联 合 国

CCPR/C/98/D/1778/200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9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

决定

第1778/2008号来文

提交人:

Jaroslav Novotny先生(由律师David Strupek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捷克共和国

来文日期:

2008年3月1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8年4月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本决定日期:

2010年3月19日

事由:

囚犯所做工作的报酬

程序性问题:

指称未充分证实

实质性问题:

以身份为由歧视提交人

《公约》条款:

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1778/2008号来文的决定 **

提交人:

Jaroslav Novotny先生 (由律师David Strupek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捷克共和国

来文日期:

2008年3月18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3月19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 来文提交人为Jaroslav Novotny, 捷克国民,在来文所涉事件发生时在捷克共和国Jiřice监狱服刑。他声称由于捷克共和国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使其成为受害者。提交人由律师David Strupek先生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2006年9月25日至11月10日,根据关于监禁处罚的执行法案(APEI)第30条,提交人受雇于一家私营实体。 按照监狱长2006年9月21日适用政府第365/1999号令所作决定,他的报酬为每月4,500 捷克克朗。当时,捷克共和国法定最低工资为每月7,995 捷克克朗。

2.2 提交人曾就待遇不公、薪酬少于挣取法定最低工资的雇员向监狱服务总局和公共辩护人申诉未果,申诉日期不明。2007年1月3日,提交人以就其工作获得正当报酬的权利方面遭到歧视为由,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申诉未果。2007年3月1日,该法院驳回了申诉,理由是明显没有根据,因为一名已决犯根据APEI被雇用,与根据劳动合同雇用者的地位无法相比。

申诉

3.1 提交人称,他作为已决犯,在监狱中所从事工作的报酬与最低标准工资相比低得不成比例,因此,其根据第二十六条不受歧视的权利遭到侵犯。他主张,根据APEI第32条,监狱工作的条件、工作时间和超时工作问题由捷克《劳动法》和其他劳动法规规范。根据第33条,税费以及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均从已决犯的报酬中扣除,其方式与从根据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中扣除一样。提交人称,他所从事的工作类比于正常雇员,他与雇主的关系类比于一般劳动合同。

3.2提交人否认受雇工作是执行处罚的固有部分,因为他并未被判处强迫劳动,而仅被判处剥夺自由。他争辩说,他是在为一个私营实体工作,而不是为监狱当局工作,他并未被命令工作,而有自由拒绝这项任务。他主张,所称受雇工作的目的――即让他做好准备重新融入其社区――无法证明在报酬方面的差别待遇有理。

3.3提交人称,受雇工作的已决犯在监禁方面必须支付与未受雇工作的已决犯相同的费用。缔约国为已决犯提供基本需求并不能证明不成比例的报酬有理,因为已决犯还要继续支付租金和养家糊口。

缔约国的意见

4.1 2008年10月3日,缔约国提交了其关于来文的意见,认为来文由于若干原因而不能受理。第一,缔约国提到委员会的判例,称来文相当于滥用呈文权。缔约国称,提交人在最后一项国内裁定一年之后向委员会申诉,提交人没有对此作出解释,这种拖延没有道理。

4.2 缔约国进一步争辩说,就受理目的而言,有关主张没有得到充分证实。缔约国提到Marijan Radosevic诉德国的来文,其中也涉及囚犯所从事工作的报酬问题,委员会认为该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同本案相似,提交人未提供关于所从事工作的充分资料。

4.3关于案情问题,缔约国争辩说,申诉人的主张没有根据。缔约国认为,囚犯与雇员之间在工作报酬方面的待遇差别是有道理的,是以客观和合理的标准为依据的。缔约国提到委员会关于第二十六条解释的判例,缔约国称,提交人得到低于最低标准工资的收入(约60%),是因为已决犯所从事工作的具体情况。缔约国说,已决犯和正规雇员之间法律地位不同不言自明。根据捷克法律,所有被判处监禁的囚犯,只要身体状况许可,都必须工作。被指派工作的囚犯不得拒绝为国家、公共当局或其他公共实体工作,但可拒绝为私营企业工作。已决犯所从事的工作是作为监禁目的的改造进程的一部分。其获得报酬的目的并非为了确保生计,因为国家已经为已决犯提供了基本需求。

4.4缔约国还说,雇员与从事工作的已决犯之间的另一项主要区别在于其工作报酬所涉的规章。囚犯不得与雇主自由商定囚犯报酬的数额,这一数额适用强制性的规定。而且,囚犯不能自由支配他的收入,因为国家将其部分指定用于若干其他用途。

4.5 缔约国还说,最低工资是一个社会概念,保证雇员的起码生计水平,但囚犯是由国家为其提供最低生计,无论其工作与否。因此,最低工资概念不适用于囚犯。而且,从缔约国提供的有关资料看来,根据其社会和健康情况,其他一些类别正规雇员的报酬同样也低于最低标准工资。

4.6缔约国说,国际标准规定囚犯工作应有公平的报酬,而不是与正规工人同等的报酬,留给了每个国家以斟酌的余地,决定其认为公平的报酬水平。

提交人的评论

5.1 2008年12月18日,提交人说,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拖延一年不能比作缔约国所指的来文的拖延。而且,在其他一些情况下,一些在国内最后裁定三年多以后提交的来文,委员会也认为可予接受。

5.2提交人反驳缔约国将他的案件与Radosevic的案件类比。他回顾说,Radosevic先生并未将他的收入与法定最低工资相比,而是与德国法定养老金保险办法之下应付的福利金平均数额相比,提交人认为,后者指的是平均工资,而不是最低工资。这就解释了委员会为什么裁定Radosevic先生应当提供关于所从事工作的类别以及劳动力市场上对该工作所付工资的资料。而且,提交人争辩说,他并未将他的主张与任何具体类别的工作相联系,而是将他的收入与对任何类别工作所支付的最低工资相比。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关于可否受理问题

6.1 在审议来文中的任何主张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按照其议事规则第93条的规定,决定案件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是否可以受理。

6.2 关于缔约国辩称向委员会提出来文相当于滥用《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呈文权一事,委员会指出,根据《议定书》,提交来文并无固定的时限,因此仅是推迟提交来文,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其本身并不涉及滥用呈文权。委员会并不认为推迟一年提交太不合理,相当于滥用提交权。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主张,称在2006年9月25日至11月10日期间,他作为囚犯在与其他正规雇员类似条件下工作所得低于最低标准工资,相当于《公约》第二十六条之下的歧视。委员会回顾其在Radosevic诉德国案中的判例,并指出,提交人没有说明在监禁期间从事工作的种类,也没有说明在劳工市场上对类似工作所偿付的薪资。他也没有提供除了报酬之外,缔约国提供来支付其“基本需求”的生活费的数额。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其他一些正规工人的薪酬也没有达到最低标准工资(第4.5段),并注意到,提交人提到最低标准工资并不足以证实所称的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仅在有关办法之下工作了一个半月,他对此自由地加以同意,并完全知道所得报酬数额。由于所有这些理由,委员会认为,就受理目的而言,提交人未充分证实其关于因囚犯身份而成为歧视受害者的主张。据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7.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本决定将通报缔约国和提交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