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8/D/1593-1603/200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30 April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

意见

第1593-1603/2007号来文

提交人:

Eu-min Jung、Tae-Yang Oh、Chang-Geun Yeom、 Dong-hyuk Nah、Ho-Gun Yu、Chi-yun Lim、Choi Jin、Tae-hoon Lim、Sung-hwan Lim、Jae-sung Lim和 Dong-ju Goh先生(由Haemaru律师事务所Jea-Chang Oh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大韩民国

来文日期:

2007年5月1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7年10月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0年3月23日

事由:

出于良心拒服兵役。

程序性问题:

无。

实质性问题: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

《公约》条款:

第十八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无。

2010年3月23日,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了附件所载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关于第1593-1603/2007号来文的意见。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593-1603/2007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Eu-min Jung、Tae-Yang Oh、Chang-GeunYeom、 Dong-hyuk Nah、Ho-Gun Yu、Chi-yun Lim、Choi Jin、Tae-hoon Lim、Sung-hwan Lim、Jae-sung Lim和 Dong-ju Goh先生(由Haemaru律师事务所Jea-Chang Oh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大韩民国

来文日期:

2007年5月15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3月23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代表Eu-min Jung、Tae-Yang Oh、Chang-GeunYeom、Dong-hyuk Nah、Ho-Gun Yu、Chi-yun Lim、Choi Jin、Tae-hoon Lim、Sung-hwan Lim、Jae-sung Lim和Dong-ju Goh先生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593-1603/2007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如下: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

1.1 来文提交人为Eu-min Jung(第1593/2007号来文)、Tae-YangOh(第1594/2007号来文)、Chang-Geun Yeom(第1595/2007号来文)、Dong-hyuk Nah(第1596/2007号来文)、Ho-Gun Yu(第1597/2007号来文)、Chi-yun Lim(第1598/2007号来文)、Choi Jin(第1599/2007号来文)、Tae-hoon Lim(第1600/2007号来文)、Sung-hwan Lim(第1601/2007号来文)、Jae-sung Lim(第1602/2007号来文)和 Dong-ju Goh(第1603/2007号来文)先生,均为大韩民国公民。他们声称是大韩民国违反《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的受害人。提交人由Haemaru律师事务所律师Jea-Chang Oh先生代理。

1.2 2010年3月23日,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4条第2款,委员会决定,鉴于这11份来文在事实和法律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故一并就其作出决定。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Eu-min Jung先生的案件

2.1 在未指明日期的某一天,缔约国军事当局向Jung先生发出了一份征兵通知。鉴于其宗教信仰和良心,Jung先生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应征,因此,根据《兵役法》第88条(第1款),他被逮捕并受到起诉。2005年9月1日,他被首尔北区法院判定犯有所控罪行,并被处以一年半监禁。他向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随后被驳回。

2.2 2005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维持对Jung先生的定罪和判决,理由主要如下:

“《宪法》第39条第1款规定,‘所有公民均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国防义务’,从而赋予主权公民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宪法义务,因为这是为了国家公民的利益所必需的。[……]另外,由于韩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第十八条与《宪法》第19条良心自由和第20条宗教自由下对基本权利的保护程度相同,因此,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中不能得出被告拥有被豁免适用《兵役法》第88条第1款的特殊权利。”

Oh先生的案件

2.3 Oh先生是一名佛教徒。在未指明日期的某一天,缔约国军事当局向他发出了一份征兵通知。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应征,因此,根据《兵役法》第88条(第1款),他被逮捕并受到起诉。他被某区法院判定有罪,并被处以一年半监禁。他向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被驳回。2004年7月15日,最高法院维持原来的定罪和判决,理由是:

“良心自由只是请求国家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和保护个人良心的权利,而不能成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请求以其他方式代替这些义务的理由。”

Yeom先生

2.4 在未指明日期的某一天,缔约国军事当局向他发出了一份征兵通知。鉴于其宗教信仰和良心,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应征,因此,根据《兵役法》第88条(第1款),他被逮捕并受到起诉。他被某区法院判定有罪,并被处以一年半监禁。他向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被驳回。2005年4月15日,最高法院维持原来的定罪和判决,所基于的理由与上述案件相似。

Dong-hyuk, Nah先生

2.5 在未指明日期的某一天,缔约国军事当局向他发出了一份征兵通知。鉴于其宗教信仰和良心,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应征,因此,根据《兵役法》第88条(第1款),他被逮捕并受到起诉。他被某区法院判定有罪,并被处以一年半监禁。他向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被驳回。2004年11月12日,最高法院维持原来的定罪和判决,所基于的理由与上述案件相似。

Ho-Gun, Yu先生

2.6 在未指明日期的某一天,缔约国军事当局向他发出了一份征兵通知。鉴于其宗教信仰和良心,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应征,因此,根据《兵役法》第88条(第1款),他被逮捕并受到起诉。他被某区法院判定有罪,并被处以一年半监禁。他向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被驳回。2005年6月24日,最高法院维持原来的定罪和判决,所基于的理由与上述案件相似。

Chi-yun Lim先生

2.7 在未指明日期的某一天,缔约国军事当局向他发出了一份征兵通知。鉴于其宗教信仰和良心,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应征,因此,根据《兵役法》第88条(第1款),他被逮捕并受到起诉。他被某区法院判定有罪,并被处以一年半监禁。他向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被驳回。2005年1月13日,最高法院维持原来的定罪和判决,所基于的理由与上述案件相似。但最高法院还指出,“虽然对于即使面临刑罚也要坚持或坚守自己的宗教或良心决定的人来说,似宜实行兵役替代役制度,而不是强迫他们在军队服役,但这种立法不是政府的宪法责任,《兵役法》只规定了处罚,而没有规定这种例外不违反《宪法》。”

Choi Jin先生

2.8 在未指明日期的某一天,缔约国军事当局向他发出了一份征兵通知。鉴于其宗教信仰和良心,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应征,因此,根据《兵役法》第88条(第1款),他被逮捕并受到起诉。他被某区法院判定有罪,并被处以一年半监禁。他向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被驳回。2005年9月15日,最高法院维持原来的定罪和判决,所基于的理由与上述案件相似。

Tae-hoon Lim先生

2.9 在未指明日期的某一天,缔约国军事当局向他发出了一份征兵通知。鉴于其宗教信仰和良心,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应征,因此,根据《兵役法》第88条(第1款),他被逮捕并受到起诉。他被某区法院判定有罪,并被处以一年半监禁。他向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被驳回。2004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维持原来的定罪和判决,所基于的理由与上述案件相似。

Sung-hwan Lim先生

2.10 在未指明日期的某一天,缔约国军事当局向他发出了一份征兵通知。鉴于其宗教信仰和良心,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应征,因此,根据《兵役法》第88条(第1款),他被逮捕并受到起诉。他被某区法院判定有罪,并被处以一年半监禁。他向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被驳回。2005年1月13日,最高法院维持原来的定罪和判决,所基于的理由与上述案件相似。但最高法院还指出,“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似宜实行取代义务兵役的替代役,而不是强迫那些像被告一样即使被判处监禁也坚决坚持宗教或良心决定的人服兵役。”

Jae-sung, Lim先生

2.11 在未指明日期的某一天,缔约国军事当局向他发出了一份征兵通知。鉴于其宗教信仰和良心,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应征,因此,根据《兵役法》第88条(第1款),他被逮捕并受到起诉。他被某区法院判定有罪,并被处以一年半监禁。他向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被驳回。2005年7月28日,最高法院维持原来的定罪和判决,所基于的理由与上述案件相似。

Dong-ju Goh先生

2.12 Dong-ju Goh先生是和平主义者,罗马天主教教徒。在未指明日期的某一天,缔约国军事当局向他发出了一份征兵通知。鉴于其宗教信仰和良心,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应征,因此,根据《兵役法》第88条(第1款),他被逮捕并受到起诉。他被某区法院判定有罪,并被处以一年半监禁。他向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被驳回。2006年12月7日,最高法院维持原来的定罪和判决,所基于的理由与上述案件相似。

宪法法院的裁决

2.13 2004年8月26日,在与这些来文无关的某个案件中,宪法法院以多数票驳回了以不符合韩国《宪法》保护良心自由的规定为由对《兵役法》第88条提出的违宪异议。该法院的理由主要是:

“《宪法》第19条所述的良心自由并不意味着个人有权拒服兵役。良心自由只是请求国家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和保护个人良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允许个人以良心为由拒服兵役的权利,也不是允许个人要求以另一种服役安排来替代一项法定义务的权利。因此,从良心自由不能引伸出要求服替代役的权利。《宪法》并未规定言论自由具有绝对超越兵役义务的地位。只有在《宪法》明确规定出于良心拒服兵役权利的情况下,它才能被视为一项有效的权利。”

2.14 针对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裁决,提交人指出,每年有大约700名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被判处一年半监禁。他们中有99%以上都是耶和华见证人。

申诉

3.1 提交人申诉说,缔约国没有规定义务兵役的替代办法,因此他们遭到刑事起诉和监禁,这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3.2 提交人提到委员会2006年11月3日通过的关于第1321/2004和1322/2004号来文中Yeo-Bum Yoon和 Myung-Jin Choi诉大韩民国一案的意见,委员会在这份意见中,依据同本文所涉各来文相似的事实,裁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并要求缔约国必须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救济。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08年11月14日提出的意见中,就来文中的案情作出了答复,其中提到委员会关于Yeo-Bum Yoon和Myung-Jin Choi一案的意见,请委员会根据缔约国的安全环境,重新考虑这一裁决。

4.2 缔约方侧重于委员会以前所作裁决的某些具体方面。委员会在该裁决中指出,“越来越多的保持义务兵役制度的缔约国实行了义务兵役的替代办法”,针对这一点,缔约国指出,已实行替代办法的德国和台湾的法律制度与缔约国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缔约国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一直处于分裂状态,而德国没有爆发战争,并于1990年实现了重新统一。

4.3 台湾在1955年成立了台湾政府后,没有再对中国大陆发起战争。朝鲜半岛则爆发了朝鲜战争,这场战争持续了三年零一个月,从1950年6月25日到1953年7月,直至最后签订了停战协定。此次战争导致南方死亡100万人,在战争结束时,韩朝两国有1,000万人与家人离散。缔约国指出,其痛苦的战争史是政府非常重视国家安全、将之作为国家政策议程中最重要的优先事项的原因之一。从法律角度讲,缔约国指出,停战协定在缔约国仍然有效,这使其有别于其他地方,例如台湾。尽管作出了不断的努力,但该协定尚未被新的法律框架所取代,如结束战争的声明或确保互不侵犯与和平的和平协定。缔约国认为,其安全环境与德国和台湾都不具有可比性,因为它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接壤,边界线长达155英里。韩国和朝鲜舰队之间曾多次发生冲突,例如1999年6月15日和2002年6月19日的冲突。这说明即使在两国相对和解的环境中,仍有爆发战争的可能,并再次表明缔约国需要为防卫目的建设军事力量。

4.4 委员会认为,“大韩民国没有说明,如果充分尊重提交人根据第十八条享有的权利,会产生什么特别不利的影响”。对此,缔约国指出,出于良心拒服兵役或者实行替代役,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而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人民自由的根本前提。缔约国担心兵役替代役会损害国家安全。缔约国强调指出,朝鲜半岛的70%都是山区,因此它更有必要拥有足够的地面部队来对付游击战。但缔约国只有大约680,000名士兵,仅为朝鲜的58%,朝鲜士兵总数约为1,170,000人。2000至2005年期间,缔约国15至25岁的男兵人数大幅减少。预计这一趋势今后还会继续,因此它更难接受免服兵役的例外情形。

4.5 缔约国认为,由于军队要求的条件相对苛刻,或者担心这种中断会给个人的学术或职业生涯造成影响,总有人企图“逃避”征兵。因此,甚至更需保持现行的义务兵役概无例外制度,以确保有足够的地面部队。缔约国指出,如果它接受免服兵役的请求,则在公众尚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它将无法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军人来保障国家安全,因为这会降低公众对该制度是否公平的信任,导致公众对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此外,任何基于宗教信仰的例外情形必须适用于所有宗教信仰人士,而这些人占军人的很大一部分,因此,担心这会导致免服兵役的请求激增是不无道理的。如果缔约国接受仅基于个人良心而不是宗教理由的豁免请求,则情况会更加严重。因此,缔约国认为,在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并实行替代役安排之前,应当先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例如保持稳定和充足的预备役军人;实现不同信仰的人员之间以及有信仰者和无信仰者之间的平等;对承认免服兵役的明确而具体的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并取得一般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共识。

4.6 委员会指出,“国家尊重出于良心的信仰及其表现形式本身就是确保社会团结和稳定多元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此,缔约国认为,由于其独特的安全环境,公平和忠实履行义务兵役制,是确保社会团结的一个决定因素。尊重出于良心的信仰及其表现形式不能仅靠实行某种制度来实现。只有社会成员对这一问题达成普遍一致,这种尊重才具有可持续性。2005年7月和2006年9月进行的民意调查表明,在这两次调查中,分别有72.3%和60.5%的人表示反对承认应当对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实行替代役安排。缔约国认为,在公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在较短时期内的不成熟阶段实行这种安排,将会加剧社会紧张而不是有助于社会团结。

4.7 缔约国指出,在实践中建立替代役制度,保证服义务兵役和服替代役的人员之间的平等和公平,是一项很难的任务。缔约国的大多数士兵都是在艰苦条件下履行义务的,有些士兵还要面临危及生命的情形。他们在履行保卫国家的义务时面临着损害生命的危险。实际上,韩国和朝鲜海军军舰的最近一次冲突,即2002年6月19日在黄海延坪岛附近发生的冲突就造成6人死亡,19人受伤。因此,确保服兵役和服替代役的人员之间的义务平等几乎是不可能的。假设这种差别继续存在,则在实行替代役制度之前,必须征得一般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4.8 缔约国感到遗憾的是,它在1990年4月10日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之后,委员会并未就出于良心拒服兵役是否属于第十八条的范围表示明确的立场。委员会仅在1993年7月30日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中宣布了其立场,即不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是违反该条的行为。缔约国提到,该国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裁决认为,目前未实行某种制度不能被解释为违反了《公约》,并且认为,《兵役法》中关于处罚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必要条款是合乎宪法的。

4.9 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说,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国防部设立了“公私营部门之间研究替代役制度的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对修订《兵役法》和实行替代役制度的可能性,包括军事人员的未来供需前景、拒服兵役者的陈述、该领域专家的意见和外国相关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该委员会目前正在开展旨在了解2008年8月至12月期间民意趋势的调查。

4.10 此外,缔约国在2007年9月宣布了一个计划,即一俟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公众一致意见”就实行一项制度,使因宗教信仰而拒绝应征入伍的人服社会役。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说,一旦形成这种一致意见,那么,“将根据民意调查的结果和有关部委与机构的立场,它就会考虑实行替代役制度”。最后,缔约国请委员会按照它在这里给出的理由,重新考虑它以前就这一问题提出的意见。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08年11月14日的信函中,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了答复。针对缔约国关于国家安全的说法,提交人认为,安全对所有国家来说都是一个重要问题,无论是否处于分裂状态,也无论是否有停战协定。德国自1960年代以来一直在实行――因此甚至是在重新统一之前就在实行――替代役,而台湾尽管有中国凌驾之上,也实行了替代役。

5.2 提交人指出,官方统计数字表明,缔约国有340,000人应征入伍,并有8,000人主要因身体残疾而被免除兵役。在入伍者中,有270,000名士兵在军营服役,有70,000人服“社会替代役”,例如在政府部门、警察局、消防站、公共卫生中心、检察官办公室、国防工厂和各种实验室等。对入伍者的区分标准是身体状况或技能,以及可在兵役替代役中加以利用的资格和学位。已有如此多的人在服替代役,这表明缔约国并不缺少在军营服役的士兵。此外,提交人指出,根据国防部2006年11月4日发布的《国防白皮书》,缔约国向海外派遣了2,577名士兵,尽管这与缔约国的国家安全并无直接关系。

5.3 提交人指出,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人数每年不到700人,分别占在军营内外服役士兵的0.26%和1%。因此,缔约国关于实行替代役会损害国家安全的说法是没有理由、缺乏根据的。针对与朝鲜引起的安全担忧有关的说法,提交人指出,缔约国的人口几乎是朝鲜的两倍,经济实力则是朝鲜的三十倍。而且朝鲜一直受到卫星的监视。此外,由于缔约国2006年的国防预算为157亿美元,而同年朝鲜的国防预算估计为294亿美元,再加上缔约国近年来缩短了服兵役的期限,因此缔约国在这方面的说法不可信。

5.4 缔约国辨称,为了尽可能减少逃避服兵役的现象,义务兵役制度必须采取无例外政策。对此,提交人重申,有70,000人是在军营外服兵役,这个数字是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100倍。因此,缔约国关于让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服替代役是不平等做法的担心是多余的。他们还提到,国防部在2007年9月18日宣布,缔约国将实施一项计划,允许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从事作为“社会替代役”一部分的特殊替代服务,条件是:(1) 该服务是最艰苦的“社会替代役”,例如照顾始终需要特别护理的老年痴呆症病人或重度残疾人;(2)从事这类服务的人员应当呆在指定机构,而不能经常回家;(3)服务期限应当是在军营服役期限的两倍。提交人指出,由于附加条件具有挑战性和艰巨性,因此可能只有真正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才会申请这类服务,认为对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实行替代役会对军事制度产生不良影响或者会产生不平等,这样的想法是不合理的。德国和台湾均未发生这种情况。

5.5 就缔约国关于尚未就这一问题达成“公众一致意见”的说法而言,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只提到2005年和2006年调查所提供的统计数字,而没有提到2007年调查的统计数字,2007年的数字表明,多数人(52%)赞成实行这种特殊的替代役。这一数字曾被前政府引用,并被进步政党(开放民主党)作为如前文第4.10段所述,对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实行特殊替代役的依据。政府是在委员会关于Yeo-Bum Yoon和Myung-Jin Choi诉大韩民国一案的意见启发下采取这一步骤的。但政府随后改变了看法,并开始引用较早的调查来支持其新观点。保守党(大国民党)在2008年执政后,国防部决定推迟实行这种被扩大的特殊替代役制度。

5.6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若对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实行替代役,将会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并促进社会融合和多元化。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由于其犯罪记录,处于社会和经济不利地位。例如,他们没有资格被任命为政府官员或加入私营公司。

5.7 提交人指出,如委员会在关于Yeo-Bum Yoon和Myung-Jin Choi诉大韩民国一案的意见中所表明的,有义务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对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实行替代役。由于各种形式的替代役已经存在,缔约国只需取消关于枪支的四周培训课程即可。他们还提到,第十八条规定的权利是即使在紧急状态时期也不能减损的权利,因此,缔约国关于国家安全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确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鉴于缔约国对受理来文没有反对意见,也没有任何其他原因使委员会宣布来文的全部或部分不可受理,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宣布来文可以受理。

审议案情

7.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由于缔约国没有义务兵役替代制度,因此他们在《公约》第十八条下的权利遭到侵犯,其结果是,他们未服兵役而受到刑事起诉和监禁。委员会忆及其以前在起诉缔约国的类似案件中所采用的法理,认为对提交人的定罪和判决限制了他们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能力,并且认为,在这些案件中,缔约国没有表明有关限制是《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意义范围内的必要限制。

7.3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文所涉各案件中,缔约国重申在答复委员会以前收到的来文时所提出的论点,特别是在国家安全、兵役和替代役之间的平等以及对该事项没有形成全国一致意见等问题上。委员会认为在以前的意见中已经审议了这些论点,因此认为没有理由背离以前的立场。

7.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拒服义务兵役的做法直接表明了他们的宗教信仰,毫无疑问,这些是他们真正持有的信仰;并且注意到,随后对提交人的定罪和判刑侵犯了他们的良心自由,限制了他们表明宗教或信仰的能力。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表明这些案件中的有关限制是第十八条第3款意义范围内的必要限制,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

8.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在每个提交人的问题上,都存在大韩民国违反《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的情况。

9. 按照《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包括赔偿在内的有效补救。缔约国有义务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违反《公约》的情况。

10.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