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8/D/1589/200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1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

意见

第1589/2007号来文

提交人:

SanobarGapirjanova女士(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YouzefGapirjanov先生,提交人之子

所涉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06年11月1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7年8月22日转交缔约国(没有以文件形式印发);

CCPR/C/94/D/1589/2007 -2008年10月10日通过的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0年3月18日

事由:

不公正审判,初步调查期间被施以酷刑。

实质性问题:

酷刑、人身保护令和不公正审判。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证实申诉的程度;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第二条

2010年3月18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关于第1589/2007号来文的意见。意见全文附于本文件之后。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589/2007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SanobarGapirjanova女士(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YouzefGapirjanov先生,提交人之子

所涉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06年11月15日(首次提交)

决定受理的日期:

2008年10月10日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3月18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以YouzefGapirjanov先生的名义,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589/2007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来文提交人SanobarGapirjanova女士,是乌兹别克斯坦国民,1935年出生。她代表她的儿子YouzefGapirjanov先生提交本来文,YouzefGapirjanov先生也是乌兹别克斯坦国民,生于1963年,现在监狱服刑,Hamza地区法院(塔什干)于2005年2月10日以贩毒罪判处他10徒刑。提交人称乌兹别克斯坦侵犯了她儿子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第1款、第3款()、()和(戊)项享有的权利。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05年2月10日,哈姆扎地区法院(塔什干)以非法贩毒罪判处提交人儿子10年徒刑。法院还认为其儿子是危险的惯犯。2005年4月19日,塔什干市级法院审理了对该案判决的上诉,维持原判。后来,提交人又代表其儿子几次提出司法监督审查请求,但都被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驳回。

2.2提交人称,她儿子于2004年8月11日被捕时,遭到了警察的毒打,警察强迫他认罪。他的左耳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提交人称,他的儿子在某一天曾将这一情况告知检察官,但检察官没有理睬。他的档案中有一份塔什干第一医院创伤科医生2004年8月13日开具的证明,说他的儿子的伤是“机械损害”的结果。根据提交人,调查人员后来从档案中移走了这份证明。

2.3提交人称,由于她儿子几次控告警察使用非法调查手段,法院本应该下令对其儿子进行新的医疗检查,核实伤害的具体原因,但法院没有下令进行任何新的检查,而是宣布对医疗专家的证词表示满意。证词说,Gapirjanov先生患有慢性耳炎,而检查过迟,已无法确定他的耳部是否受到殴打。她还称,法院接受了警察的证词,警察说调查是按照规则进行的,没有诉诸武力。

2.4提交人称,对她儿子的审判不公正,判刑也没有根据。她儿子被指控几次向三个不同的人出售海洛因。同案的另外三个人已受到刑事责任处罚;因此他们在这一事件上有个人利益,而且都是吸毒成瘾者。提交人的儿子不是在作案时被抓获的,对他的控告所依据的是这三个人为避免自己有罪而提供的假供词。在初步调查或法庭审理时,都没有出示其他证明其儿子有罪的客观证据。

2.5提交人称其儿子的辩护权受到侵犯,因为他在被捕后几次请求会见律师,但没有指派律师代理此案。因此,对其儿子案件的调查程序是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提交人儿子在初步调查或审理期间几次提出请求或请愿,但都没有得到考虑,所以建立客观的真相是不可能的。调查人员或法院都没有询问某位Turdikhodjaev先生,因为他可以证实她的儿子当时不在场。此外,她儿子也没有参加上诉审理,尽管专门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

2.6提交人称,她儿子的律师的辩护是被动的。律师们没有要求证实另外三名其他被告的毒品依赖程度。他们也没有向法院提供她儿子耳朵受伤的专家评价结果,也没有请求对伤口进行新的检查。

2.7提交人认为,检察官没有讯问其儿子被拘留问题,这违反了乌兹别克斯坦《刑事诉讼法》第243条;检察官对其儿子的讯问记录是调查人员事先准备好的。

2.8提交人说,2004年8月12日,警察切开了她儿子的裤兜,然后又缝上送去分析。提交人称,这样做时没有任何证人在场,因此是非法的,而法院忽视了这一点。

2.9提交人说,侦查人员搜查了Gapirjanov先生的公寓,发现了0.11克海洛因。提交人说,这些毒品是警察自己安放和藏匿在那里的。在发现毒品后,警察要求所有证人离开公寓。提交人称,这就是为什么调查人员拒绝下令进行一次分析,将在其儿子房间缴获的毒品与在共同被告之一房间缴获的毒品加以比较。

2.10提交人称,在初步调查期间,一名警察索要1,000美元,以换取结案的承诺,但她儿子拒绝了这一交换。

2.11提交人最后表示质疑2004年8月30日对缴获的海洛因进行的专家补充检查结果,说检查是不可能进行的,因为所缴获的全部毒品已在2004年8月12日和13日的分析中用完。

申诉

3.1提交人称,她儿子根据第七条和第十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在被捕期间遭受警察的殴打。检察官无视她儿子提出的这方面申诉,法庭也没有下令对此进行核实。

3.2提交人称,他儿子是缔约国违反第九条行为的受害者,因为他在被捕后没有被带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

3.3提交人称她儿子根据《公约》第十二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但没有提供进一步的细节。

3.4Gapirjanova女士称,对她儿子的审判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意义内的公正要求,对他的判刑也没有根据。

3.5提交人称,她儿子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第3款()、()项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在被捕后几次请求会见律师,但都没有为他委派律师,也不允许他参加上诉审理。

3.6提交人最后说,她儿子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在调查和法庭审理期间提出的不同请求都被忽视,尤其调查人员和法院没有询问可能证实他当时不在场的证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07年10月15日,缔约国回顾,2005年2月10日,哈姆扎地区法院认定Gapirjanov先生违反乌兹别克斯坦《刑法》第275条(非法生产、购买或拥有麻醉品或精神物质或从事其他有关活动,以便进行销售),判决他有罪,处以十年徒刑,并认为他是危险的惯犯。塔什干市级法院在2005年4月19日的上诉审查中维持了原判。缔约国指出,Gapirjanov先生没有用尽所有可以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这一案件没有在司法监督程序下经过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的审查。因此,缔约国请求委员会宣布来文不予受理。

4.2缔约国还称提交人对调查或审理程序的指控都没有根据。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5.12008年10月10日,委员会在第九十四届会议期间审议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它注意缔约国反对来文可予受理,理由是该案件没有在司法监督程序下得到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的审查。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没有说明这些程序的有效性,而只是说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员会认为,即使这些补救措施在某些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审查也只有在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院长明确同意之后才有可能,他们拥有自由斟酌权可以将案件提交或不提交法院,声称其权利受到侵犯的犯罪人无法直接启动这一程序。

5.2委员会指出,在本案件中,提交人提供了几封信的副本,表明她提出对其儿子的案件进行司法监督审查的请求均被驳回。这些驳回信件分别由最高法院院长或副院长签署。因此,最高法院刑事厅没有审查其儿子的案件这一事实本身不应该归咎于提交人。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法院法》规定,除最高法院各厅可以进行此类审查外,最高法院主席团也可以审查这些案件。委员会认为,这表明补救办法不是普遍适用的,而是斟酌适用和例外适用的。因此,委员会认为这不妨碍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b)项审查本来文。

5.3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称其儿子根据《公约》第十二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但没有提供细节说明这一申诉。在没有任何其他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提交人的这一主张不予受理。

5.4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在《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1款、第3款()、()和(戊)项之下引起问题,为了可否受理的目的证据充分,委员会应该按是非曲直审查提交人根据这些条款提出的申诉。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缔约国在2009年3月6日的书面照会中说明了案情实质。它回顾了案件的事实:2005年2月10日,塔什干Khamzinsk地区法院以Gapirjanov先生非法销售大量麻醉品而认定其有罪,判处十年徒刑。2005年4月19日,塔什干市级法院在上诉审查后维持原判,还认定其为特别危险的惯犯。

6.2缔约国指出,鉴于塔什干市级法院首次审查Gapirjanov先生的上诉案件时其不在场,所以塔什干市级法院主席团于2008年1月30日取消了2005年4月19日的上诉裁决。2008年3月11日在进行新的上诉审查后,塔什干市级法院维持了2005年2月10日对Gapirjanov先生的判决。

6.3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本来文中提出的指控是没有根据的。Gapirjanov先生2004年8月11日被捕。被捕后,警察在有证人在场的情况搜查了他的裤兜。这一行动有完整的记录,并由在场人签字。2004年8月30日的法庭化学检查证明所查抄的裤兜确实有海洛因痕迹。

6.4缔约国指出,由于情况紧迫,在2004年8月13日搜查Gapirjanov先生家前没有征得检察官的事先许可。但事后根据法律(《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向检察官报告了搜查情况。在场的官方证人没有报告任何不正常情况,而是确认了关于搜查结果的官方记录。在搜查行动中,找到了一个小包,后来发现里面有0.11克海洛因。

6.5根据缔约国,Gapirjanov先生从被捕之时起,他的宪法权利就得到了充分尊重,法院为他指派了一名指定律师,并告知其亲属他被捕的消息。

6.62004年8月12日,Gapirjanov先生作为嫌疑犯在律师 Sadirislomov先生在场的情况下接受了讯问,Gapirjanov先生没有抱怨有警察的非法行为。在整个初步调查期间,Gapirjanov先生几次要求替换律师。为此,他的律师换了好几次。无论如何,他的诉讼权利依法得到了保护。

6.7缔约国回顾,根据2004年10月7日法医的检查结果,Gapirjanov先生曾于2004年8月13日找医生治疗过他的左耳。医生当时发现,他患有慢性耳炎,不是武力造成的。没有发现他的身体有伤痕。在庭审中,被问及此事时,一位法医专家说,Gapirjanov先生20004年8月13日曾说他的耳朵有毛病,检查后发现他患有耳炎。根据这位专家,这种疾病的潜伏期是一个月,所以指称受害人的疾病在被捕前可能就有了。

6.8关于提交人称一警察索取1,000美元以换取这一刑事案的终结,缔约国说,调查人员当时审查这一情况后,认定是没有根据的(2004年11月6日的正式决定)。

6.9缔约国最后指出,认为判决Gapirjanov先生有罪所依据的是从他手中购买毒品的三人供词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缔约国指出,除了这三人的供词,还有其他证人如Starikova女士、Radsulova女士和Umarova女士的证词。这些证人在法庭对她们和Gapirjanov先生的交叉盘诘中确认了她们的观点。此外,还有法医化学专家的结论以及法院宣布可以接受的物质和其他客观证据。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7.1提交人于2009年4月3日作出评论。她重申以前提出的各项申诉,特别指出缔约国认定她儿子参与贩毒是无稽之谈。她认为,对她儿子的指控是根据以前或现在吸毒者的供词作出的。这些人希望看到她儿子被判有罪,以逃脱自己的罪责。提交人称,主管当局无视这方面的所有申诉,仍维持对她儿子的判决。

7.2提交人还回顾,当她儿子2004年8月11日在Batskikh家中被捕时,还有另外三人在场,其中有一名妇女。初步调查期间,没有对这些人进行讯问;这是因为Batskikh事实上在家中开设妓院,为逃避罪责,才指控Gapirjanov先生是贩毒者。即使提交人可以提供他当时不在场的证据,但调查人员在二个半月后才讯问了一名可以证实这一点的证人。

7.3提交人重申,搜查和切掉其儿子裤兜时也没有证人在场。提交人还回顾,她曾说在她儿子家发现0.11克海洛因时,没有证人在场,因为所有证人都被要求离开。

7.4提交人再次称,尽管她儿子几次请求指派律师,但初步调查期间没有律师参加。她重申,她儿子律师后来不得不变换,是因为律师们受到调查人员的压力,无法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

7.5提交人最后说,刑事案件卷宗中没有她儿子犯罪的直接证据,塔什干市级法院2008年3月11日审查她儿子案件的上诉只是走过场,法庭没有讯问她的儿子,也没有传唤其他证人出庭。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案情

8.1 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她儿子受到了警察的殴打,以迫使他认罪(以上第2.2和2.3段)。为了证实她的说法,她特别指出,她儿子被捕后不久,头部遭到脚踢,耳朵受伤,不得不送进医院急救室。提交人还称,后来调查人员将证实这一情况的官方记录从她儿子的刑事卷宗中移走。她说,主管当局在初步调查或审理期间都没有考虑她儿子就这一问题提出的多次申诉。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Gapirjanov先生健康已经有问题,如医学专家在法庭上所证实的,他的耳疾与武力胁迫没有关系,事实上在被捕前就已经有了。它还注意缔约国说法院已经审查过这些控告,认为是没有根据的。

8.3委员会回顾,关于违反第七条的虐待申诉一经提出,缔约国就应该立即并公正地进行调查。委员会认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缔约国主管当局没有对受害人在初步调查和法院审理期间提出的虐待控告给予应有的充分考虑。在这种情况下,鉴于缔约国对提交人的具体控告没有作出充分答复,委员会认为,它收到的事实表明侵犯了提交人儿子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根据这一结论,委员会不认为必须分开处理提交人关于《公约》第十条的指控。

8.4提交人还称,他儿子2004年8月11日被捕后从未被带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以证实对其拘留和羁押的合法性,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三款。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这一具体控告没有反驳。它还注意到,从卷宗文件中可以看出,羁押Gapirjanov先生的决定得到了检察官的批准,尽管没有注明具体日期。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九条第3款允许被控刑事罪的被拘留者要求对其拘留进行司法审查。正确行使司法权意味着必须由独立、客观和公正处理该问题的当局行使这一权力。就本案情况而言,委员会不认为检察官具有必要的机构客观性和公正性,以便被视为第九条第3款所指的“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因此认为违反了本条规定。

8.5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出了关于她儿子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各种控告,并说对他的审判是不公正的,对他的判决缺少根据。它也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具体反驳这些控告,只是一般地说对受害者的定罪恰当合理,依据了大量的证词和其他证据,在各个阶段,受害人的程序权利都得到了尊重。在没有进一步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从所提供的事实无法得到结论认定Gapirjanov先生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8.6提交人还称其儿子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和()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缔约国则认为,从逮捕之时起就为Gapirjanov先生委派了一名指定律师,后来在他的请求下,律师几经变换。提交人没有反驳这些说法,在答复中没有提供细节,只是说她儿子变换律师是因为律师受到调查人员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鉴于当事方的说法相互矛盾,卷宗中又没有其他相关信息,委员会认为,从所收到的事实无法得出结论认定Gapirjanov先生根据《公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8.7提交人最后称她儿子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法庭没有询问可以证实她儿子当时不在场的证人,没有传唤其他证人或下令进行更多的专家分析等等。在没有任何进一步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从所提出的事实无法得出结论认定Gapirjanov先生依照《公约》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9.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第3款的情况。

10.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Gapirjanov先生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给予赔偿以及启动和进行刑事诉讼,确定Gapirjanov先生遭受虐待的责任。缔约国有义务防止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违约情况。

11. 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情况。 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承诺确保其境内以及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经确定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其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还要求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