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8/D/1552/200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1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

意见

第1552/2007号来文

提交人:

Tatiana Lyashkevich女士(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之子Andrei Lyashkevich先生

所涉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05年10月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7年4月4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CCPR/C/92/D/1552/2007-2008年3月13日通过的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0年3月23日

事由:

不公正审判,初步调查中使用酷刑,虐待

实质性问题:

任意羁押,酷刑,不公正审判,羁押条件,人身保护令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证据的确凿程度。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2010年3月23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有关第1552/2007号来文的意见。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552/2007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Tatiana Lyashkevich女士(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之子Andrei Lyashkevich先生

所涉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05年10月4日(首次提交)

决定受理的日期:

2008年3月13日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3月23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代表Andrei Lyashkevich先生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552/2007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通过了如下的:

意见

1.来文提交人Tatiana Lyashkevich女士是俄罗斯国民,生于1948年,现居乌兹别克斯坦。她代表其子Andrei Lyashkevich先生提交本来文。Andrei Lyashkevich先生是俄罗斯国民,生于1977年,现亦住在乌兹别克斯坦。2004年3月2日,塔什干市法院因一起谋杀抢劫案判处其20年徒刑。来文提交时,他正在狱中服刑。提交人称,其子是乌兹别克斯坦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受害人。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事实背景

2.12004年3月2日,塔什干市法院认定提交人之子犯有情节严重的谋杀罪与暴力抢劫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法院称,提交人之子于2003年8月6日在提交人的公寓内为抢夺受害人的钱财而杀害了A. Sayfutdinov先生。为掩盖谋杀事实,提交人之子将Sayfutdinov先生的尸体搬到地下室内肢解后装入几个袋中。2003年8月7日晚,他将袋子投入塔什干萨拉尔运河。

2.22004年4月13日,塔什干市法院上诉庭对本案进行了上诉审理,并根据总统赦免令为提交人之子减刑四年,仍认定其罪行成立。本案也数次提交至最高法院请求司法复审。某日,最高法院刑事庭审理了此案,维持对Lyashkevich先生的有罪判决。

2.3 提交人声称其子无罪。她曾让他出售家中的一些贵重物品,他便因此结识购买了几样物品的Sayfutdinov先生。2003年8月6日,在提交人的公寓内有一次聚会,当时她不在场。其子将Sayfutdinov先生介绍给偶然结识的,有物品出售的Sergei。Sayfutdinov先生在检视过相关物品后,对其质量表示怀疑,并与Sergei就此发生争执。Sergei拿出刀子刺入Sayfutdinov先生的胸部,致其死亡。Sergei将尸体拖入地下室,装入一个袋中。他离开现场时称自己还会回来。他告诉提交人之子自己会为此承担责任。后来,其子借来朋友的汽车,开到运河边,将袋子投入运河。

2.4 8月7日,提交人在回去上班时发现两位警察在等她。警察向其出示了一张照片。她认出此人曾在数日前找过她儿子。警方告诉她那是Anvar Sayfutdinov先生。此时,她儿子在她姐姐家中。

2.5 2003年8月8日上午,提交人被叫到Yakkasarsky区警局。她声称,在上午10时至下午1时之间,几位警察对其进行询问,并请她就8月6号的事件作出解释。警局副局长威胁她说,若所言有误,就要坐牢。她还被控与儿子合谋杀害了Sayfutdinov先生。提交人坚称自己对8月6日的事件一无所知。当她要求得到更体面待遇时,手部遭到击打。

2.6 当日晚些时候,调查股股长Radjabov先生要求提交人将其子带到警局。他保证其子不会受到身体胁迫,作出解释后就会获释。其子到达警局后,她被带回寓所,警方随后对其寓所进行搜查。据提交人称,警方没有搜查令。她并未接到搜查报告,虽然对此有法律规定。

2.7 提交人称,她于下午2时将儿子交给警方。尽管乌兹别克斯坦法律禁止在晚10时至早6时之间进行任何调查程序,直到大约午夜她才获释。她坚称自己未被告知作为证人的权利及义务,而且被迫在了解详细情况之前指证自己的儿子。

2.8 提交人于8月9日返回警局寻找儿子,但被打发到检察官办公室。那儿的人请她到塔什干内务部去找。到内务部寻人未果,她又返回警局,在此遭到被关押的威胁。

2.9 8月10日,警方和一位检察官再次造访提交人,做现场调查。她儿子也在场。他带着手铐,而且据提交人说,在警方向其描述案发经过时,仅以“是”和“不是”回答问题。其子承认谋杀了Sayfutdinov先生,未说明事件经过的任何细节。警方进行了全程拍摄。据提交人说,这一次警方也未向其出示任何搜查令,或是有关调查行为的报告。

2.10 鉴于儿子的处境,提交人找到一位律师。8月11日,她由律师陪同前往警局,随后又前往检察官办公室寻找其子。她见到区副检察长及负责本案调查的检察官。检察官告诉他们当日没有安排任何调查行动。他们请律师次日来此参加审讯。后来得知,8月11日,提交人之子在无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审讯并参加了对质。

2.11 提交人指出,有关初步调查的文件表明,当时有法庭指定的律师Burkhanov先生在场。据提交人说,检察官于8月10日致函塔什干律师协会,要求为Lyashkevich先生指派一名律师。同日,律师协会派Burkhanov先生出任提交人之子的辩护律师。

2.12 提交人称,8月12日,调查人员再次造访,她的儿子也随行前往。他们再次搜查了她的寓所。没有向她出示搜查令,她也未收到报告副本。

2.13 提交人称,在上述两项程序之后,她儿子的新律师向塔什干律师协会求证是否曾委任Burkhanov先生做Lyashkevich先生的代理律师。律师协会答复说,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的委任记录无法证实Burkhanov先生接受过这样的委任。据提交人说,这意味着调查人员在其子卷宗中所附的委任状副本是伪造的。她指出,案卷中的三个报告有Burkhanov先生的签名:其子作为疑犯受审的报告,他与一位Kladov先生对质的报告, 以及他作为被告被起诉并审讯的报告。所有这些程序都发生于2003年8月11日。

2.14 据提交人称,上述情况说明调查程序中存在大量违规做法,并证实了她儿子的说法:在逮捕和初步调查期间,他被剥夺了辩护权。她说,最高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的判决规定,在无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嫌疑人供述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提出指控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若被告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必须有律师在场。

2.15 关于《公约》第七条,提交人称,她儿子在初步调查和庭审期间说,他在2003年8月8日、9日和10日的审讯中遭到殴打,被施以酷刑,他是被胁迫才承认杀死了受害者。有报告称他向法庭陈述,律师曾建议他立即就此向调查人员报告,但直到2003年10月30日他才有机会在一次审讯中与后者交谈。Lyashkevich先生向法庭陈述,2003年8月9日,他在Yakksarsky区警局三楼遭到殴打,一个警察击打他的头部并让他承认杀了人。他还称,在同一警局,他曾被七八个人轮流殴打。当法庭询问Yakksarsky区内务部刑事调查部门的负责人时,他否认了这些指控。提交人之子进一步称,该负责人也在2003年8月8日、9日和10日殴打过他。

2.16 关于《公约》第九条,提交人称,2003年8月8日,她在得到儿子仅是接受讯问然后即会获释的保证后将他带至警局。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并且她到2003年8月11日才得到通知,其子因谋杀被捕。她申明在初步调查期间,Lyashkevich先生出具了书面说明,确认自己认识受害人并曾于8月6日与其会面;这份文件没有标注日期。8月9日,他做了进一步的书面说明。这两份文件中都未提及谋杀。8月10日,提交人之子在胁迫之下出具书面说明,称自己杀害了Sayfutdinov先生。据提交人说,调查人员将其子非法羁押3日,在得到他们想要的供词之后,才对其提出正式指控。因此,提交人认为2003年8月8日至10日对其子的羁押是非法的。她补充说,她儿子在仍具证人地位时,被当做嫌疑人接受审讯,这减少了程序性保障。

2.17 提交人援引《公约》第十条,称其子被判罪后从2004年5月至2005年2月被监禁在安集延。她向其发送了各种文件,帮助其准备向最高法院及其他机构提起上诉。她说那些机构没有收到她儿子的上诉。2005年1月,提交人请求刑罚司将其子转至塔什干地区。该请求被否决。2005年3月,其子被转至Karchi监狱。

2.18 Lyashkevich先生也申诉,在一次患病期间未得到任何医治。提交人说,她请求狱方为其子提供必要的护理。她于2005年7月5日去监狱探视时,她儿子高烧超过了39度。他已发烧数日,并伴有咳嗽,但未得到任何照顾。提交人请监狱负责人为其子提供护理,并由她提供药物。

2.19 2005年7月8日,狱方联系提交人,通知她其子已被紧急转至塔什干监狱医院。一周后,医院的医生告诉她,其子入院时高烧39至40度,而且极度虚弱,医学检查确认他患上了肺结核。

2.20 提交人进一步辨称,有关方面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乙)项和(庚)项,未对其子的案件进行客观调查,这有违司法原则。对其不利的举证是基于逼供、调查人员的推测,以及各种自相矛盾的证词与缺乏证据价值的专家鉴定结果。据提交人称,法院公开站在原告一方,对其子的一切辩解不予理会,判决仅仅是对起诉书的重复。法院忽视了2003年8月8日至10日间其子所作各种书面解释的矛盾之处,并对这些解释置之不理。提交人认为法院对证据的评估有误,并且详细反驳了法院基于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而做出的各种调查结果。 她还拒绝接受法院关于其子是出于自身利益采取行动,并且当时经常服用毒品的结论,称此结论毫无依据。

申诉

3. 因此提交人称,所述事实表明,其子是乌兹别克斯坦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受害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 缔约国在2007年7月31日的普通照会中,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其理由是提交人未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它指出,2004年3月2日,Lyashkevich先生因谋杀和抢劫被塔什干市法院判处20年有期徒刑。2004年6月29日,最高法院(刑事庭)审理此案。然而,《乌兹别克斯坦法院法》规定,除最高法院刑事庭对案件进行司法(监察)复审外,其主席团和全体会议也有权审理案件。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5.1 2008年3月13日,委员会在其第九十二届会议上审查了来文的可受理性。它注意到缔约国对可受理性提出质疑,原因是本案尚未按照监察复审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或主席团审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这些程序的效力提供任何说明,仅指出这些程序是法律规定。委员会认为,即使这样的补救办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效,也必须得到最高法院院长或副院长的明确同意才能进行复审。因此,院长和副院长对是否将某案件提交法庭复审拥有酌处权,而被定罪者称其权利受到侵犯并不能直接启动这样的复审程序。

5.2 委员会指出,本案中,提交人提供了十一份由最高法院院长或副院长签署的驳回其司法复审申请的复印件;因此,提交人之子的案件未获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或主席团审理,这决不是出于提交人的原因。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的《法院法》表明,除最高法院刑事庭的复审之外,最高法院主席团和全体会议也可以审理这些案件。委员会认为,这表明有关补救办法并非普遍适用,依然可酌情处理,也可作为例外做法。据此,委员会认定,它并不受《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限制,可以审查本来文。

5.3 委员会进一步指出,提交人称其子根据《公约》第二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但未就此提供任何资料。它回顾,《公约》第二条各款虽然为缔约国规定了一般义务,但是这些条款均不能成为任何来文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申诉的理由。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提交人在这方面的申述不可受理。

5.4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其子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见上文第2.16段)。在没有任何详细或有据可查的资料进一步支持这些指控的情况下,委员会认定,来文中这一部分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可以受理,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部分不可受理。

5.5 提交人还称,其子根据《公约》第十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见上文第2.17至第2.20段)。但在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决定,来文中这一部分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5.6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提交的事实似乎就《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提出了问题,委员会应该就提交人据这些条款提出的申诉进行案情审理。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 缔约国在2009年5月6日的普通照会中提出了关于案情的意见。它回顾了本案事实:2004年3月2日,塔什干市法院认定Lyashkevich先生犯有谋杀和抢劫罪,并判处其20年徒刑。2004年6月29日,最高法院在上诉审理中维持原判。因为2003年12月1日的大赦法,Lyashkevich先生的刑期缩短了五分之一(4年)。

6.2 据缔约国称,Lyashkevich先生罪行成立的基础不仅包括其初步调查期间的供词,而且包括大量确凿证据,例如目击者证言,几人在法庭的书面证词,对Lyashkevich先生家中(包括地下室)的搜查记录,在搬运尸体的汽车中搜查并获取证据的记录,在犯罪现场核实Lyashkevich先生供词的记录,等等。

6.3 根据刑事案件卷宗,2003年8月10日,Lyashkevich先生是在律师D. Bukhranov先生在场的情况下被捕并被作为嫌疑人审讯。案卷中包括一份日期为2003年8月10日的官方文件,授权该律师为据称受害人的代理律师,而且受害人当日在有关审讯的官方文件中的签名也证实该律师在场。2003年8月11日Lyashkevich先生与Kladov先生之间进行对质时,该律师也在场。

6.4 2003年8月11日,Lyashkevich先生被审前羁押;同日,Agakhaniants先生被指派为他的律师。2003年8月12日,调查人员在新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在犯罪现场对Lyashkevich先生的供词进行核实。据缔约国称,将Lyashkevich先生作为嫌疑人进行审讯,使警方有可能查明受害人Sayfutdinov先生尸体的方位,并了解罪行的确切情况。

6.5 据缔约国称,对Lyashkevich先生的一切调查行为都有律师在场。在审问中,Lyashkevich先生证明自己是自愿认罪,未对其使用非法调查手段。法院询问了调查人员和其他警官,他们皆否认使用过非法调查手段。

6.6 此外,在调查前阶段还进行了一次核实工作,没有表明对据称受害人或来文提交人施加过任何心理或生理压力。在审前调查期间,检察官为警官逮捕Lyashkevich先生的行为提供了法律资格;据检察官说,警官没有采取任何不法行为。

6.7 缔约国回顾,提交人之子在法庭上坚称谋杀行为实际是由一个名叫“Sergei”的人实施。它确定法庭已核查此事并认定这一说法与其他证据矛盾,因而毫无根据。因此,法院对Lyashkevich先生的定罪正确,对其犯罪行为的认定准确无误,而且量刑适当。

提交人的评论

7.1 2009年7月13日,提交人再次提出先前的指控,并对缔约国的意见加以评论。首先,她对缔约国关于律师Burkhanov先生于2003年8月10日被正式授权为其子代理律师的说法提出异议。她声称该律师是由调查人员委派的当然律师,并未征求她的意见。此外,她儿子在法庭上申明,初步审讯期间,该律师并未到场。2003年8月11日(星期一)上午,提交人会见了调查人员并向其介绍了自己为儿子聘请的代理律师(Agakhyants女士)。检察官解释说当天没有任何调查行为,并请新律师次日再来。然而,后来事实证明,2003年8月11日,在私人聘请的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Lyashkevich先生受到审问,有关方面开展了调查行为,包括与Kladov先生对质。据提交人称,其子从未被告知他有请律师代理的权利。

7.2 提交人重申,她儿子仅在2003年8月10日,即实际被羁押的第三日承认有罪。在2003年8月8日和9日作为证人接受审问时,他仅确认自己于2003年8月6日见过Sayfutdinov先生,并未提及谋杀。提交人认为,这表明其子是在身心双重压力之下,包括讹诈、威胁、殴打和酷刑之下承认有罪的。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8.1 缔约国在2009年9月25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补充资料。它回顾本案事实,重申Lyashkevich先生的罪行是在大量确凿证据的基础上适当确定的。Lyashkevich先生于2003年8月10日被捕,被委派一位代理律师,并作为疑犯受审。2003年8月11日,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他与Kladov先生对质,并作为被控人接受审问。

8.2 2003年8月11日,Lyashkevich先生被正式审前羁押,其家人自己聘请了一位律师。2003年8月12日,在该律师在场的情况下,Lyashkevich先生的供词在犯罪现场得到核实。在作为疑犯和被控人接受审问期间,Lyashkevich先生详细说明了他实施谋杀的时间和方式,他如何肢解了Sayfutdinov先生的尸体,以及如何将其尸块投入河中,又投至何处。根据其供词找到尸块后,Sayfutdinov先生的亲属才有可能对其进行进一步辨认。

8.3 缔约国辨称,对Lyashkevich先生采取一切调查行为时,都有律师在场。此外,Lyashkevich在见到检察官时确认,他是自愿认罪,并未对其使用非法调查手段。由于Lyashkevich女士的指控,对是否向据称受害人使用非法手段进行了核查,其结果表明这些指控毫无根据。

关于案情的考虑

9.1 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9.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称,其子因遭到巨大的身心压力而认罪(见上文第2.15段)。为证实这一指控,提交人称其子在调查初期遭到数位官员的殴打。然而,提交人未就所控殴打,特别是所控酷刑的性质,提供任何详细资料,也未能说明她、她儿子、或个人聘请的律师是否曾试图就上述问题在庭审时进行申诉。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缔约国辨称,Lyashkevich先生确实是自愿认罪,他曾向其个人聘请的律师如是说,并专门向检察官证实此事。它还指出,缔约国的确证实,法院已对上述指控进行审查,并认定其毫无根据。在此情况下,并根据其收到的材料,委员会得出结论,现有事实并未表明提交人之子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9.3 委员会进一步指出,提交人提到其子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2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见上文第2.20段);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没有明确反驳这些指控。然而,在各方没有提供补充材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所述事实不能证明Lyashkevich先生根据《公约》中这些条款而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9.4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称其子的辩护权受到侵犯,特别是由于2003年8月11日她个人聘请的律师于当日受到阻挠,未能为其子辩护,尽管重要的调查行为就是此时进行的。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仅证实对Lyashkevich先生的全部调查行为都有律师在场,而没有具体说明Lyashkevich先生是否见到其个人聘请律师的问题。在此情况下,由于各方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在一日内剥夺提交人之子接触其个人选择的律师的机会,并在此期间对其进行审问,采取其他调查行为,这构成了对Lyashkevich先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丑)项享有权利的侵犯。

10.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丑)项,侵犯Lyashkevich先生权利的情况。

11.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Lyashkevich先生以适当补偿的方式提供有效补救。缔约国还有义务避免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2.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确定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予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有鉴于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