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8/D/1079/200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2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

决定

第1079/2002号来文

提交人:

A. 及其他人(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提交人的父亲B.、提交人的兄弟C.、提交人的叔父D.

所涉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02年4月2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2年5月16日转交缔约国(没有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的通过日期:

2010年3月19日

事由:

强迫失踪;不公正的审判;基于政治理由的歧视

程序性问题:

申诉得到证实的程度

实质性问题:

因政治原因对高级官员及其家人的迫害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公约》条款:

第二、七、九、十、十一、十四、十九、二十六条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1079/2002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A. 及其他人(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提交人的父亲B.、提交人的兄弟C.、提交人的叔父D.

所涉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02年4月29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2010 年 3 月 19 日举行会议,

通过如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本来文的提交人A, 乌兹别克斯坦国民,生于1968年。她代表自己提交来文,她还代表下列人士:提交人的父亲B.,乌兹别克斯坦国民,生于1948年;提交人的兄弟C.,乌兹别克斯坦国民,生于1977年;提交人的叔父D.,乌兹别克斯坦国民,生于1961年。提交人声称,他们都是乌兹别克斯坦侵犯《公约》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所载权利的受害者。虽然提交人在初次提交的材料中没有具体引用《公约》第十四条的条款,但是,她的指称也涉及《公约》第十四条范围内的问题。提交人无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2月28日对所涉缔约国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的父亲B.在1997年4月至2000年4月期间担任Uzbkhlebprodukt国有公司的总裁。该公司旗下有约400家企业,公司的业务包括谷物和面粉的储藏及加工以及面包生产,公司约有44,000名雇员。据提交人称,她的父亲是一位有经验的管理者,但有些人并不喜欢他。曾有人对他进行恐吓、敲诈,或者提出以贿赂换取交易。2000年的某个时间,有人要提交人的父亲支付50万美元,才能保住他的职位。之后,很快就有一个自称是副总理亲戚的人与提交人联系,他警告提交人说,要想避免惹麻烦,提交人的父亲必须交出100万美元。

2.2 提交人申明,她的父亲曾告诉她,其副手曾在他不在时签署了一些文件,导致数千吨面粉从国库中放出并失踪,造成了严重的问题。提交人的父亲试图请总统关注这一局势,但其努力没有取得任何结果。据提交人称,她后来发现,副总理向总统提供了这方面的错误信息。

2.3 2000年3月,对数百吨面粉从国库中流出并失踪一事进行了正式调查。Uzbkhlebprodukt公司的管理人员接受了调查,结果受到侵吞国有财产、滥用权力和其他罪行的指控。调查之后,共有22起刑事案件立案,涉案人员达300多人。在这一背景下,提交人的叔父D.于2000年3月27日被逮捕,对他的指控是据称Uch Kakhramon non公司非法私有化。同一天,当局还逮捕了Uzbkhlebprodukt公司负责经济事务的副总裁,罪名是非法发放面粉和以特殊条件违规发放贷款。

2.4 2000年3月31日早晨,提交人的父亲前往吉扎克市参加部长委员会会议。那天晚些时候,提交人得知其父亲被逮捕;警方后来解释说,其实提交人父亲的下落未知,已经对其颁发逮捕令。鉴于提交人的母亲一再坚持,提交人于当天离开了乌兹别克斯坦。提交人的家人就B.的下落向不同机构提出询问,但所有的询问都没有收到答复。

2.5 2000年4月5日,总统发布命令,解除B. 在Uzbkhlebproduct公司的总裁职务。提交人说,那之后不久,当局开始公开声称她的父亲是为逃避责任而在逃的危险罪犯。提交人称,她的母亲及其他亲属受到审问,常常被当局施加压力。

2.6 提交人指出,她在离开乌兹别克斯坦前在一家名为NZI的私营公司工作,负责公司的国际关系事务。该公司的负责人受到警察的讯问,据称还遭到殴打,以迫使其提供提交人的下落以及有关公司运转的信息。公司的财物和印章被扣押。据称,调查人员试图证实提交人是侵吞大笔资金的责任者。还以这些理由为由对提交人发出了逮捕令。

2.7 提交人明确表示,调查人员“捏造了”对其父亲及其兄弟的指控。对其父亲的指控包括:违反国库面粉的发放规则、盗窃国有财产、滥用权力等。提交人解释说,因为无法信任当局,所以她和她的兄弟逃离了乌兹别克斯坦。

2.8 2001年3月7日,塔什干市法院判处提交人的叔父9年有期徒刑。据提交人说,对其叔父的量刑没有根据,没有证据证明他的罪行。对其叔父的定罪部分基于以胁迫等方式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词。据提交人说,在审判期间提出的所有申诉不是被法院在无充分论据的情况下驳回,就是被干脆置之不理。据提交人称,案件中没有进行任何经济专家审查。此外,法律要求在10天内发布判决书,但提交人的叔父在判决宣布40天后才收到判决书。据提交人称,正因如此,其叔父无法及时提出上诉。

2.9 提交人声称,其父亲在22起刑事案件中都受到了调查,另外还有300人被调查,他们的罪名是组织严重的盗窃案件及其他罪行。调查员和法院都没有命令进行经济专家审查,而只有进行经济专家审查,才可能对国库中失踪的粮食以及谷物发放系统的准确程度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原委。据提交人说,其父亲及其家人都是一项有组织宣传活动的受害者,该活动由一些高层官员发起,旨在使他们自己免于为乌兹别克斯坦面包行业发生管理不善的状况承担责任。据提交人称,对其家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任意进行的,没有可作为依据的充分证据。

申诉

3.提交人称,上述事实表明,提交人本人、提交人的父亲、兄弟及叔父在《公约》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虽然提交人在初次提交的申诉中没有具体引用第十四条的条款,但提交人的指称涉及当局在对其家人进行刑事调查不公,这些指称以及对提交人叔父的审判可能涉及第十四条范围内的问题。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07年7月31日的普通照会中表明了自己的意见。缔约国解释说,当时任国有合资公司Uzdonmahsulot董事会主席的B.及其儿子和其他人设立了一个犯罪团伙。D.假造子公司Uch Qahramon工作人员的签名,将该公司私有化,使国家蒙受了损失。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评估,国家受损金额相当于34,235,459苏姆 。结果,D.和C.正式成为名为Uch Qahramon有限公司的新所有者。

4.2 缔约国称,为了兑现此前与其副手签订的一项非法协议,A. 毫无根据地授权向Uch Qahramon有限公司提供大量面粉,结果使乌兹别克斯坦其他面包生产商的利益受到损害。

4.3 据缔约国称,本来文提交人在NZI有限公司工作时,曾在其父亲的指使和压力下,与Uzdonmahsulot国有控股公司签订了几项以收取预付款提供聚丙烯袋的合同,造成了严重损失(150,780,300乌兹别克斯坦苏姆)。

4.4 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的父亲于1997年以朋友的名义设立了合资公司Yangi zamon。1997年至2000年期间,B.与一些朋友签订了非法协议,将10个公司的财产(价值相当于13,499,300美元)从国有公司Uzdonmahsulot转移至合资企业。这种行为构成欺诈及非法侵占国家财产。

4.5 1998年至2000年期间,A.将属于Yangi zamon合资企业的10家面包厂产品的销售收入转移到不同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原材料,原材料后来被出售,A.利用假造文件侵吞了这笔资金。

4.6 缔约国指出,B.及其下属团伙的犯罪活动共(对公共利益)造成732,712,710苏姆和13,499,300美元的损失。鉴于这一点,于2000年4月7日对当时缺席的B. 及其女儿和儿子提出了缺席指控,并对他们颁发了逮捕令。由于缺乏有关上述几人下落的信息,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4条(暂停初步调查),于2001年暂停与上述几人相关刑事案件的调查。

4.7 对D.的指控罪名是与其兄弟B. 及B. 下属的犯罪团伙合伙侵吞大宗国有财产。根据塔什干市法院2001年3月7日的判决,D.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根据2000年8月28日《大赦法》第9条(a)款,D.的刑期被减至6年。

4.8 法院确认,D.在1995年至1999年期间担任Uch Qahramon non公司的总裁。1999年10月,D.与其兄弟B.及同一家公司的一名副总裁签订了一项非法协议,开始侵吞他人资产的犯罪活动,使公共利益蒙受了巨大的物质损失。

4.9 缔约国特别解释说,D.通过与B.和C.签订非法协议,在没有得到职员和工人同意的情况下,改变了子公司UchQahramon non的地位,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假造文件,采取非法手段,在没有任何资本投资的情况下,将总价值为34,235,459苏姆的公司私有化(至D.及其侄子C.的名下)。

4.10 此外,D.之前曾与其兄弟及其兄弟副手之间签订非法协议,通过Uzdonmahsulot, 为Uch Qahramon有限公司购买廉价面粉及相关原料。据缔约国称,D.利用资金满足自己的私欲,他还是政府对国内其他地区降低发放面粉资金数量的原因之一。

4.11 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在本来文中的指称没有根据。

4.12 缔约国称,在初步调查及庭审期间,D.声称他在1995年至1999年3月期间担任Uch Qahramon non公司的总裁,他没有非法注册公司,没有侵吞他人财产,也没有从Uzdonmahsulot公司处购买国库面粉;他还坚持说,对他的指控构成诽谤。尽管如此,法院在审判期间对现有证据作了适当评估,判定其有罪。有数名官员在庭上证实,Uzdonmahsulot国有公司为Uch Qahramon non公司提供了几百吨面粉。D.的同案被告之一也证实了上述事实,并解释说,由于他的上级B.坚持要求以任何方式为Uch Qahramon non公司提供面粉,所以他派发了面粉 。

4.13 另一名证人证实,Uch Qahramon non公司的职员从未签署过将公司私有化的相关文件。其他证人在调查期间及在庭审时作证说,D.和C.应向Uzdonmahsulot国有公司提交有关公司私有化的具体文件,但是他们从未这样做。

4.14 还有一些证人在调查和庭审期间指出,1998年设立了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友好协会,由B.任主席。B.曾下达秘密指令,为该协会开具银行账户,该账户接收了多笔Uzdonmahsulot下属公司的转账资金。

4.15 国家税务监察局的一名监察员在庭审时证实,对Uch Qahramon non公司的正式审查表明,该公司的会计文件存在大量违规之处,公司的实际利润超过公司对外宣布的利润。

4.16 缔约国还指出,2000年7月进行的一次正式审计结果表明,Uch Qahramon non公司的私有化是非法的,该公司后来以无息贷款资金购买了几批面粉;还有一些面粉没有付款;1998年至1999年期间,Uzdonmahuslot公司为该公司提供了几千万苏姆的优惠贷款。

4.17 据缔约国称,缔约国确定,Uch Qahramon non公司于1999至2000年期间采用不正当手段收购了数百吨面粉,这些面粉来自乌兹别克斯坦国库为其他地区储备但未使用的面粉账户。

4.18 缔约国还指出,塔什干市经济法院2000年6月27日的判决声明,Yunusobod区区长1997年10月设立Uch Qahramon有限公司的决定无效。

4.19 据缔约国称,D.的同案被告也已被定罪,该被告的证词及其他证据证实了上述事实。

4.20 缔约国最后明确指出,初步调查和司法程序是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对所有申诉都进行了彻底的审查,对证据进行了正当评估,D.的罪行完全属实,对他的量刑符合他所犯的罪行。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09年7月6日,收到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提交人首先申明,缔约国的答复试图将针对其家人的案件作为纯经济案件处理。但提交人说,她的父亲之所以受到迫害是因为他不腐败,而且拒绝遵守来自其上级的非法命令。B.曾在乌兹别克斯坦面包生产领域决策层工作22年,是一名公认的专业人士。据提交人称,针对她父亲的活动是在她父亲试图就国家面包行业现存的违规行为和问题提醒总统之后开始的。

5.2 提交人解释说,她的家人被迫离开祖国到俄罗斯,在那里过了两年半。随后,她的家人搬迁至欧洲联盟某国,在那里获得了政治庇护。

5.3 提交人指出,其家人是乌兹别克斯坦侵犯其在《公约》第七条之下权利的受害者。执法当局对提交人的母亲施加精神压力,强迫她提供有关提交人及其父亲所从事活动的信息。提交人的祖母在警察搜查其住所时受到侮辱,很明显,警察试图在那里找出B.藏匿的“百万钱财”。提交人的叔父在初步调查期间遭受了暴力。另外据提交人称,在其叔父被定罪之后,有人强迫其叔父针对提交人及其父亲提出不利的证词。

5.4 就《公约》第十四条而言,提交人声称,由于来自当局的压力,提交人的母亲在初步调查期间不得不多次更换律师。在对其叔父进行庭审期间,提交人多次提出对案件档案进行查证的请求,但这些申诉不是根本没有得到审查,就是直接被驳回。监察员与其他机构一样无视这些申诉。

5.5 提交人还声称,其叔父提起的上诉被驳回。此外,由于所称的压力,没有人愿意为他作证。

5.6 就《公约》第十七条而言,提交人声称,在审问提交人母亲时,警察故意干涉其家庭生活,声称B.有婚外关系和子女。提交人指出,这些手段都是为了使其母亲感到不安,以便获得不利于提交人父亲的证据。

5.7 提交人引用《公约》第十九条,强调对其家人的压迫都开始于提交人的父亲正式向高级官员致函,向他们通报乌兹别克斯坦面包行业存在的问题。

5.8 提交人注意到,缔约国强调,提交人的兄弟及其叔父通过公司非法私有化,盗窃特别大宗资产;非法从国库中获取面粉,还以非法手段获取贷款。提交人就其叔父和兄弟收购公司的历史以及公司运转的情况提供了详细的资料。据提交人称,调查和庭审程序存在偏颇,公司的收购是合法的,收购是通过一项贷款融资交易,而不是通过私有化进行的,面粉的采购也是合法的,在获得和使用所述贷款方面没有违规情况。

5.9 提交人还申明,缔约国解释说,提交人的父亲是一家乌兹别克斯坦和美国合资公司的创始人,其父亲利用自己的地位非法收购了十个小型面包厂,这些指称是错误的。提交人辩称,当局谴责其父亲侵占上述小型面包厂时,这些面包厂仍然在国有资产委员会的账户中。后来,因国有资产委员会作出决定,这些面包厂通过正式招标,由委员会出售给了合资公司。

5.10 提交人还对缔约国所称其父亲参与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协会财务违规行为的指称提出质疑。据提交人称,该协会与贷款、工资等事务相关的所有决定都是执行董事的责任,并非其父亲(协会主席)的责任。因此,提交人认为,该协会在运转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不应归罪于提交人的父亲。据提交人称,在这方面针对其父亲的指控仅仅基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两名证人的证词。

5.11 缔约国声称,提交人在为NZI公司工作时获得优惠贷款,并将资金转移到其个人账户,导致价值超过1.5亿苏姆的损失,提交人对该指称表示反驳。提交人承认,公司的确获得该笔贷款,旨在向一名交易对象支付预付款。但后来,该交易对象未履行义务,这一点已得到法院判决的证实。由于当局已开始对提交人进行迫害,NZI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被查封,公司的印章也被扣押,交易对象已不可能收回上述资金。后来,当局将NZI公司的资产出售。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确认,同一事项没有在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她及其他所称受害者依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尽管缔约国强调,提交人的所有指称没有根据,但并未直接反驳上述指称。然而,根据案件资料,由于当事方未提供这方面相关的其他具体记录资料,委员会认为,这些指称没有满足受理要求的充分证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可受理。

7.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转交提交人并通知缔约国。

[决定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