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URY/CO/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0 June 2014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乌拉圭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2014年4月29日和30日,禁止酷刑委员会举行第1212次和第1215次会议(CAT/C/SR.1212和S.R.1215),审议了乌拉圭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URY/3)。2014年5月12日和20日,委员会在其第1231次和第1242次会议上(CAT/C/SR.1231和SR.1242),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感谢乌拉圭同意遵循任择报告程序,这加强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促成了对报告的更为专注的审议以及与该代表团的对话。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第三次定期报告拖延了超过15年才提交。

3.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坦率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以及该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期间提供的补充信息。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所有已生效的核心人权文书,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2006年9月25日颁布关于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打击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第18026号法;

2008年1月6日通过《移民法》(第18250号法),2006年12月19日通过《庇护法》(第18076号法),规定设立移民委员会;

2008年12月24日通过第18446号法,并经2011年9月14日第18806号法修订,规定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由该机构作为国家机制行使防止酷刑的补充职能(第83条);

;2009年9月18日颁布第18596号法,确认国家责任以及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

2010年7月15日通过《国家监狱系统法》(第18667号法),目的是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状况,2005年9月14日通过《临时和提前释放法》(第17897号法);

2011年10月27日颁布《国家惩处权法》(第18831号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CM/323号执行决议》,废止《国家惩处权终止法》(第15848号法)。

6.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努力修正其政策和程序,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和《公约》的适用,尤其是通过了第一个《国家打击家庭暴力计划(2004-2010年)》。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酷刑罪定义

7.虽然第18026号法将酷刑规定为一项具体罪行,但委员会注意到第22条中所载定义是不完整的,因为它没有提及该种行为的目的,或基于歧视而实施酷刑的任何理由,而视则是构成与该条第2款所述酷刑相关的各种情形的物质要件。定义也没有特别提及酷刑的实施是为了恫吓或强制遭受酷刑者之外的其他人,或为了从其他人那里获取情报或供状(第一条)。

缔约国应使第18026号法第22条与《公约》第一条保持一致,并为此在定义中规定该种罪行的目的,确认歧视是实施酷刑的动机或理由之一,并列入为了恫吓或强制遭受酷刑者之外的其他人,或为了从其他人那里获取情报或供状而采取的蓄意行为。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对第二条的执行情况的第2(2007)号一般性意见,其中申明《公约》中定义与缔约国法律中定义的重大差距,可造成实际或可能的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CAT/C/GC/2,第9段)。

基本程序保障

8.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作出的解释,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非政府来源的报告显示,2008年7月5日关于警务程序的第18315号法扩展至警方在逮捕、抄查和搜查住房时的酌处权,并涉及使用武力(第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确保警官遵守《执法官员行为法》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从被拘留一开始就实际享有所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委员会第2(2007)号一般性意见第13和14段中载明的保障,尤其应确保被拘留者和面临酷刑和虐待风险的人员可获得司法或其他补救办法。

对在监狱中的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监狱制度议会专员提交了“数十件对虐待和漠不关心被剥夺自由者的刑事指控”(CAT/C/URY/3,第539段),缔约国并没有提供准确资料,说明对报告所述期间的酷刑或虐待案件的指控、调查、审理和定罪情况。现有很少的资料提及2012年向Canelones监狱的两名看守提出酷刑指控,一些申诉涉及不同监狱的看守对囚犯造成“人身伤害”(第二、十二、十三和十六条)。

缔约国应:

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及时、彻底和公正调查对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控,审讯负有责任者,如罪名成立,则根据此类行为的严重程度加以惩处;

确保由掌握必要资源的独立机构对酷刑或虐待指控进行调查;

评估被剥夺自由者可诉诸的申诉机制的有效性;

提供资料,说明报告所涉期间发生的任何酷刑或虐待案件,包括关于投诉、调查、审理和判决数量和赔偿受害人的分类信息。

监狱条件

1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步骤,改善监狱条件,通过目标宏大的方案,包括修建一座新的监狱和在其他监狱中增建新的单元,解决过度拥挤问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囚犯中有三分之二的人还在等待审理,而缔约国的法律仍然没有规定最长审前拘留时间。委员会还对所报告的在医疗、水供应、卫生设施和囚室通风方面的缺陷感到关切。它还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没有将被指控者与被定罪者严格隔离。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监狱系统仍然归内务部管辖,这就继续带来囚犯待遇适当与否的问题。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继续改善监狱条件。尤其应:

确保按照《公约》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满足被剥夺自由者在医疗、获得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以及建筑物内通风方面的基本需要,同时铭记目前正在对《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进行审查;

加倍努力,按照《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采用对剥夺自由的替代措施;

作为《刑事诉讼法》改革的一部分,依据国际标准,确定最长审前拘留时间;

确保按照性别、年龄、刑事记录、被拘留的法律理由以及有关拘留形式,将不同类型的囚犯关押在不同监狱或监狱的不同区域;

优先考虑将监狱系统由内务部移交给其他行政部门。

拘禁期死亡

1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在报告所涉期间被拘留者死亡情况的完整统计资料。据现有为数不多的资料,2010至2012年期间,囚犯有46人死亡,其中19人死于拘留中心失火,其他人则死于触电或囚犯间暴力。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就2009年8月24日Santiago Vázquez综合监狱火灾和2010年7月8日Rocha监狱火灾造成囚犯死亡提供的资料,据资料称,有关刑事案件均应检方要求搁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资料,说明对报告所涉期间拘禁中死亡的调查情况,以及采取了哪些步骤,防止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缔约国应提供关于报告所涉期间拘禁中死亡人数的全面统计数字,并按拘留地点、性别、年龄、族裔或国籍和死亡原因分类。它应提供详尽资料,说明对这些死亡的调查结果,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彻底和公正调查所有拘禁中死亡事件,并进行相应的验尸。缔约国还应评估监狱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于此类死亡可能负有的责任,如果证实责任属实,应恰当地惩处负有责任者并向受害者的家人提供赔偿。

少年司法

12. 委员会对呼吁在2014年10月26日就有关建议进行公民投票表示关切,该建议要求作为缔约国打击犯罪的手段,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6岁,并在审理严重罪案时,将违法青少年如对成年人一样对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其所收到的资料表明,收紧对少年犯的刑事立法造成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的数目大增,进而导致他们在青少年刑事责任系统的设施中的拘留条件恶化。虽然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这些中心的占用率的资料,但委员会掌握的信息表明,在Colonia Berra 的SER 和Las Piedras 中心出现过度拥挤情况,而由于这些青年人每日在囚室里被囚禁最长达23个小时,不能参加教育或娱乐活动,情况就益发糟糕。在少女收容中心和蒙得维的亚的Ceprili中心的拘留条件也非常恶劣,特别是在水供应和卫生设施方面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资料表明,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防止从这些中心逃脱,极大地限制了其中人员与外部世界联系的机会(第二、十一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尤其是《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确保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国际既定标准;

确保剥夺少年犯的自由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审查对他们的拘留,以终止拘留;

只要有可能,即采取替代审前拘留的其他措施;

确保少年拘留中心的拘留条件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标准,在这些中心的未成年人可获得医疗、保护、教育和就业培训;

加倍努力,缓解少年拘留中心的过度拥挤状况。

青少年设施

13. 委员会对据报告未成年人在青少年刑事责任系统设施中遭受虐待深表关切。据提交的资料称,在这些设施中,记录的虐待案例包括殴打,采用“paquetito”或“包裹”(将四肢反绑)一类强制性体位,羞辱性处罚,包括强迫裸体、集体惩罚、脱衣搜查、侵入性搜身和采取强制措施。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提交的补充资料,资料显示,青少年刑事责任系统公开了2012年以来关于限制程序中的虐待、性虐待和非正常情况的16个案卷,对SER中心发生的三起案件提起了刑事诉讼,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资料中没有包括据称受害者的人数,或他们的性别和年龄、有关拘留地点或在每一案件中采取的保护措施。尽管该国代表团在其声明中明确否认了对使用精神药物作为限制手段的所有指控,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注的是,有报告表明,在这一方面存在非正常情况,尤其是在被拘留少女方面。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这些中心,对举报这类虐待的受害者、其家人和官员采取了报复行为(第二、十二、十三和十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建立有效、独立和可诉诸的申诉机制,确保对在青少年刑事责任系统中未成年人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报告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此类调查应由一独立机构进行;

调查在对少年被拘留者用药时的非正常情况;

确保在指控酷刑或虐待的案件中,嫌疑人应立即被停职,直至调查结束,尤其是在这些行为可能重复发生或调查可能受到阻挠时;

保护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或证人免遭报复;

向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公正和适当的赔偿以及尽可能全面的康复,同时充分考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第十四条情况的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CAT/C/GC/3)。

监测和视察拘留所

14.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没有自身的预算,缺乏圆满开展工作的各种资源。委员会很重视这一机制在少年拘禁设施中的积极存在,但认为,需要它与其他督察机构,例如议会监狱系统专员或精神病患者总督察办公室协调其活动,不应成为一个消极因素,妨碍它充分履行其职责,对剥夺民众自由的所有处所进行监测(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国家防范机制独立运作,并为它拨付专门的预算,配备专业医务和法律人员,使之可以依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关于防范机制的指南(CAT/OP/12/5,第20、32和39段),对剥夺民众自由的所有处所进行监测。

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其建议得到充分落实,以支持国家防止酷刑机制的工作。

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认为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的预算“足以确保该机构的独立运作,可负担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工作人员”(CAT/C/URY/3,第85段),但国家人权机构在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称,它面临与预算相关的困难,需要“一适当的法律-行政框架,以及更多的预算和业务自主权,[以确保]……更大程度的独立性和效率”(第36-38段)(第二条)。

缔约国应:

确保国家人权机构有其自身需要的独立性、预算、基础设施和资源,以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充分履行其职能。

敦促国家人权机构申请国家增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认证。

消除有罪不罚和对独裁政权时期所犯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提供补救的努力

16.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纠正有罪不罚现象,并对(1973年至1985年所犯)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救(见上文第5(c)和(d)段)。然而,委员会不同意最高法院2013年2月22日第20号决定,其中最高法院认定《国家惩处权法》(第18831号法)第2和3条违宪。虽然据理解,认定违宪的范围限于引发了这一问题的特定案例,但委员会认为,最高法院拒绝允许追溯性适用关于危害人类罪不受制于法定时效的条款,违反了国际人权法(第一、四、十二、十三、十四和十六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确保对危害人类罪,包括酷刑和强迫失踪行为不实行任何法定时效、特赦或有罪不罚。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回顾其第2(2007)号一般性意见,其中申明:“实行特赦或采取其他阻挠办法,事先排除或表明不愿意对实施酷刑或虐待的人进行即时和公正的起诉和处罚,是违反不可减损原则的”,其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申明:“赦免酷刑罪与缔约国在《公约》,包括在第14条下承担的义务是不相容的[……]委员会认为,赦免酷刑和虐待对受害者获得补救的努力造成不可容许的障碍,并助长有罪不罚风气。因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撤销对酷刑和虐待的任何赦免。”

司法独立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按照最高法院命令,于2013年2月15日将Mariana Mota法官从蒙得维的亚的第七刑事法院调往第一民事法院,而该命令并没有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委员会注意到,在此之前,Mota法官一直在主持针对1973-1985年期间的若干危害人类罪案件启动的调查。据该国代表团提交的资料,调任受到质疑,此案正由行政法庭进行调查(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充分独立和公正,为此应确保除其他外,制约此类官员任命、任期保障和解职的法律和条例符合国际标准,尤其是《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2号决议和1985年12月13日第40/146号决议批准)。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请最高法院注意按照《关于司法行为的班加罗尔原则》(E/CN.4/2003/65,附件)行事的胜任、独立和公正的司法机构在保护人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一事实。

难民和培训课程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在移民和庇护方面建立新的法律框架而作出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尽管有第18076号法的规定,妇女、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和与家人离散的未成年人,以及请求缔约国庇护的酷刑或精神创伤受害者不能获得有关待遇,满足其在申请移民地位期间的特殊需要(第三、十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充分履行其在《公约》第三条下承担的不遣返义务。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加强其目前对移民官员和边防人员的关于保护难民和国家庇护法的培训方案;

坚持庇护程序应始终保密的原则,并应对妇女、未成年人、酷刑或精神创伤受害者和有特殊需要的其他寻求庇护者给予特别考虑。

维和人员的虐待行为

19. 委员会注意到近来在一审中对四名海军陆战队队员因攻击一名海地青年男子的有罪判决,该四人隶属乌拉圭派往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联海稳定团)的军事特遣队,据该青年男子报告,他在2011年在海地的Salut港军事基地遭受了性虐待。据该国代表团提交的资料,这些行为的肇事者被海军除名,并被处以两年零一个月的徒刑,2014年3月对判决作了上诉,仍在审议过程中(第一、二、四、五、十二和十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对此类行为负有责任者受到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符的惩处,并确保按照委员会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对受害者给予补救,包括公正和适当的赔偿,以及尽可能全面的康复。缔约国还应采取步骤,防止在维和行动中再度发生此类虐待事件,包括进行关于性虐待问题的专门培训。

侵害妇女的暴力

20.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防止和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强调在报告所涉期间采取的立法、司法和其他措施,以及与民间社会在这一方面合作的重要性。然而,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乌拉圭,基于性别的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屡见不鲜,2005年至2012年期间,有132,206项申诉涉及这一犯罪,其中26,086项是在2013年提出的。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就打击家庭暴力的措施提供了大量资料,但它感到遗憾的是,很少有官方数据用来说明各类侵害妇女的暴力形式,同时,缺乏有关统计数字,显示报告所涉期间所进行调查、审讯、判决和对罪犯的判刑,以及对受害者的补救措施(第一、二、四、十四和十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侵害妇女的暴力,确保对所有侵害妇女的暴力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并将肇事者交付审判,如罪名成立,则判处适当刑罚,而受害者则获得补救,包括公正和适当的赔偿。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其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第33段。委员会还建议应扩大对所有形式的侵害妇女的暴力的公共宣传运动。

变性妇女因暴力致死

21. 委员会强烈谴责在该国发生的杀害变性妇女的事件。现有资料表明,在过去两年来六例此类杀害案件中,只有一例得到解决(第一、二、四、十二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作为当务之急,制止因为他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有针对性地杀人。因此,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保护民众免遭仇视同性恋和变性人的暴力,并免遭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通过必要的关于仇恨罪的立法措施,遏制因他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实施的暴力,建立举报此类暴力的有效制度,使此类行为的肇事者受到调查、审判和惩处;

就因他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实施的暴力问题,向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

贩运人口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目的而贩运人口问题提供的资料,赞赏缔约国努力防止和打击这一现象。然而,现有关于这一问题的资料很少,仅限于2012和2013年期间审判和有罪判决的数量以及对罪犯判处的刑罚(第一、二、四、十二和十六条)。

缔约国应:

加倍努力,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活动;

对贩运人口案件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确保罪名成立的罪犯受到惩处,并确保此类行为的所有受害者获得补救。

培训

2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提供培训,但感到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任何资料,说明对执法官员的培训方案是否有效减少了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数量。委员会还注意到内务部、议会监狱系统专员和共和国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系合作制定监狱系统的医疗和卫生保健人员课程,讲授如何使用《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第10条)。

缔约国应:

继续制订强制性培训方案,以确保所有公务员充分了解《公约》各项条款,并充分意识到违反行为将不会被容忍,他们将面临调查,而负有责任者将受到惩处;

将对《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扩大至法官、检察官、法医和与被拘留者打交道的所有医务人员;

继续制定方法,评估培训和教学方案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的效力;

24. 请缔约国以所有适当语文,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为传播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5. 委员会请缔约国最迟在2015年5月23日前向其提交有关资料,说明其针对这些结论性意见第9、12和13段中的以下建议所采取的行动:(a) 确保或加强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保障;(b) 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c) 起诉肇事嫌犯,并惩处经认定酷刑或虐待罪名成立者。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最迟在2018年5月23日前提交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同意根据任择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向缔约国提供一份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