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LBN/CO/23-24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Sept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黎巴嫩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1年8月10日和11日第2824和2825次会议上审议了黎巴嫩提交的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次定期报告,因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疫情,会议以虚拟方式举行。委员会在2021年8月20日举行的第283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同意因COVID-19疫情而以虚拟形式进行对话。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期间应委员会成员所提问题提供的资料以及在对话之后提交的补充资料。

B.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面临的政治、财政和安全困难,特别是经济危机、2020年贝鲁特港爆炸的后果以及难民的大规模涌入。

C.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尽管资源和地域空间有限,仍继续致力于难民事务。委员会特别赞扬缔约国接收和收容了大量难民,包括200,000多名巴勒斯坦难民、估计150万名叙利亚难民和约16,500名其他国籍的难民。委员会认为,这是一个与国家能力不相称的负担,并再次呼吁国际社会确保按比例分担这一巨大的人道主义挑战。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a)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2016年10月19日《第62号法》;

(b)设立负责编写报告和落实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建议的国家委员会的2018年6月19日第3268号法令。

D.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种族歧视的定义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序言c)段载有平等原则,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立法中没有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的种族歧视定义,也没有明确禁止直接和间接的种族歧视(第一条)。

7.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建议缔约国在其立法中纳入一项符合《公约》第一条的界定和禁止直接和间接种族歧视的条款。

《公约》的适用

8.委员会注意到,《公约》的条款在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当与国内法冲突时享有优先地位,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国家法院在种族歧视案件中作出的裁决或适用或援引《公约》的情况的信息和例子(第一、第二和第六条)。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通过培训,确保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充分了解《公约》的规定,并能够适当地适用这些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国家法院适用或援引《公约》的具体例子。

国家人权机构

10.委员会欢迎通过《第62号法》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但关切地注意到,该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来有效履行其任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委员会尚未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第二条)。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以便该委员会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任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尽一切努力确保该委员会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国家人权计划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评价2014-2019年国家人权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通过新的国家计划方面出现延误(第二条)。

1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快通过新的国家人权计划,确保将反对种族歧视适当纳入该计划,并为其有效实施分配足够的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完成对2014-2019年实施的计划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告知委员会。

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4.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缔约国没有修订关于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种族主义犯罪的国内立法,以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特别是《刑法》第317条和第318条,这两条主要涉及威胁国家各族群和平共处的行为。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针对移民和难民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包括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发表以及公众人物和政治人士发表的这种言论越来越多,这种情况在经济危机和COVID-19疫情期间有所加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对此类言论提出的申诉和进行起诉的详细资料(第四条)。

15.委员会回顾其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和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以及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加强禁止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立法,特别是修订《刑法》第317和318条,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规定;

(b)采取措施,防止、谴责和打击针对移民和难民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包括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以及公众人物和政治人士的此类言论,并确保有效调查报告的所有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案件,酌情进行起诉和处罚;

(c)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消除对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偏见和误解,并促进尊重多样性和消除种族歧视;

(d)加强努力,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社交媒体平台和受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影响最严重的群体密切合作,遏制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扩散;

(e)收集关于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报告、起诉、定罪和判处的刑罚以及对这类罪行受害者的赔偿的可靠和全面的统计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数据。

国籍权

16.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1925年《黎巴嫩国籍法》不允许与外国人结婚的黎巴嫩妇女在与黎巴嫩男子平等的条件下将其公民身份传给子女和外国配偶(第二和第五条)。

1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请缔约国修订国籍法,使其立法与《公约》相一致,允许黎巴嫩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不受歧视地将其国籍传给其外国配偶及其子女(在出生时)。

出生登记

18.委员会注意到为简化在缔约国出生的叙利亚儿童的出生登记程序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授权通过不需要利用司法程序的行政手段登记1岁以上的儿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项措施不适用于其他国籍的难民儿童。此外,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难民儿童和非正常移民的子女的出生登记仍然存在障碍,包括复杂的程序、身份证件的获得以及合法居留和婚姻证明的要求,因此这些儿童面临无国籍的风险(第二和第五条)。

19.参照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强调,出生登记是行使广泛人权的先决条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都得到登记,无论其国籍或父母的居留身份如何,以防出现无国籍状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关于庇护的法律框架

20.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缺少关于庇护的适当法律框架的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安全总局2015年条例和最高国防委员会2019年5月第50号决定的适用导致了许多拒绝入境的情况,并导致一些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特别是叙利亚人,被拘留和驱逐,在此过程中没有进行任何司法核实,也没有对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的情况进行逐案审查(第一、第二和第五条)。

2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建立关于庇护的适当法律框架,并确保在处理所有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特别是来自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事务时尊重不推回原则,特别是程序保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非公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状况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难民,特别是叙利亚难民,在拘留中心或难民营遭到任意拘留、酷刑和虐待;

(b)市政当局仅对叙利亚国民实施宵禁和其他的行动自由限制,并在COVID-19疫情期间加强了这类措施;

(c)巴勒斯坦难民被禁止获得和转让房地产,包括向他们的子女转让;

(d)自2014年12月以来,叙利亚国民的合法就业仅限于建筑、农业和卫生部门;

(e)黎巴嫩军队根据最高国防委员会2019年4月的一项决定拆除了叙利亚难民的住所,导致许多难民家庭和儿童无家可归(第五条)。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不被任意拘留,所有的酷刑或虐待指称都得到调查,必要时进行起诉,处罚犯罪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b)保障所有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不受歧视地自由行动的权利,并核实市政当局实施的宵禁不会实行基于国籍或《公约》禁止的其他理由的歧视;

(c)保证巴勒斯坦难民不受歧视地获得财产;

(d)取消对叙利亚国民就业的部门限制;

(e)保证为受拆除住所影响的难民个人、家庭和儿童提供替代住所。

移民家政工人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但仍对担保制度(kafala)表示关切,该制度导致雇主对移民家政工人行使过度控制,使他们可能面临恶劣的工作条件,特别是不支付工资、超时工作、没收护照以及包括性暴力在内的身心暴力,这种待遇在COVID-19疫情期间有所加剧。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注意到,主要来自非洲和亚洲的家政工人仍然被排除在《劳动法》保障的保护之外(第五条)。

2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和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重申其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废除担保制度(kafala),确保移民家政工人的就业受《劳动法》管辖,并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除其他外,打击招聘外国移民工人的机构的侵权行为,并确保通过和有效执行充分保护这些工人权利的统一标准合同。

移民工人寻求司法救助的途径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处理移民家政工人的申诉设立了一个中央办公室和一条热线,并采取措施提高这些工人对根据《劳动法》享有的权利的认识。然而,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a) 尽管作出了这些努力,但许多外国工人,特别是家政工人,尤其是妇女,仍不知道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利用的补救办法;(b) 存在可能妨碍外国工人寻求司法救助的障碍,如因担心驱逐出境等不利影响而不愿提出申诉;(c) 侵犯权利者逍遥法外(第五和第六条)。

27.考虑到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消除外国工人,特别是家政工人,尤其是妇女寻求司法救助的障碍;

(b)确保外国工人能够通过独立和有效的机制提出有关虐待劳工行为的申诉,而不必担心受到不利影响;

(c)执行旨在保护移民工人的现行法律和政策,并确保调查和酌情起诉所有举报的虐待行为,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受害者得到赔偿;

(d)确保劳动监察员有权审查移民家政工人在私人雇主家中的工作条件;

(e)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外国工人,特别是家政工人提出的申诉数量,以及对这些申诉进行查访、监察、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次数,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情况。

种族歧视申诉

2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向国家法院和黎巴嫩其他主管机构提出的种族歧视申诉,以及对这些申诉采取的后续行动。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没有申诉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国不存在种族歧视,而是可能表明对现有法律补救措施的认识不足、当局不愿起诉这类行为的实施者、受害者对司法系统缺乏信任或害怕遭到报复(第六和第七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机制,收集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的统计数据;

(b)开展关于《公约》所载权利以及如何提出种族歧视申诉的公众宣传运动,尤其是向包括移民家政工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内的非公民进行宣传;

(c)为提出种族歧视申诉提供便利,确保各警察部门接受识别种族歧视情况的培训,并确保申诉登记机制便于所有种族歧视受害者利用;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向法院和其他主管机构提出的种族歧视申诉,以及按年龄、性别和国籍或族裔分列的起诉、酌情定罪和处罚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情况。

打击偏见和不容忍的培训、教育和其他措施

30.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在学校教授容忍和团结以及解决冲突等价值观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种族主义成见和污名化在黎巴嫩社会有所增加,特别是对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非洲人后裔的成见和污名化(第七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提高公众对族裔和文化多样性以及打击种族歧视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将这些因素纳入学校课程以及对警官、法官、律师和教师的培训。

E.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文书

32.鉴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其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族群直接相关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33.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4.委员会参照大会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以及大会关于落实“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建议缔约国与非洲人后裔组织和非洲人后裔合作制定和执行一个适当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在下次报告中确切说明在这一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缔约国非洲人后裔的状况。

与民间社会协商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扩大对话。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声明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个人申诉。

共同核心文件

38.委员会紧急建议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1996年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39.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说明上文第11段(国家人权机构)、第13段(国家人权计划)和第19段(出生登记)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40.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9段(《公约》的适用)、第25段(移民家政工人)、第27段(移民工人寻求司法救助的途径)和第29段(种族歧视申诉)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传播相关信息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向负责执行《公约》的各国家机构包括市政当局转发并在外交与侨民事务部网站上公布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6年12月12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