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二条,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请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就《公约》在其工作范围内各领域的执行情况,向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提出报告。

* CEDAW/C/59/1 。

目录

页次

导言

3

关于个别国家情况的说明

4

比利时

4

文莱达鲁萨兰国

7

中国

8

加纳

13

几内亚

16

波兰

19

所罗门群岛

21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21

一.导言

1.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一些公约涉及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迄今为止通过的189项公约中,本报告中提交的资料主要与下列公约有关: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已获171个成员国批准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已获172个成员国批准

·《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已获43个成员国批准

2.在适用情况下,本报告还提到另一些与妇女就业有关的公约:

强迫劳动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2014年通过的《议定书》(尚未生效)

·《1957年废止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童工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结社自由

·《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及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

就业政策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

·《1975年人力资源开发公约》(第142号)

保护产妇

·《1919年保护产妇公约》(第3号)

·《保护产妇公约(1952年修正案)》(第103号)

·《2000年保护产妇公约》(第183号)

夜间工作

·《(妇女)夜间工作公约(1948年修正案)》(第89号)和《议定书》

·《1990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第171号)

井下作业

·《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第45号)

移徙工人

·《移徙就业公约(1949年修正案)》(第97号)

·《1975年移徙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

非全日制工作

·《1994年非全日制工作公约》(第175号)

家庭工作

·《1996年家庭工作公约》(第177号)

家庭工人

·《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3.劳工组织的“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负责监督已批准的公约的实施情况。该委员会由世界各地的独立专家组成,每年召开会议。本报告第二节提交的资料是该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直接要求的摘要。这些意见是该委员会在提交给国际劳工大会标准实施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发表的评论,该报告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印发。直接要求用英文和法文印发,对西班牙语国家也用西班牙文印发,不编制成册,但也公开发布,并在不久后在劳工组织的监督活动数据库NORMLEX发表。

4.以下资料简要地提及劳工组织各监督机构作出的详尽得多的评论。第二节提到的专家委员会相关评论可到以下网址查阅:www.ilo.org/dyn/normlex/en/。

5.应当指出,专家委员会在其评论中常常提到各国政府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或联合国其他条约机构提交的资料,以及这些机构发表的报告。

二.关于个别国家情况的说明

比利时

6.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比利时已批准第100和111号公约,并且还批准了第29、87、97、98、105、122、138、171、177和182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意见

7.专家委员会将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规定提出的评论意见涉及以下几项公约。

第100号公约

8.在2012年的意见中,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于2012年4月22日通过了旨在解决男女之间工资差距的法令。委员会请比利时政府提供关于该法令的实际实施情况的资料。

9.在2012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据男女平等研究所2012年发表的报告,按所有部门所有工人每小时工资毛额计算,2008年的工资差距是9%,按年收入毛额计算则是22%。报告中还指出,如果把雇主支付的补充养恤金、交通津贴、所占企业资本份额等“法外福利”也考虑在内,工资差距还要大得多,因为妇女较少机会享受到这类奖励,即使有,奖励比率也比较低。委员会请比利时政府采取步骤,确保男女平等地受惠于雇主在基本工资以外直接或间接,用现金或实物支付的奖励和福利。

10.委员会又请比利时政府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来消除男女工资差距的根源,特别是在职业指导和培训、就业安排服务、经济部门和企业的功能分类等方面的职业隔离。

11.对于影响到来自马格里布国家和其他非洲国家的女工的工资差异,委员会请比利时政府提供资料,说明一项原定于2011年年底完成的关于非比利时籍男女所受歧视的研究所获得的结果,以及据此采取或准备采取的相关后续措施。

12.委员会还注意到,男女平等研究所在2010年只接到7项歧视投诉。委员会请比利时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在工人、雇主和他们的组织之间开展了哪些活动来促进对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认识,和让他们知道可以使用的投诉渠道。

第111号公约

13.在2012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比利时政府表示,关于因怀孕而受歧视的投诉数目,占就业歧视投诉总数的比例仍然很高(2009年为43.18%,2010年42.4%,2012年33.5%)。委员会又注意到,男女平等研究所接到的关于性骚扰的投诉数目,在2009 到2011年间大幅增加(从7宗增至41宗)。

14.委员会请比利时政府采取具体步骤,防止和消除在就业和职业上对怀孕和生育的歧视,并提供资料说明为防止和对付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又请比利时政府继续提供关于向男女平等研究所、劳动监察局或司法当局提出的性骚扰以及因怀孕和生育遭受歧视的案件数目和处理结果的资料。

15.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男女平等研究所2012年发表的关于比利时性别工资差异的报告,劳动力市场上继续存在横向和纵向性别隔离。委员会请比利时政府提供资料,说明为了提高妇女在她们任职人数不足的经济部门和职业中的参与率而采取或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特别是让她们参加更多种类的职业培训课程,尤其是使她们有机会得到有上进和晋升可能性的职位。

16.委员会注意到,在2011年7月28日通过了一项法令,规定公共企业的执行董事会要留三分之一配额给妇女。委员会欢迎在2012年6月2日颁布了一项《国王令》,修改1937年10月2日规定国家雇员地位的《国王令》,目的是促进妇女参与担任公务员制度中的高级职位。委员会请比利时政府提供关于旨在提高联邦行政部门管理职位的妇女参与率的举措所获成果以及关于2011年7月28日法令执行情况的资料。

17.委员会又注意到,比利时政府指出,男女平等研究所计划对2007年1月12日关于联邦政策中的性别平等主流化问题的法令通过后,向联邦行政部门政府采购官员传播的关于公共合同中的两性平等的建议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委员会又注意到,比利时政府说,所有联邦公共服务部门和公共规划服务部门都任命了性别平等主流化协调员,等到下一届全权政府上任之后,便即制定使所有政策和监察机制都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的计划。委员会请比利时政府继续提供关于2007年1月12日法令执行情况及其在实践中对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性别平等所产生影响的资料。

第122号公约

18.在2012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为了降低“非常年轻的工人”(年满19岁之前招聘的未成年人)、没有中学教育文凭的26岁以下无业年轻人和19至29岁低工资工人的雇主的工资成本而在联邦一级实行的补贴。据报告,到2011年1月为止,这一措施使超过3.4万年轻人获得就业。根据劳工组织得到的数据,在2010年,失业的年轻人约有9.6万(男性5.3万,女性4.3万)。在2011年8月,受到失业影响的年轻人总数增加了几千人,其中年轻女性失业者人数有所增加,年轻男性失业者人数则有所减少。委员会请比利时政府提供关于年轻人就业趋势的最新资料,并对为了尽量减少失业对年轻人的影响和促进他们持久融入劳动力市场而实行的积极政策措施作出评价。

19.委员会已要求比利时政府提交关于第122号公约的报告,以供委员会2014年11至12月的届会审议。

第182号公约

20.在2011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比利时政府提供的关于涉及儿童色情制品和安排未成年人卖淫的罪行的统计数据。根据检察长办公室提供的数据,2008年有8宗安排未成年人卖淫和636宗儿童色情制品案件,2009年则分别是14宗和596宗。比利时政府指出,与这些罪行有关的案件数目自2003/2004年以来显著增多,特别是因为数字图像技术的发展便利了色情材料的交换。

21.委员会又注意到,初审刑事法院在2008年对儿童色情制品和安排未成年人卖淫的犯罪者作出了56项定罪判决和29项缓刑判决。4个人获判无罪释放。在2009年,只作出了2项定罪判决和4项缓刑判决。比利时政府表示,在检察署登记的案件,刑事法院可能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审理完成。根据联邦司法部刑事政策司的数据,在2008年,各种罪行的定罪判决数目如下:119宗定罪与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制品有关;31宗定罪是教唆未成年人从事淫荡、腐败或卖淫行为;4宗定罪是教唆未成年人从事淫荡、腐败或卖淫行为,但犯罪人出于疏忽,并不知道受害人尚未成年;5宗定罪是安排、引诱、诱拐或者加以拘留,以供从事淫荡或卖淫行为;7宗定罪是经营有未成年人从事卖淫的妓院;7宗定罪是通过涉及未成年人的淫荡或卖淫行为营利。

22.委员会请比利时政府继续提供关于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性质、程度和趋势的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统计数据,以及提供关于所呈报的违法行为、调查、定罪、起诉和所判处刑罚的数目和性质的资料。

23.委员会已请比利时政府提交关于第182号公约的报告,以供委员会2014年11至12月的届会审议。

委员会已请比利时政府提交报告的其他公约

24.委员会又已请比利时政府提交关于第29、105和138号公约的报告,以及关于第177号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以供委员会2014年11至12月的届会审议。

文莱达鲁萨兰国

25.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文莱达鲁萨兰国已批准第138和182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意见

26.专家委员会将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规定提出的评论意见涉及以下公约。

第182号公约

27.在2011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表示注意到文莱政府的第一次报告。《刑法》第366A节规定,任何人诱使未满18岁的女童前往任何地方,或从事任何行为,意图使她,或明知她很可能会,被迫或被引诱去同另一人进行非法性交,即构成犯罪。《刑法》第372节规定,任何人贩卖、让人雇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未满18岁的人,意图使该人在任何年龄受雇或被用于卖淫或同任何人进行非法性交的目的,或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的目的,或明知该人很可能会在任何年龄受雇或被用于这种目的,可判处徒刑和鞭刑。此外,《刑法》第373节禁止任何人购买、雇用或以其他方式拥有任何未满18岁的人,意图使该人在任何年龄受雇或被用于卖淫或同任何人进行非法性交的目的,或违法或不道德的目的。

28.委员会指出,上述几项规定附有解释,即“未满18岁的人”是指“未满18岁的女性”。文莱政府的报告还提到1984年的《妇女和女童保护法》,其中第3和5节规定,禁止安排或提供妇女或女童卖淫。不过,委员会注意到,使用未满18岁的儿童卖淫,即供嫖客使用,似乎不受禁止。委员会还注意到,受到禁止的似乎只是安排和提供未满18岁女童卖淫。因此,委员会要求文莱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为卖淫目的使用、安排或提供未满18岁的男童和女童都受到禁止,并提供关于在这方面所取得进展的资料。

29.关于色情制品的制作问题,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292节禁止猥亵物品的出售、制作、分销、展览、进口、出口及其他行为。一件物品如果本身或其一部分所产生的影响,会使在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下很有可能(或若非该物品被依法没收则很有可能)阅读、观看或聆听其中所载或所含物件的人堕落腐化的话,即被确定为猥亵物品。“物品”是指任何用来阅读或(和)观看的物件,任何录音,以及任何影片、盒式录像磁带、摄影底片或其他图片记录。委员会还指出,《不良出版物法》第4节规定,任何人如果进口、出版、出售、兜售、分销或复制任何受禁止的出版物,就是犯了违法行为。

30.不过,委员会注意到,似乎没有条款按照《公约》第三条(b)项的要求,具体禁止使用、安排或提供儿童制作色情制品或进行色情表演。因此,委员会要求文莱政府说明为确保禁止使用、安排或提供未满18岁男女童制作色情制品或进行色情表演而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31.委员会已请文莱政府提交关于第182号公约的报告,以供委员会2014年11至12月的届会审议。

中国

32.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中国已批准第100和111号公约,并且还批准了第45、122、138和182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意见

33.专家委员会将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规定提出的评论意见涉及以下几项公约。

第100号公约

34.在2012年的意见中,委员会回顾指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提到同工同酬,但其含义比《公约》的原则狭窄。委员会请中国政府采取具体步骤,在立法上充分表达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使其不仅包含男女做同样工作的情况,而且包含性质完全不同但产生相同价值的工作。

35.在2012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中国政府表示,2011-202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目标包括进一步提高妇女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以及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

36.委员会请中国政府采取步骤,收集和分析关于各个经济部门及各种职业的男女分布情况以及他们所负责任水平和相应收入水平的数据,并将收集到的数据立即提供给委员会。委员会还请中国政府说明,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解决妇女集中在较低薪工作,较高薪部门或职业的妇女就业人数较低的问题,以及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37.委员会请中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公约》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基本工资,而且也适用于雇主直接或间接支付给工人的任何额外津贴、奖金或补贴,并确保在支付这些额外薪酬时不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

38.委员会注意到,中国政府表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常对各种职业进行分析,拟定不同职业的工资,指导企业设定合理的工资水平,并表示,这个过程没有考虑到性别因素。委员会认为,不清楚怎样确保主要是妇女从事的职业的工资水平不低于男子从事的职业。

39.委员会请中国政府采取适当措施,与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合作,确保设定工资的国家制度充分反映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委员会又请中国政府提高工人、雇主和他们的代表对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认识,并推动将这一原则写入各种集体协议。

第111号公约

40.在2012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在相关的法律或条例中都没有歧视的定义。在这方面,中国政府表示,法规中没有将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加以区分。委员会请中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如何保护工人在就业和职业中不受到间接歧视,以及是否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任何步骤,将歧视的定义写入相关的法律和条例,以确保保护工人不受到直接或间接歧视。

41.委员会又注意到,中国政府表示,法定退休年龄是男人60岁,一般妇女50岁,女性公务员55岁。委员会又注意到,中国政府引述中国妇女研究所在2011年3月发表的调查结果,其中显示,在维持男女不同退休年龄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偏好和态度。中国政府还在其报告中表示,政府相关部门正在考虑将60岁或更高的年龄定为男女统一退休年龄,但是政府担心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对。委员会回顾指出,在退休金数额与缴款服务期间长短挂钩的情况下,男女退休年龄不同就可能具有歧视性,因为妇女领取的退休金就会少于男人。妇女的退休年龄较早,对她们的晋升途径和升到较高级职位的机会也可能有负面影响。委员会请中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为了统一男女退休年龄而采取的步骤。

42.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4月18日开始生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有义务要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委员会请中国政府提供关于这一条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的实际实施情况的资料,包括关于主管当局所处理的任何性骚扰案件的资料。委员会又请中国政府说明,是否有任何考虑将针对劳动场所性骚扰的保护范围扩大到男职工,以及给性骚扰下定义,确保把有交换条件的骚扰和敌意环境中的骚扰都包括在内。

43.关于基于怀孕和生育的歧视,委员会再次要求提供详细资料,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消除妇女由于生孩子和被视为主要照料者而受到的就业歧视,包括在平等基础上调和男女双方在工作与家庭之间的矛盾的措施。

44.委员会注意到,中国政府在2009年发布了以2009至2010年为期的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委员会又注意到,中国政府表示,由于实施了促进妇女就业的积极就业政策,包括提供免税、职位补贴和职业培训津贴,到2009年年底,就业妇女人数已超过3.58亿,占总劳动人口46%。女职工从2009年起可以获得小额担保贷款,而且女职工的贷款限额订得比男职工高。委员会还注意到,中国政府表示,在消除职业上的性别隔离方面,政府已采取措施,支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

45.委员会请中国政府继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促进和确保妇女在私营和公共部门以及在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就业和职业平等机会与待遇。委员会又请中国政府提供关于为消除职业上的横向和纵向性别隔离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按照以2009至2010年为期的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提高妇女获得薪酬较高的就业和职业机会的具体影响的资料。

46.委员会回顾指出,一些法律和条例有条款规定限制妇女可以从事的工作。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劳动法》第十三条、《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允许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妇女在矿山工作,或者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强度体力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7.委员会注意到,中国政府表示,2012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了1988年7月21日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列出和更新了禁止妇女从事的劳动。委员会提请中国政府注意这种限制对妇女的就业和职业平等机会与待遇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于委员会还在等待2012年《特别规定》的译本,所以请中国政府说明,如何确保任何保护措施都严格限于对产妇的保护。

第122号公约

48.在2012年的意见中,委员会注意到中国政府提供的关于旨在促进妇女就业的措施,包括社会保障及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和旨在改进产妇保险制度的措施的资料。中国政府表示,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妇女就业。到2009年年底,城市雇主总共雇用1.253亿人,其中46 785 000人(37.2%)是妇女。中国政府提供的数据还显示,从2005到2009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已帮助94 807 000人获得工作,其中44 514 000人是妇女。

49.委员会请中国政府提供关于为促进弱势类别工人的生产性就业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影响的资料,包括按部门、年龄和性别分列的关于从事劳动人口、就业、失业、就业不足等情况和趋势的最新数据。

50.委员会已请中国政府提交关于第122号公约的报告,以供委员会2014年11至12月的届会审议。

第138号公约

51.在2010年的意见中,委员会注意到,国际工会联合会(国际工联)的来文中提供的资料显示,中国在2010年3月开始实行彻底改革和改进教育制度的新十年改革计划。国际工联指出,根据中国教育研究网上的统计资料,小学的数量,以及小学和中学的就读人数,都有所下降。国际工联还提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的数字显示,每年约有100万儿童 (特别是少数民族儿童及女童) 因为贫穷而辍学,而在中国的未入学学龄儿童之中,女童占了三分之二。国际工联指出,在家庭受到经济压力影响时,首先辍学的是女童,并且常常有更多女童在工厂打工。辍学人数增加,以及相应的童工增多,都是由于学费上涨。国际工联在这些指称中,提到一些父母为了支付孩子学费而把他们送去工厂打工的实例。

52.委员会敦促中国政府继续作出努力,确保所有儿童实际上都有机会获得免费义务教育,并特别关注女童以及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的儿童。在这方面,委员会请中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大大加强监察《义务教育法》及免除学费和其他规费的政策执行情况的机制。委员会请中国政府继续提供关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的资料,以及在为监察这些政策的实施情况而进行的评价工作中获得的资料。

53.委员会已请中国政府提交关于第138号公约的报告,以供委员会2014年11至12月的届会审议。

第182号公约

54.在2010年的意见中,委员会注意到,国际工联指称,有越来越多中国女童被贩运到中国台湾省及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马来西亚、缅甸、台湾、菲律宾、美利坚合众国等国和中东地区当性工作者。

55.委员会注意到,中国政府指出,《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已得到有效实施,为在基层减少拐卖妇女儿童作出了贡献。委员会还注意到,劳工组织的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提供的资料指出,湄公河分区域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项目的第二阶段已于2008年完成,剩余的活动已并入防止中国境内贩运女童和年轻妇女进行劳动剥削的项目。

56.委员会注意到,儿基会东亚和太平洋区域办事处2009年8月发表的题为《东亚和东南亚的贩运儿童问题:扭转趋势》的报告中提供的资料指出,中国的每一个省份都有贩运行为发生,大多数受害人被贩运到广东、陕西、福建、河南、四川、江苏等省和关西地区。因此,委员会请中国政府加倍努力,在《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框架内,打击和消除未满18岁者的国内和跨界贩运,并继续提供关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和获得的成果的资料。

57.委员会还注意到,国际工联指出,中国国内法对与贩运有关的罪行没有规定足够的制裁,虽然规定对被贩运儿童的购买者判处3年徒刑,但绝大多数购买者没有遭到起诉,尤其是如果被贩运的儿童没有受到伤害,购买者又与警方合作的话。国际工联还表示,关于这些行为的报告和调查缺少透明度,在西藏自治区邻近尼泊尔边境的地方,中国警察和地方当局与贩运者勾结串通,招聘女童和妇女当伴游和妓女,以致西藏拉萨城内约有1万名性工作者。

58.委员会表示深为关切关于执法官员与人贩子同谋合污的指控,因此敦促中国政府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对贩运儿童的行为人(包括未满18岁儿童的购买者)进行彻底调查和坚决起诉,并且实际上处以具有足够效力和劝戒作用的刑罚。委员会请中国政府提供关于涉及未满18岁受害人的贩运案件中被调查、定罪和判刑者(包括政府官员)的人数以及所判处的刑事制裁的资料。

59.在2010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和《“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似乎没有处理不是贩运受害者或者不是流落街头的儿童遭受商业剥削的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国际工联2010年9月1日的来文中指出,儿童卖淫受害者并不都是贩运受害者。因此,委员会请中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处理不是街头儿童或贩运受害人的未满18岁者遭受商业性剥削,特别是使用、提供或安排这种儿童进行卖淫、制作色情制品或从事色情表演的问题。

60.委员会注意到,劳工组织2009年题为《中国家政工作情况分析》的文件中指出,中国约有2 000万家庭佣工。这些佣工大多数是18岁以上的妇女,但是也有儿童从16岁起就从事这类工作。劳工组织还在分析报告中指出,家政工作有潜在可能对这些儿童的发育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工作时间长,又缺少相关标准,而且有些具体工作可能对儿童不适合,加上他们的身体和智力都尚未成熟,使影响更加严重。委员会请中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保护未满18岁的家庭佣工,不让他们从事危险工作。委员会还请中国政府采取措施,查清从事家政工作的未满18岁者人数。

61.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中国在2010年2月8日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委员会又注意到,中国政府表示,它极为重视在打击人口贩运的努力中与国际组织合作。委员会还注意到中国政府在这方面提供的详细资料。

62.委员会已请中国政府提交关于第182号公约的报告,以供委员会2014年11至12月的届会审议。

加纳

63.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加纳已批准第100和111号公约,并且还批准了第29、45、87、89、98、103、105、138和182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意见

64.专家委员会将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规定提出的评论意见涉及以下几项公约。

第100号公约

65.在2013年的意见中,委员会注意到,自从《劳动法》于2003年通过以来,委员会一直对该法第10(b)节和第68节所订的条件比《公约》的原则有更大限制性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加纳政府表示,《劳动法》那两节中所说的“没有任何区别的同工同酬”与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意思完全相同。但是,加纳政府没有提供任何细节支持这个说法,对于在该法之下,性质完全不同的工作如何进行比较,也没有任何表示。委员会还注意到,加纳政府表示,它还是会重新审视委员会所表达的关切。委员会请加纳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修正那两节,使《公约》所订的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在法律上得到充分表达,并提供关于在这方面取得的任何进展的资料。

66.关于公共服务中的同值工作同等报酬问题,委员会回顾指出,为确定所有公共服务职位的价值而进行的职位评价工作已于2009年4月完成,成果之一是,在2009年11月通过了一项公共服务薪酬政策,设定一个脊椎型单一薪资结构,从2010年1月起生效。委员会又回顾指出,评价是基于4个主要的职位因素(知识和技能、责任、工作条件和努力程度),再细分成13个次级因素。委员会注意到,加纳政府表示,全国公共服务雇员已有95%纳入这个脊椎型单一薪资结构,到2012年年底,所有公共服务雇员都会纳入这个结构。委员会请加纳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在将所有公共服务雇员纳入这个结构方面的进展情况,以及这样做对公共服务中的男女相对薪酬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委员会又请加纳政府提供关于这个结构的实际实施情况的资料,包括公平工资和薪金委员会所处理的问题,以及该委员会为确保《公约》的原则在公共服务中得到充分实施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再次请加纳政府提供一份所通过的脊椎型单一薪资政策和脊椎型单一薪资结构的印本。

67.在2013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回顾指出,委员会好几年来都就一些包含歧视妇女条款的集体协议提出评论意见,特别是涉及某些福利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加纳政府的报告仍然没有应委员会先前在这方面提出的要求提供任何具体资料。委员会敦促加纳政府同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合作,采取必要步骤,确保集体协议的条款没有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请加纳政府提供资料,说明为了通过集体协议促进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已经或准备同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合作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采用客观的职位评价方法。

68.关于对私营部门进行的客观职位评价,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加纳统计处2008年9月发表的《加纳生活水平调查》,男人的平均收入比妇女的高。委员会注意到,第六轮调查应于2013年9月结束。委员会请加纳政府根据最近一次调查所获的结果,提供关于私营部门性别工资差异的最新资料,包括统计资料。委员会又请加纳政府采取步骤,推动私营部门采用客观职位评价方法,以消除薪酬不平等,并提供关于在这方面所获进展的资料。

69.委员会注意到,加纳政府重复了其先前所说,表示政府与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采取了积极步骤,在全国三方委员会的框架内,为了确定全国最低工资,定期举行三方协商,以促进更好地了解和实施同酬原则。委员会回顾了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促进《公约》这一原则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再次请加纳政府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为了促进该原则而采取的具体步骤和行动,以及这些举措所得到的结果。委员会又请加纳政府表明,有没有在全国三方委员会里面专门讨论男女同酬的问题,并说明在设定最低工资时,如何将这个原则反映出来。

70.在执行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加纳政府表示,全国劳工委员会及公平工资和薪金委员会处理与工人申诉有关的问题,特别是有关同酬问题的申诉。加纳政府又表示,按照2010年《非诉讼纠纷解决法》设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是处理与薪酬有关的投诉的另一个论坛。

第111号公约

71.在2013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评论意见指出,《劳动法》中给性骚扰下定义的第175节似乎只处理有交换条件的骚扰,而不处理敌意环境中的性骚扰。加纳政府表示,已采取步骤防止和打击工作中的性骚扰,包括检查工作场所,和为雇主组织及工人组织举办教育和培训方案。委员会注意到,加纳政府表示,各主管当局,包括全国劳工委员会在内,都没有接到过按照《劳动法》提出的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投诉或报告。委员会请加纳政府扩大性骚扰的定义,明文将敌意环境中的性骚扰包括在内。委员会又请加纳政府采取具体措施,提高劳动监察员、法官和其他相关公职人员以及雇主、工人和他们的组织对性骚扰的存在以及对其防止和处理办法的认识和了解。

72.委员会回顾了加纳政府旨在保障妇女平等权利和机会的平等权利行动政策,和加纳工会大会拟订的2008-2012年性别平等政策,包括提高妇女在劳工运动领导层和在工会活动中的代表性,和加紧为男女双方举办性别平等教育方案。委员会注意到,加纳政府表示,虽然妇女在公共部门占有40%职位的目标尚未达到,但政府正在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在公共部门任命更多妇女。加纳政府还表示,妇女儿童事务部的性别平等预算监察股会确保2010年和以后的国家预算及部门预算都顾及到促进性别平等的目标。委员会请加纳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在平等权利行动政策的框架内采取的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实施时限,以及对改善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性别平等产生的影响。委员会又请加纳政府说明为了收集和处理关于妇女在私营和公共部门就业情况的统计资料而采取的步骤。

73.在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委员会回顾指出,加纳政府一直在促进提高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特别是在全国实用识字方案的框架内大力推动。委员会又回顾指出,2008年《教育法》没有条款禁止基于《公约》第一条第1款(a)项所列各种理由的教育歧视,而已被废除的1961年《教育法》的第22(1)节则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本人或其父亲或母亲的宗教信仰、国籍、种族或语言,而被任何学校拒绝录取成为学生,或被任何学校拒绝作为学生入读。2008年《教育法》第28节规定了当家长有理由怀疑受到歧视时,向国家认证委员会或地区教育监督委员会投诉的程序。此外,《教育法》第29(o)节规定,部长可以为所有教育级别和方案的性别平等制定条例。委员会请加纳政府提供最新资料,说明为了促进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和培训,包括进入技术学院和高等教育机构,使她们有机会投入更多种类的工作和职业,而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步骤,以及所获得的成果。委员会又请加纳政府提供资料,说明按照《教育法》第28节提出的投诉所依据的歧视理由,以及这些理由是否包括在《公约》第一条第1款(a)项所列的歧视理由之内。委员会还请加纳政府说明,有没有按照第29(o)节颁行部长条例。

74.在执行方面,委员会请加纳政府采取具体步骤,修订劳动监察表格,具体提及基于《公约》所列理由的歧视以及性骚扰。委员会又请加纳政府采取措施,增强执法人员确定和处理就业和职业中的歧视行为的能力。

第182号公约

75.在2010年(并在2012和2013年重复提出)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如先前的评论意见所指出,《刑法》没有具体订明与未满18岁儿童参与的色情制品或色情表演有关的罪行,但是订有条款禁止制作、分销或展示一般的猥亵物品或表演。委员会请加纳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具体禁止使用、安排或提供儿童制作色情制品和从事色情表演。委员会又请加纳政府制定条款,为这种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设定适当的刑罚。

委员会已请加纳政府提交报告的其他公约

76.委员会已请加纳政府提交关于第87和98号公约的报告,以供委员会2014年11至12月的届会审议。

几内亚

77.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几内亚已批准第100、111和156号公约,并且还批准了第3、29、45、87、89、98、105、122、138、142、143和182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意见

78.专家委员会将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规定提出的评论意见涉及以下几项公约。

第3号公约

79.在2005年(以及最近一次在2013年重复提出)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几内亚政府表示,由于运作上的困难,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当时没有可能承担起全部孕产福利,按照颁布《社会保障法》的L94/006/CTRN号法第106(4)条,孕产福利的50%仍然由雇主支付。不过,几内亚政府还表示,它将逐步作出努力,确保使国内立法与《公约》相符。

80.委员会表示希望几内亚政府表明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实施方面取得的进展,并表明它将采取行动,确保孕产福利不是由雇主承担支付,即使只承担一部分,因为这样做与《公约》的规定相悖,而且对妇女就业有引起有害后果的风险。

81.对于颁布《劳动法》的1988年003/PRG/SGG/88号法令第63条所规定,将一个在产假期间犯了严重不当行为的女职工予以解雇的可能性,几内亚政府表示,虽然这一规定与《公约》不一致,但从来没有引起任何社会合作伙伴的投诉。委员会表示希望几内亚政府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了实施《公约》的这项规定而实际上采取的措施。

第100号公约

82.在2012年(并在2013年重复提出)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几内亚政府表示,正在等待提交国民议会的劳动法草案确定了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

83.委员会又注意到,009/PRG/SGG/89号法令为国家民政部门的较高级和管理层职位设定了奖金数额,这些数额适用于各有关类别的所有官员,不分性别。委员会回顾指出,即使薪金和奖金是根据有关职位,按照法定薪金表设定,不分性别,但是用来确定职位分类和薪金表的方法和标准仍然可能导致歧视,因为传统上由妇女从事的工作与传统上由男人从事的工作相比,往往被低估了价值。

84.委员会请几内亚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哪些步骤,确保对工作进行评价和分类的标准以及适用于公共部门的薪金表是客观的,不带有任何性别偏见,特别是大多由妇女从事的工作与主要属于“男性”的工作相比价值不被低估,而是客观地根据其所涉的工作内容来评定。

第111号公约

85.在2012年(并在2013年重复提出)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劳动法草案还在等待向国民议会提交;委员会表示希望,新的劳动法将订有条款,禁止在就业和职业的所有阶段,以《公约》第一条第2款(a)项所禁止的所有各种歧视理由及其他理由,对任何工人实行直接和间接歧视。

86.委员会又注意到,现行《劳动法》含有限制妇女从事某些类别工作的条款(第148和186条)。委员会表示希望,新的劳动法中与妇女就业有关的条款将会符合性别平等原则,保护妇女的措施将只限于对产妇的保护。

87.委员会注意到,在2012年,妇女占公务人员总人数的27.88%,但只占最高(A类)管理层职位的16.29%。根据国家统计研究所2012年7月发表的关于1994至2012年几内亚贫穷与不平等状况的研究报告,由于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更容易陷入贫穷境况。

88.几内亚政府指出,该国通过了一项促进就业推动发展和减贫的国家政策框架文件,连同一个行动计划,其目标之一是改善妇女的就业机会,并指出,在社会事务部以内创设了一个性别平等与公平司,而且所有部长级部门都设立了性别平等与公平股。此外,最近通过的2011-2012年减贫战略文件确定了一些需要采取优先行动的领域,以期促进男女平等和促进就业中的性别层面,特别规定要加强现有的立法和体制框架,以便促进性别平等,增强妇女的财政独立(小额信贷)。委员会注意到,在2011年拟订了一项国家性别平等政策。

89.委员会注意到几内亚政府为了通过一项促进男女在就业和职业上的平等机会和待遇的战略行动框架而作出的努力,并请几内亚政府提供关于为此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所获成果的资料。

90.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国家统计研究所的上述研究报告,虽然7至12岁儿童的入学率达到女童57.1%、男童61.8%,但13至19岁的数字跌到女童31%、男童44.7%。根据该项研究,年幼女童的入学率较低,而且她们很可能会过早退出教育系统。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成年人文盲率(65.22%)有重大性别差距(女性74%,男性55.14%)。委员会又注意到,减贫战略文件订出了制订教育和识字方案的规定,规划部2011年12月通过的《2011-2015五年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了一个全面的公众识字战略,特别以妇女和女童为对象,包括编订课程和设定具体目标。

91.委员会请几内亚政府提供资料,说明按照减贫战略文件、《2011-2015五年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制定的旨在改善女童和妇女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特别是在传统的“男性”部门)的措施的实施情况,并提供关于旨在维持她们在学校或培训学院就读的措施的资料。

第122号公约

92.在2012年(并在2013年作为直接要求重复提出)的意见中,委员会注意到几内亚政府提供的关于旨在促进青年就业和妇女就业的各种措施的资料,包括拟定《青年就业国家支持方案》(2007年),设立青年人融入社会国家基金,设立促进就业和减少贫穷两项支助基金(300亿几内亚法郎资助青年人,1 000亿几内亚法郎资助妇女),以及协同世界粮食计划署,为1 000名处境不利青年人实施“学徒粮食资助”方案(2010年)。

93.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2011-2012年减贫战略文件,在2002到2007年之间,科纳克里的失业率从10.2%升至15%,其他城市则从6.7%降至3.2%。总的来说,在2007年,受到就业不足影响的人占劳动人口9.1%,而2002年是11.8%。妇女受到就业不足影响的情况比男人严重(男人为7.5%,妇女为10.5%)。农村地区劳动人口就业不足的比例(11.1%)高于城市地区(5.4%)。

94.委员会请几内亚政府提供资料,说明旨在促进就业及更好地提供职业和技术培训的措施,特别是以青年人和妇女为对象的措施所获得的成果,以及为了实施国家促进就业政策而实行的行动计划所取得的进展。

第182号公约

95.在2012年的意见中,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儿童法》(2008年8月19日L/2008/011/AN号法)已获通过。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儿童法》第385至396条有效地禁止为性剥削或劳动剥削贩运人口,包括贩运儿童。几内亚政府表示,目前正在拟订一项禁止童工和贩运儿童的法案。委员会请几内亚政府提供关于拟订该法案的进展情况的资料。

9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儿童法》第359和360条禁止制作、提供、分发、安排、拥有和展示任何由儿童表演明显性活动的色情制品,无论是真的还是模拟的,或以任何方式展示儿童性器官,违者处以1至5年监禁,罚款30万至100万几内亚法郎。

97.不过,委员会又注意到,根据同劳工组织童工问题统计信息与监测方案和国家统计研究所合作进行的几内亚童工与贩运儿童问题国家调查于2011年11月发表的报告,几内亚5至17岁的儿童,有40.1%,即1 427 778名儿童,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应予废止的类型,而在这些儿童之中,有84.1%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危险类型。因此,委员会请几内亚政府立即采取措施,作为当务之急,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能力,以确保进行足够的监察,查出从事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特别是从事危险类型工作的未满18岁儿童。

委员会已请几内亚政府提交报告的其他公约

98.委员会已请几内亚政府提交关于第87和98号公约的报告,以供委员会2014年11至12月的届会审议。

波兰

99.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波兰已批准第100和111号公约,并且还批准了第29、87、98、103、105、122、138、142和182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意见

100. 专家委员会将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规定提出的评论意见涉及以下几项公约。

第100号公约

101. 在2010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波兰政府的报告,性别工资差异在2007年是7.5%,2008年增至9.8%(根据平均每小时收入毛额计算)。

102. 委员会欢迎题为《2007年波兰就业情况》的报告中提供的对造成男女薪酬差异的原因所作的分析。报告显示,造成薪酬差异的原因,除了性别歧视之外,还有任职者的特性(例如教育水平或专业经验)和工作场所的特性(部门、专业、企业规模)方面的差别。至于管理层职位的更大薪酬差异,报告着重指出,这主要是由于妇女担任较高薪职位的比例较低。

103. 委员会请波兰政府提供资料,说明有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缩小和消除私营和公共部门越来越大的性别薪酬差异,包括采取措施消除男女之间的职业隔离,促进妇女的职业发展机会,使她们能从事更多不同种类的工作和选择不同的教育或职业道路。

104. 委员会注意到《劳动法》中存在的限制和波兰政府作出的解释,并回顾指出,《公约》不是将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适用限制于同一种企业,所以请波兰政府表明,如果一种企业内部没有一个真正的或者假设的参照值,如何保护男女在薪酬上不受歧视。

105 委员会已请波兰政府提交关于第100号公约的报告,以供委员会2014年11至12月的届会审议。

第111号公约

106. 在2010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波兰政府表示,《劳动法》中的反歧视条款已于2008年11月作了修正。修正对间接歧视的定义作出补充;进一步订明被视为歧视的情况和性骚扰的定义;明文禁止对遭受拉帮挤对或性骚扰的人实行报复,和进一步订明向在就业平等待遇原则被侵犯后行使其权利的雇员提供保护的范围。2008年后,又对《劳动法》作了另一些修正,向男女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包括在生育和养育子女方面给予更多权利。

107. 委员会注意到,《劳动法》中关于性骚扰的条款已作了修正,详细表明哪些行动可能导致造成对雇员不利的状况。委员会又注意到,自2009年以来,劳动监察员接到30多宗性骚扰投诉,地区和区域法院的劳工庭已经审理了几宗性骚扰案件。委员会请波兰政府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与歧视和性骚扰有关的条款修正后的内容,以及其实际实施情况。委员会又请波兰政府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促进对工作中性骚扰问题的认识。

108. 委员会从波兰政府提供的统计数据中注意到,从事经济活动的妇女比率仍然低于50%(2008年是46.6%,2009年是47.3%)。根据欧盟统计局的数据,2009年的妇女就业率是52.9%。2008年10月,担任决策职位(即公共政府代表、高级官员和管理人员)的男人比例比妇女高30%。

109. 委员会欢迎波兰政府自2005年以来,为促进妇女就业而实行的大量举措和项目,其中特别强调通过举办媒体宣传运动、讲习班、讨论会和会议,消除关于妇女在社会上和在工作中所扮演角色的定型观念。委员会注意到,所开展的一些项目特别以调和工作与家庭的责任为目的,并且在这方面采取了立法措施。

110. 委员会鼓励波兰政府继续努力消除关于男女在社会上和在工作中所扮演角色的定型观念,并请它提供关于通过劳动力市场机构实行的促进妇女就业的措施的资料。委员会又请波兰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就所实行的项目和方案对于妇女的就业和机会,特别是对于她们受聘担任决策职位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的任何评估的结果。

111. 委员会已请波兰政府提交关于第111号公约的报告,以供委员会2014年11至12月的届会审议。

第122号公约

112. 在2012年的意见中,委员会注意到独立自治工会“团结”提出的意见,其中表示,应当增加拨款,用来支持失业妇女、青年人、残疾人、老年工人、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移徙者、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就业。

113. 委员会请波兰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实行积极就业措施促进充分就业所获得的成果,以及这些措施怎样体现为失业者和其他类别弱势工人的生产性持久就业机会。

114. 委员会又注意到,波兰政府表示,《2009-2011年国家就业行动计划》确定了确保男女有平等机会进入劳动力市场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行动计划》期间,实行了几项由欧洲社会基金共同供资的举措,目的是通过推翻现有的定型观念,提高工人和劳动力市场机构的认识水平,和提供制度化形式的托儿服务,加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波兰政府报告说,2011年的妇女失业率是10.9%,男人则是8.8%。在2011年第四季度,失业妇女有超过64%受过中学、大专或高等教育,而在男人之中,这个比例是43.4%。在所有曾经参加2011年的动员方案的失业者之中,妇女占了54.7%。

115. 委员会鼓励波兰政府继续努力消除关于男女在社会上和在工作中所扮演角色的定型观念,并请它提供资料,说明为了确保妇女有尽可能充分的机会获得资格和使用其技能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所罗门群岛

116. 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所罗门群岛已批准第100和111号公约,并且还批准了第29、45、87、98、105、138和182号公约。

117. 委员会已请所罗门群岛政府除了提交关于第45号公约的报告之外,还提交关于第87、98、100、105、111和182号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以供委员会2014年11至12月的届会审议。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18. 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已批准第100、111和156号公约,并且还批准了第3、29、87、98、105、122、138、142和182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意见

119.专家委员会将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规定提出的评论意见涉及以下几项公约。

第3号公约

120.在2013年的意见中,委员会注意到,《劳动法》于2012年4月通过,增强了向孕妇和在职母亲提供的产妇保护和就业稳定性。在这方面,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劳动法》第335条保障女工在从怀孕开始到孩子出生后最多两年的期间内,享有不受解雇的特别保护。

第100号公约

121. 在2011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回顾指出,它先前曾要求提供关于对领养孩子的男女工人规定不同福利的现行条款的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委内瑞拉政府表示,并不存在这种差别。

122. 委员会又注意到,委内瑞拉政府表示,妇女就业率是92%,男人则是92.6%。委员会还注意到委内瑞拉政府提供的关于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期间各项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劳动力全球指标按性别分列的统计资料,以及关于2004-2010年期间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各项指标按经济活动分类和就业状况分列的统计资料。委员会指出,按经济活动分类分列的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指标数据,不足以用来对妇女的就业状况和薪酬作出适足的评价,因为这些数据没有按性别分列,也没有关于男女所获薪酬的资料。委员会强调,提供完整的资料十分重要,因为这样才能对男女薪酬的种类、水平和导致差别的原因以及对实施《公约》的原则所获的进展作出适当的评价。

123. 委员会请委内瑞拉政府继续努力,编制按性别分列的统计资料和任何其他种类的资料,以供作为基础,按部门确定男女工人的薪酬差异及其原因,并请它评估两者的趋势,和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委员会又请委内瑞拉政府报告2009-2013年期间妇女平等计划的实施情况,特别是为实现工资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并提供关于人民政权妇女和性别平等部为实现《公约》的目标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的资料。

124. 委员会又请委内瑞拉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将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纳入立法。

125. 委员会已请委内瑞拉府提交关于第100号公约的报告,以供委员会2014年11至12月的届会审议。

第111号公约

126. 在2012年的意见中,委员会注意到独立工会联盟于2012年8月14日提出的意见,其中对已于2012年5月生效的《劳动法》没有经过议会辩论表示异议。独立工会联盟特别声称,《劳动法》中关于性骚扰的定义不完整,因为它没有提及“敌意工作环境”。独立工会联盟还提到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现况,指出她们受到失业、工作不稳定、缺少教育等问题的影响。委员会请委内瑞拉政府提供其对这些问题的意见。

127. 在2011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委内瑞拉政府表示,总检察长办公室曾指出,自从《妇女不受暴力侵犯生活权利法》生效以来,共接到199 985宗关于性别暴力的投诉,其中2007年34 410宗,2008年70 015宗,2009年95 560宗。最常报告的罪行是身体、心理和性暴力、威胁及骚扰。委内瑞拉政府表示,根据总检察长办公室综合家庭事务司的数据,对95 166宗投诉采取了行动(包括起诉、搁置和驳回案件)。向受害人提供指导和援助的工作也由妇女协会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预防和行动司进行。委员会注意到,委内瑞拉政府提供的关于妇女告发的暴力类型的统计资料不足以作为基础,用来对工作中性骚扰的发生率和对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作出适足的评估。

128. 委员会再次请委内瑞拉政府提供以下资料:针对在工作环境中发生的性骚扰提出的投诉;为提高行政和司法当局对2002年一般性评论中所述性骚扰概念的认识和提供这种培训而采取的步骤;在这方面提出的投诉的处理结果,和据此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又请委内瑞拉政府表明,在2009年曾经提到的《防止性别暴力机构间计划》是否已获通过,以及其中是否规定了防止和打击工作中性骚扰的行动。

129. 委员会还请委内瑞拉政府提供资料,说明以促使妇女融入社会生产性发展和工作为重点的《2009-2013年妇女平等计划》所产生的影响,并提供按性别、年龄、族裔出身和就业部门分列的统计数据和资料。

130. 委员会已请委内瑞拉政府提交关于第111号公约的报告,以供委员会2014年11至12月的届会审议。

第122号公约

131. 在2012年的意见中,委员会注意到,委内瑞拉政府表示,正在通过社会使命团开展方案和采取行动,使被排除在工作世界之外的阶层受到包容。在这方面,社区母亲使命团采取综合全面的战略,鼓励处于极端贫穷境况的妇女融入工作世界,目的是推进使受惠母亲和其他家庭成员融入社会生产的社会进程。为此目的,在社区母亲委员会内向这些母亲提供指导,帮助她们拟订社会生产提议。

委员会已请委内瑞拉政府提交报告的其他公约

132. 委员会已请委内瑞拉政府提交关于第45号公约的报告,以供委员会2014年11至12月的届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