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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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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制度的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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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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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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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条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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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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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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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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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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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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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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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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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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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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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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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委员会今后几届会议审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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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尚未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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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4年5月1日报告已经提交但尚未安排审议时间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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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1.本报告载有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工作的资料。第二节介绍人权制度(包括人权条约机构、安全理事会、大会和人权理事会)的发展状况。第三节述及委员会工作方法和其他相关议题。第四节介绍有待委员会今后几届会议审议的报告以及已经收到但尚未安排审议时间的报告。尚未批准或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家名单载于本文件附件一。附件二则载有截至2014年5月1日报告已经提交但尚未审议或安排时间供委员会审议的缔约国名单。

二.人权制度的发展状况

A.人权条约机构

2.人权事务委员会分别于2013年7月8日至26日举行第一〇八届、2013年10月14日至11月1日举行第一〇九届、2014年3月10日至28日举行第一一〇届会议。委员会在第一〇八届会议上未经修改通过了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指导原则》)(A/67/222和Corr.1,附件一)。在第一一〇届会议上,委员会完成了对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的一读。一般性意见的目的是就缔约国和其他行为者为确保充分履行本条款下受保护的权利而要采取的措施向他们提供适当的、权威性的指导。

3.在2013年11月4日至29日举行的第五十一届会议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重申决定就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问题开展工作。委员会并讨论了涉及一般性意见今后工作的计划。经商定,将为三个可能的一般性意见进行背景研究,分别涉及的方面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乙)项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好处的权利;国家对于公司活动的责任;《公约》背景下的环境和发展权。目前正在就《公约》关于公平而良好的工作环境的第七条开展工作。

4.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分别于2013年8月12日至30日和2014年2月3日至21日举行了其第八十三届和第八十四届会议。委员会第八十三届会议通过了关于有效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一般性意见中委员会着重指出,有效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需要动员《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有的准则和程序资源。委员会在第八十四届会议上与缔约国举行了第四次非正式会议。会议得到62个缔约国出席,重点是最近对工作方法的改进,包括主题清单和由此节省的费用,互动对话,更有重点的结论意见,以及关于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

5.禁止酷刑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8日至11月22日举行了第五十一届会议。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报复问题的公开声明,其中回顾,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3条,所有缔约国应避免对与委员会合作和向委员会提供信息的人实行报复。委员会并界定了委员会应对报复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尤其是,委员会应评估情况,与申诉者沟通;并与相关的缔约国当局、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秘书长沟通,要求停止相关行为;请委员会一个或几个成员访问相关缔约国,并请地方机构、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代表进行调查;请其他联合国机构和办事处采取行动,包括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秘书长。除了与其他人权机制(如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确定可能的共同方式之外,委员会还就此问题建立了一个工作组。

6.儿童权利委员会于2013年5月27日至6月14日举行了第六十三届会议,并于2013年9月16日至10月4日举行了第六十四届会议。委员会在后一届会议期间举行了一次休闲务虚会,讨论儿童对委员会工作的参与,特别是在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期间委员会与儿童的直接会面。

7.儿童委员会于2014年1月13日至31日举行了第六十五届会议。会议期间,委员会举行了休闲务虚会,讨论缔约国对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责任,并讨论了制定指标的重要意义,以此衡量缔约国所作努力、衡量缔约国在架构、程序和成果三大责任领域取得的成就,并帮助缔约国开展报告进程。儿童权利与福祉全球参考小组(GRGA)将制定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工具“全球儿童”.

8.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2013年9月9日至13日和2014年3月31日至4月11日举行了第十九届和第二十届会议。委员会在后一届会议上举行了关于工作场所侵权和剥削,以及工作场所保护人权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

9.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分别于2013年4月15日至19日举行了第九届、2013年9月2日至13日举行了第十届、以及2014年3月31日至4月11日举行了第十一届会议。委员会在第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最初两项一般性意见:关于第12条(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和关于第9条(无障碍通行)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在第1号一般性意见中重申,包括患有严重心智障碍者在内的残疾人有权行使法律职能。委员会在第2号一般性意见广义地审视无障碍通行在实际生活中的含义,尤其是接触利用实际物质的机会,例如接触信息、通讯、技术和社会服务的机会。意见并阐述了缔约国对于逐渐实现无障碍通行,包括对所有新的货物、产品、设施和技术“严格实行”通用设计方面的义务。

10.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于2013年11月4日至15日举行了第五届会议,于2014年3月17日至28日举行了第六届会议。委员会在第五届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在审查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中时间方面因素的说明(《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35条),说明中委员会指出,在《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之前发生的个别强迫失踪案例不在委员会管辖权限之内。但是,委员会澄清,在审查报告中,委员会将审视发生在《公约》生效之前、但涉及到相关缔约国当前义务的事件,这些义务包括调查、起诉、提供补救,以及了解真相权。委员会在第六届会议上举行了一次关于强迫失踪和军事司法的公开专题讨论。

B.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五次会议

11.依照大会第57/202号决议,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5月20日至24日在纽约举行。会议在纽约举行,目的是密切与那些强化条约机构的政府间进程存在的协同关系。主席审议了执行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前次会议的建议,并审查了情况的发展,包括条约机构执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条约机构的报告(A/66/860)中所载建议的情况。各主席会晤了与加强条约机构政府间进程共同召集人,并与成员国进行了非正式磋商,同时并与各国家集团、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进行了非正式磋商。各主席并通过了决定和建议,以及关于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联合声明。主席的报告、包括各项决定和建议以及主席的联合声明,已在秘书长关于人权文书执行情况的说明中载列(A/68/334)。

12.一些较为相关的主席决定和建议包括加强条约机构的政府间进程中应考虑的以下五大原则,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对条约机构系统面临的挑战作出长久的应对、对任何节省条约机构系统经常预算的费用进行再投资并提供适当经费、利用现代技术加强条约机构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提供更好的无障碍通道。主席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条约机构的报告好并重申承诺执行报告中所载的各项建议。他们建议每个条约机构都应一年一次向主席通报所取得的进展。各主席强调指出,条约机构有决心继续时各自工作方法协调一致,并建议在下次主席会议上讨论的内容中包括结论性意见的共同格式,以及与缔约国的互动对话方式视可能实现协调一致。

13.各主席注意到,多数条约机构已将《原则》纳入各自的议事规则,从而完成了《亚的斯亚贝巴指导原则》方面的行动。各主席确定继续就对这些《准则》随时间形成的做法交流意见。

14.主席们重申了他们在休会期间促进代表和协调审议及通过联合声明等共同活动方面先前已被确认的作用,同时指出必须尊重条约机构的自主性和特异性。主席们还再次建议他们应就整个条约机构系统那些共同的、先前已在各委员会内部讨论过的工作方法和程序事项采取措施,而且所有条约机构都将执行这些措施,除非某个委员会后来不认同这些措施。

15.经与利益攸关方协商,主席们审议并通过了一项联合声明,该声明指出了将人权问题纳入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重要性(A/68/334,附件)。

16.主席决定,根据轮流和向新成员纳入名单的原则,2014年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主题兼报告员将担任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将担任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主席。

C.加强条约机构

17.加强条约机构进程是2009年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发起的,高级专员呼吁所有利益攸关方思考如何加强条约机构系统。利益攸关方直接响应这一呼吁,举行了各类协商。2012年,缔约国协商于2月7日和8日在日内瓦及4月2日和3日在纽约举行。

18.2012年6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提交了一份报告,汇编了协商过程中提出的建议(A/66/860)。

19.2012年2月23日,大会在第66/254号决议中启动了一个加强和增进条约机构系统有效运作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进程,并在2012年9月14日将这一进程延长至大会第六十七届会议(见第66/295号决议)。大会主席任命印度尼西亚和冰岛常驻纽约联合国总部代表为这一进程的共同协调人。

20.在大会第六十七届会议期间,共同协调人与会员国举办了多次非正式会议和双边协商。应共同协调人的要求,在纽约举行了各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五次会议,为共同协调人和会员国提供了与主席讨论这一过程的机会。5月20日和24日,各条约机构主席会见了共同协调人。

21.在与会员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开展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协调人向大会主席提交了关于这一进程的报告(A/67/995),表示需要更多的时间最后敲定成果文件。报告的附件中载有有待大会通过的关于该进程的决议草案的内容草稿清单。

22.2013年9月20日,大会第68/2号决议将这一政府间进程延长至2014年2月中旬,以期最后敲定该进程的成果文件,并请秘书长在2013年11月15日之前就共同协调人的决议草案所载的各项建议提供一份全面详细的费用评估,以提供支持进程的背景情况。

23.2013年11月6日,大会主席在指定冰岛和突尼斯常驻联合国代表担任该政府间进程的共同协调人。2013年11月15日,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代表秘书长向大会主席提交了载有费用评估的背景文件(A/68/606)。

24.共同协调人于2014年1月和2月初在纽约与会员国举行了最后几轮磋商。2014年2月12日,大会第三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系统有效运作的决议,随后又获得了第五委员会核准,于2014年4月9日获得大会通过(第68/268号决议)。大会在该决议中,除其他外,为条约机构分配了更多的会议时间、财政和人力资源;鼓励其实施《亚的斯亚贝巴指导原则》;开展能力建设,支持缔约国履行其条约义务,特别是报告义务;请秘书长确保逐步实施有关条约机构系统的无障碍标准,并为条约机构的残疾人专家提供合理便利;决定条约机构的公开会议在可行的情况下尽量实施联合国网播;请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人权高专办应缔约国的请求为其代表团成员提供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参与审议该缔约国的报告的机会。在决议中,大会还请各条约机构继续统一工作方法和加强条约机构主席的作用,以期加快条约机构系统的协调统一。

25.在第五十五届和五十六届会议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获悉了关于上述进程的有关进展情况,并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获悉其相关成果。委员会在精简工作方法和提高工作效率方面采取的最重要措施包括:设立负责审查缔约国报告的国家工作队;按对话期间所提问题的主题分列汇总;缩减其结论性意见中标准段落的数量和长度;采用意见;结论性意见中采用主题标题模板;仅发表英文版本的简要记录;以及试行公开网络直播其与缔约国的对话。

D.安全理事会

26.安全理事会通过了多项决议,强调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冲突预防、冲突和后冲突局势期间。例如,安理会第2149(2014)号决议请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多层面综合稳定团(中非稳定团)协助中非共和国政府确保妇女在所有领域中和在各个级别,包括在实现稳定的活动、安全部门改革、复员方案和复员遣返方案以及全国政治对话和选举工作中,都参加、参与并拥有自己的代表。在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局势的第2147(2014)号决议中,安理会促请所有行动者确保妇女平等全面地参加《和平、安全与合作框架》以及消除冲突、重建和促进和平的各个阶段活动。

27.关于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安全理事会第2117(2013)号决议敦促会员国、联合国机构以及政府间、区域和次区域组织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全面大力参与所有决策、规划和实施工作,打击和铲除各种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行为。决议呼吁参与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以及司法和安全部门改革工作的各方,在妇女的参与下考虑到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并通过酌情与妇女组织等民间社会团体协商等途径,让他们充分参与这些方案。

28.安全理事会还通过了与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相关的两项决议。安理会第2122(2013)号决议确认需要在自身的工作中更加系统地关注和履行有关妇女、和平与安全的承诺。为筹备在2015年进行一次高级别审查,以评估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执行有关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进展,决议请秘书长为筹备高级别审查,委托进行一项第1325(2000)号决议执行情况的全球研究,并请秘书长在2015年提交安全理事会的年度报告中提交这一研究的结果。安理会第2106(2013)号决议请秘书长和联合国相关实体酌情就冲突所涉性暴力问题,包括就武装冲突和冲突后以及执行第1888(2009)号决议所涉及的其他情况下的强奸行为,做出监测、分析和提交报告的安排,同时考虑到每个国家的特殊性。安理会还呼吁根据第1888(2009)号决议进一步部署妇女保护顾问,以协助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

29.安理会关于阿富汗局势的第2145(2014)号决议请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协助全面落实《宪法》和阿富汗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基本自由与人权条款,特别是关于妇女充分享有人权的条约,其中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此前,安理会第2120(2013)号决议欢迎阿富汗政府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第一份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

30.安全理事会还在其通过的许多针对具体国家的决议中提到性别平等、性别歧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及有罪不罚、司法和保护人权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E.大会

31.大会在其关于农业发展、粮食安全和营养问题的第68/233号决议中呼吁会员国弥合在获得农业生产资源方面的性别差距,关切地注意到性别差距在许多资产、投入和服务领域持续存在。决议强调指出需要进行投资和加强工作力度,以增强农村妇女权能,包括保障自己和家庭的粮食和营养,并促使她们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平和体面的工作条件以及进入地方、区域和全球市场的机会;大会在其关于妇女参与发展的第68/227号决议中强调指出,会员国、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工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必须在所有生活领域为妇女有效参与发展创造有利和有益的国内和国际环境。决议敦促会员国根据性别平等目标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设计、执行、监测、评价和报告工作之中,确保有关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鼓励男子和男孩参与促进性别平等。

32.大会关于童婚、早婚和逼婚现象的第68/148号决议决定在其第六十八届会议期间召开关于世界各地童婚、早婚和逼婚现象的小组讨论,决定在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题为“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项目下审议童婚、早婚和逼婚问题,同时考虑到问题的多层面和全世界性质。

33.大会关于暴力侵害移徙女工行为的第68/137号决议鼓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在处理移徙女工问题时注意并考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移徙女工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决议敦促各国政府加强双边、区域、区域间和国际合作,处理暴力侵害移徙女工行为,并加强努力,以降低移徙女工的脆弱性,为此在执法、检控、预防、能力建设和受害者保护与支助等方面为有效诉诸司法和有效采取行动提供便利,交流打击暴力侵害和歧视移徙女工行为方面的信息和良好做法,推动在原籍国提供可替代移徙的其他可持续发展渠道。

34.大会关于采取行动制止与性别相关杀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第68/191号决议重申,基于性别的歧视违背《联合国宪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书,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是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决议敦促会员国根据适用的国内法和国际法,酌情考虑采取体制性举措,进一步防止与性别相关杀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并进一步向此类罪行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包括提供适当的补救办法、补偿和赔偿。大会请秘书长与联合国相关实体和人权机制协商,召开一次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会议,讨论更有效地防止、调查、起诉和惩罚与性别相关杀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方式和方法,还借鉴现有的最佳做法,以期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

35.大会关于改善农村妇女境况的第68/139号决议吁请缔约国在制订着重改善农村妇女境况的政策与方案时,包括在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拟订和执行政策与方案时,顾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会员国提交委员会的报告提出的结论意见和建议。大会邀请各国政府推动在经济上增强农村妇女的权能,包括通过创业培训,并实施注重性别平等的农村发展战略。

36.大会关于妇女与裁军、不扩散和军备控制的第68/33号决议确认妇女对实际裁军措施的重要贡献,并敦促会员国支持并加强妇女在地方、国家、次区域和区域各级裁军领域组织中的切实参与,特别是有关防止和减少武装暴力和武装冲突领域的决策进程。大会请秘书长就促进妇女在裁军、不扩散和军备控制方面作用的方法和手段征求会员国的意见,并就该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提出报告。

F.人权理事会

37.2013年9月,人权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加大力度防止和消除童婚、早婚和逼婚的第24/23号决议。人权理事会对世界所有的地区普遍存在的童婚、早婚和逼婚惯例表示深为关切,并指认这构成了违反、侵犯或损害人权。人权理事会决定在定于2014年6月举行的第二十六届会议上召开一次关于防止和消除童婚、早婚和逼婚问题的高级别小组讨论会,尤其侧重于挑战、成就、最佳做法及实施方面存在的差距,并请人权高专办就防止和消除童婚、早婚和逼婚问题编写一份报告,来指导小组讨论。

38.在2013年6月举行的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三届会议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了一份关于国家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责任的专题报告(A/HRC/23/49)。

39.同样在第二十三届会议上,消除法律上和实践中对妇女歧视问题工作组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了其首份专题报告。报告记录了当前在妇女政治代表性方面取得的成就,并阐明妇女平等、充分和有效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在政治过渡时期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仍然存在的挑战。

40.人权理事会在关于加紧努力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第23/25号决议中,强烈谴责一切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不论此种行为出自国家、个人还是非国家行为人。决议着重指出,在和平抗议、内乱、公共紧急状态或政治转型的情况下,各国必须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性别暴力,尤其是强奸及其他形式性暴力,必须确保无论是国家还是非国家行为体在实现政治或军事目标的过程中所实施、还是作为恐吓还是镇压的手段而从事的这种行为都立即受到切实调查和起诉。人权理事会注意到为制定一项关于冲突中性暴力事件的调查和备案工作的非约束性国际议定书而作的努力。人权理事会请人权高专办在拟于2015年6月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九届会议期间举行的妇女人权问题年度全日讨论会中纳入对秘书长定于2014年召开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会议的结果的讨论,成果内容涉及更加有效防止、起诉和惩处与性别有关的杀害妇女和女童事件的方式和手段。

41.人权理事会在关于贩运人口,尤其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第23/5号决议中,鼓励商业界承诺执行《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设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如社会审计,以仔细审查供应链所有层面的人口贩运风险;对整个供应链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和采取旨在消除在其供应链中贩运人口风险的高层面的全公司政策或战略。

42.人权理事会还通过了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在赋予妇女权力方面的作用的第23/2号决议,重申,妇女与男性平等积极参与所有各级决策工作对实现平等、可持续发展、和平与民主至关重要,并吁请各国确保行使见解和言论自由权的妇女和女童不受歧视,特别是在就业、住房、司法系统、社会服务和教育方面不受歧视。

43.同样在第二十三届会议上,人权理事会将妇女人权年度讨论重点放在过去20多年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取得的进展,以期查明存在的差距和新出现的挑战,为理事会的议程以及国际社会提供信息。

三.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A.工作方法

44.在第五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两项声明:一项关于妇女在埃及、利比亚和突尼斯政治过渡进程中的作用的声明,和一项关于加强同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合作的声明(A/69/38,第一部分,附件一和二)。委员会还决定将关于妇女署的协调中心改为常设工作组,并委托该工作组拟订2014-2015年联合行动计划。

45.在第五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初次试验期过后继续维持公开网播其同缔约国的对话和其他公开会议的做法(A/69/38,第二部分,附件一)。

46.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委托工作方法问题工作组审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便提出旨在将委员会最近关于工作方法的决定纳入议事规则的修正案,落实《亚的斯亚贝巴指导原则》,并纳入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政府间进程成果。委员会还通过了两项声明:关于2015年后发展议程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声明和关于妇女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的声明(A/69/38,第三部分,附件一和二)。

B.结论意见

47.在第五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缩短结论意见中关于各国议会的标准段落。

C.后续行动

48.在第五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结论意见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芭芭拉·贝利提交的后续行动程序评估(A/69/38,第二部分,附件六)。后续行动报告员建议根据《公约》第18条继续实施后续行动程序,并在2016年10月举行的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上开展下一次评估进程。委员会决定延长贝利女士结论意见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的任期,并任命邹女士为候补报告员,两人的任期均为一年,至2014年12月31日止。

D.来文

49.关于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2条提交的个人来文,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了关于三份来文的最后决定,第五十六届会议通过了关于两份来文的最后决定,第五十七届会议通过了关于三份来文的最后决定。

E.一般性建议

50.在第五十六届会议上,根据议事规则第31(2)、32(2)和34条,委员会在第五十五届会议上完成了一读后,经唱名表决,一致通过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

51.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设立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工作队。

52.目前,委员会正在拟订多项一般性建议:

(a)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草案。

在第五十五届会议期间,有害习俗问题工作组修订了一般性建议/意见草案。在第五十六届会议上,两个委员会联合工作组举行了一次非正式会议,以最后确定一般性建议/意见草案。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有害习俗问题工作组修订了的最新版。

(b)关于妇女和司法救助的一般性建议草案。

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妇女和司法救助工作组讨论了一般性建议第一份草案并决定在闭会期间将最后定稿的第一份草案分发给委员会其他成员和利益攸关方。

(c)关于与性别有关的难民地位、庇护和无国籍方面的一般性建议草案。

在第五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讨论了一般性建议草案,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两名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委员会讨论了一般性建议草案关于国籍和无国籍问题的第二部分。

(d)关于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背景下性别平等问题的一般性建议草案。

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背景下性别平等问题工作组讨论了概念说明的概要,联合国减少灾害风险办公室的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

(e)关于农村妇女的一般性建议草案。

在第五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举行了为期半天的关于农村妇女的一般性讨论,作为拟订该专题一般性建议的第一阶段。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工作组核可了一般性建议草案概要。

(f)关于受教育权的一般性建议草案。

在第五十五届会议期间,受教育权问题工作组举行了电话会议,讨论概念说明。在第五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第五十八届会议期间举行为期半天的关于受教育权的一般性讨论。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委员会认可了工作组编写的概念说明。

F.调查

53.在第五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有关第2010/1号调查的结果、意见和建议,并决定将其转递有关缔约国。在第五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听取了被指定进行第2011/1号调查的专家关于他们对有关缔约国领土进行的访问的通报。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将其有关第2010/1号调查的活动摘要列入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

四.有待委员会今后几届会议审议的报告

54.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工作已排至包括2015年6月/7月举行的第六十一届会议阶段。秘书处已发出普通照会,请有关缔约国确认参加排定接受审议的届会。除缔约国的偏好外,秘书处还充分考虑了地域分配,并尽可能优先审议初次报告。必须指出的是,会员国及其他战略伙伴已表示支持提前排定接受委员会审议的缔约国,这样可以留出充足时间准备有关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建设性对话,还可以适当地通知其他利益攸关方为报告进程提供必要投入。排定在2014年6月/7月第五十八届会议期间接受审议的缔约国如下:中非共和国、格鲁吉亚、印度、立陶宛、毛里塔尼亚、秘鲁、斯威士兰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2014年10月/11月第五十九届会议:比利时、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国、加纳、几内亚、波兰、所罗门群岛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2015年2月第六十届会议:阿塞拜疆、丹麦、厄瓜多尔、厄立特里亚、加蓬、吉尔吉斯斯坦、马尔代夫和图瓦卢;2015年6月/7月第六十一届会议: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克罗地亚、冈比亚、纳米比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内加尔、西班牙、越南和马达加斯加。

附件一

尚未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

非洲

索马里

南苏丹

苏丹

亚洲及太平洋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纽埃

帕劳(于2011年9月20日签署)

汤加

西欧和其他地区

罗马教廷

美利坚合众国(于1980年7月17日签署)

附件二

截止2013年5月1日报告已经提交但尚未安排审议时间的缔约国

缔约国

到期日

收到的日期

之前已审议 ( 会议 )

之前的报告

法国

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3 年 1 月 13 日

2012 年 2 月 14 日

2008(40)

2006 年 3 月 17 日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黎巴嫩

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4 年 5 月 16 日

2014 年 4 月 25 日

2008(40)

2006 年 7 月 6 日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利比里亚

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3 年 8 月 16 日

2014 年 3 月 17 日

2009 ( 44)

2008 年 9 月 30 日 ( 初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

马达加斯加

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4 年 4 月 16 日

2014 年 1 月 24 日

2008(42)

2007 年 8 月 13 日 ( 第二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

葡萄牙

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3 年 10 月 18 日

2013 年 7 月 30 日

2008(42)

2006 年 5 月 15 日和 2008 年 1 月 28 日 ( 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 )

东帝汶

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3 年 5 月 16 日

2013 年 9 月 17 日

2009(44)

2008 年 4 月 22 日 ( 初次报告 )

乌兹别克斯坦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14 年 2 月

2014 年 2 月 28 日

2010(45)

2008 年 7 月 19 日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也门

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3 年 6 月 29 日

2013 年 7 月 5 日

2008(41)

2006 年 12 月 5 日 ( 第六次定期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