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2条的规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邀请各专门机构向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交关于《公约》在其活动所涉领域内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导言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本届会议将审查以下各国的国家报告:阿富汗、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佛得角、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塞尔维亚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上述各国的教育统计数字见本报告附件。

2.作为联合国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通过教育、科学、文化、传播和信息,促进建设和平、减贫、可持续发展和不同文化间对话。按照教科文组织2008-2013年中期战略,性别平等已被定为组织两个全球优先事项之一。教科文组织通过双管齐下的方式落实性别平等优先事项:(a) 方案规划具体考虑到性别问题;及(b) 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教科文组织所有主管领域的主流。

3.在联合国系统内,教科文组织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实施承担重大职责;《公约》第10条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确保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是教科文组织的中心使命,并构成其章程法定职责之一。

4.在教科文组织促进妇女赋权、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努力方面,指导其工作的文件包括:教科文组织2008-2013年中期战略;教科文组织两年期方案和预算文件;教科文组织支持和指导实施其全球性别平等优先事项的2008-2013年全组织《性别平等优先行动计划》;《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行动纲要》;及与其活动领域相关的决议和国际与区域文书。

5.总干事办公室的性别平等司负责推动教科文组织对落实性别平等优先事项的承诺。作为教科文组织的性别平等行动协调中心,该司向高层管理人员和方案部门提供政策指导和建议,以便将性别平等考虑因素纳入教科文组织政策、战略和方案的主流;开展能力建设活动;监测秘书处内的性别均等情况和平衡兼顾工作与生活的安排;与支持妇女赋权和性别平等举措的其他联合国机构、区域机构、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私人基金会和私营部门伙伴建立伙伴关系。

二.第五十五届会议将审议其报告的国家在国内为实施《公约》各项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阿富汗

6.阿富汗从2010年1月起成为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缔约国。阿富汗未被要求向教科文组织第七次协商报告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措施,因为协商覆盖2010年之前,即阿富汗成为《公约》缔约国之前的期间。

7.《阿富汗宪法》(2004年)第43条保障所有阿富汗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国立教育机构免费提供至学士一级(本科一级)的教育。关于教育的立法(2008年《教育法》)规定教育的主要目标包括:推广和发展普及、均衡和公平的教育,确保全体阿富汗公民受教育和培训的平等权利;加强尊重人权、保护妇女权利和民主及消除各种形式歧视。《教育法》第4条明确规定:(a)中级(基础)教育(包括1-9年级)实行义务教育;(b)公立教育机构免费提供学前、基础、中学、技术、专业、职业和高等教育。2010-2014年《阿富汗全国教育战略计划》显示,阿富汗政府的愿景是在伊斯兰教义、国家与国际承诺和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发展人力资本,并为此向所有人提供获得优质教育的公平机会,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阿富汗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增长、稳定与安全。为实现该愿景,政府无歧视地在阿富汗全国各地促进儿童和成年人的教育机会。

8.自2001年以来,全国各地在学人数激增。女孩和男孩回校人数达空前水平,目前的女孩上学人数超越阿富汗历史上任何其他时期。入学率从约90万增加至近640万。 在校女生比例从2001年接近0%的水平增加到2007年的37%强。数万名女教师同时也获得培训。每年兴建学校达数千所之多;预计未来三年将有一百万青年人和成年人参加成人扫盲方案。

9.阿富汗是世界上最穷和人口教育程度最低的国家之一,重大的性别差异因受教育机会的地域差异而更趋严重。据估计,75%的人口为农村地区居民,其中约50%未满18岁。因此,阿富汗的适龄儿童占比位于世界前列。统计数据显示,在塔利班控制下的地区,2000年没有女孩在校学习,因为女孩不准上学。然而,在2008年前五年期间,女孩入学率迅速增加到37%。 目前约有220万女孩在校学习。城市地区小学入学率高于农村地区,小学的男女生比例差不多是1比1。据2008年《全国学校调查》,农村地区平均入学率是女孩27%、男孩44%。女孩在上学学习方面仍然面对重重困难,如学校离家过远、行动受到限制、女教师不足、设施贫乏,以及最重要的是,妇女教育不受重视。阿富汗教育系统尚未充分实现包容性,但是,现在已有一个良好的开端,继续上学的女生越来越多,女教师人数有所增加。虽然差距缩小,但女孩入学率仍然远远落后于男孩,农村地区的情况尤其如此。

10.为了根据受教育权利的原则促进向所有阿富汗儿童,特别是最脆弱的儿童,提供优质基础教育,教科文组织集中努力于两个具体目标:提供资料以改善包容性教育政策;及加强能力以创造有利于学习的包容性环境。教科文组织与阿富汗教育部为包容性教育协调工作组的共同主席。在教科文组织支持下,教育部对阿富汗包容性教育的需求和权利进行了评估,从而为纳入全国教育行动计划的政策提供依据,将包容性教育提上工作日程,并解决易受排斥和边缘化的儿童的需要以实现全民教育举措的目标。

11.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阿富汗重建进程的主流,特别是通过教育工作,是教科文组织拥有的一个主要比较优势。作为联合国女童教育倡议框架内的阿富汗女童教育倡议的成员,教科文组织支助阿富汗教育部制定和传播女童教育宣传战略,以支持实施《全国教育战略计划》。教科文组织喀布尔办事处支持阿富汗国内促进性别均等和平等的努力,最值得一提的是对教科文组织支助成立的喀布尔大学性别问题研究所开展的工作提供支持。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最近支助该所在阿富汗各大学进行多省研究项目,搜集有关阿富汗教育机构内的性别暴力行为及其性质的资料,以便决策者了解情况以及在政策和大学一级采取具体行动。教科文组织也是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性别工作组和性别问题捐助方协调工作组的成员,并且是阿富汗女童教育倡议的一个积极成员。

12.尽管情况有所改善,但阿富汗妇女的地位继续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妇女仍然面临严峻的挑战,在获得保健和教育等基本服务、利用司法系统以及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困难重重。为了建设妇女对国家的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能力,教科文组织的方案规划和执行工作一贯高度优先重视妇女需要,在其扫盲班(62%受益人是妇女)、研究活动以及促进自由媒体的活动中强调妇女赋权。

13.最近在教育领域取得的一大成果是教科文组织支持阿富汗教育部发展中央、省和县各级的规划能力,使1 000多名教育部工作人员获得关于基本教育规划、监测和汇报工作的培训,从而推动了省级教育计划的起草工作。教科文组织与开发署协作,支持喀布尔大学性别问题研究所研究妇女对阿富汗经济和农业发展的作用。该项研究已进入最后阶段,将于2013年公布成果。在传播和信息领域,已执行一个项目建设阿富汗偏远地区媒体组织的能力,重点是妇女营运的社区电台。

14.在教科文组织《共同参与方案》框架内,已应教科文组织阿富汗全国委员会的请求核可了三个有关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的项目:(a)举行研讨会和开展宣传运动以提高下列各省女童入学率:楠格哈尔、戴孔迪、萨曼甘、塔哈尔、巴达赫尚和拉格曼;(b)利用创新方法,包括现代信息技术设施,在阿富汗妇女事务部进行能力建设活动,以赋权妇女,使妇女能够更多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c)向教科文组织阿富汗全国委员会提供下列方面的能力建设培训方案:管理与传播、性别平等和计算机。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5.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为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缔约国,但没有向教科文组织第七次协商报告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措施。

16.根据《代顿巴黎协定》,自1995年以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包括两个政治实体:波斯尼亚克族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与波斯尼亚塞族领导的塞族共和国;两者各有自己的政治结构(县和市)和行政当局。

17.《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1994年通过,1997年修正)第2条规定,联邦确保适用最高一级的国际公认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同样地,《塞族共和国宪法》(1992年通过,1996年修正)第38条规定依照国际标准保障和保护人权和自由,包括受教育的权利。

18.《初等和中等教育总纲法》(2003年)规定,教育的宗旨和总目标是确保平等教育机会,不论性别、种族、国民身份、社会和文化本源、家庭状况、宗教、心理生理和其他个人特征为何。该法保证每个孩子都享有在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获得适当教育的平等准入权和平等参与机会。平等准入和平等机会包括确保人人享有平等的条件和机会(第4条)。第16条规定,初等教育为强制性教育,免费向所有儿童提供。强制性教育从6岁开始,持续八年。第17条规定,中等教育根据小学成绩、个人兴趣和能力对所有人开放。公立教育机构的中等教育免收学费。

19.教科文组织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活动,主要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协作,通过在社会包容、环境、经济治理和人的安全等领域的一个合办项目实施。主要成果见诸旨在改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内文化了解的合办方案。该方案的重点是:改善文化和教育部门的政策和战略规划;开发统计工具以收集数据和改进方案规划;分析文化产业及其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发展作出的贡献;加强各地市政府开发一系列综合文化旅游活动的能力;支持学校和媒体进行不同文化间对话;修缮和重修文化遗产以促进尊重多样性和提倡尊重不同文化;通过强调加强跨文化了解的行动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提高对文化共同性的认识。

20.教科文组织的研究金方案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一名女研究员颁发了研究金,供进行信息和传播技术领域一个题为“媒体作为民主化工具:在冲突后社会促进自由媒体”的研究项目。

佛得角

21.佛得角不是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缔约国,没有向教科文组织第七次协商报告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措施。

22.《佛得角宪法》(1992年通过,2010年修正)第50条保障所有人的学习、教育和教学自由。这项自由除其他外包括按照法律规定不受歧视地在教育机构学习和教学、选择学科和课程、开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权利。《宪法》禁止国家根据哲学理念和政治或宗教意识形态制定教育课程,并禁止在公立学校进行宗教教育。家庭有权依照源于自己的哲学、宗教、思想、美学、政治或其他信念的道德和社会原则教育子女。国家不具有教学和教育的专属权利,因为法律规定社区、社会团体和个人可自由创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宪法》第78条保障所有人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必须激发创造力,鼓励民主参与国民生活,促进容忍和团结。国家保障在学校学习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平等机会。基础教育为免费强制性教育。国家鼓励并支持创建旨在促进教育和捍卫民族文化的机构及公共和民办协会。《宪法》(第80条)也保障体育和运动领域的男女平等权利。

23.教育领域的新立法规定了公立和私立教育系统的基本组织和运作原则。《教育总纲法》(2010年)重申作为一般原则,人人有权免费进入教育系统,不论其性别、年龄、社会经济地位、智力或文化水平、宗教信仰或哲学信念为何(第6条)。在此背景下,国家有责任逐步促进各级教育所有人的平等准入,以及学校准入方面的平等机会。该立法还明确提出一个多元性和多样性的教育体系理念;这个系统考虑到集体和个人的价值观、需求和愿望,使教育进程更切合佛得角的生活和文化。为了创造必要条件,实现公民的教育权利,国家有责任确保发展和完善公立教育系统,并以义务教育作为优先事项。该立法规定,政府应促进男女平等准入各级教育以及体育活动。上述规定消除了教育和文化领域内一切有关男女平等的疑问。此外,为了确保受教育的权利,《宪法》责成国家促进各级教育,并创造条件促进普遍准入各级教育和利用科研与艺术创作成果。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国家保障在学校准入和学习成绩方面获得平等机会的权利。佛得角小学教育在6至14岁之间为强制性教育,6至12岁学童免费。

24.佛得角已实现普及初等教育。该国过去十年的宏观经济和人口增长情况对国家儿童的教育非常有利,其特点是接近欧洲水平的低人口增长率,及国家资源和分配给教育部门的经费增加。对于向6至8岁儿童提供免费义务基础教育的举措来说,这都是良好的指标;该计划现已正式见诸关于基础教育的新法律。缓解包括初级中等教育在内的学费对家庭造成的财政负担,有助于促进全民教育,特别是最弱势家庭儿童的教育。

25.小学后教育的准入情况还存在一些城乡差距。然而,与其他非洲国家比较,中等教育的女童毛入学率一般高于男童。

26.最近有关性别平等问题和教育的活动包括向课程编制人员提供培训,以便他们使用《教育促进和平、公民意识和人权参考手册》及将冲突和灾害预防纳入教育政策。此外,教育部门官员也接受培训,以便将性教育编入课程,在性教育方面采用参与式教学法,以及利用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教材,进行适合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的综合性教育。教科文组织最近评价了艾滋病毒与性教育的状况,研究重点之一是性别方面的问题。该项研究的主要结论是,全国小学和中学课程重视性别平等问题,但必须更明确地将其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联系起来,才能影响青年人的健康和福祉。已在一个研讨会上与教育部分享上述结论;该研讨会旨在建设能力改善性教育课程,包括在其中讨论性别不平等和性别暴力行为的问题。在同一领域执行的一个项目涉及将性别问题转化为顾及性别问题的具体行动,如在学校实施健康和性教育,将性别问题纳入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教育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战略和计划,以及开始向中学教师提供培训。

古巴

27.古巴为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缔约国,但没有向教科文组织第七次协商报告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措施。

28.《古巴宪法》(1976年通过,1992年修正)第51条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为保障这种权利普遍设立了免费学校系统,包括半宿和全宿学校,以及在各级教育设立各类奖学金。此外,所有教材免费提供,使所有儿童和青年人,不论家境,都有学习机会。法律也保证成年人有权在特定设施免费获得教育,包括成人教育方案、技术和职业教育、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培训课程,以及工人进修课程。 《宪法》第52条保证人人享有参加体育运动和娱乐活动的权利。为确保人民享有这项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将体育运动的讲习列入国民教育系统课程,广泛提供教练指导和设备,从而使广大群众可以参加体育运动和娱乐活动。

29.教育和教育系统受若干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六年初等教育和三年中等教育为强制性教育。教育是国家的责任,免费提供。所有古巴人,不分贵贱,均可以获得教育。

30.在全国和区域范围内,教科文组织在古巴的一些举措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各级方案主流。利用经常方案资源以及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和一些捐助成员国政府等提供的预算外资源,展开了一些部门间、多部门和机构间活动。例如,在联合国秘书长的“联合国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联合运动”的范围内,与开发署、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合力在古巴进行了一系列促进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妇女权利的行动。教科文组织哈瓦那区域办事处还在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框架内执行了一些活动,包括通过题为 “多样性镜头”的方案和“艾滋病与文化”方案提高妇女在视听产品中的形象。此外还在该框架内实施一个项目,导致制定关于在古巴国内利用文化工具打击性别暴力行为和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指导方针。

31.教科文组织积极参与草拟古巴的《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特别是确保将性别平等纳入整个提议的行动纲领的主流。已编制了一些关于性别平等问题的出版物和视听材料,分发各大学、法律部门、警队和医院。

32.2012年在教科文组织《共同参与方案》框架内与当地的非政府组织启动了一个项目,在地方一级鼓励青少年和青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并强调性别平等的重要性。教科文组织的研究金方案向六名从事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研究的古巴女科学家颁发了研究金。

刚果民主共和国

33.刚果民主共和国不是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缔约国。

34.《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第13条(2006年)规定,不得基于任何刚果公民的宗教、家庭出身、社会地位、居住地、政治意见或信念、种族、族裔或部落本源、文化或语言少数地位,以法律或行政权力行为,在教育领域对其实施歧视性措施。《宪法》第43条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家长有权选择子女所受教育类别。初等教育为强制性教育,公立学校免收学费。第45条规定政府当局有义务通过教育促进并确保尊重《宪法》规定的人权、基本自由和公民义务。1986年《全国教育总纲法》(修正中)规定6至15岁儿童接受强制性教育。

35.刚果民主共和国教育系统自1997年以来每况愈下,情况严重,因此现政府制定了一个重建教育系统的全国计划大纲。该计划确认全民教育为一个绝对优先事项,并确定这种新教育的最终目标是确保在一个民主、公平、繁荣与和平的刚果社会内,妇女和男子都获得基于人文、道德、精神、文化和公民价值观念的教育,成为有能力和创造力的人。刚果民主共和国在全部门范围内建立一个非中央化教育系统。利用教科文组织在一个教育规划和管理能力发展方案下提供的支助,该国目前正在修正其三个教育分部门的规范性框架:(a)成人和非正规教育;(b)初等、中等和专业教育;及(c)高等教育。

36.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教科文组织的活动的根本目标是确保实现小学普及教育。入学率目前普遍呈上升趋势。然而,主要由于贫穷问题,相当多儿童,尤其是女孩和来自贫困家庭的儿童,未能享有初等教育,从而严重损及到2015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第二个目标是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尽管在规范层面取得一些进展,包括修正家庭法和制定促进性别平等全国计划,但不平等和性别歧视的问题依然严重,影响整个发展进程。

37.在受战争影响地区全国稳定和重建计划的框架内,教科文组织以联合国系统组织的协助执行了若干项目,关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后果并向受害人提供医疗、法律、心理和社会支持。其中一个项目结合政策和面向行动的研究活动,在学生的参与下研究对性暴力和其他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持的各种不同看法和实施这些行为的动机。该项目促成建立一个科学数据库,供设计一项战略,将打击性暴力和其他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纳入学校和大学课程。此外,在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艾滋病署)制定的项目的范围内,对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各种不同方案进行了分析,并考虑到其中的性教育方面。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内,与几个当地利益攸关方一起对艾滋病病毒与性教育进行了方案分析。分析考虑到各种方案,包括教育部、中央家庭生活教育服务处、各大宗教组织设计的方案,以及活跃于艾滋病毒与性教育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推出的方案。分析着重于这些方案的差异和方案如何利用技术工具——《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南》。主要结论之一是必须更突出与性别有关的问题,特别是性别暴力行为。在传播和信息领域,作为发展的一个要素,教科文组织设计和执行了一个方案,促使妇女有机会利用新信息和通信技术和因特网。

38.教科文组织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支助集中于以下主要问题:促进和平文化;预防冲突;促进性别平等;防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教科文组织各领域内妇女的参与和领导。已推出一些方案,包括一个针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采取社会文化手段的方案,以及与大学合办一个创新方案,动员男生参与成为防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大使。该方案涉及制作关于性别平等和预防暴力的新教学模块和进行验证;这些教学模块现在已为南、北基伍省各大学所使用。从刚果民主共和国该试点项目得到的经验教训也用于规划一个项目,在其他非洲国家编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防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教学和培训课程。在妇女的参与和领导领域,已实施一个方案支持妇女参与选举进程;另外还在着手落实多个项目,开办面向青年和妇女的农村广播电台。在同一领域内,还以国家四种正式语文印制了关于妇女权利的小册子,在全国各地广为分发。

39.教科文组织积极参与设于金沙萨的大湖区妇女、性别与建设和平区域研究和文献中心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在妇女参与建设和平和冲突后重建活动,以及防止性别暴力的问题方面。这一举措是与学术界、决策人士和民间社会网络发展伙伴关系的部分战略,重点是建立和发展一系列区域和国际性别平等研究和文献中心,以其作为性别平等问题的高级研究和教学中心,及通过虚拟网络和图书馆收集和传播文献和资源。教科文组织还与大湖区成员国相关部委举行规划会议和提供有关建立虚拟图书馆的培训,支持这些国家建立本国的有关中心。

40.在教科文组织《共同参与方案》框架内核可了一个项目,有关的运动旨在提高认识和加强农村妇女适应气候变化和保护环境的能力。教科文组织研究金方案向刚果民主共和国四名女研究员颁发了研究金,供从事关于微型企业的发展和管理的研究。

多米尼加共和国

41.多米尼加共和国为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缔约国,但没有向教科文组织第七次协商报告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措施。

42.《多米尼加共和国宪法》(2010年)第39条阐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应得到相同的保护和待遇,并应享有相同的权利、自由和机会,不因性别、肤色、年龄、残疾、国籍、家庭关系、语言、宗教,或政治、哲学、社会或个人信念而受到歧视。法律面前男女平等。禁止以任何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减损或废止对男女基本权利平等原则的承认、享有或行使。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消除基于性别的不平等和歧视。国家应促进和保障下列方面的男女均衡参与:作为民选职位的候选人;在公共领域的管理和决策层、司法机关和具有监督职能的国家机构。《宪法》第63条保障受教育的权利,规定人人享有在平等的条件和机会下受教育的权利,除了与个人能力倾向、职业选择和愿望有关的考虑,不受任何限制。家长可自由选择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方式。国家保证免费提供公共教育,初等和基础教育以及初级中等教育共八年为强制性教育。《总教育法》(1997年)进一步阐明国家有义务确保受教育的平等机会,以及公平提供教育服务。

43.在多米尼加共和国,教科文组织有关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的主要活动包括参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规划工作,确定四个可合办项目的优先领域:(a)促进社会和经济包容;(b)妇女赋权和权利;(c)保护儿童、青少年和青年的权利;及(d)环境可持续性和综合风险管理。教科文组织的重点是协助在项目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方面更广泛考虑性别问题;积极参与联合国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的工作;在联合国秘书长终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运动(“我说不”)中发挥领导作用和与艺术家合作;努力扩大文化工具方案,以包括性别问题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44.教科文组织与圣多明各大学密切合作,设立教科文组织水、性别和治理教席,研究妇女在有关水治理的本地知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正式设立后,该教席将扩大该区域和全球范围内关于水与性别问题的教席网络。

45.在教科文组织《共同参与方案》框架内,应多米尼加共和国全国委员会的请求核可了三个与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相关的项目:(a)农村地区残疾妇女扫盲方案;(b)关于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促进在多米尼加共和国终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项目;及(c)利用音乐在多米尼加共和国10个省份进行教育,宣传和平与容忍文化及终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教科文组织的研究金方案向多米尼加共和国一名女科学家颁发了研究金,供从事环境领域有关水管理促进沿海可持续发展的研究。

塞尔维亚

46.塞尔维亚为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缔约国,但没有向教科文组织第七次协商报告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措施。

47.《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2006年)第21条规定,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享有无歧视地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基于任何理由,尤其是基于种族、性别、民族本源、社会出身、出生、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经济状况、文化、语言、年龄、精神或身体残疾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歧视,均予禁止。关于相对于其他公民处于重大不平等地位的个人或集体,为实现其充分平等而可能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应视为歧视。此外,《宪法》第71条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初级教育为免费强制性教育,中等教育为免费教育。所有公民应当能够以同等条件获得高等教育。国家应依法向有才华但经济能力有限的优秀学生提供免费高等教育。

48.《教育系统基础法》(2009年)第6条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第91条规定,公立教育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一年学前教育以及初等教育(1-8年级)和中等教育。第97条规定,所有儿童应在开始就读小学一年级前的一年在学前教育机构上学。义务教育也包括初级教育(1-8年级)。根据该部法律颁布的一系列法规构成教育系统各不同教育部门的规范基础,适用范围从学前教育开始,至初等、中等、职业教育和第三级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其中一项法规旨在防止歧视残疾人和确保在教育领域适用平等原则。按照这些规范文书的规定,教育系统必须向儿童、学生和成人提供平等和可及的教育,不得有任何基于性别,或基于社会、文化、族裔、宗教或其他关系、居住地、经济状况,或基于健康状况、智力发展困难和残障的歧视或隔离。此外,教育系统必须根据儿童、学生和成人的需要和利益,提供获得各级各类教育的平等教育机会,使他们在继续和完成教育和终身学习方面不受任何障碍。这些规范文书所界定的教育目标包括促进尊重种族、民族、文化、语言、宗教、性别和年龄平等,促进容忍和尊重差异。

49.在教科文组织与其他联合国机构合作执行的塞尔维亚项目方面,该国适用新一代的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从发展援助的形式转移到以伙伴关系促进发展的模式。在这个框架内,定期邀请国家专家和代表参加区域和全球一级的活动。联合国的塞尔维亚国家伙伴关系战略涉及19个联合国机构,执行三个优先领域的方案和活动:(a)加强善治;(b)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包容;及(c)区域稳定与合作。

50.教科文组织研究金方案在欧莱雅共同赞助下向塞尔维亚一名女科学家颁发了研究金,供从事医学领域关于尿液蛋白质组学应用于肾脏疾病和泌尿系癌的研究。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51.联合王国为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缔约国,并向教科文组织第七次协商报告了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措施。

52.联合王国教育系统的框架由若干议会立法,以及英格兰、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当局的其他条例规定。向一特定年龄组(5-16岁)的所有人提供免费义务教育是联合王国教育系统的基础。在实施国际人权标准包括与受教育权有关的标准方面,最重要的立法是1998年《人权法》和2006年《平等法》。《人权法》将几乎所有国际人权文书所载权利纳入法律,并向公民申明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在教育方面,该法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受教育的权利。家长也有权获得保证,确保公共机构在教育或教导其子女时尊重其宗教或哲学信仰。《平等法》出台多项措施促进在多个领域实现平等,包括建立平等与人权委员会;这些措施旨在减少不平等,消除歧视,加强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和保护人权。该委员会执行与年龄、残疾、性别、种族、宗教或信仰,性取向或变性地位有关的平等立法,并鼓励遵行《人权法》。2010年修订的《平等法》汇集并取代先前各种反歧视法律,并规定一项新的公共部门平等责任(“普遍责任”),取代以前分别就种族、残疾和性别平等规定的责任。

53.联合王国针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教育领域的种族歧视专门制定了一项法律。2000年《种族关系法》规定,公共当局包括学校和教育机构在履行其职能时实行歧视,即属违法。该法对特定机构,包括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的理事机构,规定一项普遍责任,以消除非法的种族歧视,及促进平等机会与不同种族的人之间的友好关系。

54.联合王国青少年孕产率居西欧之冠。为了履行确保上学学习的义务,同时又认识到可能需要提供普通学校以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方式以适应学龄父母的需要,政府提供了一系列替代办法。一些备选办法包括以一个特设单位向怀孕少女和青少年母亲提供教育、继续教育或家庭教习,应当理解的是,当局并不强行要求学生接受任何一个选项,当局只是向学生、其父母或照护人和学校提供辅导,以制定一套符合学生的年龄、能力、才能和个别需要的办法。该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以怀孕为由开除出校。

55.联合王国在包容性教育方面发展了一些有特色的做法。例如,《特别教育需要与残疾法》(2001年)修订的包容性框架使人们更加认识到包容的好处,并导致具体的改进。该法将1995年《残疾歧视法》的适用扩展到学校、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禁止校方在招生、筛选和教育及相关服务方面歧视残疾学生,并规定校方必须合理调整其政策和做法,防止残疾学生受到较不利待遇和被置于重大不利地位。学校和地方当局还必须预先规划,确保以替代方式向残疾学生提供信息,及所有学生得以无障碍进入学校。 附件

向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五十 五 届会议 提交 报告的国家的 教育统计资料 :男女毛入学率及性别均等指数

毛入学率 , 初等教育

毛入学率 , 中等 教育

毛入学率 , 高 等教育

毛入学率性别均等指数 , 初等教育

毛入学率性别均等指数 , 中等教育

毛入学率性别均等指数 , 高等教育

国家

年份

(所有方案)

阿富汗

2008

74

114

20

47

..

..

0.65

0.43

..

2009

74

110

26

53

1

5

0.67

0.49

0.24

2010

79

114

30

60

..

..

0.69

0.51

..

2011

81

114

34

62

..

..

0.71

0.55

..

波斯尼亚和 黑塞哥维那

2008

106

105

93

91

39

31

1.01

1.02

1.29

2009

106

104

94

92

41

31

1.02

1.02

1.3

2010

88

87

91

88

41

31

1.02

1.03

1.3

2011

91

90

91

88

43

33

1.01

1.03

1.29

佛得角

2008

108

115

91

82

14

10

0.93

1.11

1.31

2009

106

115

93

78

17

13

0.92

1.19

1.35

2010

105

114

95

80

20

16

0.92

1.19

1.29

2011

105

114

97

83

24

17

0.92

1.17

1.37

古巴

2008

101

103

91

91

149

89

0.97

1

1.67

2009

102

104

89

89

145

87

0.98

0.99

1.67

2010

102

104

89

90

119

72

0.98

0.99

1.65

2011

100

102

90

91

101

61

0.98

0.99

1.65

刚果民主共和国

2008

85

101

26 a

46 a

3

8

0.84

0.56 a

0.36

2009

86

100

27

49

3

9

0.86

0.56

0.31

2010

87

100

28

48

..

..

0.87

0.58

..

2011

89

103

29

50

5

10

0.87

0.59

0.45

多米尼加共和国

2008

105

112

84

71

..

..

0.93

1.19

..

2009

102

118

84

74

..

..

0.86

1.13

..

2010

102

115

81

72

..

..

0.88

1.12

..

2011

102

112

81

72

..

..

0.91

1.13

..

塞尔维亚

2008 a

101

101

92

89

55

42

1.00

1.03

1.30

2009 a

97

98

93

90

56

44

0.99

1.03

1.29

2010 a

96

96

92

91

56

43

0.99

1.02

1.30

2011 a

95

95

92

91

57

44

1.00

1.02

1.32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08

106

107

101

98

67

48

1

1.02

1.41

2009

106

106

103

101

69

49

1

1.02

1.4

2010

107

107

106

105

70

50

0.99

1.01

1.38

2011

..

..

..

..

..

..

..

..

..

资料来源 :教科文组织统计研究所( www.uis.unesco.org )。

a缺乏数据;国家估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