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香港第五次定期报告的问题清单 *

第1条和第4条

1. 请按照委员会上次建议(第5段和第6段),说明已采取或设想采取哪些措施以通过符合公约第1条的关于酷刑的定义,特别是:

(a)对‘公务人员’一词采用更具包容性的定义,以明确包含所有公务人员或其他以公职身份行事的人实施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一切行为;

(b)确保这一定义包含第1条所载的全部要素,包括任何种类的歧视;

(c)确认禁止酷刑的规定不可减损,废除为酷刑犯罪辩解的任何可能理由。

第 2 条

2. 请说明已采取或设想采取哪些措施,以按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充分独立的人权机构。也请向委员会说明中国香港是否已按照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见CCPR/C/CHN-HKG/CO/3第7段)采取措施,以加强包括申诉专员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在内的现有机构的权限和独立性。

3. 请向委员会说明新近采取和现有哪些措施以确保在法律上和实际上,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有权得知被拘捕原因、有权自主选择律师、有权联系家人,且及时得到独立的医学检查。委员会收到报告称,在2014年7月1日一年一度的香港大游行后,逾500人被拘捕,部分被拘捕人员想得到律师帮助被拒,且连续几个小时未得到食物和水,随后被无指控释放,请对此作出评论。

4. 关于定期报告(CAT/C/CHN-HKG/5第16.34段),请提供以下最新情况:

(a)请按照年份和受害人的性别、年龄、族裔或国籍,说明报告期内该地区贩运人口罪的报案、立案侦查、起诉(说明罪名)和定罪量刑数量,以及向受害人提供的保护和补救措施的种类;

(b)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CEDAW/C/CHN/CO/7-8第57段),为通过全面打击贩运人口立法已采取或设想采取的措施以及任何旨在解决贩运人口根源的努力,特别是在贩运妇女和儿童方面;

(c)查明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儿童受害者的有效政策和程序;

(d)给贩运受害者提供的保护、支持和协助,包括采取了哪些保障措施以确保把他们视为受害者,而不是罪犯,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贩运受害者不以非法移民为理由遭受驱逐;

(e)采取了哪些努力以确保防止贩运人口方面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及有何计划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延伸适用于中国香港。

5. 请依照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CEDAW/C/CHN/CO/7-8第55段),说明关于性犯罪立法改革的状况,尤其说明:(a)立法中是否包括侵害儿童和智力残障者的性犯罪;(b)强奸的定义是否符合国际标准。请提供进一步信息,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实施《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第189章)。在此方面,请向委员会提供以下最新信息:(a)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的受理、调查、判决和受害者补偿的数量;(b)给受害者提供的综合协助,包括诉讼期间的法律援助;(c)暴力受害者庇护所占用率;(d)批准的保护申请数量和保护措施的种类。此外,请提供最新信息,说明通过使用家庭暴力中央数据库减少家庭暴力的进展。针对定期报告第16.17和16.28段提供的信息,请详述已采取哪些措施,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包括对妇女和残疾女童暴力的意识。请特别指明确立的政策和宣传运动,以及实施程度,还有公诉机关、警察和其他部门有何工作指南。

第3条

6. 根据委员会掌握的情况,中国香港新设立了统一的筛查机制,来评估基于以下理由提出的声请:(a)公约中定义的酷刑;(b)《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条中定义的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c)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3条中定义的迫害。请对以下问题提供详细情况:

(a)新机制及其建立以来的实施情况;

(b)原讼法庭在Ubamaka诉保安局局长等(FACV 15/2011)以及C等人诉入境处处长等(FACV 18-20/2011)两案中的判决;

(c)现有的评估标准,包括寻求庇护的个人提出声请是否必须以逾期滞留且应被驱逐出香港为前提,以及各种声请的优先次序。采用了哪些保障措施,确保重大风险的认定门槛不至于过高,以及中国香港如何确保以儿童、性别、文化敏感型方式来评估这些风险?还请说明在程序上为寻求庇护者提供的指导;

(d)任何旨在加强统一筛查机制的建议。

7. 委员会注意到中国香港颁布了《2012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2012年第23号条例)。请提供该立法的详细内容和自其生效以来实施的情况。请特别(a)阐明《条例》是否适用于上文第6段所述所有不驱回理由;(b)阐明《条例》依不驱回原则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度;(c)详细说明现在为这些人提供的保护以及告知他们所享有权利和保护的机制;(d)提供更多信息,说明已建立的审查和监测机制,包括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还请提供酷刑受害者所享有支持和服务的最新情况。

8. 关于定期报告第3.7段,请按照年份、性别、原籍国和年龄,提供报告期间关于下列事项的数据:

(a)庇护申请登记数量;

(b)批准的庇护、难民地位或其他形式人道主义保护申请,包括根据不驱回原则批准的保护申请数量(如适用);

(c)被引渡或驱逐出境者的数量以及被送返的国家;

(d)基于申请人在原籍国存在被虐待危险而对驱逐决定提出上诉的数量及上诉结果;

(e)得到服务的酷刑受害者和提供的服务种类(包括康复服务),以及提供每一种服务的持续时间。还请说明在寻求庇护者中鉴别酷刑受害者的程序。

9. 请按照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性意见(第7段),告知委员会已采取或设想采取哪些措施将《公约》第3条纳入《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特别行政区政府是否有计划调整其立场,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延伸适用于中国香港,并建立有效的遣返后监测机制?

10. 请说明被羁留的寻求庇护者和/或非常规移民数量,并指出此类羁留的性质。请描述寻求庇护者和/或非常规移民羁留场所的条件。他们是否可以及时、免费地得到医疗服务,能否得到律师帮助?有一岁以上儿童的家庭是否分别关押?请说明按照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CHN/CO/3-4第84段)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停止羁留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行政行为,确保为这些儿童提供方便和适当的支持。是否存在处置寻求庇护儿童或难民儿童的具体指南?

第5、6、7、8、9条

11. 请按照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性意见(第8段),向委员会说明中国大陆和香港之间关于移交逃犯和判刑人员安排的最新进展。也请说明是否采用“死刑犯权利保障措施”。如果采用,请向委员会详细说明在报告期间依据保障措施或保证而“交送”或递解出境的案例数量;同时说明特别行政区对这些保障措施的最低要求、中国香港对此种案例随后采取的监测措施以及这些保障措施在法律上的可执行性。

12. 如果存在,请提供自上一次定期报告审议以来,中国香港拒绝引渡被指控实施公约下犯罪者的要求并随后自行起诉的案件情况。也请说明中国香港发出或接受互助请求的案件情况,并提供此类请求的结果。

第10条

13. 请提供最新情况,说明为狱政人员、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处理外国人驱逐、遣返或引渡事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在中国香港政府控制下负责羁留、审问和处置被剥夺自由者的专业人员提供的关于人权、被羁留者待遇和防止酷刑与虐待措施的培训课程。请说明培训的频次、种类和有效性,并说明为评估培训有效性采取的措施。培训是否包括被羁留和托管儿童的待遇、性别文化敏感型处置方法和非胁迫性调查技巧的国际标准?在按照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见CCPR/C/CHN-HKG/CO/3第11段)就使用武力的相称性原则对警察进行培训方面作出哪些努力?还请提供使用《公约》作为此类培训基础的情况。

14. 关于定期报告第10.10段,请详述向入境处职员和专业医护人员提供的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特定培训课程。是否向其他从事羁留、审问和处置被剥夺自由者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了关于《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监狱系统的医生是否接受过关于如何鉴别并检查酷刑受害者的培训?请提供关于以下内容的详细资料:(a)有多少专业医护人员接受过培训;(b)已开展的培训天数;(c)培训的提供者;以及(d)在报告期间,由专业医护人员特别是监狱医生以及由其他专业人员鉴别出来的酷刑和虐待受害者人数。还请指出专业医护人员是否接受过性别敏感型处置方法培训。

第11条

15. 请按性别、年龄和国籍,提供最新数据说明审前被羁留者和已定罪囚犯的数量和所有羁留地点的占用率。

16. 请说明警察羁留中心的条件和采取了哪些措施来防止这类地点发生所有形式的暴力、酷刑和虐待。也请说明为减少警察羁留中心过度拥挤而采取的措施。

17. 请说明在报告期间,中国香港在羁留和医疗环境中使用单独囚禁的情况,包括单独囚禁的人数和囚禁时间。还请说明决定使用和实际使用拘束用具和单独囚禁的制度。尤其请说明相关保障措施,例如在采用上述措施之前、期间和之后的医学检查,以及使用拘束用具和单独囚禁时的正当程序权。

18. 请按照委员会上一次的建议(第10段)并参照定期报告第11.5、11.10和11.11段,提供以下最新情况:

(a)按年份、性别、年龄、羁留地点、羁留机构和羁留原因,说明对被羁留者进行脱衣搜身或体腔检查的案例数。请提供最新详细信息,说明警察或狱警下令搜查时引述的理由,以及遭脱衣搜身或体腔检查者提出的投诉数量。是否对投诉虐待展开调查?如果指控经证实,实施者是否已经得到惩罚?

(b)被羁留者在遭脱衣搜身或体腔检查中受到不法侵害时,有哪些投诉机制,如何告知被羁留者享有的投诉权,以及已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投诉人不担心受到警察局、移民局或羁留场所官员的报复;

(c)采取了哪些措施尽可能限制使用脱衣搜身、减少人工体腔检查,例如使用低辐射性X光人体扫描仪。在此背景下,请说明审查有关脱衣搜身或体腔检查命令的程序,包括值班主管的作用,还请介绍是否建立任何独立机制以监测此类搜身;

(d)参与体腔检查的医疗人员与护士的一般职能。他们是否为监狱/羁留场所卫生保健部门工作人员,从而也负责对接受其搜身检查的被羁留者提供治疗?

(e)关于搜查有特别需要的被羁留者的新指令。请解释为什么该指令限于16岁以下的儿童,以及“合适成人”一词的含义。

19. 请按照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性意见(第11段),详细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例如培训和提高认识的活动,来纠正认为“警察执行涉及卖淫罪的任务时虐待有关人员可以容忍”的态度。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保护此类涉案人员?是否对此类虐待的指控展开调查?如果指控经证实,责任人是否已被追究?

20. 请说明惩教署、入境事务处和警务处在对变性者进行搜身检查和羁留方面的政策。

21. 请告知委员会是否在处理游行示威方面为执法人员制定了指引,包括何时使用武力和人群控制方法。

第12和13条

22. 请对有关警察攻击和平示威者及过度使用武力的报告作出评论。报告称在2014年9月至12月的示威(被称为“雨伞运动”)等活动中,警察使用了胡椒喷雾、水炮、警棍和催泪瓦斯。在此背景下,请说明是否就2014年10月15日在金钟示威区发生的曾健超声称被多名警察殴打一事展开调查。还请告知委员会在“雨伞运动”中的被捕人数,羁留时间,他们是否得到律师帮助和对酷刑或虐待的投诉件数。是否已经对上述事件开展调查?是否已经启动任何纪律处分和/或刑事诉讼程序?如果是这样,且指控经证实,实施者是否已经得到惩罚?

23. 请按照委员会上一次建议(第12段),进一步提供以下信息:

(a)已采取或设想采取哪些措施以设立完全独立的机制,负责受理和调查对警察行为不当的投诉;

(b)在报告期间,投诉警察课收到的对酷刑或虐待的投诉件数,展开调查的件数,提起起诉的件数,以及如果投诉经证实,对实施者定罪的案件数。还请说明对罪犯所判刑罚和提供的赔偿,包括补偿;

(c)判定一件投诉证据充足或不足的标准以及案件被判“不追究”或被撤销的理由;

(d)现有哪些制衡措施,确保向投诉警察课提交的投诉得到彻底、公平和独立的处理。请特别说明现有哪些措施以确保原告不会受到警察或其他官员的胁迫,要求其撤销或放弃投诉。如何确保投诉警察课的独立性,以使调查者与被调查者间没有上下级或机构上的联系?

(e)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未予以支持的投诉案件数量及原因;

(f)监警会会见证人计划的参与度数据以及为提高参与度作出哪些努力;

(g)如何委任监警会成员、选择标准是什么。关于定期报告第13.6段,请澄清监警会成员来自“社会各界”的意思;

(h)现有哪些措施以确保监警会成员有时间和必要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完成该机构的职责。在此背景下,请详述关于强制监警会成员出席活动的规定;

(i)在报告期间,监警会对投诉警察课调查展开的预先安排和突击观察次数,以及访问监狱的次数。

24. 请向委员会说明新近在以下部门登记的对酷刑或虐待投诉件数:(a)惩教署投诉调查组/投诉委员会;(b)入境事务处;(c)香港海关;(d)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以及调查结果和启动与结案的纪律处分、民事和刑事诉讼件数。请说明中国香港是否正在考虑在上述执法部门中设立独立的投诉机制。

第14条

25. 关于定期报告的第14.1段,请详细说明有关补救和赔偿的措施,包括自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法院裁定且实际向酷刑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提供的康复手段。请说明申请赔偿件数、批准件数、判定赔偿数额以及每起案件实际赔偿数额。还请提供关于赔偿项目的最新详细信息,包括为酷刑和其他虐待受害者提供的医学和心理援助。

第16条

26.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实际措施确保在所有环境中包括家庭、替代性照料和日托机构明确禁止体罚儿童,并废除“合理体罚”的抗辩。还请说明按照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见CCPR/C/CHN-HKG/CO/3第16段)作出哪些努力,推广积极、非暴力、参与式育儿方法和儿童惩戒措施、加强体罚危害性宣传。

27. 针对人权事务委员会(CCPR/C/CHN-HKG/CO/3第21段)、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C/CHN/CO/7-8第65段)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E/C.12/CHN/CO/2第43段)的建议,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来强化保护外籍家庭佣工的机制,尤其是女性,使她们免于在类似于强迫劳动或虐待的环境中工作。已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追究虐待工人的雇主的责任?还请向委员会说明中国香港最近是否正在考虑废除“两周制”,即外籍家庭佣工必须在合同结束两周内离开香港的规定,并请说明外籍家庭佣工必须在雇主家里住宿的规定。请提供数据说明在香港对外籍家庭佣工实施暴力的情况。

28. 请告知委员会已采取或设想采取哪些措施以废除变性者为获得官方性别认可必须进行外科手术的要求。

29. 请说明双性儿童接受手术或其他程序的案件以及这对儿童产生的生理和心理影响。中国香港是否统计先天性性别变异儿童的数据?

其他事项

30. 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任择议定书》延伸适用于中国香港的进展,如相关,请说明拖延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