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CHN/Q/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5 February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1月1日至19日

中国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CHN/5)之前收到的问题单*

关于《公约》第1至16条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包括有关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的资料

第1条和第4条

1. 是否根据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32和第33段),将《公约》第1条所载酷刑的定义纳入国内法律?是否有法院直接适用《公约》,包括适用《公约》对酷刑的定义的案件?

2. 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已采取或考虑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刑法》草案与《公约》相符?请阐明为了确保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酷刑行为进行适当惩处,采取了哪些立法措施,在《刑法》中纳入有关酷刑行为的刑事责任、施行酷刑的企图、发布施行酷刑的命令、合谋参与酷刑等问题的具体条款?自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提出建议(A/HRC/11/25,第114段)以来,法律和司法改革在使中国的刑法符合《公约》第1条和第4条的规定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3. 请澄清《公约》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国内法院是否援引《公约》所载权利作为案件的根据或作为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指南?

第2条

4. 鉴于委员会先前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第11段),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在拘留期间施行酷刑行为,特别是:

根据国际标准,让被拘留者尽快接受法官审讯并缩短审前拘留的时间。请对有关仍然过度采用审前拘留以及在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中采用无限期审前拘留的报告进行评论。请提供确切资料,说明批准将刑事嫌疑人的审前拘留时间延长至30天或37天的具体情况。还请提供统计数据,说明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的三天期限以上被延长审前拘留时间的刑事嫌疑犯的人数,按性别、地点和所称罪行分列。

对包括青少年在内的所有被拘留者进行有系统的登记,并保留所有审前拘留时间的记录。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登记时记录的信息:这类信息是否记录了实际拘留/羁押结束的时间;是否记录了陪伴嫌疑人来到拘留场所的负责逮捕的警员或任何其他执法工作人员的姓名;是否允许家属接触这类登记记录?请报告与这类登记工作相关的过失或渎职情况;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遵守规定,并对未妥为完成这类文件的行为给予处罚。

在现实中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开始被拘留时起即享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与自己挑选的律师和医生接触、与家人联系,以及获得人身保护令等。请提供资料,说明被拘留者和嫌疑人如何行使与医生接触的权利:他们能否要求体检?有多少人在自己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接受了体检?还请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有一开始即放弃这一权利的人提出投诉的情况。还请提供详细的统计数据资料,说明医生对被拘留者进行体检后报告的酷刑案件的数量,以及这类案件的结果:是否对这些案件启动调查?还请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存在禁止被拘留者,尤其是涉及“国家机密”案件的被拘留者行使接触律师的权利的情况。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在这种情况下,接触律师需经过一个批准程序,请提供有关这一程序的详细资料:被拘留者如何进行这一程序?并提供统计数据,说明有多少被拘留者因其案件属于“国家机密”法的范畴而被剥夺与法律顾问接触的权利,并提供剥夺其这一权利的理由。请提供资料,说明在开始时放弃接触辩护律师权利的被拘留者以后可否行使这一权利、提出投诉,或在后来接受法官审讯时提及这一问题。

5. 请说明在被拘留者与其律师和医生会面时警察是否在场,是否使用音频设备监听。请对人权活动者黄琦2008年7月被判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的案件进行评论。据报告,他在9月第一次与律师见面之前被隔离关押100多天,在被拘留期间得不到医疗服务。他的家人也在他被捕后被剥夺了探视的权利(A/HRC/13/39/Add.1,第37段)。

6.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8段),请提供资料,说明:

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CERD/C/CHN/CO/10-13,第19段),采取了哪些步骤废除或修订有损律师独立性的条款,包括《刑法》第30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此外,请说明为了防止和打击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工作任何形式的干涉,以及为了快速、有效和独立地调查这类干涉行为,以便将负责任者绳之以法,采取了哪些措施。请提供有关这类案件结果的资料。

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对《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立法修订表示关注(A/HRC/11/41/Add.1,第71至76段,第90段),缔约国对这些关注如何评论?

有关持续恐吓、压制和骚扰代理敏感问题案件的律师,以及以任意理由对这些律师进行拘留和定罪的指称,包括有关两名人权律师唐吉田和刘巍的案件,他们的律师执业证书于2010年5月被政府当局吊销(A/HRC/13/39/Add.6, 第21段)。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及一些辩护律师和其他人权维护者因为其职业活动而面临司法和其他诉讼程序的案件(A/HRC/14/26/Add.1,第226段),请对这类案件作出评论。

关于以恐吓和其他方式阻碍律师独立工作的案件的调查数据和结果。

7. 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及的高智晟的下落,以及拘留他的原因。根据中国政府2009年4月14日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供的资料,他在北京被处以缓刑,但有报告说,他在2010年4月后再次失踪(A/HRC/13/31,第128至129段)。还请说明是否向他提供所有的基本法律保障,包括在缓刑期间和现在与自己选择的律师接触和与家人联系。

8.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了充分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人权行动计划》)采取了哪些步骤,并提供具体数据。缔约国在该行动计划中承诺与酷刑现象作斗争,并继续进行立法、司法和行政改革,以便使国内法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相衔接。请提供具体数据,说明在制定和改善执法及司法监督机制、在审讯前后对被拘留者进行体检,以及根据《人权行动计划》改善被拘留者待遇等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是否公开发布对《人权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结果?

9.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3段),请提供资料,说明:

采取了哪些步骤取消或减少行政拘留,包括“劳动教养”(劳教)。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审查劳教制度的情况,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此目的开展的讨论。说明为了“改革和完善”劳教制度,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状况。制定了哪些计划,对有关过去被劳教者,尤其是对某些宗教和少数民族团体成员在劳教时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调查。

提供目前被行政拘留者的统计数据,说明拘留他们的原因、质疑这类拘留的途径,以及是否为这类被拘留者提供保障。有多少质疑这类拘留行为的起诉?起诉的地点和结果如何?鉴于缔约国后来的回应(CAT/C/CHN/CO/4/Add.2,第8页),请提供资料,说明相关人士陈述案情和为自己辩护的案件情况,以及根据《国家赔偿法》对被错误劳教者给予赔偿的情况。

说明各地近期通过法令,允许以劳教制度作为对“异常上访”案件进行处罚的情况,以及近期有报告说,包括陈玉莲和刘嘉远在内的一些个人因实际上访或被认为可能上访而受到警察虐待的情况。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者在行政拘留期间受到的待遇,以及据称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虐待事件表示关注(A/HRC/13/39/Add.6,第20段和第47页),缔约国如何答复这一关注?

10.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6段),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对1988年《保守国家秘密法》所作的修订。说明就评估缔约国遵守《公约》条款的情况而言目前提供资讯的状况如何,包括提供各种形式的拘留和羁押场所被拘留者的统计数据。经修订的法律是否载有条款,确保可就确定某项事务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案件向独立法庭提出上诉,确保卷入国家秘密案件的所有嫌疑人有权立即接触他们自己选择的律师?还请向委员会说明,定于2010年10月生效的新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国家秘密的现行法律有何影响?请提供被拘留者质疑有关某事项构成国家秘密的决定的案件数量和结果。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将资料归类为国家秘密的程序,以及确定这种归类形式的标准。

11.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7段)以及缔约国后来的回应(CAT/C/CHN/CO/4/Add.2, 第11页),请提供以下资料:

与监测《公约》在国家一级的执行情况相关的统计数据,按照性别、民族、年龄、地理分布以及剥夺自由的类型和地点分列。请提供数据,说明对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情况、拘留条件、公务人员实施虐待、行政拘留、死刑案件,以及暴力侵害妇女、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情况。如果所要求的数据尚未汇编完成,则请说明何时可提供这些数据。

缔约国作出了哪些努力,以建立科学有效的数据收集、管理和信息传播系统。

12.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4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后来的回应中声明该国不存在法律规定以外的拘留场所(CAT/C/CHN/CO/4/Add.2,第9页),但委员会仍然收到有关任意行政拘留,即所谓“黑狱”的报告,囚犯在这些场所被剥夺了基本的法律保障。请阐明缔约国对四名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有关秘密拘留的联合研究报告的立场,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在该报告中提及若干紧急信函,其中涉及对被控犯有分裂主义和其他国家安全罪的西藏人的秘密拘留案件,以及在2009年7月新疆自治区骚乱后发生的秘密拘留案件(A/HRC/13/42, 第168至170段)。

13. 鉴于2008年在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族自治州、县发生的事件以及2009年及后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生的事件,请提供资料,说明:

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充分依照《公约》,在羁押期间给予与上述事件相关的被拘留者基本的法律保障和保证人道待遇。

对有关2009年7月新疆自治区骚乱事件之后被拘留者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指控,以及对处决一些参与暴力事件的个人,主要是维吾尔少数民族成员的事件进行调查的情况。缔约国是否允许独立观察员,包括人权理事会的少数群体问题独立专家(A/HRC/13/23,第4段和第17段)进入所有冲突地点、接触相关文件、证人和被拘留者?

提供两起事件中被拘留、审讯和定罪的人数,包括有关惩罚的资料,按照性别、年龄和所属少数民族分列。还请提供统计资料,说明2008年3月和2009年7月事件之后被拘留者提出的虐待起诉的数量,这些起诉中有多少进行了调查,以及调查的结果。

14.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24段),请提供资料,说明:

为确保快速、公正和有效地调查警察和相关公共机构的歧视或暴力行为采取的实际步骤。请提供资料,说明对具有民族动机的暴力和歧视行为进行调查的情况,包括对这类行为定罪的实例。

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CERD/C/CHN/CO/10-13,第11段),在制定综合法律以消除以民族或族裔背景为由的歧视方面取得的进展。

按照少数民族分列有关少数民族执法人员的数据,以及为增加这类执法人员的数量采取或设想采取的步骤。

为审议2008年的上一份报告开展对话时向缔约国代表团转交的载有817人名单的问题。

阿布德里伊姆的现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也提出过这一问题。

15.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25段),请提供资料,说明有关一些法轮功学员遭受酷刑和被非自愿摘除器官的指控是否接受了独立调查。具体而言,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发现,器官移植手术的增加与“开始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时间恰好一致,要求进行全面调查,以澄清不实之处,缔约国对这一要求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有人因这方面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解职或调职?请对有关周向阳、胡艳荣等法轮功学员和王永航等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被非法逮捕、施行酷刑并在羁押时受伤致死的指控(A/HRC/13/39/Add.1)作出评论。

16.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27段),请提供资料,说明:

采取了哪些包括立法在内的措施,以打击贩运妇女、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和抛弃女婴等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对所有有关虐待和凌辱的指控进行调查及保护受害者。

提供数据,说明对这类暴力行为的投诉、相关调查、起诉、定罪和适用处罚的情况。

为这类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保护的情况,包括她们获得医疗、社会和法律服务及临时住所或庇护所的情况。

得到这类保护的受害者人数、向她们提供保护的具体形式,以及根据《婚姻法》第三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其他相关法律对犯罪者判刑的人数。

17.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29段),请提供资料,说明在预防、投诉、调查、起诉和惩处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回应有关执行人口政策时使用强迫和暴力手段的指称。请提供资料,说明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在执行这类政策时采用强迫和暴力措施的责任者进行调查和起诉的情况,酌情详细介绍调查和起诉的结果、实施的处罚以及提供的相关补救措施。鉴于缔约国在回应中作出的评论(CAT/C/CHN/CO/4/Add.2, 第17页),请详细说明缔约国对临沂的官员进行了怎样的调查、起诉和惩处,对这些官员适用了哪些类型的处罚和纪律措施。

第3条

18.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26段),请提供资料,说明:

采取了哪些措施使国内法律和政策与《公约》第3条相符,从而防止在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采取了哪些步骤制定适当的甄别程序,以便确定将被遣返的人员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实质性危险。请提供资料,说明要求对有关引渡或驱逐的决定进行复审或提出质疑的上诉程序,并列举与《公约》第3条相关案件的判决实例。

对在缔约国领土上被逮捕的寻求庇护儿童和妇女的待遇。

提供数据,说明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的人数和地理来源,以及从中国领土驱逐、引渡或以其他方式遣返的情况,包括驱逐、引渡和遣返到哪些国家。请提供因酷刑危险否决驱逐或引渡或遣返的案件数量,包括将相关人员遣返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情况。制定了怎样的遣返后监测安排?

缔约国与难民署之间的关系和合作状况,尤其是在涉及穿越中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境的人员案件方面的合作情况。

19. 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一些未经政府许可越过边境的北朝鲜公民被中国政府抓获并强迫遣返。考虑到私自离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属于刑事犯罪,请对越过边境者在监狱营中常常受到酷刑和虐待的指称作出评论,如84岁的郑尚安(Jeong Sang-un)的案件。请提供有关这一案件的资料,并说明在遣返老人或残疾人方面采取了哪些与医疗检查和法律咨询相关的措施。

20. 拘留移民的场所或拘留中心是否为移民儿童提供适当的基础设施?请说明移民儿童在到达和/或等待引渡时被行政拘留场所的情况。他们可否容易地获得免费的医疗服务和法律咨询,包括了解如何对一项驱逐令提出有效上诉?儿童平均在这类场所停留多长时间?他们能否自由来去?此外,是否制定程序,在引渡或遣返时快速辨认出被贩运的受害儿童?

第5条和第7条

21. 请说明自审议上一份报告以来,缔约国是否以任何理由否决另一国因某人有施行酷刑嫌疑而要求引渡的请求,并因此启动诉讼程序。如果存在这类情况,请提供资料,说明这类诉讼案件的情况和结果。

22. 请提供资料,说明国内法律如何规定对酷刑罪行的普遍管辖权、目前这方面的做法实例,以及任何相关的案件实例。

第10条

23.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36段)以及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建议(A/HRC/11/25, 第114段),请提供资料,说明在以下方面提供指导和培训的情况:

为各级执法人员提供有关人权方面的培训,尤其包括对囚犯的待遇、第3条“不驱回”义务,以及禁止酷刑的绝对性质等。请提供资料,说明在非胁迫性调查技能和注重两性差异方面的培训情况,包括与暴力侵害妇女、家庭暴力和贩运人口问题相关的培训情况。

向法官和检察官提供有关与《公约》相关具体义务的培训。

根据《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内容等国际标准,向与囚犯打交道的医务工作人员提供辨别酷刑和虐待迹象方面的指导。制定了哪些保障措施,确保医务工作人员能够不受警察威胁,可独立于警察对受害者进行检查?

24.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制定和实施一套办法,用于评估向执法和司法官员以及基层干部提供的有关辨别酷刑或虐待迹象以及防止和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培训的有效性。请说明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在这些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第11条

25. 请提供资料,说明自审议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制定的任何新的审讯规则、指示、方法和惯例的情况,以及对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羁押安排,说明为了防止任何酷刑或虐待案件,多长时间对这些规则及安排进行一次审查。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2段),请具体说明在以下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确保对所有拘留期间死亡的事件进行独立、公正的调查,起诉那些施行酷刑、虐待或玩忽职守导致被拘留者死亡的人。请说明这类调查的结果,包括对责任者实施处罚和向受害者家属提供救济的情况。缔约国在回应(CAT/C/CHN/CO/4/Add.2, 第7页)中提及,2008年有14名在押人员在看守所被殴打致死,请提供资料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后来发生的其他任何案件的情况。一直有关于在押人员因酷刑或虐待在监狱、劳改场所和警察拘留中心死亡的报告,包括《浙江日报》发表报告说,自2010年初以来,又发生了五起在押人员在看守所死亡的案件,请对这些报告作出评论。

对所有拘留场所现有和可用的医疗服务进行系统性审查。已注意到,缔约国在回应中声明“中国的拘留场对所有的在押患病者给予及时治疗”。请对北京市公安局拒绝向胡佳提供必要的药品以及拒绝向他转交其亲属送到拘留中心的药品的指称作出评论。鉴于缔约国的回应,请提供详细的统计数据,说明在押人员的健康档案和治疗情况(CAT/C/CHN/CO/4/Add.2, 第7至8页)。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在回应中提及的公安机关督察对监管场所进行调查的结果。

26. 请提供资料,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09年中对拘留中心管理情况进行联合审查的结果,以及采取了哪些具体步骤,处理自联合审查以来在押人员在国家看守所死亡的问题。

27.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28段),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对看守妇女和女童的执法官员进行监督,提供对所称发生在看守所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调查数量,包括有关起诉一名驻劳教所检察员以及负责任者对在押人员施加迫害的情况。是否有官员被解职或受到处罚?请详细介绍有哪些审讯规定对被警察羁押的妇女以及在审讯期间对妇女提供保护。

28. 就国家看守所所有在押人员和其他人员而言,采取了哪些措施对性暴力行为进行监测、预防和惩处?

29. 请说明缔约国如何确保:(一)被羁押的儿童得到照顾、保护和所有必要的个人援助和保障措施,即他们可能需要的社会、教育、职业、心理、医疗和物质保障;(二)少年的物质环境和食宿条件符合《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此外,请提供资料,说明关押在警察拘留中心或其他场所的儿童人数、他们的年龄,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与成人分开关押,甚至按年龄段将儿童分开关押。

第12条和第13条

30. 请提供详细的统计数据,说明有关执法官员实施酷刑和虐待或在其默许或同意下实施酷刑或虐待的投诉情况,相关调查、起诉、定罪和适用刑法或纪律处罚的情况,按照所犯罪行、民族、年龄和性别分列。

31.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20段和第31段)以及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E/CN.4/2006/6/Add.6,第83段),请提供资料,说明:

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打击对侵犯人权行为有罪不罚的现象,包括由公务人员以及私人行为者在政府官员的默许或同意下施行的失踪和酷刑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采取了哪些措施制定一个有效和独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对所有有关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快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使犯罪者在接受适用的纪律处罚以外受到起诉,并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其作出判决。请阐明检察院在行使监督监狱的职能时,尤其是在身兼执法人员的上级机构和检察机构的双重身份的情况下怎样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制定了怎样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检察院能够在监督监狱以及行使调查职能时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制定了怎样的机制,使在押者能够提交有关虐待或酷刑的指控而不用害怕受到报复,并保证对他们提出的投诉案件进行快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

是否规定在调查程序期间要求有初步证据的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所有嫌疑犯停职或转岗。为加强信访办公室的独立性、任务和资源(A/HRC/WG.6/4/CHN/3,第24段)作出了哪些努力?请对有关实施酷刑者极少被停职、起诉或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报告作出评论。

自审查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相关的投诉情况。请提供相关案件的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依照罪行的严重程度对被控施行酷刑或虐待者进行审讯、起诉和判刑的情况。

有关囚犯根据《监狱法》第47条,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的数据(CAT/C/CHN/Q/4/Add.1,第32页)。这些信件涉及哪些内容?信件的结果如何?

32.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21段),请阐明对1989年在北京镇压民主运动进行任何调查的结果,包括有关自那时起一直被拘留的人的情况,这些人的下落、刑期,以及缔约国是否或何时将他们的情况告知其家属?此外,对在那一时期过度使用武力、实施酷刑和其他虐待的官员以及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者,缔约国是否将他们的情况告知家属,或将这些资料公之于众?有报告说,2009年6月,至少有五名活动分子因纪念该运动二十周年组织活动被送到劳改农场劳教,政府官员为了防止一些人组织或参加纪念活动,骚扰并暂时拘留了几十人,请对这些报告作出评论。

第14条

33. 请提供资料,说明自2008年审查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向酷刑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了哪些补救和赔偿措施,包括通过法院命令和实际提供的康复手段。这方面的资料应包括要求赔偿案件的数量、要求获得批准的数量、命令提供赔偿的金额以及每个案件实际赔偿的金额。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包括向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其他暴力和人口贩运案件中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供的康复方案范围如何?是否向这类受害者提供医疗和心理援助?请阐明为了充分执行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30段)和新的《国家赔偿法》采取了哪些实际步骤,特别说明获得赔偿的程序以及实际提供赔偿的情况。

第15条

34. 请提供资料,说明特别是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采取了哪些步骤,确保以证据而非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以及确保任何诉讼程序不援引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的供述作为证据,只有对被控施行酷刑者的诉讼案件除外。请说明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影响,包括执行措施的有效性,如2010年7月1日生效的新规定对禁止利用刑讯逼供取得证据发挥了怎样的效力?请提供资料,说明援引新规定的所有案件情况以及每项案件的结果。请提供统计资料,说明在多少起案件中有被告声称因遭受酷刑而招供、这类投诉导致的调查数量,以及进行调查的结果,包括对被判罪的施行酷刑者予以惩处以及向受害者给予补救和赔偿的情况。

35. 具体而言,还请提供资料,说明是否以及如何对据称杨春林在讯问期间遭受酷刑逼供的案件进行调查, 包括提供资料,说明他在提出起诉后是否接受了医生检查,如果接受了检查,是在调查的哪个阶段。请提供资料,说明对这一案件进行调查的结果。

36. 缔约国是否对包括甘锦华案件在内的有关采用酷刑和其他强迫手段逼供的报告进行调查?甘锦华在该案中声称因遭受酷刑招供,对其死刑判决提出上诉,但上诉被驳回(A/HRC/14/26/Add.144,第220至224段)。请说明在审讯室对参加审讯的所有人进行录音或录像的做法是否普及全国,并提供有关采用这类手段的统计数据和结果,或因此对执法人员或其他官员提出起诉的案件情况。

37. 请向委员会说明樊奇航对其死刑判决上诉的情况。据报告,樊奇航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录像资料,其中有樊奇航陈述警察对其刑讯逼供的情况。

第16条

38.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9段),请对针对人权维护者施加暴力和恐吓行为的指控做出评论,这些人权维护者包括人权活动人士和上访人员、抗议强制拆迁和查封住房的住房和土地权活动人士、维吾尔族和藏族维权人士、环保活动人士、援助艾滋病患者活动人士和劳工权利活动人士。委员会收到的报告,包括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报告指出,人权维护者受到威胁、恐吓、骚扰、监视、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确保对包括维护人权者在内的所有人提供保护,使其不因其从事的活动而遭受恐吓、不公正的监禁或暴力行为,并对这类行为进行快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39. 有报告说,包括刘晓波和王德邦在内的《08宪章》的签字者,以及为非政府组织――维权网有关中国人权维护者处境的报告提供资料者,这些人不断受到骚扰和恐吓,包括被逮捕和拘留(A/HRC/13/22/Add.1,第298至396段)。请对这些报告作出评论。

40. 有报告说,有政府官员对人权维护者进行恐吓和虐待的情况,包括徐义顺和刘沙沙案件,请对这些报告作出答复。对这些案件进行调查的状况如何?还请提供资料,说明服满四年零三个月刑期后于2010年9月出狱的人权维护者陈光诚的案件情况。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陈光诚和他的家人仍然受到严密监视,还受到警察的骚扰和恐吓。请对这些报告作出评论。还请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对陈光诚在被拘留期间遭受虐待和酷刑,包括对其罹患慢性病而得不到治疗的指控进行调查。

41.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34段),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新制定的法律条款的影响和效果,尤其是《刑法修正案》草案有关限制适用死刑以及确保根据《公约》对所有死刑犯给予保护的条款。是否已将这类信息公之于众?《保守国家秘密法》是否仍然禁止将其公之于众?被定罪的死刑犯是否必须24小时佩戴脚镣?目前这种做法用于多少案件?是否对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有关未经死刑犯自由和知情同意被摘除器官的问题进行调查(A/HRC/7/3/Add.1,第36段)?如果进行了调查,请提供调查的详细情况。

42.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35段),请提供资料,说明:

采取了哪些步骤,确保不因非医学原因违背个人意愿将任何人送入精神病院;确保医学原因所致非自愿住院以独立精神病专家的建议作为依据;缔约国有哪些决定允许被非自愿送入精神病院的个人提起上诉。

国家《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条款在个人非自愿住院的程序方面有何进展,个人如何对这类决定提出质疑,以及中央政府打算什么时候就该法律草案采取行动。

请对有关违背本人意愿将赵秀珍送入南安区精神病院的报告作出答复,并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对该事件进行调查。

其它问题

43. 缔约国拒绝接受普遍定期审议提出的有关执行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的建议,请缔约国对这一立场作出明确解释,此外,请说明缔约国为什么拒绝有关以下问题的建议:停止行政拘留、停止对行使言论自由、结社和集会自由权者的迫害、停止压制少数民族,包括藏族和维吾尔族人,以及消除对其他宗教信仰者的迫害等(A/HRC/11/37,第540至551段)。

44. 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缔约国针对恐怖主义威胁采取了哪些措施,还请说明这些反恐措施在法律和实际中是否对人权保障措施产生影响及产生怎样的影响,缔约国如何根据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确保遵守安全理事会的相关决议,尤其是第1624(2005)、第1373(2001)和1566(2004)号决议,使这些措施符合缔约国在国际法,尤其是在《公约》之下的所有义务(第37段)。请说明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培训的情况;根据这类法律对个人定罪的人数和人员类型;在法律和实际中向受反恐措施影响的人提供法律保障和救济的情况;是否存在关于不遵守国际标准的投诉案件;以及这些投诉案件的结果。

45.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38段)以及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提出的建议(A/HRC/11/25,第114段),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为充分执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2005年访问中国后提出的建议(A/CN.4/2006/6/Add.6)采取了哪些措施。请说明缔约国是否考虑邀请提出访问请求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包括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少数群体问题独立专家。

46.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39和40段),缔约国是否考虑对《公约》第21和22条作出声明并撤销此前对《公约》的保留和声明,进而承认第20条规定的委员会的管辖权。

47.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41段),缔约国是否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主要人权条约,包括《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此外,中国是否采取步骤设立或指定一项全国机制,定期、独立地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不事先通知的访问,以便防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关于国家人权状况的一般资料,包括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新的措施和进展

48.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自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为在国家一级增进和保护人权制定相关法律和体制框架的新的进展,包括任何相关的判例。

49. 请提供详细和相关资料,说明自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为在国家一级增进和保护人权,在政治、行政和其他方面采取的新的措施,包括任何国家人权计划或方案,为这些计划和方案划拨的资源及其手段、目标和成果。

50. 请提供任何其他资料,说明自2008年审议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为执行《公约》和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了哪些新的措施和取得的进展,包括提供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有关与缔约国发生的任何事件以及与《公约》相关事件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