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瓦努阿图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3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451次和第452次会议(见CRPD/C/SR.451和452)上审议了瓦努阿图的初次报告(CRPD/C/VUT/1),并在2019年4月5日举行的第47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瓦努阿图按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其拟订的问题清单(CRPD/C/VUT/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VUT/Q/1/Add.1)。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富有成果的对话,对话期间提出了许多问题,并赞赏缔约国对执行《公约》的积极态度和承诺。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批准《公约》以来为制定执行《公约》的立法和政策框架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通过了:
国家残疾人包容性发展政策(2018-2025年);
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部门国家残疾人包容政策(2016-2020年);
国家可持续发展计划(2016-2030年),其中包括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政府服务、建筑和就业机会;
基于社区的康复行动计划(2014-2024年);
《国家建筑法》,2013年;
包容性教育政策和战略计划(2010-2020年);
精神卫生政策和计划(2009-2015年);
教育政策和教育中的性别平等政策(2005-2015年),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享有与男子和男童平等的权利。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核可了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切实享有权利“仁川战略”(2013-2022年)、太平洋区域残疾人战略(2010-2015年)和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2003-2012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在司法和社区服务部于2016年进行立法审查之后,推迟了不符合《公约》的立法的废除和修订工作;
在法律和实践中使用贬损残疾人的术语;
缺乏执行与残疾人有关的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具体法律,国家残疾人包容性发展政策(2018-2025年)的实施有限;
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没有有效地参与法律和政策制定工作或影响到残疾人的事项的决策进程。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明确的时限内废除或修订所有歧视性立法,遵守《公约》,并确保在这一进程中征求残疾人的意见和让其进行有意义的参与;
在法律和实践中,包括在媒体中杜绝使用一切贬损残疾人的用语;
毫不拖延地颁布一项残疾法案,其中包含《公约》所载的残疾人权模式和符合《公约》的评估机制,并采取措施有效执行国家残疾人包容性发展政策》(2018-2025年);
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确保残疾人,包括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通过其代表组织充分参与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工作以及决策。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立法,包括将拒不提供合理便利作为一种歧视形式;
残疾人面临交叉歧视,缺乏关于遭受这种歧视者人数的数据;
缺乏向遭受歧视的残疾人提供补救的机制。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宪法》第5条和其他相关立法,将残疾列为禁止的歧视理由,并确保国家残疾人包容性发展政策(2018-2025年)下的反歧视框架涵盖一切形式基于残疾的歧视,并将拒不提供合理便利作为一种歧视形式;
处理并明确禁止对残疾人的交叉歧视,收集按性别、年龄、残障类型和居住地分列的多重和交叉歧视数据;
建立机制,监测对基于残疾的歧视的申诉,并向遭受歧视的残疾人提供法律补救和支助。
残疾妇女(第六条)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
缺乏为残疾妇女提供的合理便利。
1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
在村一级加强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权利的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对她们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
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不被剥夺合理便利,例如在教育、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任何领域的经济活动中提供个性化支持,包括残疾妇女的有意义参与。
残疾儿童(第七条)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资料说明为改善残疾儿童参与早期识别和干预方案的机会而采取的措施,国家残疾政策和行动计划(2008-2015年)已经到期而未被延长;
残疾儿童因受到歧视而缺乏对提高认识活动的参与。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延长国家残疾政策和行动计划(2008-2015年),并确保其执行,特别是按照先前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的规定,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适当的援助和支持,包括早期识别和干预方案;
采取措施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并加强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其父母、家庭和社区对残疾儿童权利的认识。
提高认识(第八条)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针对残疾人的污名化及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和态度普遍存在;
缺乏关于残疾人权利的、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充分参与其设计和执行的持续提高认识方案。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和执行必要措施,采取以人权为本处理残疾问题的方针,消除对残疾人的污名化、偏见和成见;
通过一项提高认识国家战略,并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如媒体和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的参与下,开展持续的提高认识运动,包括在农村地区开展这类运动。
无障碍(第九条)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尽管2013年通过了《国家建筑法》,但建筑物仍然无法供残疾人无障碍进入;
缺乏无障碍交通;
残疾人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机会仍然有限;
残疾人得不到充分的补救;
对不遵守无障碍标准和准则,包括在利用外国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中不遵守这些标准和准则的行为,没有规定任何法律制裁。
1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无障碍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公约》第九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9和具体目标11.2和11.7之间的联系,特别是:
为执行《国家建筑法》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确保在缔约国全国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公共交通;
执行信息和通信技术政策(2012年),为残疾人提供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机会;
发展和促进所有无障碍模式的使用,如手语、字幕、盲文和易读模式,并为使用这些模式的笔译和口译制定能力建设方案;
建立监测《公约》第九条遵守情况的机制,为残疾人提供补救办法,并对不遵守无障碍标准和准则,包括在利用外国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中不遵守这些标准和准则的行为实行制裁。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并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没有充分参与国家、省和社区各级的减少灾害风险计划。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残疾人在2018年撤离安巴岛时被留在后面,而且没有采取统一措施,建立一个所有残疾人,不论其残障类型如何,都可使用的紧急通知系统。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改善所有类型的残疾人,特别是有视觉和听力障碍的人以及智力残疾者获得预警信息的情况;
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就国家、省和社区各级所有减少灾害风险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和可持续发展目标11和13,采取一项全面战略,其中应包含题为“将残疾人纳入减少灾害风险工作:瓦努阿图残疾人在热带风暴‘帕姆’期间和之后的经历以及对人道主义机构的建议”的联合研究报告中所提出的建议;
继续确保国家灾害管理办公室下设的专题组,包括两性平等和保护专题组,充分满足所有残疾人在应对灾害风险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有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继续因残疾而被剥夺法律权利能力。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毫不拖延地废除和修订以残障为由限制残疾人法律权利能力的所有法律规定;
用尊重残疾人自主权的辅助决定制度取代所有替代决定制度,并提高残疾人、其家庭和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相关官员对残疾人权利,特别是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的认识。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各种障碍,包括警察局和法院缺乏实际无障碍环境,以及缺乏程序便利和法律援助等,残疾人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司法人员和警察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水平很低。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注意《公约》第十三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之间的联系,并特别建议:
确保残疾人获得程序性和适合年龄的便利、免费法律援助和其他无障碍便利,例如使用手语、字幕、盲文和易读模式,并确保残疾人在诉诸司法方面不被剥夺合理便利;
在缔约国各省加强对司法和执法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官和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残疾人的权利;
提高残疾人对其诉诸司法权利的认识,包括通过司法系统向他们提供的法律援助、救济和补救。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有心理或智力残疾者,仍然受到基于残障而剥夺其自由的法律的制约,并缺乏资料说明为确保这些人不受任意待遇、包括监禁而采取的措施。
27.委员会回顾其《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A/72/55,附件一),建议缔约国:
废除立法包括精神健康法中允许基于残障而剥夺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自由的所有相关规定;
建立监测机制,确保有心理或智力残疾的人不会受到任意和强迫待遇,特别是导致监禁的治疗。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28.委员会对家庭和社区中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案件表示关切。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家庭保护法》作为保护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立法框架,与《公约》不符;
存在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儿童的案件,包括体罚;
申诉机制无法使用;
没有监测暴力侵害残疾人案件的机制,缔约国对针对残疾人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瓦努阿图妇女中心;
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的案件没有得到适当调查,施暴者没有受到惩罚;例如,对残疾妇女,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妇女的性虐待案件是通过妇女村的调解来处理的,这些村庄的当局对行为人处以罚款。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修订《家庭保护法》(2008年),改善对残疾人的保护,使其免遭暴力和虐待;
保护残疾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和虐待,包括加快颁布儿童保护法案,确保其符合《公约》,禁止所有场合的体罚;
建立无障碍机制,使残疾人能够报告对他们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并确保他们知道在哪里寻求援助;
加强瓦努阿图妇女中心和《家庭保护法》(2008年)下的授权人员和注册咨询师保护和支助残疾人的能力,并有效监测暴力受害者,特别是妇女的状况;
采取措施提高警察局下属的家庭保护股的能力,以调查和起诉暴力侵害残疾人,特别是有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的妇女和女童的施暴者。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妇女遭到未经其同意的强迫绝育。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防止和禁止未经残疾人自由和知情同意而对其实施的一切形式的强制医疗,包括强迫绝育,并确保有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的妇女或女童不遭强迫绝育。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通过了基于社区的康复行动计划(2014-2024年),但缺乏使残疾人能够在社区独立生活的充分支持,包括个人助理。
33.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划拨充足的资源,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支助,包括个人助理和社会保护,使他们能够在社区独立生活,以及选择在哪里和与谁一起生活;
建立机制,对基于社区的康复行动计划(2014-2024年)进行监测、评价和影响分析,以便在家庭和社区为残疾人提供保健和康复服务。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获得个人辅助器具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为便利获得辅助器具提供的财政支持不足。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基于社区的康复行动计划(2014-2024年)框架内采取措施,便利所有残疾人以负担得起的费用获得助行器、辅助器具和技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让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制定关于辅助器具的政策,并继续加强与其代表组织和省政府的伙伴关系;
对为残疾人购买的辅助设备和器具实行免税。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无障碍模式的信息和存在通信障碍,残疾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和获得信息方面面临挑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对手语的正式承认。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努力,使当地聋人社区能够与区域和国际聋人社区合作,发展一种供缔约国承认的国家手语,为手语翻译提供培训,并实行认证制度;
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改善以盲文和易读文本等无障碍模式提供所有公共信息的情况。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家庭和婚姻的歧视性立法,包括《婚姻诉讼法》(1986年)第1和第2条,以残疾为由禁止婚姻,包括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支助服务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废除或修订允许歧视残疾人的家庭和婚姻立法,包括《婚姻诉讼法》(1986年)第1和第2条;
为残疾儿童的父母和家庭提供充分的支助,包括咨询服务,以确保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与其家庭分离,并确保儿童不与其残疾父母分离。
教育(第二十四条)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许多残疾儿童留在家中,得不到接受全纳教育的支助;
两所提供全纳教育的学校中,有一所由于预算拮据而停止了其试点方案;
学校缺乏无障碍的教育材料、设施和无障碍的交流方式,包括手语、盲文、易读本和浅白的语言;
对教师和非教学人员进行的全纳教育权利方面的培训不足;
4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纳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4,特别是具体目标4.5和4.A, 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家庭及其社区对残疾儿童全纳教育权的认识;
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继续努力实施全纳教育政策和战略计划(2010-2020年),确保残疾儿童在所有主流学校享有接受全纳教育的权利,并提供个性化支持;
通过个性化支持,包括使用技术、课堂支持和无障碍学习材料,确保残疾人在各级教育中不被剥夺合理便利;
确保对各级教师和非教学人员进行关于全纳教育的持续培训,包括手语及其他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模式的培训。
健康(第二十五条)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残疾人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对保健人员进行的残疾人权利培训不足;
残疾人,特别是所有残疾妇女,包括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妇女,得不到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
缺乏关于向残疾人提供保健服务的数据。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执行卫生部门战略(2017-2020年)和其他立法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负担得起、无障碍和高质量的卫生服务;
确保医疗和保健专业人员接受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定期和强制性培训,包括基于自由和知情同意的个人保健要求方面的培训;
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的规定,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所有残疾妇女,包括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妇女,能够在社区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
收集按年龄、性别和残障类型分列的数据,以监测残疾人的医疗和保健服务情况。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残疾人就业机会不足,《就业法》(2006年)没有特别关注残疾人的权利;
缺乏监督公共和私营部门残疾人平等工作条件的机制;
工作场所缺乏对残疾妇女和智障人士的个性化支持;
劳动包容干事的任务仅限于为残疾人参与季节性就业提供便利;
获得营业执照的费用仍然是残疾人创业的一大障碍;
缺乏关于公共和私营部门雇用残疾人情况的官方数据或统计资料。
45.委员会参照《公约》第二十七条并回顾该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采取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包括修订《就业法》(2006年),促进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开放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机会;
确保劳动监察员拥有有效监测残疾人工作条件的任务授权和资源,确保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都有体面的工作,并确保同工同酬;
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在工作场所不被剥夺合理便利;
加强劳动包容干事的能力,为残疾人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
促进残疾人的自营职业机会,包括免除残疾人的营业执照费用;
收集关于残疾人在公共、私营和非正规部门就业情况的分类数据。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面临的贫困风险仍然最高,这影响到他们享有适足生活水平的权利。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在国家残疾人包容性发展政策(2018-2025年)框架内,缺乏针对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社会保护方案。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针对特别是生活贫困和需要高度支助的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社会保护方案,包括津贴,以支付与残疾有关的额外费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划拨充足的预算,确保社会保护和减贫方案的评估和资格标准符合《公约》。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民代表法》(2006年)附表4(“代表投票规则”)仍然限制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参与选举进程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有限,包括在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工作以及担任教师和保健专业人员方面。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包括修订《人民代表法》(2006年)附表4,以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人,享有充分参与选举进程的权利,包括自行进行无记名投票或由他们选择的人协助投票,同时充分尊重他们的自主权、权利、意愿和偏好;
通过一项战略,促进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在国家、省和社区各级的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决策性职位中的参与和有效代表;
以无障碍模式提供有关选举程序的信息。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运动(第三十条)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尽快批准并实施《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没有充分参与2009年人口普查的数据收集进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系统收集关于残疾人状况的分类数据,这使缔约国难以制定适当的公共政策。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下一次人口普查制定系统的统计和数据收集程序,根据残疾的人权模式,收集按性别、年龄、残疾、地理位置和与国情相关的其他特征分列的数据,并侧重于残疾人遇到的障碍,以便制定适当的公共政策;
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充分和有意义地参与数据收集的开展、实施和监测工作。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将《公约》纳入国际合作方案和基金的系统办法;
与残疾人组织的协商不足,残疾人在国际发展项目中,包括在关于使用可能影响残疾人权利的国际资金的决定中的参与和融入有限;
缺乏确保为促进残疾人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联系的具体计划。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符合《公约》的发展政策,将《公约》的原则和价值观纳入缔约国的所有发展合作政策和方案;
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确保就国际合作努力中所制定方案和项目的设计、实施、监测和评价工作与残疾人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并让残疾人参与这些工作;
将残疾人权利纳入《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执行和监测工作的主流。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建立独立的监测机制,而且残疾人没有通过其代表组织充分和有意义地参与监测进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在彭纳马、桑马和托尔巴省设立省残疾人问题委员会,作为省级协调中心,监测国家战略和《公约》框架的执行情况。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指定或设立一个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和委员会关于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见CRPD/C/1/Rev.1,附件)的独立监督机制;
确保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充分参与监测《公约》实施情况的进程;
立即在各省设立省残疾人问题委员会,以加强与《公约》有关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的执行和监测工作。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58.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建议所载的全部建议的重要性。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3段和关于教育的第41段所载的建议。
59.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手段,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地方当局、相关专业群体成员(例如教育、医学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0.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1.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1月23日前提交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便构成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