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案件的数量是判断来文程序价值的重要统计数字。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登记的案件数量较少,原因可能如下:
(a)不了解程序;
(b)由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一任择议定书》比较引人注目,一些申诉人可能根据该议定书提出申诉。
可作比较的是,1993年欧洲人权委员会登记了2 037多例个人申请。在1955年至1993年期间,共登记了23 114起申请,但其中只有1 445例被宣布为可予受理。
人权事务 委员会 |
消除种族歧视 委员会 |
禁止酷刑 委员会 |
|
登记的案件总数 |
720 |
8 |
53 |
已作出结论 |
239 |
4 |
7 |
宣布不可受理 |
224 |
1 |
18 |
中断或撤销 |
115 |
0 |
7 |
宣布可予受理,但仍未定论 |
41 |
0 |
3 |
在受理前等待阶段 |
101 |
3 |
18 |
其它 (已备案,待申诉人进一步澄清) |
数百件 |
0 |
12 |
登记案件的数量是判断来文程序价值的重要统计数字。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登记的案件数量较少,原因可能如下:
(a)不了解程序;
(b)由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一任择议定书》比较引人注目,一些申诉人可能根据该议定书提出申诉。
可作比较的是,1993年欧洲人权委员会登记了2 037多例个人申请。在1955年至1993年期间,共登记了23 114起申请,但其中只有1 445例被宣布为可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