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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1-4

2

将在委员会今后各届会议上审议的报告

5-7

2

妇女地位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

8-9

2

妇女地位委员会

8

2

人权委员会

9-10

2

附件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工作方法讨论会期间作出的决定

5

订正报告准则草稿

8

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对委员会工作的影响

13

2002年4月8日至12日在马德里举行的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的报告

15

* CEDAW/C/2002/II/1。

** 大会在第53/208 B号决议第8段决定,如果报告迟交给会议事务处,应在该文件的脚注内说明延误的原因。本文件迟交,但未按规定说明理由。

一.导言

1.本报告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转递2002年4月22日至24日在瑞典隆德、拉乌尔·沃伦贝格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研究所举行的讨论会所作出的各项决定。本报告也载有关于讨论会上已讨论但未达成协议的问题的资料,参加讨论会的有委员会19名成员,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该司三名工作人员以及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一名工作人员。已通过的决定和讨论过的问题载于附件一。

2.讨论会请秘书处编写订正报告准则草案供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审议。订正报告准则草案载于附件二。

3.同时也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妇女地位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各届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资料。委员会一名成员编写的关于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的影响及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的影响的说明分别载于附件三和四。

4.本报告第二章提供关于将在委员会今后各届会议上审议的报告的资料。

二.将在委员会今后各届会议上审议的报告

5.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拟订了一份将在委员会今后各届会议上审议其报告的缔约国名单。除哥斯达黎加以外,经委员会提名将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审议其报告的所有缔约国都能够在该届会议上提出其报告。苏里南也同意提交其初次报告。被邀请在2002年8月召开的委员会特别会议期间提交其报告的所有缔约国也能够在该届会议期间提交报告。

6.关于2003年1月举行的第二十八届会议,委员会决定邀请苏里南提交其初次报告;邀请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摩洛哥和斯洛文尼亚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邀请萨尔瓦多、以色列和肯尼亚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并邀请挪威提交其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苏里南将在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期间提交其初次报告,而以色列、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摩洛哥和斯洛文尼亚则无法提交其报告。卢森堡已同意在该届会议上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加拿大已同意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最后确定将在第二十八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名单时不妨考虑事实上尚未审议哥斯达黎加的初次报告和瑞士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报告。

7.关于2003年7月举行的第二十九届会议,委员会决定邀请法国提交其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邀请日本提交其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最后确定将在这一届会议上审议的缔约国名单和为今后各届会议拟订名单时不妨考虑到事实上厄瓜多尔已提交其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三.妇女地位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

A.妇女地位委员会

8.妇女地位委员会于2002年3月4日至15日和3月25日举行第四十六届会议。会议就下列两个主题问题通过了商定结论:“消除贫穷,包括通过在全球化世界内在妇女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赋予她们权力”以及“环境管理和减轻自然灾害:性别观点。”会议通过了五项决议,包括阿富汗境内的妇女和女童情况,该决定除其他外还敦促阿富汗临时当局和将来的阿富汗过渡当局高度优先处理批准《公约》的问题并考虑签署和批准其任择议定书。会议通过了与委员会的组织事项及其通信程序有关的四项决定。

B.人权委员会

9.人权委员会于2002年3月18日至4月26日举行了第五十八届会议。其中有些决议具体提到《公约》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a)关于苏丹境内的人权情况的第2002/16号决议,其中呼吁苏丹政府签署和批准《公约》,并确保妇女和女童充分平等地享受自己的人权;

(b)关于阿富汗境内的人权情况的第2002/19号决议,呼吁临时当局及其继承者高度优先批准《公约》并根据国际人权法充分尊重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刻不容缓地终止侵犯妇女和女童权利的一切做法;

(c)关于在所有国家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盟约》内所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问题的第2002/24号决议,呼吁各国考虑签署和批准《公约》的《议定书》。决议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任择议定书》草案问题独立专家的任期再延长一年,并授权在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设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以审议拟订一项《盟约》任择议定书的选择办法;

(d)关于人权与赤贫的第2002/30号决议,其中呼吁委员会在审议各缔约国的报告时考虑到赤贫和人权;

(e)关于人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的权利的第2002/31号决议,其中呼吁健康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工作中特别考虑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4;

(f)关于妇女平等拥有、利用和控制土地的权利以及平等拥有财产的权利的第2002/49号决议,其中鼓励委员会将这项决议的内容纳入其工作;

(g)关于将妇女人权纳入整个联合国系统的工作的第2002/50号决议,其中欢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特别顾问办公室、提高妇女地位司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共同工作计划(E/CN.4/2002/82-E/CN.6/2002/6)内提议制定关于从《公约》和《议定书》开始的国际人权文书多媒体培训一揽子办法,并注意到提议召开一次由各国人权机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器和委员会参加的会议以讨论消除性别歧视的战略。同时也鼓励联合国系统所有实体有计划地持久加强注意委员会的建议以确保在其各自工作中更好地利用其总结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敦促批准或加入《公约》以实现普遍批准并促请还没有签署、批准或加入《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考虑这样做,要求限制保留意见和审查保留意见以求撤消,以及违反《公约》目的和目标的撤消,并敦促《公约》缔约国充分执行,特别是通过国家立法、政策和做法来执行《公约》,并考虑到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建议;

(h)关于贩卖妇女和女童的第2002/51号决议,其中请各条约机构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继续处理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并尽可能广泛地交流其知识和最佳做法,并敦促考虑签署和批准《公约》及其《议定书》;

(i)关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2002/52号决议,其中敦促考虑签署和批准、敦促限制、审查和撤销保留意见并提醒各国政府必须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的义务,并考虑到一般性建议19。决议请秘书长继续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充分援助以促进定期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及所有其他条约机构进行协商;

(j)关于缅甸境内的人权情况的第2002/67号决议,其中呼吁缅甸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使国家立法和做法符合《公约》的规定,并考虑签署和批准《任择议定书》,以及充分执行委员会的建议,特别是关于要求起诉和惩罚侵犯妇女人权者并推行人权教育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特别是为军事人员提供培训方面的建议;

(k)关于柬埔寨境内的人权情况的第2002/89号决议,其中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履行作为《公约》缔约国所承担的义务,包括通过寻求技术援助来履行义务。

10.其他决议提到各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

(a)关于粮食权利的第2002/25号决议,其中要求条约机构与粮食权利特别报告员合作以履行其任务;

(b)关于全球化及其对充分享受所有人权的影响的第2002/28号决议,其中强调各条约机构必须按照其职责,酌情考虑到本决议的内容及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全球化及其对充分享受所有人权的影响的报告;

(c)关于残疾人的人权的第2002/61号决议,其中特别请各缔约国协助大会2001年12月19日第56/168号决议设立的特设委员会,以利审议关于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和综合国际公约的建议;

决议也请各条约机构监测各国履行其根据各项人权文书所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以确保残疾人充分享受这些权利,并在编写问题清单和总结意见时酌情列入残疾问题,并考虑起草关于残疾人的人权问题的一般性评论;

(d)关于移民人权的第2002/62号决议,其中请移民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履行其任务,索取、收取和交流关于侵犯移民人权方面的资料,特别是与各缔约机构交流;

(e)关于人权和土著问题的第2002/65号决议,其中也对土著人民人权和基本自由情况特别报告员提出类似要求;

(f)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的不容忍行为的第2002/68号决议,其中请各人权条约监测机构在履行各自的任务时,考虑到《德班宣言

和行动纲领》;

(g)关于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的第2002/74号决议,其中鼓励各人权条约机构在审查缔约国报告时强调缔约国在人权教育方面的义务,在其结论意见中体现出这一重点;

(h)关于人权与专题程序的第2002/84号决议,其中请这些程序与各条约机构继续紧密合作,并鼓励高级专员进一步加强合作,以便在考虑到需避免它们在职权范围和任务方面出现不必要的重复和重叠的同时,通过加强各机构、机制和程序的协调提高效率和效力;

(i)关于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的第2002/85号决议,其中包括关于批准、限制和撤销保留意见及履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报告义务方面的全面建议;

(j)关于小组委员会关于对人权条约的保留的第2001/17号决议的第2002/111号决议,其中人权委员会重申其2001年4月25日第2001/113号决定,在这方面请小组委员会继续牢记国际法委员会目前开展的有关保留问题的工作。

附件一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工作方法讨论会期间作出的决定

缔约国提交报告

讨论会决定,作为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战略的一部分:

1.秘书处将提供未提交报告缔约国情况简介,包括这些国家过去向各人权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情况,供委员会分析,委员会将:

(a)确定未提交报告缔约国的先后次序,例如,先是长期未提交报告缔约国,然后是短期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b)分析未提交报告的理由,例如缺乏资源,政治意愿、能力等。

2.将重申第23/II号决定容许将所有报告义务合并在一起;

3.将采用递增措施鼓励缔约国提交报告:

(a)未提交报告缔约国将定期收到催复通知;已有五年或超过五年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将收到普通照会,提请注意委员会第23/II号决定,并应其要求提供技术援助;

(b)应加强高级别秘书处鼓励提交报告,包括利用双边和多边接触;

(c)未提交报告问题将列入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的议程以求通过协调一致的办法应付未提交报告问题;

(d)将鼓励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席团或委员会主席与未提交报告缔约国举行非正式会议,包括区域会议;

(e)将召开委员会与未提交报告缔约国之间的非公开会议,以便缔约国有机会解释提交报告的障碍;

(f)将鼓励提高妇女地位司、其他联合国实体或机构,包括在外地一级鼓励其他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应缔约国要求提供技术援助;

(g)将鼓励在各条约机构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中根据各人权条约提交报告;

(h)《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应列入将于2002年8月举行的《公约》缔约国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

(a)重申委员会决定由其主席代表委员会向提交报告的成员国致谢;

(b)如果某一委员会成员是提交其报告的缔约国的国民,应由主席在审议该成员国报告的任何部分时解释关于该成员不参加的第18/III号决定,并肯定该成员对委员会工作的贡献;

(c)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同意在第二十七届会议后加以审查的实验性基础上,根据与《公约》四个实质性部分有关的标题将各代表提出的问题分组。在专家们就每一组提出问题时,将提供机会让缔约国答复。专家们将设法注重会前工作组就接受审查缔约国鉴定的问题,并设法避免干预每组问题。为协助主席,将由秘书处发出一份签名单;

(d)缔约国提出初次报告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分钟;缔约国提出定期报告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分钟;这类时限反映在委员会工作方案和联合国日刊内,讨论对个别缔约国报告的总结论意见内容的非公开会议排定至少三十分钟,这将载述于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和日刊内。委员会主席将在会议开始时通知会议时间掌握情况;

(e)专家发言只限三至五分钟。时限将灵活处理,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将以试验方式由一名发言计时者监测时限;

(f)将拟订和执行主席在缔约国提出报告后作出总结的标准方法,表示感谢并鼓励进一步执行《公约》;

(g)将重申关于结论意见拟订程序(见A/53/38/Rev.1,第二部分,第397段)的委员会第19/II号决议内概述的国家报告员的作用;

(h)应尽可能将缔约国定期报告国家报告员包括在关于这些报告的会前工作组内。如没有可能这样做,将鼓励国家报告员提交一份关于缔约国向有关会前工作组提交的报告的问题单;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将保留A/53/38/Rev.1第二部分第397段内概述的结论意见的基本格式:

“导言”将

(a)表明报告是否遵照委员会报告准则;

(b)提到对缔约国加入的《公约》的保留;

(c)注意到代表团的级别,以及与缔约国对话的质量;

(d)表明报告是否提到《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或)关于北京会议五周年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

2.包括关于“积极方面”的一节,但委员会应考虑客观的准则以拟定这一节。

3.包括关于“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的一节,这将坚持一贯使用并只包括妨碍执行工作的任何首要的因素,例如武装冲突、自然灾害或经济灾害;不应将坚持采取陈规定型态度归入“因素和困难”。

4.包括关于“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的一节,将在实验性基础上由小标题组成。建议将以粗体字印出。

修订委员会的报告准则

5.讨论会商定,将由秘书处向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提供订正报告准则,包括就《北京行动纲要》执行情况、关于“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结论、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届世界老龄问题大会《马德里宣言和行动纲领》提出报告的准则,而就定期报告而言,应由秘书处向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提供关于缔约国前一次报告的结论意见。讨论会同意,这些准则应表明,缔约国应提交简明报告,包括就报告的格式和篇幅提出准则。

与缔约国举行会议

6.讨论会请秘书处在2002年6月第二十七届会议期间安排委员会与缔约国举行非正式非公开会议。

其他事项

7.讨论会请主席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就大会2002年3月27日关于向这些条约机构支付酬金的第56/272号决议的决定进行联络并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联络。

已讨论但未达成协议的问题

8.就未提交报告缔约国而言,讨论会讨论了委员会在通过联合国来源取得的资料的基础上为未提交报告缔约国拟订问题单的备选办法,包括向其他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内的资料(例如依照《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3条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3条)以及向未提交报告缔约国提交的其他条约机构的结论/意见,并要求答复以作为委员会审议的基础。

9.讨论会讨论了在未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情况的问题。

10.讨论会讨论了附有摘要和缔约国介绍性发言的委员会结论意见不加序言的可能性。

11.讨论会讨论了重点定期报告的备选办法。

12.讨论会讨论了拟订结论意见核查单的可能性。

13.讨论会讨论了提名成员负责落实在缔约国内执行结论意见的工作。

附件二

订正报告准则草稿

A.导言

A.1. 这些准则取代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较早发表的报告准则(CEDAW/C/7/Rev.3),较早的准则现在可以置之不理。本准则并不影响委员会在可能要求提交的任何例外报告方面的程序,这方面可使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8.5条以及其关于例外报告的第21/I号决定。

A.2. 这些准则将对2002年12月31日后编写的所有报告生效。

A.3. 缔约国在编写初次报告和其后所有定期报告时应遵照这些准则。

A.4. 遵照这些准则将减少委员会着手审议某一报告时需要获取进一步资料的情况;这也有助於委员会在平等的基础上审议每个缔约国内人权方面的情况。

B.《公约》关于报告的框架

B.1. 每个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根据第18条保证于《公约》对该国生效后一年内提交关于它为使《公约》各条款生效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在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初次报告,其后至少每四年提交定期报告,并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使报告。

C.所有报告的内容的一般性指导

C.1. 条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编写报告时必须考虑到《公约》第一、二、三和四部分的条款以及委员会就任何这些条款或就《公约》针对的某一主题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C.2. 保留和声明。缔约国对《公约》任何条款作出的保留和声明应加以解释并不断表示有理由这样做。考虑到委员会就其第十八届会议采取的保留所提出的说明(见A/53/38/Rev.1,第二部分,第一章A节),国家法律和政策方面的任何保留和声明的准确效力应加以解释。表示一般保留的缔约国并不针对具体条款,或针对第2条和(或)第3条,这些国家应就这些保留的效力和解释提出报告。缔约国应就他们可能会对其他人权条约内的类似义务提出的保留和声明提供资料。

C.3. 因素和困难。《公约》第18.2条规定,可以表明影响《公约》所规定义务履行程度的因素和困难。如果存在这种因素和困难的话,就应提交报告解释每一种因素和困难的性质、范围和理由,并且应该详细说明为克服这些因素和困难所采取的步骤。

C.4. 数据和统计。报告应充分载入与每一条款有关的按性别开列的数据和统计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便能够评估《公约》执行工作进展情况。

C.5. 核心文件。如果缔约国已经编写核心文件,就可以将文件提交给委员会。文件应按需要更新,特别是在“一般法律框架”以及“信息和宣传”方面(HRI/CORE/1,附件)。

D.初次报告

D.1.一般

D.1.1. 这一报告是缔约国向委员会介绍其法律和惯例符合它已批准的公约的程度的第一次机会。报告应:

(a)建立宪政、法律和行政框架以促进执行《公约》;

(b)解释为执行《公约》条款而采取的法律和实际措施;

(c)表明在确保缔约国国内人民享受《公约》条款和受其管辖方面的进展情况。

D.2.报告的内容

D.2.1. 缔约国应具体处理《公约》第一、二、三和四部分的每一条;应说明法律规范,但这是不够的;应解释和举例说明违反《公约》条款的实际情况和补救办法的实际可行性、效果和执行情况。

D.2.2. 报告应解释:

如何适用《公约》第2条,列出缔约国为实际行使《公约》权利而采取的主要法律措施;以及其权利可能被侵犯的人士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的范围;

《公约》是否纳入国内法以便可以直接使用;

如果不是这样,是否可以由法院、法庭和行政当局援引其条款并加以执行;

宪法或其他法律内是否确保《公约》的条款就保证的程度如何;或

是否必须由立法当局在国内法内颁布或反映《公约》的条款以便可以执行。

D.2.3. 应提供在执行《公约》的条款方面具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和其他主管当局的资料。

D.2.4. 报告应载入关于国家或官方机构或机器的资料,这些机构或机器履行职责执行《公约》条款或回应对违反条款的申诉并在这方面举出其活动的例子。

D.2.5. 报告应概述这种限制或局限性,即使是法律、惯例和传统施加的临时性限制或局限性,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对享受《公约》的每一条款施加的限制或局限性。

D.2.6. 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及其参加执行《公约》和编写本报告的情况。

D.3.报告的附件

D.3.1. 报告应附带有关主要宪政、立法和其他文书的附件,这些文书保证和提供与公约权利方面的补救办法。这些文书不会复印或翻译,但将会提供给委员会成员;重要的是,报告本身载有出自这些文书的足够引文和这些文书的摘要,以确保就算不提到这些附件,报告也清楚而全面。

E.其后的定期报告

E.1. 总的来说,缔约国其后的报告应侧重于审议其前一次报告和提交当前报告之间的期间。这些报告应有两个起点:

(a)关于前一次报告的结论意见(特别是“关切”和“建议”)以及委员会审议经过的简要记录(如果有这种记录的话);

(b)由缔约国审查在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目前执行《公约》及在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的人享受其条款方面的进展情况。

E.2. 定期报告的结构应遵照《公约》各条的规定。如果在任何条款下没有新的情况需要报告,必须如实表明。定期报告也应重点指出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加缔约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的剩余障碍。

E.3. 缔约国应再次提及对初次报告和各种附件的指导,以便这些指导也可适用于定期报告。

E.4. 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处理下列事项:

(a)缔约国的政治和法律方针认为可能出现一些影响及《条约》执行工作的基本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一份逐条讨论的完整报告;

(b)可能已经采取新的法律或行政措施,要求附上案文和司法或其他决定。

F.任择议定书

F.1. 如果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而委员会也发表意见认为必须要有补救条款或表示任何其他关切,涉及根据议定书收到的信函,报告应该载入关于为提供补救、或回应这种关切,以及确保不会再次出现引起这种信函的情况。

F.2. 如果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而委员会也已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查询,报告应该载入为答复查询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详细情况,并确保不会再次发生导致这种查询的违反事件。

G.为执行联合国首脑会议和审查会议的结果而采取的措施

G.1. 根据1995年9月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行动纲要》第323段,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和其后的报告应载有关于在《行动纲要》内鉴定的12个关键关注领域方面所采取的行动的执行工作的资料。报告也应载入关于执行进一步行动和倡议的资料,以便执行大会2000年6月举行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商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2000年妇女: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和和平”。

G.2. 考虑到2001年9月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必须在执行会议的结果时采用性别观点,缔约国报告应载有关于这种执行工作的资料。特别是,缔约国应载入在其范围内的个人、群体和社区成员的统计资料,包括关于参加政治生活和关于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情况的统计数据(见《德班行动纲领》,第98段)。同时也应该载入关于妇女移民的资料(见《德班行动纲领》,第31段)。

G.3. 应酌情提供2002年《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资料。

H.委员会审议报告

H.1.一般

H.1.1. 委员会打算采取与代表团进行建设性讨论的方式审议报告,其目的在于改善有关公约权利的情况。

H.2.定期报告方面的问题单

H.2.1. 委员会将根据已经掌握的资料提供一份问题单,这份清单将成为审议定期报告的基本议程。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必须由缔约国在审议报告的届会前三个月提出。代表团应准备回答问题清单并回答成员们提出的其他问题,并按需要保存更新资料;必须在分配用于审议报告的时间内这样做。

H.3.缔约国代表团

H.3.1. 委员会希望确保能够有效执行其根据第18条所承担的职责并确保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应从提交报告的要求获得最大的利益。因此,缔约国代表团应包括一些人士,这些人士可利用其知识和能力解释该国的人权情况,他们能够答复委员会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问题以及关于《公约》全系列条款的评论。

H.4.结论意见

H.4.1. 审议报告后不久,委员会将就报告和与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发表其结论意见。这些意见将载于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内;委员会期待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散发这些结论,以便宣传和讨论。

H.5.额外资料

H.5.1. 在讨论某一份报告的过程中,委员会可能要求或代表团可能提供更多的资料;秘书处将注意到应在下一次报告中讨论的问题。

I.报告的格式

I.1. 报告应以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或俄文)。报告应以硬件和电子形式提交;

I.2. 报告应尽可能简短,并应不超过100页;

I.3. 段落应顺序编号;

I.4. 文件应印在A4大小的纸张上;并采用不隔行打的格式;

I.5. 文件应印在每张纸的一面以便可以利用照相平板胶印复印。

附件三

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对委员会工作的影响

1.委员会在其第二十六届会议上指派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联络员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分析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计划》对委员会工作的影响,并在这方面提出建议。委员会在2001年7月举行的第二十五届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声明,重点指出,妇女可能因其性别和种族,或由于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而遭受多种不同形式的歧视。

2.舍普-席林女士报告说,世界会议的报告分为三个部分(A/CONF.189/12;Part II和Part III)。

3.《宣言和行动计划》确认:

(a)由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而存在的多种相互有关形式的歧视对妇女和女童有各种不同表现形式”;

(b)有必要采用性别观点,确认妇女可能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脚注内“性别”一词指“两性,社会中的男女两性”;

(c)有必要“制定一个更为系统化的和更一贯性的方法以评价和监测妇女所受到的种族歧视;

(d)有必要将性别和种族观点纳入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的所有政策、战略和行动纲领的主流以应付各种不同形式的歧视”;

(e)有必要“建立和加强有效的伙伴关系,应酌情提供支持,提倡采取一种综合和整体的办法来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所有形式的歧视。”

4.同时也特别强调女童作为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的受害者的情况,并说明将要用来克服这些情况的特别措施。

5.土著妇女、妇女侨民、妇女移民、可能在战争情况下遭受暴力的妇女以及作为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妇女也获得特别照顾和推荐。

6.妇女在教育、就业、获得提供保健、消除贫穷和资源分配、决策、政治参与、贩卖和暴力等领域遭受多种形式歧视,在认识到这种情况时提到妇女。

7.呼吁“为种族主义受害者采取特别措施或积极行动”“…以促进其充分融入社会。”这类措施“因此在纠正妨害享受权利的条件…”。各国要求增加“对妇女有利的公众行动”,“事实上,种族主义会对他们产生更深刻的影响。”

8.整个《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有许多处提到《消除一切形式种族主义国际公约》,同时也提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建议批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以及其他人权公约)“以便在五年内实现普遍批准”,以及批准其任择议定书。

9.关于执行工作,敦促“各国继续与人权条约监督机构合作,以促进有效地执行这些文书并适当地考虑这些机构就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的申诉通过的建议”。

10.同时也建议宣布一个反对贩卖人口、尤其是贩卖妇女、青年和儿童的联合国年或十年。

11.针对种族歧视问题的主要人权文书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不过,这项公约除了在提及《联合国宪章》的序言部分第一段外,并没有在任何其他地方提到妇女或性别。2000年内,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是否就关于种族歧视性别方面问题拟定一般性意见?

12.如果妇女由于性别和种族/族裔而遭受多重歧视,则“宣言”内所载声明以及“行动纲领”内所载建议可能涉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几乎所有条款,特别是第1、2、3、4.1、5、6、7、8、10、11、12、13、14和24条。在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方面提到人权条约机构证明委员会在审议这些问题的同时应避免重复是有道理的。

13.会议建议委员会审查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修改在妇女基于性别/两性和种族/族裔/民族遭受多种不同形式歧视方面提交报告的准则的办法。主席的会议是讨论这些问题的适当场所。

14.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不妨考虑:

(a)在其订正报告准则内要求根据《公约》有关条款提供关于组成一个缔约国人口的种族/族裔/民族的资料以及关于对该人口妇女的歧视的资料,包括缔约国努力反对歧视的资料;

(b)根据它提交会议的声明、有关缔约国的报告以及《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依照《公约》所有条款,就妇女由于基于性别/两性和种族/族裔/民族,包括其作为迁入移民、迁出移民、土著妇女、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战争情况中妇女的地位而遭受多种不同形式的歧视拟定一般性建议;

(c)拟定简明的一般性建议以支持关于反对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青年和儿童的联合国年或十年。

附件四

2002年4月8日至12日在马德里举行的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的报告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第二十六届会议上通过了将提交给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的一份声明并提名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女士在财政资源有着落的情况下代表委员会参加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舍普-席林女士出席会议的财政资源由德国政府提供。委员会另两名成员,黑兹尔女士和卡帕拉塔女士也作为其国家(圣基茨和尼维斯及坦桑尼亚)的代表出席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

2.舍普-席林女士向老龄问题大会主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委员会通过的题为“凭借公约终止对老年妇女歧视”的声明。她也参加了西班牙组织委员会主办的题为“老年人促进改革和发展:参与和权利”的圆桌会议。参加小组的其他人士来自学术界、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的主要支持者之一胡利娅·阿尔瓦雷斯宣读了基调发言。舍普-席林女士的发言首先集中讨论妇女问题,其次是其人权方面问题,并争辩说,妇女只有在不受歧视享受人权的情况下才能在年老时充分成为或变为改革和发展的促进因素,不管是在政治、经济方面,不管是作为志愿者和指导者或作为游说者等等。同时从缔约国的报告中选出例子。

3.舍普-席林女士报告说,向大会全体委员会所作的发言充满了事实,提到了已经规划或执行的政策和方案,但只有大约10%提到妇女或提到必须采用差别办法将性别问题纳入老龄政策的主流,从而明确显示出与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在其努力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方面的差别。各国政府似乎没有在实践中采用这一概念。就算是多组合内阁成员的发言者,包括妇女、也没有在谈论其老年人政策时提到性别和两性方面的问题。这些发言中也没有经常考虑到关于老年人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的人权方面问题。

4.舍普-席林女士参加了由国际助老会主办的新闻发布会,助老会是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管理为老年人或与老年人开展的项目,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她在发布会上强调人权条约机构,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监测潜力,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老年人问题,包括妇女问题的一般性意见第6号,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为大会编写的一份关于老年福利问题的说明。同时也介绍了非政府组织提交“影子”报告的机制以鼓励这种做法。

5.大会的最后文件多处提到妇女和性别区分/纳入主流和了解事实,即,由于妇女的人数及其生活方式与男子不同而且受到多种歧视的影响,妇女在这一专题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6.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不妨考虑参照各缔约国的报告、其向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提交的声明、大会的宣言和《马德里行动计划》,就老年妇女依照《公约》所有条款的规定不受歧视的权利拟定一般性意见。委员会

不妨考虑这些文件,修订其关于妇女情况统计数据的一般性建议第9号。委员会也不妨在其订正报告准则中要求在缔约国的报告内提供按照性别和年龄开列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