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次定期报告时须处理的问题清单

据以执行《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以及法律与该框架相符与否(第二条)

1. 请提供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4月6日和4月26日发布的对《基本法》条款(附件一和附件二)重新解释的情况,尤其是此一解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权威的影响,以及在2007年和2008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中对普选权原则的影响。上述解释如何与人大常委会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义务相一致?

2. 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报告(CCPR/C/HKG/2005/2)第76至78段中所作的评论,请解释是否已经或设想采取任何步骤,以便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以及将申诉专员的权限范围扩大到包含警队和廉政公署。

3. 请详细说明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2002年进行的检讨(报告第79段)情况,并就不同意任命一个专门委员会调查所指称的平机会2003年7月事件问题提供有关资料。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局达成采取什么步骤,为平机会主席和委员的任命建立更为透明的机制。

4. 请提供资料说明2003年2月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之下提出审议,后又于2003年9月5日撤回的《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的目前状况。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否计划再次提出该项条例草案的任何内容?若有此计划,已经在什么时候或设想在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措施,以确保这些内容与《公约》取得一致。

男女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免受酷刑和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自由;免于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权利;

人身安全和免于任意逮捕的保护;囚犯和其他被拘留者的待遇

(第三、七、九、十、二十六条)

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采取什么措施制止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6. 请提供进一步资料,介绍为向在中国内地被拘留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提供援助而建立的通报制度(报告第198段)。

禁止奴役或强迫或强制劳动

(第八条)

7. 请提供资料,说明制定的打击贩运人口者的任何法律程序、规定的处罚办法、对证人的保护以及为之提供的救济。

隐私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见解和言论、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

(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

8. 请提供资料,说明《电讯条例》、《邮政署条例》和《截取通讯条例》在多大程度上遵循了《公约》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并详细说明所宣布的在《截取通讯条例》之下对规例进行检讨的情况(报告第248段)。

9. 请就有关报道作出评论,这些报道指称在所谓的2004年4月“爱国运动” 之后媒体自行检查控制的情况增多、存在来自内地官员的批评,以及据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局未处理黑社会针对主要媒体人士发出的威胁。

10. 请就所报告的廉政公署2004年7月24日搜查7家新闻机构及这些机构新闻记者家庭一事提供资料,原讼法庭在2004年8月的一项裁决中认定此举“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错误的”。上诉法庭的裁决对新闻自由有何影响,上诉法庭于2004年10月以技术理由驳回了廉政公署的上诉,但在结论中为何仍认定廉政公署的行动是合法的?请详细说明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报告第51段)的监督作用。

11. 本委员会所了解的情况表明,有报告称,有居住在香港的学术界人士由于政治原因被内地安全机关拘留,而特别行政区政府没有出面干预。在这方面,请详细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局采取了什么步骤,以保护《基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包含并在《公约》第十九条中有相关规定的学术自由。

12. 请提供资料,说明《刑事罪行条例》中关于叛国和煽动叛乱的条款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公约》第十九条。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本委员会过去关于这个问题的结论性意见。

13. 请提供资料,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局是否打算修订《社团条例》,以通报制度取代现行规定结社须经政府批准的强制注册制度。请提供关于以国家安全、公安、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为由拒绝批准的注册申请数目的统计资料。

14. 请就本委员会所掌握的有关信息作出评论,这些信息表明,警方使用了《公安条例》之下的“不反对通知书”程序,加大各团体申请游行、示威和集会许可的难度,而且在和平抗议过程中逮捕新闻记者和学生。请详细说明针对这些抗议者规定的条件和/或处罚。以“国家安全”、“公安”理由或其他事由驳回的是哪些类型的公众示威申请?

15. 本委员会所了解的情况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法轮功人员规定了限制(包括限制使用公共设施、不准区外法轮功人员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官员发出的公开警告)。请就这些限制与《公约》第十八、十九和二十一条是否一致作出评论并提供资料。

16. 请解释缺乏承认工会和集体谈判权方面的体制框架这一情况如何与《公约》第二十二条相符。

驱逐外国人;某人进入本国的权利;对家庭和儿童的保护 ( 第十二、十三、二十三、二十四条 )

17. 请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行政长官根据《入境条例》签发遣送令和递解令的权力。关于遣送令(第19.1(a)条),什么人属于“不受欢迎入境者”?行政长官使用什么标准判断递解某个入境者离境“有利于公众利益” (第20.1条)?

18. 请详细说明自政府取消临时保护政策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难民或寻求庇护人士的状况,并提供关于入境事务处处长收到并批准的申请的情况。请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局为何实施终审法院在Prabakar 訴保安局局長一案中的裁决。对于雇用获得难民地位(或地位正在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评定)的人及其子女上学有什么规定?

19. 本委员会所了解的情况表明,居留权的申请理由已大幅度收缩。2002年1月,终审法院的一项判决裁定5000申请人中只有大约400人具有居留权。在这方面,请提供资料说明居留权和家庭团聚权申请人的现状、法律保护和人数。

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20. 有一些指称提到民主派立法委员受到威胁和恶意侵害的情况,也有一些指称提到警方调查不力以及对肇事者的司法追究不力的情况。请提供资料,说明是否采取任何行动,以防止、调查和追究据报2004年9月选举前针对民主党立法委员发出的威胁和实施的侵害。

禁止歧视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和这些人的权利

(第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21. 请详细说明已采取或计划采取哪些措施保护主要为女性的外籍家庭佣工、使他们在工作场所和政府办事机构不至受到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减少违反雇用合约的情况、短欠工资的情况以及以他们为目标的刑事犯罪。请提供关于法律补救办法在内的支助机制的资料,以及关于对短欠工资或不付工资和各种虐待的指控进行调查和法律追究的统计资料,及这些调查和追究的结果(判决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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