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 (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11 月 7 日 ) 上通过。

关于委内瑞拉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4年10月21日举行的,第1247次和第1248次会议(见CEDAW/C/SR.1247和1248)上审议了委内瑞拉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VEN/7-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 VEN/Q/7-8,委内瑞拉的答复载于CEDAW/C/VEN/Q/7-8/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所做的口头介绍,以及就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给予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由人民政权妇女事务和性别平等部部长AndreinaTarazon女士阁下率领的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促进性别公正国家委员会、全国妇女协会、国家人权理事会、人民政权卫生部、人民政权外交部,以及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办事处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6年审议缔约国第四至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VEN/4-6)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劳动法》,2012年

(b)《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法)》,2007年

(c)《促进母乳喂养法》,2007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框架,如设立以下机构:

(a)促进性别公正国家委员会,2011年

(b)人民政权妇女事务和性别平等部,2007年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一份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3年;

(b)《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国民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2010年)。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到《公约》的下一次报告所涉期间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立法框架

8.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庭已做出裁决,下令废除歧视性法律条款,如《民法典》针对男孩和女孩设定不同最低婚龄的条款。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为消除所有歧视性条款而对立法特别是《民法典》和《刑法典》开展的审查尚未完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促进性别平等和公平的妇女权利法案》的通过出现了拖延。

9.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立即对立法,特别是《民法典》和《刑法典》开展全面审查,以期消除所有歧视性条款。还建议缔约国加速通过《促进性别平等和公平的妇女权利法案》,确保该法案完全遵守《公约》,并适当考虑活跃于妇女权利领域的相关民间社会组织的意见。缔约国应为《法案》的落实提供充分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并应建立一项监督机制。

诉诸法律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协助妇女诉诸司法,如建立了促进性别公正国家委员会。然而,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便利诉诸司法的有效战略,许多妇女无法切实获得司法保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2012年退出了《美洲人权公约》,从而排除了美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全面的司法政策,消除妇女诉诸司法面临的体制、社会、经济、技术和其他方面障碍,提供充足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订立实施的指标和建立实施的监督机制;

(b)确保遭受性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妇女获得有效补救,并协助她们得到法律援助;

(c)加强妇女的权利意识和所有法律领域的普法教育,以增强妇女权能,使她们能够利用各种程序和补救方法,争取《公约》规定的权利;

(d)评估对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开展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能力建设方案的影响,在所取得成果基础上,提高这些方案的质量和受惠人数;

(e)重新考虑退出《美洲人权公约》的决定,以便重新加入,因为这一公约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相辅相成的。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促进妇女权利的各种机构,特别是人民政权妇女事务和性别平等部。但是,它仍关切缔约国没有设立有效机制,制订、执行和监督有关政策和方案。它特别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对“关于性别平等的胡安娜·拉米雷斯先驱计划(2009-2013年)”的执行情况进行充分评价,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目前的“关于性别平等和公平的罗莎妈妈计划(2013- 2019年)”。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价原有性别平等计划的影响,审查目前的“关于性别平等和公平的罗莎妈妈计划(2013-2019年)”,以确保该计划充分涉及《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可衡量的指标、时间框架和监督机制,并为计划的执行分配足够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邀请妇女权利组织,包括自治组织参与该计划的审查。

暂行特别措施

14.委员会仍关切缔约国没有按照《宪法》第21条第2款和《公约》第4条第1款使用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在妇女处于不利地位或代表性不足的所有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或事实上平等的必要战略的一部分。委员会重申它关切缔约国主管机构不了解《公约》第4条第1款和关于该主题的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阐述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和范围。

15.参照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VEN/CO/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使用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标明具体目标和时间框架的配额,作为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如参与政治、公共、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以及教育和就业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战略的系统组成部分。为此目的,缔约国应特别关注土著和非洲裔妇女、残疾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和移徙妇女;

(b)确保所有相关官员都熟悉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并能够明确区分也惠及妇女的一般性社会经济政策及方案与《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并在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中阐释的暂行特别措施。

定型观念

16.委员会仍深为关切重男轻女态度的持续存在以及家庭、社会和制度惯例中关于男女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观念,特别是媒体将妇女描绘成“性对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如建立了监督媒体对妇女歧视的观测站,但仍关切这些措施不够全面,难以消除所有领域内的性别定型观念。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关于性别平等和公平的罗莎妈妈计划(2013-2019年)”,将消除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妇女的定型观念作为关键优先事项;

(b)加强关于此种定型观念对妇女享有权利的负面影响的宣传教育和提高意识活动;

(c)确保提高所有主管机构和公务员对定型观念给妇女权利造成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d)研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成见如何影响妇女享有公平审判权利,确保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受益于关于性别定型观念的能力建设方案,确保性别成见和性别偏见不影响法院诉讼和决策;

(e)确保教师也从关于性别定型观念的充足的能力建设方案中受益,各级教育的课程和教材都应宣传正面和非刻板的妇女和男子形象;

(f)继续监督媒体、互联网和政府官员发言中对妇女的描绘,针对媒体使用创新措施,增强人们对男女平等概念的认识,鼓励媒体传达妇女正面形象和在公共及私人生活中与男性享有平等地位的理念,消除媒体和广告中将妇女刻画成“性对象”的做法。

对妇女的暴力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法》,但也深为关切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十分普遍,而且呈上升趋势。它特别关切:

(a)缺乏妇女遭受暴力侵害的形式、发生率和根本原因的信息,以及分类数据收集系统;

(b)《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法》的落实不够;

(c)由于司法系统机构不健全,运作不畅,缔约国国内遭受暴力侵害妇女缺少诉诸司法的有效渠道,特别是起诉案件数量很少,而且只有16个州设有专门法院;

(d)受害者可以利用的庇护所数量不足,迄今仅有6所,而法律要求每个州设立一所。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优先考虑全面实施《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法》,包括制定必要法规和条例,并在该法改革过程中重新考虑“杀戮女性罪”的定义,以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

(b)通过《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国家行动计划》,列入具体措施应对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妇女在网上遭遇的新兴暴力。该计划还规定设立打击暴力行动的国家协调和监督机制,设定具体的指标和明确的时间表,以及分配足够预算拨款,并确保针对所有利益攸关方开展活动;

(c)建立妇女遭受暴力侵害数据定期收集系统,并按暴力形式和施暴者与受害者关系,投诉、起诉和定罪件数以及犯罪者所获刑期和对受害者赔偿加以分类;

(d)确保妇女,包括难民和移徙妇女,在缔约国境内切实得到司法保护,在各州,包括在农村地区和边境地区,设立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专门法院,加强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投诉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方案,起诉和惩治对妇女施暴者,对受害者给予赔偿;

(e)采取措施,改善对遭受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支持服务,包括在全国各地设立足够的庇护所,加强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f)继续对有关专业团体进行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的能力建设活动,在儿童、教师、妇女、男子、媒体和广大公民中间开展提高意识活动,包括但又不限于利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技术开展此种活动。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0.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特别是边境地区贩运妇女和女童现象盛行。还关切有报告称,在缔约国旅游区妇女和女童遭受性剥削。它特别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迟迟没有按照《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制定防止贩运人口和协助受害人的全面法律。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综合性战略,解决妇女和女童卖淫的现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研究,调查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范围和根源,以及强迫卖淫问题,包括收集和分析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利用她们卖淫营利的数据;

(b)尽快通过贩运人口问题的全面立法草案,确保按照《巴勒莫议定书》在立法中顾及女性特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贩运人口,包括建立早期识别和预警系统,对人贩进行起诉和定罪。缔约国应为遭贩运女童和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和心理支持以及专门庇护所;

(c)审查有关法律,确保禁止和制裁儿童卖淫的所有方面,包括对卖淫青少年的需求;

(d)采取措施,解决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包括发挥互联网和媒体的作用,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和康复服务,为妇女提供替代卖淫的其他生计,同时增强她们的权能,让她们对自己的生活做出选择。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参与。然而,它也表示关切:

(a)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代表性低于地区和世界平均水平,只有少数妇女当选为州长和市长;

(b)31个部委只有5个由妇女担任首长;

(c)缔约国没有采取必要的有效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各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包括弱势群体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实现实质性平等的全面战略的一部分。它感到遗憾的是,促进选举中性别均等的措施不是强制性的;

23.根据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确保妇女在政府各级决策机构、国民议会、司法机关、地方机构以及国家、州和地方各级公务员队伍中的平等代表性;

(b)在立法中,尤其是在选举法中,规定保证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性别均等制度,包括对政党的不合规行为加以处罚,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有关任命和提名的暂行特别措施;

(c)加强对妇女和男子的提高意识活动,消除关于男性和女性角色分工的定型观念,强调妇女充分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应特别针对政党领袖开展此类活动。

(d)更加努力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使妇女能够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委员会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说包括妇女在内的民间社会成员遭到威胁和恐吓,使她们处于恐怖气氛中。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在2014年初的示威期间,一些妇女和女童遭任意拘留和(或)骚扰。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妇女人权捍卫者参与公共生活创造有利环境。它敦促缔约国根据国际标准确保妇女和女童参与示威的权利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任意拘留和骚扰。

教育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青少年中消除了文盲。它还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确保女童和妇女平等接受各级教育。然而,它也关切教育质量差,缺乏科学等领域的合格教师,教育中强调与军事有关的科目。它还关切青少年母亲辍学,学校课程中缺少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委员会还关切某些教育领域中女生比例持续增大。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快采取措施提高教育质量,巩固目前磋商进程的成果,确保将性别平等观点充分纳入教学大纲,将与军事相关的科目排除在课程之外,解决合格师资短缺问题;

(b)使用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土著和非洲裔女童和妇女、贫困和农村地区女童和妇女以及残疾女童的教育;

(c)鼓励怀孕女童留在学校读书,分娩后重返校园;

(d)执行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方案,作为学校常规课程的一部分,向女孩和男孩提供适合其年龄的负责任性选择的信息。方案活动应宣传妇女有权在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方面做出自己选择,并传播如何防止青少年怀孕和感染性传播疾病的知识。应对教师进行充分培训,以敏感态度和敬业精神处理这类问题;

(e)消除可能阻止女童和女青年在各级教育的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领域(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就读的性别定型观念和体制性障碍。

就业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劳动法》,但仍关切对家庭佣工的权利保护不够。委员会还关切劳动力市场中妇女受到纵向和横向隔离以及持续存在的男女工资差距。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生育年龄妇女失业高,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人数多。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对性骚扰作出了限制性定义,并缺乏足够的措施来防止职场性骚扰。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充分落实《劳动法》,包括制定必要的专门法律、法规和条例;

(b)加强《劳动法》实施的监督机制,确保所有工人尤其是家庭佣工有权享有产前假和产后假、产假和哺乳休息及父亲陪产假;

(c)采取措施,落实同工同酬原则,以缩小和弥合男女工资差距;

(d)加强努力,消除劳动力市场中的横向和纵向性别隔离,促进妇女在正规部门就业,减少生育年龄妇女的失业,包括使用暂行特别措施;

(e)确保妇女在就业领域享有诉诸司法的权利,包括加强投诉机制和适当处罚歧视性就业做法;

(f)根据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扩大性骚扰的定义以包括创造充满敌意工作环境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监督和适当处罚职场性骚扰。

卫生

30.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尽管采取措施降低产妇死亡率,但产妇死亡率仍然很高;

(b)大量少女怀孕,其中不乏造成孕产妇死亡的情况;

(c)有报告称,并非总是能够得到和利用适当的卫生服务,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癌症治疗以及避孕药具,包括紧急避孕药具;

(d)限制性堕胎法律迫使妇女诉诸不安全流产,往往损害孕妇健康,有时甚至导致死亡;

(e)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妇女得不到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治疗,而且还受到歧视。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努力降低产妇死亡率,制定全面战略,有效执行关于产前检查和紧急产科治疗的现行条例,建立监督机制和提供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紧急避孕、产前、分娩、产后及流产后服务。为此,鼓励缔约国考虑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1/22);

(b)分配足够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确保在缔约国全境提供适当的卫生服务,包括预防和治疗癌症的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向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提供此类服务;

(c)加强努力减少少女怀孕,包括向男孩和女孩提供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

(d)修订法律,使强奸、乱伦、危及母亲健康和胚胎严重受损情况下的堕胎非罪化,删除对流产妇女的惩罚措施,确保提供人工流产服务;

(e)解决感染艾滋病毒/患艾滋病妇女和女童所需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短缺问题,确保所有感染艾滋病毒/患艾滋病的孕妇得到适当治疗,并加快通过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法案。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向妇女提供小额贷款的制度和吸收妇女参与创收项目的社会方案,但也关切缔约国没有说明这些方案的成果和可持续性。它还关切有报告称,这些方案本来是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但可能使一些妇女产生依赖性。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对妇女的信贷计划,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还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社会方案,以确保它们产生可持续成果,增强妇女权能但不会增加其依赖性。

农村妇女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举措,支持从事农业生产的妇女。然而,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全面战略,确保农村妇女和女童享有基本服务、诉诸司法权利、经济机会以及政治参与机会。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关于性别平等和公平的罗莎妈妈计划(2013-2019年)”,切实改善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境况和生活需要。应特别注意使她们能够获得基本服务、诉诸司法机会、经济机会、土地使用权、信贷和政治参与机会,特别是参与农村发展的机会。

弱势妇女群体

3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弱势妇女群体面临的歧视和暴力,如土著和非洲裔妇女、移徙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女变性人和双性人,以及其他面临多重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弱势妇女群体的特殊需要。缔约国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的信息和分类数据,介绍这些妇女的境况及为解决其特殊需要而采取的措施。

被拘留妇女

38.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妇女遭受暴力,并且许多此类案件未得到适当调查和起诉。它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María Lourdes Afiuni法官据称被任意拘留且在被拘留期间遭受性暴力,而缔约国启动的调查尚未得出任何结果。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调查和起诉所有任意拘留妇女和在被拘留期间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包括María Lourdes Afiuni法官案,并对受害者予以赔偿。

婚姻和家庭关系

40.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庭已做出裁决,下令废除《民法典》中针对男孩和女孩设定不同最低婚龄的歧视性条款,并规定男孩和女孩的最低婚龄均为16岁。然而,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最低婚龄不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国际义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默认有共同财产婚姻制度。但是,它关切的是,包括工作相关福利在内的无形财产未被视作解除婚姻时应分割的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第2款、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和《儿童权利公约》,将男孩和女孩的法定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必要立法措施,将如养恤金和保险福利之类的无形财产视作离婚时应分割的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4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4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努力执行《公约》的条款。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4.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条款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的一切工作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传播

45.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而持续地执行《公约》条款。它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优先考虑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用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国家有关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委、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到充分落实。它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各研究所和媒体协作。委员会还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得到落实。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其发展工作挂钩,并在这方面通过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等渠道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公约

4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增强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9(a)、(b)和(d)及第31(a)、(c)、(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一次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1月之前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

5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根据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 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