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

1999-2004年

2004-2009年

2009-2014年

22.33%

23.83%

25.7%

20.12%

22.94%

24.62%

社区

16.56%

20.10%

21.71%

114. 根据有关民主与透明的选举原则,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已经在各个级别和各社会阶层广泛实施。在国会和人民议会中女代表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提高;其中许多人现在都已担任国家机构重要职位。在国家机构中担任显赫职位的女性官员一直在为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参与有关国家利益的各项基本问题的决策,以及制定国家和地方一级有关社会经济发展、安全和国防的战略。与此同时,她们在保护妇女在社会中的合法权利和权益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115. 然而,上述结果并没有充分反映越南妇女在社会政治生活的能力。女性工作人员在各代表机构的比例仍然偏低。妇女担任管理职位的人数没有达到《至2010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的要求。

116. 这些缺陷的原因如下:

由于各级国家机构没有重视女性官员的招聘、培训和使用,缺乏综合协调,以及在任命女性官员方面缺乏决断力,导致缺乏合格女性官员被选举和任命担任这些职位。

没有足够大胆地定义女性官员群体在社会中的作用;犹豫和缺乏相互支持是显而易见的。

7.2. 妇女参与国家社会经济问题管理的权利

117. 1992年《宪法》规定女性有权利参与国家管理;在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不得有任何性别歧视:

a) 1992年《宪法》第87条规定,越南妇女联合会有权提出立法建议,向主管机构提出法律草案和条例。

b ) 1999年《越南祖国阵线法》和2001年8月16日详细规定了《越南祖国阵线法》某些条款执行情况的第50/2001/ND-CP政府令,规定了越南妇女联合会是祖国阵线的成员组织,并规定了国家机构和越南祖国阵线及其包括越南妇女联合会在内的成员组织,在履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协调机制。第50/2001/ND-CP号政府令第9条规定,负责起草法律文件的机构必须就法律文件草案以及国家管理机构与一般社会政治组织、特别是与越南妇女联合会在监督检查各项活动方面的协调,与祖国阵线成员组织进行磋商。

c)2003年3月7日第19/2003/ND-CP号政府令,界定了各级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确保越南妇女联合会参与国家管理的责任。在实施第19号令七年时间所取得的成果,表明了越南妇女联合会在建设和保卫祖国过程中促进民族团结方面发挥的作用。

d) 2008年《公职人员和公务员法》为提高和完善公职人员和一般公务员,特别是女性官员、女性公职雇员的质量,满足未来时间的任务和要求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该法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越南公民,不分性别,均可作为公职人员和公务员雇用。该法还详细介绍了在公职人员和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性别平等原则(第5条),被任命担任领导职务和参与决策的权利,以及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权的权利。

7.3. 妇女参与社会政治组织的权利

118. 妇女参与社会政治组织的权利庄严载入了1992年《宪法》和1999年《越南祖国阵线法》。因此,越南妇女联合会是越南祖国阵线的成员组织,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宪法》规定,不分性别,越南的所有公民均享有成立协会的权利。《越南祖国阵线法》为各国家机构与妇女联合会在监测和检查活动中的协调提供了一个具体机制。

119. 妇女参与社会政治组织(越南祖国阵线、妇女联合会、退伍军人协会、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越南总工会和农民协会)的比例一直在上升。越来越多的妇女在社会政治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有利于在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实施国家管理。

7.4. 关于加强妇女参与政治和社区活动的指示

120. 在实践中,越南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还没有与自己的能力和改革进程的要求相匹配,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来克服这个缺点:

在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越南共产党小组委员会,特别是各机构的首长和重要领导人,按照党中央委员会第11-NQ/TW 号决议中表达的观点和指导意见,提高对于性别平等和女性官员问题的认识。

促进培训以提高性别意识,提升保健水平以及为共产党招募更多的女干部,主动和有承诺地拓展女性工作人员资源。每一位女性领导者和管理者都要负责制定计划,指导一到两名女性工作人员以继承她们承担的职位。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促进各种形式的信息传播,以提高人们对于性别平等、妇女的作用和地位、女性官员、妇女人才杰出范例的认识,特别关注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和儿童,帮助他们学习如何自我保护他们的权益。

发展和完善法律框架,以确保进行有效的妇女人事管理,开展有关《性别平等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在此基础上,向主管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补充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在国家管理中发挥作用。

审议有关女公务员、女性员工的政策,以确保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性别平等;制定有关妇女的培训、提名和地区激励优惠政策;将性别主流化问题纳入各级政治和行政培训;提高行政机构实施提高妇女地位政策、有效保护妇女权利和权益的能力。

制定和补充政策,为女性官员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确保获得平等机会接受教育、科学、技术和培训,以提高她们的专业知识。

继续促进和完善女性官员培训和再培训的有效性,为每一部门制定官员培训战略,由此详细制定国家机关和部门女性官员的培训计划。

按照党的决议的规定,着眼于制定雇用女性官员的计划。应确保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领域均有女性担任领导职务。

有效地将性别主流化问题纳入各级和各部门的政策、国家行动计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提高妇女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创造有效行使妇女的基本权利,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领域发挥作用的条件。

实施有关性别平等立法的监督和评估,在此基础上,就有关补充机制和政策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妇女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得到发展。

121. 《2011-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设定了具体目标:目标1:提高妇女在管理和领导岗位的比例,逐步减少在政治领域的性别差距;指标1:增加妇女在各级党委的参与比例,在2016-2020年超过25%;妇女代表在各级国会和人民议会的百分比,在2011-2015年超过30%,在2016-2020年超过35%。

122. 指标2:在2015年,部级机关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中女性官员担任重要领导职位达到80%,在2020年达到95%以上。指标3:在2015年,党、国家、社会政治组织各级机构中妇女担任至少30%关键职位的要达到70%,在2020年要达到100%。

第8条

妇女参与国际活动

123. 根据拓展对外关系和积极的国际经济一体化政策,越南妇女拥有更多的有利条件参与国际活动。

8.1. 外交部门中的妇女

124. 越南已为提高妇女地位制定了一项列有具体目标的行动计划,诸如:维持女性官员在所有部门占30%的比例;增加女性参与党委的比例,从15%达到20%;培训女性官员和公务员至少拥有一个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百分比达到30%。

125. 目前,在越南外交部工作的女性官员和公务员人数是892人,占该部官员和公务员总数的37.84%(超过30%的目标7.84%)。特别是,在该部拥有博士学位的62名官员中,有15名女性官员拥有博士学位(占24.19%);有176名女性拥有硕士学位,占该部436名拥有硕士学位者的40.37%;有548名女性官员拥有本科学历,占该部拥有本科学历的1 304名公务员的42%。有200名女性官员在国外代表团任职。自2004年至2011年,女大使、公使衔参赞和参赞的比例分别为4/115(3.47%)、11/73(15.07%)和43/243(17.7%)。越南外交部的前发言人曾经是一名女性。

126. 在女性官员参与管理方面,在114名司长中,有5名女司长(占4.38%);在193名副司长中有29名女副司长(占15.03%);在69名部门主任中,有16名女部门主任(占23.19%);在99名部门副主任中有47名女副主任(占47.48%)。

8.2. 妇女参与国际活动

127. 在当前一体化的背景下,在政府机构、友好团体、社会组织、行业组织和公共机构工作的女性官员,都有机会代表越南政府参加国际论坛和参与国际活动。妇女参与双边和多边外交关系活动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明显提升。

128. 在2004-2011年期间,开展了各种外事活动,特别是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以及东盟框架内开展的活动。这些活动动员了大量女性官员参与,这反过来也有助于提高女性官员在外交事务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129. 在未来的时间,越南将继续加强妇女在国际活动中的参与,为妇女参与国内和国外的会议和研讨会创造有利条件,以及确保在外交人员以及越南驻外国代表机构人员招聘工作方面的性别平衡。

第9条

国籍问题

越南法律一贯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有关国籍事项上享有平等的权利。2008年《越南国籍法》继承和发展了1998年《国籍法》关于保障男女之间在获得、改变或维持国籍和不允许歧视妇女的规定。

它清楚地说明,越南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离婚和取消非法婚姻并不改变越南伴侣及其未成年孩子的国籍(如有的话)。如果妻子或丈夫获得或失去、恢复越南国籍,并不改变其他人的国籍(2008年《国籍法》第9条和第10条)。

同时,2008年《国籍法》也规定确保在一般情况下拥有国籍的权利,特别是在下述情况下拥有国籍的权利:

在越南长期居住至少20年的无国籍人可以申请越南国籍。除了允许越南人拥有外国国籍之外,《越南国籍法》规定,居住在越南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公民身份。

根据《国籍法》规定,没有足够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但在越南境内长期居住至少20年,且已遵守《宪法》和越南各项法律的无国籍人,可以依据政府颁布的法规和程序申请越南国籍。

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可以注册越南公民:在外国定居且没有放弃越南公民的越南人可被国家承认为拥有越南国籍。

在越南境内出生的任何儿童应拥有越南国籍。为减少无国籍状态,该法规定,国家创造在越南境内出生的儿童拥有国籍的有利条件,根据该法的规定,在越南长期居住的无国籍人应被给予越南国籍。

许多条款涉及管理儿童的国籍问题。因此,无论出生于越南境内还是境外,父母均为越南公民的,该儿童应拥有越南国籍。无论出生于越南境内还是境外,父母一方是越南公民而另一方为无国籍人或情况不明的,该儿童应拥有越南国籍。如出生于越南境内,或出生时父母长期居住在越南,父母一方为越南公民而另一方为外国公民,则该儿童应拥有越南国籍,除非父母双方另有其他决定。

如儿童出生在越南境内,其父母未能同意就该儿童的国籍作出选择,则该儿童应拥有越南国籍。如儿童出生在越南境内,其父母为无国籍人但在越南长期居住,则该儿童将拥有越南国籍。如儿童出生在越南境内,但在分娩时母亲为在越南长期居住的无国籍人,父亲的国籍未知,则该儿童应拥有越南国籍。被遗弃的婴儿以及在越南境内发现的父母情况不明的任何儿童,均应拥有越南国籍。

近年来,越南政府一直严格有效地实施各项法律规定,实际上确保了男性和女性在获得、改变或保留国籍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歧视妇女现象。自2004年至2010年8月,越南已经允许70255人放弃越南国籍成为外国公民,其中60700人(约占86.4%)为女性。

130. 越南法律的各项规定以及有关机构的执行工作均符合《国籍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10条

受教育平等

10.1. 关于教育的观点和目标

131. 2005年《教育法》和各项指导性文件为越南教育提供了全面观点和目标,规定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责任,提供了在教育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详细条例,对教育领域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条例,以及有关在特殊学校和社会经济条件不利地区工作的教师、教育管理者的条例和政策;有关教育检查的组织和运作的条例;在国家公共教育体系内选拔学生进入大学、学院和高中的规定模式;有关职业培训的条例;关于国防与安全教育的条例;鼓励教育、职业培训、卫生、文化、体育、环保等领域实行私有化的政策;关于豁免及减免学费、财政协助和支持的条例;关于公共机构从2010-2011年到2014-2015学年使用学费的条例;关于在教育中心开展少数民族口语和书面语教学和学习的规定。

132. 2001年,总理颁布了关于批准《2001-2010年教育发展战略》的第201/2001/QD-TTg号决定,其中规定,其目的是实质性地改进教育质量,在教育方面实现社会平等,并为社会各阶层的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人创造更好的受教育机会。

133. 《2003-2015年普及教育国家行动计划》已将性别平等确定为优先事项,具体化为“于2005年之前消除小学和中学的性别不平等,于2015年之前实现教育中的性别平等,确保女孩有充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并且高质量地完成基础教育”。

134. 上述法律文件继续符合教育领域的平等原则,同时也为妇女和儿童实践其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培训创造了多种必要机制和条件。

10.2. 执行男子和妇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学习条件

135. 从幼儿园到同一类型和计划的研究生教育机构,在各类学校中,各个级别的男女学生均有权享有同样的学习条件,享有同样的机会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没有任何区别。

136. 一个比较完整、统一和多样化的国民教育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拥有从学前班到研究生院的足够的教育水平和培训水平。

137. 教育系统在形式、方法和资源方面已经多元化,特别为各个年龄段的妇女参加学习开辟了很多机会。

138. 几乎在各个级别和各个学科的教育规模都在不断扩大。

10.3. 对妇女进行教育的成果

139. 性别平等的社会意识得到了增强。沙文主义已经逐渐被克服;家庭和社会都更加重视男孩和女孩上学问题,并为此创造条件。因此,在各个级别的教育中入学率都在增加。此外,越南已经允许社会组织、专业协会和企业为贫困儿童,包括女孩提供财政援助和/或奖励。到目前为止,数以千计的女孩已经获得奖励。

140. 妇女的识字率已经显著改善,性别差距一直在下降。2009年的人口和住房调查显示,年龄至少15岁人口的识字率在三次调查期间一直在增加(1989年为88%,1999年为90%,2009年为93.5%)。15岁及以上人口可以读写的比例也一直在增加(1999年为90%,2009年为93.5%,其中女性文盲百分比与男性相比为91.4%至95.8%)。

141. 按年龄分配的识字率表明,我国的教育状况在每一阶段都已显著改善。50岁及以上人口的识字率为87.2%。年轻组的识字率得到提高,15-17岁的男性和女性识字率达到最高水平,为98%。农村和城市地区之间的识字率差距也非常低(城市地区为97%,农村地区为92%)。

142. 此外,调查结果还显示,有860万人接受了培训,占15岁及以上人口的13.4%。在这些年龄组中,有2.6%的人完成初级培训;有4.7%的人完成中级培训;有1.6%的人完成学院专科课程;有4.2%的人完成本科培养以及有0.2%的人完成研究生培训。接受过职业培训的1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在城市地区为25.4%(与1999年相比增长8%),在农村地区为8%(与1999年相比增长4%)。

143. 在城市地区接受过中级或更高级别培训的人的比例,比农村地区高出两倍;对学院一级来说,这个数字为5倍。在2009年,从河内各大学毕业的130名优秀毕业生中,有60%以上是女学生。目前,在65名大学女讲师(占10.76%)中,有7名女教授,以及在641名女老师中,有133名是副教授(占20.74%)。

144. 受教育的机会向所有人开放,尤其是女孩子。在所有村庄都建立了学龄前教育设施和小学。在偏远地区组织了课程,以便为少数族裔的男孩和女孩上学提供机会。性别平等在初级教育阶段已经实现。

145. 男孩和女孩在学前教育设施的毛入学率达到最高水平,但在最近几年有所下降。这表明,儿童正在适当的年龄就读学校。女性和男性学生在小学的毛入学率仍然很高,并在最近几年不断增加。

10.4. 在教育和培训领域工作的妇女

146. 越南教育的一个特点是,女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很大,她们主要是在低年级工作,尤其是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女教师比例在更高级别教育层面开始下降。在全国所有地区,女教师在小学的比例很高,占小学教师总人数的80%。女教师在中学阶段的比例比小学阶段的比例低,但仍然保持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占高中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这可能是由于人们对于性别角色的社会陈规定型观念,认为女性需要更多的时间做家务,对女孩进行教育投资没有必要。

147. 社会对于性别平等和妇女作用的认识已日益提高;政府已经出台了很多政策,支持女学生,为其创造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女教师比例在高等教育领域有所提高,在大学和专科教育领域尤其如此。教育和培训部一直专注于改善女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确保在权利和权益方面的平等,并特别关注教师公房建设,其最大的受益者是在小学和中学工作的女教师。

148. 在某些教育层面,达到标准的教师数量有了显著增加;合格的女教师比例比平均率为高。在职业中学、学院和大学,高学历女教师的比例也大幅提升。尤其是在大学一级,女教授的比例有所增加。

10.5. 课本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149. 在学校教科书中,仍然可以发现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痕迹。教科书中呈现的形象和概念仍然会描述女孩和妇女的传统角色,诸如做家务、务农和其他体力劳动。

150. 此外,她们经常被描述为害羞的人,比男人低等,且依赖他人的帮助。同时,男孩和男人往往被描述为经过精心训练和良好教育的学者、探险家或技术工人;他们往往看起来很健康,具有独立性并值得尊重。

151. 要实现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消除性别偏见,教育和培训部已指示将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内容纳入从学前班到中学各年级的课程设置、教材以及其他教学材料。中学课程内外的内容和活动以及教师课外时间活动指导书涉及到一些议题,包括友谊和课外活动,其中有生活技能教育、儿童权利教育、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在大学和学院,性别平等的内容已被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以及正规教育课程、教材、教学指南、录像带和图片。特别是,性别平等问题已被纳入社区学习中心农村妇女生活技能教育的主流。

152. 特别是,在越南政府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性别平等事宜的协调方案框架内,教育和培训部正在与教科文组织河内办事处、瑞士国际发展规划研究所-教科文组织合作,举办一个有关从性别角度审查教科书的方法的讲习班(2009年7月)以及一项有关“采用性别平等视角审查小学课本”的研究(2009年12月)。审查结果显示,在教材和教科书中,以及在分担家务劳动、劳动力中的歧视现象和男性与年轻女性的其他危险行为方面,依然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153. 在执行政治局关于促进妇女在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时期作用的第11-NQ/TW号决议方面,教育和培训部已经指派越南教育科学研究所审查图书和培训材料,以消除性别偏见图像。

154. 此外,为了加强将性别平等主流化纳入教师培训,教育和培训部与教科文组织河内办事处、瑞士国际发展规划研究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举办了一次题为“加强将性别平等主流化纳入教师培训”的讲习班(2010年5月),并且制定模块教学指南,以便加强在师范院校开展将性别平等主流化纳入教师培训的工作。这份文件将在2010年10月下旬进行试点。

155. 然而,这些活动属于尚未大规模开展的各种项目的框架之下。此外,一些政府官员的视角仍然有限,显然缺乏性别敏感性,因而导致对这些活动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为其提供充足资金。

156. 《2011-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设定的具体目标和要达到的指标如下:

目标3:逐步提高女性人力资源的质量,以确保男性和女性之间在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平等参与;

指标1:提高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特别困难地区15-40岁年龄男性和女性人口的识字率,在2015年达到90%,在2020年达到95%;

指标2:提高女性硕士学位拥有者比例,在2015年达到40%,在2020年达到50%;女性博士拥有者在2015年达到20%,在2020年达到25%。

第11条

就业平等

157. 在越南,妇女在就业领域的平等权利已经体现在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之中,并通过采取积极措施来实施这些法律和政策以支助女性员工。

11.1. 国家关于妇女就业平等权利的政策和法律

158. 1992年《宪法》第63条规定:“男性和女性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个领域享有平等权利”。所有歧视妇女和损害妇女尊严的行为一律严格禁止。男性和女性应同工同酬。女性劳动者享有与生育有关的制度安排。女性国家工作人员和工资劳动者应享有带薪产前和产后假期,在此期间,她们应收到法律规定的所有工资和津贴。国家和社会应为妇女提高在各个领域的资质创造一切必要条件,并使她们在社会中越来越充分地发挥作用。国家和社会应确保发展产院、儿科部门、托儿所和其他社会福利单位,以减轻家务劳动,让妇女更积极地参与工作和学习,接受医学治疗,享受休息时间以及履行母亲职责。

159. 《宪法》、《劳动法》的制度化充分反映了男性和女性工人在劳动和就业领域完全平等的权利:

160. 《劳动法》第5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工作,自由选择工作类型或行业,学习一门手艺并提高其专业技能,而不受基于性别、种族、社会阶级、信仰或宗教的歧视”。第13条规定:“就业是一项创造收入来源的法律不禁止的劳动活动。为所有有工作能力的人创造就业应是国家、雇主和整个社会的责任”。第20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自由选择符合其就业需求的职业培训和培训地点(……)”。第109条第1款规定:“国家应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在各方面与男子的权利相等(……)”。第110条规定:“1. 国家机构负责开拓各种有利于女性员工的培训形式,以使妇女能够获得一种额外的技能或行业知识,并促进女性员工适合其生物和生理特点以及适合母亲角色的就业;2. 国家应当为雇用大量女性员工的企业制定优待和减免税收的政策。”

161. 为了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确保女性员工享有与男性员工同样工作的权利,《劳动法》及其指导性文件就女性员工的职业保障、打击歧视女性员工的行为、女性员工优先招聘以及鼓励企业雇用更多女性员工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特别是:

在劳动、就业领域的男女平等和反对歧视女性员工:

雇主必须在招聘、就业、增加工资以及工资支付方面严格遵守男女平等的原则。

禁止雇主歧视妇女、侮辱妇女和/或损害妇女的尊严。

162. 此外,根据2007年7月6日关于批准《至2012年国家就业方案》的第101/2007/QĐ-TTg号决定、2009年4月29日关于批准为贫困地区加强劳务输出包括从国家就业基金贷款的拨款建议的第71/2009/QĐ-TTg号决定,女性员工也有权享受关于职业培训和不分性别为所有人创造就业机会方面的优惠政策;除其他措施外,为职业培训和劳务输出信贷提供支持。

优先招聘女性员工

163. 对于企业内适合男性和女性的空缺职位,雇主必须优先考虑满足所有招聘标准的女性。(《劳动法》第111条第2款)。

女性员工的工作保障

164. 雇主不得因为女性员工的婚姻、怀孕、产假或抚养十二(12)个月以下儿童而将其辞退或单方面终止其劳动合同,唯一的例外情况是企业停止运行。在怀孕、休产假或抚养十二(12)个月以下儿童期间,女性员工有权顺延单方面终止其劳动合同或延期审议处罚;女性员工有权在其休产假和法律规定的无薪假期延长期间享有工作保障。

鼓励企业使用更多女性员工的政策:

165. 雇用更多女性员工的企业应当使用每年总资本投资的一部分来改善女性员工的工作条件;她们有权从国家就业基金扣减利得税和获得贷款,以及从国家就业基金申请资金支持,以便在财政困难时将女性员工从被禁止的职业转移出来。

166. 2007年7月6日总理关于批准《2010年国家就业目标方案》的第101/2007/QD-TTg号决定,2009年4月29日关于批准为贫困地区加强劳务输出包括从国家就业基金贷款的项目的第71/2009/QĐ-TTg号决定;支持职业培训和为劳务输出提供信贷;为寄宿制学校的少数族裔学生提供职业培训支持,为农村工人提供短期职业培训;为处于特别困难环境下的学生提供信贷;为在教育机构注册的学生提供奖学金。

167. 特别是,2010年2月26日,总理批准了关于“2010-2015年支持对妇女进行职业培训并为其创造就业机会”的项目,该项目载有以下共同目标:增加接受职业培训的女性员工的百分比;提高女性员工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为妇女创造机会寻求就业,并拥有稳定的收入,这有利于消除饥饿和减少贫困;满足工业化-现代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11.2. 确保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政策和立法的执行情况

创造就业机会和对企业中的女性员工实施优惠政策

168. 优先考虑妇女,特别是在各级扩大妇女联合会给妇女带来了直接好处,在平等获得信贷、就业机会和工作保障方面尤其如此。女性员工的人数一直在上升;女性失业率已经降低。一般情况下,自2006年至今,越南已为806.5万名员工创造了就业机会,其中女性员工占48.2%。2009年,城镇女性失业人员为4.9%(远低于在2010年设定的女性失业率保持在6%以下的目标)。

169. 许多企业和组织为女性员工寻找工作、拥有收入和稳定的生活创造了有利条件。大多数使用大量女性员工的企业都为她们提供了合适的工作设备,将她们分配到适合其身体、生理特征和母亲作用的岗位。

170. 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女性员工与男性员工的比率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对于1至3年或少于1年的劳动合同而言,女性员工的比例均高于男性员工10-15%。企业都严格遵守了《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职业安全和卫生的规定以及对于女性员工的具体规定。大多数女性员工正在从事的工作没有被列为禁止女性员工从事的职业和工作(99.3%)。

171. 基于公平和不性别歧视的原则,支付给员工的薪金和工资相对应于其工作表现的成果和经济效率。近年来,平均薪金、工资和收入一直在增加(2006年,工薪阶层的平均月收入超过100万越南盾,在2009年增加至200万越南盾)。

一些缺陷:

性别平等意识仍然很低;政策制定与执行之间的差距仍然存在。若干企业尚未在招聘工作中实行性别平等,而且未能基于女性员工的健康状况和生育情况去除对女性员工的不利条件,诸如:要求女性员工接受某职位后推迟结婚两年,或者如果她结婚,她只能在服务2年之后才能要孩子。

工作质量仍然不高;就业稳定性、可持续性和创造就业的效率保持在较低水平,对女性员工而言尤其如此。

担任领导职务的女性雇员以及在电子、计算机、机械、力学、矿产部门工作的女性员工的百分比非常低(女性占全部领导职位的20.8%,占机械设备装配和操作工作职位的29.9%)。大多数女性员工从事简单的工作,例如个人服务、保安和销售(占总数的64.1%)。

11.3. 签署劳务合同在国外工作的越南妇女

172. 在过去几年里,越南每年平均有25000名妇女签署劳务输出合同在国外工作。

行业结构:在签署劳务输出合同在国外工作的全部妇女中,除其他领域外,有42.2%在制造业;50.98%在家政服务业;1.08%在纺织业;1.1%在农业;以及0.13%在渔业。

女性员工的就业市场:据2000年至2009年的统计数据,总计有231708名妇女在国外工作,其中61%在台湾工作,11.05%在日本工作,20.9%在马来西亚工作,3.6%在澳门工作,4.5%在韩国工作,还有许多其他工作地点。

在收入方面,越南员工有权享受与其男性同行同样的薪酬。她们的平均收入水平如下:

173. 在台湾:在生产设施和老年护理中心工作的女性员工平均每月收入1 000万越南盾。女性管家平均每月赚取1 000万越南盾,并提供食宿。

174. 在日本:女实习生第一年的平均月收入为600-700美元,在服务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其平均月收入从800美元到1000美元。

175. 在马来西亚:在制造业工作的女性员工平均每月赚取450万至550万越南盾。女性管家每月赚取约450万越南盾。

176. 在澳门:越南女性员工主要受雇于家政业,平均月薪为500万越南盾。

177. 在韩国:女性员工在各个领域的平均收入为每月约900美元。

178. 签署劳务输出合同在国外工作的越南妇女面临的困难:

179. 由于东道国有关外国工人劳务合同的当地法律规定的调整而出现性别不平等。

180. 由于妇女全权负责照顾家庭,尤其是照顾孩子的社会观念,签署劳务输出合同的女性员工的比重仍低于男性。

181. 与男性相比,女性倾向于接受较低工资,因为男性通常被分配从事有更高收入的工作,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并享受领导津贴。

182. 越南女性管家勤劳和节俭;她们的汇款有助于显著改善家庭生活水平和国家预算。然而,她们特别脆弱,因为她们的工作主要是幼儿园和家政服务;她们往往易于受到虐待,包括过长的工作时间、恶劣的饮食和卫生条件、减薪和遭受强奸。年轻女性员工在其将要结婚或生育时要经常面对被解雇的问题。

183. 尽管存在这些困难,仍有越来越多的越南女性希望到国外工作。她们大部分来自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家庭,收入很低,就业机会有限而且生活条件艰苦,因为她们依赖田间劳作作为生活来源。在国外工作将有利于提高她们的收入;但是,劳务输出部门只接纳年龄在18岁至25岁之间的青年员工,而外国家庭则愿意聘用超过30岁的女性作为管家。

11.4. 改进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若干措施

完善法律体系,创造在就业中实现性别平等的法律基础:《劳动法》(业经修订)、《就业法》和确保性别平等原则的指导性文件——有效实施关于“2010-2015年支助妇女职业培训和就业”项目;

制定有关女性员工在各具体领域的教育、培训和职业培训的优先战略;

加快传播有关女性员工的政策和立法,增强性别角色和性别平等意识;

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女性员工的优惠政策,审查和评估每个执行周期的有效性;

加强省级党委和地方当局对于执行性别平等主流化行动计划和标准的承诺;

促进将性别平等主流化纳入实施一般的国家目标方案,尤其是纳入实施《2011-2015年国家就业目标方案》。应优先考虑为创造就业机会的项目贷款,以便为女性员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加强有关性别平等立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184. 《2011-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定义了一些目标和主要指标:目标2:减少在经济、劳动和就业问题上的性别差距,提高农村地区贫困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获取经济资源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指标1:每年确保每个性别(男、女)占新创造就业机会总数的至少40%;指标2:增加女企业主所占的比例,在2015年达到30%,在2020年达到35%以上;指标3:提高45岁以下农村女工接受职业培训和掌握技术专长的比例,在2015年达到25%,在2020年达到50%。

第12条

妇女平等享受保健和保护

12.1. 关于人民保健和保护的方针和政策

185. 2005年2月23日,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在新形势下保护、照顾和改善人民健康的第46-NQ/TW号决议。该决议规定了解决方案和任务:要继续发展和完善预防医学体系。有效地扩大和落实国家有关改善医疗和保健的目标方案。专注于母亲和儿童、老人的医疗保健和康复活动。

186. 2005年3月22日,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继续推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第47-NQ/TW号决议,其中载列以下任务和解决方案:

- 促进交流、宣传和教育:扩大和改进学校内外对男女青少年和年轻成年人实施的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教育方案的质量。

- 政策和资源投资:优先投资将给予高出生率的人口稠密地区、山区、偏远和贫困地区,以及贫困人口和青少年。

- 扩大和改善产妇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品质:专注于提供适合每个地区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强农村地区、具有高出生率的人口密集地区、偏远和条件不利地区的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应该对满足青少年和青年的需求给予足够的重视。将提供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与计划生育服务结合起来。

- 提高人口素质:

制定和完善旨在保护和照顾产妇、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的制度和政策。实行遗传健康检查、婚前辅导;促进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减少出生时带有出生缺陷、智力低下儿童的比率;迅速减少营养不良儿童的比例。

将上文提及的党的指导方针、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与保护包括妇女在内的个人在获取和享受高品质、稳定的保健方面的主动性、自愿性和平等性的总体目标制度化,明显提高人口的素质。

《2006年人类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毒/ 艾滋病)法》载有具体规定,以支持预防艾滋病毒从母亲传染给孩子,并用牛奶喂养艾滋病毒阳性母亲所生的6个月以下婴儿。在获取有关艾滋病毒的信息、教育和传播方面,孕妇是七个优先群体之一。鼓励在婚前、怀孕前以及孕妇自愿检测艾滋病病毒。向妻子、丈夫或未婚夫通报艾滋病毒阳性检验结果。如孕妇感染艾滋病毒以及6岁以下儿童感染艾滋病毒,则由国家提供免费医疗。

自愿艾滋病毒检测对孕妇实行免费。

为孕妇艾滋病毒感染者提供便利,使其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艾滋病毒由母亲传染给孩子。

如孕妇或哺乳期妇女感染艾滋病毒,则向其提供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咨询。

保健中心负责实施监控、提供治疗和采取措施,以减少艾滋病毒阳性母亲将艾滋病毒传播给孩子。

2007年7月17日,总理发布有关批准《2006-2010年预防一些社会性疾病、危险传染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目标方案》的第108/2007/QD-TTg号决定。

对《人口条例》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以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男孩与女孩之间的歧视,确保在孕产妇保健和推行小型家庭中个人、家庭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卫生部颁布和实施了《国家生殖保健服务指导方针》,共有七组服务:(母亲安全;计划生育;安全堕胎措施;预防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早期发现和治疗生殖溃疡;预防与治疗不孕不育;未成年人生殖保健)。这些文件有助于保健服务中心改善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危害人们健康,特别是危害妇女健康的失误。

187. 2007年,在定期报告制度中对有关出生性别比的统计数据正式加以规范,并在《年度统计手册》中进行公布。这加强了卫生部消除一切形式性别歧视和男孩与女孩之间歧视的决心。

12.2. 负责妇女保健的组织和机构

188. 截止2007年12月,根据2003年5月15日第49/2003/ND-CP号法令,卫生部的运作得到了加强和改善。自2008年1月起,根据2007年12月27日关于调整卫生部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第118/2007/ND-CP号法令,该部的运作得到了改善。生殖保健部更名为母婴保健部。卫生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国家管理。这项任务将得到人口-计划生育总署的支持。

189. 从中央到基层的保健单位,无论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都有责任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并执行《国家生殖保健服务标准规范》。这些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机制逐步得到改善,技术人员正越来越专业化,服务质量一直在改进,尤其是在地方一级的人力资源开发方面。截止2007年底,全国范围内100%的社区、行政区和乡镇都有值班的医务人员。拥有医生的社区比例从2003年的65.4%增加到2007年的67.4%。拥有卫生工作者的村庄数量从2003年的79.8%增至2007年的84.9%。

190.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生殖保健网络得到加强和巩固。在中央一级,母婴保健部协助卫生部实施生殖保健、产科和儿科医院的国家管理。营养研究所负责母亲和儿童的保健和营养护理。全部63个省市都有生殖保健中心。全国范围内共有11家产科医院和8家儿科医院。此外,还有省级综合医院设有妇产科和儿科病房。在地区一级,地区医院都有生殖保健单位。截止2007年,93.6%的社区卫生站都配有助产士。大约500名社区助产士在Tu Du 妇产科医院接受了培训,他们正在向条件不利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母亲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191. 女性医务人员约占卫生部门卫生工作人员总数的62%,主要在体检、治疗、研究和培训部门。截止2007年,卫生部6名领导人中有2名是女性;在部门、医院和地方各级,这些数字分别为25.5%和37%。

192. 在实施总理关于贫困人口的医疗检查和治疗的第139/2002/TTG号决定所规定的医疗保险政策方面,每年大约有600万名妇女获益于这项政策。

193. 药品供应网络延伸到村庄、遥远的社区和地区,这样妇女可以更方便地有机会使用保健服务。

12.3. 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194. 妇女保健: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孕产妇死亡率大幅下降:从1990 年每10万活产婴儿死亡233 例下降至2009年的每10万活产婴儿死亡69 例。接受产前护理和预防接种破伤风的孕妇百分比在近几年显着增加。产妇保健医疗设施网络得到加强和升级。妇女分娩时得到专业医务人员协助的百分比也在增加。由于夫妇在使用计划生育方法,特别是使用避孕套和避孕药方面达成共识,育龄妇女(15-49岁)使用避孕方法的比例也大大增加。

195. 鉴于在过去五年中孕产妇死亡率的下降速度很慢,我们必须要以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减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民族之间在减少孕产妇死亡率方面的差距,因而在2015年实现每10万活产婴儿死亡58.3例的目标是一项重大的挑战。此外,堕胎在青年人中已经处于惊人的水平,给未来的孕产妇健康造成很大的风险。

12.4. 营养

196. 在执行《2001-2010年国家营养战略》方面,越南积极开展各种综合解决方案,以防止在一般民众特别是孕妇、5岁以下儿童中的营养不良。“绿蔬菜、黄木瓜、红蛋黄”的家庭营养模式已经逐步扩大,使家庭能够积极解决每餐饮食的营养问题。20-49岁女性的能量缺乏率已经从33.1%(1990年)下降到21.2%(2007年)。

197. 2004-2007年期间,为了继续促进实现《国家营养战略》的各项目标,卫生部发布了2006-2010年“10项营养建议”。全国各地积极回应,并每年开展名为“6月1日和2日的微量营养素日”的竞赛,以监测婴儿的健康状况,向儿童提供维生素,并向孕妇、15岁的年轻女性和产后妇女提供含铁药丸。特别是,“10项营养建议”已转化为诗和歌曲,使其更容易理解、铭记和适用。依然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妇女患贫血和体弱的比例还是高于男子。

12.5. 预防包括艾滋病毒 / 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播疾病

198. 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继续增加;发病率往往转向女性,不仅在诸如妓女、吸毒者等高危人群中传播,也传染给孕妇。目前,据估计,每年平均有超过3000例新的孕妇艾滋病毒感染病例。

199. 大多数妇女感染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病例是由于其丈夫或情人引起。妇女,特别是孕妇感染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人数增加的原因很多。首先是因为女性自身,尤其是农村、山区和偏远地区的妇女仍受到亚洲文化的强烈影响。她们在行使生殖健康权利和接受性健康教育方面是被动的,他们的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的知识有限,很少有享受服务的机会。此外,男性参与生殖健康和人口工作十分有限。主要的负担仍然落在妇女肩上,这在使用避孕方法的结构上体现十分明显:妇女使用避孕环、避孕药和其他避孕方法的情况占多数。安全套的使用率或男性避孕方法的使用情况均较少。

200. 目前,卫生部和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继续在实施《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法》、《2006-2010年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战略》、《2006-2010年关于预防和打击社会疾病、危险传染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目标方案》、《2006-2010年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母婴传播方案》,以限制新病例数量以及治疗那些已经感染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的患者,对妇女和孕妇给予特别关注。

12.6. 未来的方向

201. 《2011-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在目标4(在获得和享受保健服务方面确保性别平等)中提出了四项具体指标:指标1:男孩和女孩出生比率2015年不超过113/100;2020年不超过115/100 。指标2:至2015年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每10万活产婴儿死亡58.3例,至2020年降至每10万活产婴儿死亡52例。指标3:与2010年相比,提高孕妇获得护理和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率,至2015年提高40% ,2020年提高50% 。指标4:降低堕胎率,到2015年下降到每100活产婴儿堕胎27例,到2020年下降到每100活产婴儿堕胎25例。

第13条

社会经济和文化福利

13.1. 新的法律和政策

2003年2月12日总理关于批准《至2010年国家环境保护战略》和《至2020年改善人民环境质量的指示》的第256/2003/QD-TTg 号决定;

2004年9月20日关于修订、补充2000年3月9日关于社会紧急援助政策的第07/2000/NĐ-CP号政府法令某些条款的第168/2004/NĐ-CP号法令;

2007年4月13日政府关于社会支助受益人的援助政策的第67/2007/NĐ-CP号法令;

2008年5月30日政府关于教育、职业培训、保健、文化、体育、环境等领域各项活动的社区参与鼓励政策的第69/2008/NĐ-CP号法令;

2007年7月31日总理关于批准《2006-2010年国家文化目标方案》的第125/2007/QĐ-TTg号决定;

2010年2月27日政府修订关于社会支助受益人援助政策的第67/2007/NĐ-CP号法令的第13/2010/NĐ-CP号法令。

13.2. 确保妇女享受家庭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202. 在过去六年里,随着国家社会经济取得的进步,在社会福利政策方面没有任何性别歧视。对少数民族、社会支助的受益人给予了优先考虑。在先前报告中提及的确保妇女享有家庭福利的措施得到了维持和改善。

203. 国家非常重视制定社会福利政策,特别是侧重于农村、条件不利的偏远地区的社会福利政策。这些政策的执行是通过社会经济发展、减少贫困和就业方案和项目、国际发展援助和各种国际人道主义方案来实现的。农村妇女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使大约70%的妇女能够享受公共设施如电力、道路、邮局、文化、医疗中心、学校等带来的惠益。

13.3. 确保妇女获得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借贷的权利

204. 向穷人提供优惠信贷是国家重视和优先考虑的一项政策。为社会政策银行确定的目标是:“80%的贫困家庭、女性为户主的家庭从减少贫困方案获得贷款。“在过去的五年中,银行已超过计划目标,并已授予社会政治组织以优惠利率向贫困家庭和政策受益者发放贷款的权利,这些组织包括:越南农民协会、妇女联合会、战争退伍军人协会和青年联合会。

205. 其结果如下:

2006年:向1 109 291户家庭提供贷款,总计8.351万亿越南盾;

2007年,向1 166 593户家庭提供贷款,总计8.377万亿越南盾;

2008年,向1 213 993户家庭提供贷款,总计10.715万亿越南盾;

2009年,向1 230 989户家庭提供贷款,总计12.979万亿越南盾;

截至2010年5月,社会政策银行为1 173 679户家庭提供贷款,总计16.323万亿越南盾,实现85.3%的贫困家庭、女性为户主的家庭自消除饥饿和减少贫困方案中接受贷款。其中:

通过越南妇女联合会发放的贷款:54.6万户,未偿还贷款7.139万亿越南盾,实现了87.3%的贫困家庭、女性为户主的家庭自消除饥饿和减少贫困方案接受贷款。

通过战争退伍军人协会发放的贷款:14万户,未偿还贷款2.320万亿越南盾,实现了79%的贫困家庭、女性为户主的家庭自消除饥饿和减少贫困方案接受贷款。

通过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发放的贷款:8.5万户,未偿还贷款12.36亿越南盾,实现了83.3%的贫困家庭、女性为户主的家庭自消除饥饿和减少贫困方案接受贷款。

206. 女性为户主的家庭也有权从其他来源获得贷款,诸如就业优惠信贷;劳务输出方案;支持住房建设、贷款、饮水和农村卫生方案;困难地区家庭生产贷款方案;少数民族、特别困难家庭、贫困家庭的学生贷款等。

207. 来自社会政策银行的贷款与农业、林业、渔业推广培训、经济发展模式培训、科学养殖技术技术转移、种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现场劳动力供给等携手并进。这有助于当地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拥有稳定的工作。在另一方面,女性官员获得国家的优惠信贷资金,她们创造了就业机会和收入,在家庭中并不完全依赖于男人。贫困妇女有机会参与妇女联合会的活动,参加储蓄和贷款管理委员会,从事银行、协会和地方当局的工作。通过借贷活动,利用贷款来减少贫困,贫困妇女在就家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方面与男人越来越平等,因此,不仅在经济方面,而且在政治地位和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变化。

208. 各省市的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也特别重视如何有效落实这一目标,并已敦促领导人通过省级社会政策银行的优惠贷款计划,指导全面落实贫困家庭贷款方案。向偏远地区贫困妇女和少数民族处于困境的妇女提供贷款,可以帮助农村扶贫建设新农村,促进创造就业机会和减少贫困和接近贫困女户主家庭的贫困状况。贫困率在过去几年逐渐下降。通过信贷政策带来的这些成果,极大地促进实现了国家消除饥饿和减贫方案以及社会保障。

13.4. 参与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的权利

209. 《体育运动条例》阐明了国家鼓励全民参与各种不同体育运动的意见。此外,妇女也可参与越南妇女联合会与文化、体育和旅游部联合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

210. 在文化领域,实施“全民努力建设文明生活”的活动已经取得了许多令人鼓舞的成果,这有助于让更多的人受益于大众媒体。实施建设文明家庭的政策,重要的是要将家庭环境转化为个人发展和美德的学习环境。截至2010年6月,全国已有15453422/22628167户文明家庭(68.29%)。其中:534649户优秀文明家庭(超过20%)接受了各级的表彰。越南的4663个社区现在拥有文化馆,在99658个自然村中已有38543个自然村拥有文化馆和运动场地。有38000人(超过26%)参加日常锻炼和体育活动,有36%以上的人口参加群众演出或俱乐部活动。

211. 社区日益参与文化活动增加了改善、提高妇女精神生活的机会。文化活动正变得更加多样化,体现出整个国家的民族传统。特别是,国家通过支持方案特别关注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活,为其提供资金,建立开展社区活动的文化屋。目前,有许多电台和地方电视台播出越南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的节目。只有少数生活在偏僻、人烟稀少地方的妇女无法欣赏文化、艺术、电台和电视台节目。

212. 与先前的报告相比,妇女在体育、文化和社会的享受水平已得到提高;一般民众特别是妇女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但是,由于经济条件有限,以及现有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妇女在体育、文化和社会活动中的参与和享受程度仍然远低于男子的水平和自身的需要。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在未来,主管当局将必须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措施,以确保妇女享有上述惠益。将会继续鼓励促进社区参与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活动,以便为一般民众包括妇女参与这些活动创造条件和机会。

213. 未来的方向:《2011-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在目标5(确保文化和信息领域的性别平等)中规定了具体指标:指标1:到2015年,将具有性别偏见的文化产品和信息减少60%,到2020年,减少80%。增加有关性别平等的节目、特别公报的广播时间以及有关性别平等的信息产品、教育节目的广播次数。指标2:到2015年以及到2020年,分别有90%和100%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举办侧重于提高性别平等意识的专门节目。

第14条

农村妇女

214. 社会公平是越南国家和政府一贯采取的政策,这也是农村地区妇女全面参与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建设并从中平等受益的先决条件。

14.1. 农村妇女——角色和挑战

215. 在越南,农业在社会经济发展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越南农村的经济结构中,农业是主要元素。虽然农业生产仅占该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1%,但农业生产是绝大多数农村人口(70.4%)的基本生活和生计。

216. 越南农村地区妇女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来源,占农业劳动力(2009年)的50.2%。妇女是主要劳动力和户主的比例仍然很高。

217. 近年来,农业经济、农村地区在市场机制下已经根本转向商品生产的方向,农村妇女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就业、增加收入和摆脱贫困。

218. 如今,农村妇女都已了解并增强了她们在农业生产、非农经济、社会活动和农村社区的作用。妇女一直积极参与党、政府、地方工会的活动,为越南的农业和农村地区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219. 然而,鉴于越南的特点,越南一般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在接受教育和参与社会活动方面仍旧面临不利的情况。因此,农村妇女教育水平低的现象相当普遍;这限制了她们找到工作、提高收入的能力,尤其是在城市化压力越来越大,农业用地已逐步缩小的情况下。

220. 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农村妇女提供了很多机会,但也给她们造成了负面影响,使她们更担心家庭生活。由于受教育水平低,许多农村妇女并不了解其合法权益。她们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农作和家务劳动方面,很少有时间参加学习和社区会议。她们很少有机会获得信息,以提高她们的知识和理解水平。这是农村妇女获得科学技术,特别是农业高技术知识的最大障碍,这减少了她们为自己和家人提高知识水平和收入的机会。

221. 针对农村妇女的思想歧视和偏见已经减少,但仍然普遍。这在参与一般社区工作或在农村基层岗位承担重要职务的女性人数较少方面得到了体现。在2006年,妇女在社区一级仅担任了2.09%的领导职位。

14.2. 妇女在参与制定和实施发展计划及社区活动中的作用

222. 作为在全国各地开展的妇女共同运动的一部分,农村妇女积极参与了各项社区建设和发展活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问题在许多活动中得到传播并纳入活动的主流。国家一级的妇女运动采取了各种形式,诸如“妇女主动学习、创造性工作,建立幸福家庭”以及“建设繁荣、平等、进步和幸福的家庭”等项运动。

223. 农村地区的经济条件近年来已得到改善。越南加入诸如世界贸易组织等各种国际组织,促进了农村妇女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了她们对家庭和社会问题的理解,从而增加了她们对社会发展计划和社区活动的参与程度。

14.3 . 保健和计划生育

224. 随着继续实施加强基层保健的各项政策以及对农民的自愿医疗保险政策,农村妇女的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继续得到改善。到2010年,医疗保健、教育和培训、文化和信息、电力和水的供应以及交通等社会服务系统业已得到改善,优先投资已经给予偏远山区、边境和岛屿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

225. 社会服务的质量得到改善,一般农村人特别是农村妇女获取这些服务的机会日益增多。迄今为止,100%的社区和行政区拥有保健设施,其中约75%的社区拥有医生;83%的农户能够获得安全的饮用水;96.1%的住户能够使用电网;86.9%的住户拥有电视;超过97%的社区拥有供汽车穿过城镇中心的道路;约90%的社区拥有文化邮局。农村妇女特别是育龄妇女的医疗保健已经升级。

14.4. 教育、培训和农业支助活动

226. 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2006年,拥有幼儿园的社区比例为98.68%。然而,拥有幼儿园的地区比例仍然偏低(47.65%),而且在该国各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在红河三角洲各省高达90.11%,在湄公河三角洲则为13.85%。

227. 农民职业培训:为执行党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大会第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农业、农民和农村地区的第26-NQ/TW号决议,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与内政部合作,最终确定了项目建议,并制定了《至2020年农民工职业培训框架项目》,该项目已由总理于2009年11月27日第1956/QD-TTg号决定批准。

228. 农业、渔业和林业的配套活动已在全国各地开展,以便在农业、林业和渔业领域传播科学技术应用知识。特别是,在实地开展的示范培训有利于农村妇女参与培训,因为她们无需长途跋涉就可以参加,同时仍然能够照料家人。

14.5. 社会保险

229. 社会保险政策始终着眼于弱势群体,特别是儿童、老人和妇女。农村妇女被认为是农民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她们还为社会创造了相对大量的物质财富。然而,到目前为止,对一般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社会保险政策并未得到适当执行。她们从事农业劳作和家务劳动的时间相对较长,经常接触不安全的工作条件,以及缺乏对医学知识的了解,妇女往往遭受严重的负面健康影响。

14.6. 农村妇女获得信贷的能力

230. 越南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已与越南妇女联合会中央委员会和越南农民协会合作,向贫困妇女,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女性农民提供贷款,以帮助她们扩大生产,并有助于改善妇女的生活。截止2009年12月31日,越南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向包括1822687户的总计362191个信贷组发放贷款,未偿额达到15万亿越南盾。每名成员的平均未偿额为1500万越南盾。其中,有123000个女性信贷组获得近30万笔贷款,未偿额达到3万亿越南盾,其中最低的贷款为1000万越南盾。有超过209000个信贷组,总计824000名成员从越南农民协会获得贷款,未偿额超过11万亿越南盾,每名成员的平均贷款额为1600万越南盾。

231. 社会政策银行已经通过越南农民协会执行部分委托,向40.2万户提供5.628万亿越南盾贷款。到目前为止,已有85.3%贫困女户主家庭从消除饥饿和减贫方案获得贷款。

14.7. 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

232. 保护土地使用权是一个重要问题,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2003年修订的《土地法》已经明确规定,土地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证书必须同时列有丈夫和妻子的名字。2008年,有91.1%的养殖水面土地使用权证上列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农业用地使用权证上的这种比例最低,平均只有10.9%。对于住宅用地而言,这种比例农村地区为18.2%,城市地区为29.8%。

233. 2006年的《性别平等法》为促进妇女的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创建了法律框架。2007年的《预防家庭暴力法》,确保了妇女和男子在家庭中享有平等权利。妇女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的平等权利,也在2000年的《婚姻和家庭法》(业经修订)中得到体现。2003年修订的《土地法》规定,如果土地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则在土地使用权证上应列有他们的名字。

14.8. 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问题

234. 越南很重视发展农村基础设施,这被认为是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特别是减少农村妇女贫困的一项关键措施。越南政府已经实施各类方案,在2006-2010年期间向农村地区提供洁净水和卫生设施。

235. 截止2010年底:

236. 关于供水方面:5013万农村人口用上洁净水,与2005年底相比增加了1013万人;有机会获得洁净水的农村人口比例从62%增至约83%,有42%的农村人口有机会获得由卫生部规定的第QCVN/02/BYT号标准水源。

237. 关于卫生和环境方面:约有1143.65万农村家庭(77%)拥有冲水厕所,其中786.92万户(约60%)在2010年底拥有卫生厕所。

238. 大约32176所中学、幼儿园能够拥有洁净水和卫生设施,占全部的80%。

239. 大约有8728所社区卫生站拥有洁净水和卫生设施,占全部的82%。

240. 大约有7004个社区一级的人民委员会办事处拥有洁净水和卫生设施,占全部的72%。

241. 妇女在食品卫生与安全宣传活动,如“五不三洁净”运动中一直在发挥重要作用,并且为《洁净水和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国家方案》的许多活动做出了贡献。

14.9. 未来的方向

242. 虽然有上面提及的机会,但越南农村妇女与男子相比仍很少有特权。主要原因在于获取和控制重要农业资源的机会不平等,并且在提供农业服务时缺乏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为了克服这种情况,政府各部、各部门和各地区都将进一步促进《至2010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将侧重点放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岛屿。

243.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将继续实施具体措施,以落实有关性别平等的战略和行动计划。为了实现妇女和男子的性别平等和社会经济效益,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门已经确定了性别平等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各项目标,以提高性别平等意识和问责制,以及妇女获得和控制关键资源(土地、信贷、水资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教育和信息的机会;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部门的政策、方案和项目的主流,加强妇女对农业活动和农村发展的参与,承担领导职务,并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等。

244. 为了创造就业机会、增加收入以及将经济结构转向农业和农村工业化,政府将审议颁发有关鼓励发展农村工业的法令。此外,基于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和科学技术部的建议,总理正在考虑批准有效实施《至2020年供水和农村卫生国家战略》以及《至2010年科学技术应用和转让以促进农村和山区社会经济发展方案》的信贷模式。这些都将是促进农村、山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从而促进改善包括妇女在内的人民生活的积极措施。

245. 《2011-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规定了若干指标:指标4:提高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妇女自就业和减少贫困方案以及其他正规信贷来源接受优惠贷款的百分比,在2015年达到80%,在2020年达到100%。

第15条

确保妇女在法院面前享有平等公民权利

246. 在越南,不歧视妇女原则继续在许多领域实施,在社会上这一原则也得到了增强。妇女在法律面前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可以独立处理民事关系、签订合同、管理财产、自由选择居住地以及在执法机构提起诉讼程序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15.1. 妇女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

247. 1992年《宪法》第52条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第130条规定:“使用暴力或从事其他严重行为,以阻止妇女参与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应受到警告、长达一年的非监禁性管教或三个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民法》第5条规定;“在民事关系中,当事双方应是平等的,不得援引在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信仰、宗教、教育程度及职业上的差异作为理由来不平等地对待彼此”;业经修订的《劳动法》(2002年)第110条规定:“企业应负责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技能,以便使女性员工的就业适合其生物和生理特性。”基本上,越南的法律,确保了女性在所有领域不歧视妇女的原则基础上,充分享有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妇女在法律面前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独立参与处理民事关系、签订合同、管理财产、自由选择居住地以及在执法机构提起诉讼程序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248. 妇女在民事关系中的平等权利可具体观察如下:

妇女拥有与男子一样参加专业活动的权利:1992年《宪法》(第52条、第55条、第56条),《劳动法》(第1条、第5条),《婚姻和家庭法》(第23条)等均载有确保妇女与男子一样参与专业活动的权利的规定。

在没有男女之间歧视的情况下自由做生意的权利:1992年《宪法》(第52条、第57条),2005年《企业法》(第13条),《商法》(第10条),《房地产法》(第5条)等均承认在没有男女之间歧视的情况下个人自由做生意的原则。

与财产相关联的个人权利:1992年《宪法》(第60条),2005年《民法典》(第5条、第25条和第51条),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8条、第9条和第198条)等均承认个人与财产相关的权利(版权和工业产权、植物和动物品种权)性别平等的原则,并承认自卫和适用于《民法》第25条和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198条规定的措施的权利。

妇女的财产所有权:1992年《宪法》(第58条),2005年《民法典》(第5条、第108条、第109条、第182-199条、第211-213条、第221-224条),2000年《婚姻和家庭法》(第19条、第27-23条、第95-99条)等均规定越南法律承认和保护关于不歧视妇女的财产所有权的原则。因此,妇女在个人资产、家庭共同资产和其他民事主体共同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所有方面与男子一样享有平等权利。

土地分配、土地租赁的权利:1992年《宪法》(第18条),2003年《土地法》(第31-37条、第42条),2005年《民法典》(第688条)等均承认个人不受性别歧视有权在征收或不征收土地使用费情况下获得分配土地或租赁土地。此外,获得分配土地的个人,包括妇女在内,均有权依法转换土地用途。如果在土地分配时间、土地租赁期届满之前,国家要收回所分配或租赁的土地,则有权获得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的个人应当给予赔偿或接受其他援助。

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姓名和房屋所有权:《土地法》(第10条、第105条等),2005年《住房法》(第9-13条、第48-50条), 2000年《婚姻和家庭法》(第27条第2款)等均承认,使用土地并系业主的妇女拥有由授权国家机构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如果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由已婚夫妇共同所有,则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列明丈夫和妻子的名字。如果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仅列有一名配偶的名字,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授权国家机构重新颁发证书,免费明确列明夫妻双方的姓名。如果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共同由家庭所有,如果妇女是该家庭的户主,则该妇女拥有在这些证书上具名的权利。但是,如果妇女是家庭的成员,则越南法律并没有规定其拥有必须取得有关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共同所有权的权利。

妇女自由缔结合约的权利:2005年《民法典》(第4条、第5条和第389条)承认所有拥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有缔结合约的充分自由的原则。

妇女的继承权:1992年《宪法》(第58条),2005年《民法典》(第613条、第632条、第633-634条、第669条、第676条、第680条、第734条等),2000年《婚姻和家庭法》(第31条)均承认,妇女在订立遗嘱处置其财产、将资产留给合法继承人、按照遗嘱和法律继承资产方面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

保护妇女从事民事交易的平等权利:2005年《民法典》(第4条、第5条、第412条和第691条等),2000年《婚姻和家庭法》(第24条、第25条、第28条和第33条)均承认妇女享有平等参与适合自己的主观能力和才能的民事交易的权利。

15.2. 妇女享有迁徙自由和选择居所的权利

249. 1992年《宪法》(第68条),2005年《民法典》(第48条和第52-57条),2006年《居住法》(第3条、第4条)规定了个人拥有不受任何性别歧视地自由选择居所和迁徙自由的原则。此外,其他几部法律也载有确保这项权利的规定。2000年《婚姻和家庭法》(第20条)规定,“夫妻的住所由他们自己选择,不受任何习俗、惯例和/或行政限制的约束”。刑事制裁也明确了国家的决心,以确保所有公民,无论男女,自由迁徙和选择居所:《刑法典》第124条还规定,对他人的住所进行非法搜查、非法将他人逐出住所或实施侵犯公民与住所有关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将受到警告、长达一年的非监禁性管教或三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第16条

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上的平等权利

16.1. 关于婚姻和家庭的法律

250. 在过去的6年里,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继续得到行使,并通过法律手段日益得到保护。2000年《婚姻和家庭法》为确保行使在先前报告中提及的男女平等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6.2. 结婚与离婚问题

251. 关于结婚:《婚姻和家庭法》并没有规定20岁以下男子和18岁以下女子结婚的例外情况。违反这一规定的婚姻将被视作早婚(不合法婚姻),必须由法院宣布无效。《刑法典》规定,为婚龄以下的人操办婚礼和进行结婚登记的人可被处以两年监禁。

252. 不过,在山区和偏远地区,由于交通困难,许多人都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手续。另一方面,在这些地区,许多落后的习俗和惯例并未完全消除,诸如:童婚、一些少数民族的姻亲婚风俗(单身或妻子已亡的弟弟在哥哥去世后可以娶嫂子(布老族),姐夫在妻子去世后可以娶妻妹(尓曼族))等,因此,为了保护一般少数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女性在婚姻和家庭方面的权利,政府于2002年3月27日通过了关于调整《婚姻和家庭法》适用少数民族的第32/2002/ND-CP号法令。该法令得到了有效实施,有利于促进在婚姻和家庭方面的良好做法和习惯,淘汰婚姻和家庭方面的落后传统。

253.关于离婚:《婚姻和家庭法》确保男女双方享有离婚的权利。然而,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离婚通常不是按照法律,而是按照每一少数民族的习俗和惯例处理。《婚姻和家庭法》也保证夫妻离婚时在分割共同财产,特别是分割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方面的平等,规定所有有价值的财产都必须以夫妻双方的名字登记。这是近年来法院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作出公平判决的一项重要法律依据。

16.3. 婚姻存续期间的平等权利

254.2000年《婚姻和家庭法》重申,男女之间的平等权利是整个婚姻期间和新时期越南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丈夫和妻子在家庭各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第19条),这意味着丈夫和妻子作为父母,在有关子女的事务和解决家庭共同财产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于2009年修订和修正的2003年《人口条例》规定,每对夫妇、每个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关心自己的生殖健康,适用计划生育方法,并确保组建小规模家庭。第104/2003/ND-CP号法令规定了执行《人口条例》某些性别平等条款的细节和准则:严格禁止阻碍或强迫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禁止威胁、侮辱尊严和对采取避孕措施或那些只有男孩或只有女孩的人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第9条);严格禁止对未出生婴儿进行性别筛选(第10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令还有一项关于性别平等的规定:有关性别平等的宣传;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为妇女积极享受生殖保健、计划生育和平等获得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以及提高资质和参与各个领域的社会活动创造有利条件。男子负责实施计划生育;消除对女孩的一切性别歧视;保护女孩在日常生活、体检和医疗、教育、娱乐以及全面发展中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在越南的现实情况下,这些法规确实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某些群体的人仍然持有重男轻女的观念,使妇女承受压力即她们必须要生育男孩以取悦丈夫家人。

16.4. 家庭中虐待妇女

256. 家庭中虐待妇女的现象仍然存在,并且主要发生在人们思想落后、妇女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权利和权益的农村地区。根据有关家庭暴力的全国调查,有高达58%的妇女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

257. 造成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有几项根本原因。首先是由于社会上存在低估妇女的心态;许多家庭的经济困难也可能导致夫妻之间不和。虽然妇女接受了有关其权利的信息,但有某些妇女群体,特别是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妇女,仍然没有充分认识到她们的合法权利。此外,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也源于诸如酗酒赌博、卖淫、吸毒、通奸等社会丑恶现象的结果;妇女结婚后必须要生出儿子来续香火的观念;以及婆媳之间不和等。

258. 众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妇女联合会已经制定了许多措施,防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并支持和协助受害者。《国家消除饥饿和减轻贫困目标方案》已经帮助许多家庭提高了生活水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妇女联合会一直积极对妇女实施有关法规的培训和宣传计划,提高社会和妇女对性别平等问题的认识,加强协调工作,并建议政府对虐待妇女的人予以严惩。

259. 2007年通过的《预防家庭暴力法》是防止家庭暴力的有效工具。此外,越南已经制定了庇护所模式,在全国建立了10个庇护所。庇护所是妇女和女孩能够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咨询、教育、职业培训和必要的生活技能培训的地方。自2007年3月至今,越南妇女联合会妇女与发展中心的庇护所已经为149名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栖身之所。

260. 未来的方向:《2011-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已经在目标6(确保家庭生活中的性别平等,逐步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中确定了具体指标:指标1:消除在家务劳动方面妇女与男子相比所耗费的时间差距,到2015年为2倍,到2020年为1.5倍。指标2:到2015年和2020年,分别有40%和50%被发现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在支助家庭暴力受害者设施内接受法律咨询并获得支助和护理。到2015年和到2020年,分别有70%和85%所发现的家庭暴力的施暴人接受防止家庭暴力的咨询。

结论

261. 越南作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签约国以及作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国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它已严格履行了自己做出的各项国际承诺。迄今为止,越南的法律体系相对完整、全面,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相一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越南拥有不同的法律来实现《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核心原则,即2006年《性别平等法》和2007年《预防家庭暴力法》。越南已经在消除贫困、就业、农村职业培训、人口和计划生育、洁净水和环境卫生、预防社会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社区保健、文化发展、教育和培训等领域批准了若干与妇女有关的方案和项目以及国家指标,特别是《2011-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至2010年越南构建家庭战略》、《带有2030年愿景的至2020年越南发展家庭战略》、《2011-2020年国家人口和生殖健康战略》、《至2020年文化发展战略》、《至2020年国家儿童行动计划》、《2011-2020年教育发展战略》、《至2020年保护、关心和改善人民健康战略》以及《2011-2015年国家指标方案》等。

262.在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过程中,越南在社会政治和文化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在2004-2010年期间,越南如所承诺的那样加强了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并执行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07年1月7日第759次和第760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建议。先前取得的成就继续得到加强和促进。

263. 自2004年以来,越南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取得了新的进展。妇女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为妇女创造了便利条件参与并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做出积极贡献。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增强。

264. 妇女和女孩的教育、培训、保健和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越南在初级教育领域已经基本实现了性别平等,并正在努力实现中学教育的普遍性别平等。相比较人均收入而言,保健指标相对更高一些。

265. 国家业已采取积极措施,基本上克服了某些领域的性别不平等问题,尤其是在获得土地和社会福利领域,使妇女能够与丈夫一起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自己的名字,并有权与男子一样平等享受社会保险。

266. 越南在生活各个社会层面的性别平等事业中已经取得了重要成就,为国家的发展做出显著贡献。越南在促进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越南是东南亚和太平洋地区国家在性别发展指数方面取得最佳成绩的国家之一。

267. 从根本上讲,越南在各级教育中明显缩小了教育领域的性别不平等:在2008-2009学年,女生在小学阶段所占的百分比为49%,在初中阶段为48.5%,在高中阶段为52.6%,在大学阶段为48.5%。在就业和收入方面的平等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在每年新雇用的劳动力中,女性约占49%。妇女越来越积极地参与管理和领导角色,在国会、人民议会内担任职务,以及担任政治、社会和专业组织的领导职务。

268. 有助于越南实现这些令人鼓舞的成就的一个重要因素,源自于在政治稳定的座右铭下实施改革,以及维护并努力实现可持续结构经济增长与减贫和消除饥饿和妥善解决社会问题相结合所取得的成功。过去六年来的最大经验教训是,各级政府、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以及越南妇女联合会之间,在国家和人民努力克服性别不平等和促进赋予妇女权利的强烈政治意愿的基础上,要进行协调和分担责任。

269. 除了在性别平等事业上取得成就外,越南前进的道路还很坎坷,鉴于它资源有限仍处于欠发达状态,越南在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方面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270. 越南正在采取措施,逐步修改、修订、细化和国有化各项法规,完善其法律制度,以确保与国际法相匹配和协调,并纠正目前的弱点和缺点。越南已经动员政治制度和非政府组织的综合力量,共同参与提高妇女地位、性别平等的事业,全面履行其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以及越南是签署国或批准国的其他人权公约做出的各项国际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