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通过 ( 2015 年 7 月 6 日至 24 日 ) 。

关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第四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1.委员会在2015年7月20日举行的第1323次和第1324次会议审议了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第四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VCT/4-8)(见CEDAW/C/SR.1323和132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VCT/Q/4-8/Add.1,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答复载于CEDAW/C/VCT/Q/4-8/Add.2。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四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尽管拖延了很久。它也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议题和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口头介绍了情况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赏国家动员、社会发展、家庭、性别平等事务、残疾人和青年部社会发展局局长梅丽莎·芬奇·伯克和包括一名顾问为代表的代表团出席会议。委员会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的对话,但注意到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充分回答。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1997年审议该缔约国初次至第三次合并报告(CEDAW/C/STV/1-3和Add.1)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各项立法:

(a)2015年家庭暴力法——禁止家庭暴力并加强对妇女和女童提供保护;

(b)2009年妇女、年轻人和儿童就业法;

(c)2004年保护就业法,其中具体规定禁止雇主因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家庭急事或责任而合理脱产或在产假期间离开岗位等各种原因解雇雇用人员。

5.委员会欢迎2015年通过国家打击性别暴力行动计划,它为防止和打击缔约国内的性别暴力问题制定了全面政策框架。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前数份报告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下列文书:

(a)2011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b)201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

(c)2010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议定书;

(d)201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e)2005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f)1999年,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2003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g)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h)2001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众议院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会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它邀请众议院根据职责采取必要措施,从现在开始至下一次根据《公约》提交报告期间,落实目前的结论意见。

《公约》现况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公约》在1981年得到批准,但至今仍未根据国家立法或法院裁决全面纳入本国法律,使其能在国家法院得到直接适用。

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立即将这项《公约》纳入本国法律。

宪法框架和歧视性法律

10.委员会认识到《宪法》(1979年)第13条禁止性别歧视,但对没有具体规定男女权利平等感到关切。它遗憾地注意到,2009年的《宪法》法案虽然包括了男女权利平等和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以及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但却被2009年11月25日举行的全民公投否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没有载列符合《公约》关于歧视妇女定义以及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性别平等法律或全面反歧视立法都没有采纳符合《公约》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和界定及禁止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包括在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通过新的立法,全面采纳符合《公约》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以及界定和禁止公私领域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

1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通过一些反歧视立法,但关切地注意到,在其立法中继续存在性别歧视条款,其中包括《刑法》、《婚姻法》、《妇女、年轻人和儿童就业法》和《公民身份法》(1984年)。

13.根据它以前提出的建议(见A/52/38/Rev.1,第14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现有各项立法,就法律改革进程制定明确的时限和目标,并修订或废除所有歧视性条款,务使这些立法符合《公约》规定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4.委员会认为积极的发展是性别平等事务司已重新调整方向,在所有国家部门侧重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制定性别平等政策问题,因此,它目前正设法在所有政府部门将推动性别平等作为主要工作并与财政和经济规划部共同设计和落实具体针对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工作,以推动这项进程。委员会注意到性别平等事务司负有制定多部门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的责任,但对提高缔约国体制结构中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的级别偏低以及分配给它的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欠缺的情况感到关切。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性别平等事务司在缔约国体制结构中的权威和份量并向其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使其能有效进行协调并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政府所有部门和级别的所有政策和方案;

(b)巩固性别平等主流化活动,其方式是立即制定多部门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和确定推出这种政策的时限;

(c)落实具体针对性别平等问题的预算编制工作。

临时特别措施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议题和问题清单提出的答复中列出改善各个部门妇女和女童状况所采取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但它认为,这些措施不符合《公约》第4(1)条规定的和在委员会就此问题提出的一般性建议25中要求制定的临时特别措施。这显示缔约国仍然不明了临时特别措施的概念及其促进事实上的平等的用途。在这个背景下,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中“未就妇女进入公职或其他领域设定限额”的声明表示遗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第25号使所有相关官员和政策制定者熟悉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和用途,并采取和落实这些措施促进所有《公约》所属领域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的男女实质平等。这些措施或可包括促使政党候选人名单实现女性保障名额。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作法

18.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的文化和传统在每日生活中的重要性,并注意到已在学校展开强调性别平等的培训和通过无线电节目及讲习班向社区进行宣传。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对社会和家庭中男女地位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消极传统价值观和重男轻女态度感到关切,它们过分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和妻子的作用,这使她们无法积极参与《公约》所述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制定全面战略,纠正或消除歧视妇女的重男轻女态度。这项战略应包括对社会各阶层男女以及对社区和宗教领袖进行教育和提高他们认识的活动,并特别注意到妇女的价值观和尊严以及她们参与社区和整个社会决策进程的能力。民间社会组织和大众媒体应参与这项战略的实施;

(b)将不歧视和男女平等原则充分纳入教育政策、国家核心课程和相关文件以及教师、保健专业人员和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基础教育和进修课程;

(c)采取创新措施,以儿童和成人为目标群体,加强他们对男女平等原则的理解,并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体系并与大众传媒一道开展工作,以强化妇女的正面和非陈规定型形象;

(d)监测和审查为此采取的各项措施,以定期评估其影响,并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委员会欢迎在2015年4月通过《家庭暴力法》,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其中不仅包括肉体暴力,它还包括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暴力。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2015年通过了关于防止性别暴力的部委间国家行动计划。不过,委员会注意到:

(a)违反《家庭暴力法》只属于民事案件,而只有违反保护令或占有令才被视为刑事案件;此外,为落实这些法令制定的措施软弱无力,并且用于惩处违反这些法令的规定力道不大;

(b)《刑法》和/或《家庭暴力法》中没有将婚内强奸明确作为犯罪行为的规定;

(c)缔约国承认,具有同性关系的妇女不属于能从《家庭暴力法》得到保护的受害者类别;

(d)受害者需要承担聘用律师提交证词的费用,它不由《家庭暴力法》提供;

(e)强奸的法律定义至为狭窄,它没有包括侵入性行为,如其他身体部分或物体的侵入。目前这些行为在《刑法》中属于猥亵罪,只受轻罚。

(f)警察的态度有时使受到暴力伤害的妇女不愿提出指控,因为执法官员以轻蔑和敌视的态度对待她们;

(g)根据性别、年龄、罪行类别及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间关系分列属于《家庭暴力法》的所有暴力行为的统计数据不足。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修订《刑法》和/或《家庭暴力法》,将属于《家庭暴力法》范围的所有家庭暴力行为定为罪行并将婚内强奸明确定为犯罪行为;

(b)确保所有妇女均能依照《家庭暴力法》基于她参与其中的关系类别寻求和得到保护;

(c)确保受到暴力伤害和希望根据《家庭暴力法》得到保护的妇女不会因为财务和行政困难而得不到保护;

(d)扩大强奸的定义,以便将其他形式的入侵行为包括在内或为这种行为规定新的罪名,并考虑为此行为使用加勒比共同体关于性骚扰的立法范本;

(e)为有效落实《家庭暴力法》和《打击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并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这方面的合作;

(f)制定程序,以便因应、管理和引用家庭暴力案件,并向司法和执法官员提供关于促进性别平等程序的持续培训,帮助受到暴力伤害的妇女;

(g)通过消除蔑视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及提高对这种行为的严重性的认识,鼓励妇女指控遭到这种暴力侵害的案件;

(h)制定程序,供警察、司法官员和保健人员收集关于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侵害妇女形式的信息,以便制度化地有系统收集、分析和散发按年龄、性别、国籍、族裔、暴力种类和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关系分列的家庭暴力的全面数据。

贩运和剥削卖淫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解决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问题,包括在2011年颁布关于防止贩运人口的法案、在警局设立打击贩运人口的单位并为受害者成立危机应急中心。不过,委员会对于有人出资使儿童受到性侵害的家庭保持沉默和不报告性侵害的这种报道感到关切;这使儿童特别是女童受到性剥削并实质上使她们处于强迫卖淫的状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4年只有三件贩运人口的案件受到调查,2013年有五件,而没有任何一件受到起诉。此外,委员会对于希望脱离卖淫生涯的妇女和女童缺少其他工作机会感到关切。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包括提高认识、起诉和惩罚犯罪者和为受害者建立具体支持和康复方案等途径,强化措施,以预防和有效应对跨国和国内贩运和性剥削事件,特别是贩运和性剥削年龄在18岁以下女童的事件;

(b)有系统地收集和分析按性别分类的关于贩运人口和性剥削的数据和信息,包括外人性剥削家中孩子和色情旅游业的数据和信息;

(c)加强采取旨在解决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根源的措施,例如贫穷和高失业率等,这些因素也可能导致她们卖淫;

(d)加强对贩运和性剥削受害者的支持服务,包括创造替代性就业机会,帮助希望脱离卖淫生涯的妇女和女童重返社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委员会注意到,妇女目前占公务机构人员的40%,并且高级别公职,包括检察长、会计长、众议院书记长、最高法院书记官和家庭法院院长等职位都由女性担任,并且半数高等法院法官和半数司法官都是女性。不过,委员会仍对女性在最高级别决策层人数严重不足的现象感到关切,注意到女性只占议员人数的13%和部长人数的9.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2009年全民公投没有通过在《宪法》中载列政党选举名单须有30%女性候选人配额的规定,以致至今没有为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设定配额制度。它还对缔约国支持女性候选人竞选公职的措施不足并且没有具体针对培养这类妇女领导和谈判能力的培训和指导方案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竞选公职的妇女面对的各种障碍感到关切,包括消极的文化态度和性别的成规定性观念。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作为优先事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培训、能力建设、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征聘办法和暂行特别措施,提高女性在任命的高级别职位、政府、公共事务和外交部门的比例;

(b)修订选举法,依照《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第23号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将至少30%的议会议席保留给妇女;

(c)向妇女包括向格林纳丁斯的妇女提供关于领导技能、竞选活动和争取选民的培训,使她们做好准备,成为候选人,并能承担公职及公共管理领域的职务;

(d)为政界人士、记者、教师和社区领袖,尤其是其中男性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使其更加了解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公约》的要求;

(e)排除使妇女无法担任决策职位的文化障碍并使担任这些职位的男女比例相同。

国籍

2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法律,妇女在获得、改变和保留国籍方面与男性享有一样的权利。它还认识到,这些立法还规定男女同样有权将其国籍传给他们子女,并且男女可同样享有双重国籍。不过,委员会对于已婚妇女能否使其丈夫拥有其国籍需要得到政府负责官员的认可这项规定感到关切,因为他可基于“合理理由”不同意丈夫拥有妻子的国籍。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相关立法,使女性国民在使其外籍配偶拥有她的国籍方面享有与男性相同的权利。

教育

2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实现全民小学和中学教育。它还欢迎制定保健和家庭生活教育课程及旨使怀孕少女能够继续入学的方案,向其提供日托服务、支付学费以及书籍和交通费用(“少龄母亲返校”方案)。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少女怀孕率高(近50%妇女/女孩在15岁至19岁间生头胎),这导致高辍学率,同时也欠缺是否在所有教育级别提供适合年龄段以及包括性别平等观点和教导负责任的性行为的保健和家庭生活教育课程的信息;

(b)对促使未成年母亲返校学习的报道有限和欠缺对这项方案的宣传,也没有进行影响评估所需的按性别分类的数据;

(c)缺乏全面和综合的战略来消除使女孩不愿参加非传统学术和技术-职业课程的意识形态和结构性障碍。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使少女减少意外怀孕的方法,包括继续向少男少女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和负责任的性行为的教育,并使这种教育适合年龄段和在所有教育级别提供;

(b)全力使女孩留在学校和通过提供支助服务的方式使怀孕少女和年轻母亲回到学校,例如提供为人父母的技巧辅导和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充足的育儿设施,以及扩大“少龄母亲返校”方案的适用范围和增加这项方案的提供及便于加入;

(c)消除可能使女孩不愿参与一般属于男性学习领域的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例如科学和技术,并作出努力向女孩提供有关非传统职业道路和正规教育以外的其他途径的职业辅导,包括脱离陈规定型观念的职业培训。

就业

30.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为消除妇女在就业领域的歧视和确保男女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了立法和采取了其他措施,包括设立社区幼儿设施和改善公共交通。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3年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女性为55.7%,男性为78.4%。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促使女性参与非传统经济部门,但对劳动力市场明显存在横向隔离和女性集中在低收入的职业类别的现象感到关切。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有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开列的劳动力市场参与数据,并对妇女拥有较高教育水平但与妇女在工作场所所处较低级别处境之间持续缺乏关联的状况进行分析并拟定有效对策;

(b)制定和落实有时限目标和指标的政策,以扭转文化习俗和改变社会来自学校教育和父母教导按性别分工的传统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规范,以便消除职业隔离现象,并通过加强女性在这些传统属于男性领域的技术和职业培训,实现劳动市场的男女实质平等。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同工同酬法》并不符合男女同值工作具有同等报酬的原则。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同工同酬法》第3(1)条,使男女同值工作得到同等报酬。

34.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提供的有关有些妇女在求职时被要求以性好处换取雇用的传闻感到关切。它还对现有国家立法没有涵盖性骚扰的所有方面问题以及《家庭暴力法》只处理私有领域的骚扰而不处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感到关切。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具体地将发生在所有情况下的性骚扰包括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都定为犯罪行为,并且将性好处换取升级和改变对女性不利的工作环境包括在内。

保健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国家计划生育协调员为解决负责任的性行为、少女怀孕、包括避孕办法在内的计划生育服务以及性传染疾病等这些问题在中学、技术机构和社区学院进行的提高认识活动。不过,委员会仍然对于传统态度和文化规范阻碍使用避孕办法包括紧急避孕办法的这种信息感到关切,因为诊所护士时常认为,在学女童不宜在性方面太过活跃,因此她们不是拒绝提供避孕用品,就是将女童的性活动通知她们的母亲。

37.根据《公约》第12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问题的一般性建议第24号,它建议缔约国:

(a)务必将免费和充足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特别是现代避孕办法,提供给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居住在离岛的妇女和女童,并通过保健和家庭生活教育课程,加强为未成年男女提供适合年龄段的关于性保健和生殖保健和权利的学校教育;

(b)审查向妇女和女童提供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政策和做法,并为保健提供者制定和进行提高认识和培训方案,使这些政策和做法得到有效执行,以期解决和克服阻碍得到计划生育服务包括避孕办法的传统态度和文化障碍;

(c)在社区包括在格林纳丁斯的社区提供免费和保护隐私的计划生育服务,并教导妇女和女童及男子和男童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如何预防早孕和意外怀孕以及性传染疾病。

38.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149条规定,除非属于强奸、乱伦、孕妇的生命或身心健康处于危险或胎儿严重残损,堕胎均属非法。不过,委员会对于堕胎事实上无法提供给遭到强奸或乱伦的受害者或由于怀孕而生命危殆的妇女的信息感到关切。它还关切地注意到,适当的医疗手术极其昂贵,因此不是许多设法私下堕胎的妇女的选项。它又关切地注意到,官方数据显示,孕产妇的死亡率是每100000例活产死亡48例,据称这部分是由于缔约国内不安全堕胎造成的。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取消对堕胎妇女的惩罚,并切实落实《刑法》第149条的规定,保证在遭到强奸、乱伦、孕妇的生命或健康处于危险或胎儿严重残损时可进行合法和安全的堕胎,以符合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问题的一般性建议第24号的规定,并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在保护隐私的情况下得到适当的堕胎后照顾,包括私下堕胎后的照顾。

农村妇女

40.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以推动发展和小额信贷项目以及改善向偏远社区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的方式减少农村贫穷,但它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包括偏远社区的妇女,其中包括土著妇女,不成比例地受到贫穷、失业和性别暴力的影响。农村妇女得到保健、教育、技能发展和培训以及获得司法和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并且很少能够参与决策进程。委员会还对存在大量女户主家庭的情况感到关切,它们还处于不应有的劣势并缺乏社会保障。委员会更感关切的是,农村妇女特别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例如洪水、飓风和地震,这都显示于飓风“伊万”(2004年)、飓风“托马斯”(2010年)和热带风暴“莉莉”,以及气候影响的变化。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方案以解决农村妇女特别是偏远社区的农村妇女及女户主的性别暴力、贫穷和失业问题,并加强她们得到保健、社会服务和司法体系的机会,并为由于年老和残疾而受到多重歧视的妇女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方案,包括使她们更能得到社会安全网的帮助;

(b)考虑以所有处于不利地位的女户主为目标,扩大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提供附加条件的现金转让办法;

(c)确保制定和落实关于备灾、应对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政策和方案的基础是进行全面性别平等分析和将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关切主流化,并将她们纳入这些方案的设计和管理。

家庭关系和婚姻

42.委员会欢迎通过保护非婚生子女权利的国家立法,但仍对导致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文化态度和家庭关系中权力不平衡的状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的事实结合继续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感到关切,她们在结合期间无权得到财产或从其伴侣得到财务支助。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法院判定给予未婚母亲的子女和已婚母亲的子女所得抚养费不同。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家庭中男女作用的陈规定型观念;

(b)依照委员会关于《公约》第16条的一般性建议第29号(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加快作出改革,包括立法改革,以期保护妇女在事实结合结束之后的财产权利,和在需要时,给予她们财务支持的权利;

(c)加大努力以取得足够数额的子女抚养费,并确保给予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没有不同;

(d)考虑批准1973年《承认及执行有关赡养义务裁决的公约》。

44.委员会对《婚姻法》将女童结婚最低年龄定为15岁和男童定为16岁感到关切。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修订《婚姻法》,以便根据关于有害习俗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将女童和男童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数据收集和分析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所涉领域普遍缺少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这些数据对于评估妇女状况、制定知情和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及系统监测和评价妇女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必不可少。

4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落实按性别、年龄、残疾、种族、族裔、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收集、分析和传播系统,以及利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状况趋势及妇女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涉及妇女状况的统计数据的委员会第9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制订针对性别平等问题的指标,这种指标可用于性别平等政策的拟订、执行、监测和评价,如有必要,还可用于性别平等政策的审查。

《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和对第20条第1款的修订案

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订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4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执行《公约》条款的工作中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50.委员会要求依照《公约》的规定,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全部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以及将其纳入2015年后发展框架。

传播

51.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以有系统及持续的方式落实《公约》各项规定。它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落实目前各项结论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要求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及时向所有级别(国家、地区和地方)的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众议院和司法部门传播目前这些结论意见,使它们能够得到充分执行。它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例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媒体开展合作。它建议目前这些结论意见在地方社区以适当方式得到散发,使其能够得到落实。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除了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之外,继续向其散发《公约》及其议定书和相关司法案例。

技术援助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其落实公约的工作与其发展努力联系在一起,并将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交关于落实上文第17段和第21(d)、(e)、(g)和(h)段所载各项建议采取的步骤的书面信息。

编制下一份报告

55.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2019年7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

5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使用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提交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