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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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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5

方法

5

第一节: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相关信息的总体更新

6

人口

6

社会经济背景

9

政治结构和治理

11

第二节: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条款实施情况有关的具体信息

13

导言

13

第1条: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

14

第2条:通过政策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义务

15

第3条:确保妇女充分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

21

第4条:暂行特别措施

24

第5条: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25

第6条:取缔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剥削

29

第7条:妇女参与公共事务和专业工作

29

第8条: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妇女在国际事务中国际一级的代表情况

31

第9条:妇女及其子女的国籍和公民权

31

第10条:确保妇女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32

第11条:确保妇女就业的平等权利

36

第12条:确保妇女平等获得保健

44

第13条: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社会和经济生活

47

第14条:确保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农村妇女的权利

47

第15条:妇女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49

第16条:确保妇女在婚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权利平等

50

缩略语

52

附件**

53

** 本文件附件存档于秘书处,可供查阅。

鸣谢

本报告是多 人 共同努力的 成果,他们 在 报告 编写期间提供 了 资料、建议和帮助。 特别感谢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国家动员、社会发展、家庭、性别 事务、 残疾人 和 青年部常 务 秘书以及 性别 事务处处长及其工作人员组织各类讲习班、会议和其他联络点讨论及审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还向那些为这一重要工作做出贡献的 部委 、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表示感谢。

我们还要衷心感谢 妇女署通过其驻巴巴多斯区域办事处 提供支助,该办事处 向 本 报告 的 编写 工作 提供 了 财政资助 ,并不断 向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性别事务 处工作提供技术投入。

导言

作为每个缔约国义务的一部分 , 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根据第 18 条保证于《公约》对该国生效后一年内提交关于它为使《公约》各条款生效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 , 以及在这方面所取得进展的初次报告 ; 其后应至少每四年提交定期报告 , 并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报告。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于 1981 年 8 月 4 日 交存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加入书。通过成为《公约》缔约国,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与国际社会许多国家一道,加入了涉及妇女权利问题的最为全面和广泛的文书。我们认识到,在联合国六份最为重要的人权文书中,批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国家数量位居第二。在这点上,我们 欣然指出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毫无保留地签署和批准了《公约》。

到目前为止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仅提交了一份报告 , 即 , 涵盖 1981-1994 年期间的初 期 、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 1997 年会议上审查了该报告,之后,该委员会发布了一些重要的结论 性 意见。这份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介绍了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于 1995 至 2010 年期间在 履行我们根据 《公约》 承担的 义务方面取得的发展、成就和面临的挑战。

在 1997 年呈交初 期 报告后发布的结论 性 意见 包括 希望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在编写下 一份 定期报告之前解决的关切问题和一般性建议。因此 , 本报告包含对这些结论 性 意见和建议的回应。报告还讨论了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以及其他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各级的关键利益攸关方 , 为促进 性别 平等和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所 实施 的各项 方案 和政策。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还在其方案中纳入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 特别是 12 个重点关 切 领域 , 本报告也包括在这方面的执行进展情况。

本报告分为两节。第一节提供 与本国 总体地理、社会经济和政治形势 有关 的一般性 资料 , 第二节涉及《公约》每 项 条款 , 同时提供了 关于 每 项 条款 的 所需信息。

方法

在编 制 本报告的过程中 , 审查了与法律和 监管框架 以及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有关的实质性文件。而且还审查了其他提供 信息介绍本 缔约 国 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在报告期间所 实施 的 方案 的 文件 , 这些 方案涉及提高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妇女 的地位 。

这份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合并定期报告是通过与社区团体、农村和城市妇女、青年和 社团 协商编 制而成 。这些利益攸关方都接受过有关《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教育 , 而且还借此机会征求了他们对《公约》落实情况的看法以及评估了《公约》对他们日常生活的影响。除编写报告过程中这一 具体 协商内容外 , 还一直在进行磋商 , 并持续地对社区组织对本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各类全国磋商期间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评估。

缔约国 承认 本《公约》是最为重要的有关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因此 , 我们充分 意识到,需要继续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青年、妇女、女 孩 和男 孩 、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和其他关键利益攸关方间开展有关《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教育 和 宣传 活动 。我们还承诺 致力于 充分利用《公约》 , 继续将《公约》进一步纳入所有公共部门的方案 拟定和 政策 制定 , 并鼓励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将《公约》的价值精神和指导方针 注入到其 此类计划 的 规划和执行 之 中。

尽管如此 , 我们 认 识到 在 这方面 存在各种 挑战 , 原因是 我们 要 继续与我们社会中存在的一些与《公约》相悖的社会和文化规范及做法 , 以及因我们特定历史和地理背景 造成 的经济 和 政治 制约 作斗争。我们力图在 本 定期报告中尽可能明确地阐述这些问题 , 并欢迎有机会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所有关键问题进行相互尊重、积极和富有成效的对话 , 以便我们继续 以 适合我们国情的 现有 最佳做法 为 指导。

第一节: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相关信息 的 总体更新

社会经济背景和治理

1. 人口

取得这些进展的地理环境规模仍然相对较小。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是一个群岛国家 , 位于东加勒比 , 由 34 个较小的岛屿和珊瑚礁组成 , 格林纳丁斯群岛向南延伸 64 公里。这些岛屿总计陆地面积 389 平方公里,其中圣文森特岛最大 且 最 为 多 山 ,面积为 344 平方公里。圣文森特岛还是行政中心 及 商业 和 其他经济活动的中心。

人口和族裔构成

本 部分 提供报告期间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人口和族裔构成的重要资料。根据最新可用的人口和住房普查结果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人口从 1991 年的 106 499 人下降到 2001 年的 106 254 人 , 下降 0.2% 。

尽管人口数量整体出现下滑 , 但 这种情况 并 未 全国范围内 均衡蔓延 , 因为在 13 个普查区内有 5 个普查区出现增长。值得注意的是 , 包含首都金斯 敦 在内的普查区人口数量减少 , 但同期 金斯敦 周边的郊区人口数量却出现增长。这可以说是归因于逐步将首都以前的民 居 转变为商业场所。在 1991 - 2001 年期间 , 圣文森特本岛和格林纳丁斯群岛之间的人口数量分布实际上仍然没有改变 , 本岛占到 91.9% , 也就是人口的大多数。

统计数据表明 , 与人口数量下降相一致的是 , 圣文森特本岛人口密度已经从 1991 年的每平方英里 733 人下降到 2001 年的每平方英里 730 人 , 金斯敦 市区 1991 年每平方英里人口密度高达 8 140 人 , 到 2001 年为 6 945 人。 相比之下, 金斯敦 郊区人口密度从 1991 年的 1 681 人增加到 了 2001 年的 1 954 人。

其他值得注意的因素是 , 根据 1991 年和 2001 年普查数据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人口仍然相对年轻。 15 岁以下人口仍占主要部分 ( 30.7% ), 而 15 岁至 29 岁年龄段人口占总人口的 27.8% 。

表 1 1991 年和 2001 年按广泛的年龄组和性别分列的人口分布百分比

1991 年

2001 年

年龄组

男性

女性

合计

男性

女性

合计

15 岁以下

37.7

36.7

37.2

30.8

30.5

30.7

15-29 岁

30

29

29.5

28

27.6

27.8

30-44 岁

16.4

15.8

16.1

21.7

20.5

21.1

45-64 岁

10.3

11

10.7

13.2

13.2

13.2

65 岁及以上

5.4

7.6

6.5

6.3

8.3

7.3

未说明

0

0

0

0

0

0

共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资料 来源: 2001 年人口与住房普查 。

在此背景下,图表数据显示,在两 个 普查年份中,除 65 岁以上群组女 性 人数超过男 性 外,所有年龄 组的 男性和女性人数分布较为平均。这意味着必须关注老年妇女的需求。数据显示,女 性与男性的比例为 100 : 102 ,这与 1991 年人口普查存在细微差别,当时为 100 : 100 。下表说明了 1996 - 2002 年期间 的 人口变化情况。

表 2 人口变化情况: 1996 - 2002 年

人口

单位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粗出生率

每千人

18.96

19.45

19.19

20.68

18.01

粗死亡率

每千人

7.0

6.7

7.5

7.5

6.3

7.1

6.9

自然增长率

每年 %

13.9

14.2

11.5

11.9

13.0

12.3

不适用

生育率

每年 %

2.8

2.8

2.8

2.8

2.8

2.4

2.4

资料 来源: 卫生 统计摘要, 2003 年 。

族裔构成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人口的族裔构成主要是 “ 非洲人 / 黑种人 / 黑人 ” , 占总人口的 72.8% 。这一 因 素与上一 份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保持不变。第二大群体将自己称为 “ 混 血 种人 ” ( 占 20% ), 其次是加勒比人 ( 占 3.6% ) 和东印度人 ( 占 1.4% ) 。

根据 2001 年人口与住房普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人口总计为 106,254 人 , 其中男女比例分布较为平均 , 男女人口分别占总人口的 50.87% 和 49.13% ( 见 《 2001 年人口普查报告 》 ) 。自 1991 年人口与住房普查后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人口出现 1.32% 的增长 , 而且继续拥有年轻化人口。最新的可用数据也显示 , 最大的人口群组是 15 岁以下人口 ( 占 30.7% ) 。但是,这个群组的男女数量相当。

开发署人类发展指数排行

根据 《 开发署 2006 年人类发展报告 》 , 依照识字率、入学率、出生时预期寿命以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在 177 个国家中排在第 88 位 , 处于中 等 人类发展水平国家行列。与 2002 年 相比 有所提高 ,其当时的 人类发展指数在 173 个国家中排在第 91 位。到 2010 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人类发展指数在 187 个国家中排在第 86 位 , 跻身高 度 人类发展水平国家行列。人类发展指数是一项综合指数 , 衡量一国的平均成就 , 以及 人类发展 的三个基本支柱 : 长寿和健康的生活 , 根据出生时预期寿命衡量 ; 知识水平 , 根据成人识字率和初等、中等和高等学校综合毛入学率衡量 ; 以及体面的生活标准 , 根据以美元购买力平价法计算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衡量。

2. 社会经济 背景

1995 年至 2010 年期间出现了多次外部冲击 , 这给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以及其他小岛屿经济体带来了重大挑战。这些外部冲击包括 : 造成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主要出口市场欧洲、美国和日本经济急剧下滑的严重和持续的全球衰退 ; 影响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自然灾害 , 诸 如飓风 “ 伊万 ” , 飓风 “ 托马斯 ” ( 2010 年 ) 以及热带风暴 “ 莉莉 ” ( 2009 年 ), 这 给 公路、农作物和基础设施造成超过 1.6 亿东加勒比元的损失 ; 国际市场石油价格急剧上涨 ; 以及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主要出口农产品香蕉因基本上取消保护性准入欧洲市场以及在 2006 年执行新的香蕉制度而面临恶化的市场 条件 。全球衰退还影响了并将继续影响经济复苏,因为这严重影响了欧洲和美国前往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 来访 游客人数。

但是 , 自提交 上一份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报告后的这段时期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经历了重要和积极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 奉行 了宏观经济政策 , 加 强国际贸易表现。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还成功开始执行一项围绕香蕉的经济多样化 方案 , 并采取特别措施增加出口 量 , 加强旅游业以及提高社会发展水平。这促成了社会指标 的 提升 , 从而表明 程度和穷人数量显著下降。

2001 - 2010 年期间的经济政策 取得了成功 表现在 , 尽管面临经济挑战 , 但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每年的经济增长表现都好于东加勒比货币联盟成员国的平均水平。 2001 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经济增长率为 0% , 此后攀升到 2002 年 1.7% 的实际增长率 ; 在 2003 年 , 实际增长率达到 3.6% 。 2004 - 2007 年 , 本国 经济平均增长率超过 5.7% 。到 2009 年 , 因 2008 年的金融危机 , 出现了 0.6% 的负增长 , 但是 , 尽管面临困难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仍然能够 保 持和巩固其减轻贫穷 方案 。

经济增长主要来源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实行 一套 财政、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 组合 , 以及农业、建筑业和旅游业的强劲表现。虽然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农业对经济的贡献有所下降 , 但农业部门仍然在经济中 继续 发挥着重要作用 , 香蕉仍是主要的出口农产品。

分配给社会开支的政府预算比重反映了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为提高 其公民 生活标准 及 促进集体福利 而 在经济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在教育、卫生和社会发展关键领域的公共开支 , 明确反映了这一 因 素。在 报告所述 年 度 ,这些综合部门获得了政府大约 27% 的预算。

教育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教育部门体现了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取得的成就。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认识到了教育对减轻贫穷、经济竞争力和社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 , 因此 在其 《 减贫战略 》 中给予了教育部门最为高度的重视。

为 简化 政府对教育部门的介入 , 政府通过协商和参与进程 , 制定了 一项 教育部门发展 计划 。该 计划 ( 2002 - 2007 年 ) 解决 了教育系统各级的结构性和制度性缺陷。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发起了被称为 “ 教育革命 ” 的运动 , 通过这项运动 , 政府 实施 了修缮现有学校并为儿 童早期 、初等、中等和高等各级教育修建新的设施的 方案 。

政府制定了交付教育 方案 的新的教育管理制度 , 并为 成绩不佳 的学生制定了补 习 方案。政府为教师进入高等学校深造提供了机会。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通过 在 2006 年落实 “ 普及中等教育 ”方案 , 实现了历史性的成就。除 “ 普及中等教育 ” 方案外,政府还 可 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和贷款,为文森特人赴国外获得中学后教育和高等教育机会创造了实质性机会。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成人教育也得到了 高度 重视。在台湾政府的援助下 , 全国各选区的 13 个学习资源中心的建设工作已经完成 , 主要的中学后教学机构 ( A 级学院、技术学院和护理学校 ) 已经正式并入我们的社区学院。 2006 年 , 《教育法》 , Cap 202 和《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认证法》 , Cap 20 3 获得通过 , 这加强了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的教育体制 框架。

卫生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核 准了 题为 “ 健康的文森特人 就 是富有的文森特人 ” 的 《 2007-2012 年卫生战略 计划 》 。提供的健康指标表明 , 妇女的预期寿命为 74.4 岁 , 男子为 70.8 岁。婴儿死亡率为每千名 18 人。过去十年 , 孕产妇每年平均死亡不到 1 人。但是 , 42% 生活在贫 穷 线下的人口最有可能表明完全不同的情况。发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血管疾病 , 每年死亡率为每千人 58 名 , 比因所有传染性疾病死亡的人数高出 8 倍以上。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于 2001 年启动了加强艾滋病毒 / 艾滋病预防、治疗、服务和护理的进程。 2003-2005 年记录了 251 例艾滋病毒 / 艾滋病病例。其中 , 40.6% 为女性。到 2008 年 , 有 555 人 感染 艾滋病毒 / 艾滋病 , 其中 44.1% 为女性。女性病例大多数 发生在 以下年龄 组 : 5 岁以下、 15 岁至 24 岁 及 65 岁至 69 岁年龄段。

一些非传染性疾病与遗传影响、生活方式及流行病和 人口结构转型 有关。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向所有扩大免疫方案提供资金 , 而且 总接种率 接近 100% 。

政府 的目的是 向其所有公民提供 他们 负担得起的 全面 保健 , 并确保在国家发展的所有方面 都 考虑到环境关切。此外 , 政府还致力于确保所有公民都能获得清洁的饮用水、适当的卫生条件和 无 健康 危 险的安全环境。相关部 委 的优先方案致力于改善弱势、高风险人口群体的境况 , 诸 如老年人、残疾人、育龄妇女、儿童、青少年、身体残障 者 以及患有精神疾病的人。

此外 , 在初级保健阶段 , 分布在 9 个 保健 区 的 3 9 个保健中心向这些设施的用户提供服务。不能过分强调社区参与提供保健的重要性。因此 , 由于 大多数转诊疾病都源自个人行为 ,要 个人和社区 能承担起 个人保健的职责 ,就 需要加强公共和私人部门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联系。

社会发展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面临的经济挑战造成了各行业失业率上升。农业部门的收缩严重影响了农村就业和收入 , 以及对农业的投资。 2001 年关于调整圣文森特香蕉产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的调查表明 , 42% 从事香蕉种植的农民、 32% 曾经种植香蕉的农民以及 52% 香蕉行业的工人为贫 困 人口。登记 在册 的香蕉种植者数量从 1990 年的估计 7 000 人下降到 2003 年的 2 309 人 , 所有或重要部分收入来自香蕉产业的工人数量从大约 23 000 人下降到大约 7 000 人 , 他们所有人都需要获得其他的收入来源。在加勒比地区内部临时移徙和移民到其他工业国家带来的汇款 , 对许多家庭非常重要。但是 , 由于影响许多发达经济体的全球衰退 , 汇款数量显著下降。

由于上述原因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出现了失业和就业不足、贫 穷 和 社会脆弱性 的加 剧 , 特别是在农村社区。因此 ,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贫 穷 程度出现增加。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于 1996 年开展的一项贫 穷 评估报告得出结论称 , 37.5% 的人口为贫困人口 , 另 有 25.7% 的人口非常贫穷。到 2009 年 , 本 国实施的一次类似贫 穷 评估报告确认 , 贫 穷 水平已降到 30% , 而非常贫 穷 的水平 降到 2.9% 。

2001-2010 年期间贫 穷 水平 的 降低可归因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为在各个 部门 推行其减贫战略而采取的一项坚决和成功的政策 , 从而推出了一系列连贯和具有创造性的一揽子措施 , 减轻了经济危机对文森特人的影响。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始终将其宏观经济、财政和金融政策与经济稳定和减贫目标关联在一起。因此 ,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经济上取得的 以下 成就为文森特人提高他们的生活标准带来了更 多 的经济机遇 : 平均年经济增长率为 3.4% ; 在此期间创造了超过 10 000 个就业机会和实施向微型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的 方案 ; 最低工资增加以及薪水和给公共和私人部门带来的好处显著增加 ; 以 补贴 价格向穷人分配土地 ; 修建低收入和无收入者住房 , 以及为公务员修建住房提供 100% 的按揭 方案 。

在 带来 这些经济 利益 的同时 , 通过改进的教育部门计划实现的教育革命带来了社会影响 , 通过国家动员部和包括国家保险机构 在内的 其他机构提供的方案加强和扩大了 社会安全 网络。

3. 政治结构和治理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是英联邦内的一个议会民主制国家。伊丽莎白二世女王为国家元首 , 总督为女王在该群岛上的代表 , 其办公室主要行使礼仪职能。政府受总理和内阁控制。议会为一院制 , 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 15 名众议员选举产生 , 6 名参议员 任命产生 。

总督任命参议员 , 其中 4 名由总理提名 , 2 名由反对党领袖提名。尽管总理可在任何时候发起选举 , 但议会任期为 5 年。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司法制度 源 于英国 普通 法。在 3 个 行政地区设 有 11 个法院。东加勒比最高法院 由 一个高等法院和一个上诉法院 组成 。终审 法院是 枢密院。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有三个官方的市镇 , 但它们都不管理自己的财政或 事务 。因此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没有地方政府 , 所有 6 个教区都受中央政府管辖。

本合并定期报告涵盖 1995 - 2010 年 , 这段时期跨越了两个连续的政治管理时期。拉尔夫 ·冈 萨 尔 维斯政治领导下的 统一 工党在 2001 年 3 月的民主选举中获胜 , 而且目前仍在执政。在 1995 年 1 月 - 2001 年 2 月报告期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由新民主党 执政 。

与本定期报告相关的最近一次选举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 举行 , 总理 冈 萨 尔 维斯领导的 统一 工党赢得第三次连任。 统一 工党失去了 12 个席位 中的 4 个 , 而反对党新民主党比上次议会中获得的 3 席多出了 4 个席位。 统一 工党赢得 51% 的选票 ( 比 2001 年下降 1% ), 而新民主党获得 44% 选民的支持 ( 比上次选举高出 4% ) 。这使得 统一 工党在议会中获得 80% 的席位。

国际公约

本定期报告是 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自 1994 年后成为缔约方并与 其 履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义务有关的其他国际公约 为 背景下 制定 的。 这些国际公约如下:

1994 年《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 ( 《 贝伦杜帕拉公约 》 ) , 该《公约》 特别侧重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为缔约方关于应采取何种措施消除这类暴力行为提供 准则 。该《公约》于 1996 年得到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 (劳工组织) 1958 年第 111 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该《公约》 禁止在就业和职业领域基于性别的歧视,于 2001 年得到批准。

劳工组织 1951 年第 100 号《 男女工人同工 同酬公约》 , 《公约》 规定各缔约方确保男女工人同等价值劳动同等报酬 , 于 2001 年得到批准 ;

劳工组织 1964 年第 122 号《就业政策公约》 , 该《公约》 确保 “ 每个工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如何 , 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 并有获得必要技能和使用其技能与天赋的最大可能的机会 , 取得一项对其合适的工作 …… ” (第 1 条),于 2010 年批准。

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的情况

为确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在通过实现定于 2015 年前实现的千年发展目标上进展如何 , 对千年发展目标进行了审查。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

关于目标 1 : 消除极端贫 穷 和饥饿 。 政府自 2001 年以来推行的减贫战略已经惠及妇女。根据 2008 年完成的一份国家贫 穷情况 报告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已经超出国际社会确立的将生活在极端贫穷中的人口数量减半的目标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极端贫穷人口比例已经从 26% 下降到 2.9% 。为应对不那么极端的贫穷形式,还需要持续做出努力。此外,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还需要开展更多研究,以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关于目标 2 :实现 普及初等教育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已经远远超过 100% 普及初级教育的目标 , 而且还实现了普及中等教育的目标。从 性别 平等的角度 , 尽管还需要做大量工作 , 但在扩大女 孩 在非传统学习领域培训机会方面取得了非常积极的进展。

关于目标 3 : 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在为这一目标设定指标方面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的 女 孩 和妇女在初等或中等教育 中 并未存在 任何差别 。但是 , 在提高妇女在代表性政治体制中的比例方面 , 还需要做更多工作。 也需要针对 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制定更多 方案 , 因为这 仍 影响着妇女充分发展其潜力成为具有生产力的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人的能力。

关于目标 4 和 5 : 通过卫生部实施的成功 方案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正在实现降低儿童死亡率和改善孕产妇保健。这包括为孕妇和儿童提供的营养支持 方案 、免费产前保健和免费或得到补 贴 的医院护理。

关于目标 7 : 与艾滋病毒 / 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作斗争。尽管该疾病在 5 岁以下、 15 岁至 19 岁和 65 岁以上年龄组的女性中发病率更高 , 但通过一项积极的艾滋病毒 / 艾滋病预防、护理和控制方案 , 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发病率已经稳定。 2008 年前,女性中的大多数艾滋病 病 例在 20 岁至 39 岁之间。艾滋病毒病例总体出现下降。

第二节: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条款 实施 情况有关的具体信息

导言

在审议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履行其 根据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承担的 义务的过程中 , 我们发现在正式文件确立的 目前的 广泛 划分 范围内审议各条款非常有用。因此 , 对确立 实施 其他实质性条款框架的第 1 条至第 5 条 进行 一 并 审 查 。报告单独述及第 6 条 —— 禁止贩卖妇女和迫使妇女卖淫以进行剥削 , 因为该条款有其自身的 方案和 政策指南 , 而且并不明确属于其他 “ 权利单元 ” 范围 , 是一个全面的独立领域。例如 , 第 7 条、第 8 条、第 9 条、第 15 条和第 16 条规定了缔约 国 肩负有与妇女民事和政治权利有关的义务 , 包括法律面前平等 , 婚姻平等。 同样,缔约国与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义务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 10 至 14 条的主题。 尽管 为清晰起见 , 本定期报告 依次 陈述和讨论各条款 , 但 必须 注意的是 , 在编写和提交本报告 过程 中考虑到了这些条款之间的联系 , 因为它们也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的 实际执行中得到了反映。

第一条: 对 妇女的歧视 的 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 “ 对妇女的歧视 ” 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 , 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我们对本条的理解是 , 《公约》中所载对 “ 歧视 ” 的定义区分了 “ 故意 ” 和 “ 无意 ” 的歧视。应当注意的是 , 间接歧视可来自于不分性别的法律 , 这些法律并未考虑到男女不同的人生经历。这类间接歧视还可来自于那些并未关注历史上没有妇女参与和没有反应妇女生活 环境 的公共或私人体制 结构 所带来潜在歧视的法律。

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初 期 报告概述了 实施该 条款的基本背景。实际上 , 这种情况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在 1997 年提交初 期 报告后的结论 性 意见中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宪法》迄今为止都没有特别提及妇女平等。根据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下的承诺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力求 对《宪法》做出重大 修改 。作为 2003 年启动的 《 宪法 》 改革进程的一部分 , 任命了宪法审查委员会 , 以确定拟定国家新《宪法》的方向。通过 2003 - 2008 年与当地、区域和国际文森特人的磋商进程 , 起草了一部新《宪法》 法案草 案。该法案包括以下有关男女平等的条款 :

“ 第 21 条第 (1) 款 , 男女 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平等权利 并拥 有同等法律地位。禁止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男女歧视。 ”

在根据《宪法》要求 于 2010 年举行全民公投后 , 文森特人选择不对当前《宪法》做出任何修订。但是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宪法》继续提供广泛保护 , 使人民免受基于性别的歧视。

特别是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当前《宪法》第 13 条普遍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 13 条

(1) “ 在不违反 第 (4) 、第 (5) 和第 (7) 款规定 的情况下 , 任何法律不得做出其本身就具有歧视或因其 实际效果为 歧视 性 的规定。

(2) 任何人不得凭借任何成文法或在履行任何公职或任何 公共 权 力时 以歧视方式对待任何人。

(3) 在本 条 中 , “ 歧视 ” 一词 系指 给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待遇 , 这完全或主要取决于他们各自所属的性别、种族、原籍地、政治见解、肤色或宗派 , 属于 其中一类 的 人 被剥夺了资格或 受到各种限制 , 而 属于 另一类 的 人 , 则不受任何约束或限制 , 他们享有前一类人所得不到的各种特权或优厚待遇。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宪法》第 13 条第 (4) 款规定 , 允许通过促进有利于妇女的平等权利行动的立法。

除其他事项外 , 《宪法》第 13 条第 (4) 款规定 :

“ 只要法律对国库收入或其他公共资金的拨款有所规定 , 本条第 (1) 款就不适用于这些法律 ;

(c) 对于适用问题 , 在有关收养、婚姻、离婚、埋葬、因死亡或其他类似事项出现财产转移的法律 (为此类人的属人法) 的本条第 (3) 款所提及的 任何一类人 ( 或与这类人有关的人 ) 的 情况 下 ;

(d) 在本条第 (3) 款所提及 任何一类 人可能被剥夺 资格 或者 受 到限制 , 或者被赋予特权或者 优厚待遇的 , 考虑到事情的性质和 与这些人或者其他任何一类人有关的 具体情况 , 这种做法在民主社会中是情有可原的。 ”

根据上述条款 , 意味着 使用国库收入促进改善妇女境况的平等权利行动的立法 , 将与《宪法》抵触。

《宪法》对 “对妇女的 歧视 ” 的宽泛定义仍然对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构成挑战。尽管《宪法》保证了免受歧视的法律框架 , 但在文森特背景下在实际解释和 适用 歧视概念 时 , 仍有许多工作要做。需要克服的障碍主要与当前普遍的社会态度有关。需要制定一套 实施 《宪法》的战略方 法 。

实施反对歧视的法律和做法的机制 , 仍然需要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支持。缔约 国意识到 , 反歧视条款必须得到有力和一 致 的执行机制的支撑。作为该进程的一部分 , 性别 事务处 正在 向警官和其他执法机构提供 性别 平等相关问题的培训。此外 , 尽管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高等法院迄今从未在任何判决书中援引《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 但法官和 治安法官 一直在接受有关《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培训 , 以获得更多信息和工具 , 从而在适宜 适用 《公约》的情况下 , 在做出裁决的过程中 运 用《公约》。

性别 事务处还积极确保妇女继续更多地了解她们平等生活的权利和免受歧视的权利。 该 处通过 广播并通过在 社区和学校内持续 举办 讲习班 , 实施了 宣传 方案 。这些 方案 增强了公众意识和对歧视妇女问题的讨论。通过对诸如在工作场所实施性骚扰这类话题的讨论 , 公众现在更加了解了消除性别 陈规 定型观念的必要性。

第 2 条:通过政策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义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 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 , 毫不拖延地推行政策 , 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 为此目的 , 承担 :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 , 应将其列入 , 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 , 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 , 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 , 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

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 , 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 , 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 , 并保证政府机关和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 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 包括制定法律 , 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

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国内法并未纳入《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 因此必须通过单独的国内立法或通过 判决 , 赋予《公约》条款在地方一级的合法性。此外 , 必须在政府、私营部门或民间社会框架内 , 通过相关 方案 , 在管辖权限内落实这些条款。下述有关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履行其在第 2 条下义务的 最新情况 , 考虑到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的第 12 号和第 16 号相关一般性建议。

第 2 条 (a) 款:平等在《宪法》中的体现

正如本报告在第 1 条下所讨论的那样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宪法》 第 13 条体现了通过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歧视的一般性政策。

正如在第 1 条下进行的讨论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 力求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通过 2003 年 - 2008 年的《宪法》改革进程 , 对《宪法》 做出 重大 修改 , 但并未取得成功。该法案 载有 以下有关男女平等的重要条款 :

“ 第 21 条第 (1) 款 : 妇女和男子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平等权利 并拥 有同等法律地位。禁止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男女歧视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2009 年《宪法》法案 ) 。

作为民主进程的一部分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人民在 2010 年举行的一次公投中决定不修 订 当前《宪法》。

《宪法》第 16 条规定 , 法院要保护任何《宪法》权利不受侵犯。这一条保证在基本权利遭受侵犯时人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 的权利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仍然是国际性公约 , 诸 如《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 签署国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成为了《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 ( 《 贝伦杜帕拉公约 》 ) 的 签署国 , 但是 , 仍然没有批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第 2 条 (b) 款:通过其他立法体现禁止歧视原则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通过了一份与禁止歧视妇女有关的重大立法。《就业保护法》 ( 2004 年) , Cap 2 1 2 明确禁止雇主以各类理由终止雇员的工作 , 这些理由包括性别、婚姻状况、 怀孕 ( 第 16 条 (d) 款 ) 、因家庭紧急情况或责任合理缺勤 ( 第 16 条 (e) 款 ) 或根据执业医师证明的产假期间缺勤 ( 第 16 条 (f) 款 ) 。同样 , 通过了《 同工 同酬法》 ( 1994 年 ) , Cap 2 10 , 以纠正对妇女的歧视 , 特别是禁止任何雇主在同工同酬方面歧视妇女。

此外 , 还颁布了其他实际上支持禁止歧视妇女原则的立法。这类立法为特殊处境中的妇女提供救济。这方面的主要例子是产假。根据 《 工资委员会法》 Cap 217 , 颁布了多项条例 , 特别为某些类别工人的产假做出了规定。这些条例包括 :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 ( 农业工人 ) 》 ;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 ( 家庭佣工 ) 》 ;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 ( 保安 ) 》 ;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 ( 酒店工人 ) 》 ;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 ( 产业工人 ) 》 ;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 ( 专业办公室工人 ) 》 ;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 ( 售货员 )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009 年 《 国家保险服务法》 , Cap 2 9 还规定为职业妇女和就业男 子 的伴侣提高产假福利。第 11 条 载有 这些条款的具体详情。

基于性别的暴力活动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1995 年通过的主要立法是《家庭暴力问题 ( 简易诉讼 ) 法》 , Cap 228 , 据此, 配偶可 针对 实施家庭暴力 者申请 获得 禁令、保护令、租赁令或占有令。仅能向家庭 事务 法院申请 下达 这些 命令 , 家庭 事务 法院是根据《家庭 事务 法院法》 , Cap 25 设立的一个专门法院 , 对 与 性犯罪、扶养和少年犯 有关所有事项 拥有唯一管辖权。家庭 事务 法院立法使得 能够 对所有这类申请进行不公开听证。

《家庭暴力问题 ( 简易诉讼 ) 法》 , Cap 2 28 禁止身体暴力、精神伤害和骚扰。可寻求救济的人包括 : 以夫妻形式生活在一起 但未结婚者 ; 已婚 者 ; 曾经结婚 者 ; 曾以夫妻形式生活在一起但未结婚 者 。

该法未提供家庭暴力的全面定义 , 因此不能用 于 防范精神虐待和性暴力行为。该法规定 , 一旦 法院确信 被告 “ 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 , 或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 …… 而且可能再次施暴 ; 或 实施 刑法所列性犯罪或 实施 犯罪未遂或 者 以性侵犯方式实施犯罪 ” , 那么法院 便 可 下达命 令。 ( 第 4 条第 (2) 款 ) 。

该法禁止未生活在一起 ( 即“走访关系” ) 但关系亲密的人提出申请 , 而且禁止警官或社会工作者代表受虐待妇女提出申请。任何家庭成员可代表自己或代表任何其他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同性关系的人 不被包括在 可提出申请的类别。该法并未将家庭暴力定 为犯 罪 , 但是该 法 规定 , 如果家庭 事务 法院院长发出的保护令或其他指令遭到违 反 , 则 可 适用 刑事制裁。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分析显示 , 基于性别的暴力活动与权力关系不平等有系统性关联 , 这造成了对妇女的歧视。 除法律补救方法外 ,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从 性别 事务处、家庭服务部和非政府组织玛丽恩之家获得 咨询 和切实的支助。 性别 事务处拟定了一份有关家庭暴力的行动计划草案 , 而且在 由 妇女署支助的国家问责项目下为警官开展了对性别敏感的培训。此外 , 警察新招募人员的培训课程现在包含一个 对 性别 问题有 敏感 认识的单元 。

关于建立一个 全国 家庭暴力受害者避难所的讨论已经启动。预计在这个中心 , 家庭暴力受害者将来能够得到咨询和支助 , 并在为他们自己及其子女的膳宿做出其他安排之前 , 能够留在避难所。近期设立的家庭 事务 法院 也 通过其顾问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是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成员 , 而且作为东加勒比国家组织家庭法和家庭暴力项目的一部分 , 东加勒比国家组织已经制定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示范法 案 。这部示范立法尚未得到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议会批准 , 但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已经在国家一级举行磋商讨论这部立法。

家庭暴力 事项 的程序 : 在接到家庭暴力控诉后 , 警方将书面记录受害者的陈述。随后将向受害者发放医 疗 表格 , 受害者到地区医疗官员处就诊 , 并将这些表格返还警方 , 警方将对控诉进行全面调查 , 之后将逮捕并起诉受指控的犯罪人 , 并根据指控 的 严重程度起诉至家庭 事务 法院、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 , 以 提起 刑事诉讼。大多数警官都接受过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培训。但是 , 让 警方经常 感到不满的是, 对与其有关系的男子 提起 刑事诉讼的妇女通常 在提交事项 后中断诉讼。如果妇女在发生家庭暴力后返回与这名男子生活 的情况下 再反复提出控诉 , 警方 往往 不会再严肃对待这类家庭暴力案件。警方没有 做 出 反应的 强制 性 要求 , 也 无须 完成详述虐待或相关调查和最终结果的家庭暴力报告。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当前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缺乏有关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在起草本报告之时 , 正在设计一 项 在各类 处理 家庭暴力案件的部门和机构 ( 警方、家庭 事务 法院、高等法院、家庭服务 部 ) 内 收集数据的机制 , 以便系统地收集按年龄、暴力类型分列的数据。这项工作将继续进行,但是众所周知的是,由于文化原因,一些家庭暴力事件并未向警方报告。警察部门在支持 性别 事务处 努力 打击家庭暴力 方面 非常有帮助。

第 2 条 (c) 款:保护妇女 的 合法权利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当妇女认为她们受到歧视时 , 同样可获得法律制度的保护。可在具体法律背景 下 或 一般在 《宪法》第 16 条 的 框架内提出法律诉讼。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迄今还没有 妇女向 高等法院提交宣称受到《宪法》 规定的 歧视的案件。妇女寻求获得补偿面临的障碍包括 向 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的费用 比较 高昂。

第 2 条 (d) 款:政府机关和机构遵守 禁止 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义务的情况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宪法》第 13 条第 (2) 款禁止任何人在履行公职或任何公 共 权 力时存在 歧视。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 公共 机关和机构遵照议会 规定 的有关法规行事。 总的来说, 公众不分男女 , 其待遇是相同的。在某些情况下 , 因认为妇女是弱者 , 需要得到保护这样的陈旧观念 , 妇女比男子得到更多的礼遇和尊重。相反,由于文化价值观支持男性 占支配地位 ,有记录表明,在要求警方调查家庭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妇女有时会受到警察的歧视。在这些情况下,妇女在依照《家庭暴力问题 ( 简易诉讼 ) 法》 , Cap 2 28 提出控诉时经常受到阻扰,或是经常受到来自警察的蔑视和敌意。 进一步监督警方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行动面临的障碍包括 , 家庭 事务 法院系统内缺乏人力资源以及缺乏一名 监察员 或是其他类似机构,报告对滥用行政职权的控诉。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为解决这个问题而合作采取的措施包括实施警察培训 方案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新聘警察 在毕业成为警官之前 , 都系统性地接受了有关两性平等问题的课程培训。高级警官还被派遣到国外接受涉及两性平等问题的培训。在 征聘 领域 , 现在更多的妇女成为 了 警官 , 并被晋升到更高级别的警察职务 , 诸 如警长和 督察 。

对 性别 事务处 ( 之前称为妇女事务 部 ) 的强化已成为本报告所述期间的一项关键成就。这包括对该处进行重组和重命名 , 并调整了 其工作 方向,以在 性别平等主流化和性别平等政策制定领域 采取 更具针对性的办法。 性别 事务处有责任将性别问题纳入各政府部门 工作的 主流。尽管受到财政和人力资源限制 , 该 处 一直在 参与让各政府部门 注意性别 问题 的活动 。 性别 事务处是 若干 部门 间 委员会和工作 队 的 成员 , 包括 处理 贸易、卫生和扶贫 问题的 委员会。

财政部与东加勒比经济管理方案 一道实施了 一项性别平等主流化倡议 , 以便制定将 性别 问题纳入宏观经济规划的战略。具体的活动包括 : 收集可用的按性别分列的劳工、工作和其他经济数据 ; 审查管理 性别 事务处、财政部和其他政府机构之间关系的立法 ; 以及培训 掌握 拟定对 性别 问题 有 敏感 认识 的国家预算的具体工具。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履行本条 规定 义务的一个重要部分是 制定 了多项减轻贫穷 的 战略。在一个名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理事会的综合机构的领导下 , 通过与公共部门 / 民间社会建立伙伴关系 , 于 2003 年 制 定了一份 《 减轻贫穷临时战略文件 》 。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理事会由来自私营部门、民间社会的代表以及高级公务员组成 , 该理事会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城市和农村地区举行了全国性的磋商 , 以拟定 《 减轻贫穷临时战略文件 》 。 《 减轻贫穷临时战略文件 》 对妇女的影响是巨大的 , 因为妇女是旨在减轻贫穷的各项方案和政策的主要受益者。

第 2 条 ( e ) 款: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的措施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签署了三份重要的国际公约。 2001 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 (劳工组织) 1958 年第 111 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 该《公约》 禁止在就业和职业领域基于性别的歧视。在同一年( 2001 年),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批准 了劳工组织第 100 号《 男女工人同工 同酬公约》( 1951 年), 《公约》 规定各缔约方确保男女工人同等价值劳动同等报酬。在 2010 年,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批准 了劳工组织第 122 号《就业政策公约》( 1964 年), 该《公约》 确保 “ 每个工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如何,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并有获得必要技能和使用其技能与天赋的最大可能的机会,并取得一项对其合适的工作 ……” (第 1 条)。这三份《公约》的作用是确保在就业领域消除所有人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私营部门。 在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宪法》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同时,实际 上 为 此 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向那些认为自己是歧视受害者的妇女提供支助服务。

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还包括根据《家庭 事务 法院法》 , Cap 25 设立了一 个 家庭法院。家庭事务法院提供 非对抗性 环境, 其中所注重的不是 惩罚,而是社会支助服务的作用。 尽管如此 ,在家庭 事务 法院,妇女可 根据具体立法 在她们 遭 受他人 (诸如 配偶、伴侣或其他人 ) 歧视的领域直接寻求 补救办法 。

在全面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方面面临的障碍包括妇女缺乏有关其权利的足够信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没有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妇女在面临歧视影响 的 情况下 , 也没有可寻求的避难所或专门的咨询机构或其他类似设施。但是 , 性别 事务处利用其 非常 有限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 担负了咨询和为 处于困境的 妇女寻求支助的 诸多职责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民间社会的活动也 推动 了对 性别问题有 敏感 认识 的政策和做法的 实施 。促进农民 获得 可持续生计 方面 利益的非政府组织 “ 向风岛农民协会 ” , 起草了一份 对 农村社区农民 进行将 性别 平等观点纳入 预算 编制 问题培训 的提议 , 以 监督政府 的 政策。

第 2 条 (f) 和 (g) 款:修订或废除构成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以及废除歧视性刑法条款的措施

鉴于历史和社会文化发展情况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继承了一些带有歧视的立法。但是 , 并没有对所有这些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 以 全面 了解歧视的程度。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妇女事务 部 ( 性别 事务处 的前身 ) 牵头促进了《家庭暴力问题 ( 简易诉讼 ) 法》 , Cap 228 的通过 , 这直接 改变 了被认为具有歧视性的做法的影响。

《家庭暴力问题 ( 简易诉讼 )法 》 , Cap 228 是履行本条款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这项法案 于 1995 年获得通过之前 , 为 妇女 提供补救 的唯一途径是 1984 年议会通过的《家庭暴力和婚姻诉讼法》 , Cap 228 , 这项法案赋予了高等法院向实施虐待的配偶下达 禁令 的 管辖权 , 以及给予 被 虐待伴侣婚姻权利的 管辖权 。 该 法案 将 配偶 界定为 作为夫妇生活在同一家庭的男子和妇女。《家庭暴力问题 ( 简易诉讼 ) 法》 , Cap 228 首次 给 予了未婚人士或 “ 同居 ”者 在出现家庭暴力的情况下申请 下达 更广泛 命 令的权利。因此 , 这 纠 正了仅有已婚 者 在出现家庭暴力 时 可申请保护和救济 这一状况所固有 的性歧视。此外 , 通过将法律 的实施 置 于 家庭事务法院管辖范围 之 内 , 获得救济 的机会增多 , 原因 是 家庭 事务法院 为初审法院 , 因此 救济 费用也更低。

在《家庭暴力问题 ( 简易诉讼 ) 法》 , Cap 228 范围内 , 仍然 有待 解决一个被认为带有歧视的突出问题。这部法律未对 “走访同居” 妇女的申请做出规定,但是,在 2001 年普查中被描述为未在一起生活或未 共同拥有 家庭的人占总人口 的 10.7% 。这个问题仍 有待 法院审查与核实, 因为 这与《宪法》第 13 条第 1 款相悖。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还 签署 了《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 《 贝伦杜帕拉公约 》 。

还有重要的工作要做。 亟需 审查所有立法 , 以评估其是否与《公约》相符。尽管当前的社会习俗和传统看起来可能不如其他一些国家那样 给 妇女 造成恶劣和消极影响 , 但仍需 开展 大量工作 , 改变社会对妇女普遍和负面的看法。正是这些看法使得社会上继续存在 有系统 的暴力侵害行为。

迄今尚未查明对妇女存在歧视的刑 法 条款。但是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不会允许这类歧视性条款盛行的政策 依然始终不变 。

第 3 条:确保妇女充分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 , 特别是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 ,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 包括制定法律 , 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 , 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 , 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1981-1994 年初 次 报告中 所 述的措施 依然 存在并得到 了 发展。这包括非常重要的 1994 年《 同工 同酬法》 , 其条款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得到了 实施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签署 了以下公约:

劳工组织 1958 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 111 号) -2001 年

劳工组织 1951 年《 男女工人同工 同酬公约》(第 100 号) -2001 年

劳工组织 1964 年《就业政策公约》(第 122 号) -2010 年

2010 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议会通过了《就业保护法》 , Cap 210 。

加强 性别 事务处 的工作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对妇女事务部 工作 的加强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作为国内妇女利益促进者的职能。这包括对该部 进行 重组 ,以 及其 继续向 性别 事务处 演变 。这反映 出对 该部门 工作方向的调整,以 在性别平等主流化、两性政策制定和实施等领域 采取 更有针对性的办法。

这种演变不是政府方面的 粉饰 做法 , 而是表明了长期推动与男女合作协调两性关系的承诺。这反映了政府接受现代化思 想 , 即 认识 到男女都受到了负面的历史影响 , 而 这只能通过 在 目标、进程和行动 间保持一致 加以克服。正是出于这个原因 , 性别 事务处的工作不再作为国家在《公约》 第 4 条 下的义务 的一部分 进行报告 , 而是作为国家发展战略 的 一项更为综合的要素 , 由此必须充分 发挥 和利用我们所有公民的潜力。

性别 事务处的工作已开始由向妇女提供临时救济和个体支助 的 社会福利 模式 转变为与其他政府 部委 、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之间 建立 桥梁 , 努力在建设一个平等社会的过程中 , 提供对两性关系的作用和重要性更多的接受和了解。 尽管 这项政策尚未 得到 正式 阐述 , 但 实际 上已 正在逐步执行 , 并 且其实效 仍有待 评估。虽然没有充分 阐明 的政策框架 , 但该处的 既定 任务是 “ 确保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所有公民拥有平等机会 , 实现他们的社会、文化、精神、教育、经济和政治发展 ” 。

在 性别 事务处的持续发展进程中 , 政府特别考虑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 1-3 号 、 第 6 号和第 9 号一般性建议。

性别 事务处的 目标 是:

提高公众对 性别 问题的认识;

加强伙伴关系 ,以 拟定和 实施一项性别问题 政策;

与其他部门 / 政府部 委 和组织协作 , 在整个政府中实现 性别 平等职责的制度化 ;

建立一套系统的数据收集系统 , 并 影响各部门 / 政府部 委 和非政府组织建立收集和保存分列数据的系统 ;

通过形势分析 , 诸 如就业、迁徙、收入等 , 研究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目前 的性别 平等状况 ;

在关键 部门实 行性别平等主流化举措 , 通过持续审查 与 性别 平等框架 有关 的立法举措加强性别平等主流化 工作 ;

拟定一项 性别 平等政策并执行一项行动计划 , 确保将 性别 问题融入所有政策、程序和方案 ;

解决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的问题以及被边缘化人群的教育、社会、文化和经济增长。

性别 事务处 5 名成员的人员配置并未得到实质性增加 , 而且这仍然是 该 处工作面临的障碍。这个问题将在国家一级有限的财政资源背景下 加以 讨论。

性别 事务处的工作方案包括 :( a ) 起草政策文件 , 包括一份 性别 发展政策草案 , 在编写 性别 平等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草案 过程中 开展形势分析 ; 向男性和女性提供咨询和转诊服务 ;( b ) 向社区团体、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学生提供教育和培训 , 制定并在 媒体有关《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和其他相关公约以及其他 性别 平等问题的 提高公众认识 方案 ;( c ) 在 地 方 、区域和国际 各级 制定 或参与宣传和建立联系方案。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为 2001 年进行人口普查开展了筹备活动。 性别 事务处注意到调查问卷包含有关按性别分列数据的适当问题。

在 2007 - 2009 年 , 性别 事务处 制定 了一系列旨在减少基于性别的暴力、贫 穷, 解决艾滋病毒 / 艾滋病、性和生殖健康问题 , 加强立法改革和 促进 性别 平等的 社会政策的干预措施。

性别 事务处通过其向 未成年 父母提供支助的方案 , 与教育部和家庭事务处合作 , 继续努力确保在校怀孕女 孩 获得持续、非歧视性的教育。政府通过支付学费、购买书籍、提供交通和为婴儿提供日间护理的方式 , 向 未成年 父母 重返校园 提供资 助 。

其他举措 : 2001 年 , 政府开始编写 《 减轻贫穷临时战略文件 》 , 除其他外 , 该文件 力求 解决性别与贫 穷 之间的关系 , 并 力求 确定在这方面取得发展的战略。这份文件于 2002 年完成 , 是 为 减 贫和前进 之 路指明方向 的重要来源 。文件解决了妇女的 关切 , 为加强妇女参与国家发展提供了一个制度性框架。这无疑将有助于提高 本国 妇女的地位 , 并将 被 纳入 性别 事务处的工作。

全国妇女理事会 也提供了支持 ,该理事会 是代表各类妇女组织的非政府 统括 机构。政府和全国妇女理事会继续在多个关键领域开展协作 , 包括 主办 纪念国际妇女节 的 活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每年 都 向全国妇女理事会提供 补助 , 供 该组织用于开展其宣传妇女问题的工作。

第 4 条:暂行特别措施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 , 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 , 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 ; 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 , 停止采用。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 , 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 , 不得视为歧视。

在 编制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对本条的答复 时考虑了 敦促缔约各国 采取 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5 号一般性建议。

缔约国注意到委员会第 134 号意见 , 并希望表明 , 其正 在改善所有 职工工作 条件的背景下努力执行这项政策。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继续在其有限资源 范围内 采取措施 ,促进前述 主要机构 性别 事务处 充分发挥职能 ,该 处是为 让 妇女融入 到 国家发展而设立的。

为加速实现平等而采取的特别措施是继续保留初 期 、第二和第三次报告中在第 11 条下述及的有关产假的条款。这包括根据 国家保险计划 立 法、工资条例以及根据各工会 商定 的 各 项劳资 协定所提供的福利。目前仍然没有全面的产假立法。

2010 年颁布 为法律的 《就业保护法》 , Cap 210 明确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问题为由解雇女性。

在过去十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一直 将重点放在 重 要 的减贫战略和教育改革 , 这包括对各级和各部门妇女造成最为重大影响的 方案 。在卫生领域 , 减贫 方案 包括 : 向孕妇和授乳母亲提供营养支助 , 免费发放抗逆转录病毒药物防止母婴传染艾滋病毒 ; 向老年人 ( 其大多数为女性 ) 提供免费的家庭帮 助 ; 向老年人 ( 其大多数为妇女 ) 提供免费的水资源服务 ; 在政府运营的诊所和医院向穷人提供免费医疗服务。对妇女带来积极影响的减贫 方案 还包括提供更 多 社会保障福利、 公共 援助 ( 现金转移支付 ), 以及 针对 老年人的非 分摊式 养 恤 金。

关于教育改革 , 政府在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各级提供了 经 改进的教育设施 , 这有利于女 孩 和妇女 , 因为她们的表现如此优秀 , 以致男童和男子变得让人担忧。教育的重心对于女性非常重要 , 原因是 她们中的大多数人在过去主要从事低收入和传统的职业 , 诸 如售货员、佣人和 营业员 。技术和职业 方面等 非传统领域的培训现在针对妇女开展 , 以增强她们在这些领域的 竞争 能力。在中等教育后 阶段 , 政府 积极在 由妇女 占据 主导的护理 等 领域寻 找 并获得奖学金和培训机会。

其他特别措施包括 :

性别 事务处与教育、青年和体育部协作拟定 未成年 母亲继续教育 方案 。

向警官提供家庭暴力案件管理领域的培训 , 使他们能够在这些事务中更为敏感地与妇女接触。

未就 妇女进入公职或其他领域设定限额。

促进全国艾滋病毒 / 艾滋病 宣传 运动 , 从而 向女 孩 和妇女提供信息 , 说明在与她们性健康有关的问题上开展自我教育的重要性 , 并 宣传妇女在性习惯方面为做出的选择负责的原则。

与男 子 团体和男 子 组织合作 , 使男子和男 孩敏感认识到必须 对男子 进行性别 问题 相关教育 。积极 运 动日现在主要在有男子的参与下 举办 , 覆盖了之前无法抵及的社区和受众。

第 5 条: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在 编制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对本条的答复 时考虑了 第 12 号一般性建议。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 , 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

(b) 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 , 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注意到了消除基于男女 陈规 定型 角色 的 歧视 和做法的重要性。在这方面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一直不懈努力 , 通过其减贫战略和教育改革方案向民众提供培训 , 以更大程度地接受妇女的非传统角色。这项战略的成功 体现在 私营部门、公共部门、非传统经济部门、体育和文化活动领导和管理层 的妇女增多 。例如 ,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妇女在文森特全国狂欢庆典上两次被冠以 “ 卡 吕 普索君 主 ” 称号 , 而 这一称号以前一直被男子所垄断。

主要通过 性别 事务处与男子、妇女特别是 少 女 相关 的 对性别有 敏感 认识方案 中的各项 方案 , 实施各项措施 , 改变 在社会和文化 行为 模式中表现出来的偏见。 性别 事务处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为男子制定了培训方案 , 以便增进他们对 常见 的男女 陈规 定型角色的认识 , 并 进一步对他们进行 性别 平等 相关 教育。这是在妇发基 金赞 助的一个 名为 “ Cariman 倡议 ” 的特别项目下开展的。

在审议本报告所述期间所取得进展的过程中 , 必须将重点放在三个问题上。首先 , 与社会中对非婚姻关系 ( 主要有两种类型 , 一种被称为 “ 同居 ” , 一种被称为 “ 走 访关系 ” ) 的看法有关的情况。其次 , 家庭暴力和普遍的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关切。在 编制 本报告有关本条下义务履行情况的 部分 考虑 了 第 12 号和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第三,怀孕女 孩 被中等学校开除的问题。

(a) 对 非 婚姻 同居 妇女的歧视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存在三种形式的家庭 结合 。 2001 年人口普查收集到的数据首次显示了以下分类情况 —— 合法婚姻 ( 24.6% ), 同居关系 ( 14.7% ) 和 走 访 同居 ( 10.7% ) 。 15 岁以上 其他 人口被 归 类为 “未 同居 ” 或 “ 从未结婚 ” 。尽管数据显示合法婚姻占绝大多数 , 但如果一并考虑 , “ 同居关系 ” 和 “ 走 访 同居 ”两个类别 相加则与 “ 合法婚姻 ” 类别的数量相同。同时出现的情况是 , 相对应的生育数据显示 , “ 同居关系 ” 和 “ 走 访 同居 ” 类别中的妇女占总分娩人数的 58.5% , 而 19.0% 的新生儿为 “未 同居 ”类别 妇女所生。这个数据的 意义 在于社会上非合法婚姻妇女的普遍程度对多个领域的歧视问题 具有 影响。

与加勒比地区其他地方一样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普遍的社会和文化态度普遍认为非婚姻 同居 即使不是不受欢迎的 , 也是不幸的 , 是 不及 婚姻 结合更受尊重 , 尽管数据显示非婚姻 同居 , 而 非 婚姻 结合 占大多数。妇女对这类 同居 的看 法视个人 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当然 , 婚姻是妇女希望向上攀爬的社会阶梯。通过 有关 已婚妇女 的正面陈规 定型观念和 有关非 婚姻 同居关系 中妇女 的负面陈规 定型观念所表现出的偏见 , 包 括 认为这类妇女 “放荡” 、 “ 随便 ” 、 “ 随意 ” , 以及普遍比结婚妇女得到更少尊重。但是 , 有一些迹象表明 , 对这类 同居 关系的态度不断变化 , 特别是对于这类关系所生 子女的态度 。这 些 子女 目前 在法律上有要求获得父亲财产 的 同等权利。

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障碍是宣扬婚姻为理想状态的传统价值观念 的 影响 普遍存在 。这种对那些不是因自身过错而未婚的妇女的负面 陈规 定型观念是歧视性的。这类歧视真实地体现在其对非婚姻 同居 中的妇女的影响上。社会不希望她们享有与已婚妇女同等的一些权利 , 诸 如 自觉 的公众尊重、法律对在这种 同居 中共同获得的财产的保护 , 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 诸 如 其 伴侣的 经济 支助。没有保护她们 对同居 期间 获 得的财产 拥有权利的法律 。因此 , 缺乏相应的社会环境 , 要求采取必要的立法或行政措施 , 解决这些 问题 和其他分歧。

尽管 众多 证据表明 绝大多数 的 同居 关系 并未被 法律 所提倡 , 但这是社会中的一个敏感问题。这也向立法者确定 将正式承认 何种 同居 关系提出了挑战。已采取的做法是 , 确保这类 同居 关系的子女不会受到不正当的 歧视 , 而且为此通过了相关立法。这个问题 将 在第 16 条中 做 进一步讨论。

为应对非婚姻 同居 中的妇女受到的歧视而采取的措施包括 , 政府努力平等地向所有妇女提供基本的卫生和社会服务。公共 部门 和私 营 部门内的 所有 教育机会和晋升机会向所有 全部 开放。

(b) 普遍 的暴力侵害妇女 行为 , 特别是家庭暴力

男子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与家庭暴力以及普遍的暴力侵害妇女 行为 直接关联 ,因为其 鼓励妇女从属于男子以及男子有权控制、惩罚、轻视、羞辱或普遍虐待妇女的观念。本报告所述期间 , 为更好地了解当前 的 社会和文化动态 , 拟通过 继续开展研究 , 分析这类行为的表现形式。在这方面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参与东加勒比国家组织 最高法院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启动的东加勒比国家组织家庭暴力和家庭法改革项目非常重要。这个非常全面的研究项目首次深入分析了《家庭法》的诸多关键方面 , 以便评判东加勒比国家组织各国内部的执行情况。这个项目还分析了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以及其他东加勒比国家组织各国家庭暴力的一些原因 , 并评 价 了现行立法以及为满足受家庭暴力影响妇女的需求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的影响和 实 效。

源自 该 项目的报告提出的建议被作 为 每个东加勒比国家组织国内 ( 包括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全国磋商的 依据 , 并且 引起了 公众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问题的严肃讨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作为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一名成员 , 完全赞成和支持这个项目。社会发展部的工作人员参与了全国磋商进程。

研究的主要结论是《家庭暴力问题 ( 简易诉讼 ) 法》 是 妇女 问题上的 一个重大突破 , 因为其 在 本 国历史上首次为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了有效和负担得起的补 救 。尽管如此 , 人们还发现 , 这项法案的某些执行问题还需要予以紧急关注。例如 , 尽管这部法案规定向被 认定为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发 放 “ 保护令 ” 和 “ 占有令 ” , 但是没有规定对违 反 “ 占有令 ”行为 的处 罚。此外 , 现在的趋势是 对违反 “ 保护令 ” 不够重视 , 尽管法律规定要进行严惩 , 但通常都没有充分执行法律。尚未采取 任何 措施应对上述与 “ 占有令 ” 有关的 情况 。必须修订 相关 立法以解决 这一 问题。

实施 这项法律的主要障碍是执 行 问题。一些受害者担心 , 如果施暴者决意违 反 法律 , 他 们便 得不到当局保护 , 从而 免 遭 施暴者 的暴力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内没有危机中心 , 也没有受虐待妇女可前往的避难所 , 而且在一个小国家 , 受害者的下落相对比较容易查明。

性别 事务处继续围绕家庭暴力问题和普遍的基于性别的暴力活动开展提高 公众认 识的活动。此外 , 性别事务 处在农村社区和中等及高等教育机构开展 的 培训课程 , 意味着现在年轻人 可以获得 更多有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信息。围绕 该 问题 , 特别是在发生涉及残暴强奸或谋杀女性这类令人瞩目的案件的情况下 , 有大量媒体报道。媒体报道大多都采取耸人听闻的方式。

政府高度重视减少家庭暴力和普遍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在这方面 , 家庭事务法院的工作在社会上得到了大力宣扬 , 而且鼓励妇女在受到虐待的情况下 寻求补救 。《家庭暴力问题 ( 简易诉讼 ) 法》获得通过 , 是在这方面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发生针对妇女的暴力犯罪时 , 警方 负责认真 搜 寻 犯罪者 , 特别是在发生强奸或谋杀的情况下。政府继续向警方和检察官提供培训和设备 , 以更加有效地起诉暴力犯罪案件。

所有妇女 , 不管其婚姻状况如何 , 都可 诉诸 法院 , 除非特定法律仅赋予已婚妇女寻求 补救 的权利。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家庭暴力和婚姻诉讼法》 , Cap 227 和《家庭暴力问题 ( 简易诉讼 ) 法》 , Cap 228 之间的区别。 前者 规定,已婚妇女可向高等法院提出获得补 救的 申请, 据此 她可得到逮捕对其施暴的配偶的 命 令。相反,《家庭暴力 问题 ( 简易诉讼 ) 法》并未赋予家庭事务法院院长下令逮捕家庭暴力 实施 者的权力,除非施暴者违 反 法院 命 令。

(c) 怀孕少女中断在中等学校的学业

女 孩 在怀孕时就中断中等学校学业的做法依然存在。她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因父母要求而被开除 , 或是自愿中断学业。这反映出了陈规定型 观念 的影响 , 即 , 女 孩 在从事某些行为时将受到惩罚 , 而男 孩 则可自由做自己选择的事情。母亲仍然允许男孩在 外边 和社会上自由活动 , 但如果女 孩 这样做就会被认为是 “ 不好的 ” 。女 孩 被期望呆在家中 , 帮助做家务 , 并且以礼行事。

仍然需要解决不遵守这一行为模式的女 孩 对教育系统 带来 的挑战。正如在之前章节所讨论 , 性别 事务处已与教育部合作 , 为怀孕少女继续完成学业提供了机会。

为促进家庭生活教育所采取的措施

承认社会各阶层艾滋病毒 / 艾滋病发 病 率日益升高相关问题的严重性 , 为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公开讨论男性和女性性责任问题 营 造了新的开放氛围。广播、电视和其他公 共 表达形式所提供信息的深度和广度体现了现在的开放氛围 , 而在之前通常不鼓励开展这类讨论。

家庭生活教育 方案 也受到了这方面的影响。卫生部 与 教育、青年和体育部针对学校内外的青年所提供的各类 方案 已变得更加全面。

卫生部下属的计划生育 股 为青少年 创 办了 涉及 诸如负责任养育、少女怀孕、性传播疾病等问题 的 青年营。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大多数这类方案都在进行 之 中。

计划生育 股开展 面向男 孩 和女 孩 的教育 方案 。这类 方案 包含有关父母责任和性责任方面的信息。在当前艾滋病毒发病率日益增加的背景下 , 开展了一系列旨在涉及负责任性行为和促进负责任养育的教育活动。这包括电视和广播广告、街头横幅、传单、讲习班 及 卫生和环境部下 属的 计划生育 股 以及艾滋病毒 / 艾滋病股的方案。教育、青年和体育部与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协作 , 组织了侧重于安全性行为和负责任养育问题的辩论。 性别 事务处还 制作 了 广播 节目 , 帮助 向年轻人提供有关家庭生活问题的教育。

结论 : 政府寻求将重点放在教育活动上 , 将其作为向年轻人提供更广泛想法和信息以应对社会上陈规定型 观念 的一种途径。 鼓励 女 孩 寻找和追求非传统领域的培训机会 , 并 让自己 获得普遍的 教育 , 以 在经济上实现独立。获得中等和高等教育 的女孩人数 多 于 男 孩便归功于 这一办法。

第 6 条:取缔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剥削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 包括制定法律 , 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编制 本报告 时 考虑 了 第 12 号和第 15 号一般性建议。

在审议初 期 报告的过程中 , 委员会要求 提供 更多有关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的信息。 然而 , 尽管 旅游业 已 代替香蕉产业成为国内生产总值 的 主要贡献产业 , 但尚 未对 旅游业与卖淫的关系 加以 研究。虽然如此 , 并没有发现卖淫现象 有 任何增加。

据报告 , 贩毒现象有所抬头 , 而且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有时 被认为是 将 毒品 从 南美洲贩运 至 美国的一个转 运 点。但是 , 得到的报告是 , 将妇女作为毒品贩运者或 “驴子” 的现象有所增加。这些妇女通常来自贫困家庭 , 受到高额资金酬劳的诱惑 , 被用于向各类区域和国际转运点运送毒品。 这导致 这些妇女在被捕时受到刑事起诉 , 并被处以严重 处 罚 , 通常 是当地或国外很长时间的监禁 。这些毒品有时被放入她们体内 , 这 经常造成人员死亡。仍然需要对这 种 现象进行研究 , 以便探讨可能与卖淫 存在 的联系以及妇女在这方面遭受剥削的 全面影响 。必须注意的是 , 尽管《刑法》第 285 条 (d) 款 禁止卖淫 , 但是没有根据《刑法》进行定罪的数据。

第 7 条:妇女参与公共 事务 和专业工作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 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 , 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

(a) 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 , 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

(b) 参加政府政策的制定及其执行 , 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 , 执行一切公务 ;

(c) 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本 部分 参照了第 23 号一般性建议。

根据在第 1 条下进行的讨论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力求 通过 2003 年 - 2008 年的《宪法》改革进程 , 实施对《宪法》的重大 修改 , 但未能取得成功。该法案 载有 以下有关本条男女平等的重要条款 :

“ 第 21 条第 3 款 , 各政党必须争取在其根据《宪法》第 98 条提交的政党名单中包含不少于总人数 30% 的妇女 ; 而且男子的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 30%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2009 年《宪法》法案 ) 。

妇女参与政治事务 的情况 :

妇女作为 选民 :

根据《宪法》第 23 条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议会由代表女王陛下的总督和众议院组成。众议院包括通过 普选 选举产生的 15 名选区代表和 6 名参议员。妇女完全有权作为选民和候选人参与政治事务。

关于妇女参与大选 , 《宪法》第 27 条第 2 (a) 款规定 :

“ 每 位 年满 18 岁或 18 岁以上、满足议会规定的有关居住或常住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资格的英联邦公民 , 除非议会取消其登记作为选举代表 之选民 资格 , 都有权根据就此有关的任何法律的规定 参加选举 , 而且其他人不得做这样的登记。 ”

投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 , 每 位 公民或居住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至少 12 个月的英联邦公民都有投票权。每 位 选民向 主持 官员确认身份 , 并 必须在投票前出示国民身份证。 仅 需在选票上 拟投票支持之 人的 标记旁 画 叉 即可。这保证了即使是不识字 者 也可理解和参与投票。所有选民的性别记录都得以保存。

同样 , 《宪法》第 38 条规定可通过公投方式修订《宪法》。参与公投的人需具备的资格是 “ 任何有权参与选举代表 的选民” 。因此 , 妇女有权平等参与。

妇女作为候选人 :

关于妇女 当 选 为候选人 的资格问题 , 《宪法》第 25 条规定 为 年满 21 岁 , 在提名参选日期前居住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2 个月 , 身体 未丧失 当选 行为 能力 的任何 英联邦公民。

妇女作为候选人积极参与了 2001 年、 2005 年和 2010 年的 普 选 , 这得到了监督选举的英联邦秘书处选举观察团的好评。 在参与竞选的 41 人中 , 有 6 名妇女。在 2001 年选举之后当选进入议会的 2 名妇女 , 目前都担任重要的部长职位。此外 , 负责法律事务部的 司法部长 , 也是一名妇女。在 2001 年的议会中 , 一名妇女被任命为 4 名政府参议员的其中之一。众议院书记官职位也由一名妇女担任。自 2001 年以来 , 担任公职的妇女数量有所下降。 就 政府 而言 , 在 2010 年 , 议会仅有一名女性代表 , 而且没有女性参议员。 就 反对党 而言 , 有 2 名女性参议员。

保证妇女在政治事务中发挥最大作用的措施包括 让 女性议员参与在地 方 、区域和国际一级举办的培训活动。

妇女担任公职 的情况 :

妇女在政府内得到了充分代表 , 其担任着 常设秘书、法 定 委员会成员和 各 部门负责人 职务 。根据《宪法》第 79 条 , 如果没有总督介入 , 这些人不能被解职。妇女在政府内担任的其他重要职位包括财政 局 的总会计 师,以及 财政部的规划司司长。

在司法机构内 , 妇女也得到了充分的代表。在两名高等法院法官中 , 其中一名为女性。因此 , 这构成了很好的比例。最高法院的登记官是一名女性。在 较低 级别 , 在管辖权最低 的地方 法院 , 有两名妇女分别担任首席 治安法 官和家庭事务法院院长职务。这占总计 4 名地方官职中的一半 , 即 2 名。在 4 名 治安 长官中, 2 名为女性。

妇女参与非政府协会和政党 的 情况 :

妇女在非政府协会、社区组织、社会服务 俱乐部 和教会组织中发挥着重要的领导作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有许多非政府组织 , 它们关注各类问题 , 包括 创收 、文化活动、青年发展、提供社会服务和减轻贫 穷 等。但是 , 妇女参与 的 最为显著的因素是她们在教会组织中发挥的重大作用。

另外, 妇女既作为成员也作为领导层活跃在工会组织中。例如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拥有大量女性成员的主要工会之一 , 教师联盟的秘书长就是一名妇女。作为工会活动的一部分 , 妇女 不断接受 组织发展、集体谈判和其他 问题( 包括与她们工人角色相关的社会和健康等问题 )等 许多方面 的 培训。例如 , 教师联盟为其所有工会领导人和组织者举办每年一次的夏季培训讲习班 , 其中许多人 为 妇女。护士协会也是一个强大的机构 , 成员大部分由妇女组成。这些机构组织有序 , 能够 积极 表达意见 , 不仅代表其组织成员的利益 , 而且还在广泛的国家问题上发表意见。

在 2001 年、 2005 年和 2010 年的 普 选中 , 有三个政党参与角逐。在此之前 , 妇女作为政党成员和支持者 , 积极参与 宣传 、动员和其他政治工作。所有政党都针对其女性成员建立了 专门的 部门。这些成员参与了地 方 和 区域 一级的培训活动。

第 8 条: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妇女在国际事务中国际一级的代表情况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 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 , 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及组织的工作。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妇女与男子一样 , 一旦具备必要资格 , 就继续拥有平等获得外交和国际职位的机会 , 但是 , 有关外交官员性别构成的数据表明男性在这一层面占主导地位。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驻美洲组织的 大 使为一名妇女。其他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外交 使 团由男子负责。

第 9 条:妇女及其子女的国籍和公民权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 , 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 , 使 她 成为无国籍人 , 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缔约各方在关于子女的国籍问题上 , 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初 期 报告中 的相关 情形并未改变。

关于护照申请 , 必须指出的是 , 要求 非 婚姻 同居 妇女获得父亲在双方子女护照申请上的签名 , 而且是出生证上父亲的姓名。有时 , 这类父亲不再扶养子女 , 或多年来并未与妇女生活在一起。但是 , 父亲在类似情况下申请护照 , 则无需子女母亲在申请上签名。

第 10 条:确保妇女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 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

在各类教育机构 , 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 , 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 , 条件相同 ; 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 , 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 , 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 , 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使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 , 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

减少女生退学率 , 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 , 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 , 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一般性问题

政府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自 2001 年以来就在通过其 “ 教育革命 ” , 推行有力、持续和积极的教育改革方案。这与政府让教育和增强家庭 权能 作为抗击贫 穷 的一项重要工具的既定政策有关系 ,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96 年的国家贫 穷 评估报告估计 , 37.5% 的人口为贫困人口。这 促使给 教育设施、教师培训、管理系统和 接受 教育 的 工具 ( 奖学金、补助金、书籍贷款计划 等 ) 方面带来了 巨 大投资。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提高教育质量和获取教育的机会仍然是政府的 高度 优先 事项 。过去一些年 , 一直将 约 23% 的国家预算 划 拨给教育部门 , 而且这种趋势 仍 将继续。教育被 视为 发展的重要分支之一 , 是大多数民众普遍改善 其 生活条件 , 特别是 消除 贫 穷 的一条途径。到 2007 年底 , 本国 政府通过与加勒比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和欧洲联盟的多边和双边协定 , 以贷款和赠款形式投 资 了大约 5 600 万美元 , 用于 向教育部门发展计划提供资 助 。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是 2006 年通过 了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经 修订 的 法 律 《教育法》 , Cap 202 。 该法规定重新设立教育咨询理事会 , 以及 由公共 部门 和私营部门提供 经 改进的教育服务。 该 法规定 义务 入学年龄为 5 岁至 16 岁。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作为 《 宪法 》 改革进程的一部分 , 政府 力求 纳入妇女平等获得某些教育权利的具体条款 , 但是未能取得成功 , 因为 2009 年《宪法改革法案》在 为此 举行的公投中未能获得通过。该法案相关章节的内容如下 :

“ 第 21 条第 (1) 款 : 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平等权利 并拥 有同等法律地位。禁止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男女歧视。

第 (2) 款 : 通过赋予妇女与男子 平 等获得学术、职业和专业培训的机会 , 平等 获得 就业、薪酬和晋升的机会 , 以及 平等参加 社会、政治和文化活动的机会 , 保障妇女权利。鼓励向母亲和子女提供 道义 上的支 持 , 这包括带薪休假和母亲和孕妇享有的其他福利。 ”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 2002 - 2007 年教育部门发展 计划 》 基于全民普及和平等提供的 概 念为教育部门的发展提供了指导。

该 《计划》 总结了在教育系统的作用方面对教育系统产出的担忧 , 涉及结构和制度缺陷 , 这些缺陷使得来自弱势群体的儿童被边缘化。 2001 年 ,《 教育部门发展 计划》 总结了教育领域现存的零水平和低水平的境况 ,其指出 :

“ 1) 在学前阶段 , 大约四分之三的学龄前儿童 , 特别是那些来自农村地区和弱势家庭的儿童 , 被拒绝 参与儿童早 期教育 方案 ;

2) 在小学阶段 ( 一至六 年级 ), 入学 学生中大约五分之三不能达到最低 评估 要求 , 以致不能继续进行基础中等教育第一阶段的学习 ;

3) 在中学阶段 , 大约 80% - 85% 的学生完成完整的 5 年中学教育课程 ; 初等和中等阶段教育的特点是旷课、 留级 和辍学率。 ”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经实施《 教育部门发展 计划》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教育领域有了显著改善。

在 学前 或 儿童早期教育 阶段 , 入学率有所增加。尽管女 孩 与男 孩 拥有平等的 受教育 机会, 但大多数此类机构由 私营部门所有和管理 导致 2001 年前儿童招收 人 数 有限 。这些中心大都位于城市地区,约 75% 的农村儿童在获得任何形式的 儿童早期 教育方面 都 受到 了 限制。教育部还制定了标准,编写了课程,制定了入学登记条例并对这些学校进行监督。到 2007 年,政府在 执行《 教育部门发展 计划》过程中 将入学率提高到了 100% ,并为此目标开展了其他相关活动,包括提高服务质量。

2001 年 , 进入 儿童早期教育 学校的儿童人数占所有 5 岁以下儿童总数的 33.4% 。作为教育改革 方案 的一部分 , 政府 着手 通过提供更多 由 政府运营的机构 , 增加儿童获得 儿童早期 教育的机会。已经投资修建一所现代化 儿童早期 教育中心 ,由 具有国际 分支机构 的非政府 协会基督教女青年 会运营。此外 , 在所有新的小学修建了 儿童早期教育 设施。 2009 - 2010 年期间 , 政府修建了 9 所高质量的 儿童早期 教育中心。政府计划在 2011 年前实现 儿童早期 教育 的 普及。

教育部、卫生 部 和国家动员部启动了一项联合伙伴关系 , 提供 育儿 培训 方案 , 以促进 0-3 岁儿童的学习和认知发展。教育部正在 编制 一份 规范儿童早期 教育的 成文 标准和指南 , 供 提交内阁。

在教育领域 , 审查期间的数据表明了如下情况 :

在小学阶段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制定教育改革 方案 前 , 教育部确定的关 切 问题包括 “ 单亲子女、儿童监护人 ( 通常为女性 ) 和农村学生在内的 ” 某些弱势群体的入学率较低和 成绩较差 。 虽然 女 孩 继续占大多数 ,但 成绩标准总体较 低 (特别是在全国统一入学考试 ) 意味着甚至是女 孩 也受到了现有形势的负面影响,因此不能发挥出她们的最佳水平。 2006 年取消了作为进入中等学校系统主要途径的统一入学考试。

为改善这种状况而实施的措施包括 : 向农村儿童提供上学交通服务 ; 为改善被认为是来自贫困家庭的所有儿童的营养摄入而提供补助或免费的校 餐 ; 以及 针对较 贫困 的 儿童制定校服方案。

政府 制定了 各项措施 , 加强和改 善 学校的 有形 基础设施 , 制定维修现有学校和建造新学校的方案 , 从而 使得小学的地理分布更加均衡。 2001 年 , 在新学期 开始 前的八周时间内 , 全部 61 所公立小学都得到了修缮和翻新。更多的小学教师还将得到培训 , 以满足升级后的学校系统对教师的更多需求。妇女还在教师职业中占 据主导 地位 , 而且还有大量 为 获得 认证 的 教师。此外 , 政府还在 《 2002 年 - 2007 年教育部门发展 计划》 中承诺 , 减少并最终消除基于性别、地点、特殊需求或贫 穷 等因素造成的 提供 上的不平等。自 2001 年以来 , 已经修建了 4 所新的小学。

作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教育改革方案的一部分 , 教学质量的提高还促 使 自 2005 年开始通过教育机构学士学位向小学教师提供高等级别的培训。迄今 , 超过 100 名教师 / 校长已经从这项方案中受益。 2001 年 , 仅有 4 名大学毕业生在小学任教。到 2010 年 , 在小学任教的大学毕业生有 400 名。

在中学一级 , 女 孩 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 并 占参与和入学 人数的大 多数。

在接受中等学校教育方面 , 不存在性别歧视。在 1995 - 2005 年期间 , 仅有那些通过了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 才有资格 进入中学。这 导致 大约一半儿童排除在中学教育之外。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影响包括女 孩 在内的所有学生的主要问题是中学数量有限带来的限制。 2001 年 , 在应获得中学教育的儿童年龄组中 , 大约 40% 的儿童能够进入中学。作为政府应对这个问题的一部分 , 2005 年前实现了中学教育的普及。在 2002 - 2007 年间,通过修建 6 所新的中学和升级及翻新其他学校,现有中学 数量增多 。例如, 2006 年,超过 16% 的基本建设预算和 18% 的经常预算用于教育。

为应对中学阶段高 昂 的教科书费用 , 政府制定了一项书籍贷款计划 , 在 1999 - 2004 年期间总计大约 591.5 万东加勒比元。这是一项重大的 减 贫措施,尽管全国所有儿童都可 参与 这项方案,但这惠及了贫困家庭的儿童。这些儿童中许多来自单亲家庭和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如果没有这项 方案 ,他们将不能负担进入中学后的教科书费用。

在 高等 教育 阶段 , 通过其四个部门 ( 教师培训、技术和职业培训、护理教育以及 艺术 和科学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社区学院 的 入学率有所增 长 , 而且妇女 参与者 占 据大 多数。 2001 年住房和人口普查数据显示 , 女性在这些机构的入学率在 1991 - 2001 年期间增长 100% , 而男性入学率增长 62% 。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通过政府提供 更多 的入学机会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学生能够 在家中以及在国外的学校和大学中 利用 这些 培训机会。作为减轻贫穷举措的一部分 , 政府于 2001 年为经济 能力脆弱的 学生追求大学学业设立了 100% 的贷款 方案 。 2002 - 2010 年期间 , 政府批准了超过 600 份这样的贷款 , 金额为 3 800 万东加勒比元。妇女一直 在 很好地利用了这些机会。在从奖学金、赠款和 参与 继续教育 方案 获益方面 , 不存在 任何 歧视。

关于职业指导问题 , 每年在许多中学举行职业日 , 而且每年还举行招聘会 , 期间 来自海外的 院校 向学生们提供了到海外继续 接受 高等教育的机会。

关于 成人和继续教育 问题 , 向妇女提供了与男子同等的 参与 教育 方案 的机会 , 以提高她们的实用识字能力。妇女充分利用了这类由教育部成人教育 股 制定的注重识字、识数、生活技能、技术和职业的培训。国内城市和农村的中心都在实施这些计划。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政府在欧洲联盟的支助下制定了多 项 成人和继续教育 方案 。

男女都平等参与体育项目 , 而且妇女在各类体育项目中 依然成绩斐然 , 包括无板篮球、板球和田径运动。教育、青年和体育部制定了完善的小学和中学阶段实施的体育 方案 。但是 , 妇女继续在无板篮球 等 传统女性体育运动中占主导地位 , 而男子则在板球和篮球中占主导地位。

教育、青年和体育部一直与卫生和环境部协作 , 向学龄儿童提供家庭生活教育培训 , 女 孩 从中受益 匪浅 。这是在各类家长教师协会 及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计划生育协会支持下开展的。由于 与 艾滋病毒 / 艾滋病 有关 的 宣传运动 不断 增多 , 提供了大量有关家庭生活问题的信息。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通过与教育部和国家动员部下属 的性别 事务处协作 , 发起了一项让怀孕少女在分娩后返回中学完成学业的 方案 。在购买教科书、校服 及 婴儿护理方面 , 女 孩 获得了 经济 支助。

第 11 条:确保妇女就业的平等权利

在 编制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对本条的答复 时 考虑了第 12 号和第 13 号一般性建议。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 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 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的权利 , 特别是 :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 , 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 , 提升和工作保障 , 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 , 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 , 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

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 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 , 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 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 , 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

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 , 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为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 , 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 , 应采取适当措施 :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 , 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 , 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 , 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 , 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 , 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 , 给予特别保护。

应参照科技知识 , 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含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 , 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背景

数据显示 , 总体来说 , 失业男子数量多于失业妇女 , 但是 , 在失业妇女中 , 仅有小学文化水平的妇女占更大比例。

2001 年和 1991 年按教育程度分列的失业人口分布百分比

教育程度

2001 年

1991 年

男性

女性

合计

男性

女性

合计

小学

73.9

52.3

66.8

81

65.6

74.8

中学

21.4

40.8

27.7

17.6

33.2

23.9

大学预科和大学

2 . 3

4.9

3.2

0.8

0.9

0.8

其他

0.3

0.4

0.3

0.4

0.2

0.3

0.9

0.4

0.7

0.1

0.2

0.1

未说明

1.3

1.2

1.3

0.1

0

0.1

共 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2001 年和 1991 年按性别分列的 就业 人口分布百分比

主要职业群体

2001 年

1991 年

男性

女性

合计

男性

女性

合计

议员、高级官员和管理人员

5.1

8

6.2

4.9

6.4

5.4

专业人员

7.4

14.1

10

3.1

3

3.1

技术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

4.2

6.4

5

5.9

15.4

9.2

办事员

3.3

19.1

9.4

3.2

15.7

7.6

服务员 、 店 员和营销 员

11.9

18.8

14.5

8.3

16.1

11

熟练 农业和渔业工人

15.3

4.9

11.3

17.6

6.2

13.7

手工艺和相关贸易 工人

20.1

3.1

13.6

21.5

6

16.1

工厂和机械操作 工

10.3

1.1

6.7

8.7

1.3

6.1

初等职业

19.4

22.3

20.5

26.6

29.7

27.7

未说明

3.1

2.2

2.7

0.1

0.1

0.1

共 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 : 2001 年人口与住房普查 。

在经济方面 , 男子仍然比妇女活跃。但是 , 妇女 的 劳动力参与率有小幅增长 , 从 1991 年的 44.3% 增加到 2001 年的 44.5% 。数据显示,获得就业的妇女数量增加 13.8% ,但是让人担忧的是,女性劳动人口主要分布在三个低收入群体 :初等职业 ( 22.3% ), 办事员 ( 19.1% )以及服务员 、 店 员和营销 员( 18.8% ),这占女性就业人口 的 60% 以上。女性就业率,以经济活跃人口百分比计算,从 1991 年的 77.9% 增加到 了 2001 年的 81.4% 。

根据 《 2001 年人口与住房普查 报告》 , “初等职业 作为单一职业类别 , 占就业人口的最大数量。这个类别包括销售和服务 行业 、农业、渔业、建筑业、制造业和运输业等相关行业的劳工。这些职业主要需要非 技术 工人 , 同时也是低收入职业。 ” 除服务员 、 店 员 和 营销 员 , 手工艺和相关贸易 工人 , 以及熟练农业和渔业工人 类别 外 , 其他 四类占到所有就业工人的大约 60% 。

立法 和 监管 框架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批准了三份重要的国际公约。 2001 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批准了劳工组织 1958 年第 111 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 该 《 公约 》 禁止在就业和职业领域基于性别的歧视。

同一年 ( 2001 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批准了劳工组织 1951 年第 100 号 《 男女工人同工 同酬公约》 , 该 《 公约 》 保证各缔约方确保男女工人同等价值劳动同等报酬 ;

2010 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批准了 劳工组织 1964 年第 122 号《就业政策公约》 , 该 《 公约 》 确 保 “ 每个工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如何 , 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 并有获得必要技能和使用其技能与天赋的最大可能的机会 , 并取得一项对其合适的工作 …… ” ( 第 1 条 ) 。

审查期间 , 作为 《 宪法 》 改革进程的一部分 , 政府 力求 纳入妇女平等获得某些教育权利的具体条款 , 但是未能取得成功 , 因为 2009 年《宪法改革法案》在为此举行的公投中未获得通过。该法案相关章节的内容如下 :

“ 第 21 条第 (1) 款 : 男女 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平等权利 并拥 有同等法律地位。禁止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男女歧视。

第 (2) 款 : 通过赋予妇女与男子 平 等获得学术、职业和专业培训的机会 , 平等 获得 就业、薪酬和晋升的机会 , 以及 平等参加 社会、政治和文化活动的机会 , 保障妇女权利。鼓励向母亲和子女提供 道义 上的支 持 , 这包括带薪休假和母亲 及 孕妇享有的其他福利。 ”

在报告所述期间( 1995-2010 年)通过 的对缔约国 根据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所承担 义务造成影响的国内立法 ——这些法律 现已构成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009 年 经 修订 的 法律 的 一部分 并 将在第 11 条 中 加以 讨论 —— 包括: 1994 年《同工同酬法》 , Cap 2 10 ; 2004 年《就业保护法》 , Cap 212 ;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农业工人)》;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家庭佣工)》;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保安)》;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酒店工人)》;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产业工人)》;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专业办公室工人)》;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售货员)》;《工资委员会法》 , Cap 217 ; 《 商店法(开放时间和就业 ), Cap 2 14 ;以及《妇女、青年和儿童就业法》 , Cap 2 09 。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的 执行情况

在答复本条中,参照了第 12 号、第 16 号、第 17 号和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宪法》 下 没有关于工作权的条款。对于各类就业机会 , 男女在申请工作时通常不会受到歧视。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妇女 因 政府 继续 遵守其地方 立法 和国际公约 规定的 义务 而 受益。政府 指定 总理办公室的一个议会秘书处 专门 负责 劳资 关系 事务 , 因此 , 对劳工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 现在将讨论第 11 条的具体内容:

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 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 , 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

1994 年执行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009 年 经 修订 的法律 《同工同酬法》 , Cap 2 10 确保了妇女在从事类似工作所获工资方面不再受到歧视。该法禁止歧视男女雇员 , 包括未能实现同工同酬。法 律规 定了对违 反该 法 实施 的 处 罚 , 允许法院下令支付欠款 , 并规定监察员调查与 该 法相关的控诉。 它 还为这类控诉规定了一项调解程序。

该法还规定 , 雇员在分娩或预产方面得到的优厚待遇不被认为是男女之间的歧视。妇女能在法院系统内 就 工作场所发生的 不当行为 寻求补 救 。根据该法第 3 条第 (2) 款 , 违 反该 法条款的雇主将被法院判处有罪 , 并处以最多 2 000 美元的罚金 , 而且 雇主 还有义务向受害雇员支付法院认为应向未获得同等报酬的雇员支付的资金。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001 年批准劳工组织 1951 年第 100 号《 男女工人同工 同酬公约》 为 《同工同酬法》 , Cap 2 10 提供了进一步支撑 , 该 《公约》规定缔约各国确保男女工人同等价值劳动同等报酬。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 , 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完全遵守了其 根据 本条 承担 的义务。关于确立最低工资的特别框架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009 年 经 修订 的 法 律 《工资委员会法》 , Cap 2 17 规定 , 建立工资委员会 是为了 有效提出工资管理法令 , 以规定任何特定类别工人的薪酬和假期。工资委员会 成员 由总督根据该法任命 , 而且包含雇主、工人和三名独立人士。

根据该法 的 权限 , 已经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建立了相关的工资委员会 , 而且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为以下类别工人提出了有关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加班、例假和产假的建议 : 保安、家庭佣工、售货员、农业工人、产业工人、专业办公室工人以及酒店工人(参考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农业工人)》;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家庭佣工)》;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保安)》;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酒店工人)》;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产业工人)》;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专业办公室工人)》; 2008 年《工资条例法令(售货员)》。

所有上述工资委员会法令都规定了工人的 休 假和病假。它们还规定了总计为四周的分娩期间的产假 , 在此期间 , 雇主必须向工人支付最低 35% 的工资。但是 , 对于有权享受产假的工人 , 必须 为 雇主持续工作两年 , 而且对于计算持续服务的时间 , 最低工作 150 天才被认为工人工作了一年。

国家保险公司是一家法定公司 , 根据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009 年 经 修订 的法律中 《国家保险服务法》 , Cap 296 开展业务 , 是负责向文森特人提供社保福利包括产假补 贴 的政府机构。雇主和雇员 必须 向国家保险公司 缴付 保费 ,金额为 可保险收入的 8% 。其中 , 雇员须支付 3.5% , 雇主须支付 4.5% 。受雇至少 30 个缴费周并且在提出 相关要求 前已缴费至少 20 周的 16 岁至 60 岁的妇女 , 有权获得 13 周平均每周工资 65% 的产妇津贴。妇女可选择申请一次性 总付 630 美元 的 产妇津贴 ,并可在分娩后四周内提出相关要求 。获得产妇津贴的资格是 , 妇女或其配偶在妇女分娩前的 30 周内至少缴费 20 周。一些雇员 群体 , 诸如 教师 , 大多数都是妇女 , 其 将获得 6 周的带薪产假。 这是通过与 其 工会协商的集体协议 所准许 的。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 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 , 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

国家保险公司 受权 提供社 会 保 障 福利。作为其 方案 的一部分 , 国家保险公司向 16 岁 - 60 岁因疾病无法工作、向社保缴款 26 次以及在生病前仍就业的投保妇女提供疾病补助。投保妇女将获得总计 26 周其每周平均工资 65% 的付款。

已缴付必要数目 保费 的投保妇女 , 只要存在残疾 状况 , 便 还有权从国家保险公司获得 至 多 52 周的就业伤害 津贴 。一旦提交 提供证明 的收据 , 治疗就业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还 可得到偿还 。如果在支付 工 伤 津贴的期限 结束时 , 妇女还受到 30% 或更多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 那么她就有权终身获得 养恤金 或在残疾治愈之前继续获得 养恤金 。如果 丧失工作能力程度 不到 30% , 那么她有权获得一次性款额支付。对于那些患有 需 经常性 照料 的残疾的妇女 , 还 有 额外的 “ 经常性 照料津贴 ” 。

在 落实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本条下有关社 会保障 措施的义务 时 , 向老 年 人提供看护和 资助 问题对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妇女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 2001 年最新的官方全国性人口普查 ,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 7.3% , 其中一半以上 ( 8.3% ) 为妇女。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一直通过向老年人提供更多的服务和福利进行适当的干预 , 现在大多数老年妇女从中受益。

国家保险公司向那 些 缴费超过 50 周的年满 60 岁妇女 发放 每周平均工资 6 倍的一次性付款老年补助金。年满 60 岁且已经缴费 50 周以上的妇女 , 有权获得每周平均工资 30% 至 60% 或每周最低 70 美元的养恤金。

在 本报告所述期间 ( 1997 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通过国家保险公司向那些因年龄问题不能向国家保险公司缴费但是 为 国家保险公司前身国家 储备基 金成员的人推出了非 分摊式老年援助养恤金 。后来 , 这项计划 的范围 延伸到 了 农民和其他因香蕉产业衰落而遭受损失的穷人。但是 , 这项福利不是一项权利 , 通过经济情况调查 所选出的 人可以获得这项福利 , 其中许多人 为 妇女。到 2004 年 , 这项福利覆盖了 1 700 多人 , 这些人每月可获得 100 美元。 2009 年 , 国家保险公司还推出了一项老年 人 援助 津贴 , 以缓解那些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影响 者 的境况。

在整个报告所述期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为 将 非 分摊式款项 覆盖包括妇女在内的老年人所采取的 另一项 措施 , 是通过国家动员部家庭事务服务司实施的社会福利系统。但是 , 这项每月 发放 的 款项 称为 “ 公众援助 ” , 是非强制性的 , 年满 65 岁的老年穷人有权在有可用资源时获得这项援助。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之前 , 这项计划就已 出台 , 但是 , 政府 一直在寻求 提高付款金额以及 扩大 这项 计划受益者 的数量。 2010 年 , 款项数额从每月 150 东加勒比元提高到 了 220 东加勒比元。失业和处于 经济状况 窘迫的妇女,也有权向家庭事务 处 申请获得这项 方案 的援助。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通过 综合开展 政府干预和私营部门行动采取了额外措施 , 这 使得为老年人修建 了更多 私 营 养 老院 , 并为老人建立了两所 “ 夕阳红 ” 活动日间护理设施 ,这些设施 由国家保险公司修建并由当地理事会 负责 管理。这些居住设施中的大部分人为年满 80 岁的妇女。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首批 为老年人 修建了 5 所 私营养老院 。

带薪假 :

根据本条审查的 《 工资委员会法 》所述条例之 规定 , 保安、家庭佣工、售货员、农业工人、产业工人、专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酒店工人 , 都有权享受带薪假。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政府让工人能够从经修订的带薪假规定中受益。 2003 年和 2005 年 , 工资委员会下令向所有上述类别的工人提供带薪假 , 这包括病假和休假。妇女从这些改进中 获益匪浅 , 特别是家庭佣工、售货员、专业办公室工人和酒店工人 , 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为女性。 根据 该条例 , 工作 1 至 5 年 者的假期 平均为 14 天。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为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 , 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 , 应采取适当措施 :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 , 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 , 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

2004 年生效的 《就业保护法》 ( 2003 年 ) , Cap 2 12 , 为改 善 妇女就业 的 条款和条件提供了强大支撑 , 并为 缔约 国 履行其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 11 条下的义务 做出了贡献 。这是一份重要的国内立法 , 这份立法规定其宗旨是支持成功的 雇用 关系。其内容 涉及 促进就业权利的广泛 问 题 , 提到了保护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免于解雇的问题。 根据该法, 控诉不公正解雇的妇女有权寻求 所 提供的法律 补救措施 , 这包括法庭听证。

该法明确禁止雇主以各类理由终止雇员的工作 , 这些理由包括性别、婚姻状况、妊娠 ( 第 16 条 (d) 款 ) 、因家庭紧急情况或责任合理缺勤 ( 第 16 条 ( e ) 款 ) 或根据执业医师证明产假期间缺勤 ( 第 16 条 (f) 款 ) 。这些条款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妇女提供了重要的相关法律保护 , 特别是 与 产假权利和免受因怀孕被雇主解雇的权利 有关的保护 。

政府继续在国家保险计划下提供其他形式的社 会保障 福利。这为疾病、 丧失劳动能力 、退休和死亡情况提供补助。自营职业者现在努力为他们自己提供福利。其他福利将在与工会 的 集体协议背景下协商。这包括提供工作服、规范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条件以及带薪假权利。

政府继续鼓励 成立 工会 , 这些工会在国内 蓬勃发展 , 其中 妇女成员 非常活跃 而且数量不断增多。私营部门 并不总是支持 其成员加入工会 , 但是 , 已 出台 立法确保工人能够加入得到认可的工会 , 这个进程已经启动并 由 劳动部门 加以 监督。

无偿 家务活动的衡量和 定 量

关于妇女 无偿 家务活动的衡量和 定量 ( 第 17 号一般性建议 ), 统计办公室尚未在这方面开展任何工作。开展这类研究面临的障碍包括开展这类行动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受到限制。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

关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 ( 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 尚未在这方面采取或提出任何具体行动。流传着一些妇女在求职时 须 提供性好处以换取工作机会的说法。仍然有必要开展调查 , 以查明这个问题的程度和性质。可对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提供的 补救措施 仅限于 《 侵权法 》 下的普通法补 救措施 。骚扰侵权行为现在得到了普通法的承认 , 在近期一 起 牙买加人的案例中 被界定为 : “ 针对权利 求偿人 实施 的 造成伤害 的故意行为,伤害 表现为焦虑和痛苦 、短期 人身伤害或认可的精神疾病。 ”

就业选择自由

2001 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批准了 劳工组织 1958 年第 111 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 该《公约》 禁止在就业和职业领域基于性别的歧视。 2010 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批准了劳工组织 1964 年第 122 号《就业政策公约》 , 该 《 公约 》确保“ 每个工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如何 , 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 并有获得必要技能和使用其技能与天赋的最大可能的机会 , 并取得一项对其合适的工作 …… ” 。

关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在这两份公约下 承担 的义务 , 可能 需要对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009 年 经 修订 的 法 律 《妇女、青年和儿童就业法案》 , Cap 2 09 进行说明 , 该法包括一条 源 自 《 1938 年公约 》 的条款 , 其 禁止任何工业企业雇用年满 18 岁的妇女 从事夜班工作 , 但 该法允许这类 雇用 的 情况 除外 ( 见第 3 条第 (2) 款 ) 。

“ 工业企业 ” 包括 “ 矿场、采石场 ; 制造 、 改 造、 清洁、维修、装饰、最后加工、 改装 供出售、破 除 或拆除行业 ; 或是材料转变 , 包括造船和 发电、 电力或是任何 类型的动 力 改造和传输 行业 ” ; 这还包括 “建筑 、翻修、保养、维护、改造或拆除任何建筑、铁路、架空索道、港口、船坞、防波堤、运河、内陆航道、公路、隧道、桥梁、高架铁路、下水道、排水沟、井、电 报 或电话安装、电 力工作 、 天然气 工作、水资源工作或其他建造工作以及 为 任何这类工作或 结构进行准备和奠定基础的工作 等。 ” 这些广泛的活动表明了禁止妇女从事 夜班工作 的范围。该法禁止 “ 任何公共或私 营 工业企业或 其 任何分支机构不 分 年龄 雇用妇女 从事夜班工作 , 除非这种企业仅雇用同一家庭的成员。 ”

具有启发性的是 , 根据《家庭事务法院法》 , CAP 25 设立的家庭事务法院 , 是唯一有权审理该法下所犯罪行的机构( 《 家庭事务法院法 》 ,第 4 条)。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 , 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 , 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是教育革命。这跨越了从 儿童早期 教育到中学后教育的各个教育方面。大多数进展 是 在 2001 年后 取得的 , 当时进入 儿童早期教育 学校的 5 岁以下儿童数量总计为 2 402 人。这比 1991 年的 1 407 人增加 41.8% 。 2001 - 2004 年期间,这个数字增加 1 000 人,此后,政府一直通过教育部实施 各种 举措,以提高 儿童早期 教育的入学率和质量。一项重要的举措是增强对私人开办的 儿童早期教育 中心的监督以及向这些机构的教师提供培训。

第 12 条 : 确保妇女平等获得保健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 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 , 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尽管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 , 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 , 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 , 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 对本条的答复考虑了 第 12 号、第 15 号、第 19 号和第 24 号一般性建议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卫生领域对妇女的歧视状况持续得到改善。 在 卫生领域可向妇女提供的服务类型 , 特别是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信息 方面 , 初 期 报告中提供的基本信息仍然有效。

作为本报告所述期间 《 宪法 》 改革进程的一部分 , 政府试图纳入妇女平等获得某些教育权利的具体条款 , 但是未能取得成功 , 因为 2009 年《宪法改革法案》在为此举行的公投中未获得通过。该法案相关章节的内容如下 :

“ 第 21 条第 (1) 款 : 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平等权利 并拥 有同等法律地位。禁止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男女歧视。

第 (2) 款 : 通过赋予妇女与男子 平 等获得学术、职业和专业培训的机会 , 平等 获得 就业、薪酬和晋升的机会 , 以及 平等参加 社会、政治和文化活动的机会 , 保障妇女权利。鼓励向母亲和子女提供 道义 上的支 持 , 这包括带薪休假和母亲 及 孕妇享有的其他福利 。 ”

平等获得保健服务 , 包括 有关 计划生育的 保健服务

卫生 和 环境部负责卫生和环境政策以及服务 事项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健康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保持稳定。在初级保健一级 , 分布在 9 个卫生区的 39 个保健中心提供各类服务。每个保健中心都配 有 一名 全 职的 地区 护士、一名护理员和一名社区保健助手。其他地区保健小组成员 , 诸 如地区 医务干事 、药剂师和环境健康 干事 提供支持。

国内诊所分布情况得到改善 , 这使得妇女 , 特别是农村妇女能够更好地获得服务。在 2001 - 2010 年期间 , 每个保健中心平均覆盖 2 900 名人口 , 人们获得保健的距离不超过 3 英里。初级保健服务包括急救护理、医疗服务、产前和产后护理、助产服务、包括免疫接种在内的儿童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服务 , 以及传染和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之前名为 金斯敦 综合医院的弥尔 顿 · 加图纪念医院,拥有 211 张床位,是唯一的政府急 症转诊 医院,提供大多数领域的专门护理。

男性和女性都继续平等享有获得保健的权利。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女性的预期寿命仍然稳定在 74.5 岁 , 与之形成对照的是 , 男性的预期寿命为 71.5 岁。因此预计女性人口比男性更加长寿。男性死亡率比女性略高。

1996 - 2002 年期间 , 总人口 ( 男性和女性 ) 中的主要死因为癌症。 2002 - 2004 年期间 , 主要死亡原因为糖尿病 , 住院治疗的主要原因与糖尿病和高血压并发症有关。因乳腺癌和宫颈癌死亡的人口占总死亡 人口 百分比的相应死亡率数据表明 , 其死亡人数 相对较 少 。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继续以补贴 费率的方式 提供巴氏涂片筛查服务 , 以检测子宫颈内早期的癌症存在。而且还向妇女提供乳房 X 光检查 , 以检测可能存在的乳腺癌。但是 , 数据显示 , 1996 - 2002 年期间的巴氏涂片筛查数量呈下降趋势。

鉴于愈加重视艾滋病毒援助 问题 , 计划生育服务已从针对艾滋病拟定的新方案中获益。这包括宣传和提高公众意识 方案 、提供咨询服务和提供计划生育方法 , 诸 如使用避孕套。鉴于对少女怀孕 给 女 孩 带来的影响的关切 , 这些活动更多的将重点放在 禁欲 和安全的性活动上 , 这 预计将 特别 是 对青少年产生影响。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艾滋病毒 / 艾滋病流行病被 归 类为 普遍蔓延的流行病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有充足的理由引起政府的广泛关注和投入人力资源 , 因为这个流行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低估。政府每年继续 将其 约 160 万东加勒比元的资源 用于 抗击艾滋病毒 / 艾滋病。

政府正与国际、区域和当地伙伴合作 , 以便通过一项 自愿 咨询检测 方案 以及一项 强化的 教育和宣传战略防止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扩散。 方案由 政府 各 部 委 、非政府组织和 宗教 组织 协调 实施 ,促使 艾滋病毒 / 艾滋病发病率 有所 稳定 , 并提高了艾滋病毒 / 艾滋病 感染者 的生活质量。自 2003 年以来 , 自愿 护理和监测提供者以及 培训人员 接受了海外培训。 举办 了多次全国性的讲习班。

尽管数据显示死亡 人 数不断下降 , 但 已 确认 ,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艾滋病毒 / 艾滋病主要通过异性恋 性交 扩散。卫生和环境部一直在 实施强化 的 方案 , 以让公众关注这个问题 , 并制定和实施 解决 国内这项疾病发病率不断上升的长期影响的战略。这 似乎 取得了一些效果。 2000 年 , 艾滋病毒 / 艾滋病在男性和女性主要死亡原因中排在第三位 , 但到 了 2004 年 , 该疾病排在了主要死因的第六位。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确立了各类制度性 结 构 , 应对这项疾病。这些包括全国艾滋病毒 / 艾滋病特别工作 队 、全国艾滋病理事会以及全国援助秘书处。已经制定了全国战略 计划 , 最近的是 《 2010-2014 年全国战略 计划》 。

在实现本条时面临的一些主要障碍是社会 普遍 的态度 , 一些男子抵制使用避孕套的想法 , 而妇女本身又害怕坚持使用避孕套 会导致其 男性伴侣做出的负面甚至是暴力的反应。 仍需在 社会各阶层 开展诸多 工作 ,以让 许多妇女变得自信并且果断地掌控她们的性生殖健康。她们的生命承受风险尚不足以威慑她们对抗当前盛行的社会和文化态度。类似的态度也阻碍了 将 避孕套 作为 实现计划生育 的方法,但 妇女还可采取其他 容易获取的 办法 ,诸 如口服药片。

为消除这些障碍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学校内开展的家庭生活教育 方案 , 该 方案 旨在向女 孩 提供信息和咨询 ,其中许多女孩在 性行为 方面非常 活跃。其他措施还包括制定 强 有力的提高公众 认识方案 。

一些妇女因被强奸而 感 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 , 或性传播疾病或 者 怀孕。在妇女遭到强奸的情况下 , 不能提供人工流产 , 而且没有提供咨询的应急中心 , 家庭事务法院、家庭事务处和 性别 事务处也不能提供其他支助。

自 2000 年以来 , 卫生部制定了一项全国性的预防母婴传播 方案 , 向所有怀孕妇女提供 自愿 咨询和艾滋病毒检测 , 并在必要时向母亲和婴儿提供抗逆转录病毒疗 法 。 2005 年 , 88% 的怀孕妇女进行了艾滋病毒检测。

人工流产是一项犯罪行为。 凡 妇女在进行不适当操作的人工流产后向卫生部门寻求得到援助的 , 保健人员有职责向警方报告 , 但 妇女能够得到医疗 服务 。

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

本报告所述期间关于向妇女提供的服务的最新情况表明 , 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继续得到改善。农村地区现在已新 建 诊所 , 并且已经 出台 计划 , 继续扩大和改善现有 设施的有形 基础设施。这包括向格林纳丁斯人提供得到改善的服务。

通过卫生部的努力 , 孕产妇死亡数量已经降到最低。母亲在 产 前 和产 后的护理情况得到了密切监督 , 而且媒体继续 开展 提高公众 认识 的 方案 , 宣传妇女在怀孕早期获得 产 前护理的重要性。这些 方案 和其他方面 做 出的努力非常有效 , 使得孕产妇死亡保持在较低水平 , 并且可及早检测和处理潜在的并发症。

作为一种计划生育形式 , 在婴儿出生后进行输卵管结扎手术仍然盛行。在这种程序开始前必须获得已婚妇女丈夫同意的做法没有任何改变。

所有怀孕母亲都 获 得了有关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咨询 , 而且鼓励她们进行艾滋病毒筛查。艾滋病毒检测 结果 呈阳性的怀孕妇女可免费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 以减少婴儿出生前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 此外,还提倡产 后护理 ,以此作 为促进母亲完全恢复身体和心理健康的途径。本报告所述期间 , 妇女 获 得了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咨询。

如果发现授乳母亲来自低收入家庭 , 则 将向她们免费提供营养支助。还向艾滋病毒 / 艾滋病 患者 提供营养支助。

第 13 条 : 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社会和经济生活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 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 , 特别是 :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 政府继续制定 各项 措施 , 让妇女和男子能够平等获得公共援助 方案 下的支助。这类援助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 , 而且通常是临时性质 , 以让在某种程度上经受社会危机的人能够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这些 方案 仍在进行当中。

这种支助与更为长期的公共援助不同 ,后者 向社会上那些被认为 因其具体情况 需要长时间 获得 更为持续支助的人提供 支助 。更长期的援助是向那些列入公共援助名单的人提供的 , 除其他标准外 , 这份名单由残疾 人 或有心理障碍 者 或老年人构成。许多老年妇女从这 项方案中 获益 , 并每月获得补助金。

这项 方案 的其他支助是通过家庭事务服务处以实物援助形式提供的 , 这包括为房屋支付租金、提供衣服和食物等。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妇女以及因这个疾病带来 的 社会耻辱造成家庭疏远或不能工作的妇女 , 也从这项 方案 中受益。其他妇女 , 诸 如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那些需要临时 经济 支助的妇女 , 也可得到 援 助。

政府已经开始拟定一项 方案 , 为 促进 解决贫 穷 问题的各项 方案 建立一个社会投资基金。在这方面 , 妇女被确定为一个 目标 弱势群体。

自 2001 年以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制定了一项 微 型企业融资 方案 , 15 000 美元以下的贷款无需抵押。妇女占受惠 者 的 56% 。

第 14 条:确保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农村妇女的权利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 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 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 , 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惠益 , 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

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定和执行工作;

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 , 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 , 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 , 以及除了别的以外 , 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惠益 , 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 , 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有权取得农业信贷 , 利用销售设施 , 获得适当技术 , 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 , 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2001 年人口与住房普查 的 结果显示 , 自 1991 年以来失业率有所上升。因欧盟取消对从其前殖民地进口香蕉提供保护造成的影响香蕉行业的不利局面,使得自 1990 年以来估计 52% 从事香蕉生产的农民被迫离开这个行业, 从而导致 从大约 7 894 人下降到 2001 年的 3 800 人。 据估计,妇女受到了更多 的不利 影响,因为她们 占 香蕉园工人的 绝 大部分。

香蕉行业的 衰退还造成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经济农业部门的外汇收入减少。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 1990 年的 21.2% 下降到 2000 年的 12.1 % 。 1996 年完成的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贫 穷 评估报告 》的结论 显示 , 国内 38% 的人口为穷人 , 而且其中的 20% 非常贫 困 。

香蕉行业的衰败还对农村妇女产生了不利影响。妇女在香蕉种植园工人总数中占很大比例 , 而且许多都是香蕉园所有权 的 拥有者。感受到的影响主要是 领取 工资者或农民 的 收入急剧下降。有关香蕉行业低迷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的研究 表明 , 对 妇女、儿童和老人的 影响尤甚 。

政府制定了各类措施 , 应对这种局面对妇女造成的 过分严重 的影响。政府提供了一项小 额信贷 计划 , 让人们能够以最低利率获得启动 微 型企业的贷款。许多转变为自营 职业 者的农村妇女开始开展运输或转移到邻近岛屿上进行生产。小 额信贷 计划将让 她 们能够为 其 企业 筹 资。

其他机构也向农村妇女提供支持和 咨询 建议。这包括国家开发机构 , 它 也向其客户提供贷款、 咨询 建议和技术支持 , 其中有一些人为农村妇女。政府 通过 提供欧盟稳定出口制度 方案 提供的 100 多万欧元赠款 , 向非政府信贷机构国家开发基金会的工作提供了支持。凭借这些资金 , 国家开发基金会能够向其客户 承诺支付 许多不那么 “ 经济上有利可图 ” 但 不需要通常提供的担保形式的贷款 , 其客户 包括农村妇女。

关于 农村妇女 , 仍然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包括提供 儿童保育 的 情况 。根据教育部门发展 计划 , 政府正在解决 儿童早期 教育全面覆盖的问题。

农村妇女的保健服务持续得到改善。政府打算继续提高这些设施的质量以及在农村地区的服务。

虽然不是非常严重 , 但家庭暴力 对 农村妇女 造成了影响 。国家规模较小使得妇女能够快速获得交通服务 , 在需要 时 寻求警方和家庭事务法院的援助。

对来自土著社区的人的歧视 。 在文森特社会 , 歧视来自土著加勒比 人 社区的人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这些社区在地理位置上远离其他社区 , 而且有时 被认为与世隔离 。

文件显示 , 来自加勒比 人 社区的人在获得平等的健康、教育和其他领域 的 机会时受到了限制 , 这使得这些人 一直 被认为是穷人。事实上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贫 穷 评估报告 》 确认加勒比人社区为国内最贫困社区。据 2001 年人口普查 , “ 据报告 , 失业率最高的地区为珊迪湾 , 当地失业率自 1980 年以来一直在上升 ” 。 数据表明 , 加勒比人是珊迪湾的主要 种族群体 ( 58.5% ) 。不能回避贫 穷 与 性别平等 之间的关联。在一个群体遭受贫 穷之苦 的情况下 , 妇女和儿童将是最为脆弱的。在这种情况下 , 发现妇女面临特殊的问题 : “ 在就业中普遍存在性别 隔离 , 无 工资 收入的工作机会变少 , 以及不能获得 托儿所 设施。更多的妇女到社会福利部寻求公共援助。 ”

第 15 条:妇女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 , 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 , 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 , 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缔约各国同意 , 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 , 应一律视为无效。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 , 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考虑了第 21 号一般性建议

总体而言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妇女在法律面前继续与男子一样享有平等权利。

尽管《宪法》第 13 条保障了妇女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但是仍然有些要素破坏了这一原则。 法律中仍然存在 与 非婚姻 同居 关系中的妇女 的权利有关的不规则 情况。这些 同居 关系占现有 同居 关系的 50% 以上。

歧视性条款与她们没有能力像已婚妇女那样向法院争取平等保护和福利有关 , 特别是在这类关系破裂后涉及到她们的财政权和财产权的情况下。现有法律仅对已婚 者 的情况 做 出了规定。

与夫妻财产和离婚后分割这类财产有关的情况造成了对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妇女的歧视。从事家务工作或在经济上贡献较少但在抚养子女和承担家务上贡献较多的妇女 , 经常在婚后 所得 中获得较少份额。处于这种境况中的妇女恐惧或不愿 解除 虐待关系 , 因此歧视情况继续存在。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法院 以 本 法域 或其他普通法 法域审理 类似案件 时做出 的法律 裁决所确定 的 先例为 指导。通常不可能适用别的更为发达的 法域 所适用的平等原则。造成歧视妇女的因素经常是寻求这类司法补 救措施 所需的费用 , 这类 案件 必须起诉至高等法院 , 因为 下一级 法院没有权力审理这类案件。此外 , 可能还需要上诉 , 这显著增加了 诉诸司法 的费用。许多妇女对这类漫长进程所需的费用感到沮丧和泄气 , 而且 法律 从业者对这类案件的普遍态度经常是认为这类案件 繁琐 而且不值得严肃对待。

如果要实现法律面前平等 , 法律援助问题就变得非常重要。

第 16 条:确保妇女在婚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权利平等

在 编制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对本条的答复 时 考虑了第 12 号一般性建议。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 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 , 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

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 , 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不论婚姻状况如何 , 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 , 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 , 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 , 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 , 有相同的权利的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 , 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 , 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 , 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 , 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 , 包括制订法律 , 规定结婚最低年龄 , 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考虑 了 包括 第 21 号一般性建议 在内的相关 一般性 建议。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通过可用的司法结构 , 正在实施的经济和社会计划 , 确保 妇女与男子一样拥有了 与 本条相关的同等权利。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宪法》第 13 条 规定 妇女在各领域与男子平等。所有文森特妇女仍然享有 1994 年初 期 报告所讨论的合法权利。

但是 , 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得到解决。首先 , 对于作为个体的妇女 , 需要分析非婚姻 同居 关系下的妇女的境况 , 以便确保采取所有措施保护她们的权利和基本自由。这些权利将包括所有作为个体妇女应当享有的权利 , 根据《宪法》 , 妇女应享有 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事或任何其他领域的权利。主要 是 第 5 条 提出的涉及消除陈规定型观念的问题非常关键。这方面其他的例子将包括在有关妇女生殖权利、妇女在工作场所的权利、妇女财产权以及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权利的讨论中。本报告有关各条款的讨论将包含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妇女事实上是否享有这些权利的一些评估。但是 , 这里提出的一些普遍要点是 , 属非 婚姻关系的妇女可利用各类法律条款 , 从而 让 她 们能够在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枢密院 争取 她们的权利。

缩略语

OECS 东加勒比国家组织

GOVSVG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

SVG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NESDEC 国家经济和发展理事会

IPRSP 《 减轻贫穷临时战略文件 》

ILO 国际劳工组织

OAS 美洲国家组织

CEE 统一入学考试

UN Women 联合国妇女署 ( 前身为妇发基金 )

NIS 国家保险公司

ESDP 教育部门发展 计划

EAB 老年 人 援助 津贴

NDF 国家开发基金会

附 件

影响妇女的国内 立法清单 ——2009 年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经 修订 的 法 律

·《同工同酬法》(1994年),Cap 210

·《就业保护法》(2004年),Cap 212

·《妇女、青年和儿童就业法》,Cap 209

·2008年《工资条例法令(农业工人)》

·2008年《工资条例法令(保安)》

·2008年《工资条例法令(家庭佣工)》

·2008年《工资条例法令(酒店工人)》

·2008年《工作条例法令(专业办公室工人)》

·2008年《工资条例法令(产业工人)》

·2008年《工资条例法令(售货员)》

·《工资委员会法》,Cap 217

·《商店法案(开放时间和就业)》,Cap 214

·《教育法》,Cap 202

·《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认证法》,Cap 203

·《国家保险服务法》,Cap 296

文献目录

·《2002年减轻贫穷临时战略报告》,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财政和规划部。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报告,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初期、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1994年。

·《2002-2004年经济战略中期文件》,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财政和规划部。2002年。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总理拉尔夫·贡萨尔维斯博士阁下于2001-2011年所做的预算讲话。

·1994-2010年预算估计数,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财政和规划部。

·《2001年人口与住房普查报告》。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财政、规划和发展部统计办公室,2005年。

·2001年选举统计数据报告,选举监督员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举。2001年。

·《2002-2007年教育部门发展计划》,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教育、青年与体育部,2002年。

·《1996-2000年卫生统计数据摘要》,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卫生和环境部,2000年。

·《1998-2002年卫生统计数据摘要》,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卫生和环境部,2002年。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宪法》,1970年,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法律修订本,2009年

·“贫穷评估报告——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Kairi咨询公司,1996年。

·“Windward Islands Banana Farmers Livelihood Study”, 2001. Dunstan. Campbell et. al。

·东加勒比国家组织家庭事务法和家庭暴力改革倡议“绿色文件”,东加勒比国家组织,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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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28日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普选报告》,选举办公室,2001年。

·“A Report on the Status o the Social Sector in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Zoila Ellis, 2000。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妇女现状报告》,1995年,妇女事务司。

·1995-2010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开发计划署。

·拉尔夫·贡萨尔维斯博士阁下于2010年9月在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全体会议上的发言。

·“某些加勒比国家千年发展目标监督和报告现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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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2007/2008年国家贫穷评估:加勒比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条件”,Kairi 咨询公司,2008年。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2010-2014年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我们可一起飞翔”,国家援助秘书处。

·“2007-2012年卫生战略计划:健康的文森特人就是富有的文森特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卫生部,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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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Five Year Social Sector Plan 2005 – 2010” Zoila Ellis-Browne.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