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81/D/19/201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 Sept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19/2017号来文的决定 * ** ***

提交人:Fermín Navarro Presentación和Juana Medina Pascual(由律师Enrique Jesús Vila Torres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的儿子

缔约国:西班牙

来文日期:2017年3月22日

决定通过日期:2019年5月31日

事由:在私人诊所盗窃新生儿

程序性问题:符合属时理由;申诉的证据

《公约》条款:第7、8、9、21和35条

《关于买卖儿童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条款:第1、2、3和6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7条(c)款和(f)款以及第20条

1.来文提交人是Fermín Navarro Presentiación和Juana Medina Pascual, 西班牙公民。他们代表据称生于1985年4月8日的儿子提交来文。他们声称,他们的儿子根据《公约》第7、8、9、21和35条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3和6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提交人由律师代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于2014年4月14日对缔约国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女提交人于1985年4月8日在潘普洛纳的San Francisco Javier诊所生下一名女婴。提交人认为,根据妊娠和分娩期间医疗和出生登记程序中出现的一些违规行为,女提交人多胎妊娠的性质被隐瞒,其中一名婴儿在出生后立即被带走。提交人特别指出了以下不正常现象:(a) 女提交人怀孕期间体重增加了30公斤,但没有人告诉她体重增加的医学原因;此外,主治产科医生在妊娠的最后几个月没有记录女提交人的体重增长和子宫增大情况;(b) 整个妊娠期间只进行了两次超声波扫描,没有向女提交人提供图像副本;(c) 女提交人的病历中没有提到双胞胎家族史,也没有保留她在妊娠期间就诊的时间记录;(d) 医疗档案里的心电图仅显示一次胎心,但心电图日期与女提交人实际接受测试的日期不符;(e) 在没有明显理由的情况下,女提交人在妊娠的最后21天被五次叫到产科就诊;(f) 她在1988年4月8日最后一次就诊时被引产,这一次还是未收到任何明显理由; (g) 女提交人接受了全身麻醉,但关于分娩的医疗记录中没有提到这一事实;(h) 分娩后,虽然麻醉药效果还未消失,但女提交人看到有人将一个婴儿带出产房,参与分娩的人(产科医生、助产士和一名修女)一再否认这一点;(i) 男提交人被禁止进入产房,他在等候时,有印象始终受到一名国民警卫队便衣成员的监视,那个人自称是诊所的病人;(j) 助产士为民事登记处填写出生证申报单,注明出生的是一个男婴;“男婴”的字样后来被划掉,改为“女婴”;(k) 民事登记处接受了划掉“男婴”字样的申报单,没有予以修正。

2.22015年2月1日,提交人向潘普洛纳第五调查法院提出申诉,指控产科医生、助产人员和San Francisco Javier诊所犯有“虚假出生申报”、改变亲子关系和伪造公共文件等行为。该法院在2015年7月17日的一项决定中宣布申诉不可受理,并命令在不影响今后申诉的情况下驳回该案件。法院认为,提交人陈述的事实不构成间接证据,超声波报告证实的是单胎妊娠;因此,法院以未能适当确立所申诉罪行为由驳回了的案件。

2.3提交人就驳回的决定向纳瓦拉省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驳回了上诉。法院认为,调查法院的决定是合理的;提交人所称的事实并不构成受理申诉的充分证据,因为它们属于“假设、直觉或甚至仅仅是猜测”;怀孕期间体重过度增加或文件中偶尔出现不准确的情况都不是接受申诉的理由;女提交人在2009年之前――分娩25年后――一直由同一位妇科医生诊治,她的行为未显示出她对妇科医生或诊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缺乏信任。

2.4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权利保护上诉,声称他们获得有效司法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2016年6月15日,宪法法院驳回了上诉,理由是任何基本权利明显没有受到侵犯。

2.5提交人指出,在弗兰西斯科·佛朗哥将军独裁统治期间,西班牙有一个在政府支持下运作的窃婴和贩卖婴儿网络,后来从1975年到1990年代,该网络在国家的默许下运作,他们的婴儿被绑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西班牙法院已受理了约3,000起关于婴儿被窃的申诉;迄今为止,只有一人被指控,没有人被定罪。提交人指出,这些申诉都是2011年1月之后提交的,当时总检察长办公室接到了第一份申诉,该事件使“此问题曝光”。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7条和第9条,因为他们的儿子被迫与父母分离,以便被收养或被欺骗性地登记为他人的亲生子女,从而剥夺了他了解亲生父母并得到亲生父母照顾的机会。

3.2他们进一步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8条,因为他们的儿子被剥夺了维持家庭关系的权利,因为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对造成的伤害予以补救。

3.3他们补充说,出售他们的儿子供他人收养是欺诈行为,违反了《公约》第21条。

3.4提交人声称,西班牙法院由于不作为,所以违反了《公约》第35条;由于这种不作为,1985年造成的伤害现在仍在产生影响。

3.5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违反了与《关于买卖儿童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3条一并解读的第1、第2和第6条,因为在提交人为曝光该问题提出关于贩运儿童的申诉后,缔约国未履行禁止买卖儿童或针对调查和刑事诉讼案件提供最大程度协助的义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8年7月2日的意见中指出,来文基于属事理由不可受理,因为该申诉不涉及所称被绑架的儿童,而是涉及所称绑架罪行未能得到调查。这项权利未得到《公约》承认,而是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为基础。此外,为了证明未能进行调查,必须证明此人存在;本案没有做到这一点。

4.2缔约国认为,基于属时理由,来文不可受理,因为事实涉及据称发生在1985年的事件。然而,西班牙是在1990年11月30日批准《公约》,于2011年12月19日批准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后者于2014年4月14日生效。指控所涉及的具有持续影响的行为的论点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受到指控的行为不是所称的绑架,而是未能进行调查,这涉及《公约》不承认的权利。无论如何,这样一名儿童,即使出生,现在也已超过30岁。

4.3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七条(f)款,来文不可受理,因为证据不足。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判例,通常应由缔约国法院评估事实和证据,除非可以确定评估显然是任意的或构成司法不公。

4.4关于提交人所称支持其主张的事实,缔约国指出:(a) 女提交人声称的体重增加没有得到证实;(b) 妊娠期间进行两次超声波扫描是1985年的标准做法(一次是在妊娠开始时,一次在妊娠即将结束时),也不提供扫描的副本;(c) 提交人没有提供双胞胎家族史的证据,即使这方面的信息已经传达给主治产科医生,但不将其纳入医疗记录也不能做出该记录不准确的结论,最多只能说记录不完整;(d) 不存在女提交人在分娩前几分钟被麻醉的记录;此外,医疗档案中包括一份分娩前做的心电图,仅显示出一个心跳;(e) 手工记录心电图日期发生的简单错误不能构成文件欺诈的明确证据。如果目的是用另一名患者的测试进行欺骗,以替换对女提交人进行的测试,那么可以只拿出一份与女提交人同一天进行的测试结果,而不需要改变日期;(f) 女提交人声称,即使在麻醉的作用下,她也看到有人将婴儿带出产房,这是主观的,不可信的;(g) 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接生的助产士在一小时后又接生了一次,无论如何,这一事实什么也不能证明;(h) 据称一名国民警卫队成员“扣押”男性提交人,是假设该机构参与了一个所称绑架团伙――纳瓦拉自治区没有任何关于该团伙的报告;(i)民事登记处的出生申报表格显示有一名男婴出生,而“男婴”一词被划掉,改为“女婴”,这一事实证明不了什么,因为它只记录了一个婴儿,而非两个婴儿的出生情况。

4.5关于案情,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提交的事实仅基于猜测,没有充分证据要求国家司法当局启动刑事调查。缔约国指出,在没有最低限度证据的情况下,因为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原则和无罪推定,所以不能对指称的罪行展开调查,应由法院确定指控的可信度,并有可能因为相反证据结案。应由每个调查法院针对每个具体案件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对指控的罪行进行调查。在本案中,提交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不仅由调查法官作了分析,而且由更高一级的合议司法机构纳瓦拉省高等法院作了分析。此外,宪法法院认为,鉴于司法保护权明显没有受到侵犯,该案件缺乏宪法意义。

4.6提交人在刑事法院提出的证据不足以反驳相反证据,表明事实是捏造的。根据相反证据,调查法官暂时结案,如果有“可靠证据”支持申诉,案件有可能重新审理。在上诉后,纳瓦拉省高等法院对证据进行了透彻分析,并得出结论认为无需进一步调查。

4.7缔约国提出以下几点,作为提交人陈述的事实的相反证据:(a) 从指称的绑架到提交人提出申诉之间相隔很长时间(30年);(b) 两份超声波报告证实只有一个胚胎;(c) 没有任何医学证据或迹象表明孕妇怀有双胞胎;(d)“陈述的纯粹主观性质”;(e) 令人震惊的事实是,在分娩后,婴儿的母亲连续25年去看据称参与绑架的妇科医生;及(f) 纳瓦拉自治区没有一起绑架婴儿的案件。

4.8从提交人对事实的叙述来看,似乎有几个人参与了绑架所称婴儿的某种阴谋:产科医生、麻醉师、助产士和国民自卫队便衣人员。然而,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显示,与西班牙其他自治区不同,纳瓦拉自治区从未记录过一起盗窃婴儿案件;因此,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绑架是由在该地区活动的有组织的黑手党式绑架和贩运婴儿团伙实施的。因此排除了存在一个事先策划的计划、需要不同医生和国家安全部队成员采取一致行动的假设。

4.9缔约国指出,自从确定不同自治区存在黑手党式团体,这些团体在机构腐败的背景下运作,有系统地以特定医院为目标,西班牙就开始非常认真地对待新生儿被绑架问题。例如,政府信息服务机构2014年发表了一份评估报告,以支持可能受到新生儿被绑架影响的人。作为进一步相反证据,缔约国指出,本案与这一体制背景无关,似乎是一个孤立事件。缔约国还指出,对此类案件的调查被作为优先事项,调查阶段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此后如果有证据表明发生了犯罪,检察机关必须起诉该案件,或者在没有此类证据的情况下,下令结案。

4.10缔约国指出,根据西班牙刑法,绑架新生儿被视为绑架儿童罪受到惩罚(后来被非法拘留罪取代),在某些情况下,案件作为虚假出生申报、伪造官方公共文件和非法收养罪受到惩罚。法定时效从受害者意识到其亲子关系发生变化时开始计算。

4.11缔约国指出,最近第一次对一起绑架婴儿案件提起了刑事诉讼。这表明,国家了采取负责任的态度,在提出充分、可信的证据时,启动了严肃的法律诉讼程序。缔约国还列举了其他举措,例如建立了一个信息服务机构,为可能有新生儿被绑架的人提供支持,并登记这些人的遗传信息。此外,颁布了关于司法和民事登记方面的行政改革措施的第19/2015号法令,以便利新生儿在医疗中心登记。此外,医疗中心增加了对新生儿死亡情况的检查。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8年10月20日的评论中指出,缔约国批准《公约》时,他们的儿子才5岁;因此,缔约国承担了《公约》之下的义务,完全有义务保护他们的儿子的权利。此外,对儿童犯下的罪行今天仍然存在影响,因为非法拘留和强迫分离没有得到补救,也没有停止;尽管当时的孩子现在已经30多岁了,但他成为犯罪受害者时还是名儿童,因此应该受到保护。不能说,尽管侵犯权利的影响会持续一生,但当一个人年满18岁时,受《公约》保护的权利就应该被“遗忘”。提交人补充说,他们的儿子被剥夺了在亲生家庭长大的权利,这种情况一直持续至今,因为提交人不知道他们儿子的下落,尽管绑架发生在1985年,即《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

5.2提交人认为,对他们申诉的调查中的缺陷侵犯了他们的儿子的权利,反映了国家在调查和补救这类情况方面基本无效。他们补充说,他们的诉求不仅仅限于有效的司法措施,还涉及解决和补救其儿子被绑架问题的行政和立法措施。他们说,在任何刑事制度下,调查法官都必须收集至少一定数量的证据,以确定指控是否属实,是否涉及构成犯罪的行为。缔约国不能将他们对事实的陈述描述为纯粹的假设,以此来诋毁他们的陈述,因为根据这一观点,所有申诉人都必须举出非常具体、几乎能够使人负罪的证据――这应是法院而不是诉讼当事人的任务。在本案中,法院甚至没有启动调查。尽管缔约国收到了3,000多份申诉,但大多数申诉都被驳回。然而,事实表明,西班牙存在一个盗窃儿童的计划,无论证据多么微不足道,这一事实都给予申诉更大的权重。提交人回顾说,欧洲议会和联合国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都提出了建议,呼吁对“窃婴”案件进行有效调查。西班牙总检察长于12月26日发布了第2/2012号通知,规定了处理绑架新生儿诉讼案件的标准准则,根据该准则,省级检察官办公室必须接受和审查向其提出的所有关于窃婴的投诉,不管对刑事责任的法定时限如何。在本案中,作为调查过程的一部分,公诉机关要求:(a) 提交人提供Medina女士妊娠和分娩的完整病历的原件;(b) 将记录转交给法医或妇产科专科医生,以确定病历中是否有任何显示妊娠和分娩不正常或双胎妊娠可能性的内容。此外,公诉机关加入了提交人向纳瓦拉省高等法院提出的上诉。提交人认为,尽管医学专家对记录进行核实很重要,但公诉机关要求的证据没有被采纳。

5.3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将举证责任放在婴儿被绑架案件的受害者身上,并将申诉视为“纯粹的猜测”;这导致检察机关和法院几乎没有进行任何调查便大规模驳回此类案件,使受害者束手无策。提交人强调,应由法院进行刑事调查,而对他们,只能要求出示间接证据。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是“主观和有偏见的”,缔约国拒绝对涉及绑架新生儿的案件进行彻底调查。

5.4提交人称,他们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女提交人的体重不成比例地增加,没有超声波扫描或双胞胎家族史的副本,缺乏这类证据可归咎于缔约国,因为缔约国本应下令法医审查病历。关于出生申报表格中的错误,提交人指出,在涉及绑架新生双胞胎的案件中,养父母可以选择婴儿的性别,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字被划掉。这意味着在男婴和女婴出生后,有人决定绑架男孩。正因为只有一个婴儿做了登记,所以不可能有两份出生证明。产生的单个证据在单独审议时可能不够,但它们合在一起就足以值得进行调查。

5.5提交人指出,事实表明,缔约国的窃婴案件一直持续到1990年代,具体情况和操作方式因案件而异。相关事实,加上佛朗哥政权和过渡时期影响到30多万人的计划,值得进行调查。然而,尽管公诉机关采取了行动,但西班牙法院在澄清事实和向受害者提供补救方面却什么也没做。提交人强调,在本案中,没有采取任何步骤调查和补救他们的儿子与亲生父母被迫分离的情况。他们指出,缔约国否认他们对事件的说法,声称那是“猜测”,但认为诊所发生的错误是正常的。

5.6调查法官和省高等法院均以未能适当认定发生犯罪行为为由,驳回了该案件,但不影响今后的申诉。提交人认为,这一决定是矛盾的,因为不取证就不可能证实一项罪行。他们还认为,如果事实不可信,没有初步证据,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7条,该案件本应予以驳回,不得继续申诉。

5.7提交人指出,自2011年第一次出现有关西班牙新生儿被绑架的申诉后,数以千计的其他案件被曝光。直到那时,其他人才克服恐惧,决定申诉。关于女提交人在出生后持续25年去看同一位妇科医生的事实,提交人指出,这些年来他们的怀疑越来越严重,每个人的反应都是不同的;这不应被视为足以排除调查的相反证据。

5.8提交人认为,纳瓦拉是记录窃婴案件最多的自治区之一。虽然这些案件都没有得到解决或定罪,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案件。此外,是纳瓦拉议会率先通过了关于此类盗窃的法律,并承认涉案儿童是佛朗哥政权的受害者。

5.9提交人认为,无罪推定权是一项法律规则,一旦一名个人面临刑事指控,这项规则就会生效。根据西班牙宪法判例法,不属于判决的决定不得侵犯这项权利。

5.10提交人指出,欧洲议会诉愿委员会在2017年5月访问西班牙后,除其他外,建议缔约国:(a) 承认在佛朗哥独裁统治期间,国家卷入和/或对系统地盗窃和非法收养婴儿袖手旁观,作为确保受害者了解真相、获得正义和补救的权利的第一步,从而保证这类情况不再发生;(b) 建立一个公共和专门针对这类案件的DNA库,以便能够交叉核对受害者的信息,帮助他们找到真正的家庭。此外,诉愿委员会对西班牙政府在执行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2014年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方面进展有限表示遗憾。

5.11提交人进一步指出,2017年,工作组对缔约国未能就其2014年报告所载建议采取行动表示关切,包括未能通过一项寻找失踪人员的国家计划,此外,在阿根廷启动的、旨在调查佛朗哥政权和内战期间犯下的据称危害人类罪和/或灭绝种族罪的司法程序持续受阻。

5.12提交人指出,尽管没有进行彻底调查,但缔约国承认存在参与买卖婴儿的黑手党式犯罪团伙。迄今就此做出的唯一判决是马德里省高等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做出的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成立;被告被宣告无罪,理由是这些罪行已过时效。提交人补充说,几乎所有西班牙省份都有人对医院进行投诉。因此,谈论一个孤立的案件是不可能的;相反,必须在当时整个缔约国有组织的窃婴这一总体背景下来看待本案。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中,共有99%的案件一致在没有任何有效调查的情况下结案。

委员会面临的问题和程序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20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基于属时理由,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所涉事实发生在《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委员会认为,绑架新生儿具有终身影响,时间的推移不应成为要求进行适当和彻底调查的程序性障碍,即使时间的推移使这种调查更加困难。具体而言,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就其新生儿被绑架的指控向西班牙刑事法院提出申诉,随后就宪法权利保护问题提出上诉,该案件的所有司法裁决,即潘普洛纳第五调查法院、纳瓦拉省高等法院和宪法法院的裁决,都是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日,即2014年4月14日之后做出的。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7条(c)款和第20条不构成基于属时理由导致本来文不可受理的障碍,特别是就提交人根据《公约》第35条提出的申诉而言。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来文基于属事理由不符合《公约》,因为:首先,未能对指称的绑架罪行进行调查并不涉及《公约》承认的权利;其次,为了证明未能进行调查,应首先表明所涉当事人存在。关于第一点,委员会拒绝接受不调查绑架案件不会违反《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的说法。《公约》第35条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内、双边和多边措施,防止出于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绑架、买卖或贩运儿童。委员会认为,总体而言,未能或拒绝调查绑架儿童案件可能构成违反该条的行为。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来文就属事理由而言,符合《公约》的规定,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款宣布来文可以受理。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调查法官作出驳回案件的决定,以及上诉法院在不展开刑事调查的情况下确认这一决定,违反了他们所称的儿子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委员会回顾,作为一般规则,审查事实和证据以及解释国内法属于国内法院的管辖范围,除非这种审查或解释显然是任意的或构成司法不公。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调查法官和纳瓦拉省高等法院都审查了提交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但认为它们不足以构成初步证据。具体而言,调查法官和省高等法院认为,不可能从提交人的陈述中推断出发生了犯罪行为,提交人援引的超声波报告证实的是单胎妊娠,女提交人体重过度增加,或病历中偶尔出现的不准确,都不是受理申诉的充分理由。此外,事件发生后,女提交人继续看同一位妇科医生达25年之久,这一事实不说明对妇科医生或接生诊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缺乏信任。

6.5委员会意识到婴儿被绑架的受害者在提供确凿证据方面面临的困难。委员会还了解所述期间缔约国发生绑架的背景,这已有记录。然而,委员会指出,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无法使其得出结论认为,根据提交人提交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西班牙法院针对这一具体案件的裁决显然是任意的或构成司法不公。

6.6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证据不足,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款宣布来文不予受理。

7.儿童权利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款,来文不予受理;及

(b)将本决定转交来文的女提交人,并转交缔约国供参考。

附件一

[原文:英文]

委员会成员奥尔加·哈佐娃的个人意见(不同意见)

可否受理

1.我不同意多数人认为来文证据不足,因此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7条(f)款,对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6.6段)。

2.委员会指出,因为收到的资料无法使其得出结论认为,根据提交人提交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西班牙法院的裁决显然是任意的或构成司法不公。

3.在本案中,调查法官和纳瓦拉省高等法院都审查了提交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但发现这些事实和证据不足以构成初步证据,调查法官拒绝展开刑事调查,并决定驳回案件,上诉法院确认了这一决定。然而,尽管提交人提供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而且每一项证据如果分开来看,确实不足以构成初步证据,但是应当对其进行总体评估,特别是考虑在弗兰西斯科·佛朗哥将军独裁统治期间以及随后从1975年至1990年代(即据称男孩出生的时间),西班牙存在贩卖婴儿网络的背景。在这种情况下,提交人的来文和他们提出的证据尽管是间接证据,但应该得到更多的审查。因此,特别是鉴于所称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在所涉期间缔约国普遍存在类似侵权行为,我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来文证据充分,委员会本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款宣布来文可以受理。

案情

4.如果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就必须确定,在本案的情况下,由于没有调查提交人儿子被绑架的指控,缔约国是否侵犯了提交人儿子根据《公约》第35条享有的权利,该条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内、双边和多边措施,防止出于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绑架、买卖或贩运儿童。

5.在本案中,根据提交人陈述的事实(第2.5段),女提交人于1985年4月8日在潘普洛纳的San Francisco Javier诊所生下一名女婴。提交人指出,根据妊娠和分娩期间医疗和出生登记程序中出现的一些违规行为,女提交人多胎妊娠的性质被掩盖了,事实上她生了双胞胎;其中一名婴儿(据称是男性)在出生后立即被从她身边带走。如上所述,据称男孩的出生和随后被绑架是在一个贩运婴儿网络实施绑架的背景下发生的,该网络在缔约国的默许下,在当时的西班牙运作。据估计,西班牙法院已收到3,000起绑架婴儿的申诉,如提交人所述,这些申诉都是在2011年1月之后提交的,当时总检察长办公室接到了第一份申诉,该事件使“此问题曝光”(第2.5段)。据提交人称,纳瓦拉是记录窃婴案件最多的自治区之一。

6.2015年,提交人向潘普洛纳调查法院提出申诉,指控“虚假出生声明”、改变亲子关系和伪造公共文件等行为。潘普洛纳调查法院以单一的法律理由为由、命令在不影响今后申诉的情况下驳回该案件,称提交人提交的事实不构成间接证据,超声波报告证实的是单胎妊娠。法院没有对证据进行其他评估,也没有在提交人的事实陈述中发现任何其他可能的不一致之处;具体而言,法院没有对提交人质疑超声波报告有效性的主张作出裁决。纳瓦拉省高等法院认为,调查法官的决定是合理的。尽管公诉机关加入了提交人向纳瓦拉省高等法院提出的上诉,但公诉机关要求的证据没有被采纳,尽管医学专家核实记录非常重要。

7.缔约国指出,该国非常认真地对待在西班牙发生的新生儿被绑架问题,但本案与这一体制背景无关,似乎是一个孤立事件(第4.9段)。

8.因此,调查法官在没有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结束了此案,他的决定依据很少,尽管公诉机关要求提供法医证据,但上诉法院维持了该决定,还是没有进行调查。我认为,考虑到所称侵权行为的性质、受害者难以取得证据,以及所涉期间缔约国发生的窃婴和绑架婴儿的总体情况,拒绝对所称提交人的儿子被绑架事件进行哪怕是最低限度的调查,违反了《公约》第35条。

附件二

[原文:西班牙文]

委员会成员何塞·安杰尔·罗德里格斯·雷耶斯和路易·埃内斯托·佩德内拉·雷纳的联合意见(不同意见)

1.关于本案,我们感到有义务对委员会关于第19/2017号来文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款不予受理的多数决定提出异议。

2.我们同意驳回缔约国关于来文基于属时和属事理由不可受理的论点。

3.尽管如此,委员会认识到新生儿被绑架的受害者在提供确凿证据方面面临的困难以及在所涉历史时期缔约国发生绑架的背景,然后断言,根据提交人提交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使其无法得出结论认为西班牙法院就此具体案件的裁决明显是任意的或构成司法不公,我们认为,委员会是自相矛盾的。

4.正如我们将在以下段落中指出,由于我们必须将所声称的侵权类型和所指出的历史时期内类似侵权行为的存在作为背景,所以我们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出于可否受理目的和就其案情作出裁决而言,提交人确实提供了足够的材料,证实他们的申诉。

5.在审议本案中提出的论点时,大多数人没有考虑潘普洛纳第五调查法院2015年7月17日的裁决,该裁决以单一法律理由为由,命令在不影响今后申诉的情况下驳回该案件,称提交人提交的事实不构成间接证据,超声波报告显示的是单胎妊娠。法院在裁决中没有对证据进行其他评估,也没有发现提交人对事实的陈述中有任何其他可能的不一致之处;具体而言,法院没有对提交人质疑该超声波报告有效性的主张作出裁决。

6.我们认为,存在一个关键事实,即公诉机关加入了提交人向纳瓦拉省高等法院提出的上诉,作为调查过程的一部分,要求:(a) 提交人提供Medina女士妊娠和分娩的完整病历的原件;(b) 将记录转交给法医或妇产科专科医生,以确定病历中是否有任何显示妊娠和分娩不正常或双胎妊娠可能性的内容。

7.必须指出的是,提交人认为,尽管医学专家对记录进行核实很重要,但公诉机关要求的证据没有被采纳。

8.我们认为,缔约国未能对提交人儿子被绑架的指控进行最低限度的调查,也未能利用其能力,获取各方无法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因此侵犯了《公约》承认的权利,特别是第7、第8和第9条规定的权利。

9.我们还注意到,尽管缔约国知道事件发生的背景及其与类似的绑架新生儿案件的相似之处,但却将提交人的申诉定性为捏造事实和阴谋以及纯粹的主观意见,这表明缔约国不仅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还试图诋毁申诉人。

10.此外,大多数人没有考虑为解决这一案件提供适当指导的其他联合国机构的决议和建议,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在Edriss El Hassy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一案中的意见,1该意见采用了与Medjnoune诉阿尔及利亚一案(CCPR/C/87/D/1297/ 2004)相同的推理。委员会也没有考虑其在A.A.A诉西班牙案中提出的判例2,特别是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3

11.最后,鉴于来文证据充分,大多数人应该:

(a)申明要求以一个人的存在证明作为对其出生时被绑架的指控展开调查的先决条件,是不合理的,因为任何此类调查的目的本身正是为了查明和找到有关个人;

(b)考虑所称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所涉期间缔约国类似侵权行为的普遍程度;

(c)认为来文的属事理由符合《公约》的规定;

(d)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款宣布来文可以受理。

12.同样,在审议案情时,委员会本应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5款认定,事实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7条、第8条和第9条的情况,并请缔约国对提交人的儿子被绑架的指控展开迅速和彻底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