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儿童权利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47/2018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
J. G.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所涉缔约国: |
瑞士 |
来文日期: |
2018年6月15日 |
事由: |
将一名残疾儿童驱逐到安哥拉 |
1.来文提交人J. G.是安哥拉公民,出生于2004年。他被诊断患有广泛性发育障碍,需要专门的治疗和就学。他于2017年3月抵达瑞士,并提出庇护申请。在他抵达时,日内瓦成人和儿童保护法院要求为他指定一名监护人,并要求将他送进精神病院。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于2018年4月驳回提交人的庇护申请,但没有就案情作出决定。2018年5月,联邦行政法院在上诉时确认了这项决定。提交人称,将他遣返回安哥拉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2条第2款以及第3、第6、第12、第23-27和第37条所享有的权利。
2.2018年6月19日,委员会通过其来文工作组行事,决定对来文进行登记,并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驱逐回安哥拉。
3.2018年10月31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根据提交人2018年10月15日提出的复审请求,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决定重新审理这一案件。提交人证实了这一消息。因此,委员会暂停其审理程序。2019年1月30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2018年12月4日的一项决定中重新审查了提交人的特殊情况,并决定给予他在瑞士的居留许可证,使他不再面临被遣返回安哥拉的风险。缔约国要求撤销此案。提交人没有反对这一要求。
4.在2019年5月31日举行的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提交人提出的请求,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议事规则第26条,决定停止审议第47/2018号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