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81/D/13/201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7 June 2019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13/2017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J.S.H.R.

据称受害人:

L.H.L.和A.H.L.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16年9月20日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5月15日

事由:

未经父亲同意将子女从瑞士带到西班牙;与父亲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

滥用权利;未征得子女同意

《公约》条款:

第2、第3、第4、第5、第6、第8、第9、第10、第11、第12、第16、第18、第19、第27和第35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5条第2款和第7条(c)项和(f)项

1.1来文提交人J.S.H.R.系西班牙公民,生于1969年4月14日。提交人代表女儿L.H.L.(生于2000年10月21日)和儿子A.H.L.(生于2003年8月7日)提交本来文,两个孩子均为西班牙国民。他声称其子女是违反《公约》第2、第3、第4、第5、第6、第8、第9、第10、第11、第12、第16、第18、第19、第27和第35条行为的受害人。提交人无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14年4月14日对缔约国生效。

1.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2017年3月28日,来文工作组代表委员会行事,要求缔约国紧急查明并向委员会报告L.H.L.和A.H.L.这两个儿童的下落。

1.32017年10月19日,来文工作组代表委员会行事,决定驳回缔约国关于分别审议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04年,提交人、他当时的妻子和他们的两个子女L.H.L.和A.H.L.从西班牙搬到瑞士。当时L. 3岁,A. 7个月。

2.22008年10月,提交人和妻子进行事实分居,并向瑞士乌斯特治安官提交了一份分居协议,其中规定了共同的监护权。因此,提交人从与家人同住的房子搬到附近的公寓,以便能够继续探望孩子们,他们仍与母亲住在一起。

2.32009年6月11日,乌斯特家庭法院发布了提交人与妻子的合法分居令。法院判双方共同行使亲权,将子女的完全监护权授予母亲,而授予父亲很大的探视权(每月两个周末、每个星期三和学校假期的一半),此外还判父亲每月支付3,500瑞郎抚养费。

2.42010年4月26日,乌斯特区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监护申请,并以提交人失业为由将抚养费减至2,500瑞士法郎。法院还裁定,母亲应与孩子一起留在瑞士,直至就离婚和亲权问题作出最终决定。

2.52010年10月11日,提交人和妻子在瑞士共同提出离婚申请,双方被传唤出席2010年12月13日的离婚听证会。2010年12月3日,提交人的妻子通知瑞士法院,她改变了离婚想法。因此,乌斯特区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驳回了共同离婚申请。

2.62010年12月2日,提交人当时的妻子向西班牙萨拉戈萨法院提出了争议离婚申请。

2.72010年12月4日,提交人的妻子带着他们的两个孩子从瑞士前往西班牙,之前没有通知他,也没有征得他的同意。当时L.十岁,A.七岁。2010年12月6日,提交人的妻子在一封电子邮件中向他解释说,她不会返回瑞士了,想在西班牙重建自己的生活,她已在西班牙提起离婚诉讼,但希望保持孩子与提交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她说:“我不是在绑架自己的孩子。我对孩子有合法监护权,可以决定他们应住在哪里”。提交人称,这封电子邮件表明,他的妻子有绑架孩子的预谋。

2.82010年12月7日,提交人根据《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向瑞士中央机关提出了送回其两个未成年子女的申请,该申请被转交西班牙中央机关。

2.92011年7月19日,萨拉戈萨第六家庭初审法院宣布,将提交人的子女从瑞士带往西班牙是非法的,并根据《海牙公约》,下令将他们送回瑞士。提交人的妻子对该判决提出了上诉。2011年10月11日,萨拉戈萨省法院第二庭支持这一上诉。该法院在其判决中认为,将这两名儿童带到西班牙是合法的,因为要视其为《海牙公约》第三条规定的不当行为,必须是违反了监护权,而在本案中,母亲拥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尽管父母双方共同享有亲权。法院还指出,据称孩子们表示不想返回瑞士,并将乌斯特法院关于母亲不应离开瑞士的决定(见第2.4段)解释为自愿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因为她拥有子女的完全监护权。这一判决否认应将孩子们送回瑞士。

2.10同时,2011年7月23日,提交人的妻子起诉他虐待儿童(轻度辱骂罪)。2012年3月13日,西班牙调查法院宣布提交人无罪,认为起诉缺乏证据,因此是毫无根据的。

2.112011年11月23日,提交人就西班牙萨拉戈萨省法院2011年10月11日拒绝将其子女送回瑞士的决定,向西班牙宪法法院提出了保护宪法权利的申请。2013年,宪法法院驳回了该保护申请。提交人称,他没有收到关于这一决定的通知,只是在2016年1月才被电话告知这一决定。

2.122012年5月8日,西班牙埃尔埃斯科里亚尔第三初审法院确立了共同的亲权、母亲的完全监护权和父亲的探视权(每月两个周末、假期的一半和每天15分钟电话或Skype通话)。法院还命令提交人每月支付1,500欧元的抚养费,并命令父母双方在地址变更时通知法院。

2.13提交人曾10次向埃尔埃斯科里亚尔第三初审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5月8日关于其探视权的司法裁决。在向法院提出的申请中,提交人称,孩子的母亲阻止他在商定的几个周末看望孩子,使他无法在圣诞节期间和学校放假的某些日期带孩子度假,也无法每天与他们进行电话交谈,并且称他们不想见他或与他有任何联系。提交人说没有收到该法院对他要求执行其探视权的任何答复。

2.142012年11月6日,提交人根据其子女所述,对妻子的伴侣提出虐待儿童的刑事诉讼。

2.152013年9月11日,埃尔埃斯科里亚尔第三初审法院作出裁决,宣布以争议离婚方式解除提交人的婚姻。法院确立了共同的亲权、母亲的完全监护权和提交人的探视权,命令他每月支付1,400欧元的抚养费。

2.162013年9月,提交人从瑞士移居他的兄弟和家人所在的乌克兰。2014年,提交人在基辅找到一份工作并再婚。

2.17提交人称,自2015年1月以来,他没有见过孩子或与孩子有任何联系,也不知道他们的下落。

2.182016年9月8日,埃尔埃斯科里亚尔法院命令母亲将孩子的下落和地址通知法院,并提交他们的心理报告和学校成绩表。

2.192016年12月,提交人向埃尔埃斯科里亚尔法院申请与孩子在基辅过圣诞假期;他声称没有收到答复。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第3、第4、第5、第6、第8、第9、第10、第11、第12、第16、第18、第19、第27和第35条。

3.2提交人称,萨拉戈萨省法院第二庭否认应将其子女送回瑞士并宣布将他们带到西班牙是合法的,从而“将绑架其子女的做法合法化”,而不考虑他们的最大利益。他认为,这一决定只考虑了母亲的利益,因为她拥有孩子的完全监护权――尽管这只是暂时的,直至最终确定离婚。他还说,2010年12月4日将他的子女从瑞士带到西班牙是非法的,与瑞士乌斯特区法院2011年4月26日的判决不符,该判决命令母亲在就离婚和亲权达成最终决定之前不得离开瑞士。

3.3提交人指出,2004年全家移居瑞士时,他的子女分别为3岁和7个月;2010年,他们的母亲带他们到西班牙时,他们分别为10岁和7岁。提交人称,经过六年之后,瑞士已成为孩子们的惯常居住地,他们在那里度过了童年,有了坚实的根基,充分融入了当地学校并说德语。他还称,移居西班牙切断了他与子女之间的牢固关系和直接联系。特别是,提交人提到他在争议离婚诉讼中要求开具并提交埃尔埃斯科里亚尔法院的法医心理报告,其中认定母亲单方面决定将孩子带到西班牙,而没有考虑这一决定对孩子未来的影响。专家还指出,孩子们在瑞士成长和发展的潜力更大,但一点从未得到考虑。

3.4提交人称缔约国阻止他探视和联系其子女,因为缔约国没有执行他的探视权,也没有对他多次向埃尔埃斯科里亚尔法院提出的执行2012年5月8日司法裁决的请求作出司法回应。

3.5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为他探视和联系子女提供便利,因为他自2015年1月以来一直不知道他们的下落,而且几乎有两年没见过他们。

3.6提交人请求,鉴于西班牙当局的不作为,应立即要求该缔约国找到他的子女并告知其下落。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7年5月24日的意见中认为,提交人所述事实与要求西班牙各法院提供信息后了解的情况“不同”。

4.2关于事实,缔约国称,对母亲的伴侣提起的刑事诉讼(见第2.14段)已经停止,因为没有发生虐童事件。关于执行与据称违反探视权有关的判决的申请也被驳回。2013年8月,提交人当时的妻子诉称孩子的祖母应提交人要求,在这一年的瑞士苏黎世暑假结束后,无理扣留了他们的护照。

4.3缔约国称,2013年9月,提交人当时的妻子对他提起刑事诉讼,指控他犯有遗弃罪,因为他在两年中没有支付抚养费。缔约国还说,鉴于提交人没有在这些诉讼中出庭,萨拉戈萨第六调查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下令将提交人司法拘留,以获取其陈述,而向乌克兰发出的调查函尚无结果,因为该国转交的文件还未译成西班牙语。

4.4关于提交人就据称绑架其子女所提出的说法,缔约国称,西班牙当局已就此采取立场,认为没有发生任何绑架。缔约国提到2011年5月31日作出的对母亲有利的决定,即中止关于提交人就绑架未成年人罪对母亲提出刑事指控的诉讼。

4.5缔约国要求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项和(f)项以及《任择议定书》下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0条,宣布本来文因构成对提交权的滥用而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没有子女监护权,他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子女同意他代表他们提交来文,而且来文显然没有根据。缔约国还要求分别审查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

4.6最后,缔约国称提交人的子女并非下落不明,因为根据处理关于提交人遗弃行为的刑事诉讼的萨拉戈萨第六调查法院2017年5月16日的报告,孩子的母亲在萨拉戈萨确实有一个已知地址。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7年6月6日、10日和19日的评论中,重申了他在初次提交的材料中提出的事实和指称,并坚称缔约国对情况的解释是有偏见的。提交人称,他没有在就遗弃问题而对他提起的刑事诉讼中作证,是因为法院此前拒绝向他提供有关该案调查和指控的文件。

5.2提交人称,缔约国因母亲对孩子拥有监护权而称来文不可受理,这一说法有些“粗劣”。提交人称,他对子女享有共同的亲权,因此有权在任何事情上未经他们同意而代表他们,因为他们还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他还说,本来文的目的不是要澄清谁拥有儿童的监护权,而是就缔约国涉嫌违反《公约》的行为提出申诉。

5.3提交人称,由于孩子的母亲于2010年12月3日退出在瑞士提出的共同离婚诉讼(见第2.5段),因此实际上回到乌斯特法院2009年6月判决之前的状况。提交人称未经其授权而将其子女从瑞士带往西班牙,构成国际绑架儿童行为,因为当时提交人和孩子的母亲具有共同监护权,而后者已从她首先被赋予监护权的瑞士共同离婚诉讼中退出。他还说,母亲没有通知瑞士法院她在西班牙提起了新的争议离婚诉讼,这构成了滥用权利行为。提交人认为,即使根据乌斯特法院的判决,认为母亲在2010年12月4日对孩子享有监护权,她也有义务遵守该法院的命令,直到就离婚、亲权和子女监护权作出最终决定后才能离开瑞士。因此,提交人称,就《海牙公约》而言,不离开瑞士的命令是其监护权的一部分,2010年12月4日非法移送其子女的做法侵犯了该监护权。提交人称,萨拉戈萨省法院第二庭2011年10月的裁决(见第2.11段)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违背了其子女的最大利益。

5.4提交人称,他无法对埃尔埃斯科里亚尔法院的最终离婚判决提出上诉,因为法院拒绝向他提供法官与他的女儿L谈话的录音。

5.5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文件证明他向埃尔埃斯科里亚尔法院提出的所有关于执行判决及其探视权的申请均被驳回(见第4.2段)。他声称,他提出的所有强制执行判决的申请均被西班牙司法系统“遗忘或未作决定”。

5.6缔约国称他没有支付抚养费,对此,提交人确认,如他向有关当局通知的那样,他由于经济困难和失业而无力支付。他声称,2016年6月,由于他的经济状况有所改善,他要求埃尔埃斯科里亚尔法院将孩子母亲的账户详细信息转发给他,以便存入欠款。他还说,他从未获得账户详细信息。

5.7最后,提交人称,缔约国提供的其子女地址不正确。他说实际上这是前妻父母的地址,他的子女自2010年以来就不住那里了。在这方面,提交人指出,2017年6月6日,埃尔埃斯科里亚尔第三调查法院要求孩子的母亲将其实际住所告知法院。

双方关于可否受理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17年7月13日的补充评论中重申了先前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说法。它指出,母亲于2017年6月26日向埃尔埃斯科里亚尔第三调查法院提交了一份文件,通知了其目前的有效住所和子女的下落(与缔约国在初步意见中提供的地址相同)。 因此,西班牙法院知道提交人子女的下落,并没有发生绑架。

6.2缔约国称,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向萨拉戈萨法院告知了他目前的住址,因他在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有关的诉讼中没有出庭,法院下令将他逮捕。缔约国称下落不明的是提交人,他是为逃避支付抚养费义务而被西班牙司法系统通缉的逃犯。

6.3提交人在2017年7月20日和8月14日的补充评论中指出,西班牙司法系统是腐败的、“女权主义”的,仅仅考虑妇女的利益,特别是自《反性别暴力全面保护措施组织法》通过以来。因此,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在所有据称绑架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西班牙法院都将在“实施绑架的母亲”一方。

6.4提交人提到检察官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的命令,在该命令中,检察官办公室将其反对关于临时拘留提交人的请求的立场通知了萨拉戈萨第六调查法院。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7.1缔约国在2018年2月19日的意见中重申了其对事实的描述以及对本来文可否受理的主张。缔约国报告说,萨拉戈萨第六调查法院为了让提交人在遗弃家人诉讼中出庭和作证而向乌克兰发出的调查函未果。

7.2缔约国称,提交人的事实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因为其中没有提到他蓄意违反司法决定所确立的抚养义务。缔约国还说,提交人的指称“充满了主观评估和对西班牙王国及其为身处西班牙的妇女提供的保护的攻击,从一开始就损害了她们的信誉”。

7.3缔约国称,提交人将其主观指称与《公约》的不同条款“随机联系起来”,而没有针对每项条款对所谓的违反行为进行分析。缔约国称,提交人错误地认为一国法院可以解决儿童父母之间的婚姻分歧。

7.4关于来文的实质问题,缔约国称根据《公约》第2条尊重了L.H.L.和A.H.L.两名儿童的权利,无论这是否符合母亲或父亲的利益。缔约国称,提交人得以寻求适当的补救办法,尽管这些办法被包括西班牙宪法法院在内的各种法院驳回。

7.5缔约国称,根据缔约国按《公约》第4条承担的义务,当提交人停止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时,孩子的母亲通过民事和刑事途径来要求支付抚养费,这正是就提交人不支付抚养费而向其下达逮捕令的原因。缔约国还说,西班牙法院以这种方式确保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

7.6缔约国称,它根据《公约》第5条,尊重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并使提交人的子女能够行使依《公约》享有的权利。缔约国称,提交人指称他无法行使探视权,其中的原因是他不在西班牙,因为他正设法逃避因其不支付抚养费而对他下达的逮捕令。缔约国还说,提交人关于西班牙向母亲提供更大保护的指称表明,他在来文中提出的论点很无力。

7.7缔约国称,L.H.L.和A.H.L.的发展未受影响,这符合《公约》第6条的规定,而与提交人的说法相反,即他的子女在瑞士要比在西班牙成长得更好。缔约国还说,如果儿童的发展受到影响,那完全是由于父母间的冲突。

7.8缔约国指出,根据《公约》第8条,L.H.L.和A.H.L.没有被剥夺国籍、姓名或者与希望在西班牙探望他们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关于母亲剥夺子女与父亲之间关系的指称,无论是对还是错,均不应成为本来文的主题,因为本来文是发给缔约国,而不是发给母亲的。

7.9缔约国还称没有违反《公约》第9条。它指出,司法当局将子女的监护权授予母亲,父母双方都有机会参加在西班牙提起的法律诉讼;因此,两位儿童与父母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得到尊重。否则的话,是因为其父不在西班牙。

7.10缔约国还称,它根据《公约》第10条,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该国的权利。缔约国补充说,在本案中,这些权利全由母亲负责,因为母亲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并有权决定任何国外旅行。缔约国不能命令儿童去见他们的父亲,因为这将构成对家庭领域的干涉。最后,提交人将家庭义务与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混为一谈。

7.11缔约国还说,提交人关于所谓违反《公约》第11和第35条的主张完全是“对西班牙的诽谤”,实际上并没有违反这些条款。

7.12缔约国称,就离婚和监护权决定听取了L.H.L.和A.H.L.的意见,并让他们在不同法院表达了观点。缔约国还说,在整个离婚程序中,就两个孩子提交了各种社会心理报告。

7.13缔约国称未违反《公约》第18、第19和第27条。它还称,司法当局一直在努力确保遵守这些条款,例如针对提交人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8.1提交人在2018年2月26日、3月2日、4月11日、5月17日、6月15日和8月2日的评论中,重申了相关事实和他对来文可否受理的看法。他声称,缔约国关于逃避西班牙司法的主要说法“纯属谎言”。他说孩子的母亲在西班牙对他提出不支付抚养费的刑事诉讼时,就知道他住在乌克兰,他已经向判决离婚的西班牙法院提供了他的失业和病假证据。

8.2提交人称,他的前妻在西班牙得到政治支持和教会支持,并重申了他对西班牙司法系统中腐败和推诿的指称。他还重申,他向处理不支付抚养费案件的调查法院提出的关于提供文件的要求未获批准,因此他没有提交陈述。他还说,2015年8月20日,他将在乌克兰的地址通知了调查法院。

8.3提交人提供了萨拉戈萨第六调查法院2018年5月15日判决的副本,该判决命令搜寻提交人,并对他发出欧洲逮捕令,其中指出他住在伦敦。提交人称,这是西班牙法官对他向西班牙司法总理事会提出的申诉进行报复的证据。他还说,所发出的欧洲逮捕令使他失去了在英国的工作。2018年5月21日,提交人对发出欧洲逮捕令的调查法院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7月27日,萨拉戈萨省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提交人称,驳回他的上诉也是省法院法官对他进行报复的一部分。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之下的议事规则第20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

9.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它构成对提交来文权的滥用,提交人没有子女监护权,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子女同意他按照《任择议定书》第7条(c)项的规定,代表他们向委员会提交来文(见第4.5段)。但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规定,可以不征得据称受害者的同意而提交来文,只要来文提交人能说明未经其同意而代为提交的正当理由。委员会认为,即使提交人没有子女的监护权,他也有权在委员会面前代表他们,除非确定他在提交来文时没有按照他们的最佳利益行事。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根据来文中所载的材料,看不出提交人代表其子女L.H.L.和A.H.L提交的这一申诉与他们的利益相悖。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与他的子女缺乏直接联系(见第2.17段),这使他无法征得他们的同意。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和第7条(c)项,来文可以受理。

9.3提交人称其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对此,委员会认为,《公约》保护的是儿童的权利,而不是成年人的权利。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以其自身名义提出的申诉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项宣布不予受理。

9.4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显然没有根据。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瑞士乌斯特法院将子女监护权授予母亲,而授予提交人很大的探视权,从而限制了母亲带子女离开瑞士的权利;2010年12月4日,母亲未经提交人同意而将子女从瑞士带到西班牙,导致他根据《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要求将其子女送回瑞士;2011年7月19日,西班牙萨拉戈萨第六家庭初审法院宣布将子女从瑞士带到西班牙是非法的,下令将提交人的子女送回瑞士。然而,2011年10月,萨拉戈萨省法院第二庭在上诉中裁定,将子女带到西班牙是合法的,并推翻了将两名儿童送回瑞士的命令。提交人就这一决定向西班牙宪法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驳回了上诉。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5月,埃尔埃斯科里亚尔法院将子女的监护权授予母亲,而授予提交人探视权,命令他支付赡养费,并于2013年9月发布了包含类似条款的最终离婚协议。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由于缔约国的不作为,特别是未对他一再要求埃尔埃斯科里亚尔法院执行2012年5月8日裁决的请求作出司法答复,导致他无法行使探视权。缔约国称,之所以发生上述情况,是因为提交人为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在身在国外。

9.5委员会回顾,作为一般规则,应由国家机构审查事实和证据并解释和执行国内法律,除非国家机构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 因此,委员会的工作不是代替国家机构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是要确保这些机构的评估不具有任意性、不构成司法不公,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评估的首要考虑因素。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西班牙法院对提交人关于绑架其子女以及与他们缺乏联系的指称进行了详细分析。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证明各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司法审查显然是任意的或构成司法不公。

9.6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证据不足,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10.儿童权利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来文提交人,并转交缔约国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