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81/D/6/201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0 July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儿童权利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6/2016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X(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Y和Z

所涉缔约国:

芬兰

来文日期:

2016年7月16日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5月15日

事由:

儿童与母亲接触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明显缺乏依据;属事理由;属时理由;同一问题已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理;受害人地位

实质性问题:

儿童的最大利益;儿童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九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5条第1款、第5条第2款、第7条(c)款至(f)款

1.来文提交人X系芬兰国民,生于1978年。她代表自己的孩子Y和Z提交来文,他们是芬兰国民,生于2012年1月14日。她指称芬兰侵犯了她的权利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九条赋予儿童的权利。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16年2月12日对芬兰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2年1月,提交人生下一对双胞胎Y和Z。提交人声称孩子的父亲试图强迫她在孩子出生前堕胎;他在2011年和2012年对她实施了几次身体暴力,包括在她怀孕期间实施暴力;这两个孩子在2012年、2013年和2015年的不同时间目睹了这种暴力行为;而且,2012年1月至4月期间,他还对这两个孩子实施暴力,包括踢他们、醉酒时把他们从大腿上摔下来、对他们大喊大叫并加以威胁和猛击他们的头部。2012年4月8日,提交人带着孩子们离开了家里的公寓。

2.22012年6月,这名父亲申请了孩子们的单独监护权。提交人报警称孩子父亲多次殴打她,案件随后于2013年1月8日被提交至检察官办公室。2013年9月19日,经过粗略的调查,检察官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这名父亲。2013年10月19日,父亲开始在监督下探视孩子。

2.32013年12月4日,屈米地区法院把孩子的单独监护权判给父亲,下令他们自2014年5月1日起与他一起生活。提交人获得探视权,根据这一权利,她每隔一周的周四到周日可以把孩子们带到自己家。

2.4提交人声称,2013年12月15日,她带着孩子们到收容所,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与孩子父亲见面。他一到那里就攻击提交人,导致她右肩挫伤。她向警方报告了此事,第二天去看了医生。

2.52014年1月17日,提交人就屈米地区法院2013年12月4日的监护权判决向科沃拉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她还请求在上诉期间延期执行地区法院的判决,后来又请求暂停执行地区法院的判决。上述请求在2014年被驳回。

2.62014年4月10日,波里社会服务机构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将这两个孩子从提交人的父母家带走,把他们送到了位于波里的Kalevanpuisto孤儿院接受紧急照顾。进行紧急安置的武断决定从未得到主管当局的审核。

2.72014年5月2日,波里社会服务机构告知提交人,两个孩子已经离开了Kalevanpuisto孤儿院,由他们的父亲带到他在伊蒂的家中看管。提交人声称,这一决定是武断的,因为当局没有提供把孩子监护权交给父亲的理由,而提交人一直是他们的主要照顾者。从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3月30日,以及在此后的不同时间,这名父亲拒绝让提交人与她的两个儿子通电话。2014年5月,这名父亲阻止提交人在约定的周末探视孩子。当提交人在2014年5月18日探望孩子时,他们的身体和认知状况已经变差。

2.82014年5月16日,提交人向基泰法院申请临时措施,请求法院下令让孩子们与她同住;法院在当天驳回了她的请求。2014年6月12日,芬兰东部上诉法院驳回了提交人针对地区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地区法院把孩子的单独抚养权判给了父亲。2014年6月12日至10月31日期间,提交人获准在监督下探视,每周一次,每次两小时;从2014年11月1日起,她获准每隔一周的周四到周日进行探视,每年有六至七周的节假日探视时间。2014年9月12日,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提交人不得上诉。

2.9提交人说,从2014年到2016年,孩子们一直有瘀伤和其他伤痕,还告诉她父亲殴打和伤害了他们。在那期间,他们告诉提交人,他们害怕自己的父亲,坚决不肯回到他身边,包括通过哭、踢、逃跑或躲藏等方式表示反对。在此期间,提交人多次向当局报告这些伤情,包括向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和警察报告,但当局没有采取适当行动。2014年10月26日,提交人声称,两个孩子在和父亲同住期间目睹了可能会危及生命的暴力行为。这名父亲就此事向当局提供了截然不同的信息。2015年9月12日,萨卡昆达中央医院的一名医生因为Y手上的伤痕向警方提交了一份刑事报告。同一天,Y告诉提交人,他的父亲打了他。另一个名医生检查了两个孩子的伤势,随后在2015年12月14日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皮肤损伤、瘀伤和伤口主要位于通常会在意外中受伤的区域。他的结论是,“没有显然是由涉嫌殴打行为造成的明确伤痕”,但“检查并未排除涉嫌殴打行为”。

2.10提交人声称,2015年9月13日,当她把孩子们送还给他们的父亲时,他殴打了她。她立即向她的社工报告了这件事,但社工告诉她说自己什么也没看到,并迫使提交人把孩子们还给父亲。同一天,Y告诉提交人,他的父亲总是打他,但是当提交人向波里的儿童保护机构报告这一情况时,他们拒绝进行调查。同一天,孩子们又哭又喊,反复说父亲会再打他们。同一天,父亲终止了提交人对孩子们的家访,在2015年11月30日之前拒绝她与孩子们的一切接触。

2.112014年9月21日,提交人联系了一间家庭咨询公司,请其安排与孩子父亲见面,讨论双方的互动和与孩子有关的问题。三天后,这间公司联系了孩子父亲,但他拒绝见面。

2.122015年10月,提交人向屈米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她的探视权。法院命令一名社工考察父母双方的生活条件和状况。此后,社工向法院提交书面结论,建议尽快恢复提交人对孩子们的周末探视。社工指出,孩子们在提交人家里没有危险,与提交人共同度过长周末和节假日也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社工还建议进行家庭咨询。因此,在同一天,提交人预约了2016年1月25日的家庭咨询。但是,孩子父亲拒绝参加咨询。

2.132015年12月14日,警方决定不对这名父亲进行刑事调查,因为孩子太小,无法接受问话。警方没有听取成年证人(提交人的母亲、祖母和伴侣)的证词。此外,伊蒂镇社工向警方提供了错误和不完整的陈述。

2.142015年12月21日,提交人生下了与另一个人的孩子。不久后,他们同意分享孩子的监护权。2016年3月15日,提交人当时的伴侣给了Y和Z的父亲200欧元,用于支付他前往波里的旅费,以便能让提交人见到孩子们。2016年3月20日,提交人有两个小时时间与儿子们见面。这是他们六个月以来第一次见面。孩子们问提交人他们什么时候可以回家。Y告诉她,自己想和她一起住,但是父亲不让。Y还说他害怕他的父亲,不想跟他走。2016年4月13日,提交人再次提议在波里的家庭咨询办公室与父亲见面,但父亲拒绝前往。

2.152016年4月15日,屈米地区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关于强制执行探视权的申请。法院准许提交人每两周在监督下探视两小时,此决定不设限期。地区法院的决定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提交人在2015年9月13日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将孩子们送还给父亲,因此违反了地区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确认的探视协议,而且这种行为有违儿童的最大利益。法院认为,尽管提交人的怀疑缺乏客观依据,但她在2014年带孩子们去看医生,让医生检查他们是否有受殴打的迹象,并在2015年9月又再次这样做,这表明她正在积极寻找不把孩子们送还给父亲的理由。地区法院还命令提交人支付这名父亲的法律费用,共计约12,400欧元,以及她自己的部分法律费用(国家法律援助已支付一部分),金额为3,500欧元。提交人就地区法院的判决向芬兰东部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2.162016年5月1日,孩子们的父亲拒绝带他们到波里与提交人在受监督的情况下见面。2016年5月18日,提交人再次向伊蒂社区儿童保护服务机构表达了她对孩子父亲暴力行为的担忧,但该机构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2.172016年6月4日和5日,孩子们的父亲拒绝带他们到波里与提交人在受监督的情况下见面。2016年6月11日,他拒绝让孩子们参加他们表亲的生日聚会,称监督下的探视只能在正式的见面场所进行。提交人认为,这种行为是对她和孩子们的欺凌、控制和羞辱。她认为正式见面场所是冷冰冰的,孩子们无法发展甚至是无法维系与她和其他亲属的关系。2016年6月12日,父亲没有带孩子们去正式见面场所接受探视。2016年6月18日,提交人得以与孩子们见面两小时。这名父亲将孩子们与提交人见面的时间限制在绝对最低限度(每年12小时),这有违孩子们的最大利益。

2.182016年6月18日,Y告诉提交人,父亲“不让我告诉你我们之前告诉你的任何事情,但那些事仍然在发生”。这两个孩子都表示,他们感到愤怒和悲伤,因为他们不能去提交人的家,而且当他们的父亲生病时,他们还得照顾他。

2.192016年6月19日,这名父亲拒绝让孩子们参加提交人近亲的葬礼。2016年6月20日,提交人向孩子父亲提议在波里的一个家庭咨询中心见面,讨论孩子们的问题。但是,他拒绝前往。

2.202016年6月30日,芬兰东部上诉法院驳回了提交人针对屈米地区法院关于强制执行其探视权的判决提出的上诉请求。该法院没有考虑上诉情节。在提交来文时,提交人尚未对上诉法院的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她必须在2016年8月29日之前上诉。然而,她声称已经用尽了国内补救办法,理由是最高法院不会考虑强制执行她的探视权。

2.212016年7月2日和3日,这名父亲没有带孩子们到波里的正式见面场所接受有监督的探视,并且在2016年7月6日也没有参加在波里家庭咨询中心预约的咨询。

2.22提交人说,她尚未将同一事项提交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机构审议。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将孩子们的监护权给父亲,先把他们从她家带到孤儿院,又带到他们的父亲家生活,还限制她接触孩子们,这侵犯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儿童权利。

3.2就《公约》第二条而言,孩子们因表达不愿与父亲一起生活的想法而受到惩罚。缔约国没有考虑孩子们不想与父亲一起的想法,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此外,孩子们没有在任何会影响他们的司法或行政诉讼中陈述意见。

3.3缔约国把孩子们的监护权判给他们暴躁的父亲,判决自2014年5月1日起生效。缔约国自2014年5月2日起没有强制执行提交人的探视权,在2016年4月15日也没有这样做。缔约国这样做侵犯了《公约》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儿童权利,因为它主要考虑到父亲的最大利益;将提交人排除在孩子们的生活之外;违反了其充分保障儿童生存和发展的义务。缔约国没有考虑一名儿童精神病学家在2013年11月19日提供的陈述,其中指出将孩子们的监护权转交给父亲的做法并不可取。几年来,孩子们一直受到父亲的暴力侵害,2014年10月26日还在父亲家中目睹了犯罪活动。提交人在孩子们要求得到保护免受父亲伤害时通知了当局,但他们仍然由父亲监护。提交人曾多次与孩子分离,他们的父亲在2014年5月的两个周末阻止提交人与孩子们接触,在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拒绝让他们回家探望她,并且自2015年9月14日起再次这样做。

3.4缔约国剥夺了孩子们在2016年4月15日和2016年6月30日的周末和假期与提交人见面的机会,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所有在法庭诉讼期间作证的证人都说,孩子们在提交人家里没有面临危险。孩子们的父亲在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和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拒绝提交人与孩子们之间的一切电话通话,自2016年4月15日起再次这样做,这进一步违反了《公约》第九条。当提交人能够与孩子们通话时,这名父亲对通话进行控制和监听。此外,自2014年5月2日起,这名父亲和缔约国将提交人的所有亲属排除在孩子们的生活之外。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以及自2015年9月14日起,这名父亲和缔约国拒绝孩子们与提交人亲属之间的一切探视和联系。这名父亲还剥夺了提交人父母参加提交人与孩子之间受监督探视的权利。此外,自2014年10月1日以来,孩子们每天在托儿所待9个小时,每周5天,没有任何假期。如此一来,这名父亲把照顾孩子的工作外包给了托儿所里的第三方,而提交人想要亲自照顾他们。提交人被迫违背孩子们的意愿,在此事没有得到书面决定的情况下,将他们归还给父亲,这进一步侵犯了《公约》第九条规定的儿童权利。

3.5缔约国允许这名父亲对孩子及其见解加以控制和约束,并通过司法判决剥夺了他们与母亲接触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三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第1款。

3.6缔约国将监护权判给父母中控制欲强且不合作的一方,因此未能尽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抚养儿童负有共同责任,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人履行了自己的责任,也愿意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的家庭咨询中讨论与孩子们相关的问题。然而,这名父亲三年来一直拒绝在家庭咨询中讨论这些问题。他没有参加任何一场安排好的家庭咨询会议。

3.7监护和探视相关的判决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令孩子们感到愤怒和悲伤,因为他们见不到母亲和她的亲属。缔约国当局未能保护孩子们在受父亲照顾期间免受伤害,而首先考虑的是父亲的最大利益,损害了儿童的福祉。一名儿童精神病学家在芬兰东部上诉法院的陈述中说,与母亲分离会给儿童造成严重创伤,但法院没有考虑这种说法。对这名父亲所实施的攻击行为展开的刑事调查也存在漏洞。

3.8缔约国将提交人排除在孩子们的生活之外,尽管她是一名受过良好教育、倡导儿童权利的政府官员,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九条。这名父亲家里的环境和他对提交人的态度无法培养孩子们尊重她、她的亲戚和她的文化认同,也无法培养他们在一个自由和宽容的社会中负责任地生活。这名父亲拒绝与提交人进行任何关于孩子们的谈话。他自2011年以来一直因为不同的暴力问题而身陷警方和法院系统的调查,可以看出他有攻击性格。

3.9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以及自2015年9月14日以来,孩子们被拒绝探望他们讲芬兰语和瑞典语的外祖父,这违反了《公约》第三十条。因此,孩子们失去了说瑞典语和理解瑞典语的能力。

3.10除了2014年10月26日的暴力事件外,孩子们还多次目睹父亲的暴力行为,包括针对提交人的暴力行为,这违反了《公约》第三十九条。父亲一再拒绝与提交人讨论关于孩子们的问题,两年来一直在精神上控制和约束孩子们。提交人家中有健康的环境,应该让他们在那里走出那段充满压力和伤害的日子。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7年1月12日的意见中补充了来文的事实背景。根据法律,提交人在孩子们出生时成为他们的唯一监护人。2012年4月27日,提交人在与孩子们的父亲分居后,带他们搬到了波里,距离伊蒂约300公里。提交人声称自己是因为孩子父亲的暴力和酗酒行为而与他分居,但是这名父亲声称,是他因为提交人的行为而要求她搬走的。直到2013年10月19日,也就是分居一年半后,孩子们才能再次见到他们的父亲。

4.2父母双方都在波里和伊蒂提交过多份儿童福利报告。2012年6月15日,这名父亲向屈米地区法院申请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2013年1月8日,法院批准了临时措施,允许父亲每月探视孩子两次,每次三个小时。根据惯例,这些探视将受到监督,直到监督人员认为无需监督为止。然而,父亲驱车前往波里17次都没有见到孩子,因为提交人从未把他们带到见面地点,声称他们生病了。因此,2013年2月7日,父亲向萨卡昆达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探视孩子的权利,2013年4月26日,该法院对提交人处以罚款,要求她允许父亲与孩子见面。提交人向同一法院提出的上诉被驳回,理由是与父亲见面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因为这对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很重要。2013年4月26日,提交人向瓦萨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暂停执行父亲的探视权。法院考虑到提交人只有一次是在有理由的情况下取消了受监督探视,驳回了上诉。尽管2013年6月5日的一项决定责令提交人为不遵守探视规定支付罚款,但父亲仍然见不到孩子们。例如,2013年5月11日,提交人没有履行探视约定,并通知孩子父亲她打算离开芬兰。2013年7月10日,屈米地区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对临时措施决定的上诉,理由是孩子们自2012年4月27日以来就没有见过他们的父亲,而经常见到父亲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法院还认为,孩子们最后一次见到父亲时三个半月大,不可能像提交人所说的那样对父亲有强烈的恐惧感。

4.32013年10月19日,孩子们一年多来第一次见到了他们的父亲。提交人没有把父亲寄来的礼物给他们。根据儿童福利服务机构2013年12月11日的一份报告,父亲在受监督的探视期间与孩子们互动良好,每次探视表现平静,会顾及孩子们的状态和关心他们。2013年3月26日,在收到这名父亲及其亲属的儿童福利通知后,波里社会和家庭服务部门下属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始对提交人的孩子进行需求评估。评估包括与父母和孩子们会谈,以及由一名心理学家考察父母的育儿技能。社工同时见了母亲和孩子们,并到父亲家里家访,考察他照顾孩子的能力。评估工作于2014年2月24日完成。虽然当局认为孩子们精力充沛,但是为了保护他们,决定至少在其父母仍吵架的情况下,继续与这个家庭保持委托关系。

4.42013年12月4日,屈米地区法院把孩子的单独监护权判给父亲,判决自2014年5月1日起生效。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父母将分享共同监护权,父亲将拥有不受监督的探视权,直到孩子们搬到伊蒂和他一起住。2013年12月20日,提交人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请求监督父亲对孩子们的探视。父亲在答复中要求监督提交人对孩子们的探视。2014年1月23日,父亲向萨卡昆达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监护权判决。2014年4月1日,法院批准了他的申请。

4.5对孩子们的紧急安置于2014年5月2日结束。2014年9月12日,图尔库行政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对紧急安置和探视权判决的上诉。2015年8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进一步上诉。根据监护权判决,孩子们在2014年5月2日搬到伊蒂与父亲一起生活。提交人在2014年6月15日至9月14日期间对他们进行了受监督的探视。2014年,当局收到了11份关于孩子们的儿童福利通知,这些通知来自提交人、她的母亲、与她讨论过孩子状况的医生以及警方。伊蒂市的一名社工审阅了这些通知。

4.62015年1月28日,提交人在伊蒂提交了一份儿童福利通知,称孩子父亲在七个星期的时间里有五次没有带孩子们接受受监督的探视,并以其他方式阻碍他们与提交人沟通。一名社工要求警方调查此事,并为屈米地区法院准备了一份关于父母双方育儿能力的报告。2015年4月29日,同一法院确认了父母在预备庭审上达成的探视协议。根据该协议,在2015年7月初之前,提交人的探视将受到监督。在那之后,提交人的探视将不受监督。从2015年7月底开始,探视时间将延长到周四至周日。

4.72015年9月10日至13日,孩子们与他们的母亲在一起,这期间提交人带着一个孩子去看医生,声称他被父亲殴打。因此,医生把她的投诉报告给波里社会服务机构,波里社会服务机构与波里警方一起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在2015年9月24日的一次家访中,波里社会服务机构观察到,孩子们与父亲的关系亲密和谐。

4.8孩子们搬到父亲家后,当局收到了15份儿童福利报告;伊蒂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家庭咨询中心、紧急社会服务机构和卫生服务机构对这些报告进行了调查。警方和科沃拉家庭支助中心通过家访评估了情况,安排监督探视的监督员也对情况进行了评估。儿童福利社会辅导员们也对父亲进行了家访。他们没有看到有迹象表明孩子们受到任何欺凌或虐待。孩子们看起来满足、愉快、精力充沛、状态平和,与父亲有着温馨和安全的关系。辅导员们对他们的发育情况没有任何担忧。孩子们所在的伊蒂托儿所的一份报告表明,他们精力充沛,爱玩,上学期间在发育方面有进步;他们的语言能力有进步;他们在如厕训练方面有进步;他们与父亲热情互动;报告还显示目前没有潜在暴力行为的迹象。伊蒂社会和卫生服务机构的另一份报告表明,孩子们已按照所有安排好的预约去诊所就诊,最初由父母双方陪同,后来由父亲单独陪同。病历和工作人员的回忆显示,没有迹象表明孩子们的健康、发育或福祉有任何重大异常。诊所工作人员注意到父母之间关系紧张,试图引导他们利用家庭咨询等资源。

4.9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款,来文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要求重新评估国内判决的事实依据,而委员会无权作为国内法院的四审法院行事。

4.1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d)款,来文不可受理,原因有两个。提交人曾就同一事项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该法院于2015年5月宣布申请不可受理。此外,提交人就同一事项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来文,目前仍在审议中。提交人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出其他实质性权利主张的事实并不改变这一事实,即来文涉及同一提交人和相同事件,导致来文有可能涉嫌滥用提交权。来文中唯一没有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部分是与最近诉讼程序,也就是2015年10月启动的关于强制执行提交人探视权的诉讼程序有关的部分。

4.1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3条,只有征得据称受害人的明确同意,才能提交来文,因此来文不可受理。尚不清楚只有5岁的孩子们是否可以做出客观的许可。他们由父亲监护,他是他们的合法代表,而提交人没有正当理由代表他们行事。值得怀疑的是,来文是否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提交人和儿童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委员会应仔细研究这种可能性,以确保儿童没有被操纵。来文的核心是提交人对国内诉讼的结果不满意。然而,继续在委员会进行诉讼程序,会给整个家庭带来负担,这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4.1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e)款,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尚未用尽几种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2015年10月2日,提交人向屈米地区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这名父亲处以有条件罚款,以确保他根据2015年的协议安排提交人探视孩子。2016年4月15日,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请求。2016年11月29日,最高法院批准提交人对芬兰东部上诉法院2016年6月30日的判决提出上诉,该判决维持了屈米地区法院的原判。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中,没有被过度拖延。此外,提交人并非像她所说的那样无法接触孩子们。根据地区法院的判决,提交人有权在监督下探视孩子们。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都举行了口头聆讯,考虑了多名证人的证词和大量的书面证据。地区法院还审议了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评估和报告。此外,对于萨尔保冰碛岭地区检察官在2016年6月4日作出的不起诉孩子父亲的决定,提交人没有行使她的二次起诉权。此外,提交人没有根据《宪法》第118条提出损害索赔或请求“惩处相关公务人员”,她本可以这样做。另外,她没有根据《社会服务机构客户法》第23条提出申诉,没有就社会服务机构对她的待遇提出异议。她也没有就政府当局的不当行为向区域性国家行政机构或议会监察员提出申诉。

4.13此外,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九条提出的申诉,她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她并未向国内当局提出这些申诉。

4.14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g)款,来文也是不可受理的,因为大多数有争议的事件是在2016年2月12日之前,即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日之前发生的。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就属时管辖权而言,诸如授予监护权之类的即时行为不会而构成对权利的持续侵犯。

4.15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款,来文因证据不足不可受理。至于提交人的指称,即孩子父亲表现出暴力行为,缔约国认为,在孩子出生很久之前,他因为从事保安工作而卷入了各种事件,引发警方调查。警方不曾对他提出任何指控。提交人声称国内诉讼程序有漏洞,但没有对所谓的漏洞加以描述。对于据称的提交人在2011年和2012年遭孩子父亲殴打一事,当局进行了刑事调查,对提交人、她的母亲和孩子的父亲都进行了讯问。授予父亲单独监护权的判决保障了孩子们定期与父母双方保持关系的权利。参与作出监护和探视决定的所有当局都尽了一切努力适当考虑儿童与父母双方保持关系的权利,同时考虑到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当局的行动是适当的,为儿童及其家庭生活提供了保护。国内法院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审议,为其判决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2月16日,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提交人声称,父亲继续殴打孩子们,给他们造成了心理和身体伤害,而且探视监督人员目睹了这种伤害行为,却没有向福利机构报告任何担忧。孩子们表现出许多行为和身体上的受虐待症状,包括头痛、腹痛、磨牙、前臂有防御性损伤、人为咬痕、烧伤痕迹和面部伤痕。提交人声称,自2015年以来,孩子父亲取消了22次受监督探视,并且没有遵守法院的命令重新安排这些探视。

5.2提交人针对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每一项论点提出异议,包括关于是否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论点。提交人没有二次起诉权,因为在针对父亲殴打孩子的刑事调查中,受害方是孩子,不是提交人。由于父亲是孩子的唯一监护人,他可以单独在国内诉讼中代表他们。

5.3对提交人探视权的限制会构成对其家庭生活不正当的限制,没有客观或合理的理由。国内当局的决定一直是武断的,构成司法不公,因为当局没有履行应尽职责来确保把儿童交给曾伤害过他们的父亲监护是安全的;当局也没有确保处于弱势的年幼儿童与父母双方都有广泛接触。对提交人探视权的限制很严厉,而且是基于次要原因的,例如她晚了三个小时把孩子还给父亲。此外,执行程序调解员在法庭上作证说,没有理由监督儿童与提交人见面,让他们与提交人一起度过周末和假期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提交人重申,本来文不涉及儿童的监护权或紧急安置问题,但她就缔约国对这些问题的主张作出了回应,说伊蒂儿童福利机构没有正确评估孩子们在父亲家中受到的暴力威胁并从登记处删除了提交人在2014年6月向他们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文件。2014年5月,该机构禁止提交人拍摄和记录孩子们的伤势,也禁止她在孩子们受伤时带他们去接受医生检查。

5.4孩子们所在的伊蒂托儿所的工作人员在给警方的报告中表示,当儿童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或行为时,他们会受到老式的“受冻惩罚”。许多心理学家认为这种惩罚不利于儿童的稳定发育。因此,使用这种方法的学校不太适合评估儿童可能受到的伤害。

5.52014年和2015年,孩子们在托儿所呆了一年半,没有假期,因为他们的父亲没有休假,又不允许孩子们在提交人家里度过五周的暑假。因此,尽管孩子们可以由母亲抚养,他们却是由托儿所抚养的,因为孩子父亲更在乎工作。

5.6提交人质疑缔约国的说法,即一名社工评估了父母双方的育儿能力并就此问题为屈米地区法院编写了一份报告。这种影子报告本来是非法的,因为法院没有要求提供,当事人也不同意提供这种报告。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补充意见

6.1在2017年5月12日的意见中,缔约国重申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指出来文毫无根据,并补充了来文的事实背景。2014年2月21日,一个多学科工作组发现,孩子和父亲之间三次受监督的见面进行得很顺利。由于提交人不愿意或不能出席,其他约定的探视从未成行。2014年4月1日,法院批准了父亲的申请,下令在孩子们搬到伊蒂之前,执法当局根据父亲请求,从提交人那里带他们去见父亲。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提交人曾声称,无论是出于自愿还是被罚款,她都不会同意地区法院下令进行的探视。法院还指出,提交人已通知法院,她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探视无法进行。因此,社工们产生了严重的担忧,他们担心提交人会以可能危及孩子安全的方式试图阻止父亲带走他们。

6.2在监护权判决发布之后,这名母亲坚持要求对父亲与孩子的见面进行监督,这与法院的判决背道而驰。由于父亲不同意,提交人一再拒绝带孩子参加探视,并取消了探视预约。在收到几份儿童福利报告后,波里儿童福利服务机构于2014年4月10日与提交人见面。在那次见面中,她说她不会把孩子们交给父亲,除非他们“从她的尸体上跨过去”跟父亲走。由于提交人没有说她将如何阻止孩子们离开,波里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决定自当天起将儿童紧急安置在儿童照顾机构。

6.3根据2014年12月3日的一份儿童福利报告,提交人在一次见面中要求监督人员查看儿童身上的瘀伤和抓伤。瘀伤很小,大多位于孩子们的面部和背部。据工作人员说,对于那个年龄的孩子来说,这样的瘀伤可能是玩耍造成的。在另一次见面中,监督人员不得不禁止提交人在孩子没穿衣服的情况下进行拍摄。提交人报了警,见面被打断。

提交人的进一步评论

7.1在2017年7月12日的评论中,提交人详细反驳了缔约国的说法,即提交人没有援引《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九条。提交人坚持认为,托儿所工作人员实施受冻惩罚的行为构成了对《公约》第二十九条的违反。她还坚持认为,在2015年9月13日和12月14日为孩子们进行检查的医生“建议为孩子们提供安全庇护所或进行紧急安置,并向警方报告了可能因殴打造成的伤害”。提交人重申,Y曾严重受伤,大腿骨折,缔约国当局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未曾考虑过孩子们的观点和意见。

7.2在2017年11月27日的评论中,提交人告知委员会,2017年11月17日,提交人与孩子父亲在芬兰东部上诉法院达成了一项协议,和平解决与强制执行提交人探视权有关的问题。根据那份协议,从2017年11月19日开始,孩子们每隔一周的周末会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到提交人家与她见面。提交人强调,探视协议已于2015年4月29日得到屈米地区法院的确认,但直到两年后才得以执行。

7.3在2018年2月5日的评论中,提交人说,孩子们继续告诉她,他们的父亲打他们,经常对他们发脾气。2018年9月21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最高法院在2018年9月20日驳回了她的上诉请求,她无法对2016年6月30日芬兰东部上诉法院关于强制执行其探视权的判决提出上诉。因此,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8.1在2018年4月27日和11月1日的进一步意见中,缔约国重申了其立场。它认为提交人所说的许多事实是不相关的,无法核实。孩子们不具有受害人地位,因为提交人和孩子父亲已经在2017年11月17日就强制执行提交人探视权的问题达成了协议,这一问题是本来文的核心内容。应双方当事人请求,该协议于2017年11月20日得到芬兰东部上诉法院的确认。据该法院称,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或明显不合理,没有侵犯第三方权利,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当事人没有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它已成为最终决定。来文明显缺乏依据,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是在要求委员会作为国内法院的四审法院行事。

8.22016年3月20日,提交人就孩子们疑似受到暴力侵害一事提交了一份警方刑事报告。警方要求孩子们所在的托儿所和福利机构提供资料,这些机构旁观了提交人和孩子们的见面;它们均未报告有值得担忧的问题。这名父亲否认了有关暴力的指称。由于孩子们年龄小,当局请坦佩雷大学法医精神病学家工作组评估了他们接受面谈的能力;工作组2017年6月15日的报告指出,对孩子们进行面谈不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因为中立方没有对他们的情况表示担忧,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们受到殴打或虐待。工作组注意到,在提供陈述的个人中,包括一名护士、一名教师、一名警察和福利机关人员,没有人对孩子们的福祉表示过任何担忧,也没有人观察到任何受殴打的迹象。工作组注意到,根据记录显示,关于是谁先在受监督的探视中提到父亲的暴力行为,提交人的报告与记录内容不一致。工作组还认为,法医通过对孩子进行心理访谈获得可靠信息的可能性,除其他因素外,取决于孩子们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关于涉嫌殴打行为的外界观点影响。例如,年幼的儿童不一定能够区分记忆的来源,换句话说,他们不一定能够分辨记忆是基于真实经历还是基于成人对事件的看法。在当前案件中,相似的涉嫌暴力行为已有很长时间,此事对孩子们的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无法评估他们关于涉嫌殴打行为的陈述是否可靠。父母之间的监护权纠纷旷日持久,以至于很难从孩子们那里获得可靠的说法。

8.3自2016年12月1日以来,伊蒂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到了五份来自提交人的儿童福利通知,以及一份来自其目前配偶的通知,涉及怀疑孩子父亲使用暴力以及提交人在探视孩子方面遇到的困难。政府注意到,社会福利机构对通知进行了调查,调查方式包括:2017年5月29日在其办公室与孩子父亲进行面谈;联系派亚特海梅区中心医院儿童精神病科和坦佩雷大学医院儿童精神病科;2017年7月打电话给孩子父亲和提交人讨论此事;以及在2017年7月27日对孩子进行家访,与他们和父亲见面。根据社工的记录,这两个5岁的孩子平静、快乐、开朗和乖巧。他们和父亲聊天,有时坐在他的大腿上。他们还说父亲会安抚他们,他们觉得如果自己有什么害怕的,可以告诉父亲。社会福利机构没有观察到任何值得他们开始调查这起涉嫌殴打事件的情况。此外,提交人在儿童福利通知中提到了之前当局已经适当调查过的事件。警方已经对父亲涉嫌的暴力行为进行了调查。具体而言,提交人指称Y的大腿骨骨折,之后发现那是2017年3月在滑雪道上摔倒造成的。

8.4关于提交人指称孩子们在2014年10月26日目睹暴力行为后没有得到支助,缔约国强调指出,它采取了以下行动:(a) 芬兰东南部警察局在2016年12月7日收到调查请求后,于2017年1月23日请求法医精神病学家工作组提供行政协助;(b) 工作组提交了一份儿童福利通知,将提交人发送给工作组的一封电子邮件告知社工,提交人在其中表达了对父亲暴力侵害儿童的担忧;(c) 工作组将孩子们转到派亚特海梅区中心医院儿童精神病科;以及(d) 该科室于2017年7月11日联系孩子父亲,建议他申请转介,让孩子们去看儿童精神科医生。该科室的记录显示,父亲认为孩子们没有必要去看儿童精神科医生,他和日托中心的工作人员都不担心孩子的状态。

8.5孩子们不再具有受害人地位,提交人关于国内补救措施无效的论点已与本案无关。最高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在国内诉讼中作出判决。它没有讨论此事的是非曲直,而是推翻了芬兰东部上诉法院的判决,因为它拒绝了提交人要求继续审议的请求。此事已交回上诉法院审理。此外,2017年11月17日,提交人和这名父亲在上诉法院的一次预备会议中达成了探视权协议。上诉法院2017年11月20日的最终判决确认了该协议。

8.6芬兰东部上诉法院在2018年1月17日的判决中作出了一项决定,驳回提交人对诉讼时间过长提出的赔偿要求。虽然提交人对这一决定的上诉许可申请仍在处理中,但委员会没有审议她针对诉讼时间和费用的赔偿要求。

8.7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地区法院2016年4月15日的判决没有提及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三十条提出的申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规则的基本原理是为国家当局提供机会,使其能够预防或纠正据称违反《公约》的行为。至于提交人围绕据称向警方或儿童福利机构报告一事提出的新申诉,据称受害人尚未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例如,提交人在2017年7月16日的信函中首次向委员会提出关于“受冻惩罚”的申诉。与这一惩罚有关的申诉也因属时理由不可受理。

8.8关于本案案情,为了评估儿童的福祉、发育和安全情况,儿童日托中心的经理和工作人员发布了一份报告,其中指出孩子们的成长和发育符合他们这个年龄的正常水平。工作人员报告称,孩子们的独立水平、运动和社交技能以及智力和语言发育也符合他们这个年龄的正常水平。工作人员观察到,孩子们在自控方面有一些困难,表现为冲动和在日常活动中难以集中注意力。他们喜欢玩动作类游戏,有时喜欢违抗日托中心的规则。

8.9日托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观察到任何令人担忧的迹象表明孩子们的生活环境缺乏安全或福祉。日托中心与父亲在早期教育和护理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一直是开放而私密的。日托中心的工作人员一直知道社会福利机构在参与处理儿童的情况,此外,与儿童接触的各方有义务把任何涉嫌虐待儿童的行为告知社会福利机构。此外,日托中心的工作人员已经知道之前的涉嫌殴打行为。至于提交人的陈述,即根据孩子们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对他们的观点给予适当重视,缔约国回顾称,坦佩雷大学医院法医精神病学工作组在2017年考察了孩子们接受面谈的能力。他们的结论是,由于孩子们年龄小,监护权纠纷耗时长,他们不能接受面谈,组织与他们之间的面谈不符合其最大利益。此外,正如缔约国详细描述的那样,缔约国还一直在通过其他几种方式监测儿童的情况。

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9.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任择议定书》下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0条确定来文可否受理。

9.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d)款,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涉及相同事实的同一问题正在由人权事务委员会审理,并已由欧洲人权法院审理,该法院于2015年5月宣布提交人的申请不可受理。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提交人的陈述,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事项涉及儿童监护权和在2014年对其探视权的限制,而与自2015年9月13日以来围绕强制执行其探视权开展的诉讼程序无关。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7条(d)款原则上不禁止审议与提交人在2015年10月向屈米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有关的申诉,即根据她与孩子父亲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已于2015年4月29日得到法院确认,强制执行她的探视权。然而,《任择议定书》第7条(d)款禁止委员会审议人权事务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事项,包括2014年的监护权决定、紧急安置决定和探视权决定,以及提交人关于儿童居住地、安全权和家庭生活权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颁布的单一法官裁决没有具体说明认定案件不可受理的依据。因此,委员会认为,该裁决不能证明欧洲法院审议了同一事项。

9.3至于提交人针对据称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委员会认为,《公约》保护的是儿童的权利而非成人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代表她自己提出的申诉不符合《公约》的规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款宣布这些申诉不可受理。

9.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和《任择议定书》下的议事规则第13条,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据称受害人年龄小,不具备对提交来文表示同意的能力,而且提交人不是他们的监护人或法律代表。然而,委员会回顾,根据所引述的条款,如果提交人能够说明代表据称受害人行事的正当理由,并且委员会认为这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则可以在没有他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代为提交来文。在这种情况下,非监护父母仍应被视为合法父母,可以在委员会面前代表自己的子女,除非可以确定其行为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儿童在来文提交之时年龄较小,不具备就提交来文一事表达意见或同意让父母在委员会面前代表自己的能力。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来文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的论点。然而,委员会认为,它收到的材料并未显示由孩子们的母亲提交来文不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因此,委员会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不存在任何妨碍受理来文的障碍。

9.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g)款,来文因属时理由不可受理。委员会注意到,《议定书》于2016年2月12日对缔约国生效,虽然提交人是在2015年10月提出的探视权诉讼,但屈米地区法院是在2016年4月15日就此事作出的初步判决。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7条(g)款并不妨碍它审议提交人关于自2016年2月12日起强制执行其探视权的申诉。

9.6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来文不可受理,提交人和孩子父亲在2017年11月17日就强制执行提交人探视权达成了现在的最终协议,因此孩子们不再具有受害人地位。委员会提及上文第9.2段和第9.5段的结论,认为它有权审议提交人关于在2016年2月12日至2017年11月17日期间强制执行其探视权的申诉。

9.7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款,来文明显缺乏依据,不可受理。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屈米地区法院在2015年4月19日确认的协议,提交人本应在2015年7月之前对孩子们进行受监督的探视,自2015年7月底起应在周四至周日对他们进行无人监督的探视。同一法院在2016年4月15日的判决中裁定,由于提交人在2015年9月13日违反了有关探视权协议的规定,她必须无限期地在受监督的情况下探视孩子们。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主张,即她在2015年9月13日晚了三个小时把孩子们送回父亲身边,这是对协议的轻微违反,并不能证明法院下令恢复受监督探视是合理的。委员会还注意到,据提交人说,执行程序调解员建议提交人对孩子们进行无人监督的探视。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法院判决依据的说法是,提交人曾在2014年和2015年9月13日两次带孩子们去看医生,让医生检查他们是否有受殴打迹象,尽管这种怀疑缺乏客观的理由,此举可以证明她正在积极寻找理由,在探视后不把孩子们送回父亲身边。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说,提交人在2014年一再表示,她不会允许父亲监护孩子,社会福利机构因此担心她可能会阻止孩子父亲带走他们,从而危及孩子们的福祉。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即国内当局审查了提交人关于孩子们受到父亲攻击和其他伤害的申诉,警方和社会服务机构对这些申诉进行了调查,包括通过家访进行调查,他们得出结论认为,没有迹象表明孩子们受到身体或其他虐待,父亲在场时他们看起来满足而适应。来自托儿所的报告也指出,孩子们爱玩,同时证实了他们在发育方面有进步,与父亲之间的互动温馨,没有可能受到攻击的迹象。关于提交人的说法,即2015年9月13日发布的医疗报告不排除其中一名孩子受伤可能是由攻击造成的,委员会注意到,这份报告指出,受伤和瘀伤的位置是通常会在意外中受伤的区域。

9.8委员会回顾,应由国家机构审议事实和证据并解释和执行国内法律,除非国家机构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的工作不是代替国家机构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是要确保这些机构的评估不具有任意性、不构成司法不公,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评估的首要考虑因素。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对国内法院关于孩子们与她接触的结论提出异议,但她没有证明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涉及提交人针对根据上述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其接触孩子的权利提出的申诉,证据不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款不予受理。

9.9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中的这部分内容也未得到充分证实,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款宣布不予受理。

10.儿童权利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款、第7条(d)款和第7条(f)款,来文不可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来文提交人并转交缔约国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