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IRN/CO/18-1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0 Sept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七届会议

2010年8月2日至2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 委员会在2010年8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2016和2017次会议(CERD/C/ SR.2016和2017)上审议了合并为一份文件提交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定期报告(CERD/C/IRN/18-19),这两份报告的原定期限为2006年。委员会在2010年8月23日举行的第2042次会议(CERD/C/SR.204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报告虽有所拖延,委员会仍对缔约国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报告表示欢迎。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缔约国派出一个高级别和代表若干不同机构的多部门代表团出席会议,并赞赏有此机会继续与缔约国开展对话。

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总体上符合委员会的报告指南,但仍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未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公约》的具体实施问题,尤其是说明缔约国按种族分列的人口的经济和社会指标。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出现的各种动态,包括:

2005年核准了《公民权利法》;

批准了缔约国于2005年11月7日对《公约》第八条提出的修正案,该项关于为委员会筹措经费的修正决定于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大会在其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予以核可;

缔约国在根据《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方面取得的最新进展;

修正《第四发展计划》,可将预算拨款和一定比例的石油和天然气收益用于不发达省份,尤其是处境不利的族裔群体居住的省份的发展;

国家积极协同国际社会处理人权问题,比如,为促进不同文明之间对话所采取的主动行动。

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继续收容来自阿富汗和伊拉克等邻国的大批难民。

C.关切与建议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观点,即除了说明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同省份中聚居的不同族裔群体外,还要明确人口的民族构成,这项工作难度较大。但委员会也认为,缔约国所说的这一困难不是什么特殊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2007年进行的最新人口普查,并遗憾地指出,显然缔约国未能充分利用这一机会来收集详细资料,通过一项种族身份认同的问题来说明人口的民族构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做出新的努力,根据身份认同的原则,更新有关种族构成的资料。委员会建议,在缔约国下一次人口普查中,应列入此种身份认同问题,并要求缔约国公布人口普遍的结果,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这一信息。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一事所作的澄清,重申鉴于《宪法》和国内法律中某些规定有所不同,《公约》的现况依然不明确。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内法院从未援用过《公约》。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国内法律与《公约》保持一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步骤,广为宣传《公约》的各项规定和援引《公约》与种族歧视,包括在少数群体语言方面的种族歧视作斗争的可能性,并建议缔约国为政府官员提供这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与《伊朗宪法》第19条中种族歧视的定义有关的资料,并重申委员会所关切的问题,即这一定义未明确涵盖《公约》(第一条)所禁止的不同形式种族和族裔歧视。

委员会再次敦促缔约国考虑审查其《宪法》和国内法律所载种族歧视的定义,使之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保持完全一致。

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赋予妇女能力所作出的努力,但仍关切地注意到,少数族裔妇女可能有面临双重歧视的危险(第二条)。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并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赋予妇女权力并促进她们的权利,同时应特别关注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1985年《新闻法》所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与种族主义言论作斗争,对通过出版物散播种族主义言论的报纸予以制裁。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仍有报道称媒体特别宣传针对阿塞拜疆族的种族歧视,包括对这些群体和社区的陈旧观念和贬低人格的描述。委员会还对有关日常生活中种族歧视的报道以及政府官员的种族歧视和煽动种族仇恨的言论表示关切。(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与媒体以及日常生活中可导致种族歧视的种族偏见表现作斗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宣传领域促进不同种族和族裔群体相互间的理解、容忍和友谊,尤其是在政府官员方面,包括通过一项媒体道德准则,使媒体承诺尊重缔约国各民族特性和文化,同时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种族歧视与宗教歧视的相互交织。委员会重申以前的要求,促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消除种族歧视方面本法的适用情况。

11. 委员会注意到就人权事务高级理事会及其工作所提供的资料。然而,委员会对理事会的成员组成可能对其独立性产生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表明高级理事会目前正在制定一项计划,准备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第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加速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提供充分的财政和人力资源,确保这一机构的独立运作。

12.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报告,目前已采取措施来增进少数民族语言,并允许学校中教授少数民族语言与文学,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未能采取足够措施,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能够有适当机会学习自己的母语,并以母语作为教学语言。委员会希望能够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少数族裔的识字水平(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实施措施,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能够有适当机会学习自己的母语,并以母语作为教学语言。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少数族裔的识字水平。

13.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语言上的障碍可能会妨碍缔约国少数族裔享有诉诸司法的权利。委员会也对有报道称伊朗司法系统对外国国民实行歧视性待遇(第五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适当提供翻译和口译服务,确保可使用这些语言诉诸司法。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司法系统中人人享有适当程序和透明度,包括外国国民。

14. 委员会注意到未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公约》第六条的实施情况。

委员会重申,没有人提交申诉,并不证明不存在种族歧视,这可能是受害者缺乏权利意识、个人方面对警方和司法当局缺乏信任或当局对种族歧视案件重视或敏感性不够等多种因素的结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有效的宣传运动,提高对利用这一渠道受理有关种族歧视的申诉和提供补救办法的意识。委员会重申过去的要求,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就所提出的申诉、提出的起诉,以及对于种族或族裔歧视有关的犯罪行为所给予的处罚提供具体统计资料,并列举说明这项统计资料的案例。

15.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即使缔约国经济取得增长,除其他人员外,阿拉伯族、阿塞拜疆族、俾路支族、库尔德族以及一些非公民民族仍然不能充分享有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住房、教育、言论和宗教自由、卫生和就业方面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说明,这些民族聚居的地区属于该国最贫穷的省份(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按照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除其他人员外,有效地防止阿拉伯族、阿塞拜疆族、俾路支族、库尔德族以及一些非公民民族在各个领域中,尤其是在就业、住房、卫生、教育和言论和宗教自由方面遭受歧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收入有关资料,说明旨在赋予人们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方案的影响作用,以及有关这方面进展情况的统计数据。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采用“gozinesh”遴选标准,规定国家官员和雇员候选人必须表示效忠,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国家宗教即可对,除其他人员外,阿拉伯族、阿塞拜疆族、俾路支族、库尔德族以及一些非公民民族的就业机会和政治参与权利加以限制(第五条)。

委员会欢迎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对这项标准的使用情况,以便加强了解并向缔约国提出适当的咨询意见。

17. 委员会对于阿拉伯族、阿塞拜疆族、俾路支族、库尔德族、巴哈教教徒以及其他某些民族对公共生活的参与程度之低表示关切。例如,国家报告、全国人口普查和公共政策很少提供有关他们的资料(第五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所有这些民族成员开展一项研究,使缔约国能够明确他们的具体需要,并制定有效的行动计划、方案和公共政策,以便与种族歧视作斗争,并努力改变这些民族在所有公共生活领域中所面临的不利处境。

18. 考虑到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主题的条约,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9. 按照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根据其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采取了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来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尤其是从事反对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协商并扩大对话。

2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个人来文。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以官方语文并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1999年7月提交了核心文件,鼓励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的提交报告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提交其最新的核心文件。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及其订正议事规则第65条的规定,在本结论通过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如何就上文第9、10和11段所载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

25. 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第6、13、15和17段中所载建议尤其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4年1月4日之前以一份合并文件提交第二十次、第二十一次、第二十二次和第二十三次定期报告,其中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该报告应评述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要点。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遵守对文件篇幅的限制规定,即具体条约报告不应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60至80页(见文件HRI/GEN.2/Rev.6载列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