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会议

2009年4月20日至5月1日

根据《公约》第74条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委员会在2009年4月23日及2009年4月24日举行的第104次和第106次会议上(CMW/C/SR/104和SR106),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初次报告(CMW/C/BIH/1),并在2009年4月29日举行的第113次会议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拖延提交初次报告表示遗憾,但欢迎收到报告和对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委员会还欢迎与一个适当、多部门、有代表性的代表团举行建设性和富有成果的对话。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该报告以及书面答复对涉及《公约》切实执行情况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所载资料不够充足。

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提交的资料指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要是移徙工人原籍国,有大量并且人数不断增多的移徙工人处于过境状态或居住在其领土上。

4.委员会注意到,雇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移徙工人的许多国家尚未加入《公约》为缔约国,这可能妨碍这些工人享有《公约》赋予的权利。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签订双边和多边条约促进移徙工人权利并打击贩运人口等罪行。

6.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最近批准以下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1999年)。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为国际劳工组织《移民就业公约》(修订版)(第97号公约,1949年)以及《移民工人公约》(补充规定)(第143号公约,1975年)的缔约国,并且是批准涉及移徙工人权利的所有条约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

C.因素和困难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表明其政治和行政结构对《1995年戴顿和平协定》之下设立的两个实体(斯普斯卡共和国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赋予广泛自主权,这可能为在各个层面实施《公约》而规划、制定和执行全面、协调的法律和政策造成限制。

D.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条和第84条)

立法及适用

9.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在与委员会的对话中提出的口头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报告在涉及缔约国采取切实措施实施法律框架方面资料不足,尤其是涉及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的执行情况。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切实执行法律框架的详细资料。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处理与就业泛泛相关的权利,包括非公民的权利,为此在国家和实体层面颁布了一些法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国家及实体一级出现大量立法导致国家和实体层面的相对法律和条例缺乏联贯一致性,它反过来又损及缔约国保护《公约》规定的移徙工人权利。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各实体管理颁发工作许可和居住许可的种种不同法律可能不符合国家法律及《公约》。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法律与《公约》取得一致,以便执行其条款。

13.委员会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尚未按照《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的规定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缔约国及个人的来文。

1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规定的声明。

数据收集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收集有关移民流入的数据,包括缔约国拟汇总所有与移徙相关的数据库的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持续存在几个存有类似信息的数据库或可能会阻碍对这类信息的切实管理。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过境移徙模式信息感到关切。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努力融合所有移徙相关数据库,从而确保有效管理信息并协助制定良好移徙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收入有关过境移徙资料。

《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17.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交的有关对边防警察进行《公约》培训的资料,并注意到缺少相关详细内容。委员会关切现有培训工作范围可能有限,而且没有介绍向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特别是民间社会组织传播信息并推动《公约》的各种措施。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加强并扩大其培训方案以包括负责移徙领域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社会工作者、法官和公检人员,并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任何这类培训方案资料;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移徙工人能够了解《公约》规定的其应有权利;

与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工作以便传播信息并宣传《公约》。

2.一般原则(第7条和第83条)

不歧视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外国人的流动和居住以及庇护法》,该法于2003年10月生效,它规定非公民不得因任何理由遭受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以及各个实体同样禁止歧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准确资料说明法律框架在何种程度上有效保护移徙工人免受歧视的权利。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关于实际有效适用反歧视规定的详细资料。

诉诸有效补救的权利

21.委员会对有消息表明移徙工人诉诸有效补救的权利遭到侵犯表示关注,特别在取消公民权并随后发布驱逐命令相关方面。对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剥夺公民权的移徙工人诉诸适当程序的权利特别容易遭受侵犯。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移徙工人可运用的法律框架,从而有效处理这类申诉。它建议缔约国在立法及实践中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身份不合法者能够象缔约国国民一样有权提出申诉并在法庭获得有效补救。

3.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条至第35条)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了解没有证件或身份不合法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实际享有《公约》第三部分规定权利的可能程度。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议其立法以确保没有证件或身份不合法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公约》第三部分规定的权利。

25.委员会对移民拘留中心的拘留条件不符合《公约》的报导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移民中心没有为家庭成员提供适足的收容所。委员会还关切没有提供关于移徙者最久被拘留多长时间的信息。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在拘留中心被关押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可获得法律援助和领事服务,而且除非符合明确法律标准、且其待遇也完全符合《公约》,否则不得予以拘留。

27.委员会注意到设有公共就业服务单位提供移徙信息。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劳工组织公约及建议的适用专家委员会在其涉及《移民就业公约》(修订版),(第97号公约,1949年)的2008年直接要求中也注意到这点),没有官方信息服务单位本身不足以保障移徙工人充分、客观了解移徙相关问题。委员会重申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的关切,移徙工人未得到充分保护免受中间商信息误导,后者可从纵容任何形式的移徙获得好处而不管受牵连工人的后果。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除其他外,彻底实施《公约》第33条充分采取措施打击移徙相关误导宣传;

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保护移徙工人免遭由于有关移徙进程的误导资料而遭受任何虐待。

4.持有证件或具有合法身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条至第56条)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选举法使得暂时居住国外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公民可以通过所居住国家的领事或其他外交代表机构、或是通过邮件参加选举。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海外国民参选人数大幅度下降,并对这一权利的执行工作不够明确表示遗憾。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采取措施协助其海外国民参加投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介绍协助行使这一权利的法律框架,及其针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海外工作居民的实际执行情况。

31.针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外公民比例很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收到说明缔约国的国外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特别需求、期望及义务的程序或机制的任何资料。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2条第1款考虑设立这类程序和机制,并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按照这一规定采取任何措施的资料。

5.适用于特殊类型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条款(第57条至第63条)

33.委员会对于没有准确数据反映在缔约国就业的季节性工人人数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设立季节性工人登记制度,也没有关于季节性工人流动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定。委员会担心,缺乏信息和控制可能使季节性工人处于不平等工作条件并遭受虐待。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并实施季节性工人登记制度以及相关数据收集制度;

酌情考虑与邻国或其他国家谈判达成双边和多边协定,从而按照《公约》的规定,推动为季节性工人的移徙创造良好、公平和合乎人性的条件;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季节性工人享有与本国工人同样待遇的权利,特别在报酬和工作条件方面,同时确保相关当局在此方面有系统地监测遵守国际标准的情况。

6.增进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条至第71条)

35.委员会注意到,有几个机构负责执行有关劳工移徙的法律和政策,并担心在国家及实体一级各机构和部委之间移徙工人权利相关活动和责任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可能有重叠和重复现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改善协调并实施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权利的措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在各级政府的部委和机构之间有效协调。

3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活动,包括与国际社会开展合作、实施两项国家行动计划并广泛开展立法和机制改革。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致力于起诉参与贩运活动者。然而委员会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贩运现象仍然表示关切。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处理贩运问题,包括采取防范措施并开展对贩运行动受害者提供照料和康复的工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起诉肇事者继续打击贩运活动。

7.后续行动和散发

后续行动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这些建议得到执行,包括将这些建议转发给政府成员和议会议员以及国家和实体一级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负责机构,供其研究并采取行动。

40.委员会对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编写本报告程度有限表示遗憾,并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实施《公约》以及编写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

散发

41.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包括散发给公共机构及司法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并采取步骤使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海外移徙工人以及居住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或过境外国移徙工人了解这些意见。

8.下一次定期报告

42.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编写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和HRI/MC/2006/3/Corr.1),提交其共同核心文件。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应于2009年7月1日提交。在此情况下,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1年5月1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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