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85/D/87/2019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1November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87/2019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J.J.、O.L.、A.J.和A.S. (由律师Kirsi Hytinantti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芬兰

来文日期:

2019年5月28日(首次提交)

事由:

将据称受害人的父亲驱逐到冈比亚

实质性问题:

不推回、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生命权、出生登记、身份权、家庭团聚、发表意见的权利、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隐私权、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公约》条款:

第2、3、5、6、7、8、9、10、12、14、16、18、27、30条

1.来文提交人是四名儿童――J.J.、O.L.、A.J.和A.S.,均为芬兰国民,分别出生于2017、2012、2009和2005年。J.J.的父亲是其他提交人的继父,曾于2017年基于与提交人母亲的婚姻关系向缔约国申请居留证。2017年11月2日,申请被移民局驳回。行政法院在2018年12月5日的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在2019年5月9日的上诉中维持了驳回决定。《任择议定书》自2016年2月12日起对缔约国生效。

2.2019年8月13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的意见,告知委员会,提交人的父亲于2019年5月14日基于与女儿的家庭关系再次申请居留证。2019年12月13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2019年11月15日,移民局基于家庭关系向他发放了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的连续居留证。该居留证可延期。缔约国指出,移民局的决定虑到了其家庭生活的发展和儿童的最大利益。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停止审议本来文。

3.2020年1月7日,律师提交了提交人关于撤案请求的意见,认为不应停止审议来文,理由是缔约国有关部门本应根据提交人父亲2017年提交的申请授予其居留证。

4.委员会在2020年9月28日的一次会议上审议了缔约国的请求,考虑到在评估其家庭生活和儿童的最大利益后,提交人的父亲获得了连续居留证,认为该案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决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议事规则第26条,停止审议第87/2019号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