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85/D/90/2019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4 November 202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90/2019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国家首席公设辩护人(Stella Maris Martínez)

据称受害人:E.H.R.S.、A.I.R.S.和A.H.R.S.

所涉缔约国:阿根廷

来文日期:2019年7月5日

事由:以入境缔约国时所犯的罪行,将身为三名阿根廷儿童之母的一名秘鲁妇女驱逐出境

1.来文提交人是两名女童和一名男童,均为阿根廷籍:E.H.R.S. (12岁)、A.I.R.S. (10岁)和A.H.R.S. (1岁)。他们声称,自己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和第2款、第12条第1和第2款、第16条、第27条和第37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他们由首席公设辩护人代理。

2.提交人的母亲R.A.S.O.是秘鲁国民,于2000年移民至阿根廷。在入境时,她因持有待销毒品而被捕,被判处4年半监禁和驱逐出境,并且服刑期满后8年内禁止再次入境。她于2003年获释,国家移民局于2004年宣布她为非法居民,要求将其驱逐出境。她就这一决定向该局提出了行政上诉,之后向联邦第七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诉,并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2019年5月2日作出裁决,确认将她驱逐。

3.上诉程序期间,R.A.S.O.认识了她的伴侣,并分别于2008年、2009年和2019年生下了来文的三名提交人。提交人声称,在行政和司法诉讼期间,他们的母亲曾多次向主管机构通报她长女和次女的出生并辩称将其驱逐会侵犯她在阿根廷所生子女的人权。行政或司法主管机构始终没有允许儿童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介入此案,也没有让两名女童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考虑到她们的最大利益。

4.提交人声称,他们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享有的使自己的最大利益成为“首要考虑”的权利遭到了侵犯。他们还声称,自己获得“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之机会”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这违反了《公约》第9条第2款。此外,由于诉讼过程中完全没有重视他们的意见,也没有给他们表达意见的机会,他们根据第12条第1和第2款享有的权利也受到了侵犯。

5.他们声称,如果执行驱逐,他们根据第7条和第9条第1款享有的不与母亲分离的权利以及根据第16条享有的隐私、家庭或住宅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的权利也会受到侵犯。他们还声称,将他们的母亲驱逐出境会侵犯他们根据第6、第8、第27和第37条享有的生存、发展、身份和人格完整的权利。

6.提交人请求取消驱逐决定和禁止重新入境阿根廷的禁令;承认阿根廷对侵犯提交人的权利负有国际责任;并就这些侵犯行为给予适当和相称的赔偿。更广泛而言,提交人还请求缔约国在涉及驱逐移民父母的程序中保证不重犯。

7.2019年7月10日,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在委员会审议此案期间暂不将提交人的母亲驱逐出境。

8.2019年11月8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2019年12月23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9.2020年6月13日,缔约国提交进一步资料解释称,在政府更替后,根据其遵守委员会临时措施请求的义务,国家移民局已于2020年3月20日决定彻底暂停将申诉人的母亲驱逐出境。缔约国同时解释称,国家移民局已于2020年6月1日发布一项决定,向她授予该国永久居民身份。因此,来文已失去意义,缔约国请求停止审议。

10.2020年8月7日,提交人证实了缔约国提交的资料,并接受了其停止审议来文的请求。然而,他们请委员会在停止审议来文的决定中确认,“在涉及儿童父母的、可能产生驱逐令而直接或间接影响他们的任何行政或司法移民程序中,有保障儿童权利的一般义务”。

11.在2020年9月28日的会议上,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审议了缔约国关于停止审议来文的请求后指出,来文的目的是防止提交人的母亲被驱逐出境,在目前情况下这种驱逐已不可能发生。尽管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对所称违反《公约》行为的充分赔偿,但委员会认为,不驱逐提交人的母亲并授予她永久居留权的决定已使本来文失去意义,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议事规则第26条,决定停止审议第90/2019号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