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19/D/26/2014*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6 April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通过的关于第26/2014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西蒙·巴切尔(由他的孪生姐妹和合法监护人维多利亚·巴切尔代理)

据称受害人:

西蒙·巴切尔

所涉缔约国:

奥地利

来文日期:

2014年2月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做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3月1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本决定通过日期:

2018年2月16日

事由:

缔约国当局在邻居间私人纠纷范围内促进实现残疾人无障碍的责任

程序性问题:

属时管辖权;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属事管辖权

实质性问题:

无障碍;合理便利;《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的一般义务

公约条款:

第三、九、十四、十九、二十五、二十六及二十八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四及六款

1.1 来文提交人是维多利亚·巴切尔(Viktoria Bacher)。她以西蒙·巴切尔(Simon Bacher)的合法监护人的身份, 代表她的兄弟、1990年1月1日出生的奥地利国民西蒙·巴切尔提出申诉。提交人声称,奥地利侵犯了巴切尔先生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九、十四、十九、二十五、二十六及二十八条应享有的权利。奥地利于2008年9月26日加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1.2 2015年4月17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对来文的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进行审议。

A.各当事方提交的资料和意见摘要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巴切尔先生出生时患唐氏综合症。他受自闭症谱系障碍,有时需要坐轮椅。他还患一种慢性肺部疾病和免疫缺陷症,需要定期医疗帮助,为此他经常去因斯布鲁克大学医院就医。

2.2 巴切尔先生住在翁佩(Vomp)市他的家人1983年购买的一所房子里。只有一条步行道通往他的房屋和两个相邻的房屋。当巴切尔先生的父母买下这栋房子时,翁佩市市长告诉他们,他有义务修建一条通往他们的房屋和两个相邻的房屋的紧急通道,譬如,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可以无障碍地通行。然而,自该市长离职以来,在修建新的无障碍通道上没有做任何事情。巴切尔先生的父母在人行道上建造了一条木制台阶,并填满了砾石。台阶的坡度为18度,长35米,宽1.2至1.5米,是通往房屋的唯一路径。下雨、下雪或下冰雹时,这条道路对巴切尔先生和帮助他的人变得特别危险。随着他长大,他的父母再无力搬动他,决定在道路上面修建一个顶棚,以保护道路免受恶劣天气破坏。地方当局授予了修建顶棚的建筑许可证,也得到近邻的同意。然而,没有邀请邻近房屋之一的业主(R先生和他的叔叔)出席关于讨论建筑许可证的会议,因为根据法律,只需要征求距施工地点15米范围之内的邻居的意见。依照翁佩市政府颁发的许可证,在蒂罗尔州(Tyrol)地方政府的资助下,2001年11月至12月间建造了一个顶棚。

2.3 R先生向施瓦茨区法院提出对提交人父母的起诉,声称顶棚将道路宽度从1.5米缩小至1.25米,并且顶棚高度侵犯了他的通行权。2002年7月17日,施瓦茨区法院做出有利于R先生的判决,下令拆除顶棚。

2.4 2003年和2004年,巴切尔先生及其家人的情况成为两个电视节目的主题。他的父母向因斯布鲁克区法院提出上诉,指出建造顶棚的唯一目的是巴切尔先生的安全,要求法院考虑他的残疾和个人状况。2003年,市长被告知有一条已关闭的替代路径,可以通往R先生的住宅,从而可以解决巴切尔先生在进出家居上面临的问题。然而,同一年, 一位当地商人购买了相邻的地块,用于建造一堵墙和栅栏来封闭他的宅邸的入口,这条替代路径被关闭了。2003年4月2日, 因斯布鲁克区法院决定维持施瓦茨区法院的判决,并将赔偿金额定为4千多欧元,从而阻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任何上诉。预定于2003年12月拆除顶棚。在拆除当天, 一名法院官员、一名邻居的律师及几名建筑工人抵达拆除地点。然而,由于来支持巴切尔先生及其家人的非政府组织“以人为本”的5名成员的干预, 建筑商拒绝拆除顶棚。2004年4月2日,一组建筑工人未经宣布就来到这条道路上,在没有任何法院官员在场的情况下拆除了顶棚。巴切尔先生的家人打电话给警察和市长办公室,但是没有人来。

2.5 在此案件再次受到媒体关注之后,一名律师提出免费向这个家庭提供援助,对在没有法院官员的情况下拆除顶棚提出申诉,并对工人侵犯财产提出申诉。巴切尔先生的家人在申诉中,提出了巴切尔先生作为残疾人在拆除顶棚后面临的风险。2004年7月16日,施瓦茨区法院认为,巴切尔先生的家人“已承诺接受顶棚被拆除”, 没有提及关于安全的指控或巴切尔先生的具体需求。2004年10月1日,巴切尔先生的父母对该判决提出上诉。2005年4月22日,法院驳回了上诉,并命令巴切尔家庭支付拆除顶棚的全部费用,却没有提及关于拆除方式的指控,也没有提及这种拆除对巴什先生的影响。

2.6 2004年7月,一场冰雹对路径造成进一步损害。蒂罗尔州地方政府为修复工作提供了援助。但是鉴于因斯布鲁克区法院此前的判决,在对路径进行任何修复之前,必须先征求R先生的意见。R先生拒绝了政府提供的援助,结果无法修复这条状况非常糟糕的道路。2006年10月,巴切尔先生的母亲在帮助巴切尔先生经过状况恶化的道路出门时跌倒,摔断了手臂。

2.7 在此期间,巴切尔先生开始在门诊接受囊性纤维化治疗,他使用该路径的需求增加。为了解决他们面临的困境,巴切尔先生的父母于2003年8月21日向司法部提出请求。司法部答复称,它无法审查法院的判决。然后,他们试图与邻居进行私下谈判,而邻居拒绝进行任何接触。他们请求“人为本”组织给予支持。在因斯布鲁克区法院2003年4月2日做出判决之后,专门负责处理残疾问题的施瓦茨区法院律师与红十字会合作寻找解决方案,建议修建一个可折叠的顶棚。然而,地方政府答复称,这种顶棚可能会引起法律投诉,否定了这一选项。2006年末,邻居开始出售他的土地;2008年1月11日,上述当地商人提出购买,但遭到R先生和他的叔叔的拒绝。不久之后,商人不幸去世,与购买土地有关的所有谈判停止。

2.8 2008年6月,蒂罗尔绿党主席与蒂罗尔州土地管理部联系,该部安排2008年7月29日与市长会面,但市长未出席会议。主席然后与土地管理部联系,提出购买R先生的土地,准备为一个社会项目建造一座建筑,但被告知,该地块是非建筑用地。红十字会随后建议修建一条道路,以改善替代路径。修建道路需要从商人的土地购买两米宽的地块。2008年10月13日,商人的继承人拒绝了这个提议。巴切尔的家人与蒂罗尔州州长联系,但他没有回应。2009年11月18日,家人再次与州长联系,被告知R先生对寻找解决方案不感兴趣,而且没有再次讨论这个问题的希望。因此,他们停止了所有联系。R.先生口头威胁称,如果巴切尔的家人采取与原道路有关的任何行为,就以“职业伤害”对他们提起起诉。

2.9 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残疾监察员试图与翁佩市市长进行调解,后者建议将巴切尔先生安置在残疾人之家,否则全家搬走。又有两个电视节目播出,司法部长和监察员在这些节目中出现。2012年的一次节目朗读了市长发出的一封电子邮件。市长在电子邮件中再次表示,应将巴切尔先生送到残疾人之家,否则该家应该搬家。

2.10 巴切尔的家人拒绝将巴切尔先生送交专门机构。关于他们应该搬家的建议,提交人提出,温暖家庭为巴切尔先生提供了一个熟悉的环境和稳定性,这是他作为自闭症患者所需要的。此外,家庭住宅靠近巴切尔先生去的日托中心和他每周去接受治疗的大学诊所。提交人补充说,蒂罗尔州是一个费用非常高的地区。因为道路毁坏及其导致建筑物缺乏安全道路,他们的房子大幅度贬值,所以她家没有能力搬到类似的居所。

2.11 2009年11月,巴切尔先生的家人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了免费法律援助。律师对巴切尔先生的邻居提起诉讼,要求他们为修复道路做资金贡献。律师的论点是,如果保留顶棚,道路就不会失修,巴切尔先生就可以安全地使用。2012年2月9日,施瓦茨区法院以邻居几乎不使用该条道路、因此不承担维护责任为由,做出对巴切尔先生一家不利的判决。巴切尔先生的家人没有对该判决提出上诉,因为他们知道,没有可用的进一步补救办法,而且他们已经损失了3万欧元。2014年5月,巴切尔先生的家人与翁佩市市长联系,向市长报告,邻居开始经常使用这条道路。市长拒绝采取任何行动,建议巴切尔先生的家人与施瓦茨区法院法官联系。2014年5月28日,法官答复称,这一案件“与残疾人权利毫无关系”,是该家的使用损坏了道路。

申诉

3.1 提交人指出,该国总体上没有考虑巴切尔先生的状况,不理解“《公约》中以人权为中心的办法所带来的方式转变”(见CRPD/C/AUT/CO/1,第21段),构成对《公约》第三、九、十四、十九、二十五、二十六及二十八条规定的巴切尔先生应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3.2 她提出,尽管顶棚是在《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拆除的,但因为缔约国当局在《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生效后做出的决定,她的兄弟的权利持续遭受侵犯。

3.3 就第三条而言,提交人声称,她的兄弟获得尊重和尊严的权利及参与和融入社会的权利被系统地忽视。就第九条而言,她指出,法院通过其判决侵犯了巴切尔先生的享有无障碍的权利,这些判决阻止了他的家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道路,使他可以安全使用。特别是,2012年的判决是在考虑此前的判决的情况下做出的,但是没有考虑巴切尔先生的残疾。提交人指出,因为这条道路的不安全状况阻止她的兄弟在天气恶劣时离开住所,他根据第十四条应享有的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遭到侵犯。

3.4 提交人还指出,由于她的兄弟无法进出家居,从而降低了他的个人和独立行动能力,他的独立生活权利受到影响,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因为不安全的道路状况阻碍了巴切尔先生在恶劣天气去接受治疗,他根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应享有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康复的权利也遭到侵犯。

3.5 就第二十八条而言,提交人称,她的兄弟不能安全地进出家庭住房,徒劳无益的诉讼程序造成的巨额费用,侵犯了她的兄弟获得适足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15年2月18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它认为,因为事实是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发生的,因为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因为在国内诉讼期间没有援引《公约》所保障的权利,所以来文不可受理。

4.2 缔约国指出,在《任择议定书》于2008年10月26日生效之前,顶棚的建造和所有相关程序均已发生。因此,它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六款,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4.3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提交人尚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尽管因斯布鲁克区法院在2003年4月2日的上诉判决中判定普通的进一步上诉是不可受理的,但《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修改判决的请求,宣布普通的进一步上诉是可受理的。如果提出此请求,只有上诉机构维持普通的进一步上诉是不可受理的,才能视为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进一步认为,因斯布鲁克区法院没有修改纠纷涉及的金额,两次评估的金额均为4,360.37欧元。

4.4 此外,巴切尔先生的父母可以对施瓦茨区法院2004年7月8日的判决提出上诉。他们没有解释他们为什么没有这样做。

4.5 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的父母未对施瓦茨区法院2012年2月9日的决定提出上诉。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关于不可能提出上诉和巴切尔先生一家对奥地利法律制度失去了信心的意见,与费用风险和巴切尔先生的家人对这种上诉的有效性的怀疑有关。申诉人没有指控存在程序持续时间过长的风险或者没有有效的补救措施可以期待。缔约国指出,巴切尔先生的家人没有就支付费用问题与保险公司联系,他们也没有申请法律援助。缔约国还指出,没有向国内当局提出违反《公约》的指控。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 2015年3月31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她重申,尽管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已经拆除顶棚,但是由于司法和行政当局将决定的重点放在了财产权上,没有考虑巴切尔先生作为残疾人的权利,她的兄弟的权利持续遭受侵犯。

5.2 提交人重申,在拿到翁佩市市长发放的许可证之后,才建造的顶棚。巴切尔先生的家人寻求地方政府律师和执业律师的法律建议,他们都保证,如果地役权持有人采取法律行动,主审法官必须接受特别恶劣道路需要安全维护,特别是必须照顾巴切尔先生的需求。

5.3 至于缔约国关于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意见,提交人指出,所咨询的律师都表示,没有可用的有效的补救办法,当局将继续以合同授予的地役权为依据做决定,不考虑巴切尔先生作为残疾人的安全和需求。在因斯布鲁克区法院2003年4月2日做出判决之后,家庭的律师认为,鉴于判决是最终判决,因此不可能提出上诉。巴切尔先生的家人还向一个检察官、一个地方政府律师、蒂罗尔律师协会及司法部进行了咨询,他们都确认没有进一步的补救办法。

5.4 至于缔约国关于巴什先生的家人没有对施瓦茨区法院2004年7月8日的判决提出上诉的说法,提交人指出,他们在整个奥地利到处寻求正确的法律咨询意见,但所有专家 都建议他们不提出上诉。她指出,司法当局显然没有对她的兄弟的残疾表示任何兴趣,而且进一步的上诉将会导致沉重的资金负担。

5.5 关于缔约国说巴切尔先生的家人未对2012年2月9日的判决提出上诉,提交人指出,他们与保险公司进行了联系,被告知,因为该案已经被驳回,没有理由重新启动。提交人对法庭关于巴切尔先生的家人在道路上驾驶有“履带”的车辆和“摩托车”因而造成道路严重受损的说法提出质疑;她指出,他们实际只使用了一个花园履带车和一个摩托自行车。她指出,实际上是由于暴露在恶劣的天气之下,道路才遭受了损坏。如果有顶棚,本来可以避免道路损坏。她进一步强调指出邻居立场中存在的矛盾:在2002年的诉讼程序中,他先说他需要定期使用这道路。而在2012年的庭审中,他表示,他在过去15年在冬天没有使用过这条道路。

5.6 至于缔约国关于没有向国内法庭提出对《公约》权利的任何侵犯的意见,提交人指出,在所有庭审中都提及她的兄弟的残疾,几位参加诉讼程序的专家见证了这些陈述。路径缺乏保护对她的兄弟进出家庭住所的能力造成的后果,是所有法律诉讼的核心问题。

缔约国对案情的意见和对可否受理的进一步意见

6.1 2015年7月21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进一步意见。它指出,来文是基于民事诉讼程序,涉及将在巴切尔先生的父亲(义务方)拥有的财产上的行人和车辆通行权(地役权)授予邻居财产所有者(权利方)。目前业主的合法前辈于1953年和1955年签署的合同,建立了这个权利。巴切尔先生的父亲修建了一个木制顶棚,用于遮盖从市政道路通往他家的现有的唯一私人通道。巴切尔先生的父亲希望以此使巴切尔先生更容易进出住房,特别是在冬季。此后,邻居财产的拥有者提起投诉,声称遮盖该路径的木质结构使他无法行使合同规定的在这条道路上驾车的权利。法院在仔细审查案件后,判定木制结构确实侵犯了授予邻近财产所有人的地役权,因此必须予以拆除。

6.2 法院判定,可以选择另一种木结构。然而,因为巴切尔先生的父亲拒绝遵守法院关于拆除顶棚的命令,因而法院允许邻居财产的所有人将其拆除,要求巴切尔先生的父亲偿还拆除费用。

6.3 关于申诉的事由,缔约国重申在关于案件可否受理的意见中提出的论点。它进一步指出,既没有根据《联邦残疾人平等待遇法》进行调解,也没有履行司法程序。

6.4 关于提交人在《公约》第三、九、十四、十九、二十三、十五、二十六及二十八条之下的指称,缔约国指出,《奥地利联邦宪法》第二条包含全面普遍禁止歧视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残疾而被置于不利地位,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市政府致力于确保人民在日常生活的所有领域都享有平等待遇,无论是否有残疾。因此,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任何歧视。

6.5 为落实宪法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采取了措施,包括2006年1月1日生效的《联邦残疾人平等待遇法》。该法禁止在日常生活的私人法律关系中对残疾人实行歧视。根据该法第四条第(一)款,不得基于残疾对任何人实行直接或间接的歧视。防止歧视也延伸至与残疾人有密切关系的人。这特别适用于有人由于某个有密切关系的人的残疾而遭受歧视或骚扰的案件。根据该法第九条,违反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可能会导致损害赔偿。在可以合理地预期消除歧视和可以在没有过重负担的情况下实施的案件上,可能会产生这种赔偿。在进行此类赔偿之前,必须先由社会事务部有关服务部门进行调解。 最后,该法第八条规定,联邦政府有特别义务避免在工作领域中实行歧视,并采取适当和必要措施,使残疾人可以获得服务和供应。

6.6 根据《民法通则》第472条,地役权是使用属于另一方的财产的有限物权。通常是通过签署合同,并将它写入财产登记册,获得该项权利,合同授予权利方绝对的法律地位。保护权利方的这种法律地位不受干预。地役权的性质和范畴是由协议确定的。修改合同,譬如,在存在特别个人需求的情况下修改合同,可以由双方商定,不允许单方面修改合同。义务方不得采取对权利方行使地役权造成严重损害、危害或额外负担的任何措施。然而,权利方可以改变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第483条,与已授予地役权的财产维修有关的费用,通常由权利方承担。如果义务方也使用该财产,则要求义务方承担费用的适当部分。在有多个权利方的情况下,所有用户都必须为必要的费用做出贡献,做出的贡献与他们使用财产的多少相称。

6.7 关于此案的案情,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指称未得到证实,申诉没有说明为什么在奥地利法院结论中提出的可能的替代解决办法是不合理的。 此外,来文并未解释为什么不能合理地做到:既不在路径之上修建顶棚,又确保适当维护道路,以确保巴切尔先生及其家人能够在恶劣天气进出家庭住宅。

6.8 缔约国还指出,它一直努力帮助巴切尔先生及其家人,如对建造木结构提供的资金捐助所表明的。可以合理地认为,国家会帮助维护属于巴切尔先生的父亲的私人道路处于良好状况。但是,提供补贴不允许就补贴项目的民事或行政合法性做任何结论,需要由承包商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和授权。缔约国提及委员会以前的判例,根据该判例,建筑许可证仅仅确定技术和类似的建筑要求,但不允许承包商在第三方土地上建造,或者影响或阻止现有地役权的行使。缔约国认为,这是不应受理来文的另一个原因。

6.9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提交人提出的问题不属于《公约》范畴。来文是关于将在属于提交人的父亲的财产上的行人和车辆通行权授予邻近财产所有人的民事诉讼。这个通行权是为了让邻居能够进出他的房产。地役权是“绝对”权利,而对于提交人的父亲来说,是义务。选择的遮盖道路的顶棚结构,使邻居财产的拥有人无法行使通行权。因为路径从1955年商定的1.5米宽实际上缩小至1.25米,因此邻居所需的施工车辆不能通行。这种地役权是根据私法确立的,不妨碍需要特别保护的个人的私人自主。

6.10 缔约国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它没有保护特定群体的一般性积极义务。只有有法律规定,而且为了合法和相称的公共利益,才能实施限制。如果不能以其他方式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才能将有限物权完全撤销(即征用)。《公约》第一条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没有规定保障残疾人利益的义务本身是干预财产权的理由。在本案件上,缔约国的义务只延伸至实体提供公众可获得的设施和服务的私人法律关系。它们不延伸至纯粹的私人事务。根据这种解释,《联邦残疾人平等待遇法》中关于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规定,只适用于日常生活中的私人法律关系,只要它们涉及获取和提供公众可获得的商品和服务。因此,本来文基于的事实不属于《公约》范畴。

6.11 对于提交人说奥地利法院的判决导致她的兄弟因残疾而处于不利地位,缔约国提及委员会的判例,它回顾:如果一项不偏不倚的规则或措施影响过多的残疾人,也可能导致歧视。 它回顾:缔约国在无客观合理的原因的情况下对情况迥异的个人不作区别对待,也违反禁止歧视的规定, 因此,并非所有不平等待遇都等同于歧视。缔约国进一步提及委员会的判例,根据该判例,在评估便利措施是否合理和适度时,缔约国享有一定的判断余地。

6.12 因此,缔约国指出,在评估相称性时,有必要考虑有关法律条款的适用是否是对受保护的一个群体造成更大的不利影响,还是仅仅对个人造成不利影响。在本案上,限制第三方的地役权必须被认定为不成比例的不当负担。经过对案件的仔细审理,奥地利法院判定,义务方选择的顶棚结构影响了授予权利方的地役权。然而,它们认为,并不是遮盖该条路径的所有顶棚结构都会产生这种影响。通过选择另一种结构,可能调和各方的利益。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法院认真客观地审查了双方的意见,在这方面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存在任意性或执法不公问题。

6.13 关于提交人在《公约》第三条之下的诉求,缔约国回顾,该条规定了一般原则,但没有规定个人权利。关于根据第十四条提交的指控,缔约国指出,这一条款规定了自由和安全权,因此不适用于本案,因为没有剥夺巴切尔先生的自由。

6.14 关于提交人在第十九条之下的诉求,缔约国指出,因为来文没有提及服务或社区支助,所以在这方面不存在问题。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应享有的家居和家庭权利,以及根据《公约》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应享有的与健康有关的权利,并非法院审理的问题,法院审理是为了澄清巴切尔先生的父亲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1 提交人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她的兄弟的残疾程度,承认进出家居的唯一途径是那条人行道。然而,缔约国没有考虑她的兄弟的特别需求。她进一步指出,原来的道路宽度本非让汽车在上面行驶。“顶棚结构”并没有限制任何行动,实际上改善了恶化的道路状况。

7.2 提交人进一步指出,在2002年庭审中,法官提到了巴切尔先生,但认为木制顶棚支架缩小了路径宽度,在3个月之内必须拆除。 是在分析了所有可用的选项之后,才建造的顶棚,而且这个家已经拿到了建筑许可证。巴克尔先生的父亲曾向地方政府律师和一名执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他们都建议,如果邻居反对建造顶棚,法官必须接受特别恶劣道路需要安全维护。在对这个地方进行彻底查看之后,地方政府基于安全理由,向家庭提供了修建顶棚费用的三分之二的补助金。地方政府没有预料会出现任何问题。律师认为,邻居的否定决定,将会侵犯巴切尔先生的人权。

7.3 至于缔约国关于没有向国内法院就这些权利提出申诉的意见,提交人回顾指出,在2002、2003、2004、2010及2012年的所有庭审和传票中,都充分描述了巴什先生的残疾和需求。她提及法律援助律师在2002年的庭审中做的陈述。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巴切尔先生(当时12岁)有严重的行动障碍,持有乘坐轮椅许可证;他出生时患唐氏综合征,并患有慢性肺病;而且,由于他的年纪,在冰雪或冰冷天气,不能将他带到道路上。律师强调指出,需要在通行道路之上修建顶棚,以保护道路免受冰雪和恶劣天气的损坏,邻居要求拆除顶棚是不道德的,是无理纠缠,是违反人道主义的。按照建筑许可证建造了顶棚,地方政府为2万欧元的建筑费用提供了1.3万欧元的资助,以满足巴切尔先生的需求。法官在判决中忽略了所有这些陈述和证据。

7.4 提交人还提及2003年4月2日的庭审,法官在庭审中要求R先生解释为什么对建筑高度提出质疑。邻居回答称,他需要将建筑材料运到他的“建筑工地”,其中包括一个直立的梯子,他需要使用挖掘机。巴切尔先生的父亲出示了照片证据,证明仍然可以在顶棚下驾驶挖掘机。 提交人描述了法院考虑的因素,指出邻居提供了虚假信息,侵犯了巴切尔先生的权利。在庭审之后,律师告诉巴切尔先生的家人,没有可用的进一步补救办法了,因为判决是最终绝对判决(rechtskräftig)。他们还被告知,不会再给予任何法律援助。2003年8月18日,巴切尔先生的母亲和地方政府的一名社会工作者一起征求检察官的意见,检察官表示,没有可用的进一步补救办法。然后,巴切尔先生的家人向地方政府的律师和另外三名位律师进行了咨询,他们都同意这一意见。

7.5 2004年4月2日,主动向这个家提供免费帮助的律师提交了一份令状,称拆除顶棚是非法的。法院于2004年7月1日进行了庭审,为此发出传票,在传票中指出,巴切尔夫人有3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严重残疾。在进出他们家的唯一道路上行走,“就像冬天滑平底雪橇,夏季走在河床上”。2005年4月22日,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诉,巴切尔先生的家人必须为拆除顶棚支付费用(约4千欧元)。法院没有对巴切尔先生的安全表示任何兴趣。邻居律师提出的唯一解决方案是,让巴切尔先生家购买他的当事人的土地。法官以“巴切尔夫人必须接受顶棚已经没有了”为由,驳回了此案。

7.6 至于缔约国说这家人可以就这一判决提出上诉,提交人重申,他们已被告知没有可用的有效的补救办法。此外,这家人已经没有钱了。巴切尔先生的父母寻求各种残疾人组织的支持,但这些组织都表示,鉴于判决是最终判决,它们无能为力。

7.7 提交人指出,蒂罗尔地方政府在案件发展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2004年7月,许多房产受到冰雹的影响。此后,地方政府提供了50%的修复费用,估计为9,500欧元。然而,由于R先生在顶棚问题上采取的行动,地方政府认为,在修复道路之前,它们必须征求他的同意。邻居的律师回答说,巴切尔先生的家人应该购买其当事人的配售地块。因此,地方政府的所有援助都被取消了。

7.8 至于缔约国说可以通过选择一种替代结构作为道路的顶棚来弥合各方利益,提交人强调指出,R先生没有接受提出的任何替代办法。当红十字会询问他的地块价格时,他回答称,是10万欧元,就这块地皮而言这是虚高价格。举行了许多会议,交换了信函,但都无济于事。这种情况下,该市市长在向电视节目和联邦残疾律师提交的信件中,建议把巴切尔先生送到专门机构,或者可以搬家。他在《蒂罗尔报》(Tiroler Tageszeitung)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进一步指出,他参与了此案,但没有可用的法律补救办法。2009年,地方政府向巴切尔先生的家人发出答复称,它们曾试图与邻居商量,但他回答说他看不到解决办法,并拒绝会面。因此,地方政府决定结案。在红十字会的支持下,律师试图进行新的谈判,但没有找到解决办法。从2004年7月到2010年11月,咨询的专业人员和国家代表均未建议过缔约国提到的任何补救办法。

7.9 关于2010年和2011年的庭审,巴切尔先生的父母2007年被告知,根据《民法通则》,所有地役权持有人必须为维修道路做贡献。2009年底,他们收到了保险公司表示同意的意见,即:他们可以就道路问题起诉地役权持有人。红十字会与律师交换了函件。红十字会指出,重建顶棚将避免地役权持有人支付他们在冬季为清除冰雪必须支付的高额维护费用。要求举行会议,但遭到拒绝。因此,发出了传票,提及巴切尔先生的残疾和他安全进出的特别需求。举行了两场法庭听证会。这些索赔被驳回,理由是,地役权持有人表示,他们过去15年从未在冬天使用过这条道路,这与他们在2002年要求拆除顶棚时所说的恰恰相反。

7.10 至于法院说巴切尔的家人在道路上驾驶有“履带”的车辆因而自己损坏了道路,在法庭上出示了照片证据,证明该道路的损坏是2004年的冰雹造成的。然而,巴切尔的家人只能遵照2010年的判决修复整条道路。由于R先生所采取的立场,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因此在冬季冰雪继续阻碍巴切尔先生安全使用道路。咨询了三名专业证人,他们都得出结论认为,唯一的安全选择是再次用顶棚遮盖路径。向法院提交了他们的证词,但在做出的判决中,没有提及这些证词。做出的所有判决均未考虑巴切尔先生的权利;相反,让这个家庭承担这种情况造成的所有费用和压力。

7.11 至于缔约国说巴切尔先生的家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重申,他们咨询的律师都没有提到过有国内补救办法。

7.12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称,巴切尔先生的父亲只在关于拆除顶棚行动的诉讼程序中提及儿子的残疾。实际上,在所有诉讼程序中,都提到了巴切尔先生,包括三名专业证人也提到巴切尔先生。在最后一次庭审中,询问巴切尔先生如何到日托中心或任何其他地方进行日常活动。作为重要证据,出示了他的“残障通行证”,以解释顶棚为什么是必须的。然而,没有对建议的合理便利(即在路径之上建造顶棚)做出适当评估,法院做出的所有判决似乎都支持邻居律师在2002年庭审中表达的立场,即“被告的儿子的令人遗憾的残疾问题与法律无关”。

B.委员会对可否受理和案情的审议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来文可否受理。

8.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三款的要求,委员会已经确认,同一事项未经委员会审查,也未经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六款,这一申诉不应予以受理,因为申诉所述事实是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发生的。委员会也注意到提交人的意见,即:在《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后,她的来文所述事实继续存在,来文提及缔约国当局2009年至2014年做出的判决或正式声明。

8.4 委员会回顾,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六款,委员会不能审议在《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之前发生的事实,“除非这些事实存续至生效之日后”。委员会注意到,因斯布鲁克区法院2003年4月2日的上诉判决和施瓦茨区法院2004年7月8日的判决,是《公约》在缔约国生效之前做出的。然而,委员会也注意到,提交人提及,这些判决是施瓦茨区法院2012年2月9日做判决的背景情况的一部分,也是施瓦茨区法院法官2014年5月28日对巴切尔先生的家人提出的关于提供支持的新请求做答复的背景情况的一部分。

8.5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2012年2月9日的判决主要是关于巴切尔家人提出的他们的邻居为道路维修提供资金支持的要求,但提及巴切尔先生的残疾。此外,委员会认为,在与顶棚和与之有内在联系的道路无障碍问题有关的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用尽之后,在看到与有关邻居不能达成协议之后,才提出这一申诉,以此作为最后的选项。因此,委员会认为,必须从无障碍问题――这是巴切尔的家人发起的所有程序的核心问题――角度,对2012年的判决和2014年的正式答复进行解读,因此不能将它们与因斯布鲁克地区2003年和施瓦茨区法院2004年的判决分开,这些判决拒绝了巴克先生家人的要求。因此,2003年和2004年的判决作为提交人申诉的背景情况的一部分,构成委员会需要考虑的事实。

8.6 在这方面,委员会最后注意到,施瓦茨区法院在2012年的判决中,不仅审查了以前判决中法律的正式方面或错误,而且再次审查了这一家关于邻居为实现路径无障碍支出的费用做贡献的要求。因此,委员会认为,鉴于向委员会提交的一些事实发生在《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后,属时理由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8.7 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巴切尔先生的家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意见。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说法,尽管上诉机构判定普通的进一步上诉是不可受理的,巴切尔先生的父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1条,对因斯布鲁克区法院2003年的上诉判决提出上诉。根据这一条款,当事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普通的进一步上诉,或者如果诉讼事项超过3万欧元,通过特别的进一步上诉,修改判决,宣布普通的进一步上诉是可受理的。然而,委员会也注意到,根据《民事诉讼法》,2003年4月2日的上诉判决表明做出的判决不能修改,当时巴切尔的家人咨询的律师和主管机构均确认,因斯布鲁克区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rechtskräftig)。委员会也注意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出这种上诉的明确条件,本案情况似乎不符合这些条件。此外,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论据表明这种上诉有成功的机会。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所指的上诉构成特别补救措施,就可否受理的目的而言,不在必须用尽之列。

8.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巴切尔先生的父母可以对施瓦茨区法院2004年7月8日的判决和施瓦茨区法院2012年2月9日的判决提出上诉。它也注意到提交人的意见,即:巴切尔先生的家人没有这样做,因为他们咨询的法律专家都没有告诉他们,他们应该对2004年的判决提出上诉,显然司法当局对她的兄弟的残疾没有表现出任何兴趣或关注。委员会也注意到,巴切尔先生的家人向国家不同地区的律师咨询过,他们都认为上诉是无效的,包括对2012年2月决定的上诉。此外,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可以使委员会做出相反的结论,或者使委员会认为,在经过十多年的司法诉讼之后,建议的补救办法有成功机会。在十多年的司法诉讼期间,巴切尔先生作为残疾人的特别需求被认为是不相关的。委员会回顾,根据《任择议定》第二条第四款,只需用尽有合理成功机会的补救措施。因此,委员会认为,关于尚未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的规则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8.9 至于缔约国说巴切尔先生的家人没有向国内当局提出关于任何违反《公约》的指称,委员会注意到,自邻居2002年首次提出抱怨、要求拆除顶棚以来,法院审理的问题一直与进出家居无障碍问题有关,包括对于巴切尔先生在残疾儿童时期的无障碍。具体而言,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的诉讼是由巴切尔先生的家人提起的,要求地役权持有人为维修道路做贡献,以使道路实现无障碍。委员会认为,鉴于这个问题一直在国内当局面前,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提交人在《公约》第九条之下的指称。

8.10 然而,委员会指出,关于提交人的其他指称,所提供的资料并没有表明巴切尔先生的家人向国内当局提出了这些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为了向委员会提出申诉,提交人必须已经在国内一级实质性地提出了申诉,以便国内当局和/或法院有机会处理这些申诉。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款,提交人提出的与巴切尔先生的自由和安全(第十四条)、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能力(第十九条)、健康(第二十五条)、适应训练和康复权利(第二十六条)及适足的生活水平权利(第二十八条)有关的指称不可受理。

8.11 关于提交人在《公约》第三条之下的指称,委员会回顾,鉴于它的总体性质,原则上不能独立地根据这一条款提出申诉,只能与《公约》保障的其他实质性权利一起引用。

8.12 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因其似提出了《公约》第九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三条一并解读的问题,委员会于是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3条第1款,参照收到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 据缔约国称,授予巴切尔家邻居行人和车辆通行权(地役权),引起了个人(权利方与义务方)之间的纠纷,这种纠纷不是由当局直接引起。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缔约国的义务只延伸至实体提供公众可获得的设施和服务的私人法律关系,不延伸至“纯粹私人事务”。然而,委员会也回顾,此类纠纷受缔约国法律秩序的规范,无论如何,缔约国承担确保《公约》规定的权利得到尊重的最终责任,包括残疾人进出家居的权利,也包括残疾人参与社区生活和获得诸如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权利。因此,尽管在一条道路上方修建顶棚引起的纠纷是两个个人之间的纠纷,但是,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保障当局做出的决定不侵犯《公约》规定的权利。

9.3 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尊重《公约》权利,因此不得侵犯《公约》权利,而且也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这些权利,防止个人行使这些权利遭受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因此,尽管《公约》主要规定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公约》条款的范畴延伸至个人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委员会也回顾,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缔约国承诺确保并促进充分实现所有残疾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使其不受任何基于残疾的歧视。为此,缔约国承诺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私营企业基于残疾的歧视。因此,必须根据《公约》解释与行使个人之间的合同有关的产权问题及其产生的冲突。因此,缔约国的法院为解决当事方之间的冲突而进行干预时,受《公约》约束。缔约国关于本来文只涉及个人之间的争议因而不属于《公约》范畴的意见站不住脚。

9.4 委员会回顾,“无障碍是残疾人独立生活以及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的前提条件”。 根据《公约》第九条,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以及享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查明和消除实现无障碍环境的困难和障碍。

9.5 委员会进一步回顾,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提供合理便利,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无障碍权利。

9.6 在这方面,重点已经不再是拥有建筑物、交通基础设施、车辆、信息和通信以及服务的人的法人地位以及公共和私人性质。残疾人应该有平等的机会,以确保他们有效平等地获得和尊重他们尊严的方式,利用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所有货物、产品和服务。

9.7 委员会回顾,在评估便利措施是否合理和适度时,缔约国享有一定的判断余地。委员会还认为,一般应由《公约》缔约国法院评估具体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除非评估被认定明显具有任意性或相当于剥夺公正。 在本案中,委员会的作用是评估缔约国法院做出的判决是否有助于尊重巴切尔先生根据单独解读和与《公约》第三条一并解读的第九条应享有的权利。

9.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它一直努力帮助巴切尔先生及其家人,如为建造木结构提供资金捐助所表明的(见第6.8段)。委员会也注意到,据缔约国称:(a) 审议的案件涉及的地役权是一项“绝对”权利,提交人的父亲对此承担了义务;(b) 在这方面,缔约国没有在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核心领域中保护特定群体的一般性积极义务;(c) 只有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法的公共利益需要,才能施加限制,而且这种限制是不过度的;(d) 《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没有产生保障残疾人利益本身就有理由干预财产权的义务;以及(e) 可能通过选择一种替代结构遮盖这条道路,来协调双方的利益。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拆除通往巴切尔家居通道上的顶棚,不仅限制了巴切尔先生进出家居,而且限制了他参加社会活动和获得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机构及一般公共服务。委员会也注意到提交人的意见,即:R先生没有接受建议的遮盖这条道路的任何备选办法,而且法院在评估情况时认为考虑巴切尔先生的情况是不相关的。

9.9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施瓦茨区法院在2012年2月9日的判决中,遵循了与缔约国法院此前在这一案件上的判决相同的方针:尽管巴切尔先生的父母已经明确陈述了巴切尔先生的特别需求,如在此前的所有庭审和传票中所陈述的,法院并未对此进行全面分析。缔约国当局反而认为司法程序审理的问题“与残疾人权利毫无关系”,并集中于关于财产权问题的解决。因此,缔约国当局在巴切尔先生的无障碍权利方面做出的判决产生的多方面后果被忽视了,而把设法使他能够进出住所和去获得他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外部公共服务的责任留给他的家人。因此,委员会认为,在缔约国法院此前在此案上做出的司法判决的背景下进行解读,施瓦兹法院2012年2月9日的判决构成对巴切尔先生的司法不公,违反了单独解读和与《公约》第三条一并解读的第九条。

C.结论和建议

10. 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行事,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单独解读和与《公约》第三条一并解读的第九条规定的义务。因此,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以下建议:

关于巴切尔先生,缔约国有义务向他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特别是:

考虑巴切尔先生作为残疾人的特别需求和在本《意见》中确定的标准,促进与使用该道路有关的冲突的解决,这条道路是通往巴切尔家的唯一路径;

为巴切尔先生遭受的侵害提供经济赔偿;

偿还提交人在国内诉讼程序中和在本来文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该:

确保对负责监测无障碍标准实施情况的地方当局和法院持续进行能力建设;

制定有效的监测框架,建立具有足够能力和适当授权的有效的监测机构,确保实施和执行无障碍计划、战略及标准化标准;

将委员会的《意见》翻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以无障碍格式公布并广泛分发,以使所有人口都可查阅。

11.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缔约国应在6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答复,包括关于根据委员会本《意见》和建议所采取的一切行动的资料。

附件

达米扬·塔蒂奇的个人意见(反对意见)

1.我不信服委员会在处理提交人关于违反《公约》的指称的可受理性上的属时理由。委员会注意到,因斯布鲁克区法院2003年4月2日的上诉判决,以及施瓦茨区法院2004年7月8日的判决,是在《公约》在缔约国生效之前做出的。委员会也注意到,提交人提及这些判决是施瓦茨区法院2012年2月9日做判决的背景情况的一部分。然而,2012年的判决只涉及巴切尔先生的家人提出的邻居付款的要求,邻居在这条道路上拥有地役权。

2.因此,2012年的判决与无障碍问题无关,不能被视为《公约》在缔约国生效前做出的判决的延续或重申。因此,我认为,根据属时理由,提交人关于违反《公约》的指称是不可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