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19/2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6April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报告(2018年2月14日至3月9日)

一.《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截至2018年3月9日第十九届会议闭幕之日,《残疾人权利公约》有176个缔约国,其《任择议定书》有92个缔约国。这两项文书的缔约国名单可在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网站上查阅。

二.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开幕

2.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举行开幕公开会议,委员会主席致欢迎辞。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人权理事会和条约机制司司长作开幕发言,发言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主席也作了发言,并提交了一份关于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其发言和报告也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

3.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第十九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CRPD/C/ 19/1)。

三.委员会委员

4.截至2018年3月9日的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任期,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

四.工作方法

5.委员会讨论了与其工作方法有关的各种问题,并通过了几项决定,这些决定载于本报告附件一。

五.与一般性意见相关的活动

6.委员会审议了平等和不歧视权利工作组关于就《公约》第五条起草一般性意见的进展报告。委员会在公开会议中通过了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委员会核可了关于《公约》第四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一般性意见草案,并决定请所有感兴趣的利益攸关方提交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

六.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

7.2月16日,委员会审议了两份来文。关于Given诉澳大利亚案(CRPD/C/ 19/D/19/2014),委员会认为,未能向提交人提供该缔约国已有的电子投票平台,或向其提供一种使她能够投票而不必将其投票意图透露给另一人的替代办法,导致她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1和第2目(单独解读及与《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七)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项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被剥夺。在Bacher诉奥地利案(CRPD/C/19/D/26/2014)中,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当局通过的关于提交人无障碍权利的决定所产生的多方面后果被忽视,迫使他的家人设法使他能够进出家门和获得日常生活所需的外部公共服务,这违反了第九条(单独解读及与《公约》第三条一并解读)。

8.3月8日,委员会通过了《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所有后续程序,并向有关缔约国发出后续信函,以便提供关于委员会期望如何落实其建议的指导。委员会还通过了新来文特别报告员关于第十八届会议以来收到的申诉和已登记来文状况的报告。

9.委员会审议了与《任择议定书》第六和第七条所述调查程序有关的事项。

七.其他决定

10. 委员会通过了第十九届会议报告。

11. 委员会所通过的决定的完整清单见本报告附件一。

八.今后届会

12. 委员会定于2018年8月27日至9月21日举行第二十届会议,随后于2018年9月24日至28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十次会议。

九.无障碍聆听委员会会议

13. 联合国为所有正式公开会议和四次非公开会议提供了远程字幕。公开会议期间都有国际手语翻译。与《公约》三个缔约国的对话期间还提供了国家手语翻译。所有公开和非公开会议都提供俄罗斯手语翻译。公开会议期间还提供了网络直播。

十.与有关机构的合作

A.与联合国机关和各专门机构的合作

14. 在本届会议开幕会议上,下列联合国机构、机构、部厅和方案(署)的代表作了发言: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联合国妇女署)。委员会还会见了《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援助受害者事务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听取了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老年人享有所有人权问题独立专家和以及人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最新活动情况。

15. 委员会主席团会见了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讨论与协调特别报告员任务和委员会任务有关的事项。

16. 委员会主席参加了人权理事会组织的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年度互动辩论,主题是残疾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她还参加了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妇女署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组织的通过全球移民契约实现所有移民妇女权利的会外活动,以及哈萨克斯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组织的关于监测国家一级活动的会外活动。主席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了关于《世界人权宣言》70周年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5周年的书面声明。

B.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合作

17. 以下组织的代表在委员会作了发言:国际残疾人联盟、精神病治疗法使用者和幸存者世界联盟、消除麻风病使命社、促进包容性信息和通信技术全球倡议、国际计划组织、儿童权利联通组织以及委员会届会期间审议的国家的残疾人组织。

18. 委员会与国家人权机构举行了第一次互动年度辩论,重点是交流它们监测《公约》第十九条的做法和残疾人参与国家一级监测活动的情况。

19. 筹集资源增强权能组织、增强妇女能力国际组织、国际残疾人联盟和生殖权利中心组织了一次关于落实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标准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权利的会外专题活动。

十一.审议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20. 委员会审议了以下国家的初次报告:海地(CRPD/C/HTI/1)、尼泊尔(CRPD/ C/NPL/1)、阿曼(CRPD/C/OMN/1)、俄罗斯联邦(CRPD/C/RUS/1)、塞舌尔(CRPD/C/SYC/1)、斯洛文尼亚(CRPD/C/SVN/1)和苏丹(CRPD/C/SDN/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

21.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以下国家的简化报告程序问题清单:哥斯达黎加(CRPD/ C/CRI/QPR/2-3)、新西兰(CRPD/C/NZL/QPR/2-3)、巴拉圭(CRPD/C/PRY/QPR/2-3)和大韩民国(CRPD/C/KOR/QPR/2-3)。

十二.《公约》缔约国会议

22. 委员会确认,将派主席和一位副主席作为代表出席《公约》缔约国会议第十一届会议。

附件一

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以下国家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海地(CRPD/C/HTI/1)、尼泊尔(CRPD/C/NPL/1)、阿曼(CRPD/C/OMN/1)、俄罗斯联邦(CRPD/C/RUS/1)、塞舌尔(CRPD/C/SYC/1)、斯洛文尼亚(CRPD/C/SVN/1)和苏丹(CRPD/C/SDN/1)。

2.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以下国家的简化报告程序问题清单:哥斯达黎加(CRPD/ C/CRI/QPR/2-3)、新西兰(CRPD/C/NZL/QPR/2-3)、巴拉圭(CRPD/C/PRY/QPR/2-3)和大韩民国(CRPD/C/KOR/QPR/2-3)。

3.委员会审议了《任择议定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来文和调查程序的相关事项。委员会审议了两份来文,认定二者均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委员会的《意见》概述载于本报告附件二。

4.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

5.委员会核可了关于第四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一般性意见草案,并决定请所有感兴趣的利益攸关方提交意见。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

6.关于第二十届会议拟审议的国家和国别报告员,委员会决定审议以下国家:阿尔及利亚(Coomara Pyaneandee)、保加利亚(Danjan Tatic)、马耳他(Coomara Pyaneandee)、菲律宾(Hyum-Shik Kim)、波兰(Jonas Ruskus)、南非(Danlami Basharu)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Martin Babu)。委员会还决定通过以下国家的简化报告程序问题清单:奥地利、阿塞拜疆、德国、蒙古和瑞典。委员会还决定通过伊拉克的问题清单。委员会指示秘书处通知所有当事国的常驻代表团。

7.委员会决定于2018年8月27日至9月21日举行第二十届会议,随后于2018年9月24日至28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十次会议。委员会请会前工作组在其第十次会议期间通过以下国家的问题清单:尼日尔、挪威、卢旺达、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土耳其和瓦努阿图。委员会指示秘书处通知当事国。

8.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新城市议程的声明和关于国际手语日的声明。

9.委员会决定修订其工作方法,进一步澄清被邀请参加非公开会议的第三方的保密问题。

10. 委员会通过了一份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活动的报告。委员会决定暂时搁置这些活动,并确定其结论性意见中缔约国应优先落实的建议。它还通过了一份关于来文《意见》的后续报告。

11. 委员会欢迎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主动以英语编写委员会的核心文件。委员会决定请秘书处与智障人士进一步审定这些文件,以便在委员会网站上发布。

12. 委员会审议了与其工作方法有关的事项,特别是与缔约国对话期间有效利用会议时间的问题。委员会决定请工作方法问题工作组在闭会期间继续处理此事,并在第二十届会议上向全体会议提出建议。

13. 委员会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通过了关于在国家一级监测第十九条的联合声明。

14. 委员会通过了第十九届会议报告。

附件二

委员会就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通过的《意见》概述

1.委员会审议了Given诉澳大利亚案的来文。提交人声称是缔约国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1至第3目(单独解读以及与《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和(七)项、第五条第二和第三款及第九条一并解读)行为的受害者。提交人患有脑瘫,因此她的肌肉控制和灵活性有限,无法说话。她的行动靠电动轮椅,并使用电子语音合成设备进行交流。2013年9月7日,在各州各地区举行了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联邦选举。在选举时,提交人想在与其他选民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但她在没有现场协助的情况下无法填写选票、将其折好并放进票箱。她说,为了能够进行独立和无记名投票,她需要访问电子投票系统,例如计算机生成的界面。但是,根据《选举法》,只向所登记的视力障碍者提供电子协助投票方式。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她的权利,因为缔约国剥夺了否认她使用无障碍表决程序和设施以及利用辅助技术进行无记名投票的权利。提交人称,新南威尔士州自2011年以来就有一套经过充分测试和运作良好的电子投票系统,该系统使她可在州一级选举中进行无记名投票。她说,在联邦选举中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真正障碍是缔约国拒绝修订《选举法》,以允许广泛使用这种系统。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根据缔约国的《选举法》,残疾人有一系列便利和适当的投票选择,而且提交人可选择以多种不同的方式投票,包括在完全无障碍投票站的现场援助下投票。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的如下意见:便利使用辅助技术的要求是缔约国应当履行的一般义务或理想义务,只在适当情况下才需履行,而且由缔约国决定如何分配有限的资源。委员会回顾说,实现无障碍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委员会进一步指出,自2011年以来,新南威尔士州的选举使用了电子投票办法,使提交人能够以自己选择的方式进行独立的无记名投票。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信息可以证明使用这种电子投票办法会造成太大负担,从而无法在2013年联邦选举中提供给提交人和所有需要这种便利的人使用。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向提交人提供电子投票平台,或向其提供一种使她能够投票而不必将其投票意图透露给另一人的替代办法,导致她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1和第2目(单独解读以及与《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和(七)项、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项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被剥夺。

2.委员会审议了Bacher诉奥地利案的来文(CRPD/C/19/D/26/2014)。SimonBacher出生时患有唐氏综合征,并有自闭症,偶尔需要轮椅。他还有慢性肺部疾病和免疫缺陷,需要定期的医疗援助。Bacher先生住在Vomp镇他的家人1983年购买的一所房子里。房子和相邻的两栋房屋只能通过一条小路进入,坡度为18%。当下雨、下雪或者下冰雹时,这条路对于Bacher先生和帮助他的人来说就变得特别危险。随着他逐渐长大,他的父母不能再带他,遂决定在路上盖个顶棚,以应对恶劣天气。经近邻同意,已获得规划许可。但是,其中一个相邻房屋的业主未被邀请出席讨论规划许可的会议,因为法律规定只需征询住在距离施工地15米范围以内的邻居。根据Vomp市颁发的许可证和在蒂罗尔地方政府资助下,2001年11月至12月间顶棚建成了。这些邻居向施瓦兹区法院起诉提交人的父母,声称顶棚使道路变窄,并且其高度侵犯了他们的通行权。2002年7月,法院作出对邻居有利的判决,并下令拆除顶棚。该案受到媒体关注。Bacher家和邻居进入了漫长的法律程序,以确定每个业主对道路进行维护的法律责任。2011年至2012年期间,残疾问题监察员试图与Vomp市长进行调解。Vomp市长建议Bacher先生呆在家中或者全家搬走。2012年2月,施瓦茨地区法院再次做出不利Bacher家的判决,理由是邻居几乎不使用该路,因此不应负责其维护。Bacher先生的家人未就该决定提出上诉,因为咨询过的所有律师都告诉他们,没有进一步的补救办法。提交人声称,缔约国的决定构成了对Bacher先生根据《公约》第十二、第十三和第二十二条所享有的权利的侵犯。委员会在裁定违反《公约》的决定中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认为申诉不应被受理,因为所提到的事实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而且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然而,委员会认为,向它提交的一些事实发生在《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后;缔约国提到的上诉是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为了可予受理目的,这一补救办法不必用尽;而提到的其他补救办法不适用于提交人。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因为它提出了第九条(单独解读及与《公约》第三条一并解读)下的问题。关于实质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赋予Bacher家的邻居通行权引起了个人之间的争端,这些争端并非由当局直接引起。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缔约国的义务仅限于私人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各实体向公众提供设施和服务,而不涉及“纯粹的私人事务”。然而,委员会忆及,这类争端受缔约国法律秩序的管辖,无论如何,缔约国均应承担最终责任,以确保《公约》规定的权利得到尊重,包括残疾人进出家门的权利,以及参与社区生活和获得公共服务如教育和健康的权利。因此,尽管在路上修建顶棚引起的争端是两人之间的,但缔约国除其他外有义务保证其当局所通过的决定不会侵犯《公约》权利。委员会进一步回顾说,无障碍是残疾人独立生活并充分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先决条件。根据第九条,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以及享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这些措施应包括确定和消除有关障碍。在这种情况下,重点不再是拥有建筑物、交通基础设施、车辆、信息和通信以及服务者的法律人格和公共或私人性质。残疾人应以确保他们有效平等的获取并尊重他们尊严的方式,平等地获得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所有商品、产品和服务。委员会注意到,施瓦茨地区法院在2012年2月9日的裁决中采用了与缔约国法院以前判决本案时所用的相同做法:即没有全面分析Bacher先生的特殊需要,尽管事实上他父母在所有以前的法庭听证会和传唤中都清楚地提及这些需要。因此,缔约国当局通过的关于Bacher先生无障碍权利的决定所产生的多方面后果被忽视了,让其家人承担了设法让他进出家门及获得其日常生活所需的外部公共服务的责任。因此,委员会认为,施瓦兹法院2012年2月9日的判决(结合缔约国法院就本案通过的以往司法裁决解读)构成了对Bacher先生拒绝司法的行为,违反了单独解读及与《公约》第三条一并解读的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