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LBR/CO/2-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3 Dec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在第六十一届会议(2012年9月17日至10月5日)上通过的利比里亚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2年9月18日举行的1728和1729次会议(见CRC/C/SR.1728和1729)上审议了利比里亚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LBR/2-4),并在2012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75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LBR/Q/2-4/Add.1)。委员会欢迎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出席及积极的对话,使得委员会能够更好地了解缔约国内的儿童状况。

二.缔约国所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下列积极的法律措施:

旨在国家法律系统内引入《儿童权利公约》的2012年2月4日《儿童法》;

2011年8月8日的《教育改革法》;

2008年8月21日的《反腐败法》;

2006年1月17日对《刑法典》进行修正的《法》,称为《强奸法》;

2005年6月14日的《禁止在利比里亚共和国贩运人口法律》,称为《禁止贩运人口法》;和

2005年3月11日的《利比里亚共和国独立的全国人权委员会法》。

4.委员会还欢迎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7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9月,及其《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5年9月;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9月;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4年9月;

《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2007年8月;和

《非洲人民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2007年12月。

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为促进儿童权利实施了各项政策与计划,特别采取了下一措施:

《防范和管控基于性别暴力全国行动计划》(2011-2015年);

《全国禁止人口贩运行动计划》(2008年);

《全国女孩教育政策》(2006年);

《利比里亚全国青年政策:确定优先事项贯彻行动框架》(2006年)和;

《2000-2010年教育部门总规划》和《2004-2015年人人享有教育行动计划》。

6.委员会赞扬2008年建立了授权处理基于性别暴力行为的刑事法院,并于2005年在利比里亚全国警察机构内设立了一个妇女与儿童保护科。

三.阻碍实施《公约》的因素与困难

7.委员会注意到在2006年结束了长达十四年的内战之后多年的政治动荡严重地破坏了实际于与社会基础设施,中断了政府和社会机构,造成绝大多数人口在国内和国外流离失所,严重丧失了人力资源,所有这一切阻碍了彻底实施《公约》。

四.主要关注领域与建议

A.实施的一般措施(《公约》第4条和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实施委员会以前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36, 2004),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所载的一些建议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解决。

9.委员会促进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解决没有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的按照《公约》在初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那些建议,特别要解决那些涉及立法、协调、不歧视、有害做法和青少年司法的问题。

立法

10.委员会欢迎于2012年2月颁发了《儿童法》。然而委员会仍关注缔约国并没有为其立法符合《公约》进行全面的立法审查,现有的立法和一些习惯法内的条款不符合《公约》的原则与条款,特别是有关最低婚姻年龄、领养和青少年司法方面条款不符合《公约》的原则和条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全面有效地实施《儿童法》。委员会强调其建议(CRC/C/15/Add.236,第10段,2004),即缔约国全面地审查所有的国内立法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与条款,与此同时,确保在存在冲突时,《儿童法》超越所有的法定和习惯立法。

全面的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

12.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有关儿童的政策与计划,特别是《全国保健和社会福利计划》、《全国禁止人口贩运行动计划》、《利比里亚全国青年政策》和《全国青年行动计划和全国社会保护政策与战略》。然而,委员会强调其关注(CRC/C/15/Add.236,第11段,2004),缺乏一项全面的政策,指导整体地实施《公约》,还缺乏一项诸如全国儿童行动计划这样明确的机制来连接各种各样有关儿童计划的实施。

13.为全面地实施《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原则与条款,与儿童、民间社会、社区和传统首领进行磋商制订一项全面的全国儿童政策;并且制订一项与国家预算挂钩的实施《公约》和《儿童法》以及实施国家政策的全国儿童行动计划。

协调

14.委员会注意到儿童保护和发展股已于2008年升级为性别与发展部下属的一个司,负责全面地协调在缔约国内实施《公约》的各项活动。委员会遗憾没有任何资料表明调拨给该司的资源,但注意到该部委从国家预算中获得的预算拨款最低。委员会严肃关注儿童保护和发展司没有能力和授权在各部委之间以及在国家与省各级就儿童权利有关的事项进行政策层次和战略方面的协调。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授权于全国儿童福利理事会,但委员会关注,理事会至今没有开展运作,就其他机构而言,没有予以澄清理事会的职责。

1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加强协调,确保指定一个具有较高地位、足够权威、明确职责和充分能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适当的机构有效地在各个部门之间,并从国家至省和市各级有效协调实现儿童权利的行动。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考虑委员会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CRC/GC/200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地使全国儿童福利理事会开始运作,并赋予其明确的职责、充分的能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资源调拨

16.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在2006-2008年间,利比里亚是非洲国家中唯一向儿童福利部门较好地调拨资源的国家,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用于实施《公约》的国家预算资源仍然非常不足。委员会还关注,极其依赖于捐助者向造福于儿童的社会部门提供资金,而这样的依赖是不永久的。此外,缔约国内的预算过程不能明确的界定运用儿童的资源,阻碍了可运用于儿童的开支跟踪,以及对其影响的评估。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规划今后预算时考虑委员会在2007年专门讨论“为儿童权利拨出资源-国家的责任”这一专题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特别要:

根据《公约》第4条和《儿童法》第3(2)条,尽最大可能为儿童调拨充分的预算资源,特别要增加调拨给造福于儿童的社会部门的预算,包括从重灾穷国减免债务资源中调拨资源;

启动一个采用儿童权利方针的预算规划,确保从国家预算中战略地调拨资金用于实施儿童权利,并为预算的调拨及其使用实施一项跟踪、监督和评估制度;

全面地评估儿童的需求;界定战略型的预算项目,规定明确的预算调拨,用于不断解决持续存在指标差异的领域,如性别、残疾和影响儿童权利的地域位置;确保甚至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此类预算项目都得到保护;

采用跟踪系统定期就预算对儿童权利的影响进行评估,以确定如何对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部门进行投资,同时确保衡量此类投资对女孩和男孩的不同影响;和

考虑通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获得技术援助。

腐败

1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8年通过了《反腐败法》,并建立了反腐败委员会,但委员会高度关注缔约国内普遍存在腐败现象,缔约国的代表团也承认这点。腐败继续将本可以用来改进实施儿童权利的资源挪为他用,削弱了为儿童调拨预算的效力。

1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打击腐败,加强机构能力,包括对调查员和检察员以及反腐败委员会进行培训,使其有效地查探、调查和起诉腐败现象。

数据收集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与儿童保护网在有关儿童的领域内创建一个中央数据收集系统。然而,委员会强调其关注:没有《公约》涵盖的大多数领域的儿童分类数据,并且无法获得这些数据(CRC/C/15/Add/236,第19段,2004),特别缺少和无法获得以下资料:贫困儿童、遭受暴力的儿童、残疾儿童、无家庭环境的儿童和从事童工的儿童。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伙伴的支持之下,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有关儿童的数据进行分析,以此为依据评估并制订实施《公约》的适当政策与方案。数据收集应着重于上述儿童。数据还应以年龄、性别、地理位置、族裔、民族、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便利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

独立监督

22.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和2009年对《国家独立人权委员会法》进行了修订,但委员会强调其关注该委员会仍然没有效力也没有明确的职责对儿童申诉进行调查。委员会进一步关注这一缺陷特别对农村和边缘地区的儿童享有其权利产生的负面影响。

2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国家独立人权委员会的能力,使其完全符合《巴黎原则》,体现委员会关于独立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CRC/GC/2002/2)。缔约国应确保委员会具备便于18岁以下儿童的机制,授权委员会以儿童敏感的方式受理和调查侵犯儿童权利的申诉。委员会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特别在农村和边远地区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有效地解决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

宣传与提高认识

24.委员会关注在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间,包括儿童在内的广大公众中间,缺乏对《公约》的认识与了解,主要由于《公约》没有以当地语言提供,或者没有普及《公约》的文本,或便于儿童的文本。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宣传《公约》,包括将《公约》翻译成当地的语言,以便利的方式或者有益于儿童的文本向公众提供。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在广大公众、社区、传统首领和儿童(包括不在校的儿童)中间提高对《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认识。

培训

26.委员会赞扬增加了对儿童福利委员会的培训,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培训是临时的,分散的或非系统的;特别没有向青少年司法系统的法官和其他人员提供如何适当处理触犯法律青年人的有关培训。

27.委员会建议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都应充分和系统地得到有关儿童权利的培训,这些人包括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教师、保健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在所有替代照料形式内工作的人员。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8.鼓励缔约国为实施《公约》和《儿童法》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包括制订各项政策、立法和《全国儿童行动计划》并监督其实施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强民间社会的能力,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包括向地方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国家力所不及的社区内的各项活动。

儿童权利与企业界

2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该国的多国公司,特别是那些在橡胶和钢铁生产工业经营的多国公司在没有明确管控的框架内运作,因而不能确保遵守国际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来保护受其各项活动影响的工人及其家属和社区。特别是,委员会关注为了完成公司所施加的生产量,许多家庭让其子女从事危险工作,并且没有为补救行为收集和分析儿童就业的数据。委员会还关注,在采矿领域内,有关重新安置受影响家庭及其社区的问题,如赔偿被遗弃的私人财产,用于建房、耕作和定居的新土地,为收入和生计获得其他自然资源等等都没有与有关人士进行讨论或联系,也没有向公众公布。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和实施各种条例,确保国家和跨国企业界根据人权理事会2008年6月18日的第8/7号决议(第4(d)段)和2011年6月16日第17/4号决议(第6(f)段)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要遵守有关儿童权利的标准。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加紧修订《劳工法》,以期根据《公约》将有关禁止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和管控童工的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完全纳入国家立法;

要求各公司为解决环境和健康污染问题评估、磋商和公布其计划,以及各种措施,例如社区的再定居或者制订生产量对人权的影响;

为防止暴力行为再发生,并为暴力行为发生时提供有效的补救制订政策,收集儿童在私营公司从事危险工作的数据,按照年龄、性别、地域位置、族裔、社会经济背景和工种分类并进行分析;

为促进企业界的儿童权利,考虑人权理事会2008年一致通过的《联合国企业界与人权框架》。

B.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31.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积极地将男孩和女孩的法定婚姻年龄规定为18岁,但委员会关注,2003年《继承和习惯婚姻法》第2.9节规定女孩的习俗婚姻年龄为16岁以上,而且《经修订的利比里亚内地规则与条例》允许女孩在15岁结婚。此外,委员会深切关注在缔约国各地,特别在农村地区,早婚和强迫婚姻继续广泛地流行。

3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习惯法和已编纂法律内有关婚姻年龄的法律条款符合《儿童法》,废除《继承与习俗婚姻法》第2.9节。委员会还促请采取积极和具体的措施从法律上禁止早婚和强迫婚姻,并加强各项活动提高早婚和强迫婚姻对儿童和社会的不利影响的认识。

C.一般原则(《公约》第2、第3、第6和第12条)

不歧视

3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实施其先前的各项建议,即消除对特别处于脆弱状况下的儿童的所有歧视形式(CRC/C/15/Add.236,第24段,2004)。委员会特别关注在缔约国内特别对生活在或来自农村的女孩,存在严重的基于性别的歧视,这些女孩长期以来在获得教育和社会服务以及在享有其财产和安全权利方面遭受歧视。特别是《经修订的内陆规则与条例》仍然实施歧视妇女的法定和习惯法。委员会还关注在缔约国内对残疾儿童进行骚扰和侮辱的现象。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消除所有歧视儿童的形式,特别要注重歧视女孩、属于农村地区族裔群体儿童以及残疾儿童的现象。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

确保修订或废除包括《经修订的利比里亚内陆规则与条例》在内的所有歧视性的法律,包括习惯法,使他们完全符合《公约》;

制订一项全面的战略,包括界定明确的目标,建立一个监督机制,纠正和消除特别对女孩,生活和来自农村地区的儿童以及残疾儿童等处于脆弱状态的儿童予以歧视的不良态度与做法,改变这些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

提请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及广大公众注意《宪法》和《儿童法》所规定的禁止性别歧视的问题,开展包括促进平等的教育运动;

为促进社会和文化改革,并为建立一个在儿童中间增进平等的有益环境,与包括儿童、妇女组织、社区和传统首领,以及社会的各个层次进行最为广泛的合作;

监督此类工作,定期评估实现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在下次报告中纳入对所取得的成果的评估。

儿童最大利益

35.委员会赞扬在《儿童法》内纳入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委员会关注这一原则并没有系统地体现在缔约国的立法和国家政策之内。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缔约国内普遍的社会观念是成人的利益先于儿童的利益。

3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适当地纳入,融贯一致地适用于所有涉及儿童及对儿童具有影响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所有的政策、方案与项目。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制订程序与标准为在所有领域内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提供指导,并向公共或私营社会福利机构、法庭、行政当局和法律机构进行宣传。所有司法和行政判决与决定的法律推定也应以此原则为基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发起包括运动在内的提高认识的方案,以改变普遍存在的儿童最大利益服从于成人利益的社会观念。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37.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尽管通过了《儿童法》并且批准了旨在消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但根据《刑法》的目前形式,死刑仍然适用于16和17岁的儿童,违背了《公约》第37条。委员会还严肃关注长期存在为祭奠仪式杀害儿童的情况。

3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废除16和17岁的儿童的死刑并为确保实施《儿童法》,杜绝为礼仪形式杀害儿童的做法,确保迅速起诉此类做法的肇事者,立即修订和修正《刑法典》。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根据《公约》第6条确保缔约国内所有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尊重儿童的意见

3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根据《儿童法》建立了儿童议会并在各个县建立了儿童俱乐部,但委员会关注很少注重儿童就涉及其的决定所发表的意见,特别在家庭内更是如此,特别认为女孩比男孩应更少参与意见。没有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在所有涉及其的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包括那些其父母权利被剥夺的案件中,给予儿童提出其意见的机会。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在公共和私下场合,包括通过所有县俱乐部/俱乐部的有效运作,确保儿童,特别女孩,有权利表达其意见,在所有涉及她们的事务中,注重其意见。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进行有关的立法修正,确保儿童能够参与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2009)一般性意见(CRC/C/GC/12)。

D.公民权利与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17条、第19条和第37(a)条)

姓名与国籍

4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提出了其先前的建议,但向在缔约国内出生的儿童授予公民权方面仍然按照《宪法》第27条和《外国人与国际法》的条款根据肤色和种族原籍加以限制,这违背了《公约》第2条。

42.委员会强调其先前的建议(CRC/C/15/Add.236,第33段,2004),吁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修正其《宪法》和《公民法》,消除基于肤色或族裔原籍的歧视。

出生登记

4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改进出生登记,使最近几年的出生登记率几乎翻了一倍,且赞赏为了普及出生登记以及获得免费的出生证书在7个县进行了尝试性项目,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出生登记比率低(7%),并关注出生登记方面的区域与性别差异,还关注家长中间对出生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提高出生登记率方面加强努力,包括与地方伙伴和联合国机构有效实施有的放矢的联合项目。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广泛地发起包括运动在内的提高认识的方案,如有关出生登记重要性、登记程序以及登记的利益等方面的方案。在这么做时,缔约国应特别注意处于边缘线的社区;并请缔约国考虑采用具有良好资源的移动出生登记工作队深入到边缘和服务水平低下的地区,向所有年龄的儿童提供免费的出生登记和免费的出生证书。

E.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37(a)条、34条和39条)

体罚

45.委员会欢迎在《儿童法》第9条第3.5节内纳入了从法律上禁止在惩教设施禁止体罚的内容,但委员会关注在学校、在家庭和在替代照料场所体罚仍然是合法的。令委员会大为震惊的是在学校和在家内经常发生体罚的事件,儿童遭受极其粗暴的体罚。委员会还关注父母、儿童工作者,及广大民众都不意识到体罚对儿童产生的负面影响。

46.委员会提到其关于保护儿童免遭体罚或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CRC/C/GC/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从法律上明确禁止在包括家庭、学校和其他机构及儿童照料场所等所有地方实施体罚。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性别与发展部,和民间社会及社区领袖一起加紧努力开展提高认识的方案,旨在形成一种非暴力的文化和参与性儿童抚养形式,并以其他纪律形式替代体罚。在进行此番努力时,缔约国应向公众教育介绍体罚对儿童的不利影响,并在学校和儿童照料场所为体罚受害者儿童建立一个保密的举报系统。

虐待与忽视

47.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内载有各种各样有关对儿童施暴的条款,缔约国也对处理家庭暴力的警官进行了培训,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普遍存在暴力侵害儿童的现象。委员会重申其关注(CRC/C/15/Add.236,第42段,2004)缺乏足够的措施、机制和资源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在学校内虐待儿童与忽视儿童的现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受虐儿童能够得到的服务有限,对暴力侵害儿童的肇事者有罪不罚的现象严重,对暴力侵害儿童的肇事者多数采用社会措施而不是检举。

4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继续开展有关暴力侵犯对儿童享有权利的负面影响的公共教育方案,包括各种运动;

加强警察机构内的妇女与儿童保护科,向其提供充分的能力、技术和财经资源,使其在所有县一级有效履行其职责,为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向儿童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资助加强对他们的培训;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暴力受害者受到心理社会和康复服务;确保他们了解举报程序,鼓励他们向有关当局举报家庭暴力的案情,特别是儿童性虐待的案情;和

为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确保系统地将暴力侵犯儿童肇事者提交刑事司法诉讼程序。

性剥削和虐待

49.委员会欢迎通过了称为《强奸法》的对2006年《刑法典》进行修订的《法》,并赞扬缔约国为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于2008年建立了“E法庭”的刑事法庭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同时于2008年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检察股。然而,委员会仍然深切关切:

在缔约国内最为普通的举报案件是儿童强奸和性犯罪,性暴力的受害者绝大部分是儿童,12岁以下女童遭到强奸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

由于来自涉嫌肇事者家庭的压力,大量案件在法庭外解决;

司法官员的腐败做法是受害者伸张正义的障碍;和

缺乏足够的调查和法律能力也是一个问题。

5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实施保护儿童免遭性虐待和剥削的国家法律,并为从事儿童工作的警方人员、司法和专业人员提供强度法律培训;

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受害者,有效地调查所有儿童遭到性虐待和剥削,包括强奸的案件,确保肇事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采取积极的措施阻止对司法程序进行干预,起诉和惩办在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的案件中阻挠声张正义的腐败官员;

向刑事法庭及其起诉股提供充分的支持,包括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帮助其履行其职责,并考虑在所有的县一级建立分办公室;和

根据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禁止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世界大会上通过的结果文件,建立有效的、保密的、儿童敏感的查询和司法程序的举报系统,并为儿童受害者的预防,康复和融入制订方案与政策。

有害做法

5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有害做法与民间社会和传统领袖进行合作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严肃关注:

在缔约国内未明确将女性生殖器切割以罪论处,特别农村地区的许多社区内仍然广泛实行这种做法;

仍然持续存在许多有害的做法,如逼供审讯,女孩的早婚与强迫婚姻、一夫多妻制;所有这些做法,根据缔约国的报告,削减了一名父亲给予其子女的资源;和

继续将女孩和男孩分别强迫招募到“Sande”和“Poro”秘密社会,而且还存在着所谓的“树丛”学校,在那些学校内儿童遭受经济剥削,还举行男性与女性生殖器切割的各种礼仪等等,对儿童的入学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5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将女性生殖器切割以罪论处,并为消除这种做法制订具有明确目标和目的的全面战略,同时对继续此类做法的社区采取特别的措施,这些社区包括波密县,奉县,大角山,洛法县,巴波卢县和蒙特塞拉多县;

严格执行目前禁止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逼供审讯等有害做法的立法;确保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加强努力提高男子与妇女、政府官员、大家庭、头领及其他传统、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zoes(Sande社会的女头领)的觉悟,使他们认识到女性生殖器切割和早婚以及强迫婚姻对女孩的身心健康及福祉所造成的有害影响,以及防范这种做法的必要性;与此同时促进正面的童年文化做法;

加紧努力并推动各种方案,使女性生殖器切割的从业人认识到这个问题并帮助他们找到其他收入和生计的来源,鼓励他们放弃这种做法;

内部事务部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发放女性生殖器切割及其他影响儿童福利有害做法的从业者的证书与许可证;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制止将儿童招募到“Sande”和“Poro”秘密社会的所谓“树丛学校”内,在波密县,奉县,洛法县,巴波卢县和蒙特塞拉多县,对可能遭受此类招募的儿童给予充分保护;

实施法律和行政措施,开展有关一夫多妻制对儿童福利不利影响的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方案,来制止一夫多妻制;

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在消除影响儿童权利有害做法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将此类信息纳入下次报告之中;和

在这方面继续特别与民间社会和儿童基金会加强合作。

保护儿童免遭所有形式的暴力

53. 委员会提到《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的报告》(A/61/299)所载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2011)一般性意见,作为优先事项,杜绝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特别要:

为防止和解决所有形式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制订全面的国家战略;

为解决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通过一项全国协调框架;

特别注重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和

与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特别专家及其他有关的联合国机构进行合作。

F.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18(第1至第2款)、第9-11、19-21、25、27(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5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将许多有关父母责任的条款纳入《儿童法》之内,并且于2009年制订了极其重视家庭单元的《全国社会福利政策》。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没有充分的资源和措施加强父母,特别是青少年父母履行抚养子女责任的能力。委员会特别关注在男子与妇女分担子女抚养和父母责任方面的不平等作用;委员会还关注尽管存在父亲为其子女提供抚养费的法律义务,但绝大多数父亲并不向其女子提供抚养费,而且获得儿童抚养费相当困难。

55.根据《公约》第9和第18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向家长与照料者提供支持服务,包括有关担任家长的教育,以便加强其子女教育和子女抚养的能力。为实现这个目标,缔约国除其他事项外应:

考虑振兴儿童福利委员会,采取措施有效实施《全国社会福利政策》;

加紧努力与民间社会和社区领袖进行密切合作,提高男子与妇女的觉悟,使他们认识到他们共同肩负《公约》第18条和17条所规定的对女子的责任,改变妇女与女孩在家庭与社会作用方面的陈旧性别观;和

采取有效措施使父母了解有关获得儿童抚养费的国内法律规定,并考虑向有困难的家长提供获得儿童抚养费的免费法律援助和社会工作援助。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56.委员会注意到制订方案减少在寄宿机构内儿童人数是积极的现象,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为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领养家庭以取代寄宿照料机构,但委员会仍然关注:

在寄宿照料机构和孤儿院内仍有大量的儿童,而其中许多儿童并非孤儿;

尽管于2010年制订了管控照料机构标准的规则,但这些规则的实施不利,大多数机构内的状况仍然简陋;和

寄宿照料机构的评审进程进度缓慢,未获许可的机构内的儿童命运毫无保障。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确保需要替代照料儿童被安置在家庭形式的照料之下,而不是安置在机构照料之下;确保这些儿童与其家庭保持联系,并尽可能使其与家庭团聚;

立即关闭所有不合格的孤儿院,与此同时,确保受影响的儿童重新安排在安全的生活环境中,较为理想的是安排在基于社会和家庭形式的环境中;和

确保在整个缔约国内为置于替代照料的儿童建立一个全面的监督与定期审查系统,并建立一个申诉机制。

领养

58.委员会注意到为审查国内和跨国收养,于2008年建立了一个全国收养委员会,并且针对所确定的不当行为暂时停止跨国收养,但委员会高度关注,在缔约国内长期存在非正式的国内收养和跨国收养,在许多情况下没有父母知情同意。委员会还关注,由于非正式收养,以及缺乏有关收养的法律而导致剥削儿童的情况。

59.委员会建议,在所有的收养情况下,缔约国应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因素,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对收养给予知情同意。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废除非正式收养,加快颁发《收养法》,并且批准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第33号海牙公约》。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18(第3款)、23、24、26、27(第1-3款))

残疾儿童

60.委员会注意到在2010至2020年《教育部计划》以及在《儿童法》内纳入一项包容性政策是积极的现象,并赞扬缔约国于2008年建立了残疾问题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注:

对残疾儿童受到严重污名的现象;

《教育改革法》没有将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列为一项义务;

在学校里缺乏经过培训的教师来照料残疾儿童的需求;

残疾儿童得不到标准的免疫或基本保健照料,在获得保密的生育保健服务方面遇到种种的困难,这是由于传统地误解他们是性不活跃的;

没有为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任何支助;和

没有向残疾问题委员会调拨足够的资源,阻止其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包括收集有关残疾儿童状况的分类数据。

61.根据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2006)一般性意见(CRC/C/GC/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订和发起积极地提高认识的方案,包括开展各项活动以期改变社会对残疾儿童的误解,消除对他们的污名;

严格实施《儿童法》,修订《教育法》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平等地获得教育;

在所有学校配备足够数量的提供个别支助的专门教师和专职人员,并且确保所有的专业人员都得到充分的培训,使残疾儿童能够有效地享有获得高质量的包容性教育的权利;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向残疾儿童提供免疫以及获得基本保健照料与生育保健服务;

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足够的支持,避免将残疾儿童送入寄宿照料机构;

向全国残疾问题委员会提供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其能够履行其职责,包括有效收集与分析有关残疾儿童的数据与资料;

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保健和保健服务

62.委员会欢迎在提高普及初步保健照料服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欢迎近期儿童保健和营养指标有所改善。然而委员会严肃关注特别在农村地区,许多社区仍然无法获得基本保健服务,在保健人员分配和获得基本保健服务方面始终存在不平等和地区差异现象。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加强努力,特别在农村地区,改善所有儿童与孕妇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的情况;

制订并实施涵盖全国的强有力的初步保健照料制度;

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深入到在保健服务、设施和保健后果方面具有差异的地区;

注重照料质量,提供设备良好的保健照料设施和配备训练有素的保健工作人员的诊所;和

和家庭、儿童、社区和宗教领袖一起努力加强保健教育,推广可能有助于减少传染蔓延、改善营养状况和降低孕妇和儿童死亡率的积极态度与卫生举止。

母婴保健

64.委员会关注:

特别在乡村和边缘地区,由于距离遥远、道路崎岖不平,没有技术专业人员和设备良好的保健设施,农村地区的产妇在获得服务方面面临种种困难,结果是,缔约国内孕妇死亡率达到了无法令人接受的程度(世界上最高国家之一);

主要由于疟疾(67%)、肺炎(14%)和营养不良(13%),儿童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高;和

近年来越来越多地使用母乳替代品,母乳喂养的比率非常低。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便民利民的产前照料系统,在农村地区的家庭或诊所内,由经过培训的照料者提供服务,包括在资源丰富和人员配备齐全的保健诊所内提供分娩照料和新生儿照料;确保普及紧急产科照料;鼓励孕妇寻求产前照料,并且尽可能地在医院里分娩或者在具备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的设施内分娩;

建议缔约国内孕妇与儿童死亡率与发病率高的普遍现象,作为优先事项,研究孕妇与儿童死亡率与发病率的原因,包括对相关的因素进行研究,例如严重长期的营养不良,营养不足,并建立一个监督死亡率的机制;

以协调一致的整体方式确认解决根源的方式;

向所有刚出生新生儿至5岁的儿童提供一揽子保健服务,其中包括免疫接种、预防疟疾、口服补液疗法、营养补充、控制呼吸道感染、生长发育监测,特别采用经科学验证的低成本和基于社区的干预措施;

作为紧急事项制订营养方案,减少发肓不良和其他形式的营养不良,并在所有保健设施内实施《基本营养方案》;和

加强推广母乳喂养,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作为一种手段在缔约国内消除婴儿营养不良的普遍现象。

青少年保健

66.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某些地区,例如大克鲁、吉河、洛法和蒙特塞拉多县等地区儿童的重大风险之一是青少年怀孕。委员会严肃关注青少年怀孕的高发率以及在少女中间的秘密与不安全的人工流产的程度严重。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内几乎没有特别向青少年母亲提供的青春期敏感和保密咨询服务和支助。此外,吸烟、饮酒和吸毒在青少年中是普遍现象,向滥用药物者提供的方案与服务极其有限。

67.根据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健康的第4号(2003)一般性意见(CRC/C/GC/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制订和通过一项改善青少年保健,包括提供青少年敏感和保密服务的全国性战略,特别要注重防止青少年怀孕;

修订有关人工流产的立法以期保障怀孕的青少年的最大利益,防止青年女孩冒生命危险采用秘密人工流产;

从法律和实践中确保始终倾听青少年怀孕者的意见,在人工流产的决定方面尊重他们的意见;

制订在青少年中进行有关吸烟和滥用药物有害影响的教育与提高认识的有效方案,制定推广健康生活方式的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方案,为吸烟和滥用药物的青少年提供咨询和康复服务;和

寻求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伙伴的援助,加紧实施特别着重于有关生育保健权利和滥用药物的青少年参与性保健方案。

艾滋病毒/艾滋病

68.委员会赞扬由总统作为主席的全国艾滋病委员会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坚定决心,并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艾滋病测试诊所的覆盖面和便民性,还为患有艾滋病毒的孕妇和患有艾滋病毒母亲所生儿童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然而,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的领土内并没有平等地向所有儿童、青少年和孕妇提供艾滋病毒测试和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69.根据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2003)一般性意见(CRC/GC/200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和扩大全面的艾滋病毒宣传/教育运动,加紧努力确保艾滋病毒测试和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提供的适当覆盖面。在这么做时,缔约国应特别注意农村地区的怀孕青少年以及患艾滋病毒母亲所生的儿童。缔约国应特别从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生活标准

70.尽管于2008年通过了《减贫战略》,并且起草了自2011年起的第二战略,该战略将明确覆盖儿童问题和社会保护,但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极高比率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80%)以及极度贫困之中(48%)。委员会还关注区域和性别的差异,比如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和生活在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的儿童比生活在首都的儿童和以男性为户主的家庭的儿童更为穷困,更加没有食品安全。尽管2011年5月核准了《2011年至2017年利比里亚供水、卫生条件和卫生环境部门战略计划》,委员会仍然关注没有充分地提供饮用水、卫生设施和住房影响了儿童的健康发育。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7条加强和加紧努力确保在其领土内的所有儿童享有适当与可持续的生活水准,包括向他们提供饮用水、卫生设施和住房,特别要将重点放在最为边缘化和处于弱势的家庭,包括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以确保他们的发展权。在这方面,促请缔约国实施其现金转让试点计划并且扩大这一计划的同时将重点置于上述儿童群组。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72.委员会欢迎颁发了《2011年教育改革法》,该法除其他事项外旨在确保向3-15岁的所有儿童提供有质量的教育,为教育调拨大量的预算,以及缔约国继续努力在捐助者和发展伙伴的帮助下建造学校。然而,委员会深切关注:

初级教育预算中的很大一部分百分比(90%)用于工资和薪金以及全面教育预算,大部分倾向用于高等教育,因此限制了所有儿童获得普及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机会;

在学前、初级和中等学校层次,缺乏培训有素的教师;

在许多农村地区无重建学校,迫使儿童到最近的学校也得长途跋涉;

尽管存在享有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但仍然有许多暗藏的学费;

文盲儿童人数多,女孩文盲比例更高;

没有向所有儿童充分提供整体早期儿童发展方案;

初等学校入学率较低,其中只有三分之一的人完成初小教育;

在初等教育一级,与男孩相比,女孩的入学率仅为33%,(男孩为98%),随着年级的上升,性别相等的情况下降;在学校内没有为女孩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卫生设施,持续存在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以及社会上对女孩的负面态度;如女孩在学校里受到教师的骚扰;学龄女孩中怀孕比例上升,一些学校禁止怀孕的女孩上学,所有这一切助长了辍学现象;

在从初等教育过渡到中等教育时,辍学比例和留级比例较高,而且区域和性别间也有差异,对辍学的儿童而言,没有机会获得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其他形式的教育;

由内部事务部签发许可证并由秘密社会营办的“树丛学校”的做法剥夺了儿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家庭环境,将他们置于遭受经济剥削的境况之中;和

固守歧视和性别陈旧观的落伍课程,以及缺乏有关人权和和平的教育。

根据委员会关于教育的目的第1号(2001)一般性意见(CRC/C/GC/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学校设施、服务和培训调拨更多的资金;

确保向所有层次学校的教师和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包括有关儿童权利和性别敏感的培训;

为确保所有的儿童都能平等地得到教育,特别在农村地区,提高所有层次学校的普及率;

为了减少文盲儿童的人数,为从未上过学的儿童建立一个生动有趣和便于儿童的教育方案,并将性别问题纳入教育方案之中;

通过一项整体早期儿童发展战略,为早期儿童发展战略的教师培训进行投资,提供有家长参与的结合正式和基于社区的方案,内容可包括保健照料、领养和母乳喂养,从出生至入学一年级的儿童早期激发与学习内容;

严格执行《2011年教育改革法》以及现有的各项政策,在所有区域提高初等学校入学率,并确保初等学校教育完全是免费的,包括课本和学校材料都是免费的;

加紧和加强努力改善学校的环境,鼓励女孩完成义务教学学年。在进行这项努力时,缔约国应确保在所有学校为女孩设有干净的卫生设施,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起提高认识的方案,包括有关性别平等和女孩享有同等接受教育权利的运动,以期改变社会上对女孩的歧视态度,因为这些态度助长在学校里对女孩的性虐待和骚扰;

加紧努力大大提高中等学校入学率,采取措施确保义务教育辍学的儿童重返学校;

坚定地采取措施限制“树丛学校”,并严格地监督其运营,使这些学校不再助长儿童辍学,避免儿童从事童工或者受到经济剥削;

审查和更新所有层次的学校课程,以期杜绝具有歧视性的和性别陈旧观的课文,并将人权纳入教育之中,将重点置于儿童权利以及和平教育之上;和

创建一个举报学校内侵犯儿童权利的适宜儿童的机制;彻底调查所有此类申诉,确保将肇事者绳之以法量刑惩治。

I.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30、32-36、38-40和37(b)和(d)条)

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

7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允许主要来自科特迪瓦的难民进入其领土,并且还让难民享有保健和教育服务,但委员会关注没有任何机制向难民儿童提供保护和援助,特别对寻求庇护的无陪伴和离散儿童提供保护与援助。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难民儿童的援助,特别要注重寻求庇护的无陪伴和离散儿童,确保根据国际难民和人权法,建立一个具体的机制着重保护和援助离散和无陪伴儿童。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75.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保护儿童不卷入武装或者任何其他暴力冲突,并将招募或征用儿童进入军事机构以罪论处。委员会关注边界一带的武装行为者继续将儿童招募入其军队,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解决这一局势。

7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边界地区行动的武装分子招募和使用儿童,并对有关的这些招募进行有效和系统的调查,为儿童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社会支助和康复援助。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77.委员会震惊几乎在所有经济部门,包括危险工种在内,普遍存在使用童工的现象,主要原因是贫困,委员会震惊缔约国内童工特别对儿童的健康、发展和教育造成的严重影响,致使三分之二的儿童没有入学。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有关劳工的法律实施不力,且劳工部内的童工委员会缺乏效率,而这个部门是负责实施童工法和政策的,因而应允公司和企业界允许儿童在危险条件下帮助其父母完成合同生产定额。

7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为防止和杜绝所有形式的童工加紧努力激发必要的政治意愿;

向童工委员会调拨足够的资源,包括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其能够适当地履行其职责,确保有效实施童工法和政策;

为了制止让儿童帮助其父母完成其合同义务或生产定额的做法,与各公司和企业签署谅解备忘录;

不断地扩大社会保护方案,主要是现金转让计划,使不得已让其子女参与支付现金和/或危险工作的所有家庭都能受益于这一方案,但受益于该方案的条件儿童须上学就读;

为了制订有效的预防和补救战略,对缔约国内童工的程度、性质、根源和影响进行研究;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73);

在这方面向国际劳工局国际废除童工计划寻求技术援助。

流落街头的儿童

79.委员会高度关注特别在蒙多维亚大量儿童流落街头,其中包括前儿童士兵、境内流离失所儿童、由其父母派去寻找更好机会结果被利用在蒙多维亚街头叫卖的儿童,或者逃离孤儿院及其他寄宿照料机构的儿童。委员会进一步关注这类儿童特别易成为人口贩运或性剥削的受害者。

8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利比里亚流浪街头儿童问题的原因和范围进行深入研究与数据分析;

为支持流离街头的儿童制订一项全国性的战略;

防止其他儿童在街头工作,特别要防止来自外部省份的儿童被利用在蒙多维亚街头叫卖;

为了支助街头儿童充分发展和返回其家庭和社区并与其家庭和社区和解,确保向流落街头的儿童提供充分的营养、衣着、住房、保健照料和教育机会,包括职业和生活技能的培训;

向身体、性和滥用药物的儿童受害者提供康复和社会融入服务。

买卖、贩运和绑架

81.委员会欢迎于2005年颁发了《禁止人口贩运法》,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并且创建了禁止人口贩运工作组,但委员会严肃关注在缔约国内贩运儿童的事件越来越多,并且深切关注贩运人口的肇事者没有被定罪或者判刑,这可能由于腐败现象严重所致。委员会重申其关注普遍存在为各种各样的目的将农村地区的儿童重新安置居住在蒙多维亚的做法,这些目的包括街头叫卖、乞讨和家庭奴役。然而委员会关注有报告声称缔约国内的孤儿院和收养机构被用来作为贩运儿童的据点。

8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严格实施2005年的《禁止人口贩运法》,并为禁止人口贩运工作队调拨充分的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还促请缔约国加倍努力在国内和国际上禁止为性剥削、强迫劳动和家庭奴役贩运儿童,杜绝这种现象,在这样做时,缔约国应:

特别注意农村地区贫穷家庭的儿童及特别容易成为绑架和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儿童;

扩大和加强为农村贫困家庭实施的现金转让尝试性计划,并创建更多的社会保护方案,以期防止因贫困将儿童重新安置到蒙多维亚的做法;

有效调查所有贩运人口的案件,特别要调查那些据报涉及孤儿院和收养机构组织的贩运儿童案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量刑惩治;

向人口贩运儿童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和具体的援助,使他们尽快地得到心理社会康复,使他们融入其社区;和

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对处于买卖、人口贩运和绑架境地的儿童给予最大的法律保护。

少年司法

83.委员会欢迎《儿童法》废除对18岁以下的儿童实施极刑和终生监禁,并且还引进了其他条款如多样化措施,公正审讯权利,对从事少年司法的人员进行培训,委员会还关注:

这些改进与目前形式的《刑法典》之间缺乏一致性;

尽管刑事责任的最低法定年龄为16岁,但仍然追究年幼儿童的刑事责任;

在缔约国的所有县内缺少青少年法院;和

对儿童广泛采用长时间的审前拘留;缺乏应该有的程序;极度糟糕的拘留条件;儿童被拘留者没有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84.委员会强调其先前建议(CRC/C/15/Add.236,第67-68段),缔约国继续努力根据《公约》,特别是《公约》的第37条、40条和39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2007)一般性意见(CRC/C/GC/10),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制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以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和《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改革其少年司法系统。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37条(a)项,尽快修订《刑法典》,确保不得对18岁以下犯罪者实施极刑或没有释放可能的终生监禁,以确保国家法律内的刑事条款的一致性;

就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言,确保16岁以下犯罪儿童通过《利比里亚少年法庭程序法典》来处理,并确保只对他们采取保护或教育措施;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在所有省一级建立资源良好的少年法庭,在缔约国的所有区域委派培训有素的少年司法法官,确保给予所有被指控的犯罪儿童正当程序权;

按照《公约》的倡导采取整体的方式解决少年犯罪问题(如解决社会根源因素),尽可能地采用更多的替代措施取代拘留,例如:调解、假释、咨询、社区服务或缓刑;

确保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时候对严重的罪行采取尽量短时间的剥夺自由的做法;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通过技术合作,为少年犯建立单独的拘留设施;

为了加速少年犯重新融入社会,防止其再次犯罪,为少年犯的社会融入实施获释后方案;和

在少年司法领域内寻求联合国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及其成员,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儿童基金会、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和非政府组织的技术援助,并且采用由小组制订的各项工具。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8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各项措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履行儿童权利,缔约国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及其议定书,主要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K.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8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非洲联盟儿童权利与福利非洲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在其他非洲联盟成员国内加强实施《公约》及其他区域和国际人权文书。

L.后续行动与宣传

8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向总统、内阁、参议院和众议院、有关部委、最高法院、地方当局送交本建议供其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以确保充分实施本建议。

88.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以缔约国的各种语言,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让广大民众、民间社会组织、社区与传统领袖、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及儿童广泛宣传缔约国提交的第3和第4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有关的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促进对《公约》及其实施与监督情况的讨论和认识。

M.下一次报告

89.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8年1月3日之前提交其第5次和6次合并定期报告,并纳入有关实施本结论性意见的资料。委员会提请注意其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统一条约专要汇报准则(CRC/C/58/Rev. 2 和 Corr. 1),并提醒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遵守该准则,篇幅不得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汇报准则提交其报告。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篇幅,将请缔约国予以审查最终根据上述准则再次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果其不能审查和再次提交报告,则不能保障为条约机构审查之目的翻译报告。

90.委员会还邀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5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HRI/MC/2006/3)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