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HE/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Octo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瑞士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1年9月20日举行的第2553和第2554次会议上,审议了瑞士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1年9月24日举行的第256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对报告前问题清单作出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该缔约国多部门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修订《刑法》第261条之二,以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修订《庇护法》,以加快庇护程序,以及设立儿童和青年政策会议。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和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议定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之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数据收集(第12段);不歧视(第18段);体罚(第27段);残疾儿童(第34段);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3段),以及儿童司法(第46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全过程中,确保根据《公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旨在实现所有17项涉及儿童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和方案的设计和实施。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请缔约国考虑撤销其对第10条第1款、第37条(c)项和第40条第2款(b)项(二)-(三)目的保留。

立法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各州立法符合《公约》,同时就与儿童相关的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程序。

综合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政策主要是各州的责任,但认为联邦一级的全面儿童权利政策和战略可以作为各州计划和战略的依据。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通过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并在该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项战略,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下,在州一级实施该政策;

(b)确保这一政策可为各州执行《公约》提供指导,并特别关注弱势儿童群体,包括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

协调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加强各州和联邦之间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的合作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设立儿童和青年政策会议。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在联邦一级设立一个儿童权利机构,拥有明确授权和充分权力,以协调跨部门、国家和州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各项活动,以及对上述全面的儿童权利政策和战略的执行;

(b)确保为这一机构提供其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该机构有儿童和民间社会的参与。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就联邦和州预算的资源规划和分配制定专门针对儿童的方针方面进展有限,而且州一级与儿童有关的支出方面的信息缺乏。参照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将基于儿童权利的方针纳入国家预算编制过程,包括推行针对儿童的资源分配和使用跟踪系统,并评估所有部门的投资如何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各州收集和分析的儿童状况数据零散纷乱且不一致,没有收集分类数据的中央系统,也缺乏关于处境不利的某些儿童群体的数据。委员会认为,在联邦一级收集和分析分类数据的综合系统对有效执行《公约》不可或缺。

1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尽快建立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综合、全面和标准化的数据收集和管理系统,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血统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类;

(b)确保同时收集和分析以下方面的数据,即暴力侵害儿童,包括数字环境中的此类行为;14岁以下儿童的健康状况;国内和跨国收养;失踪儿童,以及处境不利儿童的状况,包括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和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c)确保各部门、各州和民间社会组织共享数据和指标,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旨在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独立监测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第一、第二和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承诺建立国家人权机制,并采取措施创设儿童权利监察员办公室,但感到遗憾的是,该办公室没有接受和调查儿童投诉的任务授权。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尽快设立儿童权利监察员,其任务是定期监测和评估联邦和州一级在实现《公约》所载儿童权利方面的进展,并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的投诉;

(b)确保独立的人权监测机制拥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以落实并监测《公约》的适用;

(c)确保充分遵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4.委员会欢迎向民间社会提供财政支持,以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并为纪念《公约》三十周年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但注意到向相关专业团体提供的培训不够系统,这类专业人员仍然欠缺对儿童权利的了解。委员会根据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继续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并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宣传活动;

(b)确保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在教育、卫生、儿童保护、社会保护、替代性照料、司法和庇护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关于儿童权利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系统培训,包括为此分配足够的资源。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支持民间社会并与之合作,同时建议缔约国:

(a)调动儿童组织,包括残疾儿童、女同性恋儿童、男同性恋儿童、双性恋儿童、跨性别儿童和间性儿童的组织,参与制定、执行和监测涉及其权利的公共政策和方案;

(b)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能够获得国家、州和市各级的公共资金。

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部门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经修订的关于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国家行动计划和2020-2023年期间企业社会责任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依赖企业部门自愿的自我监管和报告,对侵犯儿童权利的工商企业缺乏法律问责。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通过法规,确保企业部门遵守国际人权和儿童权利;

(b)建立监测机制,调查和纠正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以期加强问责制和透明度;

(c)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磋商和全面公开披露。

B.一般原则(第2和3条、第6和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并将《刑法》第261条之二禁止歧视的理由扩大到包括性取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处境不利的儿童事实上仍然受到歧视,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和卫生服务方面,而且基于《公约》涵盖的各项明确理由,包括性别、残疾或社会经济地位或其他地位的歧视,在《刑法》第261条之二中未受到禁止。

18.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建议缔约国:

(a)确保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残疾和社会经济、居住或其他地位的歧视;

(b)确保全面执行禁止歧视的相关法律,包括提高公众对法律禁止歧视的认识,适当惩治违法者,消除阻碍歧视行为受害儿童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的程序障碍;

(c)在儿童和民间社会的参与下,评价旨在打击歧视处境不利儿童行为的现有措施,以评估其影响并相应修订有关措施;

(d)制定政策和提高认识措施,从根本上解决事实上的歧视,以消除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包括对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残疾儿童,女同性恋儿童、男同性恋儿童、双性恋儿童、跨性别童、间性儿童以及社会经济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宪法》中的“儿童福祉”概念不同于《公约》所载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导致在影响儿童的决定中没有充分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始终适用于各种方案以及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与父母监护、替代性照料安置以及移民和庇护程序有关的程序;

(b)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将自己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问题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中的要点,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有权确定每个领域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作为首要考虑对之给予充分重视的所有相关人员提供指导(第52-79段);

(c)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充分理解和适用“儿童的最大利益”一语的法律含义,包括为此传播上述程序和标准,并协调其在所有国家语文中的移译。

尊重儿童意见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委托在2020年进行的关于落实儿童表达意见权的研究,同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保障儿童在影响他们的任何决定中,包括在刑事诉讼和庇护程序中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确保这一保障扩大到残疾儿童、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幼儿以及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b)加强措施,促进所有儿童,特别是处境不利的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中的切实和赋有权能的参与,例如开发工具包,就国家政策问题咨询儿童意见,建立校务委员会,并确保将儿童理事会、议会以及联邦青年会议的成果系统地纳入公共决策;

(c)制定旨在加强儿童参与的举措,并确保地方当局考虑到儿童的意见,例如着手为各州和市制定相关指南,并确保《课外活动法》资助的方案包含儿童参与的内容;

(d)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制定业务程序或规程,以确保在所有程序中对儿童的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和8条、第13-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无论其父母的法律地位如何,都可以进行出生登记,并在出生时应即有权取得国籍,对否则会成为无国籍者的人,则大幅降低对其的居住要求,同时,不向移民当局报告登记其子女的没有正常居住身份的父母;

(b)考虑加入《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欧洲国籍公约》和欧洲委员会《关于避免国家造成的无国籍状态公约》。

身份权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确保2018年批准的被收养儿童的权利,并确保通过医疗辅助生殖方式受孕的儿童能够获得关于其生物学父母的信息,同时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取消将合法利益作为儿童有权获得关于其生物学父母信息的先决条件;

(b)制定机密分娩服务的标准化程序,以确保此类儿童的生物学父母信息得以保存,并在所有各州推广采用,以消除婴儿箱的使用。

表达、结社及和平集会自由

23.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警察措施的联邦法》可适用于年仅12岁的儿童,它敦促缔约国修订反恐立法,使之符合儿童权利标准,并确保该法不被用来损害儿童的隐私权以及其言论和结社自由。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20年《联邦数据保护法》没有为儿童提供任何特殊保护。参照其关于数字环境下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在数字环境中保护儿童隐私的条例和保障政策,以及确保儿童安全和保护的标准;

(b)确保关于获取信息和数字环境的法律,包括联邦数据保护法,保证尊重儿童的隐私权,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在线风险的影响,并提供起诉违法行为的机制;

(c)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技能,保护儿童免受对其福祉有害的信息和材料的影响。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联邦庇护中心的儿童遭受不人道的待遇或处罚,包括殴打和被安置在“反省室”。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继续确保对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设施中的儿童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进行充分调查,以与此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方式惩罚肇事者,并确保儿童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补救;

(b)确保儿童能够利用保密的、体恤儿童的投诉机制来举报这类设施中的案件。

体罚

26.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体罚在缔约国是法律和社会上可以接受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坚持认为没有必要在《民法》中明确禁止体罚,因为关于暴力和虐待的现行法律足以保护儿童免受体罚。委员会认为,这种立法规定不能保证保护儿童免受体罚,在适用的部门立法中明文禁止体罚至关重要。

2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强烈敦促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在法律中明文禁止所有环境中,包括在家庭、学校、儿童照料机构、替代性照料场所和刑事机构中的体罚;

(b)分配足够资源,用于提高认识运动,以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抚养和管教形式,并强调体罚的不利后果。

暴力,包括虐待、性剥削和网络暴力

28.参照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权利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各州密切合作,制定一项联邦战略和行动计划,以防止、打击和监测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和虐待,包括性暴力、欺凌和数字环境中的暴力,重点关注处境不利的儿童;

(b)加强各州当局与儿童保护专家之间的协调,以采取多部门措施,防止和干预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并采用相关指标,监测在防止暴力和消除家庭、学校、替代性照料场所和儿童信任圈内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根源方面取得的进展;

(c)建立一个具有适当程序和准则的联邦机制,确保有效调查数字环境中的暴力案件,包括性剥削、网络攻击和诱骗,并在所有各州起诉违法者;

(d)加强努力,包括增加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培训有关专业人员,以查明和切实应对暴力和虐待儿童案件,包括心理虐待案件,并制定报告准则。

有害做法

29.委员会欢迎采取了措施,打击女性生殖器残割做法,并实施打击强迫婚姻的联邦方案,建议缔约国:

(a)加强旨在防止女性生殖器残割的措施,包括为保护和支持受害者分配充足的资源,开展提高认识运动,落实2020年11月假设报告的建议,并培训相关专业团体;

(b)禁止对间性儿童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只要这类治疗可以安全地推迟到儿童能够给予知情同意之后;

(c)向有间性子女的家庭提供社会、医疗和心理服务,以及适当的咨询、支持和补偿;

(d)针对存在童婚的宗教社区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童婚对女孩的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2)款,第20和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日托服务,同时建议缔约国制定联邦日托服务质量标准,并建立监测这些标准执行情况的机制。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关于替代性照料质量的国家标准,包括针对寄养家庭和联邦庇护中心中的儿童的标准,并鼓励在所有各州适用这些标准;

(b)加强预防措施,避免各州之间在预防服务的质量和获得方面的差异,优先实施面向家庭的社会保护措施,以防止对儿童,特别是3岁以下儿童实施替代性照料;

(c)加强措施,减少儿童在机构照料中的天数,包括分配足够的资源,用于儿童保护服务以及向寄养或收养父母提供的培训、支持和咨询;

(d)确保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在整个逗留期间,在影响他们的决定上都能够表达意见,并确保相关当局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保证在替代性照料中尊重儿童的意见;

(e)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确保儿童只有在符合其最大利益并经法院审查的情况下才可与家人分离,贫困和残疾,包括自闭症谱系障碍,绝不是让儿童脱离父母照料的理由;

(f)确保相关部门分享关于父母被监禁儿童的研究结果,并用于制定旨在向这些儿童提供心理和社会支持的方案。

收养

32.委员会注意到联邦委员会关于非法收养斯里兰卡儿童的报告中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推行立法和程序改革,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置于国际收养的核心,并防止诱拐、买卖和贩运儿童;

(b)确保所有儿童,包括以往收养的儿童,获得充分支持,以了解他们的身世。

F.残疾儿童(第23条)

33.委员会欢迎在确保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接受包容性教育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感到关切的是:

(a)根据现有的一些最新数据,许多残疾儿童,包括自闭症儿童,不得不在主流学校之外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班级上学;

(b)在一些情况下,混合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提供的教学可能会限制残疾儿童接受主流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

(c)残疾儿童,包括自闭症儿童,有时仍被安置在机构中,一些时候与成年人在一起;

(d)残疾儿童仍然面临歧视和社会排斥。

3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所有残疾儿童,包括自闭症儿童和学习困难儿童在主流学校接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并对仍然采取隔离方针的州作出明确指导;

(b)加强混合班教师和专业人员培训,对残疾儿童,包括重度自闭症儿童和学习障碍儿童给予个人支持和适当关注,并增加对这些儿童的支持;

(c)继续采取措施,通过经适当培训的教师和调整适用的课程,发展并确保所有州的流动教育服务、包容性幼儿教育和照料服务、课后托儿服务以及残疾儿童,包括自闭症儿童和智力及社会心理残疾儿童的职业培训机会,同时确保为这些措施提供足够的资源;

(d)从法律上禁止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包裹”儿童的做法,并促进卫生专业人员对自闭症的专业化处理;

(e)扩大对残疾儿童的适当的支助服务,以防止将这些儿童安置在专门的中心;

(f)确保继续为残疾儿童的父母提供培训、咨询和相关支持;

(g)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歧视,宣传这些儿童作为权利持有者的正面形象,尊重他们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的能力。

G.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第3款、第24和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5.委员会欢迎采取措施,在儿童中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儿科初级保健,包括向母亲提供产前保健,特别要关注处境不利儿童;

(b)继续努力解决儿童超重和肥胖问题,并采取行动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为此监管向儿童销售不健康食品,提高公众对营养问题的认识,并通过儿童保育设施营养标准;

(c)确保患有游戏障碍或其他形式网络成瘾的青少年获得必要的技术和财政帮助和支持;

(d)加强倡导母乳喂养的行动,并监测《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和爱婴医院倡议的执行情况。

精神卫生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和解决儿童精神和心理治疗服务短缺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a)为精神卫生服务和方案分配充足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以确保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包括儿童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的数量满足所有各州儿童的精神卫生需要;

(b)加强相关措施,支持卫生当局更好地诊断儿童的精神卫生问题;

(c)确保有效执行2016年预防自杀行动计划,并确保该计划纳入专门针对跨性别青少年的预防措施;

(d)投资于解决儿童自杀和精神卫生不良的根本原因,并确保在发展对儿童的响应服务时将儿童视角纳入其中;

(e)确保为患有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的儿童开具药物处方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确保向儿童及其父母正确告知此类医疗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以及非医疗替代办法。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碳足迹过高,特别是其通过金融机构对化石燃料的投资产生的炭足迹,以及气候变化和空气污染对儿童健康的负面影响。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9和13.3,建议缔约国:

(a)遵照缔约国的国际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确保根据《公约》的原则,实施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联邦委员会战略;

(b)评估与航空和运输部门有关的政策和做法,以及由此产生的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对儿童权利的影响,以此为依据,设计资源配置充足的战略来加以纠正,包括投资于碳中和技术;

(c)确保私营和公有金融机构考虑到其投资对气候变化的作用以及对儿童的有害影响,包括对金融机构的投资活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并为这些机构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规则;

(d)在学校的积极参与下,加强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环境健康的认识,包括对相关空气质量和气候立法以及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认识;

(e)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方案时,全面地考虑到儿童的需要和意见;

(f)收集关于气候变化对儿童影响的数据,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信息。

生活水准

38.委员会注意到,联邦委员会负责定期监测贫困状况,但感到关切的是,贫困儿童的总体数目仍然很高,这种情况可能因冠状病毒病(COVID-19)而进一步恶化,一些没有正常居留身份或瑞士公民身份的儿童没有申请社会援助,因为这可能对他们的居留许可身份产生负面影响。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2,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强化各项政策,确保全境所有儿童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

(b)支持有效执行和监测国家减贫方案的建议,包括制定有时限和可衡量的指标;

(c)加强家庭福利和儿童补贴制度,包括发放家庭补充津贴,并确保在所有各州实施瑞士福利组织会议的指导方针;

(d)确保各项措施均特别关注来自弱势家庭的儿童,包括移民儿童、没有正常居住身份的儿童和生活在应急住所的儿童。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早期照料和教育,包括职业培训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瑞士出生的儿童与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在完成高中教育方面存在差异,各州之间在受教育机会方面存在差异,以及在学校遭受欺凌的儿童比例很高。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2、4.3、4.4、4.5和4.a, 建议缔约国:

(a)尽快通过加强鼓励早期照料的国家战略,并确保该战略包括相关措施,保障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获得照料;

(b)加强将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纳入所有各州主流教育的措施,并确保弱势群体儿童,包括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后的教育和职业培训;

(c)解决特殊需要学校和班级中移民儿童比例过高的问题;

(d)制定预防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国家方案,包括预防、早期发现机制、干预规程和收集案件相关数据的统一准则;向受害儿童提供支持,包括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以及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提高对欺凌行为有害影响的认识。

人权教育

40.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7,欢迎为将人权纳入语言区课程而采取的措施,同时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发展教育系统中的人权文化,并:

(a)在统一的学校课程,包括语言区和学科领域的课程,以及在所有各州的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中,加强人权和《公约》原则的教学,同时考虑到《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框架;

(b)确保教师获得必要的支持,以在学校讲授儿童权利。

休息、闲暇、娱乐以及文化和艺术活动

41.委员会欢迎为促进弱势群体儿童参与文化生活的项目提供财政支持。参照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进行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能够参加公共和私人体育、娱乐、闲暇、文化和艺术活动;

(b)让儿童充分参与规划、设计和监督与闲暇、游戏、娱乐、文化生活和艺术相关的政策和方案的实施。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和33条、第35和36条、第37条(b)-(d)项、第38-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2.委员会欢迎采取措施,改善联邦收容中心孤身儿童的条件,改革庇护制度,确保体恤儿童的收容条件和有效的庇护程序。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评估儿童最大利益并将其纳入庇护程序的单独程序,14岁以下儿童的意见得不到听取或考虑,继续采用侵害性年龄确定程序;

(b)受信任者有时也充当儿童的法律代表;

(c)各州之间寻求庇护儿童的收容标准仍有很大差异,因为州社会服务主管会议的指导方针没有约束力,也没有建立监督执行情况的制度;

(d)暂准入境者或难民须有三年等待期始得与其子女团聚,且只有满足某些条件,家庭团聚才成为可能;

(e)15至18岁的儿童可能因其移民身份而被拘留;

(f)有报告称孤身儿童在庇护程序中失踪。

43.委员会参照关于国际移徙背景下儿童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负责庇护程序的当局尊重儿童的权利,在所有与移交、拘留或驱逐任何寻求庇护儿童或难民儿童有关的决定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包括:(一)制定程序,在所有庇护程序中评估和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二) 加强庇护系统与儿童保护系统之间的协调,并确保儿童保护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此类决定;(三)在快速庇护程序中豁免儿童;

(b)确保所有儿童,包括14岁以下儿童和由其父母或家庭成员陪伴的儿童,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在移民和庇护程序中表达意见;

(c)建立尊重儿童隐私和健全的年龄确定程序,包括对儿童成熟程度和发育水平的多学科评估,并遵循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

(d)尽快将寻求庇护的儿童,包括孤身儿童分配到一个州,以便他们迅速获得必要的支持,并确保为所有孤身儿童指定一名可信任者;

(e)澄清孤身儿童的可信任者和法律代表各自的作用,并确保只有在法律和社会心理领域训练有素的人始得履行法律代表和可信任者的双重职能;

(f)建立一个机制,监测州社会服务主管会议关于孤身儿童问题建议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州一级的所有收容中心都得到充分支持,符合在儿童收容条件、融入支助、福利和教育方面的最低标准;

(g)审查其家庭团聚制度,特别是就暂准入境者或获临时接纳的难民而言;

(h)确保18岁以下儿童不因其移民身份而被居留;

(i)调查据称儿童在庇护程序中失踪的报告,查明他们的下落,并起诉那些对此类罪行负有责任者。

没有正常居住身份的儿童

4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保障无正常居住身份的儿童获得义务教育、职业培训和医疗保险的政策,并参照关于儿童权利问题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没有正常居住身份的儿童能够获得医疗保险、适足住房、儿童保护和其他社会福利,并且不会因登记这些服务而承受任何负面后果;

(b)加强相关措施,防止对无正常居住身份的儿童的社会排斥和歧视。

儿童司法

45.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偏低,在一些州,儿童仍然会与成人关押在一起。

46.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司法制度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和国际标准,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b)放宽为面临刑事指控的儿童指定官方法律辩护的条件,以确保向所有需要辩护的儿童免费提供有效的法律代理;

(c)拨付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对所有从事儿童司法制度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和辩护律师进行关于《公约》条款的系统培训;

(d)确保所有各州都采取措施,防止各州在警察关押、审前拘留、行政拘留和青年福利安置期间将儿童与成人安置在一起。

J.关于委员会先前就《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参照其2019年《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准则,建议缔约国:

(a)使其立法符合《任择议定书》第3条,并明确将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定为刑事犯罪;

(b)采取全面的政策和战略执行《任择议定书》,包括采取旨在加强主管当局之间合作的措施,并确保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的及早识别、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c)开展一项研究,评估在线和线下买卖儿童、对卖淫儿童的性剥削以及利用儿童进行色情表演和制作色情材料的规模。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明确将非国家武装团伙招募18岁以下儿童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建立一个机制,及早识别可能在国外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并确保对负责移交这些儿童的人员进行儿童权利和体恤儿童的面谈技能方面的培训;

(c)向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援助,帮助他们全面恢复身心健康并重新融入社会。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传播并广泛提供关于这些建议的儿童易读版本。委员会还建议以该国的语文广泛传播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提交给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这些机制联络,协调并跟踪条约义务和这些机制所产生建议和决定方面的国家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委员会强调,这一机构应得到专职工作人员的充分和持续支持,并有能力在国家人权机构成立后与该机构和民间社会进行系统协商。

C.下次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3月7日之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关于本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信息。该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而且不应超过21,200字。如果所提交报告超过了规定的字数限制,将要求缔约国压缩报告。如果缔约国无法重新审查和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翻译该报告,供条约机构审议。

54.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