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C/4/Rev.1*

保护所有人 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7May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向委员会提交紧急行动请求指南 **

总则

1.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专家机构,负责监督《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批准国执行该公约的情况。

2.根据《公约》第三十条,委员会接受并审议失踪者的亲属、他们的法律代表、律师或任何得到其授权的人,及任何拥有合法权益的其他人提出的紧急行动请求,以确保有关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搜寻和找出失踪者。

3.紧急行动请求可针对下述情况提出:

(a)在《公约》批准国发生的失踪;

(b)《公约》批准国国民的失踪。

4.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的失踪须发生在《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之后。

对原则上可由委员会审议的紧急行动请求的规定

5.请求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6.对涉及《公约》任何批准国的案件均可提出请求。缔约国无须就此发表专门声明。

7.提交紧急行动请求者(提交人)的身份须始终保密;但请求不能匿名提交。委员会要求了解请求提交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以便在整个程序中与之联系。

8.在可能情况下,要求案件事实已经报告给有关缔约国的主管当局,例如有权开展调查和搜寻的当局。如果没有这种可能性,请求提交人须予以说明。

9.在国家当局处采取的所有步骤的相关证明文件副本均须作为附件呈交。如果由于提交请求的时间限制而无法提供此类副本,则详细记述所采取的步骤即可。但是,委员会可在程序进行的后续阶段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的副本。

10.在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这一人权理事会机制下,针对同一起失踪案件只能登记一次紧急行动请求。

临时保护措施

11.如紧急行动请求的提交人认为存在不可挽回的损害风险,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保护以下任何方面:

(a)失踪人员亲属及其代表或律师;

(b)紧急行动请求的提交人;

(c)失踪事件的证人;

(d)所有参与搜寻或调查的人员;

(e)有助于查明失踪人员下落的任何要素或证据。

12.提交人可在以下时间请委员会向缔约国转达临时措施请求:

(a)在首次提出紧急行动请求时;

(b)在紧急行动请求提交后、程序进行中的任何时间。

对紧急行动请求提交人的建议

13.本指南非强制性质,目的在于提供指导,确保紧急行动请求的提交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即使请求提交人无法回答下表列出的任何问题,请求仍会得到登记。尽管如此,还是鼓励提交人尽可能完整地填写表格。

14.请请求提交人:

(a)提供所述任何机构(如安全部队、政府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全称,不要使用简称;

(b)使用计算机填写表单,并以微软Word格式提交请求;如果无法做到,请用大写字母手工填写表格。

15.请求可以用委员会秘书处的任何一种工作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提交。附件只有在以上述语文提交时才会得到考虑(非正式译文即可)。

16.关于《公约》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进一步信息可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查阅。

紧急行动请求发送办法

17.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ohchr-ced-ua@un.org

18.以信函方式发送至:

Committee on Enforced Disappearances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紧急行动请求提交表

下表供希望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三十条向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提交紧急行动请求,以要求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搜寻、找出和保护失踪人员者参考使用。

请尽可能提供以下各项的信息。请以相应文字替换各处的虚线部分。

1.所涉缔约国:………

2.提出紧急行动请求的个人或组织:

2.1姓:

名:

或组织名称:

2.2联系方式: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2.3与失踪人员的关系:

3.据称受害人

请提供你代为提交紧急行动请求的每一名据称受害人的以下信息:

3.1姓:

3.2名:

3.3如系阿拉伯文、中文或俄文姓名,请提供受害者全名原文:

3.4如有必要,请提供其假名(化名、诨名或为人熟知的别名):

3.5国籍(如有多个,请全部列出):

3.6性别:男c女c其他:

3.7出生日期:

3.8受害人失踪时是否未满18周岁?

是c否c

3.9出生国家和地点:

3.10母亲姓名(如知晓请填写):

3.11父亲姓名(如知晓请填写):

3.12亲属联系方式(如有请填写):

电话:

电子邮箱:

3.13失踪前最后联系方式:

常用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3.14身份证件(护照、身份证、选民证或其它身份证件):请注明证件号码,如有复印件请一并提供:

颁发国家和地点:

3.15婚姻状况:

未婚c 已婚c 同居c 分居c 丧偶c

3.16配偶(同居者)姓名(选填):

3.17受害人是否有子女?是c 否c

如果是,

子女数目:

子女年龄:

3.18受害人是否有其他受抚养人?是c 否c

如果是,

受抚养人姓名及其与受害人的关系:

受抚养原因:

3.19受害人失踪时是否已怀孕?

是c否c

如果是,受害人失踪时约有几个月身孕?

3.20请填写你认为相关的下述信息:受害人是否隶属任何群体(例如土著人民、少数民族、政党或运动、工会、宗教团体、人权团体、非政府组织或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或间性人群)

3.21如认为相关,请说明受害人是否残疾:

是c 否c

如果是,请加以说明:

3.22失踪时就业情况:

3.23失踪时的其他有关活动:

3.24你认为有助于识别的失踪人员特征(例如,头发颜色、眼睛颜色、大致身高体重、纹身、牙齿特征、伤疤或假体):

3.25失踪人员失踪时的身着:

4.案情描述

4.1失踪日期

4.2失踪地点(请尽可能具体,说明省、市、街道名字):

4.3请详细说明失踪情况,描述发生的事实,包括涉及当地或所在区域背景的任何相关信息以及该国或该区域不久前发生的任何其他强迫失踪事件:

4.4最后一次见到受害人的日期和地点(如果与失踪日期不同的话)(例如,当事人失踪后曾在拘留场所出现):

4.5请具体说明失踪事件的目击者在哪里,是否有任何证据,如照片或录音录像:

4.6失踪事件可能的实施者

(a)请提供关于失踪事件可能实施者的任何已有资料,并说明指认他们为责任人的原因:

(b)请具体说明指称的失踪事件实施者是否被认为属于缔约国当局或与缔约国当局有关联。特别是请具体说明是否认为指称的失踪事件实施者是在缔约国的支持或批准下行事,如果是,请说明原因:

5.可能情况下向所涉缔约国的主管机构(如有权开展调查和搜寻的机构)报告失踪事件的情况:

5.1请说明将失踪事件报告给的缔约国主管部门或机构、报告时间以及报告人:

5.2请说明缔约国主管当局或机构在失踪事件报告后采取的行动:

5.3请附上任何相关文件的副本,如向失踪事件报告给的当局提交的申诉、收到的答复或当局作出的决定。请在此列出所附文件副本的清单。请勿发送原件。

5.4如无法向负责开展调查和搜寻失踪人员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报告,请说明原因:

6.临时保护措施请求

6.1本紧急行动请求所代表的失踪人员的亲属或其代表、失踪事件的证人或参与搜寻或调查的任何人员是否因此失踪事件而受到威胁或压力?

是c否c

6.2如果是,你是否希望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以避免对这些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是c否c

6.3如果是,请提供以下信息:

(a)请求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对象(姓名及其与本案的关联):

(b)说明上述人员面临的不可挽回的伤害的风险(例如压力、恐吓或报复):

(c)缔约国为避免这一风险可采取的保护措施:

6.4与案件有关的有助于确定失踪者下落的任何要素或证据是否可能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

是c否c

6.5如果是,请提供以下信息:

(a)请求对其采取保护措施的要素(情况和地点):

(b)描述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风险(如毁坏、操控或改造):

(c)缔约国为避免这一风险可采取的保护措施:

7.其他国际程序

7.1同一事项是否已提交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是c否c

7.2如果是,请说明:

(a)本案所提交的机构(如有多个请全部列出):

(b)涉及的程序类型:

(c)提交日期:

(d)采取的措施:

(e)结果:

7.3请附上任何相关文件的副本。请在以下列出所附文件副本的清单。

8.提交请求的日期、地点及提交人签名

8.1日期和地点:

8.2签名(电子签名亦可;如提交请求人无法签名,请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