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2/D/696/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5 January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96/2015号来文的决定 * , **

提交人:

R.P. (由律师Rab移民归化局erdeiNandoe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荷兰

申诉日期:

2015年7月27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7年12月4日

事由:

不驱回;防止酷刑

程序性问题:

驱回斯里兰卡

实质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公约》条款:

第3条

1.1 申诉人R.P.,泰米尔裔斯里兰卡国民,生于1981年8月26日。目前R.P.正等候被驱逐回斯里兰卡。他声称,荷兰将他驱逐出境将侵犯他在《公约》第3条下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律师Rab移民归化局erdei Nandoe代理。

1.2 2015年8月13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采取行动,要求缔约国在审议来文期间不要驱逐申诉人。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出生在斯里兰卡的拜蒂克洛,泰米尔族人。他拥有一家电脑商店,与他兄弟一起经营。1989年,他的姐姐被斯里兰卡军队的人带走,被指控加入解放泰米尔猛虎组织(猛虎组织),遭到强奸后被处决。此后,他们家被视为“猛虎组织家庭”。2002年,申诉人的兄弟被陆军逮捕,但后来被释放。在他兄弟被释放后,他家就拘留一事向一个人权组织提出投诉,但由于受到军方的威胁不得不撤诉。

2.2 2008年5月,申诉人被一个特别支队逮捕,关进附近的一个兵营。该特别支队将那个地方的所有年轻人都抓了起来,说是涉嫌参加猛虎组织。他被指控支持猛虎组织,为其提供资金和帮助。申诉人受到四次审讯,每次持续大约一个半小时。审讯中,他被军靴猛踢和枪托殴打。两天后,他父亲设法把他救出兵营。申诉人必须每周向当局报告一次。他收到了一封用僧伽罗语写的信,不过他看不懂。他每次向当局报告时都必须出示这封信。在一个未具体说明的日子,申诉人被解除了必须定期报告的要求。

2.3 2008年11月申诉人再次被特别支队逮捕,关进了一个军营。对他进行了两次审讯,施加威胁,但在当天便将他释放。他被要求充当特别支队的线人,但他没有答应这个要求。2009年8月他第三次被捕,因为特别支队抓获了他的一个朋友,那个人指称申诉人与猛虎组织有牵连。后来,申诉人发现他的朋友把武器藏在离他家不远的地方。申诉人再次受到特别支队的威胁和恐吓,还被拘留了两天。他被告知不要离开那块地区,随时准备接受进一步审问。申诉人获释后与几名亲属住在一起。2009年12月,卡鲁纳派(泰米尔猛虎解放组织)的一些人到他工作的地方和他家寻找申诉人,但没有找到他。他们砸坏了他家的窗户和大门,在申诉人的店里打伤了他的兄弟。他兄弟向警方报告了受到的损失,但就申诉人所知,警方什么也没有做。2010年3月27日,申诉人被卡鲁纳派对人逮捕,关了七天。申诉人说,他受到特别支队(与卡鲁纳组织合作)军官的严重虐待,给他造成了身心伤害。他们用一根软管打他的背,一再猛踢他胃部。申诉人原本就有背部不适,那次虐待之后变得更糟。由于受到的伤害,他现在患长期疼痛,主要是在背的下半部和臀部,令他无法在一个位置上坐30分钟以上。另外,他背上还有几处小伤疤。他被关押在卡鲁纳派的兵营,在被关押一周后,他设法逃了出来。申诉人称,他被卡鲁纳派逮捕,因为他们认为他帮助前面讲到的那个朋友藏匿了武器。

2.4 2010年6月8日申诉人通过一家旅行社的安排,使用斯里兰卡护照逃离斯里兰卡。旅行社设法为他安排了印度和尼日利亚的签证。在印度逗留几个月之后,旅行社告诉申诉人他必须先返回斯里兰卡,然后才能继续前往尼日利亚。他在科伦坡机场被旅行社接走,带到一家旅馆,之后搭乘飞机前往尼日利亚。他于2010年10月2日来到荷兰,随即向荷兰当局报告,提出庇护申请。2010年10月9日,申诉人申请庇护。此后,他被转移到一个难民接待中心。2011年8月15日,移民归化局(移民归化局)拒绝了他的庇护申请。移民归化局的结论是申诉人的叙事缺乏可信度。此外,一位医生对他进行了检查,认为他没有任何记忆或注意力方面的问题,能够讲述前后一致和完整的陈述。

2.5 2011年9月12日,申诉人对移民归化局拒绝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2月30日,申诉人接受了大赦国际组织医疗检查委员会的检查,该委员会的结论认为,申诉人身上的伤疤和身心方面的健康问题有可能是由于他所述的虐待造成的。申诉人于2012年3月将这份材料交给了法院。 2012年8月21日,法院决定支持申诉人,要求移民归化局根据医疗检查委员会的结论重新审查他的庇护案。法院还认为,移民归化局的决定理由不够充分。

2.6 2012年9月19日,移民归化局对法院2012年8月21日的裁决向国务委员会提出上诉。2014年8月25日,国务委员会裁定移民归化局的上诉论据正当。大体上,国务委员会认为,医疗检查委员会没有确证申诉人身上的伤痕是指称的斯里兰卡当局的虐待造成的,申诉人的故事和陈述含糊不清,相互矛盾。

2.7 2015年4月15日,申诉人提交了第二次庇护申请。2015年4月21日,移民归化局拒绝了第二次庇护申请,因为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新的事实或新材料。在同一天,申诉人对移民归化局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5月18日,法院因没有根据,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2015年5月26日,申诉人以邮寄方式发出上诉。上诉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2015年6月16日,国务委员会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理由是该申诉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2.8 申诉人称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 申诉人称,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他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依据如下:

他是一名来自斯里兰卡东部的年轻泰米尔人;

他非法离开斯里兰卡;

他从荷兰回国,而荷兰是猛虎组织的筹款中心;

他在国外提出过庇护申请;

他有涉嫌或实际上是猛虎组织成员或支持者的案底;

他在卡鲁纳派的兵营被拘留期间逃跑;

他身上有虐待造成的伤疤;

他曾被要求成为特别支队的线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15年10月13日的普通照会中对申诉的可受理问题提出质疑。缔约国认为,申诉人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第二次庇护申请,移民归化局于2015年4月21日予以拒绝。申诉人又对移民归化局的决定申请司法复议,海牙地方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予以驳回。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再次对判决向国务委员会提出上诉;但上诉提交过迟。缔约国称,国务委员会给了提交人机会,要求证实迟交申诉的理由,但他没有那样做。结果,国务委员会于2015年6月16日宣布上诉不予受理,于是申诉人请求居留身份的诉讼程序即告结束。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因未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申诉不可受理。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申诉人在2016年1月7日提交的材料中反驳了缔约国关于上诉提交过迟的说法。申诉人提到他最初的申诉,其中讲到他的上诉是按时寄出的,但国务委员会收到时晚了一天。

5.2 申诉人还称,国务委员会的上诉程序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它不考虑等候裁决结果。申诉人提到了欧洲人权法院2007年1月11日的一项裁决,其中法院裁定该案可以受理,尽管申诉人没有向国务委员会提出上诉,因为他认为那种上诉没有效果。

5.3 申诉人指出,根据《荷兰外国人法》第30条a款,国务委员会驳回所有未提供新事实材料的上诉。因此,国务委员会将只决定申诉人补充医疗报告和斯里兰卡情况的进一步信息是否构成新证据,而不审查案件实质问题。

5.4 最后,申诉人提到他的律师无意收到的一个电子邮件,涉及他第一次的庇护申请。在那封电子邮件中,移民归化局工作人员建议国务大臣不要对法院2012年8月21日的裁决提出上诉,因为移民归化局还没有讨论申诉人关于他两次被捕的陈述是否可信的问题,因此两次逮捕应被视为可信。该雇员写道,他感到遗憾的是,法院没有讲到申诉人的伤疤与他关于伤疤起因的说法之间的联系,以及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问题,毕竟投诉人是泰米尔裔。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 缔约国在2016年10月28日的材料中提供了有关案件实质的资料。申诉人于2010年10月2日进入荷兰,向荷兰当局报告,提出庇护申请。为他安排了时间休息,准备他的庇护申请。2010年10月8日,对申诉人进行了体检,确定他是否可以接受面谈。2010年10月9日,申诉人提交申请,要求给予临时庇护居住许可,并在同一天接受了第一次面谈。在2010年10月11日的第二次面谈中,申诉人有机会详细说明他的庇护申请。2011年1月27日和2011年3月1日,又与申诉人进行了面谈,要求他说明离开原籍国的原因。面谈通过口译员的帮助使用泰米尔语进行,谈话情况整理出报告。申诉人有机会对面谈报告做书面的实质性修改和/或补充,他先后在2010年10月10日、2010年12月13日和2011年4月10日提交了更正和补充。2011年5月14日,申诉人得到书面通知,缔约国准备拒绝他的庇护申请。同时给他机会对意向通知书做出书面答复,他于2011年6月27日做出答复。2011年8月15日做出决定,庇护申请遭到拒绝。

6.2 2011年9月12日,申诉人向海牙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拒绝庇护的决定进行司法复议。复议请求于2012年6月27日在公开法庭审理。2012年8月21日,法院宣布复审请求理由充分。

6.3 2012年9月19日,安全和司法国务大臣向国务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对2012年8月21日法院裁决的上诉。国务委员会于2014年8月25日做出裁决,宣布上诉成立,推翻了海牙地方法院的裁决。做出该裁决后,申诉人的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

6.4 2015年4月15日,申诉人提交了新的临时庇护居留许可申请。同一天通过翻译用泰米尔语与他进行了面谈。2015年4月17日,通知申诉人,缔约国准备拒绝他的庇护申请。2015年4月20日,他就拒绝其庇护申请的意向通知书提交了书面意见。2015年4月21日,申诉人的第二次庇护申请被拒绝。

6.5 2015年4月21日,申诉人请求海牙地方法院对该决定进行复审。复审申请于2015年5月12日在公开法庭审理。2015年5月18日,法院宣布申请复审没有根据。

6.6 2015年5月27日,申诉人向国务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根据2015年6月16日的判决,国务委员会宣布上诉不予受理。

6.7 自这些诉讼结束后,申诉人没有再提出荷兰居留许可申请。

6.8 缔约国指出,在申诉人的整个庇护程序中都做到了应有的注意,并充分考虑到《公约》第3条。在庇护程序中与申诉人进行了多次面谈,问及他离开斯里兰卡的事实和情况,以及为什么他相信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

6.9 缔约国还指出,虽然斯里兰卡的人权情况值得关注,但考虑到各方面公开来源得到的信息,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得出结论,驱逐回斯里兰卡本身就带有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待遇的风险。没有理由认为,每一个泰米尔人,不管他们过去是否与猛虎组织有过联系,都将在返回斯里兰卡后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委员会作出的多项决定表明,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有关国家行为体(军人和警察)广泛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称始终没有间断,自2009年5月冲突结束以来这些行为在斯里兰卡的许多地方仍在继续。然而,委员会没有理由认为,从总体情况可以推定,在斯里兰卡存在遭受酷刑的真实和可预见的风险。即使申诉人有可能确曾受过酷刑,但仍有申诉人是否真正面临受迫害风险的问题。指称过去受过酷刑,并不能自动构成现在也有受到酷刑的风险,它只是确定申诉人现在是否有遭受酷刑风险的一个因素。其他相关因素还有时间的迁移,原籍国的现况,和申诉人的个人情况等。申诉人有义务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这样的风险并且直接涉及到他个人。

6.10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表明,在评估斯里兰卡泰米尔人的庇护申请时可以考虑上述风险。法院还表示,自斯里兰卡冲突结束以来,寻求庇护被拒后返回斯里兰卡的人,对他们的追查有所减少。只有当外国人能够证明当局对他或她本人特别关注时,例如因为该人曾犯下刑事罪或是猛虎组织的重要成员时,才有受到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待遇的危险。法院裁定,虽然缔约国有责任调查申诉人被驱逐后遭受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待遇的风险,但它必须能够对寻求庇护者的个人情况做出评估,而如果为证明庇护请求所作的陈述有理由令人质疑申请人的可信度,便几乎不可能做出评估了。

6.11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对他离开斯里兰卡所给出的具体原因不可信,即他曾被斯里兰卡当局和卡鲁纳派逮捕过,而且因为他说朋友把武器藏在他父母家的花园里,所以仍在受到通缉。

6.12 缔约国强调,申诉人关于他在2008年首次被捕以及在2009年第二次被捕的声明是可信的。根据他的档案,申诉人为支持他的庇护申请所讲述的事件叙述前后不一,这一点已毫无疑义。除了时间顺序外,他关于那些事件的其他陈述还是一致的,因此,缔约国认为,他对前两次逮捕的说明是可信的。缔约国还假定,他第一次被捕后在斯里兰卡军队里受到殴打和酷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后有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待遇的风险。

6.13 缔约国不相信他所谓2009年第三次遭到斯里兰卡陆军逮捕和2010年又被卡鲁纳派逮捕的说法,原因据称是因为申诉人的朋友将武器藏在他父母家附近,理由如下:

在第二次面谈中,申诉人完全没有提到他的朋友在他家附近隐藏武器一事,以及那与他被捕有什么关系。他说的很清楚,他不知道他的朋友做了什么以及他为什么被监禁。只有在面谈后,申诉人才提到隐藏武器和那些武器与他被捕的关系;

申诉人解释了为什么没有说出这一情况,说他担心面谈报告将被送交斯里兰卡当局,但这一解释难以令人信服,因为他提出了对当局其他指控,例如2008年受到酷刑和殴打的指控,以及他姐姐受到强奸和被杀害;

申诉人不仅隐瞒了这些信息,而且关于他如何以及何时发现他朋友藏匿武器的说法也是矛盾百出;

申诉人讲述的一些关键内容,也存在多处前后不一的情况,表明他不可能因所谓涉嫌为猛虎组织隐藏武器而被当局通缉;

其他问题,例如,在他据称被卡鲁纳派关押期间轻而易举地逃跑,前后两次持合法获得的护照离开斯里兰卡,之间又毫无困难地返回一次,都导致缔约国得出结论:在一些对评估申请重要的问题上,存在严重的前后矛盾,不可信的陈述和不明确的问题。这些陈述对委员会审议如果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是否有遭受酷刑风险十分重要。

6.14 关于大赦国际进行的体检(医疗研究小组报告),缔约国指出,大赦国际的医生无法明确无误地确定,投诉人说在他第四次被捕期间因受到殴打留下的伤疤是否确实是2010年因阿鲁纳派人员的虐待造成的。大赦国际的结论是,关于这两处伤疤的检查结果“可能”与所描述的事件一致。缔约国还指出,鉴于大赦国际报告中的措辞解释申诉人受伤的因果关系,留下的伤疤完全有可能与申诉人描述的方式迥异。特别是考虑到体检是在申诉人进入缔约国一年多之后进行的,在经过这么长的时间之后,已不可能再去确定疤痕已有多久。

6.15 关于申诉人随第二次庇护申请一起提交的补充医疗报告(人权与医学研究所出具),缔约国认为,报告的结论措辞谨慎,并没有证明在申诉人的情况下,他的医疗问题与他无法提供完整叙述之间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人权与医学研究所并没有直接检查申诉人本人,而是记述了申诉人档案中已知的主诉医疗问题。尽管如此,申诉人无法对较次要的事项和某些细节做出完整和一致的陈述,并没有用来对他做出不利结论。对他做出不利的结论,是因为他没有立即报告其叙事中的一些关键部分,在这些事项上的陈述前后矛盾、模糊和不可信。

6.16 缔约国认为,重要的是,申诉人坚持说他从未参加过猛虎组织。申诉人说,他只是被迫出钱给猛虎组织,并像其他泰米尔人和店主一样,在“英雄日”的时候在店里悬挂一些装饰品。他表示,他从未以任何方式参与过冲突。申诉人还表示,在每次被捕后不久他即被释放,这表明当局并没有对他特别注意。

6.17 关于申诉人声称他在2008年第一次被拘留后被要求成为斯里兰卡当局的线人,缔约国指出,没有证据表明他的拒绝让他在当局那里陷入麻烦,只是在2008年再次被拘留,但不久即被释放。他在2009年9月获得国家护照的事实也证明,他当时并不是当局的监视对象,也并没有像他声称的那样非法离开斯里兰卡。

6.18 缔约国指出,虽然申诉人的姐姐因据称参加猛虎组织在1989年被斯里兰卡军队抓走,受到强奸和杀害,但这并不意味着如果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他必然会因这些事件而遇到麻烦。对据称他兄弟于2002年被逮捕,情况也是如此。没有证据表明他的兄弟或姐姐实际参加了猛虎组织或武装冲突。缔约国还指出,该地区的每个泰米尔人都与猛虎组织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如通过家庭成员。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泰米尔人都有遭受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待遇的危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意见的评论

7.1 申诉人2017年4月13日的材料对缔约国的意见发表了他的评论。申诉人质疑缔约国提及欧洲人权法院2011年至2015年作出的一系列判决,指出(a) 自斯里兰卡冲突结束以来,寻求庇护遭拒后返回斯里兰卡的人,对他们的追查有所减少;和(b) 只有在外国人能够证明当局具体对他或她本人感兴趣的情况下,才有遭受违反《欧洲公约》第3条待遇的风险,例如,因为他或她犯有刑事罪行或为猛虎组织的重要成员。申诉人指出,这些说法不符合斯里兰卡境内返回的泰米尔人的情况。2014年10月,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斯里兰卡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在提交委员会的一份最新材料中,免于酷刑组织揭露,96%的酷刑受害人是泰米尔人。这些男人和妇女受到当局的拘留和酷刑,一个关键因素显然是与猛虎组织的真实或假定的联系――无论是他们本人的关系还是(或)家人或熟人的关系。那些直接参加猛虎组织的人通常是非作战人员,例如提供服务。免于酷刑组织认为,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过去在任何层面与猛虎组织有实际或假定的联系,但设法安全离开斯里兰卡,现在如果返回将面临酷刑危险。申诉人列出了其他一些报告,显示战争结束后侵犯人权,特别是酷刑的情况有增无减。申诉人认为,所有报告均表明,自斯里兰卡冲突结束以来,寻求庇护遭拒后返回斯里兰卡的人,对他们的追查并未减少。事实上这些报告表明,仅仅怀疑与猛虎组织有任何关系――不管多么牵强,多久之前,或是否本人,都足以在返回后引起当局的追查。

7.2 申诉人强调,大赦国际医学研究小组的报告指出,他曾在斯里兰卡遭受酷刑似乎是合理的。报告的结论是,大部分伤疤和主诉的身体问题很可能与申诉人的陈述有关,并且心理问题也可能与他的陈述有关。申诉人提到M.C.诉荷兰案,委员会在该案中裁定,大赦国际的医检报告认为疤痕与申诉人的陈述一致,因此是委员会做出决定的一个促成因素,尽管移民归化局的决定认为申诉人的陈述不可信、含糊不清,与原籍国的总体情况相悖。

7.3 申诉人拒绝缔约国的说法,称在荷兰在庇护程序中自始至终对申诉人给予充分注意,也充分考虑了《公约》第3条。他声称,在他的第二次庇护程序中便没有做到充分注意,因为移民归化局决定,由于档案中并无新的资料,因此不再重新考虑他们之前拒绝给予申诉人临时庇护居留许可的决定。海牙地方法院维持了移民归化局的决定。然而,申诉人确实提交了一份补充医疗报告(人权和医学研究所出具),该报告的结论是,他的心理问题妨碍了他在接受移民归化局的面谈时提出完整、连贯和一致的庇护陈述。人权和医学研究所的报告指出,遭受酷刑或其他极端暴力的寻求庇护者,常常因为各种原因,包括记忆和集中注意力等问题,在讲述所受到的暴力时会遇到困难。恐惧、难堪和不信任也是重要因素。寻求庇护者经常试图忘记或对暴力保持沉默,也可能他们已经失去了(部分)记忆。

7.4 申诉人解释说,他没有告诉移民归化局他朋友隐藏武器一事,因为他担心那样会牵扯到他和参与恐怖活动的问题,这会损害他的庇护申请,导致他被驱逐回斯里兰卡。他指出,虽然他没有在2010年10月11日的面谈中说明此事,但后来以书面更正提供了有关情况,又在2010年12月13日提交的报告中做了补充,这是荷兰国内法所允许的。

7.5 申诉人指出,所谓他轻松地从卡鲁纳派的手中逃脱,原因是他被关在一间没有人的房子里,而不是在普通的监禁场所。另外,卡鲁纳派的人大多是泰米尔人,他们可能会替他感到不平,于是对他的逃走睁眼闭眼。

7.6 关于他前往印度和后来在2010年返回斯里兰卡,申诉人解释说,他能够做这一点是因为他的父亲向一名人蛇支付了150万斯里兰卡卢比,设法为他安排了护照和签证,又贿赂了边检人员。他列举了几份报告,其中描述了即使是高调的猛虎组织成员也能通过行贿离开斯里兰卡的案例。在旅途中,他总是由一名人蛇陪伴,总是有人在机场接送,确保他不会与当局出现任何问题。他能够离开,返回并再次离开的事实,并不表明他没有受到斯里兰卡当局的通缉。

申诉人的补充评论

8.1 2017年4月14日和18日,申诉人又提交了补充意见。申诉人反反驳了缔约国关于他从未参加猛虎组织的说法。他是,在猛虎组织与斯里兰卡政府(2002-2006年)停火期间,只要猛虎组织有活动,他就在商店周围摆放各种猛虎组织的饰物,如旗帜和海报等。他还说,他的行为被斯里兰卡当局拍照。他接着说,他出钱给猛虎组织。停火结束后,他在2008年面对这些活动,被指控是猛虎组织的同情者。这些活动都被斯里兰卡当局视为参加猛虎组织。

8.2 申诉人还驳斥了缔约国说法,说既然给他发了护照,说明并没有不准他离开居住地的禁令。申诉人提到荷兰外交部2014年10月2日关于斯里兰卡的国家报告,报告说,在斯里兰卡可以买到假证件、图章、贴纸和表格。此外,腐败文化和篡改登记和存档程序也很普遍,增加了登记和签发文件中不准确和欺诈的可能。因此,给他发了护照这一事实并不表示没有禁止他离开居住地区或住所。

8.3 申诉人还质疑缔约国的论点,认为斯里兰卡当局很清楚,很多从西方国家返回的泰米尔人,大多来自斯里兰卡北部和东部地区,他们离开斯里兰卡是出于经济原因。申诉人认为,斯里兰卡当局将认定他在国外申请过庇护,将他视为叛徒,因为他会向西方国家当局诉说斯里兰卡侵犯人权的情况。荷兰博士后教育中心每年发表政府关于国际人权程序的报告。该报告收录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包括申诉人的案件。这些信息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因此斯里兰卡当局可以获得。申诉人认为,如果他返回斯里兰卡,这将增加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所述待遇的风险。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9.1 2017年8月1日,缔约国就来文的实体问题提交了补充意见。缔约国重申,申诉人需要证明他返回斯里兰卡后存在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的和现实的遭受酷刑风险。缔约国驳斥了申诉人的争辩,说在评估斯里兰卡泰米尔人提出的庇护申请时使用的是过时判例和信息。缔约国指出,移民归化局和国内法院都根据最新的原籍国信息,认真评估寻求庇护者的诉求。虽然注意到泰米尔人的总体情况,特别是前猛虎组织成员的境况仍然令人担忧,但缔约国强调,斯里兰卡境内已经出现一些积极的事态发展。斯里兰卡政府在解决侵犯人权行为有罪不罚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斯政府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审查有关酷刑的指控,并采取了预防措施。政府承诺,将废除《防范恐怖主义行为法》――前猛虎组织成员常常根据该法受到拘留,代之以符合国际标准的立法。尽管斯里兰卡的人权状况仍有令人担忧之处,但从各种公开来源得到的信息看,没有理由认为每一个泰米尔人,无论他们过去是否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过联系,在回到斯里兰卡后都将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因此,缔约国认为,根据最新报告披露的信息和申诉人引述的报告所载的信息,没有任何理由对泰米尔人的庇护申请做出有别于2016年10月28日意见的评估。

9.2 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的解释,为什么他没有提供据称他朋友藏匿武器的情况。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再次改变了他对此事的陈述,因此认为,如果能够说明什么的话,它只能进一步降低申诉人有关该事件说法的可信度。

9.3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声称他的情况与其家人的情况有所不同,原因是他曾经被逮捕过,而且他还在店里挂过与猛虎组织活动有关的装饰,这些说法难以令人信服。缔约国认为,斯里兰卡当局在发现隐藏武器后进行的调查中,不可能不对申诉人的所有家庭成员是否参与其中进行调查。

9.4 申诉人声称缔约国只字不提大赦国际关于他心理问题的医疗调查结果,对此,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无法对较次要的事项作出完整和一致的陈述,并没形成有对他任何不利的结论。但认为,他没有立即报告他的陈述中一些对他不利的关键部分,而之后又对这些事件作了各种相互矛盾、模糊和令人难以置信的陈述,尽管这些事件对他产生了重大影响,也是他离开斯里兰卡的主要原因。

9.5 最后,缔约国指出,即使接受申诉人的说法,据称在他第三次和第四次被捕期间受到虐待,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在时隔七年多之后,在他返回斯里兰卡后还有受到这种待遇的真实危险。鉴于已经过去了如此长的时间,申诉人没有参与隐藏武器,也没有新的证据表明他在斯里兰卡或在国外的移民社区积极支持猛虎组织,或在其他方面被视为可能在斯里兰卡重新点燃冲突的危险人物,缔约国认为,如果申诉人返回原籍国,将不会在斯里兰卡当局方面遇到什么麻烦。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10.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10.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已确定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并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就拒绝庇护申请向国务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争辩,他在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寄出他的上诉,国务委员会是在第二天收到的。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务委员会给了申诉人机会,证明上诉迟交的原因,但申诉人没有说服国务委员会,错过提交上诉截至期限有正当理由。

10.3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国务委员会的上诉程序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它不会自动停止驱逐程序,并且一律驳回未提供新事实的上诉。因此,向国务委员会提出上诉只是一种形式,而不是可获得补救的程序。

10.4 委员会认为,仅仅怀疑一项补救措施的有效性并不能免除申诉人寻求用尽补救措施的责任。由于本人的迟误――且并不能归咎于缔约国,而没有寻求补救,却争辩说它是无效的,便更难以令委员会对之表示信服。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申诉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不可受理。

11. 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申诉不可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