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2/D/493/201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8 January2018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493/2012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Damien Ndarisigaranye,由TRIAL (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现象组织)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布隆迪

申诉日期:

2011年12月8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7年11月10日

事由:

警察实施酷刑;在司法程序中使用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词;没有进行调查;缺乏补救

程序性问题:

同一事项经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止酷刑行为的措施;对被拘留者的拘留情况和待遇进行系统性监测;缔约国确保由主管机关开展迅速和公正调查的义务;提出申诉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

《公约》条款:

《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至14条(与第1条和第16条一并解读)

1.1 申诉人是Damien Ndarisigaranye,布隆迪国民,1953年8月15日生于Burarana。他诉称,他是布隆迪侵犯依《公约》第2条第1款以及第11至14条(与第1条或第16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的受害者。他由TRIAL (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现象组织)代理。

1.2 2003年6月10日,布隆迪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议个人来文。

1.3 2012年2月27日,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本申诉的整个期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申诉人可能面临(尤其是防止因提出本申诉而面临)的任何威胁或暴力行为,并向委员会通报为此采取的措施。

申诉人提出的事实

2.1 在内战(1993-2006年)之后,布隆迪经历了权力斗争,局势因而不稳定。2006年,最后一个活跃叛乱集团――民族解放力量――与政府签署了停火协定,标志着布隆迪内战正式结束。然而,政治不稳定和由此产生的对和平进程的威胁,仍是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2006年8月,六名政治人物(包括前总统和副总统)被监禁,他们被指控企图政变。

2.2 在这一背景下,2006年8月2日,上午8时左右,申诉人(他是布隆迪军队的一名上校)在布琼布拉中心被国家情报局七名便衣官员逮捕。他们用枪对着他的胸部,而且,未作任何解释,要求他跟他们走。其中一名官员是Jean Bosco Nsabimana。当他们抵达情报局总部时,申诉人被带到一间办公室,里面有六名情报局官员,其中包括Nsabimana先生。情报局局长Adolphe Nshimirimana少将,正与官员们进行电话联系。官员们告诉申诉人,他被指控参与未遂政变,他们要他在一份供词上签字,承认自己参与其事。由于申诉人拒绝签字,他全身(特别是背部)被官员们用棍棒、警棍和电线严重殴打,长达两个多小时,电线事先被放在混有沙子的水中,以便沙子能进入他的伤口并增加其痛苦。其中一名官员拍摄了这一场景。根据申诉人,当他拒绝认罪时,Nshimirimana上将通过电话命令特工继续殴打。由于申诉人仍然拒绝在供词上签字,他被绑住手臂吊了起来,全身再次遭到严重殴打。为阻止他喊痛,将一块石头塞进他的嘴里,他的牙齿因而受损。

2.3 申诉人当时伤势严重,他同意在一份准备好的承认自己参与未遂政变的供词上签字之后,殴打才停止。然后,他被关在情报局的一个9平方米的牢房中,关了七天,牢房中还关押了另外12人,牢房条件非常差而且不卫生,若干天未提供食物。牢房内没有盥洗设施,申诉人不得不睡在地板上。在这一期间,他未得到治疗,尽管他一再要求让医生检查身体。他未获许与律师或家人联系,其家人是通过媒体获悉他被捕的。

2.4 在他被关在情报局牢房内期间,布隆迪人权联盟、Izere联盟、两个布隆迪人权协会的成员探访了他,他们注意到,他遭受了酷刑。许多报告惊动了全国团结、人权和性别部部长,Françoise Ngendahayo,她于2006年8月3日亲自查访情报局总部。她向媒体发表了以下声明:“我去探望了被捕人员……他们告诉我,他们曾遭到殴打,我看到他们确实曾遭到殴打。我要求情报局(国家档案)局长制止这种做法。”

2.5 然而,未采取任何行动。布隆迪人权联盟和Izere联盟访问后,10个人权组织联署的一份公开声明,谴责情报局逮捕政治人物,公开声明于2006年8月4日送交布隆迪当局。该声明指出,布隆迪人权联盟、被拘留者家属、全国团结、人权和性别部部长的探访均证实有三个人,其中包括申诉人,曾遭受酷刑,被告未获准见律师或看医生。

2.6 2006年8月9日,他被关在情报局牢房一周后,申诉人被带见布琼布拉市政厅检察官,并被正式指控参与未遂政变。然后,他被转往Mpimba中央监狱。2006年8月10日,在申诉人家庭和人道主义协会的坚持下,他被转往Kamenge军医院接受治疗。根据医疗报告,在申诉人被转移到Mpimba监狱后为其指定的律师向调查法官报告了酷刑行为,并请调查法官作出专家意见令,以便可以开具一份医疗证明。2006年8月17日,在调查法官请求下,开具了一份体检证明;体检证明确认,他身上有多处线状和淤血痕迹;体检证明称,申诉人“遭受了殴打和故意伤害。对所有伤口的触诊引起的痛苦表明,这些伤害是近期造成的。全身布满同类型的伤口说明发生了酷刑”。调查法官尽管同意进行医疗检查,未对体检报告的调查结果采取任何行动,也未对该案启动调查。2006年9月22日,根据体检证明,申诉人的律师向布琼布拉检察官提出了正式申诉。

2.7 申诉人在Mpimba监狱关了五个多月,监狱条件极差,加上过度拥挤,条件更加恶化,对囚犯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他于2007年1月16日获释,前一日,在对他和其他数人提起的未遂政变指控诉讼中,由于缺乏证据,他被宣告无罪。

2.8 除了向司法当局提出的步骤外,若干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还将申诉人遭受的酷刑提请政府和行政当局注意,特别是:大赦国际于2006年8月3日和4日、世界禁止酷刑组织于2006年9月1日呼吁采取紧急行动。2006年8月4日,总部设在布隆迪的10个人权组织联盟通过了一项声明,公开谴责对若干人、包括申诉人(声明中具体提到了他的名字)的逮捕和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也于2006年8月10日代表申诉人在一项紧急呼吁中采取了联合行动。申诉人还提及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审议了缔约国2006年的定期报告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在该意见中,委员会呼吁对因涉嫌政变未遂而被拘留的几个人受到酷刑的报告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见CAT/C/BDI/CO/1,第12段)。

2.9 因此,布隆迪当局一再被告知申诉人遭受的酷刑,因而不可能不知道酷刑事件。然而,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时,事件发生已过去五年多,但一直未对申诉采取任何行动。司法系统的缺陷以及身心健全风险使他无法采取其他措施以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他无法向检察长提出申请,以对副检察官的不作为提出申诉并请求开展调查,因为,在此期间,副检察官已晋升为检察长,因此,申诉人被迫向拒绝就其案件采取行动的同一人提交申诉。这种做法没有成功希望。

2.10 因此,申诉人认为,(a) 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无法使他得到满足,因为当局未回应他的申诉,而当局本应根据他的指控启动刑事调查;(b) 国内补救办法被不合理拖延,因为事件发生五年多之后,仍未开展任何调查;(c) 他采取任何其他步骤都是危险的,因为有关酷刑行为的责任人是国家情报局的高级官员,而且是与现政府有关联的人员。

申诉

3.1 申诉人自称是布隆迪违反他依《公约》第2条第1款以及第11至14条(与第1条或第16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的受害人。

3.2 根据申诉人,他所遭受的虐待对他造成了剧烈疼痛和痛苦,构成《公约》第1条定义的酷刑行为。情报局官员是国家人员,他们手持棍棒、警棍和电线殴打他长达两个多小时,对他进行逼供。这种痛苦是故意造成的,其明证是,用来殴打申诉人的物体事先被置于事先被放在沙中,以便在殴打时沙能渗入伤口,而且酷刑被一位在场的人拍摄了下来。

3.3 申诉人还称,缔约国未按照《公约》第2条第1款的要求,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布隆迪的酷刑做法。在申诉人被关押在情报局牢房的七天期间,无法见律师,也无法接受家人的探视,而且未得到治疗。申诉人称,缔约国也未履行调查对他施加的酷刑行为的义务,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此外,尽管《刑法》在2009年进行了改革,但在有效防止酷刑做法方面仍然存在法律障碍。特别是,没有法律条款明文规定通过酷刑获得的供词无效,《刑事诉讼法》第27条仅规定,“如果经证明,罪行供词是在胁迫下获得的,则应视为无效”。此外,申诉人指出,根据布隆迪法律,除了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等特别情况外,在这些具体情况之外犯下的酷刑行为,其诉讼时效为20年或30年,视情节而定。因此,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未根据《公约》得2条第1款的要求,采取立法或其他措施。

3.4 申诉人指出,布隆迪当局未适当监测他在国家情报局办公楼内被拘留期间的待遇:他无法接触律师;他无法对拘留提出上诉;他未得到医生检查。他也无法与家人联系,告诉他们他已被逮捕。在这方面,申诉人称,没有建立有效的系统,对拘留场所进行有效的系统监测;布隆迪当局特别是国家情报局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做法,不符合《公约》第11条的要求。

3.5 尽管布隆迪当局被告知申诉人遭到酷刑,但它们未开展迅速和有效的调查,违反了当局根据《公约》第12条承担的义务。申诉人还指出,布隆迪《刑法》未规定检察官有义务起诉实施酷刑者,甚至未命令进行调查。

3.6 申诉人还援引《公约》第13条,他辩称,未对他的指控启动任何调查,尽管2006年9月22日就酷刑行为提出了一项正式申诉。未就其申诉采取任何行动,尽管申诉有专家检查产生的可靠证据的支持。因此,该案未迅速和公正审查,违反了第13条的规定.。此外,在与申诉人相同情况下被国家情报局官员逮捕的另一人的律师本人,在报告了其委托人遭受的酷刑后,也被投入监狱。申诉人称,这种情况构成对该案受害者以及对其律师的恐吓行为,因为他们提出了关于其安全问题的合理担心。最后,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未确保,他有权提出申诉并使其指控得到迅速和公正的调查,这违反了《公约》第13条。

3.7 申诉人还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它依第14条下承担的义务,因为,一方面,对他犯下的罪行未受到惩罚;另一方面,他未得到任何赔偿,也未因其遭受的酷刑而受益于康复措施。鉴于司法当局不作为,例如通过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以获得补救等其他补救办法,实际上没有任何成功机会。布隆迪当局很少采取赔偿酷刑受害者的措施,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2006年报告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CAT/C/BDI/CO/1,第23段)中提到了这一点。关于他有权获得康复援助――他未得到这种援助――以帮助他尽可能充分地在身体、心理、社会和经济方面恢复的问题,申诉人指出,在其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还关切地强调,缔约国未采取任何措施,向受害者提供行使这一权利的手段。此外,申诉人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受害者获得的补救包括,但不限于,为所遭受的损害提供赔偿,而且还必须包括采取措施,以确保不再发生这类行为。这尤其涉及启动调查并起诉责任人。就申诉人一案而言,对他犯下的罪行仍未受到处罚,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14条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8申诉人重申,根据《公约》第1条所载定义,对他施加的暴力行为构成酷刑。然而,作为一个补充论点,即使委员会不同意将其视为酷刑,他认为,他所遭受的虐待无论如何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且基于这一点,缔约国也有义务,根据《公约》第16条,防止公职人员实施、唆使或容忍此类行为,并且,如果他们犯下此类行为,应予以惩罚。此外,他回顾了在他的五个月监禁(最初在情报局牢房,然后在Mpimba监狱)期间他被迫忍受的拘留条件。这两个拘留场所都很拥挤而且不卫生。他再次参照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其中指出,布隆迪的拘留条件等同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见CAT/C/BDI/CO/1,第17段)。最后,他回顾说,在情报局牢房拘留期间,尽管他身体状况很不好,他未得到任何治疗,因此,他得出结论认为,他所遭受的拘留条件违反了《公约》第16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2年2月27日,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其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2012年11月19日、2013年5月15日、2013年8月12日和2015年2月10日发出了催复通知。2015年6月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已进行的调查”意见和关于来文的可否受理的意见。首先,它指出,在得知申诉人的律师提出提交人遭受酷刑行为后,司法当局就立即开展了调查。对被告Jean Bosco Nsabimana,别名“Maregarege”,启动了一项调查,布琼布拉市政厅公共检察官办公室将其登记为D15 5604/B.V号案件。在发现可能有大量犯罪证据时,该案于2007年7月6日在公诉机关登记为RMP 123.256/B.V号案件。传唤了检方和辩方证人,其中一些证人已作了证词。然而,被告断然否认对他的指控,他辩称,他当时不在未遂政变现场。根据缔约国,迄今为止,检察官一直在进行调查,以获得关于犯罪人有罪的重要证据,同时确保为行使其辩护权提供必要保障,并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收集对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4.2 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称,委员会应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第5款(b)项以滥用权利为由驳回本来文,因为申诉人自愿放弃了可用的国内法律补救办法。根据缔约国,仅向一个保护机构提出申请是不够的,因为保护机构不能获得关于有关事件或指称侵权行为性质的足够资料,除非受害人及其律师表明真正愿意合作并配合调查。在本案中,自从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诉以来,申诉人的律师未再返回以跟踪此案。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律师提出申诉,但申诉人方面并没有进行诉讼的任何真正意图,这相当于“智力欺诈”,而且表明缺乏诚意。缔约国补充说,申诉人无罪开释以来,他一直是自由的,他从未到检察官办公室询问其案件的情况。此外,申诉人未就检察官处理不迅速而提出司法或行政上诉。

4.3 缔约国补充说,酷刑案卷的结案时限并不过于冗长,因为申诉人提起诉讼的日期与向委员会提出此案的日期很接近。因此,所涉及的期间并不构成不合理的拖延,而且,不能成为对以下规则采取例外的合理理由: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都必须援用无遗,这是《公约》第22条第5款规定的。此外,缔约国请委员会裁定,国内司法制度规定了足够保障,因为诉诸保护程序是有效的。

4.4 缔约国的结论是,对有关行为的分类刑事分类是法院管辖的事项,它请求委员会允许国内程序遵循正常程序进行,因为这些指控仅仅是出于政治动机的想象。因此,缔约国重申,它愿意跟踪此案。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 2015年7月22日,申诉人提交了他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反驳关于来文构成滥用权利的论点。他参照Ben Salem诉突尼斯一案,其中,委员会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构成滥用向委员会提出某一事项的权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向委员会提交某一事项必须等同于恶意或表现出无诚意或至少故意误导,或是轻率的;或者所述行为或无作为必须与《公约》毫无关系。在本案中,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未证明存在其中一项条件。

5.2 申诉人还反驳了他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论点,并重申,自从事件发生以来,已经经过五年多,而且与缔约国在未提出任何证据而说法的相反,其刑事申诉未导致进行调查。申诉人指出,委员会仅要求用尽有效、有益和可用的补救办法。在这方面,他指出,尽管对Nsabimana先生启动了调查,但其他几个人也参与了他所遭受的暴力。正如缔约国本身所指出的,迄今为止,检察官一直在参与一项调查,以获得关于犯罪人有罪的重要证据。因此,在他于2006年9月22日提出申诉九年后,司法当局据称仍在调查这起案件。

5.3然后,申诉人参照Niyonzima诉布隆迪一案指出,委员会裁定,尽管案件已在八年多前提出,但缺乏资料或细节,而这些资料或细节本来可以帮助委员会确定已取得了哪些进展,并判断调查的有效程度,这种情况构成主管当局的不作为,因而不大可能启动可能提供有效补偿的任何补救办法;而且,无论如何,国内诉讼不合理地过于冗长。因此,申诉人质疑缔约国关于已开展调查说法的真实性,并认为,即使已经展开调查,但未以迅速、有效和不偏倚的方式进行。

5.4 申诉人还明确说明,他从未放弃他的申诉,但是,由于酷刑行为过了很长时间后仍未受到惩罚,他被迫将此案提交国际法院。他补充说,这些诉讼不是相互排斥的,而且,尽管他已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布隆迪当局最好还是启动诉讼并起诉责任人。

5.5 最后,申诉人指出,国内补救办法被不合理地拖延。根据委员会的判例,他认为,拖延了五年零四个月,才启动对酷刑指控的调查,这是不合理的过分拖延。关于缔约国宣称的他未就检察官处理不够迅速提出任何上诉的说法,申诉人回顾指出,他无法向检察长提出申请以投诉副检察官的不作为,因为在此期间,副检察官已晋升为检察长。这种做法涉及向已拒绝就其案件采取行动的人提出申请,没有成功的希望。此外,他如提出申诉,会有危险,因为他所遭受的酷刑行为责任人是国家情报局高级官员而且是与现政府有关联的人员,他们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和施加压力的手段。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了质疑,理由是,申诉人滥用提交此类来文的权利。关于缔约国提出的滥用权利问题,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构成滥用向委员会提出某一事项的权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向委员会提交某一事项必须等同于恶意或表现出无诚意或至少故意误导,或是轻率的;或者所述行为或不作为必须与《公约》毫无关系。在本案中,不能断定,该申诉的提交缺乏诚意或轻率,因为申诉人申诉的是酷刑和/或虐待行为并指控缔约国违反《公约》的规定。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未滥用《公约》第22条第2款所指的滥用提交此类来文的权利。

6.3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还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质疑申诉的可受理性,因为在申诉人的律师提出申诉后,2006年7月6日作了刑事立案并在检察官那里登记为RMP 123.256/B.V号案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之中,但它未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资料或证据,以使委员会能够确定已经取得了哪些进展,或使其能够判断诉讼程序的有效性,而且考虑到此案列入公检厅备审案件清单已经超过11年。委员会裁定,在这种情况下,主管当局的不作为使之不太可能启动可以提供有效救济的任何补救,而且,无论如何,国内诉讼已被不合理地拖延。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它可以审议本申诉。

6.4 在本来文的可受理性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委员会着手对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条、第2第1款、第11至14条和第16条提交的各项诉求的案情进行审议。

缔约国未能合作

7. 2015年11月26日、2016年4月25日、2016年6月29日和2016年11月30日,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关于来文案情的评论。委员会指出,它未收到这方面的任何资料。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拒绝就申诉人各项诉求的案情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陈述,澄清有关事项,并说明为作出补救所已采取的任何措施。在缔约国未做答复的情况下,必须对申诉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而且指控也得到了适当的证实。

审议案情

8.1 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根据当事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申诉。鉴于缔约国未就案情提供任何意见,必须适当重视申诉人的指控。

8.2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2006年8月2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他被国家情报局的七名便衣人员逮捕并被带到该局的办公楼。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指控说,在他否认参与据称政变后,情报局官员对他全身进行了严重殴打;他们把一块石头放入他的嘴里以阻止他喊叫;2006年8月3日,在访问情报局总部期间,缔约国的全国团结、人权和性别部部长说,她本人亲自看到了被拘留者有遭虐待的迹象;根据2006年8月17日出具的体检证明,几乎全身都有大量同类损伤让人联想到酷刑;尽管申诉人提出了请求,但在被关押在国家情报局办公楼内的七天期间,他未得到任何治疗;为逼供而对他故意进行的殴打对他造成剧烈疼痛和痛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反驳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的指控必须予以充分考虑,而且,他所提出的事实构成《公约》第1条所指的酷刑。

8.3 申诉人还援引了《公约》第2条第1款,该条款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申诉人遭到殴打,然后被关押在情报局牢房中七天,没有法律依据,也无法接触律师、家人或医生。委员会回顾其结论和建议,其中,它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以防止一切酷刑行为和一切虐待,并采取步骤,作为一项紧急措施,将所有拘留场所置于司法控制之下并防止其官员任意逮捕和实施酷刑(见CAT/C/BDI/CO/1,第10段)。根据上述情况,委员会认定,《公约》第2条第1款(与第1条一并解读)遭到违反。

8.4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以下论点:第11条遭到了违反,因为缔约国未能妥善监测他在国家情报局所在地被拘留期间受到的待遇。具体而言,他诉称,对他的拘留是非法的;他不能接触律师;他无法对拘留上诉;他无法与家人联系,告诉他们他已被逮捕;尽管他伤势严重,但未由医生作体检。委员会回顾关于布隆迪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在该意见中,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警方可羁押的时间过长;多次超过允许的羁押期;未能对被羁押者进行登记或未能确保此种记录的完整;未能遵守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法律保障;没有法律条款保障经济能力有限的人获得就医和法律援助的机会;过度使用审前拘留,不对其合法性和总时长的任何限制进行定期审查(见CAT/C/BDI/CO/2,第10段)。在本案中,申诉人似乎被剥夺了任何形式的司法监督。由于明显没有任何机制监测申诉人被关押在其中的国家情报局牢房,这无疑增加了他遭到酷刑行为和虐待的风险。缔约国未提供任何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它确实监督申诉人的拘留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1条。

8.5 关于《公约》第12和13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诉称,2006年8月2日至9日,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他被拘留,在8月9日,他被带见检察官并被正式指控参与未遂政变。尽管他于2006年9月22日向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申诉;在调查法官的要求下,申诉人提供了一份医疗报告作为佐证,医疗报告表明他可能受到了酷刑;这些事实广为人知并被多人报告,其中包括缔约国的一名政府部长;但在事件发生了11年多后,未进行任何调查。委员会认为,这样长时间拖延而不启动对酷刑指控的调查,显然没有正当理由。委员会还拒绝缔约国的以下论点:调查方面缺乏进展可被归因于申诉人或其律师缺乏合作。委员会提请注意,根据《公约》第12条,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凡有适当理由可据以认为已发生酷刑行为时,其主管当局当然地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公约》第12条遭到违反。

8.6 由于未能履行这项义务,缔约国也未能履行它在《公约》第13条下的责任,即保障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权利,这一责任的前提是,当局作出令人满意的回应,启动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因此,委员会还认定,《公约》第13条也遭到违反。

8.7 关于申诉人在《公约》第14条下的诉求,委员会回顾,该条不仅承认获得公正和适当赔偿的权利,而且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行为受害者获得补偿。委员会回顾,补救应覆盖受害人受到的所有伤害,并应包括,除其他措施外,恢复原状、赔偿并保证侵权行为不会再次发生,同时考虑到个案的具体情况。在本案中,没有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尽管有明确的物证表明,申诉人是酷刑行为的受害者,但这些行为未受到惩罚,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也未履行它依《公约》第14条承担的义务。

8.8 关于根据第16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以下指控:2006年8月2日至9日,他被关押在国家情报局所在地,关在一间拥挤的房间里,里面有12名其他被拘留者,卫生条件恶劣,尽管他要求看医生,而且,尽管他的健康状况堪忧,但也无法看医生。他还诉称,2006年8月9日,他被移送Mpimba 监狱,该监狱过度拥挤而且很不卫生,其条件等同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在缔约国未提供这方面的任何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本案中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6条规定的义务。

9. 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公约》第2条第1款(与第1条一并解读)、第11至14条和第16条遭到违反。

10. 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促请缔约国对有关事件启动公正调查,起诉据称对申诉人施加这种待遇的责任人,并在此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按照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包括适足和公平的赔偿,其中应包括使受害人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