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BGR/CO/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5 Nov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保加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8年10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3542次和第3543次会议(见CCPR/C/SR.3542和CCPR/C/SR.3543)上审议了保加利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BGR/4),并在2018年10月29日举行的第355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CCPR/C/BGR/QPR/4)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内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作出口头答复和提交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a)于2012年通过了《关于内务部法修正案的法案》。该法案针对执法官员使用武器、武力或辅助设备推出了“绝对必要”标准;

(b)于2015年通过了《对宪法修订和补充的法律》。该法在最高司法委员会内部为法官和检察官创建了不同的小组委员会;

(c)于2017年通过了《<执行惩处和审前拘留法>、<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修正案法》;

(d)《外国人法》2016年和2017年修正案规定了无国籍确定程序,禁止对孤身儿童进行短期拘留,并针对拘留非正常移民的做法推出了新的替代措施;

(e)于2013年建立了国家人权协调机制;

(f)为了落实各条约机构的《意见》,于2015年建立了一项提供赔偿的法律机制。

4.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3月22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委员会此前结论性意见的后续程序合作,但感到遗憾的是,其中一些建议尚未落实。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国内的法庭只偶尔援引《公约》(第二条)。

6. 缔约国应确保通过国家人权协调机制全面落实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意见》,并根据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保证在存在违反《公约》情事的情况下,受害人享有获得切实补救的权利。缔约国应加大力度,就《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通告和教育公众、律师、检察官和法官。

国家人权机构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8年就《监察员法》出台的修正案,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使防止歧视委员会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必要措施以使监察员和防止歧视委员会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小组授予的“A”类地位(第二条)。

8.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国家人权机构符合《巴黎原则》,包括确保其国家人权机构的选拔过程独立、透明且鼓励参与,以及确保其国家人权机构拥有有效运转所需的充足资源。

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行为有所增多,尤其是针对罗姆社群,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移民以及寻求庇护者,其中包括电视、媒体和因特网上以及出自政府最高层人物和选举活动中的种族主义、仇外和不容忍言论。委员会注意到旨在扩大仇恨犯罪涵盖范围的法律改革,但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和《广播和电视法》均不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认定为仇恨动机或歧视理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犯罪性质的仇恨言论以及仇恨犯罪方面缺乏数据;未对上述罪行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起诉,因为仇恨动机往往不被纳入考量;定罪数量极低(第二至第三条、第十八至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七条)。

10. 缔约国应:

(a)修订《刑法典》和《广播和电视法》,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作为仇恨动机和歧视理由分别明文纳入其中;

(b)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禁止任何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宣扬族裔或种族仇恨的做法,并确保追究应为针对少数群体的此类行为负责者的责任,包括国家官员在内;

(c)通过确保仇恨犯罪遭到举报、调查、起诉并处以适当的惩处和确保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切实执行针对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刑事规定;

(d)加强执法官员针对仇恨犯罪和具有犯罪性质的仇恨言论的调查能力,包括在因特网上,并加强电子媒体委员会防止和制裁媒体中仇恨言论的任务和能力。

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由的歧视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防止歧视法》未将性别认同作为一项歧视理由纳入其中。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同性伴侣无法以任何获得法律承认的方式结合,也不能收养孩子,而那些在海外结婚者及其子女则被剥夺民事登记的机会。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改变法律上承认的性别方面面临着障碍,包括有报告称法庭将接受荷尔蒙疗法作为此种改变的先决条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长期存在着定型看法、偏见、敌意和歧视,包括宪法法院2018年7月27日第13/2018号裁定所体现出的定型看法、偏见、敌意和歧视(第二至第三条、第十六至第十七条、第十九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12. 缔约国应:

(a)在法律和实践中消除所有领域以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依据对人的歧视,包括就业、婚姻和家庭安排等领域,并确保有渠道就任何歧视行为获得切实的补救;

(b)修订《防止歧视法》,将性别认同作为一项歧视理由明文纳入,并全面承认同性伴侣的平等地位;

(c)建立一项符合《公约》、简便易行的在性别认同方面改变民事身份的行政程序;

(d)加大力度与针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负面定性观念和偏见作斗争,并通过针对政府官员和广大公众的培训和提高认识运动来促进宽容,包括借助公立学校在内。

对罗姆人的歧视

13. 委员会注意到为改善罗姆社群的处境而采取的措施,但依然感到关切的是,罗姆社群的成员继续遭受边缘化和歧视,尤其是在住房、教育、医疗保健和就业领域(CCPR/C/BGR/CO/3,第7、第15和第24段)。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罗姆儿童越来越多地入读实际上具有隔离性质的学校,还有报告称存在着大量未经事先通知强迫搬迁的情况,使一些家庭因得不到满意的重新安置房而无家可归。委员会在这方面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修订《国家财产法》、《市政财产法》和《空间开发法》以在拆除违建问题上推出适度原则。鉴于有报告称对歧视罗姆社群的行为缺乏问责,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有关罗姆社群遭歧视的投诉数量上缺乏统计资料。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早婚习俗仍继续存在,尤其是在罗姆社群;早婚习俗与提前辍学率密切相关(第二条、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七条)。

14. 缔约国应:

(a)加大力度解决针对罗姆人口的定型观念、偏见、不容忍和广泛存在的歧视,确保投诉得到调查、相关行为的实施者被追究责任且受害人有机会获得充分赔偿;

(b)监督并切实杜绝对罗姆儿童进行教育隔离的现象,并加强旨在防止学生辍学的措施;

(c)修订其法律法规,在拆除违建问题上推出适度原则;避免强迫搬迁;在强迫搬迁无法避免的情况下,确保搬迁遵循应有的程序,并确保为受影响的个人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所和获得包括赔偿在内的法律补救的途径;

(d)确保切实实施《国家罗姆人融合战略(2012-2020年)》,包括划拨充足的资金;

(e)加大力度防止童婚,包括开展提高社群认识运动,并让家庭、社区和儿童本身参与上述运动。

对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的歧视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背负污名、遭受歧视,包括来自因害怕染病而拒绝医治的医生的歧视(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二十六条)。

16.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与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承受的污名、偏见和歧视作斗争,并确保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可以完全、平等地获得医疗救治和预防性保健。

对残疾人的歧视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残疾人失业率高企,并面临着劳动歧视;未能认可合理便利,属于一种歧视;学校中对残疾儿童进行隔离。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剥夺了法律行为能力的社会心理或智力残障者被自动剥夺了结婚和选举的权利,不能直接向法庭要求恢复其法律行为能力,并继续被置于他们被禁锢其间的院所的监护之下。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有关自然人与支助措施的法律草案设想了以辅助型决策取代监护制度,但依然感到关切的是,上述法律迟迟未予颁布。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朝着去院所化作出了重大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院所服务比社区支助普遍;有报告称社会心理或智力残障者在精神病院和社会护理之家遭到虐待;过度使用机械性和化学性戒具;院所当中出现因创伤性伤害而死亡的事件,尚未展开调查(第二条、第六至第七条、第九至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条)。

18. 缔约国应:

(a)确保残疾人在法律或实践中不会受到歧视,尤其是在接受全纳教育、享有合理便利、就业和结婚方面;参考《公约》第二十五条,确保残疾人在选举权和参选权方面不会以不相称或是与其选举或参选能力无合理、客观关系的理由为由受到歧视;

(b)确保就法律行为能力施加的任何限制均不超出必要限度,且仅在遵循适当的法律和程序保障和拥有免费、有效的法律代理情况下施加;确保受影响的个人有机会立即使有关其法律行为能力的决定得到有效的司法审查;

(c)加速进行残疾人的去院所化安置,鼓励在真正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环境中安置;确保任何幽禁或约束智力或社会心理残障者的决定均具有严格的必要性,与保护本人免遭严重伤害或免于伤害他人的目的相称,仅作为最后手段采用,且仅采用最短的时间;按照《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确保此类人员有机会使对其有切身影响的决定得到有效的司法审查;

(d)采取措施防止精神病院和社会护理之家出现针对残疾人的任何形式虐待,包括进行独立、高效的监测以及让残疾人有机会利用投诉机制;确保对任何虐待情况进行切实的调查和惩治,在适当情况中追究刑事责任。

男女平等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性别平等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但依然感到关切的是:长期存在着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男女之间在照料依靠其照料的家庭成员方面责任分配不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岗位上的代表性依然不足,尤其是罗姆妇女(第二至第三条和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条)。

20. 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弥合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通过面向公众的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方案,与妇女在家庭以及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方面的定型观念作斗争;

(b)提高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岗位的代表性,包括在必要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暂行特别措施来落实《公约》的规定。

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

21. 委员会注意到将要出台的将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修正案,也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家庭暴力案件方面缺乏官方统计数据问题作出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保加利亚,暴力侵害妇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令人震惊;这些暴力侵害妇女行径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未予举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庭未能及时下令采取与暴力范围相符的保护措施,也未能施加适当的刑事制裁措施(第二至第三条、第六至第七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22. 缔约国应:

(a)加速通过加大力度保护妇女免遭暴力侵害的法律法规,包括将一切形式的暴力明文规定为刑事犯罪,其中包括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在内;

(b)就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汇编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按照年龄和罪行类型分列;确保此类案件得到举报和彻底的调查,施暴者遭到起诉且在定罪情况下受到适当的惩处,受害人有机会获得切实的赔偿和保护手段,包括通过切实强制执行保护令予以保护;

(c)就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提高广大公众的认识,鼓励举报,并确保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接受适当的培训,以便有效处理此类案件;

(d)考虑采取必要举措使《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获得批准。

人口贩运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保加利亚依然是欧洲联盟内人口贩运活动的主要来源国之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阻碍着有效识别受害人、有效保护受害人和有效追究贩运者责任的各种障碍;国家经营的危机中心为受害人提供的服务质量很差(第八条)。

24. 缔约国应:

(a)继续就贩运、识别受害人、保护证人、追究责任和赔偿等问题,加强对执法官员、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

(b)资助并向受害人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包括适当的医疗、社会、心理和法律援助,并让庇护所里的儿童上学;

(c)确保应对贩运人口行为负责的人员遭到起诉,并得到罪有应得的惩处;确保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

禁止酷刑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25. 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CCPR/C/BGR/CO/3,第8和第13段),缔约国的法律法规尚未按照国际标准明文规定酷刑以及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属于刑事犯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a) 不断有关于执法官员在逮捕之际和拘留期间施加虐待的比例很高的指称,以及警方通过“惩罚性突袭搜查”恶劣对待罗姆人的事件;(b) 虐待和非法使用武力方面的统计数据不足;(c) 缺乏用以调查执法官员犯罪行为的独立监督机制。委员会对未从剥夺自由伊始即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的指称感到关切,尤其是:(a) 正式提起指控前的24小时行政拘留期间,在此期间刑事法律保障尚不适用;(b) 延误将拘留通知近亲;(c) 延误接触律师,通常是在被拘留人员已经提审之后才让接触律师;(d) 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表面体检;(e) 未以被告能够理解的语言充分告知其权利;(f) 在没有律师或可信赖的另一人在场情况下对少年进行审讯(第七条和第九至第十条)。

26. 缔约国应:

(a)修订其法律法规,以完全符合《公约》第七条以及其他国际标准的方式将酷刑规定为刑事犯罪;

(b)加大力度防止发生对被拘留人员施加酷刑和虐待的行为,并防止发生警方暴力对待罗姆社群的情况;

(c)针对警方滥用职权行为建立一项独立监督机制,就执法人员施加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案件汇编统计数据,确保所有此类案件得到举报、及时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

(d)确保实践中在剥夺自由伊始即向相关人员提供所有的法律保障。

监狱条件

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生活条件和增进狱囚权利而采取的立法和行政措施(见上文第3(c)段),但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条件不卫生,即便是在新近重新修缮的监狱内也是如此;有报告称长期存在着狱囚之间的暴力。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更广泛地向狱囚提供假释机会,尤其是那些判处终身监禁者(第七条、第九至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28.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a) 改善拘押条件,包括提供适当的资源以确保拘押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b) 防止并解决监狱内的暴力问题,包括培训并以激励机制鼓励工作人员防止此类暴力;(c) 向狱囚提供假释机会,包括所有判处终身监禁者。

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待遇

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保加利亚和土耳其之间的边境沿线未发生回送情况的立场,但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有多个来源的可靠报告显示,有可能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被阻止进入保加利亚领土或是被驱逐,有时是武力阻止入境或驱逐,使其没有机会申请庇护,也未进行个体评估。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能始终确保及时识别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缺乏合格的译员,包括在边境地区;未能及时识别弱势人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某些国籍在庇护程序中遭受歧视性对待。尽管接待条件有所改善,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接待中心未能始终保障基本需求;有报告称在“军事坡道”接待中心存在安全风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寻求庇护者和移民遭受过度拘留,包括:在未经进行个体评估,也未考虑拘留替代办法的情况下,签发移民拘留令;出于识别目的系统地将移民拘留最多达30天;由于译员和合格的免费法律援助不足等原因而延长遣返前拘留期(第二条、第六至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30. 缔约国应:

(a)通过以下手段全面遵守不驱回原则:确保所有寻求国际保护的人员均有权申请庇护,均可获得有关其权利的无障碍信息,且均可进入以个体评估为基础的快速、公平的身份确定程序;确保不将任何人驱逐或递解至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造成无法弥补伤害之切实风险的国家,例如《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述的伤害;

(b)确保:除非在严格的必要性和适度性条件下,不对移民和寻求庇护者使用武力;立即针对有关对移民和寻求庇护者使用武力的所有指称展开调查;起诉施暴者,若罪名成立,处以适当的制裁,并向受害人提供赔偿;

(c)加强对边境警察和移民事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以确保充分遵守不驱回原则和充分尊重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在《公约》以及其他国际标准下享有的权利;

(d)避免对寻求庇护者实行拘留,除非作为最后手段且拘留时间尽可能短;建立一项识别弱势申请者的机制;提供有效的拘留替代办法;缩短对移民实行拘留的时间,减少对移民实行拘留的做法。缔约国应确保:任何拘留均具有正当理由,从相关人员的个人情况看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适度性;拘留须接受定期的司法复核;在出于正义考虑有必要时,寻求庇护者和移民有机会获得合格的法律援助;

(e)通过以下手段进一步改善寻求国际保护者的条件:确保接待中心提供基本服务,保护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免遭袭击和虐待;确保有充足的机会获得社会、心理、康复和保健服务以及所实行的福利。

孤身未成年人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孤身儿童和成人一道,被收容在不提供任何专门照护的接待中心和达不到为儿童提供膳宿的机构所适用的最低标准的设施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适当的年龄评估程序,也未及时追寻儿童的家庭;据报告,所指定的监护人资格不足、培训不够。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禁止拘留孤身儿童,但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实践中通过将孤身儿童与不相关的成人“拉扯”在一起或是将此类儿童登记为成人来规避这条规则(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

32. 缔约国应确保有适当的照护安排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方案落实到位,以确保妥善接待寻求国际保护的儿童,尤其是孤身儿童。应即刻为其提供合格的监护人和适当的法律代理,并为其提供与成人分开的膳宿。缔约国应确保在所有涉及移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的决定中,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首要的考虑因素。在对某人的年龄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年龄评估程序应以跨学科和顾及儿童特点的方式进行,虑及儿童的身心发育情况。

反恐措施和监控活动

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5年出台的《刑法典》修正案推出的“恐怖主义”定义语焉不详、过于宽泛。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16年的《反恐法》内含有可能侵犯《公约》所载权利的规定,即:(a) 总统经国民议会批准,可在发生恐怖主义行为后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可在无任何独立监督的情况下全面禁止公共集会、会议和示威活动;(b) 国家安全局局长或内务部秘书长可下令针对涉嫌筹备或计划恐怖主义行为者实施诸如旅行禁令等预防性管控措施,无须事先获得司法授权。委员会还注意到,缺少使被强行征召加入恐怖主义团伙的少年免遭起诉的充足保护,也缺少使和平抗议者和政治反对派免遭起诉的充足保护。委员会回顾此前得出的结论性意见(CCPR/C/BGR/CO/3, 第22段),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存在出于恐吓目的非法窃听政治人物、治安法官和记者的情况;缺乏为其提供的补救的相关信息(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

34. 缔约国应对其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以使其符合本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缔约国尤其应当:

(a)以精准、严谨的方式界定构成恐怖主义的行为,使其符合法律上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原则,不会被用以起诉和平抗议者或政治反对派;

(b)确保克减某些权利的措施仅在战时或其他危及国家存亡的紧急公共事件中适用,且是以符合《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方式适用;

(c)确保监控活动符合本国在《公约》第十七条之下的义务,包括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度性原则;确保监控活动须经定期的司法审查;确保受到上述措施影响者有机会获得切实补救;

(d)避免对恐怖主义嫌疑人施加预防性管控措施;确保公正审判权以及刑事司法系统中的现行法律保障始终得到遵守,包括与触犯法律儿童有关的法律保障在内。

少数民族、少数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

35. 委员会回顾其此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BGR/CO/3, 第9和第25段),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故意破坏礼拜场所的行为以及对宗教及其他少数群体信仰的歧视很少遭到起诉或惩处;对行使宗教自由施加限制的地方法律在适用,例如拒绝发放建造礼拜场所的执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法院继续拒绝允许其他正统基督教派注册的做法将保加利亚东正教教堂置于一种特权地位。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新的针对极端宗教团体的法律草案内含非常宽泛的“极端主义”定义,禁止以保加利亚语之外的任何语言传道,并禁止宗教团体获得外国资金。在少数族裔问题上,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a) 仅能以保加利亚语开展竞选活动和展示投票材料的规定阻止不讲保加利亚语的少数族裔切实参与选举进程;(b) 拒绝让具有“政治目的”的少数民族协会注册,尽管2018年的《商业注册和非营利法律实体注册法》修正案旨在改变上述做法(第十八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

36. 缔约国应:

(a)确保对涉及针对宗教群体的仇恨言论、仇恨犯罪和歧视的所有案件进行彻底、迅速的调查和惩处;

(b)保证宗教和信仰自由的切实行使,避免采取有可能超出《公约》第十八条所允许的经严格限定的限制范围施加限制的任何行动;

(c)修改针对极端宗教群体的法律草案,以使其符合缔约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尤其是:对关键术语模糊的定义加以澄清;取消对以保加利亚语之外的语言传道施加的限制;确保任何法律上的限制,包括有关获得外国资金的限制,均不会被用作超出《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所允许的经严格限定的限制范围遏制表达自由的工具;

(d)取消在选举过程中限制不讲保加利亚语的少数民族表达自由的语言壁垒;

(e)对协会注册过程进行密切监测,并避免采取有可能超出《公约》第二十二条所允许的经严格限定的限制范围施加限制的任何行动。

表达自由

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大量报告称记者遭袭击、威胁和骚扰,而上述袭击、威胁和骚扰行为不受处罚;有大量报告称通过广告资金和诽谤威胁等手段对记者和媒体施加政治压力,以确保媒体报道有利并压制批评,包括对腐败的批评。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报道银行和金融部门的媒体施以过高的罚款;有报告称媒体的所有权和供资情况不够透明,导致媒体高度集中。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诽谤依然是以刑事罚款和公共审查惩处的刑事罪行(第二条、第六至第七条和第十九条。

38. 缔约国应:

(a)继续在表达和集会自由及合法使用武力的相关人权标准方面,对警察、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培训;

(b)保护记者免遭任何形式的骚扰、袭击或过度使用武力,针对此类行径迅速展开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包括在记者Victoria Marinova最近遭谋杀的案件中;

(c)参考委员会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增强媒体的多元化以及公众可以获知的见解和信息的多样性;

(d)确保向媒体和记者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公共资金均采用客观标准,以透明、无歧视的方式划拨;确保不对媒体施加罚款或其他监管措施,除非是严格遵循《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以使独立的记者和媒体可在不受不应有的干涉情况下发挥职能;

(e)考虑废除所有针对诽谤的刑事规定,并确保上述规定不会起到扼杀表达自由的作用。

保护各种院所中的儿童

3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正在编写新的少年司法法案,但感到遗憾的是,小到只有8岁的儿童继续被剥夺自由,关进惩教设施,没有可能使其遭拘留的合法性得到初步的和定期的司法复核,并面临着暴力和惩教性隔离。委员会注意到生活在社会照护机构的儿童数量大幅减少,但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儿童继续被与家人分离,安置在福利院所或较小型的家庭式安置中心,包括3岁以下的儿童在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生活在福利院所照料之下的儿童遭暴力侵害,尤其是2010年至2014年间约有292名0至7岁儿童死亡,且据报告未针对上述死亡情况展开调查(第二十四条)。

40.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

(a)立即改革其少年司法方面的法律和实践,并确保以有助于其融入社会的方式对待触犯法律儿童;

(b)加快进行儿童的去院所化安置进程;推广由父母照料,以从源头上避免将儿童送入福利院所,并优先将儿童安置在以家庭为基础的环境当中,而非福利机构的照料之下,尤其是3岁以下儿童;

(c)确保出于保护儿童目的将其安置在福利院所或是将儿童关入惩教设施是一种最后手段措施,且时间尽可能短;建立对此类措施进行定期审查的保障措施;

(d)定期监测福利院所照料下儿童的条件和待遇,协助利用投诉机制,确保针对儿童遭虐待或死亡的指称展开彻底、切实的调查,并确保施虐者被绳之以法。

腐败

4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8年通过《反腐败和没收资产法》,创建了一个专门的反腐委员会。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迄今为止终审裁定确认的高层腐败定罪情况寥寥无几,据报告是因为切实处理复杂案件的检控能力不足、从外部获得专业知识的渠道有限,以及检控部门和调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遵守发布其工作人员的利益冲突声明这项规定的公共机构比例很低(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42.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打击腐败,主要是通过解决高层腐败相关调查和起诉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与此同时确保其法律程序符合《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提供的保护,改善利益冲突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并确保向举报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使其免因举报腐败和其他不当行为而遭到起诉。

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司法

43. 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的宪法修正案加强了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独立性(见上文第3(b)段),但依然感到关切的是,该委员会中由同行选出的法官比例低,而由国民议会选出的成员则比例高,有可能导致该委员会的决定政治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委员会承担纪检职能的监察组成员由国民议会选出,造成了对该机构产生政治影响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的《司法系统法》修正案,但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对总检察长的问责不力。总检察长:(a) 基本不受刑事起诉,且无法通过弹劾其其他不当行为而撤免其职;(b) 可在法官涉嫌有意犯下可予起诉的不法行为时,要求最高司法委员会自动将法官停职,而没有义务对指控的实质问题进行审查,也没有义务听当事人辩解;(c) 在刑事法律之外拥有强制性的行政权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各法院之间的工作量不均;公众对司法系统缺乏信任(第十四条)。

44. 缔约国应继续审查其法律框架,并采取措施,通过以下等手段进一步保证和保护司法系统拥有完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法官在不受来自行政部门的压力和干涉的情况下工作;就司法系统独立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提高人们的认识。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当:(a) 提高最高司法委员会内由同行选出的法官比例;(b) 增强监察组在政治上的超脱性,并加强最高司法委员会在纪检程序中的作用;(c) 加强行为失当情况中对总检察长的问责架构,并对检控部门在非刑事领域的权限加以限制;(d) 提供充足的资源供司法系统支配,尤其是向工作量超负荷的法院提供。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5. 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包括少数社群成员在内的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2020年11月2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0段(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第36段(少数民族、少数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和第38段(表达自由)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1月2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鉴于缔约国已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