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第853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10月21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西姆斯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比利时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因西蒙诺维奇女士(主席)缺席,西姆斯女士(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比利时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BEL/6;CEDAW/C/BEL/Q/6和Add.1)

1. 应主席邀请,比利时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1条至第6条(续)

主席请代表团回答上次会议中提出的问题。

Fastre女士(比利时)在回答有关融合的问题时说,比利时的移徙妇女可通过男女平等研究所以及机会平等和反对种族主义中心得到司法援助。该中心的两个工作组分别从事反穆斯林宗教符号和仇外心理相关问题的研究,但是,他们的工作成果并非显而易见的,因为争议通常是通过调解而非法律行动解决的。

Peeters先生(比利时)说,瓦隆区管理部门非常重视移徙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为此,它发起了各种技能升级方案,并引入了大约150项措施,为妇女轻松地进入职业生涯做好准备。在加入结构化训练方案之前,还为法语扫盲方案和文化活动提供支助和资金。

Adriaenssens女士(比利时)说,为了外国人或外国血统者的融合,法语区发起的倡议强调职业介入和非歧视。在主要由移民构成的社区里,正在采取措施改善条件,尽管旨在解决排外、社会融合和住区改造问题的政策工具没有专门针对有外国血统的人。整个法语区的一体化政策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通过向服务弱势群体(包括第二代和第三代移民)的学校提供益处的措施来加以执行。这些方案利用每年300万欧元的预算,向新移民提供学校支助、特别指导和语言课程,向移民协会发放补助,提高公民的责任意识,从而促进了社会进步。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法语区委员会也为移民协会提供资助,并与布鲁塞尔的弱势社区签订合同。其工作范围不但包括广义法语区所涵盖的地区,还涉及住房、识字、计算机技能以及更普遍的社会问题,例如老龄问题和两性平等。对社会融合、社会、经济和文化繁荣以及在机会均等框架内实现所有移民职业安置的承诺,是讲法语的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制订管理政策的指针。

Franken女士(比利时)说,佛兰芒政府通过了多项有关移民政策的法令,强调男女平等。2003年2月通过的关于移民参与佛兰芒社会的法令加强了佛兰芒政府教育、就业和内政部门间的合作。该法令分两个阶段实施:首先向各个年龄的新公民提供免费的荷兰语培训,之后,支助他们进入学校和劳动力市场。男性和妇女移民以同等的人数参与一体化项目,这些项目在佛兰芒政府不同部门和代表佛兰德斯各族裔群体的非政府组织联合会之间进行协调。

Grisard女士(比利时)解释了国际条约产生直接影响的过程,并且说,《公约》已被全面纳入国内法令。但是,有关《公约》的应用,比利时没有可产生直接影响的判例法。比利时的法官可以根据所涉及到的特定条款,自由决定是否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例。直接影响的概念不适用于《任择议定书》的情况,因为要求在控诉提交给委员会之前必须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

在对问题清单(CEDAW/C/BEL/Q/6/Add.1)第7个问题做出答复时,详细说明了比利时政府为建立国家人权机构而采取的措施,其中提到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的贡献。比利时已经建立起其他的人权机构,例如男女平等研究所、机会平等和反对种族主义中心以及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

Gazan先生(比利时)说,虽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统计,但是可以合理地假定在国外存在一些涉及比利时人的贩运案例。在比利时,2004年确定有22名未成年人沦为贩运受害人,2005年为7人,2006年为14人。2005年,比利时批准给予保护地位的受害人中,12人原籍罗马尼亚,11人来自波兰,10人来自保加利亚。

关于早先的评论,即根据比利时法律,性虐待被视为违犯道德罪,而不是针对个人的暴力罪行,2005年将性虐待定为犯罪的修正案草案因意识到的程序复杂性而告失败。但是,在2007年对道德法进行评估后,该问题重新浮出水面,而且极有可能不久之后再次讨论该议题。在答复比利时政府在家庭暴力方面多大程度上与社区和行政区所属实体进行合作时,他说,要求治安法官每年至少就受害人待遇方面的政策向地区委员会咨询一次。

Grisard女士(比利时)说,比利时与贩运人口受害人原居住国之间的合作受有关引渡和相互合作的多边及双边条约的规范。在此背景下,《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有关人口贩运和走私的议定书也是相关的。

第7条至第9条

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尽管比利时的政治结构复杂,但其仍然是通过了平等法的少数国家之一,这一点非常值得赞扬。不过,令她感到吃惊的是,比利时政府不愿意实施这些法律。在规范的层面上看,比利时的法律和宪法具备了一切必要元素,这是与《公约》相符的,然而,它没有设法在联邦、社区或行政区一级实现全面的平等。因此,她敦促比利时政府使其行动与现有立法、已批准的《宪法》及国际文书的规定协调一致。

她还鼓励比利时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段的修正,这将使委员会能够及时地开展工作。

Tavares da Silva女士询问了为提高比利时外交事务中妇女比例而采取的措施遭到失败的原因。她想知道关于性别与外交问题的研究结果,并请代表团说明外交官的征聘标准。佛兰芒政府驻外代表主要为男性,这不符合比利时提出的其发展伙伴应把两性平等作为贯穿各领域的问题的要求。

第10条至第13条

Arrocha Dominguez女士说,她不知道比利时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公约》第11条规定的义务。虽然报告(CEDAW/C/BEL/6)提供了大量资金、方案和行动方面的资料,但是所提供的数据和指标之间还存在许多差距。委员会不能清楚地评估自2002年以来的进展情况,当时比利时已经编制了其上一份报告(CEDAW/C/BEL/3-4)。

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说,在联邦和社区一级,为了女孩和少数群体的利益启动了多项教育方案,获取有关这些方案成果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将是有益的。有关头巾和面纱问题,主席认为,教育中的中立原则表示校服上禁止一切宗教符号。

Fastre女士(比利时)说,2002年平等法通过之后,妇女对政治生活的参与立刻有了明显上升。虽然还没有达到完全平等,但是联邦、区域和欧洲选举中的妇女候选人比例从20%提高到35%以上。她向委员会保证,将继续努力鼓励有资格的妇女参加竞选。

通常,与男人相比,妇女申请外交职务的人数较少,原因是家庭事务使她们难以抽出必要的时间准备外交部的招聘考试,而且几乎没有男人愿意跟随他们的妻子到国外去。她希望最近考试结构的变化能够平等地对待妇女和男人。

Franken女士(比利时)说,平等法在2006年的地方选举中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女性市长的比例由7%上升到9%,她们在市议会中的代表人数从27%增加到34%。

目前,还没有妇女担任佛兰芒政府的高级外交官,但是前景乐观。截至2005年,佛兰芒政府高级职位中具有学术资格的妇女比例由25%增加到38%。预计妇女会越来越多地走上更高的职位,而此种趋势势必会反映在从事外交工作的妇女人数上。

佛兰芒主管流动、社会经济和机会平等的大臣承认鼓励妇女努力成为决策者的必要性,计划成立一支优先工作队,以研究与性别相关的职业和工资差异。已经启动了各种研究项目,以便确定妇女不申请高级职位的原因,并且查明妇女在政府中追寻事业发展所遇到的障碍。

Adriaenssens女士(比利时)说,对于已经成为比利时公民的第二代或第三代移民,很难收集到有关其子女族裔身份的统计资料。居住在比利时的外国人主要来自法国、摩洛哥、土耳其、刚果民主共和国和欧洲联盟成员国。

在实现教育目标方面,女孩通常比男孩成功,在高等教育入学率方面比男孩高出6个百分点。从2002年到2003年,在取得普通教育证书的女孩中,有47%继续接受大学教育,其中又有10%的人继续研究生学习。

比利时的教科书没有把妇女刻画为传统的家务管理角色;其定型观念更加淡薄,只有通过量化工具才能发觉。虽然男女从事的职业范围比过去更加多样化,但是教科书仍然趋向于永久树立妇女传统的“娇柔”角色形象,使她们表现为脆弱和易受伤害。不过,实际上,所有的欧洲联盟成员国教科书都包含有这样的定型观念。当比利时开始按照较为严格的标准审查教科书的内容时,就特别关注消除教科书中的性别角色定型观念。这一过程表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已经具有潜在危害性。已经编制了一本手册,帮助检查员和教师识别陈规定型观念。

Fastre女士(比利时)说,弥补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异是比利时政府一个长期优先事项。包含公共和私营部门工资差别信息的统计报告每年发布一次,由国家统计研究所(比利时国家统计局)、联邦劳动部和男女平等研究所共同参与,该报告已成为决策者的一个宝贵工具。普遍认为,即使工资差异的某些方面难以把握,各利益攸关方也必须全面执行广泛的措施。

Vanthuyne先生(比利时)答复根据第11条提出的问题时说,在2004年和2007年间,男女失业率分别下降了0.8%和1.1%。同一时期的男性就业率增加了1.4%,女性就业率增加了3.5%。

他承认,妇女从事非全日工作的百分比(43%)高于男性(8%)。但是,必须以更加广泛和细致的角度看待这些结果。2003年,比利时妇女从事非自愿兼职工作的比例(16.5%)与欧洲16.1%的平均值一致。2007年,这一比例在比利时下降到13.6%,而欧洲其他国家的相应比例则上升到20.2%。每周兼职工作小时数对比显示,比利时妇女的工作时间(约为24小时)长于其他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妇女,她们平均每周工作20个小时。

2005年,采用标准方法根据全职薪金总额进行的最新深入研究表明,工资差异为15%。对就业而言,虽然这种差别不可接受,但是比利时同瑞典和法国一起位列欧洲联盟最佳执行者的行列,遥遥领先于其他的成员国。

工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职业选择、工作时长、家庭状况以及承担的义务和个人特征,例如职业资历和教育水平。已经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方案,例如适应职务分类、水平隔离,制定促进职业与家庭生活相结合以及打破“玻璃天花板”的方法。但是,持续研究仍然是认识和消除差别的关键。

在谈到移民融入劳动力市场的问题时,他说,为了避免对移民的羞辱,不制定直接针对移民的方案是一项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而多种间接机制为雇用长期失业人员的雇主提供了奖励;这些计划的受益人主要是妇女和移民。联邦一级做出的另一重大努力涉及补贴性服务,它为妇女提供了作为家庭雇工以正常薪金水平和社会保障补贴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的机会。目前,有65 000名雇工参与了该计划,其中98%为妇女。

Begum女士对《公约》第12条的执行情况表示关切。因为报告(第111页)称,性行为活跃的妇女对避孕药具的使用随年龄增长而下降,50岁以上的妇女几乎没有人利用免费的乳腺癌筛查,她想知道这对老年妇女的健康影响。她询问,是否已经开展了关于骨质疏松症的认识活动,有多少妇女接种了宫颈癌疫苗,以及移徙妇女和寻求庇护者是否有资格接受免费的癌症筛查或疫苗。她请代表团解释目前布鲁塞尔首都大区没有正在运作的癌症登记处的原因。

她请求就当前的医疗保险制度提供补充资料,并询问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是否能够获得这种保障。她还想知道,在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移民人口中,艾滋病毒/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流行情况如何;采取了何种措施防止少女怀孕和降低堕胎率,以及是否已经制订了性教育方案。

Coker-Appiah女士询问,没有医疗保险的妇女能否获得医疗服务,或者是否有资格接受某种形式的政府医疗援助。她还询问了报告第115页提到的关于预防性传播疾病方面性别意识的研究结果,以及所采取的任何后续行动。

报告表3.2给出的堕胎统计数字表明,年龄在10至19岁的女孩堕胎率相当高;因此,她想知道,女孩是否有足够的途径获得避孕药具。她询问哪部分人利用“非医院”中心,报告据称这些中心实施了布鲁塞尔81%的堕胎手术,这些中心是否提供免费服务,以及它们是否受政府管制。

Arrocha Dominguez女士询问,2004年以来艾滋病毒/艾滋病是如何发展的,这段时期25岁至29岁的妇女感染率最高。她询问,为什么比利时政府认为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新移民的流入导致了最近达到的移民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高发病率。她对这种联系存在疑问,因为问题清单答复第15页上的图表显示,来自该地区的新移民比例不是特别高。

报告提供的某些数据太过陈旧,以至于委员会无法监测《公约》在比利时的执行情况。比利时政府应尽力确保下一次定期报告包含当前的统计数据。虽然介绍了政府的许多政策、措施、方案和活动,但是没有最近的统计数据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分析,因而无法了解各种趋势。

Fastre女士(比利时)说,被归类为工人的人能够进入医疗保险体系,而接受失业补贴的人也有权享受保健保险。以居住状况为依据的普遍制度也提供保健保险。

比利时政府最近在抗击癌症的国家计划框架内开展了一系列跨学科行动,涉及联邦和联邦实体。她澄清,最高的堕胎率出现在27岁的妇女当中。她还说,每年的大规模运动,包括免费分发避孕套,促进了避孕药具的使用。

Franken女士(比利时)说,佛兰芒行政区进行乳腺癌筛查的妇女比例从2001年的35%上升到现在的45%。上午会议中提到的公开协调的方法已开始执行,以增加接受筛查的妇女人数。比利时政府意识到完善其战略以纳入最贫穷社会阶层妇女的必要性,并决定把乳腺癌认识活动加入其有关贫穷的战略。

Adriaenssens女士(比利时)说,法语区也向目标群体的妇女提供免费的乳腺癌筛查,骨质疏松症的认识活动在进行中。

向16岁以下的女童提供免费的宫颈癌疫苗,但因为疫苗接种方案相对较新,还没有得到统计数字。行政部门积极推广使用避孕药具,提供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咨询。除分发避孕套外,还可低价获得避孕药片。

“非医院”中心是几年前由女权主义团体建立的,遍布比利时各地。它们通过计划生育网运作,提供妇科和产科服务、心理和法律援助、健康检查、性传播疾病治疗和安全条件下的免费堕胎。

De Ruyck女士(比利时)解释说,寻求庇护者除了有资格获得的物质支助外,还为他们提供了免费的医疗服务,包括预防性服务。移民可通过社会行动中心请求医疗援助,并在医疗中心和其他保健机构得到治疗。所有的药物都是免费提供的。

第14条至第16条

Tan女士询问,在法语区、瓦隆区或德语区是否已收集了按性别、年龄和民族背景分类的家庭暴力统计数据。她还询问,各实体发布了多少条保护令,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是否能获得法律援助、准予法庭和警察保护,以及如有需要是否向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住所。了解已建立的收容所数量,以及它们是由国家还是非政府组织开办,这将是非常有益的。关于家庭暴力的犯罪人,她询问,恢复方案是否已扩大到农村地区,有多少人得到了治疗,方案是否进行过评估。

她要求提供关于报告第121页提到的瓦隆区法令草案的补充资料,该法令涉及权利和配额的共同享有,以协助合作伙伴。她想知道,其他大区的农村地区是否存在类似的问题,如果是,他们是如何解决的。她有兴趣知道,农村的妇女组织(AGRA)向德语区的妇女提供了哪种培训,多少妇女参与了培训,以及培训在多大程度上改善了她们的生活。

谈到《公约》第15条和第16条,她询问,是否依照2006年3月10日大臣议会批准的立法对胁迫他人结婚者提起了诉讼。她要求提供2004-2007年期间防止婚姻暴力的新版《行动计划》的补充资料,并询问精神骚扰和替代性住房是否为该计划所涵盖的问题。同时,她询问了对以前的《行动计划》的评价以及拟议的有关家庭暴力的网站。

她想知道,比利时政府是否有针对为维护名誉所犯的罪行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的起诉数据。《民法》的一系列修正案列于合并定期报告第125页;她请代表团解释有关姓氏归属的法律草案,以便在保持父子关系真实性的同时与母亲建立亲子关系。

Fastre女士(比利时)解释说,尚未通过的婚姻暴力行动计划新草案将拓宽原计划的范围,以纳入其他形式的暴力。定于2008年11月召开的部际会议预计将详细讨论新计划。关于对议题清单的答复第8页提到的为维护名誉所犯的罪行,目前涉及到男女平等研究会,她向委员会保证,比利时已经通过了强有力的法律对名誉杀人和强迫婚姻实施严厉制裁。

Grisard女士(比利时)说,2007年4月25日的法律极大地强化了比利时关于强迫婚姻的立法,这在对议题清单的答复第46页进行了讨论。在该法律通过之前,已收集了许多统计资料,但是提供其执行情况的数据为时尚早。

Gazan先生(比利时)向委员会保证,现有的家庭暴力法律考虑到了心理威胁,也确保了受害者的财务安全。根据比利时的法律,可因切割女性生殖器而起诉受害人的父母。

Grisard女士(比利时)说,目前,父亲的姓氏传给子女。修正这种惯例的各种建议正在审议中,但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Adriaenssens女士(比利时)说,虽然没有对比利时的强迫婚姻普遍性进行统计,但一项初步研究的结果表明, 12岁到18岁人群中,7%的人了解自己家庭内部的强迫婚姻,而16%的人知道自己的熟人圈中存在强迫婚姻。在比利时,正在联邦、语区和大区一级汇编有关为维护名誉所犯罪行的各方面数据。

Franken女士(比利时)说,佛兰德斯为处于危机中的妇女提供了7个收容所,而佛兰德斯和布鲁塞尔合计共有18个类似的妇女中心;这些收容所全部由非政府组织开办。因为佛兰德斯人口稠密,几乎没有任何农村地区。

Peeters先生(比利时)评论瓦隆大区的形势说,关于两性平等和婚姻暴力的政策只是在过去四年才开始发展的。比利时政府引入了许多措施防止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并与司法机构进行密切协调。为寻求法律行为者提供紧急住房中心以及医疗和一

般性援助得到了瓦隆政府的资助。

Fastre女士(比利时)说,她希望该讨论消除了委员会最初有关比利时对《公约》的承诺的疑问。尽管比利时的管理结构复杂,比利时政府将继续尽力以统一的方式适用其条款。在共同尊重《公约》原则的指导下,联邦的每个实体将努力通过各种旨在在其能力范围内抵制对妇女歧视的文书和措施。她重申比利时代表团的承诺,确保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广泛传播。

Weerts女士(比利时)补充说,协调一致的后续行动将确保提高《公约》的可见性。比利时代表团期待着委员会的建议,并相信这些建议将增强比利时政府按照《公约》促进权利保护的工作。将与妇女和一般人权非政府组织一起并由比利时政府各级执行机构讨论这些建议。

下午5点1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