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第800次会议简要记录(A室)

2007年7月27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贾布尔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印度尼西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因西蒙诺维奇女士缺席,副主席贾布尔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下午3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印度尼西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IDN/4-5、CEDAW/C/IDN/Q/5和Add.1)

1.应主席邀请,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7条至第9条

2.Roostiawat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最近通过的国籍法适用于国内外的印度尼西亚妇女,其目的在于保护移徙女工。但是,该法律尚未得到充分执行。劳动和移民部正在努力向移徙女工及其家庭赋予权力。帮助留守的家庭成员在经济上实现自给自足,还建立了一个包括19个印度尼西亚大使馆的劳工随员的使馆工作人员网络,以收集数据并改善提供给移徙工人及其家庭的保护。

3.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妇女赋权部已经正式致函内政部长,要求他对印度尼西亚国内根据伊斯兰教法对妇女歧视一事进行审查,并已将该事项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司法审查。妇女权力部还正在游说各省省长以解决这一问题。

4.Umar先生(印度尼西亚)注意到,印度尼西亚法律没有具体提及伊斯兰教法,但是允许适用“地方”法律。此外,应该在适用于印度尼西亚的伊斯兰教法与其他地方版本的伊斯兰教法之间做出区别。地方法律永远从属于印度尼西亚的国家法律且决不能违反之。另外,并非所有地区都强制执行地方法律,地方法律仅在关于一周内某些特定日子的着装守则和其他一些问题上提出若干建议。在印度尼西亚,只有不到10%的妇女披戴面纱。

第10条至第14条

5.Simms女士欢迎在女童获得中小学教育以及在幼儿园和小学女教师人数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是对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女教师严重缺乏表示关切。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和妇女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观念对妇女择业和机会产生了影响。

6.两性均等对于第三世界的发展必不可少。印度尼西亚必须将妇女纳入经济,确保其获得有助于女童获得就业的大学教育和职业培训,而不仅仅是扫盲;同时制定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从事非传统工作的妇女人数。印度尼西亚政府还必须确保生活在贫民区和农村地区的贫穷儿童也能够接受教育。

7.Chutikul女士建议应该进行一项关于校园性骚扰的研究,可能的话由妇女中心进行研究。关于性骚扰管制条例是否有效?对肇事者规定了什么惩罚措施?她还询问人权教育的内容,并建议人权教育应具体包括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她要求获得更多关于学校提供指导的详细信息。应该提供综合指导服务,并用于及早发现可能的辍学事件。最后,她对职业妇女的幼儿缺少日托表示关切。幼儿教育方案对于向处在生命中特别接受期的儿童进行两性平等教育十分重要。

8.Shin女士要求了解在恢复与重建局任职的妇女人数,并要求确认已经将预算的0.4%和0.6%划拨给妇女儿童保护局。委员会想了解印度尼西亚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确保妇女儿童从这些政策中受益。关于亚齐,她询问印度尼西亚政府如何监测根据该地区的地方法律妇女可能遭受歧视。印度尼西亚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防止身体虐待?根据大赦国际,印度尼西亚260万帮佣工人中有许多人曾遭到身体虐待?她想知道2004年关于家庭暴力的新法律是否不仅仅涵盖家庭成员,也包括帮佣工人。

9.应该提供关于与其他接收印度尼西亚移徙工人的国家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的内容。与马来西亚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显然允许雇主保管移徙工人的护照。准许此种不可接受的做法和其他各种剥削的安排,如要求移徙工人先交钱然后才得到工作,应当被废止。她想知道印度尼西亚政府是如何使用自1987年以来收取移徙工人1亿美元的离境费的,以及如何使用移徙工人返回时对他们收取2.50美元数据收集费所获得的收入的。

10.Patten女士注意到,尽管劳工组织的公约已经得到批准,但其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妇女的工资比男子的低,享有的就业机会也更少。她想知道劳动监查员是否确定了最低工资并使用监测系统来确保报告第110段提到的就业平等,这些职能是否是由另一个机构来履行。她还要求了解举报的劳动违约数目,以及了解根据2003年第13号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效力。鉴于2003和2005年的劳动立法未保证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她询问是否有任何战略或机制来防止工资歧视,以确保妇女充分接受培训、调整工资结构,并在以妇女为主的行业创造就业机会。

11.她要求了解已经提供的产妇保护的情况,这种保护是为了确保妇女免遭基于怀孕、家庭责任或婚姻状况的歧视,她询问私营部门是否由关于这一事项的条例管理。关于性骚扰,她要求了解关于举报并起诉的案件数目,并希望知道印度尼西亚政府是否颁布了有关这一问题的具体法律。必须承认妇女为非正规部门工作所做的贡献,以便制定适当的政策。显然,有一部法律涵盖了非正规部门,但是,该法律尚未得到执行。她询问印度尼西亚政府是如何应对非正规部门面临的各种问题的,政府是否有收集这方面数据的机制。

12.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印度尼西亚的宗法社会结构使得女童难以接受高等教育。

13.Soejarwo先生(印度尼西亚)说,政府已经注意到,虽然大多数的小学教师为妇女,但是,绝大多数的小学校长由男子担任,因此,政府正在执行一项政策以鼓励妇女获得必要的高等学位,以申请担任学校领导职务。远程学习方案也在授课。印度尼西亚政府正在积极对男子和妇女进行培训。

14.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研究表明,学校并不是所有儿童的安全之地,有人举报了骚扰和欺侮案件。在妇女权力部、非政府组织和媒体的共同努力下,最近根据《儿童保护法》成功地对两起试验案件提起了公诉。印度尼西亚学校提供指导和人权教育,新的教科书则包括具体的人权教育内容。

15.Soejarwo先生(印度尼西亚)补充说,指导活动对家长的支持依赖较大,而这种指导在课余时间很难提供,因为许多女童住得离学校较远。指导一般在上课时间进行。

16.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指出,政府开办的托儿所接收职业妇女五岁以下的子女。

17.Husin女士(印度尼西亚)说,许多妇女在恢复与重建局中担任较低的职务。九个管理职务中有一个由妇女担任,她负责教育、保健和赋予妇女权力。2007年该各案的预算约为150万美元,但是实际仅拨付了15%。当然,来自其他预算的资金也划拨给妇女方案。尽管没有提供官方分类数据,但是,她从相关机构获悉,向400 000多户家庭的个人提供的微型企业贷款中有60%至65%发放给妇女。

18.亚齐地区适用伊斯兰教法。尽管该法律本身没有性别区分,但是,在适用时肯定有歧视现象。然而,印度尼西亚政府竭力避免对伊斯兰教法做此种解释并对违法者提起起诉。政府计划于2008年向未接受过伊斯兰教法培训的警察开办人权班。另外,该计划将把伊斯兰教法适用的重点从着装守则或猛烈抨击等问题转到城市环境保护主义和清洁。

19.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虽然正在审议关于保护帮佣工人的法律草案,但是,关于消除家庭暴力的2004年第23号法令已经涵盖了帮佣工人,该法令适用于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所有人。对于侵权行为,帮佣工人可以报警,或者利用政府专门设立的邮箱进行举报,尽管相关的控诉常常不是由受害者提出的,而是由侵权行为的目击者提出的。

20.Roostiawati女士说,最近设立了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工作组,以定期监测两国之间的谅解备忘录是否得到成功执行。议程上有许多政府了解的案件,这部分上得益于劳工组织对该领域发生的情况编写了报告,比如身份证或护照被雇主扣留。但是,应该理解,两国之间有11个入境和出境点,这样许多工人很容易在不为政府所知的情况下悄悄留进马来西亚。

21.马来西亚自身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向所有的移徙工人发放了代替护照的特殊身份证,以便更加方便地监督工人,其中大部分是未受过教育的妇女,她们也是政府希望保护的对象。实施所述的极其残忍待遇的雇主目前正被拘押起诉,这一案件最后将起到威慑作用。收费为20美元,是保护海外移徙者的实际费用,自1997年以来降至15美元。印度尼西亚政府正在努力取消第3终点站的一切费用,并且建立一个移徙工人专门站台以方便监测。

22.Pimentel女士在提到第12条时询问印度尼西亚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以使农村妇女获得免费的基础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方案还有不少有待改进的地方,因为男性参与不足、获得避孕药具比较困难,以及对已婚男子在安全套方面有所限制。还不清楚1992年第23号法令条款允许还是阻止堕胎。另外,尽管卫生部立场鲜明,但是,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习俗在伊斯兰地区顽固不化。她还希望了解旨在降低产妇死亡率的方案是否有效。

23.Dairiam女士同意政府必须制定降低产妇死亡率的目标,并确保最近重新发起的方便母亲方案取得成功。另外,只有永久居民才能领取医疗保险和家庭优惠卡的规则似乎对穷人构成歧视。由于权力下放明显对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案产生了负面影响,她想知道地方当局是否废除过剥夺妇女权利的管理条例。她询问是否有方案处理少女怀孕和堕胎这些影响女童上学的问题;政府是否有不安全堕胎致死的死亡率方面的统计资料。

24.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对计划生育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表示欢迎。她说,她希望在印度尼西亚四个省进行的研究(报告,第131段)扩展至该国的其他地区,以便于制定全国战略。尚不清楚的是,假如妊娠对母亲的健康构成威胁,印度尼西亚是否允许堕胎。另外,她指出,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并非伊斯兰习俗,而是非洲的习俗: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决断,指出伊斯兰教法禁止这种习俗,认为这是对人权的侵犯。此外,应该提供更多的关于政府如何应对艾滋病在国内传播的未来计划的信息。

25.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印度尼西亚政府关于在2010年前人人享有保健的政策侧重于五个领域:普及利用、以社区为基础的保健服务、计划生育、集中管理和地方财务责任。

26.Sudarmadi先生(印度尼西亚)说,印度尼西亚政府保证向所有妇女和贫穷家庭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和工具,并通知他们提供这种服务的地方。政府建造了相当完善的基础设施以求到达农村地区,那里的实地工作人员和乡村志愿者对可用的服务进行宣传。政府向贫穷家庭发放避孕药具,而医疗费则由政府或保险公司承担。

27.参与计划生育的男子如此少确实是一个问题:印度尼西亚的目标是到2009年将男子参与率从2%提高到4.5%。还在工作场所发起了针对男子和青少年的安全套使用教育运动,同时注意尊重宗教习俗。建立了新的青少年生殖援助中心,以帮助他们为未来做好准备。堕胎不是印度尼西亚计划生育方案的组成部分。

28.Hermiyant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2003年,有5%的堕胎导致了产妇死亡。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但为了降低产妇死亡率,需要更多训练有素的助产人员和社区助产士,以补充对孕妇的监护。作为努力解决少女怀孕和堕胎问题工作的一部分,指定10%的公共卫生中心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其中不少提供关于这些问题的同伴指导。印度尼西亚政府试图修正关于生殖保健的法律,以在由于医疗原因需要紧急堕胎时提供指示,但是并未成功。为穷人提供的免费保健服务包括产前护理、分娩和产后护理。

29.Begum女士在提到第14条时说,农村发展必须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印度尼西亚人口中很大一部分生活在农村地区。她想了解国家发展计划、减贫战略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战略是如何使农村妇女受益的。妇女小企业主必须平等获得土地、信贷、税益和销售其产品的便利条件。委员会想知道出生登记政策和方便母亲运动在偏远农村地区的执行情况。鉴于必须遏制国内将妇女从农村地区贩卖到城市地区的趋势,她询问农村妇女工作和教育活动的政策情况。最后,她需要了解农村地区老年人和残疾妇女的状况,以及他们可以获得的服务情况。

30.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体现在2004-2009年国家发展计划及其在教育、保健、劳动法和减缓贫穷领域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向妇女发放的小额信贷通过一个循环基金与银行协调,已经从最初的8亿美元增加到12亿美元,这部分上归功于妇女良好的还贷率。由于印度尼西亚享有高度的区域自治,并非所有地区都同样重视方便母亲运动,结果,这场运动在第一夫人领导下重新发起之前沉寂了十年之久。活动包括对乡村助产士进行培训,建立“产妇小屋”供来自偏远地区的孕妇和丈夫在孩子出生后的几天里坐月子。各项运动还试图向丈夫提供培训以识别其妻子的怀孕并发症并了解在紧急情况下到地区医院看产科急诊的重要性。

31.Soejarwo先生(印度尼西亚)说,正在开展警告贫穷妇女贩运危险的非正式宣传运动。社区广播节目被用于教育偏远地区那些因为费用高和路途远而无法上学的妇女。乡村里也提供非正规教育和职业培训。

32.Hermiyant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农业部正在通过两项主要工作努力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减缓长期贫穷这一目标。第一项工作包括农村地区的培训和推广方案,办法是通过参与方案和来自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和亚洲开发银行(亚银)等组织的特别贷款和赠款。第二项主要工作旨在通过农发基金提供小额信贷赋予妇女、无土地者和小农权力来实现农村赚取收入的目标。九个省份正在开展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试验项目,以提高村庄的粮食独立性,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关于贫穷和饥饿的第一个大目标努力的一部分。

33.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基础识字中的“初学综合教材”是专门为无法上学的妇女编写的。针对老年妇女的方案包括体育、讨论小组和保健信息。印度尼西亚残疾妇女基金会满足了上述需求,并试图创造家庭就业机会,以增加残疾妇女的收入。

第15条和第16条

34.Patten女士说,她对自批准《公约》23年以来和委员会对1998年的前一次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以来婚姻法领域没有取得进展表示关切。1974年《婚姻法》的若干领域有问题,对该法案的审查列入了2005-2009年立法议程。她想得到一份关于审查《婚姻法》时间框架的进度报告,并询问审查从内阁得到了什么优先待遇和支助。关于宗教法院适用《民法》方面的能力,宗教法院的法官是否接受过《公约》适用方面的培训。她还想知道离婚时是否有赡养配偶或抚养子女方面的规定,绝育或堕胎是否仍然需要丈夫同意。

35.Maiolo女士询问一夫多妻制和强迫婚姻是否仍在盛行,询问伊斯兰教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36.主席以专家身份发言。她说,欣见印度尼西亚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但是,家庭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前后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关于最低结婚年龄问题。关于伊斯兰教法,许多伊斯兰国家在家庭法领域都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完全值得印度尼西亚这一最大的伊斯兰国家效仿。

37.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对宗教领袖进行了婚姻和家庭领域的性别问题敏感性培训。女童和男童的最低结婚年龄分别为16岁和19岁。

38.Umar先生(印度尼西亚)说,1974年通过《婚姻法》改善了妇女的处境,也大大削弱了父权——在颁布此项法律之前,妇女被视为丈夫的财产。新法的草案将在2007年年底通过。在各项条款中,规定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相同。该草案还旨在废除没有合法化或未经登记的婚姻。由于1974年《婚姻法》的通过,一夫多妻现象已大大减少。2005年,妇女获得了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目前,70%的离婚诉讼是由妇女提出的。关于宗教司法制度的立法草案仍然存有争议,有关研究其他穆斯林国家做法的建议将得到考虑。

39.Mulia女士(印度尼西亚)说,印度尼西亚妇女仍然面临着与早婚、一夫多妻和强迫婚姻有关的问题。拟议的伊斯兰法律修正案尚未被接受,但是争取其通过的努力仍在继续。她呼吁委员会通过支持印度尼西亚政府来支持这些努力。

40.Shin女士建议,鉴于涉及移徙女工的问题的严重性和牵涉的妇女人数之多,印度尼西亚政府应成立一个国家机构来保护移徙工人并赋予他们的权力。她进一步建议举办一个公共论坛,对报告及其结论性意见的阐述方式进行讨论。

41.Patten女士说,她仍然在等待对她之前提出的以下问题的答复:关于在招聘和晋升中存在性别歧视、《人力资源法》未包括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概念以及决策过程中如何考虑到非正规部门的劳动力。

42.Neubauer女士提请委员会注意妇女在外交部门缺乏积极进展,自报告提交以来妇女人数有所减少便证明了这一点。

43.Dairiam女士说,她希望该代表团回答她提出的《宪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问题。委员会想知道颁布两性平等法律是否有时间框架,如果一夫多妻制被宣布为非法,那么第二次婚姻是否会无效。

44.Begum女士询问,既然大多数印度尼西亚移徙工人身在沙特阿拉伯,为什么印度尼西亚与沙特阿拉伯没有签署谅解备忘录。另外,印度尼西亚政府是否计划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45.Maiolo女士再次提出她之前提出的关于政治中的陈规定型观念问题。

46.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在回答一些已提出的问题时说,印度尼西亚政府成立了海外移徙工人安置工作组;成立了一个由所有利益攸关方组成的生态就业工作队;1984年第7号法令可以适用,因为它是一部国内法;政府肯定会广泛散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根据其人权行动计划,印度尼西亚计划在2009年前批准《任择议定书》以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7.Umar先生(印度尼西亚)注意到,一旦多配偶婚姻被宣布无效,这些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就不能被视为婚生子女;印度尼西亚政府正在讨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关于社会性别主流化,新的《古兰经》译本对性别问题具有更多的敏感认识,它明确规定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和所有其他社会权利。政府还对学校使用的所有教学材料进行了审查,确保这些教学材料符合两性平等理念。

48.Sudarmadi先生(印度尼西亚)说,在2004年的选举中,妇女候选人未达到30%配额的政党都未受到处罚。但是,在2010年选举中,未达到这一指标的政党将被解散。

49.Roostiawat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沙特阿拉伯和印度尼西亚将在不久的将来正式起草一份关于身在沙特阿拉伯的印度尼西亚移徙工人的谅解备忘录。关于同工同酬,印度尼西亚已经签署了劳工组织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目前正在着手批准这两项公约。

50.主席感谢如此庞大的代表团出席会议。她注意到,印度尼西亚在发展中国家十分重要,因此必须树立一个好榜样。委员会期待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妇女问题上取得进一步的成就,并希望其结论性意见将得到广泛宣传。

51.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尽管该国政府的许多主要举措是正在进行的工作,但是,印度尼西亚决心在面对巨大挑战的情况下为提高那些妇女地位创造条件。与委员会的讨论有助于推进其根据《公约》所开展的行动,同时举行一期讲习班,向政府决策者、议会成员、宗教代表和妇女组织提交关于各次会议的报告。

下午5时2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