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届会议

第454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0年1月25日,星期二,上午10时30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冈萨雷斯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上午11时15分举行会议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刚果民主共和国第一、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ZAR/1,CEDAW/C/ZAR/2和Add.1及CEDAW/C/COD/1)

1.应主席的邀请,Moliwa女士(刚果民主共和国)在委员会会议桌就座。

2.Moleko Moliwa女士(刚果民主共和国)说目前在刚果大约5 000万人口中妇女占52%。刚果人口年轻,占59%的居民不满20岁,并且多民族,有约450个部族,分成五大族裔群体。60%的人口住在农村地区。

3.妇女的任务和社会地位在本国两个主要婚姻制度:母系和父系制度下基本相同。妇女的重要性取决于其生育任务及在粮食生产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虽然信仰自由,但传统宗教实践和迷信巫术对最脆弱的社会成员,主要是老年妇女和儿童的发展造成严重障碍。

4.虽然铜、金、钻石和孔雀石等的采矿业是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经济命脉,但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生产。刚果的工业寥寥无几。非正式部门主要雇佣妇女,占国内生产总值超过80%。近年来,国内总产值锐减,但通货膨胀率猛增,1999年高达489%。

5.这个情况的部分起因是世界市场陷入危机,但近年来的解放战争和其东边的邻国-布隆迪、卢旺达及乌干达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发动的战争的影响使之恶化。自1994年哈比亚里马纳卢旺达总统被刺杀及胡图人和图西人间的战争以来,大批胡图难民流入刚果东部,造成不安全和贫穷,致使生活条件,特别是妇女越来越困难。

6.1997年5月17日,在卢旺达及乌干达的军事支助下获胜的解放战争后,政策方向改变了。但1998年,在要求卢旺达及乌干达的武装部队返回本国时,他们不仅拒绝,而且谋取布隆迪的支持,向刚果民主共和国宣战。

7.刚果政府自1997年执政以来,朝着总统和民主施政制度的方向发展。已制定1999-2001年期间的最低限度三年期方案;优先考虑恢复和平和稳定宏观经济。不过,该方案和整个民主化进程遭受自1998年以来的侵略战争的严重破坏。本来可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提高妇女地位的资源已转用于打仗。

8.自刚果民主共和国加入《世界人权宣言》以来,历任政府不分性别、年龄、种族、部族或宗教的区别,致力促进刚果公民的人权。此外,在共和国的所有宪法中规定男女平等原则。

9.刚果政府认识到必须在公众及有关当局中提高对妇女权利的认识,在这方面已制作几个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并把公约的案文编成由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发布的报纸“Libota”。还在未被占领的省份的行政中心举办题为“妇女权利和性别问题”的研讨会。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助下,把公约译成共和国的民族语文。私人无线电和电视公司、报纸、杂志、妇女评论、教会及非政府组织还参与传播该公约的规定的努力。

10.社会事务和家庭部确定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政策,同时,全国妇女委员会,一个政府咨询机构和省妇女委员会负责保证其执行。还有全国和省儿童委员会。

11.虽然宪法载列男女平等原则,但有些法律的规定对妇女歧视。因此,家庭法确定已婚妇女不享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原则,并把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分别规定为18岁及15岁。此外,刑法规定同样是犯通奸罪,妇女比男子受更重的处罚。社会事务和家庭部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拟订修正案,以修改歧视规定。

12.妇女地位受到在城市及乡村地区盛行的习俗,例如撮合婚、嫁妆和娶寡嫂制的影响。定型观念根深蒂固,由于在成长期间女童比男童处于较低的地位,因此形成自卑感。偏见严重限制妇享受其权利,甚至法定权利。

13.在1980年代初,已进行若干运动,促进妇女的积极形象,并取得一些进展。1999年,对习惯法和妇女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以制订战略,消除损害妇女的习俗。教会和非政府组织,包括媒体的妇女协会大力促进政府的努力。

14.没有禁止卖淫和对妇女的性剥削的法规。根据刑法第174条之二,剥削者可被起诉,但没有规定刑罚。没有任何关于卖淫的官方统计数据,因为没有负责管理色情业者的部门。按照在金沙萨进行的调查,大多数色情业者为20至45岁的妇女,虽然其中有些被父母遗弃的女童,最年轻者为8岁。

15.自1966年以来,妇女有权投票和当选担任官职,但在政府各级的任职人数远远不足。同样,虽然宪法草案保证妇女有权在国际一级代表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的权利,在外交部担任高职的妇女寥寥无几和妇女只出席有关妇女问题的国际论坛。相反的,家庭法规定在获取、失去和转换刚果籍方面两性平等的原则。

16.宪法草案和劳工法规定不分性别、信仰或部族的工作权利。劳工法第3(c)条规定一名已婚妇女,除非丈夫表示反对,她可就业。不过,许多雇主误解了该条,要求在雇用妇女以前需经其丈夫批准。为保护其健康,禁止所有妇女,不分年龄在制造业上晚班和限定工作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全国社会保障机构为17 000多个企业和约500 000名职工服务,在非正式部门的职工(占妇女人口的70%),不享有社会保障保险。

17.宪法草案保证保健权利,这被确认为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刚果政府的保健战略是根据以下因素:全国分为306个保健区,以促进保健服务的提供;在“农村保健项目”的框架内训练助产士及卫生工作人员;儿童和孕妇接种疫苗以预防地方性疾病;5岁以下儿童、孕妇和哺乳母亲补充营养;传播关于生殖健康及生育间隔的资料;预防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设立切割生殖器官全国委员会。不过,赤贫妨碍了其努力。实际上,近年来,由于停止双边和多边合作、基本药物供应不足、对开业医师监测乏力和卫生条件恶化等原因,人民健康状况不好。

18.几乎25%5岁以下儿童患营养不良和严重营养不良症,接种率为23%,只有三分之二的妇女获得产前护理和母亲死亡率是每100 000活产中达1 837名。由于不适当的防治疾病方案,致使过去已消除的地方性疾病重新蔓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出现只会使保健服务更加紧张,不胜负荷。为应付这种情况,在世界卫生组织的支助下,召开了全国保健会议,由此重新拟订全国保健政策。

19.妇女和男子享受家庭福利、银行贷款、及其他方式的信贷的相同权利,但实际上,已婚妇女不享有法律行为能力和妇女不容易获得信贷,因为她们在提供保证金方面较困难。

20.宪法确认妇女参与文娱活动、体育和文化生活的各方面的权利。不过,由于贫穷,没有时间和文化态度,限制享有这种权利。

21.新家庭法规定在婚育和家庭中两性平等,所有刚果人,不分性别、满18岁成年后可自由结婚。一对配偶对其子女享有相同权利和承担相同责任,并在婚姻中和在配偶一方丧生时享有相同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尽管推行这些有利的改革,一名已婚妇女仍须先征求丈夫同意,才能够从事某些活动,并预期住在由丈夫选择的住处。

22.所有儿童,不分性别、种族、年龄和社会阶级都享有受教育权利。宪法草案和国内法保证女童和男童均受教育。根据宪法第10条,刚果民主共和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1996年建立了新教育制度,特别重视处境不利女孩的教育和降低退学率。

23.1996年还举行了刚果妇女权利和领导能力全国论坛,集中于提高女童的中学入学率和容许女童学习某种行业。虽然政府批准政府机构、宗教协会及个人开办中小学和高等院校,仍有许多儿童因父母付不起学费而失学。

24.大多数刚果妇女仍然文盲。政府为金沙萨、赤道省和东部省的失学女童制订一个方案,向她们提供缝纫、秘书技能、管理、出售、识字、技术及家庭社会学课程。此外,非政府组织和教会团体在全国举办识字方案;尤其较年长的妇女对阅读和书写很感兴趣。

25.刚果权利法律平等适用于城乡妇女。不过,由于妇女占人口的很大部分和在农业生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已作出努力查明其需要和提高其生产力,同时减轻其工作量。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全国农业推广服务,出版一份供农民,特别是妇女阅读的杂志,内容有关农村发展、制订技术项目、建设妇女之屋和社会促进中心、安装饮用水泵、提供初级保健、卫生改革、农村保健方案、设立农村妇女互助组等。

27.此外,已设立全国妇女委员会,作为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在促进、保护和维护妇女权利领域的咨询机构。该委员会由公共机构、工会、教会、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并有联合国系统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在各省也设立了类似委员会。

28.5至19岁的女童占妇女人口的35%。尽管政府致力保证男童和女童机会平等,入学率的差别很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虽然男童和女童入学的人数大致相同,但退学的女童远远较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预期少女在田间干活和创造收入。女童在早期发育期间就遭受性虐待和被切割生殖器官。在世界卫生组织的支助下,政府举行国家研讨会,查明消除这些陋习的途径和方法。为此制订的行动计划要求扩大提高公众意识的运动。

29.如不充分执行《公约》,就会导致妇女权利不受重视、使消极的传统习俗和态度根深蒂固、不切实施行惩罚、法律模棱两可和缺乏财政资源。政府制订了提高妇女地位全国方案,并在各省进行协商和研究。

30.该方案旨在加强妇女的经济能力,向她们提供经商训练和援助;通过废除歧视法提高妇女的法律和社会地位;传播关于在社会的妇女权利及义务的资料;致力有效适用有利于妇女的法律;保证向女童提供正规教育;通过初级保健和生殖保健方案及加强妇女的日常工作量改善妇幼健康;向妇女提供经济资源;协助农村妇女改善生活条件;并改变态度及陈规陋习。在制订这些目标时,政府考虑到北京会议所确定的十二个关键领域。

31.尽管刚果民主共和国陷入危机,政府尽力逐渐消除对妇女歧视和改善妇女的生活及工作条件。如果刚果民主共和国继续卷入由强奸和杀害妇女及儿童的侵略者发动未经联合国反对或谴责的占领战争,刚果政府就徒劳无功。政府需要联合国的团结一致,以争取实现妇女权利。如没有和平,就不能达到消除暴力及传统上的阻力和对妇女的歧视的目标。

32.Ouedraogo女士说应赞扬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直言不讳、清楚和透明的报告,指出尽管政局困难,但取得进展。全国和省妇女委员会、人权部的建立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方案的制订都是方向正确的步骤。

33.不过,她关切最近的报告统计数据不足,尤其关于女难民的人数和地位的数据。她还表示最好有更多为帮助她们所采取的社会及经济措施。第三次定期报告没有说明战争对妇女的影响。她希望在第四次报告有更多关于用强奸作为战争武器和帮助被强奸者的资料。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方案对贫穷的影响还应加以讨论。在编写第四次报告时,还应较密切注意遵守委员会的准则。

34.Kim女士说总体上,提高妇女地位的新体制似乎业已建立并欢迎妇女参与起草新宪法。不过,需要政府提供资源以使体制运作,并且她想知道政府如何满足这些预算需要。

35.根据这三个报告,看来劳工法内仍有若干歧视规定。教会和非政府组织已参加改革以下社会陋习:多配偶制、切割女生殖器官、嫁妆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她想知道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来消除这些陋习。如有关于妇女难民,如何满足其需要和使她们重返社会的资料也会有用。

36.Gabr女士说刚果民主共和国无保留地批准《公约》值得赞扬,但必须认识到刚果境内法律上和实际上仍出现歧视情况。她希望听到所采取有关使法律遵守《公约》的步骤。实际上,需要更多关于与开发计划署共同执行的方案,包括数字的资料。她还想知道谁参加编写报告和是否要求非政府组织提供投入。政府最近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问它是否准备签署任何其他国际人权文书。

37.下次报告应提供更多有关农村妇女境况和切割女生殖器官的陋习的资料。

38.Taya女士说1998年7月设立了人权部,以保护全体公民的人权,但目前据报按照一项新政策,所有非政府组织必须向司法部登记其内部条例,以确定它们是否“遵守规章”。许多人权工作人员,因怕被起诉而逃离本国,只发现少数非政府组织“遵守规章”。此外,1999年7月,禁止所有报道侵犯人权事件的媒体。她问刚果政府如何解释压制政策和设立人权部之间的矛盾。她还想知道由于这种媒体政策,如何能够发布和执行委员会批评报告的结论意见。她欢迎政府解释对委员会如何能够影响其政策的了解。

39.Ferrer女士与全体成员一起赞扬刚果政府,即使在目前困难的情况下,决定提出报告,这表明它重视

《公约》。报告详细分析《公约》的每一条,并显示愿意从性别观点处理问题。注意到在不久的将来提交全民投票的宪法草案载有男女平等规定,令人非常鼓舞。

40.必须努力改变在各级对妇女歧视根深蒂固的文化,并在部级建立国家妇女体制是这种努力的重要步骤。如有关于该部的结构、工作人员及业务更多的资料,就会对委员会很有用。在人权部的工作中,是否优先考虑性别题目和该部与全国妇女委员会的关系也令人注意。委员会还想知道有关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方案的优先事项的讨论。

41.Abaka女士说妨碍《公约》的执行的重要因素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没有和平。她促请刚果政府动员妇女参与执行1999年7月《卢萨卡协定》。卓越的讲话和代表团的规模和高级别表明有执行《公约》的政治意愿,但需要可促进和平与发展的有利环境。刚果政府还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并同时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一起执行。不过,甚至在冲突以前,刚果武装部队继续招募童兵,目前有10 000名儿童在军队服役。必须严厉谴责这种做法,并必须动员刚果妇女予以停止。

下午1时宣布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