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第68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5年7月7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贝宁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贝宁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EN/1-3;CEDAW/PSWG/2005/II/CRP.1/Add.1)

1.应主席的邀请,贝宁代表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Hounkpe-Ahougbenou女士(贝宁)介绍了贝宁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EN/1-3)。她指出,贝宁是一个约670万人口的西非国家,在1990年过渡到民主和法治社会。同年12月通过了《宪法》,此后逐渐确立了《世界人权宣言》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所界定的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文化。

3.《宪法》规定要建立多个负责保护人权的机构,其中包括国民议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视听传媒和传播高等管理局、宪法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及其他各类法院和法庭。此外,特别是在司法、立法和人权部、外交和非洲一体化部、以及家庭、社会保障和团结部内部有多个技术性部门、委员会和理事会,专门负责采取措施来保护和促进妇女的权利。此外还成立了一个全国性的人权委员会。在提高贝宁妇女地位的问题上,非政府组织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按照法律规定,贝宁妇女有权在各个层面上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

4.贝宁《宪法》第26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执行《公约》规定的过程中通过的其他立法措施还包括在特定情况下为妇女提供特殊保护的1998年《劳动法》、关于领取遗孀抚恤金条件的第2001-019号法令、以及《禁止切割生殖器官法案》。此外,在2001年1月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

5.由于社会-文化原因阻碍了民选代表充分接受性别平等的概念,贝宁的进展是缓慢的。但是,在经过八年筹备之后,新的《人事和家庭法》终于在2004年12月1日生效了。这部法律规定,贝宁男女公民的法定结婚年龄均为18岁,已婚妇女有权保留其婚前姓氏。此外,法律还规定娶寡嫂属于违法行为,规定配偶之间应分担家务劳动,并规定妇女和女童可以继承财产。目前正在全国各地开展活动,向广大公众宣传《人事和家庭法》。

6.实现性别平等是贝宁政府的工作重点,政府2001至2006年行动方案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提高妇女地位。为了监督这方面的进展情况,组建了一个关于人口、性别和发展问题的主题小组,负责将联合国系统、政府各部委以及相关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合作伙伴集合起来。该小组已经设立了一个家庭、妇女和儿童问题观察站。

7.遗憾的是,侵犯妇女权利、特别是切割生殖器官和家庭暴力的现象在贝宁仍有发生。为此,贝宁政府再次行动起来,特别是在中小学和大学里宣传《公约》的内容,增加资金用于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各项措施,从而确保有效地执行《公约》。贝宁面临的主要难题是培养真正尊重人权、特别是尊重妇女权利的文化。她深信,当前制度中的一些不足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够得到完善。

第1条和第2条

8.Shin女士祝贺贝宁提交了其长期逾期未交的报告,特别是对新的《人事和家庭法》获得通过表示欢迎。提交委员会审议的报告中反映了当地的复杂局势。贝宁人口由42个不同民族构成,讲18种语言;作为一个独立时间不长的发展中国家,贝宁国内贫困,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率高,基础设施匮乏。在这种情况下,贝宁政府必须显示出实现性别平等的政治意愿,特别是要消除歧视性的习俗和做法。此外,贝宁政府还应该努力确保女童能够接受教育,并且同公民社会以及妇女非政府组织合作。

9.Flinterman先生欢迎贝宁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但他忆及,只有在用尽了当地补救办法之后,才能向委员会发出信函。在这个问题上,他要求进一步澄清贝宁国内现有的各种补救办法,并希望了解人权理事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以及宪法法院的具体职责。特别是,妇女能否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指控,控告执行《公约》的法律的实施而非法律本身违反宪法?

10.他希望深入了解各类全国性人权机构的构成情况,这些机构的权限似乎有些重叠。此外,他还询问这些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程度,以及这些机构中是否任命了妇女问题协调人。

11.Tavares da Silva女士表示,在阅读报告的过程中,她感到报告中隐含着这样一条假设:由于已经通过了相关立法,所以必然能够实现性别平等。遗憾的是,从贝宁国内普遍且持续存在的歧视性文化定型观念就可以看出,事实并非如此。《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消除歧视,立法固然是第一步,但仅有法律还无法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她建议贝宁政府重新审议其对于《公约》所赋予的各项义务的态度。

12.Gaspard女士表示,起草初次报告,使得《公约》缔约国有机会审查为确保性别平等而制定的各项措施,并提高相关各方、特别是政府部门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司法、立法和人权部、以及家庭、社会保障和团结部共同起草了提交给委员会的这份报告。但是,将性别观念纳入贝宁各个生活领域的主流工作,是整个贝宁政府的责任。在这方面,她希望了解是否有其他政府机构或者议会参与了报告的起草工作。她强调广泛宣传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重要性,并询问贝宁政府是否有意落实这些意见。

13.Šimonović女士欢迎贝宁批准了《任择议定书》。但是,她还不太清楚《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位置:报告称《公约》优先于国内法,但报告同时也指出,由于没有将《公约》规定纳入国内法的具体条文,在出现侵权的情况下,因缺乏补救办法,仍然无法确定《公约》的实施成效。贝宁政府必须制定对策来纠正这种情况,还必须分析国内立法同《公约》是否相符。她询问,贝宁政府是否计划在国内立法中增加关于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综合性定义,以及关于违反《公约》的指控是否可以提交给宪法法院。

14.Gabr女士赞扬贝宁政府在加入《公约》之后为修订国内立法所做的努力。但是,从报告中显然可以看出,有效地执行《公约》规定仍然是一个问题。妇女占贝宁人口的51%,采取措施来提高妇女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适当的情况下,妇女能够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做出重要贡献,共同开创国家的未来。

15.她希望进一步了解新的《人事和家庭法》。她还特别想知道新的法律文本是否在全国各地广为宣传,以及媒体在其中是否发挥了作用。妇女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以便充分利用这些权利。

16.Dairiam女士询问使得国内法符合《公约》的概念和法律框架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哪些国内法规定了平等的定义。她还希望了解消除歧视的立法是否涵盖了公共行为者和私人行为者,是否在文化因素的基础上规定了平等原则的例外情况,以及是否已经执行了暂行特别措施。此外,她想知道是否对于根据贝宁法律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是否正在采取措施来弥补法律上的漏洞,如果是的话,此类修订工作的时限到何时截止。了解贝宁正在开展哪些工作来消除有害的文化习俗,以及是否为妇女提供教育以便妇女能够主动消除歧视,都将有助于委员会的工作。

17.Schöpp-Schilling女士表示,报告中所载的表格表明女性人口在1994至1996年间几乎增加了一倍,她想知道这种迅速增长背后的原因。此外,她还想知道是否正在采取教育措施来宣传歧视的定义,教育方案的时间框架如何,预算拨款有多少,以及如何对这些方案进行评估。鉴于贝宁国内的种族众多,她特别希望了解贝宁如何向公众宣传新的《人事和家庭法》。

18.邹晓巧女士对于问题清单的答复只有法文版一事表示遗憾。了解新的《人事和家庭法》的基本内容,特别是了解结婚年龄以及刑法对于强奸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等行为的处罚,都将有所裨益。

19.Maiolo女士表示,她希望了解正在开展哪些工作来弥补歧视妇女的反通奸法律所造成的危害。

20.Sossa先生(贝宁)对于延误提交问题清单答复表示道歉,并遗憾地表示,答复的时间太晚,来不及翻译。

21.Boko Nadjo女士(贝宁)向委员会保证,委员会的建议将得到考虑。在答复关于第1条的问题时,她指出,政府各部都参与了报告的编制工作。每个部委都任命了性别问题协调人,充当部委同报告起草者之间的联络员。贝宁的法院确保依据《刑法》保护妇女的权利,妇女也可以向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此外,全体妇女都可以求助于支持《宪法》规定的宪法法院。《人事和家庭法》在2002年获得通过,由总统在2004年颁布实施,并在2005年的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布。这部法律适用于全体贝宁公民。

22.贝宁妇女在婚后使用婚前姓氏和丈夫的姓氏。在贝宁,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当前的婚姻基本上为一夫一妻制,任何其他形式的婚姻都受到法律的禁止。近亲结婚也被禁止。家务劳动的分工根据配偶双方的能力而定;丈夫不再作为户主。男女现在享有同等的未亡配偶继承权:配偶双方均为对方的继承人。此外,子女也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23.借助培训和宣传活动,《人事和家庭法》在全国各地广为传播,公民社会特别参与了这些活动。法律摘要以手册形式用四种主要语言出版。《人事和家庭法》是贝宁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的主要文书,此外还有其他法律可以加强《人事和家庭法》:《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惩罚法案》、《生殖卫生法案》以及《对妇女性暴力法案》。此外,还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对强奸罪规定了严厉的惩处。不仅如此,根据《人事和家庭法》的规定,通奸不再作为离婚的绝对理由,任何一方配偶均可以将通奸作为离婚的理由。

24.Alia先生(贝宁)表示,自1992年以来,贝宁已经批准了多项国际人权文书。人权理事会隶属于司法、立法和人权部,其主要职能之一是编写这些文书的执行情况报告,《公约》也包括在内。人权理事会同监督国际人权文书执行情况全国委员会合作,后者由各个部委的协调人、非政府组织以及专家组成,每年定期召开两次常会,探讨关于违反人权的各项问题。在每次会议上均有一名专家负责编写报告,他首先要召集会议来评估此项报告;在将委员会成员的意见纳入报告之后,视情况将报告提交给联合国或者非洲联盟。

25.贝宁应在1993年向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这项任务被交给了一个非政府组织,而该组织并没有编写报告。1997年成立了人权理事会,贝宁政府指示该理事会负责起草提交给委员会的所有报告。此后,贝宁提交了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

26.Boko Nadjo女士(贝宁)表示,贝宁国内立法中没有任何关于歧视的明确定义。但宪法法院已经重申,歧视观念与民主和法治精神格格不入。贝宁是一个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其传统和习俗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发生转变。尽管如此,但贝宁有着消除歧视的政治意愿,歧视必将逐步消失。针对涉及到违反妇女权利问题的所有人员举办了多次关于妇女权利问题的培训和宣传会议,这其中包括法官、警察、医生、以及传统宗教领袖。

27.Sossa先生(贝宁)表示,由于国际文书优先于国内法,《公约》中关于歧视的定义即为贝宁国内法中关于歧视的定义。因此,有关歧视的定义不应被视为一个问题。当然,必须更新法律,以便实现妇女权利。贝宁确实面临着经济困难和疾病的困扰,但贝宁没有被困难压倒。这些问题没能妨碍贝宁履行本国的义务,贝宁毕竟是自愿承担这些义务的。不久前,贝宁批准了《任择议定书》,因为贝宁希望让受害者有权利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假如确实存在缺陷,贝宁随时准备、并愿意纠正这些缺陷。

28.除人权理事会之外,贝宁还组建了人权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机构,但不够活跃。家庭、社会保障和团结部主要负责妇女事务。他所在的司法、立法和人权部为负责起草报告的其他各部委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非政府组织也参与了报告的编写工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在继承和婚姻等问题上维护妇女的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妇女都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一些非政府组织正在着手处理这个问题。但应该指出的是,贝宁国内有多名女性法官,其中一人在高等法院任职。

29.Hounkpe-Ahougbenou女士(贝宁)表示,贝宁国内的众多种族群体从来就不是什么问题。这些民族一直以来友好共处。贝宁有四种主要土著语言,所有的贝宁人都会讲法语。贝宁政府目前正竭尽全力以实现妇女的平等,特别是通过微额信贷和创收方案,让妇女拥有经济自主权,以便妇女能够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推动国家发展。对于资源的需求大于供给;社会发展和团结管理局以及卫生部都设立了资金,以满足迫切的需求。

30.关于《人事和家庭法》的宣传问题,她表示,已经利用各种地方方言的无线电广播节目来传播这部法律。贝宁政府正在培训相关领域的妇女,让她们去提醒其他女性,法律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在消除这种习俗的问题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曾经公开实施的这种习俗现在已经沦为一种非法活动,实施者被逮捕,并遭到起诉。

第3条

31.Saiga女士要求澄清负责执行《公约》规定的体制结构。监督国际人权文书执行情况全国委员会向哪个政府部门负责,该委员会的职责同人权理事会的职责是否有任何重叠之处?她希望了解全国委员会已经开展的工作、提交的报告、贝宁全国执行机制的大致规模和地位、以及该委员会的工作同其他相关各部委工作的协调情况。

32.Tavares da Silva女士在提到对于问题清单问题5(CEDAW/PSWG/2005/II/CRP.1/Add.1)的答复时要求提供关于《公约》监督情况的更多具体资料。她在指出有一名外部顾问参与了报告的起草工作时提醒缔约国,技术性陈述只是工作的一个方面。编写报告的真正价值在于这项工作提供了一个机会来评估妇女的地位、反思妇女的境况、并准备今后的工作。

第5条

33.Arocha Dominguez女士表示,贝宁政府、社会以及公民之间需要开展协调统一的行动,以便在这个传统习俗根深蒂固的国家里消除定型观念。她对修订教科书一事表示欢迎(CEDAW/C/BEN/1-3,第5.4段),并询问是否采取了其他措施,通过媒体宣传来转变人们的思想,并确保学校课程改革取得预期效果。农村地区的很多妇女没有上过学,贝宁政府是否支持非政府组织旨在消除定型观念的各项活动?

34.Coker-Appiah女士也强调必须制订措施来确保有效地执行《人事和家庭法》以及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立法。她特别希望了解贝宁政府是否为神之奴少女的祭司或者那些以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为生者提供了可行的替代方案?按照习惯法,犯罪者将家中的少女送给祭司,成为神之奴。由于这一分区域的国界控制比较松懈,神之奴祭司以及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从业者在本国法律禁止从事这些活动时往往会移民至其他国家,因此,假如有的话,她希望听取缔约国同邻国开展合作的情况。

第6条

35.Morvai女士在提到缔约国关于贝宁既是贩运儿童的接受者、也是提供者的论断时(CEDAW/C/BEN/ 1-3,第24页),鼓励贝宁制订综合行动计划,采取大规模行动打击贩运儿童的现象。特别是,贝宁有权利要求富裕的发达国家出钱出力,消除其本国境内的大规模儿童色情活动和儿童卖淫现象,正是这些现象催生了第三世界的儿童贩运问题。

36.Simms女士欢迎缔约国决定培训警方和司法机构处理贩运妇女和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并且用地方语言开展宣传工作,在社区层面上提高公众的认识。缔约国是否还资助了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基层活动?是否为贩运的受害者开办了庇护所和康复中心?此外,她还希望了解是否为男子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放弃传统习俗赋予他们的某些权力,以及是否正在建造更多的监狱,以便执行不久前通过的将贩运妇女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定为犯罪的立法。

37.Hounkpe-Ahougbenou女士(贝宁)在回答委员会成员的问题时表示,贝宁将牢记委员会的建议,特别是关于建造更多监狱设施以便执行有利于妇女的立法的建议。贩运儿童现象源自古老的地方习俗,贫困的家庭将孩子送给生活条件较好的人家;这种做法在过去被视为团结的行为,而不是剥削。但是,由于经济恶化,儿童被贩运到国外做工,挣钱养家。她同意贝宁应该同发达国家密切合作,打击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儿童现象。教堂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和妇女权利中心收留贩运受害者。

38.Kpongnonhou女士(贝宁)指出,为推动女童的教育,贝宁国内开办了多所女生寄宿学校,在农村地区恢复了教堂开办的女生学校,并且免除了学费。其他措施包括师资培训方案以及旨在消除定型观念的教科书修订工作。鼓励女生接受技术和职业培训,进入传统上的男性领域。为女生开办了一所军校,并为女生提供奖学金,帮助她们进入在维达开办的一所新技术学校。遗憾的是,贝宁没有充足的合格教师和确保这些举措的成功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但贝宁政府正在努力克服这些困难。

39.Ogoussan女士(贝宁)表示,家庭、社会保障和团结部负责协调并评估2001至2006年多部门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政府相关各部均已为这项计划任命了协调人。目前正在进行的中期审查发现,由于缺乏充足的资源,有些目标没能实现。

40.作为提高妇女的法律地位和促进儿童权利的一项工作,已经通过了禁止切割生殖器官的立法,并且在这种习俗最为盛行的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推广宣传方案。此外,贝宁还同多哥、尼日利亚等邻国合作,共同打击贩运儿童充当劳动力的现象。在各村成立了委员会,在贝宁政府、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联合国人口基金的帮助下追踪失踪的儿童。在各个部门以及社区层面开办了提高认识的培训班,宣传《人事和家庭法》,重点是农村妇女。此外,家庭、社会保障和团结部正在同人权理事会合作,通过地方机制来宣传和执行《公约》的规定。

41.Babadoudou女士(贝宁)表示,由于贝宁的经济情况不佳,失业率过高,贝宁政府确保妇女享有工作权利的努力受到了制约。同国际社会合作,贝宁能够实现其五年计划中制订的某些目标。贝宁政府正在分区域层面采取措施,同中非各国合作,共同打击贩运儿童的行为。

42.Sossa先生(贝宁)表示,监督国际人权文书执行情况全国委员会的职责和全国人权咨询理事会的职责没有重叠之处。理事会负责收集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全国委员会负责审议分析这些意见。他强调指出,尽管全国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司法部人权理事会的办公地点,但秘书处的成员包括所有相关各部的代表。

43.神之奴、强迫婚姻、切割生殖器官、贩运妇女和儿童、以及虐待青年女佣(被贫困家庭送到富裕家庭的女孩),均受到法律的禁止。因此,全部重点是打击上述罪行的犯罪者。已经针对多起案件发出了拘留令,被告正在等待审判。

44.Hounkpe-Ahougbenou女士(贝宁)重申,贝宁正在就贩运儿童等问题同分区域的各国进行合作。贝宁同尼日利亚签署了协议,并且同所有邻国以及中非国家开展联合行动。不久以后,将在阿比让召开一次关于贩运儿童问题的分区域会议。在消除切割生殖器官习俗的问题上,贝宁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且愿意同分区域其他国家的政府交流相关经验。一项公众宣传运动向母亲们宣讲强迫婚姻和神之奴等问题,村委员会努力消除贩运儿童和切割生殖器官现象。消除上述习俗需要时刻保持警觉,但贝宁政府已经取得了进展。

45.Belmihoub-Zerdani女士指出,上届政府实行的配额制帮助了更多妇女进入政治机构,她敦促贝宁重新执行配额制。由于政党接受政府的资助,建议贝宁政府要求各政党在候选人名单中为妇女制定配额。她询问有哪些富裕国家履行了对贝宁的义务,将其官方发展援助的0.7%提供给贝宁。

46.Gaspard女士表示,妇女进入政治机构任职,不仅是一个公正的问题,而且是建立有效政府和实现社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她对于妇女参政程度之低感到惊讶,并对妇女不了解政治的说法提出质疑。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说明了如何执行配额制等暂行特别措施。

47.Popescu Sandru女士强调,有必要让更多的妇女进入政治机构任职。她指出了这方面的某些进步,但她希望了解议会中女性议员的人数。她对于当选女性顾问网络开展的行动表示欢迎,并希望深入了解这个网络及其工作成果。同其他人一样,她也敦促贝宁政府采纳配额制。

48.Flinterman先生指出,贝宁正在修订关于入籍的法律,以便将性别不歧视原则考虑在内,他希望了解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该法律是否会包括现行的歧视性规定,即,禁止在国外出生且同贝宁公民结婚的妇女获得贝宁国籍;以及新的法律是否会在子女入籍的问题上赋予男女平等的权利。

49.Sossa先生(贝宁)表示,一个全国委员会正在修订入籍法,草案文本已经提交给最高法院。法律草案是根据多部国际公约起草的,其中就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相关各方均认为上述关于外国妻子入籍的条款不可接受,因为男女在入籍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新的法律不会含有此类性别歧视,在儿童入籍的问题上也没有任何偏见。

50.Hounkpe-Ahougbenou女士(贝宁)表示,她将研究实施配额制的方法。为纠正政治机构中妇女任职人数少的问题,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她欢迎委员会关于官方发展援助义务的意见,并注意到将对政党的资助与女性候选人配额制挂钩的建议。

51.Boko Nadjo女士(贝宁)告知委员会,创建不久的当选女性顾问网络的任务是协助妇女担任其所在社区的决策职位,这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基本条件。她本人支持配额制,因为这是让妇女掌握权力的惟一途径。但在贝宁国内,围绕着配额制仍然有争议,有些人指出,配额制是对于男性的歧视,因而违反了《宪法》所体现的性别平等原则。应该记得,妇女曾在贝宁的历史上担任过重要的决策职位。现在,富有的妇女在多哥和贝宁开设市场,理科男女本科毕业生的数量相当;妇女只在获取政治权力的问题上落后于男性。2002年和2003年,议会中的女性议员曾经试图为在各个政治机构中任职的女性规定配额制,但没能成功;今后将再次提出这方面的提案。

52.Hounkpe-Ahougbenou女士(贝宁)表示,贝宁政府将继续努力实现性别平等,并希望委员会及联合国能够协助贝宁取得进步。重要的一步将是正式承认妇女所做的家务劳动。

53.Patten女士指出,贝宁是少数几个由《宪法》保证普及教育的国家之一,贝宁政府在这方面也积极开展工作。她询问,贝宁是否接受了用于教育以及女童和妇女培训工作的发展援助,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方法之一。她希望了解贝宁政府为拓展妇女接受职业培训、科学和技术教育以及进修的机会所做的工作,以及贝宁政府为鼓励未成年母亲继续完成学校教育所做的工作,比如提供日间托儿所。她询问采取了哪些措施来鼓励家长送女童入学。

54.Popescu Sandru女士注意到,已经采取了措施来扫盲和鼓励女童教育。她希望了解2001年全国教育和扫盲战略的成果,包括民族语言的使用情况。她询问,除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是否被用于教学,多语言教学是否给教育和扫盲制造了难题。她最后询问,在一定程度上取得成功的扫盲活动是怎样开展的,是否动员了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

55.主席以专家身份发言,询问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取消债务倡议所释放的资金是否被用来改善妇女和女童的教育。

下午1时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