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第784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莫桑比克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莫桑比克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MOZ/1-2;CEDAW/C/MOZ/Q/2和Add.1)

1.应主席的邀请,莫桑比克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6条

2.Chutikul女士赞赏地注意到莫桑比克政府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她说,对于目前正在审议的由一家非政府组织起草的打击人口贩运法,若能提供最新信息,她将表示欢迎。目前尚不清楚《刑法》是否根据《议定书》的规定对人口贩运做出了清晰的定义。她询问,莫桑比克政府是否有具体的行动计划,以打击妇女、儿童卖淫及人口贩运活动。需要说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建了多少个庇护所,以及这些庇护所是否向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保护。最好有关于遭受贩运的妇女和儿童的受害者人数统计数据,以及犯罪人的数量。她想了解包括警察、律师和法官在内的执法人员如何看待卖淫和人口贩运,他们是否与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进行了密切合作。还必须提供关于政府如何与被贩卖女童家庭合作的信息。最好还能提供更多的关于全国和地方层面都采取了什么关键措施来防止人口贩运的详细信息。

3.Flinterman先生说,他也很关注卖淫问题,特别是女童卖淫问题。他想知道,莫桑比克在2002年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CRC/C/41/Add.11)之后,有没有实施该委员会在结论意见(CRC/C/15/Add.172)中所提出的建议。报告承认,近年来,卖淫活动一直“极其猖獗”,成为保健专业人员的一个关切问题。目前尚不清楚政府是否也关注这一问题。他想知道,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有没有关于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数据,是否对剥削妇女者展开了刑事调查,是否有向遭受这种剥削的妇女提供帮助的方案。

4.Neubauer女士说,报告中提到,近年来莫桑比克国内的卖淫活动有所增长,这令她感到震惊。需要提供比报告更准确的信息来说明女童和妇女卖淫的程度。莫桑比克政府应该估计妓女的数量,以解决这一问题。她还想了解有哪些具体措施,帮助从事卖淫的妇女和女童免受虐待,免受嫖客、家庭和其他从中渔利者的剥削。她询问是否有任何外展运动来减少对儿童和妇女性服务的需求。

5.Macassar先生(莫桑比克)说,人口贩运法草案从一开始就是由政府而不是非政府组织提出的举措。然而,最后文件由莫桑比克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共同起草。目前,正在对最后文件进行最后的改进,之后将提交部长理事会。这部法律包括了保护贩运受害者和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的条款。《刑法》对人口贩运做出了定义,并规定了打击人口贩运的机制。目前,正在对这部法律进行审查,以确保它涵盖所有与人口贩运相关的罪行。目前尚没有关于儿童卖淫的专门法律。然而,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夜总会。尽管莫桑比克政府还没有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庇护所,但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一道,密切合作,为这些受害者提供保护。

6.Muthembe女士(莫桑比克)说,文化部一直在努力改变学校中有害的文化做法,包括全面修订小学课程,对儿童,特别是女童进行性教育。同时,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以及青年和体育部还开展了题为“忙碌的一代”的全国性多部门合作项目,对青少年,特别是少女进行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该项目旨在为青少年提供必要的信息,以避免少女怀孕的情形。它倡导禁欲;但是,在做不到禁欲的情况下,青少年应该了解可用的预防措施,进行安全性行为。此外,还对学校的教学大纲进行了修订,鼓励女生学习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学科。目前正在努力提高教师、学校校长和社区领导人对政府政策的认识,并促进关于废除文化中有害做法、保留积极做法对话。

7.dos Santos Matabele女士(莫桑比克)说,莫桑比克代表团没有关于贩卖儿童和儿童卖淫的数据。但是,目前正在收集数据,并将在今后的报告中提供这些数据。执法人员认识到人口贩运的情况,也熟悉打击人口贩运的立法情况。他们采取了多部门合作的方式。对边防警察进行应对人口贩运罪行的培训。由于打击卖淫活动的最佳途径是解决极端贫穷问题,莫桑比克政府高度重视通过教育、创造就业机会以及鼓励妇女创业的方案来消除贫穷。向被成年人强迫卖淫的儿童提供庇护所的做法已经成功地帮助儿童恢复正常生活。还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建立了庇护所。

第7条和第8条

8.邹晓巧女士从答复中注意到,增加了妇女在议会的代表性的配额是基于政治意愿,而非法律。她说,使配额拥有法律基础也非常重要。目前尚不清楚政府是否打算就配额制出台专门法律或政策,以促进并确保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妇女在公共管理、外交事务、司法机构以及地方政府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因此,她想知道将采取什么措施来改善目前的状况。必须提供关于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计划,包括在上述领域实施配额制的信息。报告中说,妇女担任权力职位,但这不一定表明她们能够获得并控制资源,以及做出决策。对此,她不能理解。如果这是因为执政的妇女仍然缺乏领导才能,那么,必须详细说明这些妇女所面临的其他任何障碍,以及已采取或计划采取什么行动,为这些已经身居权力职位的妇女提供领导力培训,以帮助她们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9.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妇女在莫桑比克议会的比例很高,莫桑比克的总理为女性。她希望非洲以此为榜样。但是,她说,莫桑比克需要提高妇女在地方一级的代表性,因为她们将是未来的议会代表。她鼓励代表团就妇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如继承权、艾滋病毒/艾滋病、贫穷、就业等问题,积极倡导立法。发达国家承诺将国民生产总值的0.7%用于官方发展援助与它们过去从发展中国家所索取的相比不足为道。因此,发达国家应该履行承诺。

10.dos Santos Matabele女士(莫桑比克)说。配额制实际上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配额制是以规约的形式确定的,在解放阵线党内部实施。因此,有许多妇女参与议会和公共生活。由于国内其他政党没有表现和解放阵线党一样的政治意愿来实施配额制,政府必须确保配额制在各个政党及其他层面都得到实施。有统计数据表明,在1997年至2007年期间,几个活动领域出现了重大变化,她的代表团可以提供这些数据。莫桑比克政府不仅关注量变,也关注质的变化。妇女参与权力机关,并担任非政府组织的领导,这确实证明了已经发生了这种变化。此外,女议员办公室与非政府组织网络——妇女论坛正在一道合作,协调与妇女和性别问题有关的活动。在这些组织的努力下,10年后妇女的代表性、能力和权力都将得到增强。

11.Zandamela女士(莫桑比克)说,莫桑比克政府正在对《任择议定书》进行审议,可能将于2007年至2008年期间批准。

第9条

12.Gaspard女士注意到,根据订正后的《宪法》第26条,男性和女性可以不受歧视地获得配偶的国籍。然而,报告说,在修订这一条时,遇到了一些困难。她想知道这一条是否确实已经被修订,是否符合《公约》第9条的两段内容。

13.Buque Armando女士(莫桑比克)说,根据《宪法》规定,获得莫桑比克国籍有三种途径:婚姻、归化和亲属关系。外国人,无论男女,均享有获得其配偶的莫桑比克国籍的权利,因此不存在性别歧视。至于归化,任何外国人,只要符合《宪法》所规定的具体条件,都可以获得公民身份。关于亲属关系,获得莫桑比克国籍的外国人的子女也可以被授予公民身份。

第10条

14.Simms女士赞赏莫桑比克政府在扩大女孩入学率方面所做的努力,但是对小学教育中男女比例失衡,以及学校里性虐待的比率之高表示关切。虽然进行了社区教育和其他努力,但是有时候教师本身也对少女进行性虐待,导致受虐少女沦为妓女,在社区中被妖魔化。她想知道教育部正采取什么措施,以结束这种暴行。

15.Gabr女士对莫桑比克政府对教育问题的答复和看法表示满意。她询问,政府如何看待用非传统手段解决与女性教育相关的问题。她还想知道,政府为非传统计划划拨了多少预算,比如职业培训、远程教育以及鼓励女性入学的其他激励措施。她还询问代表团对夜校的看法,因为夜校极有可能发生性剥削,对女生的保护少之又少。最后,她想知道为什么莫桑比克《宪法》承认人人都有不受歧视地享有教育的权利,但政府却不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16.Muthembe女士(莫桑比克)说,小学教育整体不存在男女比例失衡的现象,但是,存在地区性的问题,联合校董会和社会性别部门正在努力解决这些问题。至于小学和中学里的性虐待问题,教育部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并且正在努力建立更多学校,使学校离家更近,因为性虐待通常发生在儿童放学后返家的路上。此外,对少女实施性虐待的教师,一经发现,将被停职停薪。正在采取其他措施,鼓励社区领导汇报所有性虐待案件。

17.dos Santos Matabele女士(莫桑比克)说,莫桑比克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远程教育,并将把远程教育扩展到已实现电气化的一些最偏远的地区。此外,虽然上夜校对青少年学生来说比较危险,但是这仍是必要的,因为国家没有足够的资源让所有学生在白天上课。

第11条

18.Patten女士赞赏莫桑比克政府在其新劳动法中将产假延长至60天。她询问,该法律是否也禁止基于婚姻状况、家庭责任和怀孕的歧视行为。代表团声明,在高危妊娠的情况下,工作妇女享有产前假,产前假不影响产假;没有正当理由,禁止在妊娠期及产后一年内解雇工人。对此,她要求予以澄清。新劳动法没有指明产后一年是否会解雇女工,相当于允许雇主以家庭责任为由解雇女工。假如是这样,那么,新劳动法实际上是一种倒退。

19.她还询问,新劳动法是否包括关于妇女工作条件的任何条款,诸如职业安全和社会保障,是否对违反这些条款的行为进行惩罚。她询问,莫桑比克是否有劳动司,是否采取措施确保私营部门执行该法律,政府是否有计划提高对新劳动法的认识。虽然政府宣称已颁布法令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但是独立报告表明,政府雇员在这方面的权利受到严重限制,工会官员遭到任意解雇或调动。她想知道采取了哪些措施,促进妇女当选工会官员,并确保她们在履行其工作职责中享有工作保障和保护。

20.Shin女士询问,是否对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五年计划进行了评估,该计划的重点是贫穷和就业问题。尽管莫桑比克已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工人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公约(第100号)》,但是,上一部劳动法只提到同工同酬的原则。她询问,是否可以扩大该原则的范围,将同值工作包括在内。此外,同酬原则似乎只适用于薪金,因为住房补贴和医疗费用制度基本上是重男轻女的。例如,妇女没有住房补贴,因为她们和丈夫或父亲住在一起;男职工可以得到补助,以支付妻子和孩子的医疗费用,而女性则只能得到为孩子看病的补助。她想知道,是否可以修改关于60天带薪产假的规定,因为这会降低雇主雇用妇女的兴趣。最后,她询问,能否修改劳动法中关于年轻工人最多雇用十年的规定,因为年轻女性所受的教育正在提高,如果只保证十年的雇用期的话,将是对她们的歧视。

21.Buque Armando女士(莫桑比克)说,可以允许雇员参加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召开的工会会议。雇员不能因参加工会会议而遭到解雇。若雇主以此为理由解雇员工,雇员有权提出赔偿。同工同酬的原则由法律规定,若履行同样的职责,雇主支付给男性更高的工资,妇女可以向法院起诉。

22.2007年5月通过的《劳动法》将产假从60天延长至90天,并规定在婴儿出生后,父亲有权享受育儿假。政府规定,育儿假只能每两年请一次,以鼓励男性与一名女性生育,减少生育次数。在妊娠期间被认为处于危险的孕妇有权休假而不受处罚。或者,她们也可以申请调至体力消耗较少的工作岗位。

23.dos Santos Matabele女士(莫桑比克)说,劳动监察局正在努力工作,确保工人的权利得到尊重,政府还计划建立一个政府雇员联盟。

24.Nhantumbo女士(莫桑比克)说,提高妇女地位全国理事会正在评估各项活动,以改进《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计划》。2005-2009年政府计划的目标之一是通过消除贫穷来提高妇女地位。这一个五年计划还将为教育、文化和卫生领域正在实施的社会性别战略提供支助。

25.dos Santos Matabele女士(莫桑比克)说,目前正在努力提高成人识字率,而妇女则是扫盲方案的重点所在。

26.邹晓巧女士说,她想知道哪些项目和政策包含了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应提供更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年度预算的信息。特别是,应当澄清,是否有针对年轻妇女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是否被纳入了学校教学大纲。

27.Dairiam女士在提到孕产妇死亡率时说,她希望了解政府对不同地区、不同妇女群体的优先考虑是什么。据报道,在15至19岁年龄组的女性中,有24%至少有两个孩子。应当澄清的是,是否有关于该年龄组的强迫婚姻和孕产妇死亡率的数据。她还想知道最低结婚年龄是几岁。应该提供更多的关于关爱青少年方案的成果的信息。她还有兴趣进一步了解文化和传统对使用避孕药具的影响,以及政府打算如何应对这一问题。还应澄清,是否对非法堕胎和孕产妇死亡之间的联系进行过研究,莫桑比克政府是否已经采取措施来确保少龄母亲能够上学。

28.Arocha Domínguez女士在提到莫桑比克女性预期寿命较低时说,最好能获得更多关于综合性妇女保健方案的信息。显然,预期寿命低主要是由孕产妇死亡率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造成的。但是,最好对预期寿命低的其他原因有更多了解,并且按照城市与乡村对数据进行分列。

29.Begum女士询问,在向孤儿提供适当护理方面有什么规定,是否有计划使堕胎合法化,或者提供安全的堕胎设施。最好能知道政府是否打算增加农村地区的保健中心数量,或者向这些地区派更多的医生和护士。应当提供关于如何治疗瘘管、如何提高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及性教育的认识的其他信息。

30.Pimentel女士询问向孕妇增发逆转录病毒药物及改善老年妇女保健的工作。应当提供更多关于促进全国范围内保健所正在采取的举措的信息,特别是在对妇女普遍使用传统药物的地区。

31.dos Santos Matabele女士(莫桑比克)说,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全国理事会的成员包括来自政府部门、民间社会和宗教团体的代表。莫桑比克政府已经采取了几项措施,包括展开旨在防治艾滋病的公共宣传活动。还曾宣布国家进入艾滋病毒/艾滋病紧急状态,总统也提出了一项倡议。然而,这些措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莫桑比克政府正在转变其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信息的方式,特别是向妇女和少女传播信息的方式。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垂直传播,莫桑比克政府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向全国128个区全面提供逆转录病毒治疗法。此外,政府还努力确保接受治疗的病人获得充分的营养。妇女和社会行动部已经制定了一项计划,以提高部内及整个社会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

32.艾滋病毒/艾滋病导致孤儿人数的增加,许多孤儿和他们的大家庭居住在一起。莫桑比克政府已经采取措施向大家庭网络提供援助,并为孤儿建立庇护所。政府还采取了措施确保孤儿的基本教育和保健。对于因没有身份证件而不能获得医疗服务的老年人,政府正在设法为他们提供保健服务,帮助他们获得证件。政府还试图通过教育项目减少少女怀孕的数目,改变一些宗教团体对避孕的看法。政府正在和民间社会合作,对堕胎问题进行研究。政府希望增加农村地区的医生人数,并正在培训其他雇员,以提供基本的保健服务。为了减少产妇死亡率,政府已经采取措施改善产前和产后服务。

33.Muthembe女士(莫桑比克)说,为了预防少女怀孕和性传播疾病,男生和女生可以参加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校外方案。卫生部已经采取措施,以确保无法去医院的少女孕妇能够得到助产士的照料。

34.Coker-Appiah女士注意到莫桑比克84%的劳动力受雇于非正规经济部门。她询问,有什么机制确保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享有和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同等的待遇。她还希望了解,该缔约国是否有国家医疗保险计划;假如有,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是否可以参加。

35. 在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CEDAW/C/MOZ/Q/2/Add.1)中,该缔约国提到了一系列向担任户主的妇女提供经济支助的方案。如果能知道这些方案是否已经得到实施,如果是,已经有多少妇女从中受益,她将十分感激。

36.Patten女士询问,是否采取了行动来评估(1999-2004年)五年计划中所列措施对从事农业的妇女的影响。她还想知道综合农业方案是否包括针对妇女的具体政策和战略。政府是否对这些项目和方案进行了审查,以确保有更多的资源流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妇女?

37.最好能更多地了解缔约国采取了什么措施来消除贫穷,除其他事项外,通过制定就业计划和改善食物供给。在这一方面,她询问制定了什么粮食定价和销售政策。如何鼓励农村妇女参与决策?

38.最后,她强调了贫穷与环境恶化之间的联系,并询问,采取了什么措施来促进妇女参与环境管理政策的制定,向她们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技能。

39.Tan女士注意到,根据该缔约国的报告,民法和习惯法对土地权利都有规定。她想知道,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宪法》是否规定了应优先使用哪一个法律制度。她还希望了解莫桑比克政府是否已经或打算制定任何计划,以协助难民的回返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收回其土地。

40.该缔约国应澄清国家农村推广工作总局与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之间的关系,并说明国家总局是否在农村地区设有区域办事处。根据报告,国家总局的大部分工作人员为男性。鉴于妇女在农业部门的重要作用,是否计划增加女性雇员的人数?

41.她担心妇女在政府缺乏代表性,并询问是否采取了什么措施来促进妇女参与决策机构。她还想知道,国家的五年计划是否提高了妇女的生活质量。

42.Gabr女士要求获得更多关于农村妇女的农业土地权利、保险和小额信贷方案的信息。她希望知道政府如何鼓励妇女申请小额信贷,并帮助她们利用小额信贷赚取收入。该缔约国还应提供更多关于农村妇女能够享有的社会和保健服务的详细信息。

43.Langa女士(莫桑比克)说,莫桑比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方案来帮助从事农业的妇女。除其他事项外,这些方案提供信贷设施、工商管理方面的培训等。妇女和社会行动部正在积极向农村和边远地区传播这些信息。

44.为了减缓贫穷,已经实施了一系列社会行动计划,包括扫盲和生活技能培训,并制定了国家小额信贷政策,以帮助最贫穷的阶层。此外,生活在极端贫穷中的女性户主有资格参加专门的就业方案。入选的妇女被派往许多政府部门(包括卫生部、教育部以及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并接受培训。还鼓励她们把工资存起来。

45.Massango女士(莫桑比克)说,农村推广工作股成立于1992年,为从事农业活动的妇女提供资助。政府尚未实施任何特定的食品定价和销售政策,但妇女可以在农业集市上自由买卖农产品。

46.已经开展了一项试点项目,目的在于确保女性参与地方发展规划进程的各个阶段。还和丹麦政府合作,在三个省实施了另一项试点项目,提供可持续使用土地做法的培训。

第15条和16条

47.Tan女士询问新《家庭法》草案的所有条款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特别是《公约》第15条和第16条。她还希望知道,《家庭法》案文是否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是否会成为民法的一部分。在新的《家庭法》和习惯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哪个

处于优先地位?该缔约国应说明,对于涉及到孩子的离婚诉讼,目前有哪些规定适用。

48.在注意到一夫多妻制在莫桑比克属于非法时,她询问伊斯兰法律是否允许这种做法,是否采取了措施,告知妇女此种联合具有压迫性质。最好能知道是否有人因为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而受到起诉?如果有,采取了何种处罚?

49.Buque Armando女士(莫桑比克)说,为了使国内立法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2004年通过了新的《家庭法》。在习惯法与民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后者优先。

50.根据《家庭法》的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尽管在怀孕的情况下,可以降低至16岁。《家庭法》规定婚姻为一夫一妻制,因此,一夫多妻制婚姻不具有法律地位。然而,由于该法律不包含任何刑罚条款,多配偶者不受任何惩罚。鉴于长期以来,习惯法一直容忍一夫多妻制,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保护一夫多妻婚姻中的妇女,包括规定所有妻子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51.根据《宪法》规定,每个子女均享有平等权利,无论其父母婚姻状况如何。保留子女监护权的母亲有权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直到子女满21岁,或完成大学学业。

52.dos Santos Matabele女士(莫桑比克)在总结时对委员会表示感谢。她总结了莫桑比克妇女地位的总体状况、取得的进步,以及政府所面临的挑战。政府将继续致力于全面履行《公约》。

53.主席希望该缔约国能及时提交下次报告。她欢迎缔约国政府将《公约》视为强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并敦促其尽快批准《任择议定书》。

下午5时3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