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第699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5年7月18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舍普-席林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初次报告

因马纳洛女士缺席,副主席舍普-席林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EDAW/C/PRK/1;CEDAW/PSWG/2005/II/CRP.1/Add.3和CRP.2/Add.3)

1.应主席邀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Ho O Bom先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介绍本国的初次报告(CEDAW/C/PRK/1)。他说,他相信,对于报告的审议将为合作与理解提供基础, 同时有助于朝鲜国内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和促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加入《公约》,目的在于消除一切针对妇女的歧视,实现两性平等。同年,朝鲜成立了执行《公约》全国协调委员会,以监测国内人权体系,使其符合国际标准,同时履行报告职责。在编写报告的过程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发现,许多部门已经达到了《公约》的基本要求,对关于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国际趋势也更为熟悉了。

3.朝鲜推翻日本统治获得解放后不久,已故的金日成主席就颁布了《男女平等法》,旨在将妇女从封建歧视和压迫中解放出来。由于有了好的立法、两性平等政策和优惠待遇,妇女现在在社会中拥有实力地位,正在有力地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劳动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从中等以上教育以及免费教育和保健中受益。

4.新世纪的任务是要进一步促进妇女的权利和提高她们的福利。虽然在过去的十年里遭遇了自然灾害,使农业减产,经济遭到破坏,给社会部门带来消极影响,但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持了一些社会福利,比如免费教育、在正常水平上的全民免费医疗,并且不断努力增加社会支出。妇女无保留地相信朝鲜的社会制度和政府的福利政策,正在全力以赴,发挥她们在推动国家发展和富强中的作用。

5.到目前为止,在执行《公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归因于为消除针对妇女歧视而制定的立法和体制结构,但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他期待与委员会进行公开且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第1条和第2条

6.Šimonović女士询问,妇女在报告的编写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并要求朝鲜政府将来能够提供更多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她还想知道,《公约》是否被认为享有比国内法更高的地位,可否在法庭上直接援引《公约》,可否在国内法下执行《公约》的规定。虽然《宪法》中包含了对歧视的定义,但是尚不清楚该定义是否包括间接歧视;她欢迎就此做出澄清。

7.Khan女士询问,是否对《男女平等法》进行了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公约》要求实质性平等,不仅是在法律上,而且也是在实际上的实质性平等。重要的是要认识到,为了实现实质性平等,必须向妇女提供额外的支持。她还想知道,全国协调委员会是否已经根据《男女平等法》和《公约》确定了关于平等享有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适当指标和基准;是否已经采取了措施来审查国家的法律框架,以确定法律和政策是否体现了《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是否正在编制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8.Shin女士说,她希望将来朝鲜能够统一。她对代表团在介绍报告时没有提供最新情况感到失望,该报告编写于2001年。她特别想知道妇女的基本生计情况,包括粮食产量、满足粮食需求所需的国际援助、是否正在满足这些需求。她还想知道,粮食如何分发,以保证妇女领到必要的家庭生活资料,以及公共食品分发系统如何运作。最后,她询问,分配给妇女的食品是否和分配给男子的一样多,食品的分配是否会根据年龄或职业种类而变化;她希望能够得到详细的答复。

9.Flinterman先生在提到《公约》第2(c)条时表示,他试图了解,对那些声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朝鲜妇女来说,存在哪些补救措施。虽然报告第53段表明,此类控诉可提交给人民委员会,但是对问题6的答复(CEDAW/PSWG/2005/II/CRP.2/Add.3)称,几乎没有关于侵犯妇女权利的控诉。他想知道人民委员会的组成情况,成员中是否包括妇女,人民委员会对《公约》是否熟悉。朝鲜政府不妨考虑要求提高妇女地位司向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司法机构提供关于妇女权利法的培训。他要求了解递交控诉、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妇女人数的具体数据,并询问对委员会调查结果不满意的妇女是否向法院进行了追诉。应该提供特殊案件说明。最后,他询问,是否成立了一个国家人权委员会来监督这些权利,特别是妇女的权利。

10.Pimental女士指出,报告没有提到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但是,对问题6的答复称,在审议所涉期间,报告了几起关于丈夫对妻子施暴的案件,严重的案件被提交至具法律约束力的社会主义生命指导委员会。家庭暴力是一种全球现象,但是直到最近几年才受到关注。委员会推测,这样的家庭暴力行为也发生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但是没有惊动警方,也没有闹上法庭。她敦促朝鲜政府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因为研究表明,家庭暴力会给妇女、孩子和家庭带来有害影响。

11.Bokpé-Gnacadja女士询问全国协调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代表委员会的机构、其方案和活动的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由于一些歧视性因素继续存在,在提到朝鲜政府已经就未来执行《公约》的进展情况开展了一场辩论时,她说,她非常想知道辩论的结果。此外,她想知道,男女最低结婚年龄的差异是否属于老式风俗的残余,在朝鲜政府看来,这一差异是否违反了《宪法》关于保障男女平等权利的规定。

12.Ho O Bom先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朝鲜政府在加入《公约》后不久便成立了全国协调委员会,因为朝鲜政府认识到该文书对妇女生活的巨大意义。全国协调委员会有17名成员。起初,朝鲜政府认为《公约》应该由妇女来执行,开始时委员会只有2名男性成员。后来政府认识到,消除歧视也取决于男子对妇女的态度,于是决定《公约》的执行工作应该由男女一起来开展。2003年,有八名男子入选委员会。

1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正在对人民进行关于《公约》的教育,包括在中学举办专题研讨会,每年为司法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开设短期强化课程。全国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各个政府机构间的工作。委员会在仔细研读了国家法律后确定,《公约》的许多规定在国家法律中已经得到体现,委员会一直在监测地方当局对《公约》的执行情况,审查司法机构在工作中对《公约》的适用情况。全国协调委员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编写报告,已经从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那里收集了关于各部门的数据。报告的起草人包括政府司法、立法和行政机构的官员,比如教育部、劳动部和中央法院。报告草案已经提交给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审议,然后递交至最高人民会议主席团,妇女代表已经发表了意见。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最高人民会议主席团代表最高人民会议。

14.《公约》与国家法律享有同等地位,可以直接适用于法庭。假如国家法律未体现《公约》的条款,则《公约》适用。假如《公约》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或双边协议之间存在不一致,则当局参考《公约》第23条,保证妇女的利益优先。

15.他认为《宪法》对歧视的定义与《公约》对歧视的定义相符合。他指出,“基于性别的区别、排斥或限制”都包含在国家法律当中。关于“区别”的概念已经展开了许多辩论,得出的结论认为,虽然妇女与男子明显不一样,但许多领域承认妇女和男子一样能干,不应该受到漠视或歧视。

16.虽然消除对妇女歧视的重要性已经写进了1946年的国家法律,但这一概念可以追溯至更早。1936年,在抗日武装斗争期间,“十点政治方案”就提出废除基于性别的不平等。1946年,金日成主席宣布,必须将国家、特别是妇女从封建主义和殖民主义的桎梏下解放出来。几个世纪以来,妇女没有婚姻自由,也没有过独立社会生活的自由。在日本殖民统制下,帝国主义军队以抗命者死相威胁,强迫20万朝鲜妇女充当军队的“慰安妇”。他进一步说,妇女与男子应该完全平等,成为建设社会的伙伴。

17.妇女的地位受到1946年《男女平等法》的保护,同时还受宪法、劳动法、教育法、公共卫生法、民法和家庭法的保护。不得让妇女从事繁重的工作。不得给予妇女不平等的薪酬;事实上,如果妇女育有三个或者更多子女,她们的工作时间可以缩短,且能拿到同样的薪酬。在两性平等和不歧视妇女的基础上,《宪法》和法律都明文规定,“公民”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主体或目标。

18.要消除对妇女的社会歧视,还有很多事要做。虽然国家在解放之后采取了立法和政策措施,但是,男尊女卑的观念在朝鲜2000年的封建传统里根深蒂固,根除它要花很长时间。今后的教育应该在关注男子的同时也重视妇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也持续存在,妇女被视作管理家务者。必须在态度和技术上有所改进,将妇女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

19.《家庭法》第7条明确规定,男子可以在18岁时结婚,妇女为17岁。这项规定没有遭到公众的反对。这反映出一种趋势,妇女同年龄较长的男子结婚;同时还反映了一个事实,妇女的生理成熟年龄早于男子。然而,在认识到《公约》要求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相等且实际上妇女不再17岁就结婚时,国家建议对《家庭法》进行修正。国家对《公约》的保留并不意味着国家希望保持其立场,而是希望避免误解。

20.粮食的合理分配由采购与粮食管理部负责,这一机构在大多数其他国家都不存在。理想的状况是每户家庭都能尽可能获得所需,但粮食短缺迫使国家实行粮食定量配给。粮食定量配给不以性别为基础:分配取决于个人的年龄和职业。从事采矿等繁重工作的人每天可以领取800克大米;从事较轻松工作的人每天可以领取600到700克大米;失业者领取的则更少。学生每天可以领取700克大米;中学生600克;小学生500克;1至2岁的儿童200克;1岁以下的儿童100克。由双边捐助者或国际组织提供的粮食援助是按他们的决定来分配的。已经建立了分配监督体系。

21.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说明了朝鲜的经济问题及其原因,包括自然灾害和处于停火状态的事实;战争暂时停止了,但还没有正式结束。面对可能发生的战争,朝鲜不得不保卫自己,因而将预算资金用于军备。由于朝鲜并没有广袤的国土,也并不富裕,这笔开支便成了一个负担。

22.实施《公约》的具体目标已经纳入执行《公约》全国协调委员会的计划;该计划将时常得到更新。委员会要求看到更多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但是中央统计局未能提供这些数据,因为其方法不同于国际方法。今后将努力将两者结合起来。

23.全国协调委员会包括司法和执法机构的官员。可以在法庭诉讼过程中直接援引《公约》。例如,如果离婚双方不能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公约》的要求来解决问题:婚前属于各方所有的财产要归还,婚后购置的财产则平分。

第3条

24.Saiga女士说,报告所提供的信息不多;她希望建设性对话过程可以提供关于朝鲜状况的更多细节。她认为代表团对全国协调委员会组成的解释让人费解。她想知道,该委员会是否是一个完全民选机构,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如何,是否独立于政府各部委,同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委员会保持着怎样的关系。她对全国协调委员会有一项执行计划感到高兴,但希望知道该计划是短期、中期还是长期的计划。

25.Morvai女士说,她希望代表团能够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更详尽的答复,包括妇女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的情况。就她所知,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国家机关没有受理过歧视妇女的案件,因此她想知道这类案件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的数目、案件所涉及的领域(比如就业或享受保健方面的歧视)以及案件处理的结果。

26.在报告的附件中,表6(平均寿命)表明,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已经从1991年的77.6岁下降至2000年的70.94岁。她想知道,这个数字的不幸减少是否是由于贫困、饥饿或一些其他因素造成的。她在媒体中看到过关于粮食短缺程度的互相矛盾的报道,她希望知道,是否有男子、妇女和孩子因粮食短缺而死亡,朝鲜妇女如何为自己及其家人找到食物。根据一些媒体的报道,一些人出国,然后回国,没有因自己的行为而受到惩罚。

27.作为一名刑事诉讼律师,她对委员会针对议题和问题清单所做答复中的断言感到惊讶。该断言称,只有7名妇女处于审判前羁押,只有40名妇女在定罪后被关在教养机构。要么是朝鲜已经找到预防犯罪的秘密,要么是存在误解,因为她原先预期,在有着200万人口的朝鲜,会有成千上万的被拘留者。

28.Šimonović女士想知道,执行《公约》全国协调委员会的计划是否对国家法律和《公约》的兼容性进行了全面评估。朝鲜还应该保证采取适当行动,实现其根据《公约》以及《北京行动纲要》和《北京+5》进程所做的承诺。她希望知道,是否设立了针对这些承诺的执行机制。

29.她要求代表团澄清,《公约》是否已经在法庭办案时被直接引用,如果是,哪个法院负责对《公约》的遵守。她还希望知道,如果对妇女的歧视得到证明,是否有妇女可用的补救措施。

30.Arocha Domínguez女士说,其他专家对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表示关注,她对此也有同感。在这方面,她希望深入了解道、市人民委员会的作用、这些委员会与全国协调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监测这些委员会工作。她还想知道全国协调委员会与朝鲜民主妇女联盟之间的关系,不是联盟成员的妇女是否可以加入其他组织。她希望强调缔约国的国家机构与委员会之间密切合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全国协调委员会可以从关于执行《公约》的培训和指导中获益。

31.Popescu女士说, 虽然朝鲜面临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困难,但还是批准了《公约》并按时提交了初次报告,她对此表示赞扬。她希望强调,委员会的目标是帮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了解妇女所面临的问题,并为提高妇女地位制定条款。在这方面,她建议朝鲜政府同国际组织进行接触,特别是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以便要求技术援助和培训,用以执行和传播《公约》,宣传委员会的建议。

32.在批准《公约》之后,审议了一系列法律。但是,从报告中看不出是否对1946年《男女平等法》进行了修正,以便纳入《公约》的条款和《北京行动纲要》的建议。她还想知道,国会中是否设有可以协助修订法律的关于平等问题的部门。

33.Ho O Bom先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提到对妇女的暴力时说,丈夫有时在喝醉酒的情况下粗暴对待妻子。关于此类家庭暴力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为劝阻丈夫不虐待妻子,朝鲜政府引进了教育项目。此外,朝鲜民主妇女联盟还在村庄和社区开设关于妇女权利的讲习班。最近几年,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率减少了,朝鲜政府认为这一现象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

3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希望提高妇女对《公约》的认识。为此,政府计划分发信息小册子。但是在朝鲜,很少有人熟知《公约》的条款,也没有人能够协调《公约》的执行工作。全国协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机构,由各个国家行政和司法机构的主要官员组成。委员会与地方人民委员会紧密合作,所有地方人民委员会都有负责两性平等的部门,与朝鲜民主妇女联盟也有很密切的联系。非妇女联盟成员的妇女可以加入其他工会或妇女组织。

35.全国协调委员会为提高妇女地位制定了一项十年计划,其基本目标是促进妇女参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教育和公共卫生部门的员工有80%是妇女,但妇女在其他某些部门却只占职工总数的不到20%。这种状况必须得到改善,应该允许妇女在她们所选择的任何领域工作。十年计划的另一个目标是改善妇女的生活条件,她们的预期寿命已经由于国家所面临的经济困难而下降,经济困难意味着粮食和医疗的短缺。但是,自2000年起,预期寿命已经开始延长。

36.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妇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以他自己的经验来看,妇女提起的大部分诉讼并不涉及基于性别的歧视,而是与某些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以及政府机构的过分官僚主义有关。大多数妇女不愿意在公共场合讨论自己的私人问题,但是,如果涉及家庭暴力,犯罪者将被提交至生命指导委员会,并受到行政处罚。

37.关于越境迁徙,未经必要授权的跨越边境是一种刑事犯罪。但是,目前的经济困难开始以来,跨越边境寻求食物或其他必需品的个人不会受到刑事控告。

38.关于审判前羁押的数据是由官方统计部门收集的。那些不了解朝鲜治国方式的人经常询问关于囚犯人数的问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没有监狱。罪犯被送往劳动改造机构,在严格的监督下劳动,并可以拿到劳动报酬。不能习惯性地假想人口规模和罪犯人数之间存在联系。

第4条

39.Gabr女士询问,代表团是否有在公共部门担任高层职位的妇女人数的最新数据。在对议题和问题清单所做的回复中,缔约国已经承认妇女对公共生活的参与不够,因此,她希望知道政府计划如何纠正这种状况。担任经济和技术职位或者在外交团任职的妇女还不够多。朝鲜政府应该为这些领域的职位建立配额制,并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

40.Hong Ji Sun女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没有女大使,派驻国外的外交工作人员中只有4.7%为女性。妇女参与外交工作的主要障碍是她们所面临的家务负担,特别是由于朝鲜仍然处于经济发展阶段。但是,朝鲜政府现在正在采取措施增加女外交官的人数,特别是制订了40%的大学入学率,保证女学生有机会学习外语。

41.她承认,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在朝鲜仍然存在,因为一直以来妇女接受的都是男尊女卑的教育。但是,既然妇女越来越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她们就可以开始在社会中占据她们应得的位置。

第5条

42.Morvai女士强调说,有必要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内开展关于针对妇女的各类暴力形式的调查。在这方面,她提请注意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她询问,朝鲜政府是否掌握关于性暴力的数据,特别是强奸案件数,有多少名男子被判对妇女犯下罪行,包括谋杀配偶。最后,她想知道,是否鼓励男子和妇女同样要对计划生育负责。

43.Dairiam女士说,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支配着男子和妇女的行为,规定了男女的特定作用和责任。报告指出,基于性别的传统歧视是过去的残留物,一旦重体力劳动过时,这种歧视就会消失。但是,如果没有政府通力合作来消除歧视,歧视现象是不会消失的。在这方面,她希望知道,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男子是否仍然被视作一家之主,如果是,是否将会出台针对这一观念的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

44.她希望了解更多关于妇女在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所占比例不均的详细情况。她想知道,是否开展了研究来查明为何妇女偏爱从事某些特定工作。她希望知道,为什么妇女仅占法官人数的10%,并敦促朝鲜政府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来纠正这种不平衡状况。最后,她对母亲学校的课程内容很感兴趣。

45.Saiga女士说,她也想了解全国协调委员会十年计划和旨在消除性别定型观念的其他任何方案的更多细节。如果传统歧视继续存在,她希望能严肃对待这种现象。如能就该缔约国针对问题8所做答复中的“法律和政策对妇女的优惠待遇”进行解释以及就该法律和政策内容进行说明,她将不胜感激。

46.Hong Ji Sun女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男尊女卑的思想深深根植于朝鲜文化。朝鲜有 2 000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并曾受到日本的殖民统治。在旧制度下,男孩和女孩在7岁以后甚至不能同席而坐。在获得独立后不久,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就于1946年颁布了《男女平等法》,目的在于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但是,这部法律还未得到充分实施。人们仍然认为男掌外,女掌内。随着男子对《公约》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必要性的意识逐渐增强,这种劳动分工正在发生变化。丈夫现在会做一些烹饪和其他家务,还会照看孩子,而妇女对社会活动的参与则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譬如,世界职业拳击冠军是一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妇女。新一代男女的观点不同于以往,正在全力消除“陈旧习俗”的历史残余。

47.对妇女的职业选择没有法律上的限制,但绝大多数妇女还是倾向于在公共卫生、教育和商业部门工作,而不会选择煤矿或者其他要求艰苦劳动的工作。全国协调委员会与朝鲜民主妇女联盟(拥有300万名成员)合作,正在探究如何在某些领域里增加妇女人数的方法。

48.朝鲜民主妇女联盟为母亲们开办的每周教育方案为分享信息和交流经验提供了一个机会。讨论的侧重点在于儿童保健和教育,以及产前护理。

49.Ho O Bom先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朝鲜政府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存在,正在就此问题开展研究。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一般导致离婚。通过对《公约》的研究,当局已经开始意识到婚内强奸的问题;这个问题从来没有公开讨论过,但是现在会得到审议。

50.Han Chae Sun女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妇女预防保健系统就子女数量和生育间隔为妇女提供咨询意见,并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最近的调查显示,超过60%的妇女使用避孕药具,主要是宫内避孕器。男子很少使用避孕药具;但这一状况有望得到改变,因为朝鲜政府正与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密切合作,向男子发放安全套。

51.Ho O Bom先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补充说,就他所知,家庭争端从来没有导致配偶一方被杀。由于女性法官比例不足10%,朝鲜政府正在考虑采用配额制来纠正这一状况,特别是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民事法院。

第6条

52.Shin女士询问,是否有妇女在决定粮食分配政策的决策机构中任职。她对失业妇女每天仅分到400克大米、小学生的配额更少的状况表示关切。

53.委员会掌握的信息表明,朝鲜东北地区妇女在跨越边境进入中国时落入人口贩运者手里,然后被卖到妓院,或者被迫结婚,实质上沦落为中国丈夫的奴隶,并被囚禁。她想知道,如果这些妇女回到朝鲜,将会受到怎样的对待;她们是否会被当局逮捕、拘留和质问;她们是否可以自由往来于边境两侧。如果这些回返者不再受到刑事制裁,她希望知道,为什么有40名妇女被关进劳动改造机构,她们的罪名是什么。有报道称,存在强制性堕胎,妇女被拘留设施的管理者强奸,以及怀有一半中国血统孩子的孕妇遭到虐待,有鉴于此,她敦促缔约国成立一家独立的人权机构,负责受理起诉和保障对人权的保护。她询问,缔约国是否允许委员会成员访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并与妇女会面,讨论妇女权利和在劳动改造机构的妇女状况。

54.Ho O Bom先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采购与粮食管理部是中央政府机构,负责掌管地方和地区粮食分配中心。他不知道在该部任职的妇女的确切人数,但是人数相当多。400克可能略显不够,但应该在妇女家庭总配额的更大背景下来看待这个问题。其他家庭成员每天可能获得700克食物,一些儿童每天获得600克。此外,工作的妇女通常可以在工作场所获得额外的700克粮食。

55.朝鲜政府调查了越境进入中国的妇女的状况,她们大部分是为寻找食物而去的。由于她们中的大多数没有办理离境和重返国家所需的正当合法手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中国都加大了边防监督力度。关于从中国返回的妇女被送往拘留所并受到严厉惩罚的说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那40名妇女并不是因为越境而被关进劳动改造机构的。怀有一半中国血统孩子的孕妇也没有受到惩罚,因为法律禁止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

第7条和第8条

56.邹晓巧女士说,除了11年义务免费教育制度之外,她想知道报告第113段提到的旨在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各种措施”的更多细节。如果能够了解是否给决策者和高层官员开设了关于性别观点的培训课程,妇女是否可以平等或者优先参与培训和能力建设讲习班,妇女是否可以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提升,都将有所帮助。

57.至于妇女在国际机构里任职的问题,邹晓巧女士很高兴地看到在缔约国代表团里有多名妇女代表,因为从来没有一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女性代表进入妇女地位委员会。她想知道,任命妇女代表的主要障碍是什么,并希望这一状况能够在将来得到改变。

58.Flinterman先生在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23号一般性建议,他在提到报告第115段称“政党中的

妇女成员比例很高,也有不少妇女身居要职”,并要求就政党里妇女领导者的人数和百分比提供更加精确的信息。他想知道,朝鲜政府是否正在采取措施鼓励政党克服障碍,保障妇女的充分参与和代表。他希望代表团能就朝鲜民主妇女联盟的独立地位及其与政府的关系做出澄清。他还希望了解是否存在其他的妇女组织,如果有,这些组织和妇女联盟之间的关系如何。

59.此外,他还希望进一步了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其他人权组织、特别是妇女人权组织的情况,以及朝鲜政府关于允许包括妇女及妇女人权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同国外类似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合作的政策。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