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第815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1月17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沙特阿拉伯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沙特阿拉伯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AU/2;CEDAW/C/SAU/Q/2 和Add.1)

1. 应主席邀请,沙特阿拉伯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Al Hussein先生(沙特阿拉伯)介绍了沙特阿拉伯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他说,包括委员会在内的联合国各人权机构的努力为人类带来了希望。委员会的工作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其客观性和对文化多样性的重视。人权的主要挑战之一是选择性,这一点被一些国家所滥用,以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这是违反人性的。自亚当和夏娃起,所有人类都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拥有共同的未来和命运。

3.如同国际人权机构一样,在沙特阿拉伯的立法中,沙特阿拉伯设法维护人类尊严、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并确认人类统一和不同民族之间为了共同利益所开展的合作。伊斯兰教中对人权的尊重基于伊斯兰教教法,所有男子与妇女都有义务尊重人权,虽然目前只有妇女的权利是讨论的主题。妇女在《先知言行录》中被认为是男子的姐妹,享有同男子一样的权利。在沙特阿拉伯,妇女被认为是男子的补充,而不是独立于男子。

4.在1966年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确认了个别文化的尊严,并强调,文化多样性是人类遗产的组成部分,应该得到尊重。在沙特阿拉伯,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着关键的作用;儿童从教法的角度了解生活。教法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两性之间的关系基于友谊和爱,并实现了传宗接代的神圣目标。尽管由于个人行为、环境、传统或习俗可能导致存在各种缺陷,但是,已经颁布了所有必要的法律,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确保社会生活中盛行的平衡和互补性。

5.近年来,通过在无数领域进行改革,在妇女人权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相对而言,自1932年沙特阿拉伯成立以来所取得的转型是一项历史性的成就。各位国家领导人迫切渴望在一个明确而公正的伊斯兰哲学框架内提高妇女的地位,并增加其发挥的作用。正如委员会面前的统计数据所明确表明的,教育得到了强调,因为它使妇女能够担任适当的职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维护自己的权利。报告提到了沙特阿拉伯在加入《公约》后所取得的成就,但是,尽管有这些变革,沙特政府还是特别注意保护自己国家的身份,制订了其方案和计划。他期待着开展一次有助于实现委员会和沙特共同目标的直接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6.Al-Youssef女士(沙特阿拉伯)概述了妇女处境方面的进展。目前正在审查各项立法草案,包括一项关于保护免遭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和一项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草案。在政治领域,已经有妇女被任命担任政府和私营部门的领导职位,她们还参加关于妇女作用和参与的国家对话。2006年,妇女构成政府部门劳动力的34%。在教育部门,妇女占主导地位,不管是雇员还是研究生都是这样。因此,政府设法与劳动力市场进行协调,以便在这一领域为妇女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自2000年以来,参与私营部门的妇女已经增加了三倍,政府还在增加向出国留学的妇女发放奖学金。

7.政府已经规定男女接受小学义务教育,并制定了教学大纲。自2000年以来,国家对教育的预算拨款大幅度增加;目前对女童的拨款高于对男童的拨款,男女学生人数也基本相当。国立和私立大学数目也有所增加,其教育质量有了改善,教学大纲也更加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已经为女学生开设了新的学习领域,包括法律和技术,还成立了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机构。目前,被录取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当中,女性多于男性。同时,大量的女学生被授予国外的奖学金。教育部积极致力于消除文盲现象。它在农村地区成立了自由流动的成人教育中心、在师范院校引入了新的成人教育方案,并采纳了一个部门间办法,为贝都因提供夏季教育方案。在技术教育领域也取得了一些进展。

8.自1970年以来,预期寿命已经增加了20年。同一时期,五岁以下婴儿的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也急剧下降。2006年,家庭可以享受的社会福利有所增加,同时,通过各种民间协会,为妇女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服务。

9.Al-Munif博士(沙特阿拉伯)说,直到2000年,家庭暴力才被认为是个问题,有关家庭暴力的单独报告侧重虐待儿童的少之又少。结果,在政府层面对此问题鲜有回应,也几乎没有相关的立法。自那时起,媒体关于家庭暴力案例的报道开始引起公众的关注,从而导致对此问题的研究,包括关于在特别社会群体当中家庭暴力发生率的研究。

10.自2004年起,已经做出努力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社会事务部为沙特王国13个省的社会保护委员会划拨了资金。认识的提高带来了服务需求的增加。成立于2004年的全国人权组织已经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问题。2005年,妇女建立了一个全国家庭安全方案,提高了认识,培训了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员,并使妇女能够对男子进行关于妇女权利和家庭暴力问题的教育。

11.但是,在2000年以前,对家庭暴力一般进行个案调查和处理,目前则是在社区层面进行处理。不久前,卫生部成立了与社会保护委员会相联系的家庭保护中心。2007年建立的新司法体系已经纳入了家庭法庭,而妇女通过医院获得帮助也有所增加。现在,保健工作者有义务报告虐待的案件,因此,不久将可以获得相关统计数据。尽管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工作,但是,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

第1条至第6条

12.Flinterman先生说,坦率而资料详实的报告、答复和介绍性说明证明沙特阿拉伯正在发生显著变化。在其对问题清单的答复(CEDAW/C/SAU/Q/2/Add.1)中,沙特阿拉伯政府称,其对《公约》的一般性保留并不影响这一文书的核心内容,而伊斯兰教法与载于《公约》一般性原则中的义务是一致的;保留仅仅是一项预防性措施,以防止可能对《公约》做出的解释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现行法律条款相抵触。他询问,委员会在过去25年里通过的一般性建议中进一步解释各缔约国义务的建议是否可以被视为与沙特阿拉伯的通行法律相抵触。他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坚持保留,并希望政府能够考虑撤销保留。

13.Patten女士说,她很高兴地注意到,《公约》已经成为沙特阿拉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已经获得王室法令的批准。她寻求关于《公约》被援引的法庭或行政案件方面的信息,特别是在成立新法庭的背景下,包括家庭法庭。她还询问,关于《公约》范围和实质性条款的系统性培训是否会提供给各司法和执法部门的官员。

14.最近,颁布了一部新的《劳动法》,同时还在审议关于家庭暴力和贩运人口问题的法律草案。她想知道,根据这些新的法律,采取了或准备采取什么措施来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

15.最好了解更多关于扫盲运动的信息,包括在农村地区的扫盲运动,并了解妇女如何能够知道她们能够获得哪些慷慨资助的社会服务。

16.她指出,已经与协商理事会的妇女问题顾问讨论了报告,但是尚未提交给理事会,并询问代表团是否会向理事会报告它与委员会对话的情况,并向它提交结论性意见,以便使它参与执行工作。

17.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报告在第42页中强烈支持保护妇女权利,报告称,沙特阿拉伯妇女在达到成年年龄和法律人格后在行使所有权利方面享有充分的法律能力,诸如拥有和处置财产以及缔结合同的权利。鉴于这些声明,她想知道,妇女是否可以自由地从事各种职业、学习任何领域的知识、在任何教育机构入学、在没有监护人的许可下外出旅行和获得护照、做出关于其健康的决定、向警方报告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件以及建立有海外联系的非政府组织。

18.Maiolo女士说,她想知道,家庭暴力的案件通常是否能够得到和平解决,还是需要通过法庭解决;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她想获得关于此种案件数目的数据、审判结果和判决方面的信息,她将对此表示感谢。

19.目前尚不清楚为什么男女不能享受同等的继承权。她无法理解的是,既然妇女已经不再被局限于家庭,也可以外出工作赚钱补贴家用,为何男子可以继承的遗产比妇女多两倍。

20.Shin女士说,男子监管妇女的制度在其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存在,不管其年龄大小。如果没有监护男子的同意,妇女就不能学习、获得医疗、工作、结婚、经商,甚至不能使用救护车服务。她想知道这种制度的法律基础是什么,是否有任何法律规定必须要对妇女实施监护。特别是,不清楚妇女是否有权利在没有其监护人的同意下就家庭暴力提起诉讼,如果监护人自己滥用其权力对妇女实施了暴力行为的话,妇女是否可以进行追诉。她询问,代表团是否发现男子监管制度和《公约》有抵触之处。

21.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询问代表团是否能够提供关于家庭暴力法律与《公约》不相符合的案例,如果能,这些案例是如何得到处理的,适用的是何种法律。

22.Al-Majaji先生(沙特阿拉伯)说,沙特阿拉伯对《公约》的一般性保留意见在《古兰经》和《先知言行录》的基础上提及了《公约》任何条款与伊斯兰法律规则之间的可能矛盾之处。各种伊斯兰法理学学派对法律进行的解释也被考虑在内。关于个人地位的法律也源自于《古兰经》。法庭在案例的基础上对这些不一致之处进行审议。沙特阿拉伯政府正在建立一个高级别学者小组,其中包括各种法理学学派,以编纂有关个人地位的伊斯兰法律的所有条款,并对伊斯兰教法和《公约》适用情况进行澄清。

23.Al-Usaimi女士(沙特阿拉伯)说,她希望各成员国能访问沙特阿拉伯,以获取关于社会上正在取得的进展方面的第一手观点。妇女的就业形势已经大为好转,但是这并没有阻止妇女履行其宗教方面的义务。伊斯兰鼓励妇女赚钱和工作;先知穆罕默德的妻子Khadijah就是一名企业家。工作并不会妨碍妇女照料其家庭。

24.伊斯兰教法为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对《公约》的保留必须从这一点出发进行理解。伊斯兰法律支持妇女的权利,绝对不允许侵犯妇女的权利。

25.Al Hussein先生(沙特阿拉伯)说,尽管报告还没有提交给协商理事会,但是理事会参与了报告的编写。委员会在本次会议上的评论和建议肯定会提交给理事会和其他相关机构。

26.Jamjoum博士(沙特阿拉伯)说,自1960年以来就向女孩提供公共教育,并且自那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大多数女学生,特别是大学女生攻读教育和人文类的学位很正常,这是政府为了满足对教师需求的日益增长所做的努力,特别是农村地区对教师的需求。沙特阿拉伯政府还划拨了巨额资金用于促进女孩的教育,在过去的四年里,这一预算已经超过了对男孩教育的预算。

27.妇女在某些教育领域遭到排斥,比如地质学。这不是禁止的问题,而是教育的大门不对妇女敞开的问题。但是,在三年前妇女还没有机会学习法律或工程专业,而现在已经有三所大学向妇女敞开了这扇大门,还为她们提供奖学金,以使她们能够学习这些领域的专业。

28.Al Hussein先生(沙特阿拉伯)说,很多沙特阿拉伯妇女出于出国读书的愿望前往欧洲学习法律。

29.Al-Yousuf女士(沙特阿拉伯)说,并不是所有的沙特阿拉伯妇女都认识到自己的权利。近年来,政府发起了一场提高认识的运动。有一个特别的电视频道专门宣传关于妇女权利的信息,而有关妇女的问题也是媒体自由讨论的热点。全国人权组织正在努力提高对此类问题的认识。

30.Al-Ansari博士(沙特阿拉伯)说,包括她自己在内的大多数妇女都能够充分行使其权利,并且在沙特阿拉伯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角色。她相信,沙特阿拉伯社会将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在某些方面甚至可以做得更好。

31.关于妇女获得医疗的权利,所有主要的医疗中心都对妇女开放。统计数据表明,约99%的人口能够获得医疗服务。妇女可以利用这些服务,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某种医疗程序,包括进行手术。监护的要求是一个误解,且没有任何法律基础。

32.妇女还有权利自己创业。实际上,各行各业的女企业家人数正稳步增加,包括珠宝设计、美容术和其他。妇女可以独自旅行,获得护照;代表团中的大多数女性成员有过没有男伴陪同自己旅行的经历。准许旅行是条例规定的,而条例是灵活的;社会的变革也为这一方面的改革铺平了道路。许多妇女拥有独自旅行的长期许可。她相信,在代表团提交下一份报告时,委员会将会对沙特阿拉伯妇女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惊讶和高兴。

33.Al-Majaji先生(沙特阿拉伯)说,任何法律草案或对现行法律的修正草案必须考虑到沙特阿拉伯缔结的国际公约。根据这些文书,目前正在采取步骤对法官进行重新培训。关于在教育领域的监护,该条例仅适用于儿童。根据法律的规定,妇女有权自己创业。如果这一权利遭到侵犯,她们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法律规定妇女有提起控诉的充分权利,包括在遭到虐待的情况下对其监护者提起控诉,丈夫、父亲或者其他亲属。《施政基本法》保证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的原则。沙特阿拉伯所有公民和居民都拥有诉讼权。

34.Al-Seif女士(沙特阿拉伯)说,妇女的权利在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都有教授,而妇女在这些机构的很多领域都担任领导职位。不管妇女身处农村地区还是公共和私营企业,妇女都会了解到其权利。妇女会议还提高了对人权的认识。

35.Al-Hadlaq先生(沙特阿拉伯)说,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创办和注册慈善组织的权利。虽然这些组织没有权利在沙特阿拉伯境外提供服务,但是,仍然鼓励它们与国际组织合作,以便从最佳做法中获益,并在国际论坛上有代表权。

36.Chutikul女士说,“准许”的概念是讨论沙特阿拉伯男女平等权利的关键。鉴于社会上一些部门当中的文盲率较高,她想了解更多关于《公约》和妇女权利的一般性信息是如何传播的。在下一份报告中,最好能提供资料说明妇女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具体案例。最好还能获得关于《公约》传播情况的统计数据。

37.她还没有在报告或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发现任何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或机制及其职责的信息,包括是否包含对执行《公约》活动进行协调、政策制订,以及对此种活动和政策进行监督与评估。

38.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理解代表团所说的关于妇女和男子的权利是相同的,但是《公约》讲的是关于权利的平等性。必须从《公约》出发对“权利的互补性”的涵义进行澄清。

39.既然男子对妇女的监护权这一概念没有法律基础,她想知道,这是否是基于宗教的概念。假如像代表团成员那样受过教育的妇女都需要得到其丈夫的准许才能参加活动的话,那么她很想知道那些受教育更少的妇女或农村妇女的处境如何。

40.Shin女士说,她想知道人权委员会属于政府机构还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是否是《公约》的主要执行机构,是否可以承接关于侵权诉讼和授权政策变动。她还很想知道,委员会面前有哪些关于妇女平等权利的事项,委员会成员中有多少人是妇女。最后,尽管代表团提到了成立慈善组织的问题,但是她想知道,在沙特阿拉伯是否存在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真正概念。

41.Neubauer女士要求获得更多关于专门研究妇女问题的高级国家委员会的信息,即其成员构成和任命的成员人数、男女在委员会的任职人数是否平等,以及委员会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如何被监测的。

42.Al Hussein先生(沙特阿拉伯)说,人权委员会是一个政府机构,现在仍然处在第一年的运作阶段。国王是内阁首脑,直接对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的目的在于追踪并监测侵犯人权的现象、施加制裁并向受害者提供援助。此外,委员会编写了关于侵权问题的年度报告,并散发关于人权的信息。目前,委员会正在编制工作方案以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公约》将在不久的将来将得到执行。内阁管理下的委员会负责执行包括《公约》在内的所有国际人权文书和审查立法,以便使其与国际文书相一致。委员会还负责传播关于《公约》的信息。委员会将为妇女预留一定数量的位置。

43.Al-Dakhil女士(沙特阿拉伯)说,她是委员会的一名成员,主要负责审查成员资格的申请。由于委员会成立时间比较短,下一份报告将包含更多的关于其各项活动的信息,包括统计数据。

44.Al-Majaji先生(沙特阿拉伯)说,他是人权问题全国委员会的一名成员,这一独立机构的特定任务是监测政府执行国际人权文书的情况和对侵犯权利现象进行报告。国家委员会是许多此类非政府组织当中的一个。

45.必须在法律基础上区分家庭内监护概念和看管概念。许多宗教思想学派对此作了不同的诠释,尽管没有任何法律条款包含这一概念。

46.Al Hussein先生(沙特阿拉伯)说,通过主要对教育进行投资,沙特阿拉伯在扫盲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是所有阿拉伯国家中最大的,媒体对此状况的描述却是不准确的。规划部下设有一个统计局,可以加大努力收集关于侵犯人权的报告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方面的统计数据。

47.至于解决妇女问题的国家机制,责任主要在于一些相关的部委,包括教育部和卫生部。

48.Al-Ansari博士(沙特阿拉伯)说,她是全国人权协会的一名成员,这是2004年成立的一个独立组织。该协会有四个委员会,覆盖教育、研究、家庭问题(主要是关于妇女与儿童)和控诉几大问题。约25%的控诉都来自妇女。在其40名成员当中,有10人为妇女,而执行理事会有三个位置是预留给妇女的。

49.主席指出,作为一个在《巴黎原则》下成立的独立机构,国家人权协会可以单独向委员会提供报告。

50.Pimentel女士询问,司法体系的结构改革如何能够影响妇女获得正义,包括在农村地区;如何处理关于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的控诉;以及如何到派出所报警。她的祖国巴西已经设立了专门为妇女服务的派出所,以便为妇女提起诉讼提供方便,政府不妨考虑这一项举措。

51.她对社会事务部正在起草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的信息表示欢迎。需要更多关于这一法律主要条款的详细内容。

52.Simms女士说,《劳动法》未覆盖的150万在沙特阿拉伯的外国帮佣工人的处境令人堪忧。当然,一些工人的待遇是好的,但是其他人的工时和工作条件却是侵犯其人权和尊严的。她想知道,有多少相关案例已经向劳动法庭提起了诉讼,政府是否有任何关于违反关于工作条件的条例的统计数据,以及是否就此现象开展了任何研究。

53.Gabr女士说,作为一个阿拉伯国家的公民,她理解,这些国家的社会受负面定型观念之害,影响着他们在国外的形象,特别是关于伊斯兰教法的作用。她很想知道代表团将什么视为对沙特阿拉伯社会的负面定型观念,以及代表团打算如何克服这种观念。或许在关于慈善组织的法律下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可以被当作克服这一负面形象的工具。但是,必须通过讨论才能清楚地了解该国妇女的状况,特别是监护权和看管权的概念。

54.Al-Dahhan先生(沙特阿拉伯)说,劳动部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条例和法令,以保护帮佣工人的权利。凡违反这些条例的个人,除其他外,对工人施以不人道待遇的,将予以严惩。目前,专家正在审议一部关于佣工的法律草案,该法律草案特别旨在管理劳资关系,将在不久的将来获得通过。劳动部将负责该法律的执行。

55.Simms女士所援引的信息有误;在沙特阿拉伯的帮佣工人少于100万,其中只有482 000人为妇女,男女工人都有权利提交关于侵犯其权利的控诉,并获得适当的补救办法。此种控诉可以被提交给各种劳动委员会、省理事会或申诉委员会。在找到案件的解决办法之前,不想继续留在雇佣单位的申诉者有权寻求难民庇护。此外,希望返回其原籍国的帮佣工人有充分的权利要求其雇主到有关当局,并提起相关程序。

56.Al-Hadlaq先生(沙特阿拉伯)指出,很多帮佣工人在返回其原籍国之后才开始寻求补救措施。但是,为确保此种侵权行为得到适当的处理,政府鼓励申诉者向沙特阿拉伯的主管当局求助。劳动部与外国使馆保持密切联系,并向他们介绍帮佣工人权利和提出申诉的适当途径。

57.Al Hussein先生(沙特阿拉伯)说,很多帮佣工人选择将其护照交给雇主保管,尽管他们没有这么做的法律义务。

58.Al-Seif女士(沙特阿拉伯)说,对沙特阿拉伯帮佣工人处境的调查是在大学一级进行的,还为普通大众举办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会。

59.在回答Pimentel女士提出的问题时,她说,最近就成立一个警察部队的可能性进行了讨论。妇女自然是被准许参加任何此种部队的,而在大学和购物中心也已经有女保安人员了。

60.Al Hussein先生(沙特阿拉伯)说,他同意,定型观念,特别是那些有关妇女地位的定型观念,把伊斯兰社会描绘成了一个很负面的形象;但是,立即转变态度是不可能的。为了便于转变态度这一进程,并促进描绘一个更加积极的伊斯兰形象,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特别是在教育领域,目的在于提高对妇女权利的认识。

61.Ara Begum女士询问,制定了什么措施来保护帮佣工人的权利。特别是,她想知道政府是否与原籍国签署了任何谅解备忘录,提交了关于侵犯其权利的控诉的女工人是否可以获得庇护和法律援助。最好能获得更多关于管理佣工的法律草案方面的信息,特别是适用于那些违反其条例的人的处罚的条例,以及确保受害者可寻求补救办法的机制。

62.Tavares da Silva女士着重说明了帮佣工人和贩运人口之间的潜在联系,并欣见缔约国承认在其边境地区确实发生贩运人口的现象。她希望关于佣工问题的法律草案能够马上获得通过,并建立适当的机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测。

63.Chutikul女士赞赏该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她询问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想知道该法律草案中所载的关于贩运的定义是否与《议定书》中的定义相一致,法律草案中是否包含关于受害者援助和保护的具体条例,获得通过的时间框架是什么。另外,最好能了解更多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计划的内容。最后,提到以乞讨为目的而偷渡儿童的问题,她询问政府是否打算与原籍国的主管当局进行合作。

64.Coker-Appiah女士敦促政府作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移徙工人来沙特阿拉伯是否出于自愿,他们是否是贩运的受害者。谈到监护权的问题,她注意到,既然它没有法律依据,相对简单的做法是取消这一歧视性和限制性的做法。

65.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说,根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这一方面,她敦促政府在起草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新法律时适当考虑第19号一般性建议。由于开展了提高认识运动,家庭暴力问题在许多国家都不再是个禁忌话题。但是,为了加强其家庭保护制度,沙特阿拉伯必须确保妇女能够在未经其男性监护人准许的情况下报告暴力事件;如果监护人正好是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话,就更应如此。最后,她邀请该缔约国对最近一名沙特阿拉伯强奸受害人因为在事发时其男监护人没有陪伴身边而受到惩处这一案件进行评论。如果能就该裁定的法律基础进行澄清,她将十分感激,因为监护的概念并没有法律依据。

66.Al-Usaimi博士(沙特阿拉伯)说,根据伊斯兰法律,监护系统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及其尊严。该系统绝不是为了限制或阻止妇女行使其权利;因此,成为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提起控诉前不需要获得准许。此外,家庭暴力的妇女受害者可以要求从监护系统中解放出来,其前提是她们承担了对自己以及其子女的责任。尽管妇女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充分认识到其在伊斯兰教法下的权利和责任,但还是发起了提高认识运动,以便对这一情况进行补救。

67.Al-Ghamidi女士(沙特阿拉伯)说,社会事务部负责打击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为此,它在全国各地区都成立了社会保护委员会。社会工人和精神病医生随时准备向受害人提供援助,以便在必要时他们能够在收容所寻求庇护,而向委员会打电话报告暴力行为事件的妇女则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所有的服务都是免费提供的,并且正在进一步制定更多的服务项目。虽然根据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者提起了诉讼,但是,仍然在审议一部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一经通过,它将同时适用于沙特阿拉伯和外国人,包括帮佣工人。

68.Al-Munif博士(沙特阿拉伯)说,许多慈善协会参加了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努力,主要是在培训和提高认识方面。一个全部由妇女组成的专家组正在对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草案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

69.Al-Rassi先生(沙特阿拉伯)说,已经与一些帮佣工人原籍国签署了双边协定,其中包括孟加拉国、缅甸、菲律宾和斯里兰卡。并且,政府与有关官员举行了几次常会。按照沙特阿拉伯社会的友善性质,帮佣工人通常被视为其雇主的家庭成员,并得到相应的对待。尽管在这一领域不存在严重的问题,但是有关当局决定制定特定的条例,以跟上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形势。贩运妇女被视为贩运人口,有关当局在制定对犯罪者的适当处罚规定方面已进入收尾阶段。

70.Al-Hadlaq先生(沙特阿拉伯)说,帮佣工人来沙特阿拉伯是出于自愿,他们只能通过正规的机构获得征聘。在最近的一次与国际劳工组织代表的会议期间,他讨论了各种有关这些工人处境的问题,包括他们未事先通知擅自离职后引发的一些问题。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