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第836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7月3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尼日利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尼日利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NGA/6、CEDAW/C/NGA/Q/6和Add.1)

1.应主席邀请,尼日利亚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Bungudu 女士(尼日利亚)在介绍报告时说,民主制度的重建致使一个致力于妇女事业的充满活力的民间社会的出现,许多正在实施的保护妇女和赋予妇女权力的方案和活动,以及联邦和各州促进两性平等的机构反映了这一点。在国民议会中,妇女领导人充当了这项事业的先锋,而且通过性别、选举和宪法备忘录委员会,要求在全国各级政府中获得35%的选举职位。她们还以同样的精神,积极倡导废除一切阻碍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法律。此外,还有良好的希望,即一个正在由国民议会审议的关于在联邦共和国执行《公约》的实施法案将很快颁布,作为正在进行的宪法和选举改革进程的一部分。妇女与其他弱势群体一道,从联邦政府最近推出的《国家赋予经济权利和发展战略》中受益,该战略旨在重新确定价值取向、减少贫穷、创造财富和提供就业岗位。

3.为了保护妇女免受暴力,已经在所有的警察分局设立了人权事务股,同时警官们也接受了专门培训,使其能够把妇女权利作为人权来维护;法律援助中心已经建立起来,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而且临时收容所也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来,向那些女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免费治疗。作为同一趋势的一部分,司法部门的成员在处理妇女问题时,越来越多地考虑到宪法规定和尼日利亚在国际法下承担的义务。相关的内容已经列入学校课程中。《2005-2009年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行动框架》同样包含了非常重要的社会性别层面,在西非,该框架成为这方面的一个典范。

4.保护妇女方面的一个里程碑式事件是《2003年(禁止)非法贩运人口法实施和管理法案》经过修正后获得通过,并随之建立了一个机构,该机构迄今成功起诉了20名人贩子,还有另外65起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政府承认贫穷更容易引发人口贩运问题,并且对这一现象采取了综合治理,正在寻求为潜在的受害者出台小额信贷服务和培训方案。

5.关于妇女在公共事务部门的任职情况,虽然男子仍然占主导地位,但越来越多的妇女不仅在尼日利亚外交机构中,而且在国际组织中担任负责职位。在实施平等权利行动之后,一些重要的国家部长职位委任于妇女,在过去三年里,妇女经过选举进入政府立法部门的人数已经有了2%的稳定增长。

6.同样,尼日利亚还采取行动,确保女童,特别是在女童教育项目下可以免费接受中小学教育。至于正规就业部门,虽然没有明显的歧视性法律和政策,但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明显有利于男子。这个问题正在通过地方、州和联邦三级的方案来解决。母婴死亡率仍然是一个严重的发展挑战,对此,政府正在通过向卫生部门增加预算拨款、开展宣传运动,以及补充监测机构来应对。有关方面还采取了一些步骤,在法律改革委员会领导下改革家庭法。该委员会希望到2009年全国所有不同的家庭法体系都与《公约》第16条接轨。

7.农村综合发展是国家最关注的问题。妇女作为农村人口的一部分,通过政府补贴、教育支助和视听服务设施等途径从中受益。她们还享受赋予妇女经济权力基金下的具体的信贷服务,该基金已经向总共818个妇女合作社提供了资金。同样,妇女事务部还为女企业家设立了软信贷服务。

8.政府知道妇女在解决冲突中可以发挥的作用,这一点反映在以下方面:2007年成立了社会性别与维护和平部际工作队、尼日利亚参加了非洲第一夫人和平使团,尼日利亚第一夫人还当选为该使团主席。最后,她强调尼日利亚全心全意致力于执行《公约》,它把《公约》视为评估国家自己进步的一个重要的晴雨表,认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将使整个社会受益。

第1条至第6条

9.Flinterman先生说,四年多以前,在委员会与尼日利亚举行上次建设性对话的时候,委员会对《公约》未纳入尼日利亚国家立法表示关切,同时承认该国的联邦性质带来了许多特殊的困难。尽管如此,政府对执行《公约》是负有责任的。因此,得知《公约》将很快纳入该国国家立法,将是令人鼓舞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相关的立法法案仅仅得到了妇女事务部的支持,没有得到整个联邦政府的支持。他注意到,一项法案通过并成为国家法律需要获得州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票,他想知道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机制来促进各州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令人感兴趣的还有,获得定期报告方框2.3中所列的法律和政策状况更全面的资料,以及了解《公约》纳入国家立法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渐进过程来实现。

10.Shin女士对尼日利亚代表团众多成员代表了广泛的利益表示欢迎,并询问该缔约国是否能够每年组织一次会议,让相同的利益攸关方来审议执行《公约》,特别是执行委员会结论性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每年进行一次这种评估将成为其他国家的好榜样。仍然存在的一个关切是不同州的法律与《公约》保持协调一致问题。至于警察分局里设立的人权事务股,原则是值得称赞的,但是,负责警官显然没有得到妇女问题方面的必要培训。她想知道对所提供的培训内容是否进行过检查。委员会还很想知道国家人权委员会是否充分执行了1993年大会批准的有关这些机构的《巴黎原则》。

11.主席在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询问了归化法案的内容。它融入《公约》内容了吗,或者它遵从《公约》了吗,是全部还是部分呢?她强调,尽管自尼日利亚批准《公约》已经过去了27年,但是,只要它没有融入国家法律,其地位只不过是个宣言而已。如果能了解该定期报告第29页中提到的妇女事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了解《宪法》中和专门法律中管理男女平等的所有条款情况,她将不胜感激。她提醒该缔约国对于防止《公约》第1条中界定的歧视承担的义务。

12.Ladan先生(尼日利亚)说,把任何条约纳入尼日利亚法律都需要得到多数票。此外,妇女问题必须在州一级和联邦一级进行审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归化法案草案是2007年提交的,但是,由于宣传不够还没有获得议会批准。此后,经过与由国家性别机构、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发展伙伴组成的战略联盟的协调,对它进行了重新包装,并将再次提交。尽管该法案没有通过,但是,许多州已经在包括平等机会和暴力侵害妇女在内的一些问题上提出了立法,试图部分地将《公约》纳入本国立法。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正在与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一起努力,确保该法案将在2009年底之前通过,并在此后在整个联邦得到系统执行。该法案的通过将意味着《公约》完全纳入本国立法。

13.关于男女平等原则,《宪法》载有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信息,所有各级政府对于确保不歧视和男女平等原则受到保护所承担的义务信息。《宪法》第42.1至第42.3条中的歧视定义与《公约》中的定义不一致。2008年将对《宪法》进行审查,这个问题在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伙伴的合作下,通过扩展歧视定义和取消对妇女的限制应当能够得到解决。

14.在谈到三级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时,他提请委员会注意一份报告(CEDAW/C/NGA/6)和答复文件(CEDAW/C/NGA/6/Add.1),前者详细说明了2005年以来所做的努力,后者澄清了协调一致的阶段。法律改革委员会已经受命对现有的所有家庭法律进行评估。2006年11月举办了一期讲习班,使所有的行为者都参与进来,促使家庭法与《公约》接轨。家庭法改革的第一阶段产生了两卷初步性观察报告。第二阶段将在2009年之前完成,应当产生另外两卷观察报告。尼日利亚代表团将把这几卷报告提交给委员会审查,那时候它就能确认政府已经承认现有法律系统存在的问题并且努力地解决这些问题。

15.国家人权委员会正在通过连续审查其战略框架和行动计划,以及任命一批关于妇女、儿童、诉诸司法、两性平等和环境权利问题的特别报告员,一直努力地遵守《巴黎原则》;已经确定由主管干事向这些特别报告员报告情况,特别是有关妇女的问题。该委员会还始终如一地参加国家人权机构举行的定期会议,并且主持了2006年会议。

16.协作和对话确保了所有各级政府遵守《公约》。检察长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包括执行《公约》在内的各种问题。妇女事务部也定期在州一级与其对应机构举行会议,制订如何最佳执行《公约》和委员会建议的战略。会议并不是系统的,尽管为了改进监测和评估正在做出各种努力。

17.最后,2005年,各警察分局设立了社会性别问题主管干事;警官培训首先集中在执法和人权上,然后才是执法与社会性别问题和诉诸司法。培训正在进行;一本纳入了委员会建议的手册正在编写之中,计划于2008年底之前完成。

18.Ekaette女士(尼日利亚)说,国民议会审查了管理妇女事务的所有法律。目前正在审查的修正案包括1995年建立人权委员会法案的修正案,此后,《公约》纳入本国立法问题将得到解决。《宪法》规定,所有条约必须得到各州的一致同意。因此,为了使各级政府协调一致,举行了包括讲习班和磋商在内的一些活动,以提供《公约》方面的信息。一旦《公约》纳入本国立法,它将成为联邦法律。

19.Neubauer女士想知道,有关国家社会性别政策和方案,要确保相关活动得到完成,合作和协调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她还想了解那些参与协调过程和监测方案及政策执行过程的人的能力水平。在2005年国家政治改革会议期间,根据人权和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建议成立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取得了什么样的进展,这方面的信息也是受欢迎的。最后,她很想知道人力和财力资源是否允许联邦和州政府完成对于执行《公约》来说必须完成的任务。

20.Chutikul女士说,很难弄清各州在纵向和横向协调方面正在做些什么,而且也不清楚各州的进展和活动是如何监测的。下一次报告如果能有一个附件,其中包括各州取得进展的矩阵图,她将非常感谢。在谈到宏观经济框架时,她想知道《国家经济和发展战略》、《州赋予经济权力和发展战略》以及《地方赋予经济权力和发展战略》是否保证有效实现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国家社会性别政策既不清楚也不具体,而且没有覆盖《公约》的所有方面。制订一项执行《公约》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是有帮助的,类似于2007年制订的一项儿童方面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最后,她想更详细地了解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参与咨询或决策的情况。

21.Dairiam女士说,她很想更多地了解2007年尼日利亚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的审议情况,了解种族间和宗教间冲突持续存在情况,以及与境内流离失所者有关的问题。特别是,她欢迎代表团提供境内流离失所问题总统委员会、其发展情况和关于流离失所的国家政策的通过情况,以及了解它是如何解决妇女在冲突中特别容易受到伤害的问题的。在执行重新融入社会措施、难民营中的妇女安全如何得到保证、对暴力侵害妇女的罪犯制定了哪些惩罚措施、如何管理各州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以及数据是怎样采集的等方面,还需要更多的详细情况。她想知道社会性别与维持和平部际工作队是否知道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和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最后,她回顾了安全理事会关于武装冲突中针对平民的性暴力行为的第1820(2008)号决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22.Amadi女士(尼日利亚)澄清《国家经济和发展战略》是国家一级的减贫战略,而《州赋予经济权力和发展战略》和《地方赋予经济权力和发展战略》分别涉及州一级和地方一级。这些战略推进了国家的社会性别计划和支出,为寻求解决妇女问题和弥合两性差距的机会打开了窗口。《国家经济和发展战略》框架第一阶段应该得到审查;虽然在社会性别方面,它并不像希望的那样详细具体,但是,通过征聘民间社会专家、试图撰写专门阐述讨论性别问题的章节,以及把社会性别问题纳入全国工作的主流,第二阶段会详细具体。在谈到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时,政府在技术支持方面、有时在咨询能力方面越来越仰仗他们。虽然协作增多了,但仍有改进的余地。

23.Ladan先生(尼日利亚)说,虽然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了政治改革建议,但还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关于人力和财力资源,虽然社会性别的预算编制在逐步提高,但实现充足供资目标所做的努力一直在进行着。关于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政策具体提到了对女童的保护,而且已经完成;关于妇女的行动计划和战略框架正在制订之中。

24.境内流离失所问题总统委员会与布鲁金斯研究院和国家难民事务委员会的专家们合作制订了一项国家政策,并建立了预防境内流离失所委员会。这项国家政策还没有得到批准,但其定稿已经提交总统委员会,与主管人道主义事务副秘书长制定的、供全体会员国审议的境内流离失所问题政策草案是一致的。2008年6月,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视察了尼日利亚所有的难民营。最后,他注意到妇女利益攸关方提出的建议已经纳入宪法会议的报告,这次会议对流产的2006-2007年宪法改革产生了很大影响。影响问题虽然没有评估,但在2009年12月之前将随同选举改革一起结束。

25.Gabr女士在谈到《公约》纳入本国立法时说,鉴于在前几届政府执政期间国民议会否决了规定执行《公约》的法案草案,那么了解一下本届政府是如何打算确保该草案在不久的将来得到通过是非常有用的。

26.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童婚以及守寡等习俗都是以非洲的风俗习惯为基础的。如果能进一步了解为破除这些习俗正在做哪些事情,特别是在该国执行伊斯兰法和伊斯兰教法法律体制的北部地区的情况,委员会将不胜感激。委员会还需要得到有关政府与宗教领袖关系的进一步信息,以及尼日利亚是否正在学习那些承认伊斯兰教法的其他非洲国家的经验,因为它是伊斯兰会议组织的成员国。

27.Hayashi女士说,委员会得知现行的《刑法典》允许殴打妻子。她要求澄清该《法典》是否特意允许这种行为,或者是否还有另一种可能的解释。

28.报告提到了非政府组织开设的几个妇女收容所,而尼日利亚代表团的陈述声称全国各地都建立了临时收容所。应当提供补充资料来说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是否都在经营收容所,如果是,收容所里住了多少妇女,以及这些妇女中有多少人是家庭暴力受害者。

29.《刑法典》规定对强奸的惩罚是2到14年监禁。她很想了解对家庭暴力是怎么惩罚的。国民议会没有通过2003年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法案。委员会欢迎澄清该法案的现状,并更具体地了解政府是如何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打击这种暴力的。此外,虽然将整个《公约》引入本国立法看起来很难,但她很想知道,是否有可能颁布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立法,以及尼日利亚政府在这方面的优先任务是什么。

30.委员会已经获悉妇女在其丈夫去世时被迫做出或者忍受一些有辱人格的行为。如果能知道是否有哪个州通过了在当地禁止这些习俗的法律以及对此采取什么惩罚,委员会将不胜感激。

31.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提到了尼日利亚的一家伊斯兰宗教法院2004年的一项判决,两名妇女因为私通被判处石刑,而相关的男子却由于缺乏证据被宣告无罪。特别报告员在其报告中要求尼日利亚政府就这一指控做出答复。委员会想知道政府是否已经做出答复,如果是,它都报告了什么内容。

32.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这份报告没有提供有关社会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方面的充足资料。似乎还没有系统解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及其影响的途径。报告承认男尊女卑及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和习俗带来的挑战,但并没有说明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正在做些什么。委员会在其关于尼日利亚上一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强调了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是非常有害的,这个问题需要得到解决。

33.委员会对尼日利亚盛行各种形式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深感忧虑,其唯一目的似乎是为了维护男性的优势。她询问一些州通过的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的法律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这些法律是否在妇女中进行了宣传,以及这个问题是否在国家社会性别政策得到了重视。

34.Zou Xiaoqiao女士说,委员会在其关于上一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要求该缔约国发动一场运动,破除对妇女有害的习俗。但是,本次报告并没有提供充足的信息来说明这方面采取的任何措施。因此,她想知道尼日利亚政府,特别是妇女事务部为执行这些建议做了些什么,以及是否与宗教领袖讨论过这些有害的传统习俗。

35.传统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在各级都有所表现,大大限制了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可能性。改变这一状况需要时间和政治意愿。因此,她想知道尼日利亚政府是否有计划动员社会和所有利益攸关方破除这些有害的传统习俗。

36.Begum女士询问为什么通过关于将《公约》纳入本国立法的拟议法案被推迟了,这个问题在尼日利亚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中已经提到过。

37.她还想知道在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童婚和守寡方面是否有联邦法规,是否有全国的最低结婚年龄。

38.报告暗示一些执法官员实施看守强奸的案例,这些案例报告得不够,起诉得也不够。警察部队接受过人权培训吗,如果接受过,也向司法人员和其他政府官员提供这种培训了吗?

39.Coker-Appiah女士说,非洲的传统和文化根深蒂固,但文化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改变。令人惊奇的是,只要文化问题与妇女有关,这些问题像是刻在了石头上。尼日利亚必须毫不迟疑地消除各种形式的有害的传统习俗,因为,一旦批准了《公约》,缔约国就要保证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非常惊奇地听说一名参议员提出了一项法案,旨在禁止公开赤裸、性恐吓和其他有关犯罪。该法案的具体内容表明,它代表着企图以另一种方式限制和侵犯妇女人权。她很想听听妇女事务部对该法案的意见,该部打算对此做些什么。

40.Umoren女士(尼日利亚)在谈到《公约》纳入本国立法时说,缔约国必须审查与本国国情有关的规定,以确保没有抵触。尼日利亚一秉诚意签署了《公约》,但是,其人口众多意味着必须做大量的工作来宣传《公约》,并使《公约》为人们所接受。议会现在正在审查归化法案,而且妇女事务部也在与政治家和宗教领袖讨论这个问题。

41.关于童婚问题,《2003年儿童权利法案》已经得到了尼日利亚36个州中的15个州通过,比尼日利亚提交上一次定期报告时多了5个。此外,妇女不是奴隶;《1999年宪法》允许男女都可获得和拥有财产。

42.法律改革委员会正在审查伊斯兰教法规定的石刑问题,政府已经向国民议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消除社会暴力的法案草案。该法案代表了为消除《公约》没有涵盖的有害传统习俗所做的努力。

43.Ladan先生(尼日利亚)说,尼日利亚没有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法律。但是,有一项国家政策和一些具体的州法律禁止这一做法。《儿童权利法案》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并且禁止儿童结婚和订婚。全国有18个州声称批准了该法案。

44.关于与宗教领袖和传统统治者就这些陈规陋习进行讨论的问题,在过去四年中已经举行过几次会议,审查了《伊斯兰教刑法典》的合宪性,以及伊斯兰宗教法庭在两起石刑案件中的作用。尼日利亚就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向特别报告员做了答复,指出对案件的审查确定它提出了有关审理权问题和追溯性惩罚问题。关于伊斯兰教司法人员在石刑案件中的作用,伊斯兰教上诉法院曾以审判不公为由推翻了伊斯兰教初级法院的判决。现在法院没有这类案件要审理了,甚至在伊斯兰教法仍然有效的尼日利亚的各个地方也没有了。

45.刑法规定强奸要受到惩罚,但还没有惩罚家庭暴力的法律。尼日利亚正在做出各种努力,通过现有的关于家庭暴力和一般暴力的法案草案,上届政府没有通过这项法案,本届政府将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

46.司法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官员接受了人权培训。尼日利亚国家司法学院一直在向各级法官和官员提供关于法庭在人权和两性平等司法行政中的作用的培训。此外,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协作,正在组织讲习班,向政府官员提供培训。

47.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都建立了受害者收容所。政府的收容所只是最近才刚刚建立,向非法贩运的受害者提供庇护和康复,尼日利亚将在下一次报告中将报告收容妇女人数、趋势和影响情况。

48.《1995年刑法典》仍然有效;但是,政府正在努力审查尼日利亚所有的歧视性法律。世界银行和儿童基金会就对妇女儿童歧视的所有法律起草了一份报告,并且对如何修正或废除这些法律提出了建议。这份报告的结果现在提交到了法律改革委员会。

49.Dahiru先生尼日利亚)说,包括非政府组织和普通公众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都有机会在任何法案通过之前分享意见。关于这项正在审议的法案,一些非政府组织表达了与在本次会议上听到的意见类似的意见。他们认为此项法律是违宪的,与尼日利亚妇女的基本人权背道而驰。这些意见肯定会影响该法案的通过。

50.主席表示希望该法案考虑到《公约》的各项规定。

51.Ukeje女士(尼日利亚)说,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导致社会性别与维护和平部际工作队的建立,她就是该工作队的女成员之一。现在正在与妇女团体和民间社会组织举行磋商,下一阶段将为国家行动计划起草一份议程。尼日利亚致力于确保妇女参与建设和平。

52.Bungudu女士(尼日利亚)说,现在每个学龄儿童在校注册并在校学完全部课程都是义务的。

53.Gabr女士询问男女被关在同一拘留中心且发生过女犯人及其探视者被强奸的事情是不是真的。她还想知道是否有帮助贩运受害妇女得到康复的方案。她对妇女有可能被阻止对强奸报案表示严重关切,因为如果她们不能为强奸案提供证据,她们可能会被指控为通奸。

54.Chutikul女士建议尼日利亚代表团应当审查一下《公约》的各项条款,并对那些国家性别政策和战略还没有涵盖的问题制订一份主题行动计划。分散收集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也很重要,而初级统计数据应当在州一级收集。

55.她询问为了保护贩运的女童受害者和证人采取了什么措施,在性旅游业方面正在做什么事情。《尼日利亚(禁止)贩运人口法实施和管理法案》是否涵盖了为了卖淫之外的其他目的的贩运,比如强迫劳动?

56.作为《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童工的第182号公约》的缔约国,尼日利亚肯定已经制订了关于危险工作的定义,它对女童来说也是相关联的。《第182号公约》还要求缔约国制订一项行动计划。

57.Tavares da Silva女士要求尼日利亚代表澄清妇女拥有自己土地的权利以及《宪法》是否在这个问题上载有平等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只有10%的土地为妇女所有,这一点在经济福利、获得银行贷款等方面都会产生后果。委员会很想了解有关第5条的实际做法而不是那些不可能执行的法律条款。

58.Flinterman先生询问如果各州通过了与尼日利亚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不一致的法律或政策,联邦政府能够做些什么。他还想知道使《公约》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是否将赋予联邦政府更多的权利,以确保它的各项规定在整个尼日利亚得到贯彻执行。

59.Mahmoud女士(尼日利亚)说,国家妇女发展中心即将启动一项关于社会性别与建设和平的总方案,以便提高尼日利亚在该领域的专门技术和能力。

60.Akinlami女士(尼日利亚)说,在整个尼日利亚,男女在监狱中都是隔离的。根据《尼日利亚刑法典》,强奸是一种犯罪,受害者可以使用医疗报告作为证据证明涉及她的案件。尼日利亚与世界其他地方一样,强奸常常没有报案,因为这会给受害人带来耻辱,这种情况确实属实,《尼日利亚(禁止)贩运人口法实施和管理法案》涵盖了卖淫和强迫劳动。

61.Dahiru先生(尼日利亚)说,《尼日利亚(禁止)贩运人口法实施和管理法案》向贩运受害者提供了全面保护,包括收容和财政援助。当地的大使馆安排她们遣返进行康复,如果她们没有护照,会向她们提供帮助。

62.Ladan先生(尼日利亚)说,考虑到人贩子可能会对证人进行威胁,经过修正的《尼日利亚(禁止)贩运人口法实施和管理法案》还向证人提供法律援助、财政援助和保护。经过修正的法案还加强了现行的有关贩运的法律,涵盖了各种形式的劳动和性剥削。它把《公约》和《任择议定书》都考虑进去了,载有保护妇女儿童免受有组织犯罪之害的规定。

63.Akindele先生(尼日利亚)说,尼日利亚与许多国家建立了双边关系,提供打击贩运方面的援助,这包括意大利、瑞士和法国。这方面的倡议包括向被贩运的年轻妇女和女童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64.Ladan先生(尼日利亚)说,《尼日利亚宪法》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州法律的任何条款一旦发现与联邦法律或者与《宪法》的精神和文字不一致,会被认为是无效的和无用的。在一些问题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能颁布立法。《儿童权利法案》就是在联邦一级提出的,然后通过与州政府对话进行宣传,以考虑当地的要求。该法案的实质性内容各州都必须遵守,特别是最低结婚年龄和禁止儿童订婚和结婚方面。

第7条至第9条

65.Gaspard女士对尼日利亚代表团中有许多妇女表示欢迎,并希望她们很快能够在所有决策领域平等任职。2004年,尼日利亚代表团提到了一项国家政策,其中载有在立法和行政岗位上把妇女比例增加到30%的自愿措施。然而,2008年,男子仍然占参议员和众议员的90%以上。鉴于自愿措施再次得到宣布,她很想知道打算提出哪类措施,以及这些措施是仅仅在联邦一级适用还是在州和地方两级也可适用。关于司法部门和警察中的任职妇女人数,如果不能马上提供数据的话,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也是有用的。

66.Belmihoub-Zerdani女士注意到,尼日利亚除了联邦首都以外还有36个州,这就使得通过立法成为一个比在非联邦国家更为复杂的问题。尼日利亚早在近24年前就毫无保留地签署了《公约》,这就意味着《公约》应当在整个联邦领土上适用。尼日利亚是一个富油国,为了确保国家未来的进步,要毫不迟疑地赋予妇女充分的公民、政治和家庭权利。

67.报告的表7.1显示,妇女在地方一级任职甚至比

在联邦一级还少,而且没有女律师和女地方法官人数方面的资料。最后,她注意到,尼日利亚男子可以把国籍传给其子女或者传给外国配偶,而妇女却不能这样做。

68.Flinterman先生询问对于需要修改歧视那些与别的州的男子结婚并搬到那个州去的妇女的成文法和习惯法,代表团的立场是什么。这些妇女失去了她们的许多权利,他很想了解为改变这一局面设计了什么时间框架。

69.Neubauer女士说,虽然在过去三次大选中当选妇女人数增加了2%,被描述为歧视正在慢慢减弱的一种迹象,但是,她却将此视为尼日利亚没有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证据。虽然公开宣布的达到30%妇女限额的目标已经纳入国家社会性别政策中,但它没有得到任何具体措施、时间框架或法律措施的支持。她很想知道尼日利亚打算怎样执行委员会关于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建议以及第25号一般性建议。政府必须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和执行适当的政策,确保第7和第8条中所载的原则得到完全的尊重。它应当毫不迟疑地这样做。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