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第763次会议简要记录(B室)

2007年1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马尔代夫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马尔代夫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DV/2-3、CEDAW/C/MDV/Q/3 和Add.1)

1.应主席邀请,马尔代夫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Didi女士(马尔代夫)说,马尔代夫正在经历重要的政治改革和转型期,旨在增强国内的民主施政和人权保护。总统于2003年11月推出了其改革议程,并于2006年3月提出了一个旨在推行现代民主的路线图。这为努力促进妇女的权利和作用提供了新的动力。

3.自其初次报告提交以来,马尔代夫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内阁根据委员会对初次报告的结论意见,通过了《关于两性平等的国家政策》。2006年3月,马尔代夫加入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通过一次区域会议以及媒体的宣传,马尔代夫加深了对该议定书的了解。

4.马尔代夫政府正在考虑撤销其对《公约》第7(a)条和第16条的保留意见,并且已经开始努力消除《宪法》中阻碍妇女担任最高政治职位的规定。正在设想根据第16条的精神对《家庭法》进行修改,但是也有可能会因为这个国家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形势以及伊斯兰教教法关于一夫多妻制的解释而受到阻碍。但是不管怎样,现在对于一夫多妻的做法已经制定了更加苛刻条件:例如,法庭在批准一桩新的婚姻之前询问女方关于男方的收入情况以证明该男子有赡养家庭的能力。

5.尽管立法规定成年的年龄和最低适婚年龄为18岁,但是《家庭法》规定16岁以上的儿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结婚。为了减少这项条款被利用的危险,新的《家庭法》规定,只有在评估认定结婚可能是对某种强迫情况的补救办法时,才能批准16-18岁的儿童结婚。自2006年2月这项法规通过后,已经对32起案件进行了评估,其中5起被批准结婚。而这5起案件所涉及的儿童均是遇到特殊情况,且已年满17岁。有关“青春期”概念的争论、儿童的同意以及伊斯兰教教法规定的适婚年龄,增加了对这一问题的解决难度。

6.《国家媒体政策》和《国家残疾人政策》都包括了关于两性平等的条款。负责修改《宪法》的宪法大会一致通过了一项建议,即在《宪法》中添加关于非性别歧视的条款。《人权委员会法案》特别强调妇女的权利,并规定了妇女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寻求补偿的机制。这个委员会的法律自治对妇女是有利的,否则她们可能要面对冗长的官僚程序或对妇女不利的做法,因为执法体系中绝大多数仍然是男性占主导地位。

7.最近提交给议会的立法就非性别歧视问题做出了规定。有关劳动和公民服务的法律就同工同酬、平等权利和特权、带薪产假以及为怀孕妇女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警察应依法保护妇女的权利,尤其是在搜查、逮捕和拘留情况下。伊斯兰教教法下可能最宽松的姿态是赞成通过立法加强法医和科学证据的采纳和使用了。《刑事司法行动计划》支持非歧视的原则。最近对护照法规的修正案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均可以为自己的孩子申请获取护照;而在过去,母亲须获得父亲的书面同意方可这样做。尽管所有这些立法改革均可促进两性平等,但是对宪法的讨论显示大多数国会议员需要增强其对社会性别问题的敏感性。由于现有的机制没有被应用,尤其是没有被妇女应用,因此,需要进行更多的公民教育。

8.在上个报告所述期之后,引入了社会性别管理体系。尽管这个体系并不像预想的那么有效,但是促使了一些社会性别问题主流化。政府各部和非政府组织动员的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人没有产生大的影响,两性平等理事会由于其成员不适当的高级别而受到限制,同时,由于机构性弊端和有效监管体系的缺失,根据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制定的社会性别问题行动计划实施缓慢。

9.试图通过宪法改革过程使更多的妇女进入议会,以及增加获得高等教育奖学金的妇女人数的平等权利行动并没有得到有关权力部门和机构的认可,理由是这样做会导致对男性的歧视。另一方面,在最近的议会选举中当选的妇女人数比过去有所增加。

10.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身份和地位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性别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造成和加深的。这些偏见把妇女限制在家庭中,要想打破这些偏见需要进行长期的行为改变。从2001年开始,马尔代夫政府就通过出版社和媒体来增强人们对妇女问题的认识,促进两性平等。尽管传统上被认为男性专属的领域中,妇女的数量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但是工作妇女的总体数量已经增加,虽然增加的幅度不大。最近有两名妇女被选派从事外交工作,过去两年间,女律师的数量大大增加,妇女也可以经过培训担任法官。越来越多的妇女从事新闻工作,而媒体组织也受到鼓舞开始雇用更多的妇女。

11.采取平等权利行动向妇女提供高等教育和技术培训可以有效地打破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职业指导行动需要侧重于青年女子和妇女。妇女获得多少就业机会与为她们创造多少受教育机会密切相关。但是尽管如此,没有学历的妇女却在一些经济部门做出了巨大贡献。由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一个旨在通过提供培训机会增加国家就业率的项目,将40% 的培训机会留给了妇女。正在努力强调消除工作领域的陈规定型观念。

12.有待通过的立法纳入了全面的补救机制,同时通过法院、人权委员会以及公共投诉局等现有机制来提供平等机会。尽管如此,还需要大力开展教育妇女的工作,使她们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她所领导的社会性别与家庭部提出了一项关于在总统任命的公共委员会和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达到性别均衡的建议。总统目前正在考虑这一建议。后者提议取消《宪法》第34条中对竞选政府最高职位的性别限制,但是这项提议尚未得到宪法大会的通过。遗憾的是,宪法大会拒绝了一项在立法中规定妇女配额的建议。然而,社会性别与家庭部并没有止步不前,它将继续提议在即将出台的政党立法中列入一项为女性候选人提供一定比例席位的条款。为推动这一努力,定于2007年3月召开一个面向所有政党的关于妇女参政的研讨会。同时还计划增加关于妇女的政治参与的宣传方案。

13.根据路线图和第七个国家发展计划,将通过建立地方委员会,将责任落实到地方社区,进行权力下放来加强地方施政。目前的传统和做法成为妇女参与选举的障碍,尤其是在她们的财务状况与男性相比处于劣势的情况下。因此,有人建议在委员会中为妇女保留一定的席位,应使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都参与到决策中来,并应向妇女提供参与领导、管理培训和技能开发项目的机会。过去两年来,出现了一些就妇女权利问题积极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NGOs),它们向委员会提交了影子报告。

14.政府认识到必须团结一致打击对妇女的剥削和暴力行为。在一份关于药物滥用的评估报告中,将这一问题与卖淫紧密联系在一起,尽管报告中也反映了其他的原因。作为社会性别与家庭部部长,她曾公开说明了她对卖淫问题的立场,以及要采取措施打击这种剥削性的,不道德的做法。2007年将进行一项关于剥削妇女和儿童卖淫问题的研究,然后将根据研究的结果制定相关战略。

15.在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研究范围内,社会性别与家庭部进行了一项关于妇女健康和生活经历的调查,初步调查结果已于2006年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发表。同一天还发起了一次激进运动,展示了象征着要求保证停止对妇女的暴力的手印。展示的27 000个手印代表了年龄15到49岁之间在一生当中遭受过某种形式的暴力的妇女人数。

16.这些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以前在马尔代夫从来没有人提及或记录在案。这场激进运动和研究结果成为为公开讨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起点。研究发现年龄在15到49岁的妇女,有1/5曾遭受到亲密伴侣的身体或性方面的暴力伤害,有1/9受到严重的身体上的暴力伤害,比如拳打脚踢、掐脖子、火烧或者武器伤害。总的来说,年龄在15到49岁的妇女,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人在一生当中至少经历过一次某种形式的身体或性方面的暴力伤害。

17.与参与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的其他国家相比,马尔代夫报告的对妇女的暴力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其儿童受虐率相对较高。研究还显示需要更加注重通过改善妇女的健康状况和为她们提供社会服务来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尽管在妇女获得医疗服务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生殖健康服务还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妇女对于选择计划生育方法和生育间隔的控制权仍然很有限,这使得她们易发生意外怀孕。社会性别与家庭部已经发起了关于受到强奸或性骚扰的儿童受害者堕胎合法化的磋商,但是由于涉及到伦理和道德问题,迟迟未能就这一问题做出决定。

18.关于妇女健康和生活经历的研究结果动摇了许多人的自满心理,人数之多出乎意料。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既是一个健康问题,也是一个教育问题、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和社区问题。政府也相应地出台了一项行动计划来实施该研究中提出的建议。主要的措施包括:传播研究结果和使用其数据进行政策制定;立法审查和举措;对司法和执法人员进行社会性别问题敏感认识的教育;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建立安全庇护所;在医院设立家庭保护服务;对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和心理支持服务;动员民间社会;以及开展公民教育工作。

19.她认识到需要为本国妇女做出更多的努力,并且希望能够听取委员会的看法。她和马尔代夫代表团准备参与建设性的讨论,并希望在回国时能带回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20.主席感谢马尔代夫代表团所作的报告,感谢该代表团对问题清单上的问题所作的回答以及所作的介绍性发言,这些提供了许多新的信息,表明马尔代夫政府全面实施《公约》的政治意愿。她代表委员会全体成员祝贺马尔代夫政府批准《任择议定书》。

第1条至第6条

21.Patten女士说,介绍性发言减少了她很多的担心。该发言表明了尤其是自批准《任择议定书》以来,正在为促进两性平等做出越来越多的努力。由于现在正审查《宪法》以进行修正,她想知道是否考虑在《宪法》中加入一项条款,以使《公约》在国内法庭中适用。是否正在采取其他步骤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22.关于报告中称为“疏漏的”法律体系,她想了解是否在对法官进行关于《公约》和其他人权条约的培训;如果没有,司法和执法机构是否考虑提供这样的培训?根本没有女法官是令人吃惊的,尤其是鉴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女性数量。她询问目前有多少妇女正在接受任职法官前的培训,以及男子是否也接受这样的培训。

23.加入《任择议定书》是很大的一个进步,但是缺少关于性别歧视的宪法条款却是一个很大的漏洞。令人高兴的是,一个关于在《宪法》中纳入这样一项条款的建议已经提交到宪法大会。她希望能够了解更多的细节:建议是何时提交的,关于这一建议的讨论是否已真正开始,以及建议中的术语在多大程度上与《公约》第1条关于歧视的定义一致?政府正在考虑撤销其对《公约》第7(a)条和第16条的保留意见,这也是好消息。报告提到了两性平等理事会成员间进行的非正式磋商,但她还想了解正在进行的任何正式讨论的细节。

24.根据《公约》第2条,政府有责任采取包括制裁在内的适当的立法措施来消除歧视。的确,立法草案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她想知道通过新立法的期限。总的来说,缺少反对歧视的法律,尤其是缺少打击贩卖和剥削妇女及女童的法律,以及《宪法》对于健康权的沉默都是造成担心的原因。她想知道关于改变两性平等理事会的构成和任务授权的建议是否有被接受的可能性,并且由于拖延的时间较长,关于该建议的决定有可能何时通过?

25.她询问社会性别与家庭部可使用的技术、人力和财政资源的详细情况,以及这些资源是否足够,尤其是对其将来制定国家行动计划是否足够。她还想知道,与其他部门相比,社会性别与家庭部预算分配的详细情况。

26.Begum女士说,她很高兴听到已经采取了很多积极措施,尤其是进行了重大的政治改革,并采取了将性别偏见从《宪法》中消除的举措。希望特别议会正在进行的审查最终使修订后的《宪法》同《公约》第1条一样包含歧视的定义。马尔代夫的法律体系似乎是完全基于伊斯兰教教法的,该社会传统的劳动分工似乎根深蒂固,在这种劳动分工中,男性主要从事捕鱼和户外工作,而妇女则主要从事家务劳动和照顾孩子。她询问修订后的《宪法》是否论述男女之间人权的平等问题,以确保妇女能够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

27.政府于1993年批准了《公约》;她想知道自那以后是否采取了措施将其纳入国内法,或者是否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审查以发现与《公约》不一致之处。提到了根据《公约》制定的法律,但是没有提供相关的细节。对现行宪法进行审查给政府提供一个使《公约》在国内法中发挥作用的良机。

28. Arocha女士注意到,根据报告,关于妇女问题的国家机构的名称自1996年以来改变了四次,她询问这些不同的名称是否反映了这些相继部委的任务授权。最近一个部委中关于妇女问题工作的合并是否涉及到人员的变动或是否影响到人力资源的分配?她还想了解关于社会性别与家庭部目前是如何处理以及由谁负责处理社会性别问题的更多信息:例如,是否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解决这些问题,在部委中是否有专门人员评估《公约》在国家计划和方案中的应用情况?她想知道社会性别与家庭部的活动如何适应其他部委,例如有相关任务授权的教育部、劳动部、青年和体育部的活动相配合,以及社会性别与家庭部的相对弱势和强势是什么。她询问了该部与官方统计办公室的关系。这些信息将告诉委员会社会性别与家庭部是否有必要的工具评估《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实施情况,根据《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通过了一项《国家行动纲要》,尽管没有提供关于其实施的具体信息。

29.Chutikul女士说,据她了解,社会性别与家庭部负责协调《公约》的实施,但是没有成功地发动其他部委和国家机构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她询问缺乏成效的原因是否是因为资源的缺乏。

30.两性平等理事会在过去六年中的工作并不出色,给出的原因是其成员的级别太高。但是其他国家的问题正是因为这种低级别的机构构成,因此他们需要努力提升其成员级别。如果正如建议的那样,解决马尔代夫的问题可以通过降低该理事会的级别,使之成为一个技术委员会,那么它就会缺乏进行改革所必要的政治影响力。她欢迎代表团能够就这一问题发表意见,以及设想可能采取的其他方法。

31.她请提供关于如下问题的信息:社会性别与家庭部与人权委员会的关系;委员会在妇女权利领域的作用,它是否能够受理关于性别歧视的投诉;最近内阁批准的《妇女/两性平等国家政策》的重要性,以及由谁负责监督其实施情况。提到了2001-2006年的行动计划,执行的不是很好。显然正在考虑实施另一个专门针对妇女的国家行动计划,但是妇女问题也要纳入第七个国家发展计划。她询问了两种举措的不同关注点、总检察长办公室就刑事司法体系中的社会性别问题采取的值得称赞的举措,以及社会性别与家庭部中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32.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问及非政府组织是否可以看到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草案。显然正在考虑把报告提交给议会:委员会一般建议各国采取这一步骤以加强《公约》实施情况的可见性。

33.《公约》第28条第2款以及第4和20号一般性建议4和20明确规定,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相违背的保留意见是不会被接受的。将妇女排除在总统和副总统职位之外的做法既违背了第7(a)条,也违背了第2条,这两项条款规定必须在《宪法》中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宪法》审查过程中,这一点可予以加强。她希望马尔代夫能够很快撤销其保留意见。

34.据解释在过去的五年中,在拟订包含临时特别措施的立法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但是目前正在草拟的关于选举的立法将努力做到这一点。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有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不应被视为歧视性措施。一般性建议就如何实施包括配额在内的临时特别措施提供了意见看法。

35.Anil先生(马尔代夫)在回答这些问题时说,根据《宪法》,马尔代夫加入的法律文书不会自动成为国内立法的一部分。政府已经开始实施一个方案,将一些人权条约纳入到国内法中。

36.Didi女士(马尔代夫)在回答关于法律体系的问题时说,自从2005年任命了新的司法部部长以来,与这个部的合作也得到了改善,尤其是在任命女法官问题上。然而,司法体系中长期以来都是男性占主导,很难改变这种根深蒂固的态度。尽管已经开始培训女法官,并且有一些受训者现在已经有资格做法官,但是关于这一问题的辩论仍在继续。她所在的部委正全心地致力于解决女法官的缺乏问题,尤其是因为在法律体系中妇女往往是受害者。正在检查那些妇女可以担任法官的其他伊斯兰法律体系以查明马尔代夫为何不能做出这种转变。

37.总统关于女性有权担任总统或副总统职位的建议是关于宪法改革的一般性建议的一部分。她自己作为总检察长和司法部长,最近成立了一个小型委员会,目的是仔细检查《公约》第16条,看一下《家庭法》是如何与其保持一致或相违背的。提交给议会的立法通常会在同一届会议上讨论,因此,上述所有立法措施有望在2007年底前获得批准。

38.她所在的部收到了最高的预算分配额,该分配额是与社会保障预算完全分离的,可以专门用于社会性别和家庭问题。过去,方案活动的实施强烈依赖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和英国文化委员会的资金。该部本身没有多少技术资源。过去几年,曾派遣工作人员出国培训,从而使他们具备更好的资质来开展有关社会性别和家庭问题的工作。

39.该部正在与特别议会的起草委员会合作起草关于歧视的定义。将尽一切努力确保将《公约》第1条关于这个定义的所有要素包含进来。同时,将努力确保《宪法》审议过程最终导致纳入同《公约》的条款相类似的关于两性平等的条款。

40.Anil先生(马尔代夫)说,他希望重新强调《公约》是起草关于妇女权利的国内立法的示范文书,关于平等和歧视的概念将源于《公约》中的概念。

41.Muhammad女士指出,现在的《宪法》包含了一个平等条款,最近在宪法大会上讨论的非歧视条款获得一致批准,已递交到起草委员会。计划是要把《公约》纳入国内立法,而不是纳入《宪法》。

42.Didi女士(马尔代夫)说,她所在的部名称的改变确实反映了其任务授权的变化。将“社会性别”这个词包含进来是扩大活动规模,使之不仅覆盖妇女,而且覆盖男子和家庭的一种手段。过去曾发生过男性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没有补救的希望。如今,男性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以及妇女的权利问题都会向该部汇报。现在就业和劳动部全权负责社保的问题,但是由于社会性别与家庭部仍然提供社会服务,因此机构分离已经开始产生困难。不过,已制定了一套程序来使家庭利益的分配合理化。“社会性别与家庭部”这个名称是在2005年7月她接管上任后才采用的。当时对该部的任务授权进行了审查,其工作重点转变为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43.政府未能在最后期限之前将其报告递交给这些公约下的两个条约机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缺乏一个能够持续监督这些公约实施情况的机制。社会性别与家庭部现在设有一个部门,由一批具备社会性别和儿童问题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组成,他们的职责就是监督针对儿童和妇女的国家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这些工作人员还审阅各政府部门递交的关于免疫率和入学率等问题的年度报告以便了解妇女和儿童的现状。这个新部门的设立就是为了促进向人权机构及时递交报告。由于现在缺少关于这两个公约的影响的研究,因此希望新部门将推动此项研究和收集更多数据。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研究对政府和公众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公众很难理解这样的事实,因为此前这个问题一直无人提及。更好的监督和研究将会促使她的国家努力实施这两个公约。

44.社会性别与家庭部通过不同领域的许多委员会和理事会与其他各部密切协作。一个关于儿童问题的国家委员会汇集了来自近20个部委的工作人员,改善了部委之间的关系。这一方法在儿童问题上卓有成效,但是在社会性别问题上还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

45.社会性别与家庭部与规划和国家发展部的关系非常好:实际上,在第七个国家发展规划中,两性平等是一个涉及不同部门的相互交织的问题,这也反映出该部参与了规划过程。在2005年的人口普查中,社会性别与家庭部向规划和国家发展部派驻了训练有素的人员参与整个人口普查过程。这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将第一次按性别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马尔代夫妇女的情况。

46.过去不可能跨部门实施《公约》的原因之一是缺乏一项关于妇女问题的政策。现在内阁已经批准了一项两性平等的政策,社会性别与家庭部负责实施这一政策,因此现在的障碍比过去减少了。其他各部对社会性别与家庭部的论点也更加响应。由于该部在人口基金的支持下所进行的强有力干预,媒体也开始意识到,它们对妇女和儿童的描述所产生的影响。

47.关于由总统担任主席的两性平等理事会,高级别人士的数量很多——大约有30个部长或副部长——这就很难保证一定的法定人数。因此,她曾提议建立一个15人的委员会,由总统担任主席,作为一个政策级别的决策机构并给予指导。性别政策不应该由两性平等理事会来实施,而应由代表大多数政府机构和其他政府附属机构的一个技术委员会来实施。通过这个技术委员会,将根据英联邦的建议努力建立一个社会性别管理体系,她希望能够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结果。

48. 2006年底根据一个议会法案成立了一个新的人权委员会以取代先前遇到一些困难的委员会。已同人权专员举行了两次会议,社会性别与家庭部向人权专员简要介绍了该部在筹备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召开的会议的工作,之后将向他转达委员会的建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曾要求提供已向人权委员会报告的关于性别歧视案件的统计数据,但是直到本届会议召开都没有及时将数据提供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49.关于社会性别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从逐项评估结果可以看出,该计划60% 的内容已经得到实施,其余部分将并入拟于2007年制定的新的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将根据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与对应部委、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机构协商制定。

50.在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方面还需做更多的工作。政府了解到,很少有非政府组织致力于妇女权利、人权和儿童权利。而另一方面,大约有206个岛屿妇女发展委员会作为社会性别与家庭部的分支机构在运作。可以利用这些委员会促进对一些具体问题展开讨论。尽管这些动员了4 000多名妇女的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岛屿开展活动,但是它们的组成却因每两年一次的公民选举而发生变化。社会性别与家庭部计划审查它们的作用,以了解它们是否能够作为独立的非政府组织良好运作。由于马尔代夫的非政府组织数量很少,因此该部很难做到编写这份报告时所设想的那样与它们进行协商。

51.她注意到委员会对第7(a)条和第2条实施情况的意见,并将竭尽全力在这方面做出改进。

52.Anil 先生(马尔代夫)说,有信心可以比较容易地让政府撤销对《公约》第7(a)条的保留意见,但是让政府撤销对第16条的保留意见则需要在一些特定领域做更多的努力。例如,为了完成《家庭法》的改革就需要议会的支持,但是大多数议员无视社会性别问题。需要对《家庭法》中与《公约》义务有关的特定方面进行审查,并且要在撤销对第16条的保留意见之前向议会提交修正案。

53.Patten女士询问了有关以下方面的进一步信息:正在进行的关于任命女法官的辩论,包括辩论是在哪个级别展开的,以及法官是否是由总统、司法部或其他机构任命。

54.Chutikul女士询问哪个机构负责监督第七个国家发展计划的实施,因为这与计划的纳入社会性别问题有关,并询问上述关于妇女发展的统计数据是否能提交给委员会。

55.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询问是否考虑过把有关对妇女歧视和儿童权利的公约纳入国内立法的期限。她询问拟定的两性平等法律的名称,并要求提供关于其内容的更多信息。

56.Didi女士(马尔代夫)说,目前正在部委一级和司法部内讨论任命女法官的问题。第七个国家发展计划将由规划和发展部监督实施。她承诺在代表团返回马尔代夫后尽快提供大家所要求的关于妇女发展问题的指标。

57.Muhammad女士(马尔代夫)说,司法部长在2005年7月任职时曾宣布政府打算任命女法官。现在这种任命权由一年前成立的司法服务委员会掌握。这个问题不仅在部级甚至在社区都在进行辩论:从一开始公众的反应就很强烈。已经有妇女被派往国外接受法官培训,同时其他的培训机会也向妇女和男性敞开。媒体已就女法官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是遗憾的是一般舆论并不十分赞成。

58.Anil 先生(马尔代夫)补充说,现在还没有考虑关于两性平等立法的名称问题。现在的目标就是在2007年9月的届会前将其提交到议会,但是在此之前需要向议会成员进行游说,并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商。

第5条和第6条

59.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根据第5条的规定改变关于男子和妇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并实现社会变革对于马尔代夫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报告中介绍了这方面采取的一些措施,例如,计划于2005年进行一项关于性别和生殖健康方面的知识、态度和行为的研究。她对研究结果很感兴趣,并想了解采取的任何后续行动是否成功。

60.开展的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调查暴露了大量暴力案件。另一项调查发现存在很强的陈规定型观念。大部分人,包括男人和妇女,都认为妇女从属于其丈夫。大多数人认为妇女必须服从其丈夫,即使与丈夫的意见不同。认为男人有权殴打妻子的妇女的数量要比男性多,她们给出了很多奇怪的理由:没有按照丈夫的意愿完成家务劳动,不服从丈夫或者询问他们是否与其他妇女有染。

61.整个报告以及对委员会所列问题的回答,都反映了在许多领域存在着陈规定型观念,包括纳入《家庭法》和学术界的各种观念、妇女的职业选择、政治状况和女法官的缺失等。关于离婚诉讼,报告指出,在两个男性或四个女性证明虐待的情况下才能上庭作证,这暗示妇女的价值只有男性的一半。

62.因此需要采取许多基本的行动来促进变革。已经做出了一些增强意识的努力;但是如果议会认为采取行动满足妇女参政的民主要求是歧视性的,那么就需要进行真正的培训而不仅仅是增强意识。同时也应该采取行动让媒体参与改变陈规定型观念。她高兴地看到新的媒体政策包括两性平等和让女性更多地参与社会事务,但也需要在教育体系中采取行动,例如修改教材和教学方法,对教师进行培训,同时报告中没有明确说明这些措施是否已经采用。

63.在介绍性发言中,发言人说行为改变需要时间,因此进展是缓慢的。事实确实如此,但是不能简单地等待变化的出现。显然是有决心在马尔代夫进行变革,但非常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

64.Maiolo女士说,一夫多妻制的做法不仅使政府对第16条持有保留意见,同时也明显违反了第5条的规定。据称由于伊斯兰教教法,政府不能禁止一夫多妻制。她赞同前一位发言人关于离婚诉讼中为配偶虐待作证的观点:如果认为两名男性等同于四名妇女的话,这是很严重的错误。

65.Chutikul女士注意到迄今为止还没有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研究,因此建议考虑就这个问题采取行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附的《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应该作为指导。贩运的定义必须是明晰的和普遍认同的。代表团提供的材料仅仅关注卖淫情况下的贩运问题,但是贩运也包括剥削性的劳动、剥削性的婚姻状况和佣金。有一些资料似乎说明根据定义妓女都是有罪的,但她们也可能是受害者。政府承诺实施《南盟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儿童从事卖淫公约》,但是这份公约仅仅关注卖淫,而没有关注其他形式的剥削。在这方面阅读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撰写的关于人权和贩运问题的论文会有助益。

66.Gaspard 女士说,代表团提到的关于马尔代夫缺少非政府组织的说法似乎与以前编写的关于出色的非政府组织的影子报告恰恰相反。代表团承诺为妇女创造更好的条件,她对此感到鼓舞,但是记得在审议初次报告时也曾作过类似的承诺,包括许诺撤销保留意见,考虑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关于两性平等的立法草案是一个良好的发展,但是正如代表团指出的那样,议会并不很接受这些措施。因此在这方面还需要采取更有力的行动。

67.报告未提到贩卖和卖淫剥削,对此她深表关切。通过对所列问题的回答可以看出没有通过立法来打击这些行为。像马尔代夫这样的旅游目的地,性旅游业的发展非常出名。尽管很显然已经计划进行研究,但是她想知道在饭店和其他游客经常光顾的地方是否已经采取行动来打击这种现象。是否警告妇女,尤其是那些被许诺离开自己国家就可以获得工作的妇女被有组织贩运的危险?尽管很显然缺乏专门的警察部门来打击贩运妇女问题,但是否有任何机构来帮助那些希望逃脱卖淫和剥削的受害者呢?

68.Begum女士说,报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令人震惊和悲伤的画面,这个问题一直被认为是一个沉默的问题。马尔代夫的儿童性虐待问题也比较严重。令人关切的是,事实上没有出台法律措施来打击这种做法。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数量不断增加。所有的数据都显示妇女和儿童遭受着痛苦,但是令人费解的是,政府没有采取行动制定国内法来打击这种暴力。这种沉默必须打破。

69.她询问为什么在因暴力提出的离婚诉讼中不允许法律代表介入。报告称已经计划解决这些问题和保护妇女及受抚养子女的权利,但是很少谈及计划的细节。除非采取行动,否则由于未充分报道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加之没有有效的法律或支助体系来保护遭受暴力的女性受害者,会导致这种犯罪的加剧和对《公约》及人权的严重侵犯。

70.马尔代夫已经进行了一次媒体宣传活动,但是现在迫切需要开展另一次活动来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和改变人们对妇女的态度。适当的执法立法也是必要的,以便惩治暴力犯罪者,包括妇女家中的犯罪者。

71.Didi女士(马尔代夫)在回答这些问题时说,原计划2005年进行的调查事实上还没有进行。她完全同意仅仅依靠增强意识是不够的,还需要培训。由于马尔代夫的地理构成,其300 000人口分散在 1 200个岛屿上,捐助者为学习、培训或增强意识提供的资金大部分都用在了交通运输上。很不幸的是没有完全用于大部分人民,但现实情况就是如此。她会采纳大家的意见,并尽其所能保证计划不仅仅关注增强意识,同时还要关注对当地人民的培训。

72.她非常遗憾没有提供更多关于教育方面的信息,但是事实上,在入学方面没有性别差距。在小学和中学,女生的成绩要比男生好,但是尽管如此,男生在中等和高等教育中获得奖学金的机会更多,可以继续进入陈规定型的领域学习。正在这方面做出努力并进行讨论。在每一个岛屿上,初等教育可以上到七年级,教学使用英语和当地语言双语授课。为使女童在当地接受中等教育,而不用迫使她们远离父母,政府制定了一项战略,那就是如果一个学校有100名儿童入学,可以为八到十年级学生提供资金。但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花费也很高。

73.更多的培训活动不可行的原因之一是社会性别与家庭部的人力资源有限。她提到行为改变需要很长时间时,并不是说对此不重视。现在存在着可以迅速实现行为改变的机制,必须进行探索。

74.马尔代夫承认在打击贩运问题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基本上每个岛屿上的每个居民都知道发生着什么事,谁要去哪里。占地2平方公里的首都可能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地方。在那里随时都能看到100 000多人(超过该国人口的三分之一),他们中许多人都在从事新近繁荣起来的出口贸易。

75.过去,马尔代夫人可以满足各行各业的劳动力需求,但是近来,尤其是建筑业,出现了大量的外国劳工,这就意味着过去没有的社会问题可能会出现。因此,她感激委员会对马尔代夫解决其贩运现象提供的指导。

76.关于性旅游,几年前制定的一项政策允许个人开发无人居住的岛屿作为旅游胜地。当地人无权进入这些岛屿,除非是在那里工作,这是政府为了将旅游和本地生活分开所做努力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旅游业已经在该国的每一块环礁和有人居住的地方发展起来,因此将游客和国民分离开来的政策就不再可行了,性旅游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与儿童基金会的代表召开了一次会议,设想采取措施打击性旅游以防止它成为一个严重问题。产生的想法是制定一套道德准则,让旅游运营商签署。讨论正在进行,目的是使旅游运营商了解性旅游带来的后果。最重要的行动就是制定立法。此外,关于性旅游和贩运儿童的定义非常狭隘,必须努力拓展其包含的范围。她完全同意委员会对此问题的看法,并承诺解决这一问题。

77.马尔代夫人百分之百都是穆斯林,尽管他们对伊斯兰教教法的解释各有不同。由于政府在签署《公约》时并没有向公众征求意见,因此在实施时便面临了挑战。根据第5(a)条在基本生活方式完全不同的地区采用基于权利的思维方式尤其困难。但是她保证,尽管人力资源有限,政府仍决心将《公约》变为现实。

78. 已经制定了一些程序和议定书来解决对妇女的暴力和对儿童的性虐待问题。2007年底前将在11个环礁上建立妇女和儿童保护中心,到2008年底前总共有20个保护中心将投入使用。每一个中心都配有一名跨部门员工,并为每一名需要搬出自己的家以寻求安全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庇护。已为这一前所未有的措施提供了资金和培训。

79.Jameel女士(马尔代夫)说,已于1991年通过了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但是其不足之处现在已显而易见。因此,正在对它进行修订以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并涵盖贩运儿童和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等方面。关于儿童保护的程序和规章正在通过一种多学科的方法加以制定。我们面临的问题当中包括其他机构缺少类似的议定书和程序。

80.Begum女士询问是否有一项法律是专门解决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的。

81.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要求澄清将于2007年和2008年为暴力受害者建立的庇护所的作用。它们是仅仅保护儿童,还是也保护妇女?是否有计划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82.Patten女士询问《刑法典》中是否有条款解决暴力案件,是否可以提供关于妇女报案数量的数据,以及是否有女治安法官 。

83.Didi女士(马尔代夫)说,庇护所对儿童和妇女都提供服务,将分别对他们提供服务。这些庇护所也为那些遇到问题的家庭提供支助。

84.Anil 先生(马尔代夫)说,根据《刑法典》,对妇女的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现在还没有特定的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正在努力制定这种立法。已经起草了一部新的《刑法典》并将其递交到议会,其中特别涉及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现行的《刑法典》已经过时:例如,强奸并未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仅在提及伊斯兰教教法原则时涉及到这种行为。而根据新的《刑法典》,婚内强奸是一种犯罪行为。

85.Muhammad女士(马尔代夫)说,在司法体系中确实有治安法官,有一个初审法院甚至专门设立了刑法、民法、家庭和青少年部。不幸的是,法官和治安法官的性别敏感性并不是很强,社会性别与家庭部以及司法部的能力有限,阻碍了我们改变现状。由于案件过多,因此很难组织法官和治安法官参与到社会性别与家庭部实施的方案中。司法部正在制定一些法官必须参加的方案,这些方案将涵盖对妇女的暴力和社会性别问题。计划于2007年1月底开始对法官进行的新培训也包括如何处理对妇女的歧视、儿童权利,以及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等问题。

86.Gumede Shelton女士要求提供关于法官培训的更多细节,例如制定的方案的细节,哪些方案是必须参加的,每个方案持续多长时间,是否有进修方案。

第7条至第9条

87.Begum女士对政府承诺撤销其对第7(a)条的保留意见和取消《宪法》中限制妇女担任总统和副总统职位的规定表示欢迎,同时她说在这些领域还需要进行更多的游说。作为审议过程的一部分,应该将反对性歧视的规定纳入《宪法》。让社区接受女法官似乎是个问题,尽管很难理解为什么,尤其是在其他穆斯林国家有女法官的情况下。在培训和高等教育中女性也受到歧视。应该考虑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来缓解这类问题。

88.邹晓巧女士对政府实现两性平等的政治意愿表示欢迎。将承诺转化为行动将是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她询问社会性别与家庭部在撤销对第7(a)条的保留意见方面起到什么作用,以及撤销的期限是什么。报告和对所列问题的答复中提供的信息很少,并且没有关于从事政治和外交事务领域工作的妇女的具体数字,但现有的有限资料表明女政治家为数很少。她想知道政府是否会采取积极措施改变这种状况,尤其是改变“性别盲”或者缺乏性别敏感性的决策者的行为,以便为妇女参与政治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介绍性发言中提到议会否决了关于临时特别措施和配额的提案。她询问否决的理由是什么,以及考虑采取的下一步是什么。

89.由于在五年当中只有三名妇女被培训为法官,他想知道下一阶段会怎样:政府是否会确定政界和司法界中妇女的配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让妇女担任更高的决策职位。对所列问题的答复说,尽管没有确定配额,但已采取了措施使更多的妇女成为决策者;她询问这些措施是什么。

90. Belmihoub-Zerdani女士注意到马尔代夫代表团是由五名妇女和两名男子组成的,这是大家希望也能够在该国的政治生活和外交代表中看到的比例。委员会在审议与《公约》第7条的适用有关的初次报告时,政府声称根据伊斯兰教教法,有必要在签署《公约》时持有两项保留意见。然而,她反对任何人引用《古兰经》中关于禁止妇女担任政治、外交、行政或司法职位的一段话。《古兰经》本身并没有提到任何关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问题,因此应该将《古兰经》与对其有不同解释的流派区分开来,这些流派对妇女问题并不都持相同的观点。

91.她欢迎总统批准的关于任命女性担任人民议会和特别议会议员和担任部长的决定,但是缺少关于女性参与的实际数字。亚洲的许多妇女积极参与政治,有些甚至担任国家元首,例如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为什么在马尔代夫就不可以呢?禁止妇女担任总统或副总统并不能以伊斯兰教教法为理由。她的国家就是一个将伊斯兰教奉为国教的国家,但是在最近的总统选举中也出现了一名妇女候选人。必须尽可能做出最大的努力来确保下一份报告中会提到关于第7(a)条的保留意见已经撤销,并且任命了更多的女部长和女法官。

92.Gaspard女士注意到只有两个国家由于认为妇女不能担任总统和副总统而对《公约》持有保留意见,即马尔代夫和卢森堡,后者是一个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没有实权。这种禁止是一个不可思议的时代错误,马尔代夫应该通过修改《宪法》来进行弥补。剥夺妇女当总统的权利也加深了陈规定型观念。将最高行政职位仅保留给男性就使得男性更加容易在家庭中获得无限的权利。它加强了父权制,这种制度使歧视得以长期保持下去,其结果从立法机关中妇女数量之少可见一斑。它还影响到对两性平等问题的关注。尽管如此,总统提出的八名议会候选人中有四名是女性,这是一种希望的预兆,并意味着即使在没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也能够促进平等。

93.很难理解为什么司法部没能任命更多的女法官和治安法官。马尔代夫代表团解释说,舆论不十分赞同妇女担任法官,但这确实是一种时代错误。许多妇女,当然也有一些男性希望能够由女性来审理他们的案子。女性看待一些问题,例如家庭暴力问题的方式可能与男性不同。毫无疑问,妇女参与到司法体系中来可以增强司法的吸引力。

94.Gumede Shelton女士说,报告中没有提供关于参与外交事务的妇女人数、她们所从事的工作类别和领域、获得的职位数量、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以及男性与女性的比例等方面的足够信息。非政府组织影子报告提供的信息是令人震惊的,不仅是因为妇女担任外交职务的人数很少,而且因为确实似乎没有任何战略来确保任命妇女担任这些职位。关于两性平等的国家政策或第七个国家发展计划是否提到这一目标,有没有确定关于此种任命的指标?她询问向总统提出的关于保持性别均衡的建议是否也包括任命妇女担任国际职位,这一建议预期有什么影响,它可能何时获得通过或被否决。

95.Didi女士(马尔代夫)感谢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尤其是关于第7(a)条和第9条的建议。她完全同意这些建议,如果正如她所希望的,能够将这些建议写入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中,她相信将有助于说服政府履行其义务。

96. 关于临时特别措施,她说,填补人民议会中的八个席位是总统的特权,他一直确信这些职位要在妇女和男子之间平等分配。当成立特别议会以修订《宪法》时,总统可以再任命八位成员,他又一次担保要任命四名妇女和四名男子。然而,现在正在起草的《宪法》反映了一个共识,即议会中不再有总统提名者。这样,即使现在总统任命的少数妇女也未必能在新议会中占有席位。

97. 政府已经提出了一个关于女议员配额的建议。她已经同妇女发展委员会、非政府组织以及执政党交谈过,以便解释根据《公约》确定对妇女的配额是临时特别措施,其目的并不是永远这样做,而只是为了增强妇女的能力,消除阻碍她们当选的障碍。这一建议得到了许多政党的支持,但是却以微弱的差距失败了。反对这种配额的原因有很多,有一部分人坚持认为妇女不能担任部长、总统或议会议员,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对妇女的配额是对男性的歧视。建议被拒绝的那一天对她的国家的妇女来说是悲伤的一天。目前唯一的替代解决办法就是确保在政党立法草案中列入对妇女的配额,但是她无法预计这能否获得通过。

98.社会性别与家庭部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提高政治家们的意识。她早些时候就指出很多议员是“性别盲”,在议会讨论的会议录,尤其是特别议会的会议录中这个事实是非常明显的。2006年社会性别与家庭部给特别议会和人民议会的发言人写了一封信,表示希望能够举办关于社会性别问题的讲习班,但是至今没有收到回复。

99.采取的一项临时特别措施就是做出了要求每个岛屿妇女发展委员会主席要成为该委员会的成员的规定。在其中的一些委员会中,妇女发挥了真正的作用,但是在许多委员会中,她们在会上很少发言。一些成员工作非常努力,但是遗憾的是,这些委员会在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发面却并不总是卓有成效。这就是为什么她打算调查这些委员会能否或应不应该成为非政府组织的原因。政府正在改变其对于岛屿发展委员会的政策,并决定以选举出来的委员会取代它们的位置。该部已得到书面保证,即政策中将会包括对妇女的配额。

100.回到马尔代夫之后,她会提供关于国际一级被任命人的统计数据,届时她将请外交部解释其关于这个问题的策略。直到最近马尔代夫才有少数几个外国大使馆和理事会。社会性别与家庭部向总统建议在总统任命公共委员会和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时保持性别均衡,这个建议可以扩大到涵盖国际职位的被任命者,但是尽管董事会每一两年更换一次,但却很少出现国际职位的空缺。她不清楚具体有多少妇女接受从事国际事务的培训并准备担任这些职务。

101.Muhammad女士说,法官和治安法官目前是由司法服务委员会任命的,而这个委员会是最近才开始运作的。总检察长办公室和社会性别与家庭部都支持增加女法官的数量。他们完全赞成女性的经验与男性不同,录用她们对于司法系统是非常重要的。

102.主席向马尔代夫代表团保证,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中会反映讨论的所有问题,尤其是其关于妇女的政治参与和撤销对第7(a)条和第16条保留意见的重要性的建议。

103.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从她的经验来看,确定妇女配额经常被看作是对男性的歧视。或许可以提及这一问题而不是为两种性别设定最小百分比。这实际上改变不了什么,但往往证明更加适宜。

104. Patten女士称赞政府在努力提高马尔代夫妇女的地位方面所展现的勇气、决心和信念。尽管困难重重,但是应该继续努力。关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决策问题,她敦促代表团仔细阅读委员会的第23号一般建议。

105.Belmihoub-Zerdani女士向马尔代夫代表团致敬,该代表团具有勇气并代表妇女做出了努力。在《公约》第4条第1款所述的临时特别措施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中可以看到这些努力的一个重要成果。对于第4条第1款没有任何保留意见,这就意味着政府有义务适用该条款。她的政府在与大男子主义作斗争方面也认为这些措施非常有用。

106.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说,可以起草关于妇女权利的新法律,以便纳入一项允许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的规定。她鼓励代表团继续追求它所提到的与政党和选举的立法有关的各项目标。

107.Begum女士询问政府是否有任何战略来实现《北京行动纲要》中确立的30% 的决策职位由妇女担任的目标,是否采取了措施任命妇女担任高层职务,以及妇女是否担任农村的职务。

108.Didi女士(马尔代夫)说,由于国际人权文书的签署、社会的广泛开放以及总统提出的改革议程,非政府组织现在有机会变得更加活跃。鉴于过去她所在的部是唯一的积极分子,因此现在希望能够有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到人权事业中来。

109.目前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比率为17%,略高于《北京行动纲要》所提目标的一半。报告中给出的数字没有发生变化:只有一名环礁的主管和两三个文书是妇女。现在该部正在开展一个项目,向妇女提供领导能力的培训。在与政府讨论为什么没有任命更多的环礁主管和文书时,她被告知是因为妇女拒绝在农村的环礁上工作。很可能,她们不愿接受到农村下级学校和附属医疗机构工作的任命,她们不愿离开在首都马累的丈夫和家人,因为她们知道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想快点回到他们身边有多难。确定妇女参与岛屿发展委员会的配额本身是不够的:需要资金来培训委员会新成员,使他们成为妇女权利的积极有效的倡导者。

110.最后,她感谢委员会的所有评论和建议,尤其

是关于将《公约》纳入到国内法和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的建议。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