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特阿拉伯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8年2月27日举行的第1582次和第1583次会议(见CEDAW/C/SR.1582和1582)上审议了沙特阿拉伯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AU/3-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AU/Q/3-4,沙特阿拉伯的答复载于CEDAW/C/SAU/Q/3-4/Add.1。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做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由沙特人权委员会主席班达尔·艾班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外交部、司法部、卫生部、教育部、内政部、劳动和社会发展部、经济和规划部、伊斯兰事务、宣教和指导部、文化和信息部、检察官办公室、大臣会议专家咨询小组、最高司法委员会、统计总局、国家家庭安全方案、体育总局、萨勒曼国王人道主义援助和救济中心、沙特人权委员会以及约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AU/2)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2017年9月26日最高命令,允许在男女平等的条件下发放驾驶执照;

(b)第33322号最高命令(2017年),除其他外,规定所有政府实体不得要求妇女在寻求服务和办理手续时获得一名男性监护人的许可,除非有法律依据;

(c)《防止虐待法》(2013年),将包括身体、心理和性暴力在内的家庭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d)关于修正《婚姻状况法》第67条的第M/28号皇家法令(2013年),规定必须让妇女获得国民身份证。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并促进性别平等,包括通过以下文件:

(a)《2030年愿景》(2016年);

(b)涵盖2015-2019年期间的《第十个发展计划》,除其他外,旨在增强妇女权能,并加强她们为缔约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2014年;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

(d)《阿拉伯人权宪章》,2009年;

(e)《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

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建立一个新机制来实现这些目标。委员会回顾了指标5.1.1的重要性,并赞扬缔约国为落实可持续发展政策所作的积极努力。

C. 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委员会请协商委员会(舒拉)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直至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撤回保留

9.尽管代表团作了解释,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缔约国不愿意撤回其一般性保留,即在《公约》条款与伊斯兰教法条款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伊斯兰教法,关切对第九条第2款作出保留,这构成了执行整个《公约》的障碍。

10.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其一般性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因此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是不允许的(见委员会关于保留的声明,1998年第十九届会议通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宗教界领袖、宗教学者和妇女领袖协商,审查其一般性保留以及对《公约》第九条第2款的保留,以期在确定的时限内撤回这些保留,同时考虑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中文化和宗教背景及法律制度相似国家的最佳做法。

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但未采取必要的正式步骤。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立法框架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平等原则的理解是互补与和谐,而不是男女权利平等。同样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全面的不歧视立法,而且《施政基本法》第8条规定的平等保障中没有性和性别方面的平等保障。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修正《施政基本法》,通过并有效执行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其中包括歧视妇女的定义,以及公共和私营领域及《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歧视性法律

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颁布或修正了若干关于妇女权利的条例、皇家命令和内阁决定。然而,令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内继续存在着歧视性法律,特别是有关个人地位的法律条款、《婚姻状况法典》、《劳动法典》、《国籍法》和男性监护制度,这些法律规定妇女享有《公约》规定的大多数权利都必须获得男性监护人的批准。尽管缔约国的立法源于伊斯兰教法,但委员会认为,穆斯林管辖区内的意见和司法概念多种多样,能够促进立法改革和解决歧视性条款。

1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它有义务确保传统、宗教和文化不被用作歧视妇女和侵犯《公约》所载权利的理由。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就伊斯兰妇女人权开展参与性全国对话,允许妇女参与,以审查现行法律和条例,将宗教规定与传统和习俗范围内的规定分开,并形成一种判例,使伊斯兰立法能够根据妇女的现状而调整;

(b)加快对立法的全面审查,确保立法与《公约》相符;

(c)加紧努力,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具体目标5.1,废除国家立法中所有尚存的歧视性条款,特别是要求男性监护人批准妇女行使权利的法律条款,以消除世界各地对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

妇女、和平与安全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可信和一致的资料表明,缔约国应对其在也门的军事行动中侵犯也门妇女和女童权利的行为负责。委员会尤其对以下信息深表关切:

(a)缔约国领导的联盟对平民区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不分青红皂白地进行空袭,造成大量妇女和女童伤亡;

(b)由于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和所有交战方对人道主义援助设置的障碍,也门的许多妇女和女童所患营养不良症达到威胁生命的程度,数千人正面临着死于疾病的风险。

1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结束其在也门的军事行动,并通过和平手段解决这场冲突;

(b)确保遵守适用于武装冲突中妇女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

(c)确保禁止袭击平民和平民目标,并便利人道主义救援能够无阻碍地抵达有需求的平民(见A/HRC/33/38,第71(b)和(d)段);

(d)响应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呼吁,设立一个国际独立调查机构,对也门境内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指控进行全面调查(见同上,第74(a)段);

(e)确保受冲突影响的妇女能够切实获得司法救助、补救和援助,包括心理援助;

(f)根据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随后关于该主题的各项决议,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促进妇女切实融入和参与正式和非正式和平谈判并参与预防、管理和解决冲突,尤其是在缔约国治外法权义务方面。

司法救助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少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障碍采取的措施,以及受歧视或性别暴力之害的妇女可利用的各种投诉机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障碍依然存在,特别是:

(a)为便利妇女获得司法救助而采取的措施落实速度缓慢;

(b)现有投诉机制之间缺乏协调;

(c)妇女对其权利和现有投诉机制的了解有限,而且害怕遭到报复和蒙受耻辱;

(d)缺乏充足的法律援助服务;

(e)执法官员和法律从业人员对妇女权利缺乏认识和敏感性;

(f)妇女和女童需要获得男性监护人的批准才能进行投诉。

2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速落实为便利妇女获得司法救助而采取的措施;

(b)加强投诉机制之间的协调;

(c)提高妇女对其权利及其行使手段的认识;

(d)鼓励遭受性别歧视之害的妇女举报其案件,同时保护她们免遭任何形式报复并消除她们的耻辱感;

(e)使可获得、可持续和符合妇女需要的法律援助制度化;

(f)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为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实施关于《公约》和妇女权利的能力建设和培训方案,并确保伊斯兰教法法院使其规范、程序和做法与《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标准保持一致;

(g)确保妇女和女童可以在不经男性监护人批准的情况下提出投诉。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2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雄心勃勃的《2030年愿景》项目,并认为这是加强妇女人权的独特机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于2016年设立了家庭事务委员会,这是一个负责为家庭、妇女、儿童和老年人领域制定政策的监督和协调机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以下情况:界定家庭事务委员会任务授权和权限以及规范其与包括妇女单位在内的相关部门和实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框架;国家预算中为维持其运作配置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该委员会在省和地方两级的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制定或通过支持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国家战略。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2030年愿景》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持一致,以加速实现妇女权利和增强妇女权能;

(b)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家庭事务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地位和权限及其与相关部委和妇女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从国家预算中为家庭事务委员会运作配置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该委员会在省和地方两级的存在;

(c)迅速制定并通过一项支持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国家战略,迅速制定一项行动计划,明确界定国家和地方当局在执行该战略方面的权限,并且收集全面数据,建立监测系统,以支持该行动计划。

国家人权机构

23.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监测并受理妇女声称自身人权受到侵犯的投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迅速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确保该机构拥有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具体任务授权,以及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社团和基金会法》(2015年),民间社会组织的数量也有了增加。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充满活力、自治和多样化的民间社会,委员会未收到国家非政府组织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的其他报告反映了这一点;

(b)登记程序冗长、须经劳动和社会发展部批准以及过度监督,阻碍了妇女的结社自由,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协会被禁止开展政治和人权问题的工作。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社团和基金会法》,确保创造一种有利环境,使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非政府组织和协会可根据《公约》第七条(c)项自由设立并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关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内持续存在着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主要集中在妇女作为母亲和家庭主妇的角色。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媒体、社区和宗教领袖合作,立即出台一项综合战略和一项行动计划,以改变或消除男尊女卑的态度和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教育并提高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平等作用和责任的认识。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有害习俗持续存在,包括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以及针对妇女的强制性着装规范。

30.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有害习俗包括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的普遍程度进行一次全国性研究,并继续采取措施消除有害习俗,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b)确保妇女选择着装的权利,包括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妇女免受宗教警察和男性监护人的暴力、威胁或胁迫;

(c)加强对有害习俗受害者的支助措施,如收容所、辅导和康复服务,并提高对这些习俗的许多不利后果的认识,特别是针对父母、教师、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卫生和教育专业人员。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3年颁布了《防止虐待法》,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并在全国建立收容所。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境内普遍存在着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此类暴力行为大都仍未得到充分报告和记录;

(b)《防止虐待法》未将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强奸、性侵犯、性骚扰和经济暴力定为刑事犯罪;

(c)缺乏将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全面立法;

(d)男性亲属可对逃避家庭暴力的“不顺从的”受扶养妇女提出法律索赔;

(e)男性监护人持续使用身体暴力惩罚受其监护的妇女和儿童;

(f)妇女提起诉讼时警官有时会要求由其男性监护人或其他男性亲属陪同或代理;

(g)起诉和定罪率较低,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犯罪者的处罚较轻;

(h)家庭暴力行为案件经常采取和解形式,导致再次受害,执法人员经常将逃离的妇女强行送回施虐者身边;

(i)缺乏对遭受性别暴力之害的妇女的支助服务,以及未经男性监护人同意她们不得离开国营收容所。

32.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了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执行《防止虐待法》,加紧行动力度,打击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b)通过全面立法,具体界定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经济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强奸、非性交形式的性侵犯和性骚扰,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加快通过关于骚扰的法案;

(c)审查并废除为包括男性监护人在内的家庭暴力犯罪者开脱罪责的所有法律条款;

(d)修正立法,确保逃离家园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不会被定不顺从罪;

(e)消除遭受性别暴力之害的妇女和女童寻求司法救助、补救和赔偿的一切现有法律障碍,包括消除必须获得男性监护人批准才能提出投诉的规定;并给为受理和调查家庭暴力投诉而建立的中心配置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其充分运作;

(f)鼓励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报告其案件,包括消除她们的耻辱感,并为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实施能力建设方案,使其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刑法条款并对此类案件进行对性别有敏感认识的调查;

(g)确保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告进行尽职调查和起诉,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惩罚,确保受害者获得包括赔偿在内的适当补救;

(h)加强对遭受性别暴力之害的妇女的支助服务,包括在缔约国各地建立更多收容所,确保提供心理社会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并发布明确准则,说明妇女可以离开这些收容所且不将其送回男性监护人身边。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遭受性虐待之害的妇女和女童如果提出指控,则可能面临刑事诉讼,因为有关强奸或性侵犯的报告如果得不到证实,则可被视为对婚外性关系(齐纳)或通奸的供认,在缔约国可处以鞭刑或石刑,有时还会被处以死刑。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立法,确保性虐待受害者在提出之后无法证实的指控时不会受到惩罚,并立即释放和赔偿因齐纳或通奸罪被定罪和正在服刑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遭受性暴力和性虐待之害的移民妇女。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9年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罪行法》和《2017-2020年期间打击贩运人口罪行国家计划》,并设立了打击贩运人口常设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打击贩运人口罪行法》的执行受限,这反映在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较低;

(b)缺乏资料说明分配给该常设委员会的资源及其协调和监测政府打击贩运活动的能力情况;

(c)缺乏适当的机制来查明贩运人口或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的受害者并将其移交给适当的社会服务机构,据报告,这些受害者有时因遭贩运而实施的行为被逮捕、拘留和递解出境;

(d)缺乏系统组织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包括贩运人口受害者获得辅导、医疗、心理支持和赔偿等补救。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打击贩运人口罪行法》,包括向法官、检察官、边防警察、移民当局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在执法中对性别有敏感认识的强制性培训;

(b)调查、起诉和惩处所有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并确保对犯罪者的判决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

(c)确保为打击贩运人口常设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执行《2017-2020年期间打击贩运人口罪行国家计划》,并确保政府安全、司法和社会服务实体之间在打击贩运方面的机构间协调,同时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d)采取适当机制,尽早查明和移交贩运受害者;

(e)确保遭受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的妇女受害者,不论其族裔、民族或社会背景和法律地位,均免于承担任何责任,并得到充分的保护和补救,包括康复、赔偿以及临时居住许可;

(f)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努力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包括通过交流信息和协调程序,防止贩运人口行为发生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移民家政女工

3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移民家政女工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通过了《家政工人及类似人员管理条例》(2013年)等。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移民家政女工继续遭受经济和身体虐待与剥削,被雇主没收护照,而且劳工移民担保制度在事实上仍然存在,进一步增加了她们遭受剥削的风险,使她们即使在遭受虐待的情况下也难以更换雇主;

(b)《家政工人及类似人员管理条例》提供的保护有限,家政工人被排除在《劳工法》范围之外,无法诉诸劳工法院,且家政工人若要更换雇主,就会面临“弃保潜逃”的指控;

(c)阻碍移民家政女工获取司法救助的障碍,包括害怕在法律诉讼尚未完结时被拘留和被驱逐出境;

(d)缺乏定期劳动监察来监测移民家政女工在其工作场所的工作条件;

(e)缺乏移民家政女工工作合同的执行机制;

(f)为遭受虐待和剥削的移民家政女工开办的国营收容所条件不足,这些收容所往往人满为患,无法提供充足的支助服务,且限制了行动自由。

38.根据其关于移民女工的第26(2008)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严格执行《家政工人及类似人员管理条例》;

(b)将《劳工法典》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家政工人,并通过一项关于家庭就业的具体法律,适当制裁实施虐待行为的雇主;

(c)继续提高移民家政女工对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和投诉侵犯这些权利行为的现有补救办法的认识,包括以其能够理解的语言告知她们,并通过建立执行机制等方式监测就业机构的活动,以确保缔约国和工人原籍国使用相同的合同;

(d)落实家政工人合法更换雇主无需面临潜逃指控的权利,并确保移民家政女工能够切实获得司法救助,包括保障她们的安全,并在法律诉讼尚未完结时给予临时居留证;

(e)严格禁止没收护照,并确保定期对移民家政女工的工作场所和宿舍,包括私人宅邸进行劳动检查;

(f)加强为遭受虐待和剥削的移民家政女工提供福利服务和援助,包括法律援助、医疗和心理社会护理以及适当的收容所,并确保这种服务和援助对性别有敏感认识,包括无证移民家政女工在内的所有移民家政女工都能获得;

(g)确保在包括拘留和驱逐程序在内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保障移民家政女工,特别是非正规移民女工在法院得到适当程序的保障;

(h)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20%的配额任命妇女担任舒拉委员会成员,并通过了《市镇议会法》(2014年),赋予妇女在市政议会选举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参与各级决策的程度非常低,包括在政府、舒拉委员会、市镇议会、司法机构和外交部门,而且没有采取措施来解决根本原因,包括普遍的社会和文化态度。

40.根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措施,如增加配额和确定有具体时限的基准,以促进妇女平等和充分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的决策,包括政府、舒拉委员会、市镇议会、司法机构和外交部门;

(b)消除阻碍妇女作为候选人和选民充分参与市政选举的文化和实际障碍,包括需要征得其男性监护人的同意、缺乏身份证件、缺乏关于投票程序的知识,以及缺乏对现任和未来女领导人的资金支持以及领导技能和政治竞选方面的进一步培训和辅导方案。

国籍

41.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对与外国人结婚的沙特妇女所生子女的特殊安排的第406号内阁决定(2012年),该决定给予这些子女一些“特权”。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国籍法》第8条对与外国人结婚且希望将国籍传给子女的沙特籍妇女作了严格的条件规定,这可能导致无国籍状态,沙特籍妇女的外籍配偶入籍方面的规定也具有歧视性;

(b)在解决仍被剥夺取得沙特国籍的基本权利和相关权利的数千名无国籍妇女(bidun)的处境方面缺乏进展。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国籍法》,使沙特籍妇女能够在与沙特籍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将其国籍传给外籍配偶及所生子女;

(b)使无国籍妇女的处境正常化,并确保她们不受歧视地享有国籍权;

(c)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4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女童在各级教育中的入学率都很高,注意到缔约国为降低女童和男童辍学率和文盲率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处境不利的女童群体,特别是移徙女童、残疾女童、农村和偏远地区女童以及贫困女童接受教育机会仍然有限,这些女童的文盲率和辍学率仍然很高;

(b)学校课程中没有纳入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教育;

(c)教师缺乏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培训,学校教科书中关于妇女作用和责任的传统形象使女童和妇女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d)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职业道路的职业指导仍然有限,特别是在科学和技术领域;

(e)参加体育运动和职业培训的妇女和女童人数仍然有限。

44.根据其关于妇女和女童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具体目标4.1,并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完成免费、平等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继续改善所有儿童,特别是处境不利的女童群体获得教育的机会和质量,解决移徙女童、残疾女童、农村和偏远地区女童以及贫困女童文盲率和辍学率过高的问题;

(b)确保将强制的适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教育,作为单独科目纳入学校课程;

(c)确保怀孕和已经生育的女童和年轻妇女能够重返校园继续接受教育并得到支持;

(d)继续审查各级教育的课程和教科书,以消除对妇女作用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并加强对教师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培训,以改变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的现有陈规定型观念;

(e)加紧努力,向女童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非传统职业道路和非陈规定型学习领域的职业辅导;

(f)继续促进妇女和女童的体育运动以及体育职业培训。

就业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就业采取的措施,特别是通过了2012年部长级法令,规定妇女从事工作不再需要男性监护人的许可。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未能采取充分措施来宣传分担家庭责任概念,以及消除妇女在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方面面临的困难;

(b)私营部门获得带薪产假的条件尚不明确;

(c)与男子相比,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在私营部门的参与率较低,男女失业率相差悬殊;

(d)2012年的部长级法令未得到充分执行,因为许多雇主继续要求妇女外出工作必须得到男性监护人的许可;

(e)劳动力市场持续存在着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和性别隔离,以及妇女集中从事低薪工作;

(f)公共和私营部门仍存在着性别工资差异。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包括出台强制性陪产假或产后共享育儿假,并提供更多、更好的托儿设施;

(b)确保公共和私营部门均提供带薪产假;

(c)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措施,增加妇女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的机会;

(d)执行2012年部长级法令,妇女外出工作不再需要其男性监护人的允许,包括向所有雇主发布明确指示,对继续要求提供这种允许的雇主进行起诉和罚款;

(e)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技能培训和奖励措施,以期鼓励妇女选择非传统职业道路,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并采取立法措施,禁止工作场所的性别隔离;

(f)有效执行劳动部第2370/1号决定,以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

卫生保健

4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近年来,妇女的健康指标有了极大的改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和少女,特别是游牧妇女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

(b)除非怀孕妇女或女童面临生命危险,否则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这迫使妇女寻求不安全堕胎方式;

(c)获得避孕药具,特别是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尤其如此,妇女患性传播感染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48.根据其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各省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特别是包括产前、分娩和产后服务在内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同时考虑到游牧妇女的特殊需要;

(b)修正有关法律条款,规定在孕妇健康受到威胁、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堕胎合法,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使堕胎非刑罪化,增加妇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的机会;

(c)确保提供和方便获取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服务,并进一步采取措施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性传播感染,特别是通过鼓励有保护的性关系。

经济和社会福利

49.委员会注意到最近缔约国决定允许妇女在未经男性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创办自己的企业,并欢迎为商业部门的妇女提供具体鼓励措施。它还欢迎沙特妇女首次参加2012年奥运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2014年,妇女仅获得社会发展贷款中的21%和银行贷款中的15%;

(b)缺乏关于生活贫困妇女、移民妇女、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的养恤金和社会保护计划覆盖面的资料;

(c)缺乏关于妇女组织是否参与制定和执行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家战略的资料。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配置额外的专用财政资源,增加所有妇女获得小额信贷、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机会,并提供旨在增强其经济权能的能力建设;

(b)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扩大妇女,特别是生活贫困妇女、移民妇女、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及残疾妇女的养恤金和社会保护计划覆盖面;

(c)确保妇女组织参与制定和执行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家战略。

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

5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支持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所采取的举措。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处境不利,她们面临着贫困,难以获得保健、教育、创收活动、土地和其他财产,而且她们在社区一级的决策过程中参与有限。

52.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的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政策,以加快实现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在代表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的实质性平等。

性别与气候变化

53.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通过了一项气候行动计划,但缺乏关于妇女如何参与制定计划以及如何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确定适应和缓解措施的资料。委员会还对军事行动对也门环境造成的损害感到关切。

54.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涉及性别问题的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层面的第37(2018)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其治外法权义务,评估军事行动对也门环境的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内容涉及:

(a)妇女参与制定和执行气候行动计划;

(b)为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适应和缓解努力采取的措施。

妇女人权维护者

55. 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据报告妇女人权维护者遭到执法人员的骚扰、暴力和恐吓,以及因其公民参与而遭到拘留和虐待。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禁止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及其亲属进行报复;

(b)确保立即停止对和平行使言论和结社自由权利的妇女实施的制裁,并确保这些妇女得到赔偿和康复;

(c)确保妇女活动家能够行使言论和结社自由权,确保《打击恐怖主义法》(2014年)、《打击网络犯罪法》(2007年)和《网络出版行政条例》(2011年)不会被滥用于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定罪。

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

5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适当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来解决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不稳定、不安全的生活条件;

(b)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往往被剥夺基本服务,更有可能遭受性别暴力、劳动和性剥削以及任意逮捕、拘留和驱回。

58. 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对性别有敏感认识的庇护政策和立法框架,以保障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的安全和保护;

(b)确保对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和女童执行不驱回原则;

(c)增加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并确保她们不遭受性别暴力以及性剥削和劳动剥削;

(d)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

5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禁止基于宗教的歧视和仇恨言论的立法。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有一项关于打击歧视和仇恨的法案尚未通过。更具体地说,委员会对什叶派穆斯林妇女在包括教育、就业、保健和媒体在内的许多领域长期处于不利地位感到关切。

6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快通过关于打击歧视和仇恨的法案,并颁布执行该法案的管理条例,特别是为了解决什叶派妇女面临的不平等问题,这些问题由于她们遭受的交叉形式歧视而更加严重。

法律和民事事项面前人人平等

6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限制男性监护制度的范围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取消事实上禁止妇女开车的禁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男性监护制度持续存在,特别是,该制度要求妇女获得一位男性监护人的允许,才能获得护照、出国旅行、由政府奖学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择居住地、获得保健服务以及离开羁留中心和国营收容所。维持监护制度突显了妇女从属于男性监护人的问题,损害了妇女和女童发展个人能力和自由选择生活和生活计划的权利和能力。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废除男性监护习俗,通过实施条例以执行第33322号最高命令,并确保该命令使所有妇女有权获得护照和出国旅行、由政府奖学金资助出国学习、选择居住地、获得保健服务、离开羁留中心和国营收容所,而无需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b)严格执行2017年9月26日最高命令,一旦该命令于2018年6月生效,即取消事实上禁止妇女开车的禁令;

(c)确保男性监护人的不顺从指称不会使妇女遭受任意拘留。

婚姻和家庭关系

63. 委员会仍然关切:

(a)以伊斯兰教法为家庭法改革缺乏进展做解释,继续应用有关个人地位的歧视性法律条款,特别是要求妇女获得男性监护人的允许才能结婚、维持一夫多妻制以及妇女可以提出离婚的理由有限,而男子可以以任何理由单方面与妻子离婚;

(b)仍然没有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而且仍有很大一部分女童在18岁之前结婚;

(c)在继承法、监护事项、婚姻和离婚方面持续歧视妇女和女童;

(d)缺乏统一的书面个人地位法。

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在具体时限内审查与个人地位有关的所有歧视性条款,目的是:

(a)取消关于法律行为能力、一夫多妻制、离婚、监护制度和继承的歧视性条款;

(b)根据第21号一般性建议和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第18号一般性意见,阻止一夫多妻制婚姻;

(c)规定和落实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

(d)加紧努力,使妇女和女童能够在与男子和男童平等的基础上行使继承权,并颁布立法,确保妇女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对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享有平等权利;

(e)在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部统一的书面家庭法典,并确保个人地位法院有效运作,以保护妇女并减轻其在法律、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边缘化。

数据收集和分析

6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目前为建立妇女数据库所作努力的资料,但令人遗憾的是,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仍然不充足,无法对《公约》所述的所有领域进行适当监测。

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散发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地域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综合数据,并使用可计量的指标来评估妇女处境的趋势以及在《公约》所述所有领域中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贩运妇女和移民家政女工。

《公约任择议定书》

6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69. 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70.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执行《公约》工作与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72. 委员会指出,如果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更好地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加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7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6(a)段、第26段、第32(b)段和第62(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下一次报告的编制

7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3月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如有延迟,则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75.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