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届会议

第60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1月29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费雷尔·戈麦斯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刚果共和国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刚果共和国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COG/1-5 和CEDAW/C/COG/1-5/Add.1)

应主席邀请,刚果代表团成员重新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主席请刚果代表团回答在审议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时提出的问题。

Emmanuel-Adouki女士(刚果)说,自1982年刚果加入《公约》以来,已经废除了许多歧视性法律。另外,颁布了一些保证男女在法律上平等的法律,其中包括《家庭法》、《公职总则》、《残疾人总法》、《商法》、《教育法》和《劳动法》。1992年、1997年和2002年的《宪法》都保证了男女之间的平等。

而且,刚果已经批准了为数众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刚果妇女现在除其他外享有法定自主权,同意结婚或离婚的自由,自由进入公务员队伍或到私营企业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以及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刚果政府已着手进行一场改革,以期消除所有剩下的歧视现象,同时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不能说刚果妇女的情况令人不满意,或者缺乏改善她们境况的政治意愿。

刚果政府承诺今后将及时提交报告。

在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的支持下,刚果政府审查了刚果妇女的法律地位,确定了那些歧视性的规定,制订出有关堕胎、通奸、儿童保护、性骚扰、强奸和共同分担家庭责任的立法提案。这项研究的结论已于2002年发表并广为传播。希望这些努力会导致废除歧视性条文,使国家法律与《公约》相一致。

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协会和团体都密切参与了报告的撰写,并参加了政府的工作组。它们审查了报告草稿,并在提高妇女地位部召集的会议上批准了该报告。

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内部事务。2002年8月部委进行改组,提高妇女地位的事务由农牧渔业部来负责。之所以选择这样做是为了与妇女中的贫穷作斗争,因为妇女占农业劳动人口的绝大多数。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和越南政府正在实施一个粮食安全方案,它可以使刚果减少粮食进口,实现长期的粮食自给自足。如果没有妇女,这个目标很难达到,因为妇女在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虽然妇女占人口总数的一半略多一点,但是她们却占农业劳动力的70%,生产出60%至80%的粮食。因此,将妇女、畜牧和渔业放在一个部委里。

在该部门内部,由一个国务秘书处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和妇女参与发展问题,这反映了政府特别关注性别问题的意愿:在刚果,所有的国务秘书处都参加部长理事会的会议。而且,国务秘书处是日常负责处理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实体。这种结构调整在报告增编(CEDAW/C/COG/1-5/Add.1)中已经提到。除各部委内部的协调中心外,国务秘书处还有126名雇员在中央和各个部门工作。2002年,为提高妇女地位拨出了25亿刚果非洲法郎。

虽然刚果决心根除歧视现象,但是如果不开展认识、宣传和反思运动,不拟订法律草案,就不可能实现这个目标。任何改革都必须走这条道路。法律必须先于社会变革;不过,它决不能违背社会,否则结果只会是无效。

《公约》在刚果家喻户晓,它的传播也是提高妇女地位部门正在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已经做出许多努力来向目标群体宣传《公约》,在基层社区举行了一些用本国语言进行解释的研讨会。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部已印发了5000册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编写的教材《走向平等》。一些顾问正在将《公约》翻译成林加拉语和吉士巴语这两种刚果本国的语言。在2001年举行的11个地区妇女会议上也分发了《公约》。

按照《公约》第1条的定义,刚果的宪法和国家法律都禁止歧视。几乎没有刚果法官会在其裁决中直接提及《公约》;他们更可能适用心中的秤砣。但是,提高妇女地位部门正在努力使法官熟悉《公约》的内容。

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通奸行为的妇女要受到3个月至2年的监禁。男方要受到24 000至480 000刚果非洲法郎的罚款。刚果政府认识到这种差别是歧视性的,已经决定在计划进行的《刑法》改革的背景下研究通奸问题。刚果政府消除歧视的承诺是不可否认的,明白无误的。

刚果已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保障妇女就业保护的一些主要公约。为了履行这些义务,刚果政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建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拟订禁止性骚扰的提案,因为性骚扰损害了妇女的尊严和身份。

刚果在每个部级部门都建立了监督达喀尔和北京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协调中心。这些协调中心负责加强两性平等,获取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监督消除歧视的努力,监测和评估取得的进展。

《家庭法》废除了歧视性的风俗习惯,还正在开展一个提高认识的运动来贯彻这些改革。

刚果政府支持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和联合国分别要求妇女在决策岗位上的代表率要达到33%和 20%的决议。它还确认了让妇女在所有决策领域获得有效代表性的意愿。此外,根据2001年3月在布拉柴维尔召开的妇女大会制定的建议,刚果政府决定考虑将纠正歧视的行动措施纳入本国法律。现在,在小学和中学,女生比男生多享受一年的优惠。而且女生在申请进入高等师范工科学院时也享受比男生多的优惠。

已进行了多项方案改革,它们会有助于改变定型观念和形象。刚果政府用好几天的时间庆祝和宣传成功妇女的形象,对城乡目标群体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在农村地区利用无线电广播与定型观念作斗争。另外,建立了公民教育高级专员办事处,从而表明了它要创造一个建立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新型大众文化的意愿。

全国消除艾滋病计划正在实施一项帮助妓女的政策,因为有些地区感染率已高达25%。该项政策寻求找出那些暗中卖淫者,对她们进行医治。皮条客和开妓院的人要受到法律惩罚;而妓女本身却不会。

刚果妇女充分参与了和解与重建工作,也参与了战后经济复苏的努力。妇女代表一个全国和平委员会,组织了游行和集会,呼吁丈夫和子女结束武装冲突,参与和解与重建。尽管妇女的情况千差万别,但是她们还是紧密地团结在一起。

此外,国家难民委员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和教会正在向女难民提供关怀和帮助,特别是在开展创收活动、获得土地、支付孩子的学费和提供免费医疗方面。

《外交人员条例》对外交和领事人员的招聘作出了规定,它未对男女加以区别对待。按照应履行的国际义务,刚果政府正努力提高妇女的代表人数。

不要求和外国人结婚的刚果男士加入女方国籍。和刚果妇女结婚的外国人可以在婚姻登记五年之后加入刚果国籍。《刚果国籍法》规定,刚果妇女或刚果男子的孩子拥有刚果国籍。

《教育法》保证了两性平等。此外,2002年11月通过的最新全民教育计划考虑到了少数民族俾格米人、残疾人、处境困难的儿童、由于武装冲突未入学的学龄儿童、针对女孩的具体措施和有效的妇女扫盲方案等问题。另外,刚果政府通过了一个面对社会各阶层包括武装力量的公民教育方案,进行教育的主要领域为公民素质、人权和妇女儿童的权益等等。其他教育方案包括扫盲中心、妇女避难所、研究生课程、留学方案和旁听大学课程的可能性。

非正规部门,顾名思义,是不受管制的。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建议,刚果政府正在力争将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纳入正规部门。粮食安全方案和扶贫方案证明了政府改善农村妇女状况的意愿。另外,建立了11个妇女储蓄银行和互助信贷银行,提供特别利率的贷款。顺便说一句,贷款的偿还率已超过90%。

避孕用具的供应没有出现问题,刚果得到了一些国际组织的援助。在鼓励避孕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是源自法律障碍、宗教和习俗。已经起草了一个法案,要求废除1920年7月31日颁布的禁止宣传避孕的法律。

产妇死亡率在战前要低一些,现在却很高。在卫生部内建立了一个负责制定妇女保健政策的家庭健康理事会,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初级保健中心,并制订了提高认识方案,以使社区和母亲认识到健康隐患。通过以上措施正在努力降低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为每1000个婴儿有90个死亡。

刚果政府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战略包括:在学校和社区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建立门诊中心,在农村地区采取提高输血的安全性措施,提供更便宜的抗反转录病毒的药品,预防母婴传染,以及在提高妇女地位国务秘书处内设立一个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协调中心。

刚果政府通过扩大从信息技术到农产品加工等一系列领域的培训,以及通过增加妇女利用储蓄和信贷服务的机会的措施,来增加妇女的经济机会。妇女在武装冲突之后帮助重建国家的种子储备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

提高妇女地位国务秘书处设在刚果共和国各个部门的11个办事处贯彻政府的政策,并将各个地区的信息反馈到布拉柴维尔。它们活动的资金来自政府、联合国各机构和其他国外捐助者。

《家庭法》没有规定“事实婚姻”的最低年龄限制;这个做法本身已经在讨论之中。如果事实婚姻的协议破裂,而双方已经有了孩子,母亲有权索取抚养费。法律并不因为孩子是婚生还是非婚生而加以区别对待。

现正在讨论修改男女的结婚年龄,以考虑到多数公民的结婚年龄男女都是18岁。《家庭法》规定妻子可以拒绝同意其丈夫迎娶另一个妻子。如果予以同意,必须是书面同意。如果没有征得妻子同意就迎娶新妻子,《家庭法》认为这种婚姻是无效的。对于未亡配偶,继承权根据结婚时的安排会有所差别。有三种选择:财产共有,收益共有和财产分割。寡妇在其丈夫死后可以基于用益权占有财产。《家庭法》规定,家庭住所的选择要经过协商。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

刚果共和国政府重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意见,尽管本该是具有建设性的对话有时过于吹毛求疵。刚果共和国是个主权国家,加入《公约》是希望与歧视妇女的现象作斗争。它已经建立了适当的政府机制并为提高妇女地位筹措了一定的资金。刚果妇女已经取得不可逆转的成果;相比之下,有些其他国家的妇女甚至还不能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为获得舆论的支持,刚果政府会巩固已取得的成就。否则只会失败。

Morvai女士说,她可能误解了有关如何处理一夫多妻现象的解释,因而要求予以澄清。

Gnacadja女士说,她想再次向刚果共和国代表团保证,委员会决不是故意对他们作出严厉苛刻的评价。之所以这么做是出于诚实和真诚,因为这是进行开诚布公和有建设性的讨论的唯一基础。她希望刚果共和国的代表打消委员会的批评过于严厉的印象。

Simonovic女士问,除了执行《达喀尔行动纲领》和《北京会议五周年宣言》,刚果政府是否还在执行一些地区性的行动纲领。

Popescu Sandru女士感谢刚果共和国代表对已婚妇女继承权的解释,但希望知道所述的这三种财产安排是否对男女有别。

Emmanuel-Adouki女士感谢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之所以产生严厉的印象不是源于委员会的提问,而是源于对刚果共和国报告的书面反馈。她希望收回原来的评价。

刚果共和国允许一夫多妻而不是一妻多夫的存在。因此,妇女只能拥有一个丈夫。由于法律不允许重婚,想迎娶另外一位妻子的丈夫必须征得原配妻子的同意。这种现象当然可能会受到嘲笑,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来,任何没有征得原配妻子同意的一夫多妻的婚姻都是无效的。这个征得同意的要求的实际执行情况有赖于妇女对法律的认识和维护她们权利的能力。

正如刚果在最初的口头陈述里指出的那样,刚果主办了第六届非洲地区妇女大会。非洲妇女中心定期评估大会所涉及的活动。非洲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由各协调中心监测。

妇女的继承权取决于结婚时达成的财产安排。如果选择财产共有,丈夫的财产应进行平分。一半由妻子继承,另一半由丈夫的家人和婚生子女继承。即便财产分完以后,寡妇依然有权在丈夫死后的300天待婚期内,基于用益权使用家庭住所。如果已故丈夫的家人决定寡妇应离开该家庭住所,他们也有义务给她找到新的住所。如果选择财产分割,寡妇没有权利继承已故丈夫的财产,但是保有用益权。如果选择的是收益共有,寡妇享有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寡妇继承一半财产,另一半由丈夫的家人和婚生子女继承。如已经说过的那样,寡妇保有用益权。财产的安排必须谨慎处理,这样就没有必要由家庭委员会决定如何分配财产。刚果让丈夫的家人参与继承事务,这也许比较特殊,但是寡妇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还需要采取措施来提高妇女对结婚时财产安排的认识,因为在实际中很明显很多妇女都是听从丈夫的意愿。

在各种形式财产安排下的男女权利在法律上并没有区别。但是在实际当中,妇女需要维护她们的权利。否则,会出现普遍习俗控制事情发展进程的危险。当一名妇女死后,她的娘家很少去要求分得她的财产。丈夫一般都对婚生子女负有责任,因此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她的娘家一般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

主席说委员会并不想粗暴对待刚果共和国,而是想要知道尽可能多的关于妇女状况的信息,弄清楚刚果政府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正在采取什么行动。主权国家当然有权决定应该用什么样的体制来执行《公约》。对于将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务秘书处设置于农牧渔业部之下,委员会原来觉得十分吃惊,但是现在明白了这是考虑到该国大部分农业劳动力都是妇女这个现实情况。但是,委员会希望指出,妇女权益并非只是涉及经济事务。刚果政府承诺定期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标志着它想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进展。只有使全国人民都了解《公约》,态度才能改变,因为虽然有改革立法的计划,但是带有歧视性的风俗习惯还是很普遍。委员会意识到刚果面临着种种困难,如贫困和武装冲突的影响,希望妇女更密切地参与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

Emmanuel-Adouki女士感谢委员会作出的评论。刚果共和国在20年后提交的第一份报告标志着刚果妇女的胜利和贯彻《公约》消除歧视的承诺。

下午4时1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