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届会议

第87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9年1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贾布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亚美尼亚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亚美尼亚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ARM/4、CEDAW/C/ARM/Q/4和Add.1)

1.应主席邀请,亚美尼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Kirakossian先生(亚美尼亚)说,自2002年提交上次报告以来,亚美尼亚一直在积极参与进一步保护所有公民人权的工作,并加入了多项国际和双边人权条约。亚美尼亚防止一切形式歧视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宪法》。2005年,为增强人权法律框架,防止性别歧视,亚美尼亚对《宪法》进行了修正。2004年,政府核准“2004-2010年提高妇女地位和加强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国家方案”,目的是使妇女和男子拥有同等的决策权利和决策机会,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改善其健康状况,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包括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贩运。

3.一项统计数据分析显示,亚美尼亚的各级教育中均不存在性别歧视。无论是男孩还是女童,各级教育——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入学学生数都超过了90%。中等教育属义务教育,识字率为99.8%。亚美尼亚将于2015年之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2(普及初等教育)。

4.为改善妇女的生殖健康和性健康状况,根据1995-2005年国家战略制定的第一个方案是计划生育方案。依照该方案,在该国各区域共设立了77个计划生育处,向医务人员提供资料,并对其进行培训。亚美尼亚还利用媒体,向公众传播信息,介绍各种现代避孕方法及如何预防意外怀孕和堕胎。2007-2015年的国家方案将以提高避孕药具使用率和预防堕胎为目标。亚美尼亚向所有想要使用避孕药具者提供避孕药具,而无论其年龄、婚姻状况或收入如何。学校已开始进行安全性行为和现代避孕方法方面的教育,包括针对青年和少男少女的同伴辅导方案。

5.减少孕产妇死亡率和儿童死亡率是政府的优先事项。为此,政府在该领域开展了一些行动,其中包括提高妇产医院的护理质量,以及于2008年7月实行国家出生证明方案,为享受生育服务提供便利。在过去17年里,孕产妇死亡率稳步缓慢下降,2007年,已降至每10万例活产中有25.6人死亡。目前,这一数字已低于独立国家联合体各国的平均水平,但仍然是欧洲联盟平均水平的四倍。

6.由于实行了自愿咨询和检测、孕妇筛查,在高危群体中实施了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免费分发避孕套和向病毒感染者提供医疗护理,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指标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

7.在亚美尼亚,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和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公开讨论的话题。亚美尼亚每年都会参加“消除性别暴力十六天”运动。2007年,亚美尼亚还参加了欧洲委员会举办的一项活动。2004-2010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方案的一部分内容是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方案年度审查的结果。亚美尼亚警方特别关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预防,包括通过提高公共场所的安全性。2006年,设立了一个工作组,由警察局副局长任组长,负责执行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领域的国家方案。警务信息中心记录了各种针对妇女的犯罪行为,并为所有负责处理此类案件的工作人员举办了多次训练讨论会。2007年,设立了一个部门间工作组,负责起草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

8.亚美尼亚政府已将打击人口贩运列为重中之重,并已加入了该领域的所有重要国际协定。2002年10月,总理设立了一个负责消除人口贩运的部门间委员会;2007年,该委员会成为亚美尼亚贩运问题理事会,副总理任理事会主席。理事会与参与打击人口贩运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开展了密切合作。2008年11月,建立了一个向被贩运者提供服务的移交机制。

9.虽然根据《亚美尼亚宪法》和各项法律,妇女拥有同等权利,但是,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程度仍然较低。2004年通过的新《劳动法典》规定妇女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选举法典》第2和第3条则保证公民的选举权和竞选权,无论其性别如何。《选举法典》还规定按比例候选名单中的妇女应占到15%,同时每10名候选人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不过,由于存在各种各样的原因,诸如男子和妇女的基本机会不平等以及立法漏洞等,妇女在政治生活中依然非常被动。尽管我们已取得一些进展,但是,参与最高层决策的妇女人数依然不足。131名国民议会代表中,只有12名妇女,而且只有两名女内阁部长。妇女在地方一级的代表人数同样偏低。亚美尼亚结合开发署一个有关性别与政治的项目,对多项法律——包括劳动法、家庭法、选举法、刑法和国籍法——进行了性别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我们将发布旨在纠正不均衡状况的一揽子拟议措施,供相关部门审查,然后提交政府。

10.尽管亚美尼亚的《宪法》和法律中都不存在对妇女的法律上的歧视,但长期存在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思想却使得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歧视行为。应当对这些思想和观念进行深入分析,制定消除它们的方案。最后,他强调了非政府组织在一般人权领域特别是妇女权利领域的参与,表示政府时刻准备与各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使妇女更充分地行使其权利。

第1至6条

11.Flinterman先生说,他很高兴地注意到亚美尼亚已通过《公约任择议定书》。《议定书》第13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宣传投诉机制。他问亚美尼亚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提高民间社会组织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宪法》第6条规定,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律,发生冲突时除外。他想知道在发生冲突时,司法、立法或其他机构是否有决定权。他理解《公约》第1条所载的歧视定义是亚美尼亚法律的一部分,不过他想知道该国公民是否知晓这一定义。最后,他注意到没有任何法庭判例援引《公约》,于是问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提高司法部门对《公约》的认识。

12.Halperin-Kaddari女士问人权监察员办公室内部是否设有专门负责处理性别歧视和两性平等问题的单位。缺少援引《公约》的判例法可能表明国际条约并未充分自动纳入国内法;或许还应将其纳入法典。如能提供更多信息,介绍宪法法院从性别角度对各项法律进行审查的权利,将非常有益。

13.Neubauer女士说,从亚美尼亚的报告及其对委员会问题的答复中,她无法准确了解国家两性平等机构的情况。妇女、家庭和儿童事务司似乎是该领域的主要机构,如能提供资料介绍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她将感激不尽:有无任何法律规定指定该部是负责妇女问题的国家机构;该部有无专门的两性平等股以及其工作人员中,有多少参与了政策的制订和监测;是否有协调机构负责在各部之间进行横向协调;以及其资金来源是经常性国家预算还是捐助者供资。最后,她想知道国家妇女方案是否会向议会报告其活动情况。

14.Popescu女士说,从本质上讲,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方案只是一般性的,为提高妇女地位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则针对具体领域,而且仅限特定时间,例如政党名单中的妇女配额。她提请注意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并指出在努力消除事实上的歧视时,这些一般性建议非常有用。她想更多地了解亚美尼亚是如何评估政党名单配额执行情况的,以及有无计划针对弱势群体中的妇女采取任何其他措施。

15.Harutyunyan女士(亚美尼亚)说,国际条约一旦获得批准,首先会被纳入法律制度,而后,再由外交部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国际条约会被张贴到各种网站上,包括外交部和亚美尼亚法律信息系统的网站。法院也会接到通知。不过,法院的法律判决中并未提到任何国际条约,因为所有的条约条款均已纳入国内法。

16.宪法法院会判定一项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宪法》及其人权条款。如果法院认为条约条款具有歧视性,该条款便违背《宪法》,不能纳入国内立法之中。法院不会专门审议提及妇女和女童的条款,而是会对那些基于宗教、性别等的歧视进行审议。由于所有这些都发生在批准条约之前,其后便不会再出现任何冲突。依照《宪法》及国际条约法,在适用时,已批准条约的条款优先于国家立法。司法部会把国际条约与国家立法的矛盾之处告知外交部,之后,再做出相应改动。

17.Aghajanian女士(亚美尼亚)说,《宪法》和国内立法意在不带性别色彩。因此,立法和政策禁止以宗教、性别和其他因素为由歧视,但它们并未专门提及妇女或女童。

18.人权监察员办公室是三、四年前才建立起来的。尽管负责处理性别问题,但它并没有专门的性别股。迄今为止,它并未收到妇女或男子提出的任何有关性别歧视的诉讼。由于妇女并未向监察员申请提供其他援助,大多数的离婚或儿童权利问题必须由法院予以适当处理。

19.Harutyunyan女士(亚美尼亚)说,已经起草了一项针对家庭法典的修正,以解决婚龄方面的差异。现在,女性的婚龄是17岁,男性是18岁。

20.Tanashyan女士(亚美尼亚)说,目前,性别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特别是1997年设立的妇女、家庭和儿童事务司负责协调。在该司,妇女事务股和儿童股有10名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两性平等问题的有3人。由于国家劳动和社会研究所负责为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编制立法草案和针对各种问题进行研究,上述人员编制已非常充足。研究所2008年的工作包括编制关于两性平等的立法草案和制定两性平等框架。政府的2009年工作方案计划通过该框架,因此,该框架应于6月前完成供审议。

21.2004年,一项关于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方案的政府决定将协调工作委托给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该部每年利用有关各部及各区长提供的资料,编写工作报告和下一年的计划。2005年,为捍卫妇女和儿童权利,该部设立了多个区域司。各司也要提交年度报告,介绍家庭、妇女、性别问题和两性平等等方面的情况。2008年,另一项政府决定指定该部负责两性平等领域的工作。与性别问题有关的工作并非由一个单独的预算项目供资,而是会收到一些针对保健、教育、社会问题和体制机制领域个别措施的独立供资。

22.Aghajanian女士(亚美尼亚)说,编制多份政府方案和立法法案时,民间社会、媒体和学术界给予了密切配合。非政府组织多学识渊博人士,有时,其代表甚至会担任工作组组长。

23.公务员通常负责协调,专门知识则产生于各研究所之中,劳动和社会研究所便是如此。常设议会委员会有自己的专家机构,如2007年设立、负责处理人权问题(包括妇女事务和两性平等事务)的委员会。政府每年都会从实质性事项和资源分配两方面,向议会报告其各项方案。议会委员会则会在委员会和专家两级讨论两性平等问题。

24.她感谢委员会就暂行特别措施做出澄清,并认识到报告所举实例并不恰当。尽管亚美尼亚针对弱势群体中的妇女制定了特殊方案,但它并未采取任何有关妇女的暂行特别措施。亚美尼亚向难民妇女提供机会和专门培训,以便其开办小企业。另外,还有一些针对家庭暴力和贩运活动女受害者的方案。针对贩运活动受害者的方案中包含了一些关于受害者恢复和重返社会(包括重返劳动大军)的措施,以便解决助长贩运的社会问题。

25.Halperin-Kaddari女士注意到,尽管《公约》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但《宪法》中只包含了一些一般性的平等条款。没有相关判例法可能意味着需要根据《公约》,给出歧视和两性平等的概念,据以进行澄清。仅仅做到不带性别色彩是不够的,因为《公约》同时提到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因此,需要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26.Awori女士称赞了亚美尼亚政府批准《公约》的行为,但她指出,根据《公约》第2条,亚美尼亚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酌情实行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就人权问题而言,不带性别色彩是可以的,但《公约》要求明确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她问现在有无实行或有无计划制定这方面的立法。

27.Murillo de la Vega女士强调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解决亚美尼亚长久存在的不平等现象。显然,妇女很难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在这方面,陈规定型观念起着一定的作用。尽管妇女的受教育程度也相当高,但在政治生活中,妇女并未拥有同等的代表权。我们应当发现具体问题,并找到解决办法,如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确保男子和妇女拥有同样的机会。正在编制的新立法应虑及委员会的各项建议。

28.Šimonović女士祝贺亚美尼亚批准《任择议定书》。关于两性平等的新立法应包含一项有关实质性平等的具体规定,以便在国家一级明确树立起性别观点。

29.2004年,儿童权利委员会指出就婚龄而言,亚美尼亚的立法违反了不歧视原则,而且至今尚未做出任何变动。她问政府或某专门机构是否会负责根据人权机构的结论性建议,采取任何后续行动。

30.Hayashi女士赞赏政府为使难民妇女和被贩卖的妇女康复做出的努力。她得知除了占亚美尼亚人口4%的俄罗斯人、雅兹迪人、库德人、亚述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外,还存在着一些宗教少数派,包括大量的非基督教徒。目前,委员会关注更多的是那些弱势群体。她想了解基于种族和宗教等原因的交叉歧视所产生的影响,以及采取的措施满足这类少数群体特殊需要的计划产生的影响。

31.邹晓巧女士问亚美尼亚有无制定制度,以监测和评价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有无开展评价工作。如果有的话,她想知道取得了哪些成果,以及哪些方案领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32.Popescu女士询问了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草案的现状和时限。她想知道该法是覆盖了整个社会领域,包括就业、暴力侵害妇女和政治代表权;还是只针对一个较具体的领域。她还问该项法律草案有无提供监测机制,有无规定对不遵守条款者的处罚,以及有无提到《公约》。

33.Ameline女士说,尽管《公约》条款已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它们也应当成为妇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的来说,妇女问题似乎仍未引起足够重视,即使体制方面亦是如此,因为亚美尼亚并没有单独设立负责妇女问题的部门。她问由于法院已妥善解决某些歧视问题,监察员无需加以处理的情况是否已得到核实。她想知道人们是否真的可以直接诉诸司法,还是和在某些国家一样,由于财政或其他原因,妇女无法诉诸司法。

34.Flinterman先生说,他现在已了解到,之所以在法律体系中看不到《公约》,是因为现行立法已与《公约》条款融为一体。不过,重要的是应当谨记:对国内立法的解释必须符合国际义务。《公约》条款是动态的,过去30年来,其含义也一直在发展变化着。因此,《公约》与国内法的协调也应当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期间,政府、司法部门和立法机构都要发挥各自的作用。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即应大力宣传《公约》,并持续地对司法和立法机构进行缔约方国际义务方面的培训。

35.Harutyunyan女士(亚美尼亚)在答复一个关于实质性平等的问题时说,《宪法》规定人人享有人权。从某种程度上讲,所有其他立法都符合《公约》里的各项定义,并明确规定妇女和男子享有同等权利。《劳动法典》载有一项有关男子和妇女权利的条款;《民法典》和《刑法典》则载有关于妇女权利的条款。

36.Tanashyan女士(亚美尼亚)说,来自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国家研究所及议会的专家组成了一个专家组,它起草了一份关于保障男子和妇女享有同等权利和机会的立法草案。该专家组的组长是一名非政府组织代表。2009年,他们将开展大量活动,包括公开听取意见和圆桌会议,以鼓励利益攸关方和公众对草案展开讨论。最近,政府核准了两性平等框架,其中包含了多项立法修正案。如果到年底时该进程尚未结束,专家组将于明年把草案提交政府。

37.她参与了草案的编写工作,其中,草案涉及到了各类两性平等问题、机制和监测活动。议会、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机构都有一些与草案执行情况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草案中亦规定了对不遵守情事的惩罚措施。此外,该项立法还提到了《公约》,在同类立法中,这是唯一一项提及国际条约的立法。

38.Aghajanian女士(亚美尼亚)介绍了通过国家法律的程序。起草工作之后,会进入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公开讨论的阶段,以便其提出建议和提供资料,从而最后确定法律草案。政府各部门给予核准后,草案会被提交议会。有争议的立法已处于公开讨论阶段,该阶段通常会持续几个月。通过法律的程序将根据时间表进行。

39.新立法包含了一些各种不同法典中已存在的规定。每项提及妇女的法典都包含了要求提供保护以使妇女免受歧视的条款。在亚美尼亚的教育、保健、劳动或工资等领域,并没有针对妇女的歧视,也没有针对少数民族或宗教团体的歧视,欧洲委员会有关监测机构的报告清楚地记录了这方面的情况。《减贫战略文件》中包含一些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具体方案。由于立法中不存在歧视,所有亚美尼亚公民都享有同等权利,无需针对少数民族制定具体方案。

40.亚美尼亚开展后续行动,根据国际条约审查其国家立法并提出改进建议。已经起草了一份有关婚龄的修正案,但由于议会和总统选举延迟了两年,该草案尚未获得通过。

41.政府核准的所有国家方案和行动计划均需接受监测。内阁负责对监测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开展研究工作,以审查现有的国家行动计划。最近,对《减贫战略文件》进行了修订,目的是纳入一些旨在使妇女更多参加公共生活的具体措施。

42.人权监察员不处理妇女问题,但由于并未接到任何投诉,我们可以理解为妇女们都非常满意法院审理的结果。

43.她认识到,尽管妇女拥有同等的受教育和工作机会、在许多级别上同等参与,甚至在某些领域的任职人数比较多,但是,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人数仍然较少。在亚美尼亚独立的第一年,妇女往往退出劳动大军而专注于家庭事务,但现在,经济形势有所好转,她们又重新返回了文职工作岗位。在过去的七、八年间,担任中级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激增,她们担任更高级职位只是一个时间问题。重要的是,应继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并努力增强妇女的自尊心,以鼓励她们从政。

44.Neubauer女士说,阻碍亚美尼亚逐步实现实质性平等的,不仅是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还包括对两性平等和歧视妇女等概念的理解不够。立法必须考虑过去的歧视行为及其后果,以虑及一切形式的直接、间接和隐性歧视。很明显,男子和妇女之间的不平等存在于亚美尼亚生活的所有实质性领域和人的一生当中。在之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已请政府采取行动,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她问有无针对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开展任何研究,以及有无任何立法条款禁止媒体和广告公司利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媒体具有自主性,但也须尊重国家立法;应鼓励媒体发挥积极作用,来支持两性平等和提高公众对《公约》的认识。她问有无建立自我调节机制,来处理媒体和广告中对妇女进行性别歧视的情况,如果没有,是否计划制订此类机制。

45.Jaising女士说,其他组织提交的报告显示亚美尼亚近30%的妇女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然而,定期报告并未提及存在家庭暴力或是一般意义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程度。由于监察员不负责处理这些问题,更加重要的是了解正规法院中有多少起此类案件、结果又如何。普通刑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身体伤害,对应的处罚一般较轻;国家方案中包含的措施,如收容所,都不具预防性,因为只有在暴力事件发生后,才会采取这些措施。由于亚美尼亚认为暴力侵害妇女不属歧视行为,必须在国内法中对歧视加以定义以便使之与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义务相联系。编写报告的人似乎并不清楚歧视的含义。最后,她问强奸的刑事定义是否包含婚内强奸。

46.Halperin-Kaddari女士说,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CEDAW/C/ARM/Q/4/Add.1)提供了一些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补充资料,不过其中并未包含任何有关刑罚的信息。根据联合国提供的资料,犯罪人可以被判处最多两年的监禁,但通常犯罪人都会受到较轻的处罚或被判交罚金。她请求提供更多资料,介绍各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被亲密伴侣谋杀的妇女人数。

47.报告的强奸案数量较少似乎表明报告不充分的情况极其严重。或许,妇女们害怕受到指责,或者她们不相信司法系统可以给出补救措施。根据联合国可靠消息来源,刑事司法系统中的腐败意味着殴打者可能会向法官、检察官或警察行贿,以免于被调查。

48.报告提到,负责编制两性平等问题立法草案的工作组组长是一名非政府组织代表。虽然她绝对相信政府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之间联系密切,但在任何程度上依赖非政府组织的参与都会让人觉得不够负责任。在立法方面,政府应在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下采取主动行动;非政府组织不得单独负责收容所、热线和其他支助服务。此外,她问政府有无意识到农村地区存在抢新娘的情况:妇女们遭到绑架,之后便会被强迫结婚。

49.Popescu女士对亚美尼亚努力打击人口贩运表示赞赏。由于第二项国家方案正在进行当中,她希望能提供详细资料,介绍对第一项方案的评估,因为消息人士称贩运活动一直在不断增加。根据其他来源提供的消息,有时受害者会因被视作卖淫而被定罪,因为主要关切事项是国家安全而不是对受害者和证人的保护。对受害者的保护不足可能就是所报告案件、起诉和定罪数量相对较少的原因之一。她请求提交补充资料,包括有关新的移交机制的资料。

50.她有兴趣了解亚美尼亚有无依照委员会的建议,制订综合性方案(包括立法)以解决从卖淫中营利的问题,或者亚美尼亚是否计划这么做。此外,她希望亚美尼亚能澄清一点,即嫖客和皮条客是否会被视作犯了刑事罪。

51.Flinterman先生请求提供更多资料,介绍《刑法典》第261条和第262条的执行情况。这两条规定,诱导卖淫和为卖淫提供便利均属犯罪行为。他想知道共进行了多少次调查、起诉和定罪以及司法部门的判决政策是什么。他希望澄清行政责任的意义,并请求提供更多资料,介绍2005年针对卖淫案判处的10 000项罚款。他想知道警方对参与卖淫的青少年和妇女进行登记是否意味着她们会得到某种形式的保护。

52.Tanashyan女士(亚美尼亚)说,国内的许多行政规章性法令都涉及到暴力问题,其中包括《刑法典》、《民法典》和《家庭法典》,但这些法令并未提及性别。所有的暴力行为,无论发生在家庭内部或是外部,都将受到惩罚。暴力罪包括诱导自杀、蓄意伤害他人身体及强奸(含婚内强奸)。2005年,一项社会援助法令界定了向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援助的形式、时限和机制。2010年,亚美尼亚将向暴力行为受害者危机中心国家方案提供资金。

53.在妇女权利中心的倡导下,亚美尼亚正利用国际组织的协助,编制一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之后,草案将被提交政府。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全力倡导下,国家劳动和社会研究所已开始编制有关两性平等的法案。

54.Duryan女士(亚美尼亚)说,亚美尼亚非常关注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问题,多年来,该国一直在开展这方面工作。2005年,警察局长设立了一个工作组,由警察局副局长任组长,致力于采取措施,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Duryan女士是该工作组的一员。自2005年以来,工作组一直在汇编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据,并编制月度报告。2003年,亚美尼亚与儿童基金会一起,设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与警方合作建立明确机制,以侦查和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她指出尽管强奸案数量较少,但性犯罪总数却较高:2007年有29起,2008年时,达到了54起。

55.亚美尼亚并不存在抢新娘的情况,尽管有时会用这一术语来指私奔行为或是与未成年人的性关系。这类案件通常会被提交法院,由即将结婚的情侣自行解决。因此,确实不存在抢新娘的情况。

56.卖淫属行政罪行而非刑事罪行。根据《行政法典》,可对卖淫处以法定最低工资50%到200%的罚款。罚款只适用于16岁以上人群。涉及女童时,《刑法典》规定涉案成人将作为贩运者接受惩罚。

57.2000年以来,警方一直在积极地与各社区组织合作,2002年起,与妇女权利中心也建立了合作关系。暴力行为或贩运活动受害者一般都会被视为受害者,警方已将60名被贩运妇女移交该中心。约有30名警务人员负责调查贩运活动,另外,在该领域工作的,还有一些负责收集行动资料和进行搜捕的工作人员。

58.地区检查员负责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进行调查。目前,他们正在处理约400起案件。他们还会在个别的预防工作中,与未成年人部的检查员合作,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59.Aghajanian女士(亚美尼亚)说,如最近的统计数据所示,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确实存在,但并不是在教育和卫生领域。目前,女学生正在进入一些以前由男生占主导地位的领域,反之亦然,而且,与男孩相比,有更多女孩开始接受高等教育。教育领域并不存在歧视,因为所有学生均须通过相同的考试。

60.关于妇女在决策层代表人数不足之原因的最新研究探讨了公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参与政治生活的情况,在各政党中的代表情况以及作为候选人参与选举活动的情况。我们将以这项研究为基础,努力消除陈规定型观念,改善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情况。

61.对于亚美尼亚贩运活动相关数据不准确的看法,她并不认同。在过去六年里,信息流始终如一,并不是因为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是因为亚美尼亚正在利用严格的预防机制,来控制各种可能促成贩运活动的因素,其中包括定期向公众提供信息,介绍移民条例以及贩运活动的可能性和危险之处。报告的受害者数量是准确的。亚美尼亚是来源国,因此,受害者都是在国外被发现并随后被遣返的。亚美尼亚提供重返社会和援助服务。国家转交机制清楚地规定了一个人何时会被视作受害者,并确定了将向其提供的援助,包括收容所和法律援助。不久将提供英文资料,说明国家转交机制所开展的工作。

62.有时,贩运者会被当作受害者,不过这种情况往往都能被发现并被起诉。受害者不会被定罪为贩运者。目前,一个工作组正在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一起,建立证人保护机制。该机制将于年底建成,它将使更多案件被提交法院。

63.主席同意受害者保护非常重要,但她也表示,还必须强调有必要开展与贩运相关的预防和惩治工作。

第7至9条

64.Jaising女士说,统计数据显示配额增加后,有更多妇女当选,但其所占比例仍低于15%的配额水平。配额似乎不具强制性,因为并没有建立任何机制来确保会有最低数量的妇女被选入议会。她想知道地方政府机构是否也有配额。

65.其他报告中的数据指出,选举期间,暴力侵害妇女特别是女记者等行为的发生率高得惊人。女记者们遭到绑架,有的甚至遭到被强奸的威胁。她想知道对这些案件进行调查的力度,以及采取了多少补救行动。

66.Popescu女士说,让妇女更多地参与决策进程至关重要。报告只提供了有关女议员数量的信息。自上次选举以来,该数字已有所增加,但水平仍然较低。报告还应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有关地方和区域一级代表情况的数据。

67.尽管就妇女在外交和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权而言,不存在法律上的歧视,但仍有一些实质性差异,特别是在较高级别,包括在外交部。外交部只有一名女大使,但可以肯定的是,该部一定还有其他妇女可以胜任这一职责。她想知道外交部雇用的86名妇女是否均为外交官,或者其中是否有部分属行政工作人员。她还想知道在外交部中,有多少名妇女担任高级职务。需要提供有关司法部门和警察队伍中妇女情况的信息。另外,她很想了解在私营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有多少。

68.Aghajanian女士(亚美尼亚)说,配额适用于政党清单上的妇女人数,因此,它们并不影响当选妇女数量。不过,一项拟议的修正案将把规定的妇女人数增至三分之一,并强制要求在出现空缺员额时,如果候补人员中的下一个是女性,那么,必须由该名妇女来填补该空缺员额。到下次选举时,所有这些问题都将得以解决。

69.刚刚发生了一起袭击女记者的事件,不过,并不存在以强奸相威胁的情况。检察官办公室进行了调查,并已将其立为刑事案件。

70.外交部有71名女外交官,其他妇女均从事行政工作。目前,11名部门主任中,有4名妇女,而且,该人数正在不断增加中。统计处的数据库中包含了有关私营部门的统计数据,内容非常详尽。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提供了该数据库的电子地址。

71.Harutyunyan女士(亚美尼亚)说,亚美尼亚有172名法官,女法官34名,其中有四人在刑事法院,一人在最高刑事法院,一人在最高民事法院,另有四人在民事上诉法院。

72.《刑法典》第164条规定,任何被判妨碍记者采访的人,均可被判处最低工资50到150倍的罚款。政府官员将被判处更高的罚金或监禁,或是剥夺其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

73.Duryan女士(亚美尼亚)补充道,任何关于被袭击者的报告都会被登记在案。尚未有人报告绑架或强奸记者的案件。过去十年间,警察部队中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现在,警察部队中共有2 404名妇女和11 000名男子。

74.Popescu女士请求提供有关被贩卖妇女人数的统计资料。

75.Šimonović女士请求就反家庭暴力法做出澄清。非政府组织已提出法律草案,不过,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正在审议这项新法律,以及它有无虑及欧洲委员会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工作队提出的建议。她请求提供更多详细信息,介绍亚美尼亚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开展的活动。

76.Halperin-Kaddari女士询问了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律状况,包括针对正在被威胁或殴打的妇女而采取的任何紧急措施。她问妇女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是否可以在只有一方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这些命令,以及其有效期为多长时间。她还有兴趣了解警官和法官对家庭暴力问题是否敏感,以及除根据《劳动法典》,性骚扰会被视为违纪行为外,目前,它是否还会被视为刑事罪行。她想知道有没有针对这类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拟议法案有无计划制定此类程序。

77.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代表团应采取行动,增加妇女参政的配额,因为亚美尼亚妇女必定有能力占到50%。对于这个过程当中出现的任何困难,能够找到解决办法。可以要求政党向议会提名女候选人,以此作为为它们提供补助金的条件,并向将妇女列为重点候选人并保证妇女占到当选人数至少30%的政党提供大量补贴。

78.Neubauer女士说,显然,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会影响到所有领域,而不只是妇女在政治决策中的参与。即使是在教育领域,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也促成了大量女学生进入保健和教育领域的现象。她询问是否研究过个人生活中妇女与男子的责任划分情况。政府鼓励媒体和广告公司要避免男女性别歧视。她问媒体和广告公司对此有何反应。此外,她还想知道在现行法律中,是否有法律禁止对妇女和男子进行歧视性描述。

下午1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