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第781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7年5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巴基斯坦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巴基斯坦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PAK/1-3;CEDAW/C/PAK/Q/3和Add.1)

1.应主席邀请,巴基斯坦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上就座。

2.Mahmood Salim Mahmood先生(巴基斯坦)介绍了本国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PAK/1-3),他说,《宪法》保证所有公民的平等权利,不会因社会地位、肤色、性别或种族而有任何歧视,并且《宪法》还保证妇女完全参与国家生活的所有领域。巴基斯坦批准《公约》唯一的目的是重申其致力于增强妇女能力和对国际社会负责。影响妇女全面享受其权利的障碍是由于传统观念造成的,政府已采取措施解决目前依然存在的障碍。为此,巴基斯坦政府在国家参与进程的基础上于1998年开展了《国家行动计划》,并在2002年宣布了其关于妇女发展和增强妇女能力的第一项国家政策。根据这项政策,进行了一些社会、法律和体制方面的改革。

3.已经采取具体措施,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对于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巴基斯坦采取零容忍政策,并为其受害者提供社会、心理和法律支助。议会在2004年通过了针对名誉杀人的法律,随后又在2006年通过了一项《保护妇女(〈刑法修正案〉)法案》,删除和修改了《惩戒令》。其他措施包括批准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关于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公约》;制定了工作场所社会性别公正行为守则和《家庭暴力法》;通过了1951年《公民法》的修正案,赋予外籍配偶的子女以国籍权。在国家警察局设立性别犯罪小组,监督和处理针对妇女的犯罪问题,而在法律、司法和人权部设立的人权联队负责处理侵犯人权方面的问题,特别是侵犯妇女人权问题。

4.其他一些机制也在运作。它们包括联邦、省和县一级的监督委员会;在警察局为犯罪和暴力受害妇女单独设立的申诉部门,并在可行的情况下,由女警官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调查;在最高级别监督暴力案件的联邦内阁委员会;以及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全国委员会。根据2006年《法律改革法》,约1 300名除恐怖主义和谋杀犯罪以外的在押妇女获得保释。

5.同样,一些体制改革也已经开始。在联邦一级,妇女发展部被赋予对妇女问题负有更大责任,特别是通过其2005年《性别改革行动计划》,其性别主流化方面的行动计划由九个职能部委下属的性别单位负责落实。在省一级,妇女发展部也有类似的工作重点。另外,在2000年成立了国家妇女地位问题委员会,负责监督妇女发展和两性平等方面的各项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实际作用和效果。监狱也进行了对女犯人有益的改革,而所谓的“向公众开放司法方案”的一揽子措施使妇女能够以诉讼人的身份更多地参与用司法,并解决她们对成为律师和法官所担心的问题。

6.根据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倡议,对一些部委使用的政府中期预算框架预算催缴通知(2007-2008年)中一些性别敏感问题做了修改。这些修改将对性别观点在政府预算程序中制度化做出重大贡献。

7.另外,增加巴基斯坦妇女能力的一个主要障碍是她们缺少能力和识字水平低。已在应对这一挑战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在已经采取的若干措施中包括《2001-2015年全民教育国家行动计划》,使各级教育中女生比例已经高于男生,妇女识字率提高,这在城市就业中妇女比例高于男性的事实中得到体现。另外,作为人权主题之一的两性平等已被列入学校的课程之中。

8.他强调要在经济方面增强妇女能力,因为她们是穷人中最穷的人。因此,政府的《减贫战略文件》包括了专门针对妇女问题的若干措施,特别是农村妇女创收项目以及最近由妇女发展部发起的小额信贷计划。第一妇女银行也在实施类似的计划,这是由妇女专门为妇女经营的一个特殊机构,也是一个普通的商业银行。

9.为了发挥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就业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包括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的《同酬公约》(第100号)、一个由国际劳工组织支助的关于改善妇女工作条件的项目,以及提高最低工资。由于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妇女在各行各业以及在决策中所占的比例也得以提高。2001年的《地方政府条例》是增强巴基斯坦妇女政治能力的一道分水岭,因为它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中妇女所占的比例不低于33%。同时,还开展了提高妇女政治认识的教育行动,使她们能够有效行使作为公众代表的职责。

10.巴基斯坦媒体正在帮助确保宣传妇女的和谐和积极形象,避免宣传陈规定型观念和突出暴力以及歧视妇女的案件。根据政府的“媒体开放”政策,许多私人办起了电视频道,包括Hum电视,这是一家由一位妇女拥有的电视台,主要关注的是妇女问题。专门针对妇女权利的节目也在播出。

11.但是,如果得不到强大而敏感的司法部门的支持,妇女的权利仍将是个梦想。因此,正在努力使司法部门重视妇女问题,并鼓励妇女步入法律界。分类数据也对性别主流化极其重要,这些数据目前由专门为此设立的一个统计机构提供。

12.最后,他说巴基斯坦定期报告的编写过程是一个透明的参与过程,并且已经尽力使报告尽可能全面。他知道,虽然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但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因此,政府仍像往常一样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公约》中规定的妇女权利,并期待民间社会、国际非政府组织和捐助机构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继续给予大力支持。

第1条和第2条

13.Flinterman先生说,如果在与《公约》发生冲突时,以《宪法》为准——这是他对巴基斯坦加入《公约》宣言的理解,那么这就违背了国际法;希望对宣言的范围进行说明。因此,根据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CEDAW/C/PAK/Q/3/Add.1),对宣言的审查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他问可能废除这一规定的条件是什么。另外,他还想知道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最后,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提供更准确的信息,说明它打算在什么样的“适当时候”批准《任择议定书》(答复第43段)。个别沟通程序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加强《公约》的一种手段。

14.Gabr 女士问到妇女发展部、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和联邦监察员办公室之间的关系;问到有没有相互监督功能;并且问到它们的经费情况以及与民间社会的关系。委员会希望知道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与遵守伊斯兰行为守则的要求方面做了何种协调工作。

15.Shin 女士对巴基斯坦国内法律没有根据《公约》条款界定歧视定义表示关切。世界各地的例子表明,仅靠《宪法》保障男女平等是永远不够的,而必须得到具体立法的支持。那么,对歧视性法律进行修正就应该值得赞扬,但人们特别是妇女需要了解有关修订情况。她希望知道在这些方面正在做些什么,特别是在“向公众开放司法方案”中。她指出,大量的捐助资源被用于提供有关法院大楼中凉亭和卫生间方面信息,她想知道巴基斯坦采取何种措施来鼓励人民利用司法。

16.Begum女士问,在编写定期报告期间是否与主要非政府组织和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进行过充分磋商。委员会还希望了解有关同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为提高妇女地位创造有利环境而设立各种机制方面的情况。她对最近修改歧视性法律允许因被指控通奸而关押的妇女获得保释表示欢迎,但她想知道在废除这些歧视性法律方面正在做些什么。她强调事实依据的重要性,并要求介绍关于最近有一位政府女部长因为在巴黎拍摄的照片而被要求从内阁辞职的情况。

17.Maiolo女士要求对政府为解决歧视问题而又注意不打破现有平衡的政策予以说明。

18.主席以委员会成员身份发言,指出缔约国已经撤销在加入《儿童权利公约》时所发表的声明,他想知道它是否能够对《公约》也这样做。根据定期报告(CEDAW/C/PAK/1-3)中的声明, 巴基斯坦的法律不能违背《宪法》中载明的反歧视条款,委员会想知道有何种机制可以挑战那些与《宪法》或《公约》条款不一致的法律。

19.Mahmood Salim Mahmood先生(巴基斯坦)说,《宪法》保证男女权利平等,禁止因种族、宗教、社会地位或性别而进行歧视。如果发现任何法律与《古兰经》的基本法律不一致,那么都是不能成立的,这也是事实。《古兰经》为巴基斯坦传统上尊重妇女和保护她们的权利提供了依据。

20.Agha女士(巴基斯坦)说,妇女发展部是负责提高妇女地位事务的主要政府机构,而联邦监察员办公室所关注的问题范围更广,需要答复男女公民对政府机构具体决定或行动提出的投诉意见。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机构,负责对形势进行监督和对妇女发展部所应采取的立法和行动提出建议。例如,撤销关于《公约》的声明问题已向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提出,预计不久会就这一问题发表一份报告。妇女发展部经常与民间社会互动,各种文件、政策和方案都是与非政府组织协商后制定的,包括《国家行动计划》和《性别司法准则》。

21.Mahmood Salim Mahmood 先生(巴基斯坦)说,参议院妇女问题常务委员会和国民议会妇女问题常务委员会是妇女发展部的耳目,就立法问题向妇女发展部提出建议。

22.Qazi先生(巴基斯坦)说,政府在编写给委员会的报告过程中尽力体现最大限度的透明度。一系列的草案已经送交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征求意见,同时,还就该报告进行了几次全国范围的咨询。虽然利益攸关方在一些问题上分歧很大,但政府还是通过努力达成了共识语言。报告最后送交议会常务委员会和总理批准。对报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传播,这项工作在报告送交委员会之前就已经进行了,并且还被张贴在政府网站上。

23.Zafar Hassan Mahmood先生(巴基斯坦)说,巴基斯坦已于1996年批准了《公约》,但《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法仍然有效,这就是在加入《公约》时所发表声明中表示的担忧。他指出,《宪法》载有七条禁止歧视的具体条款,《公约》不过是增加了这些禁止条款的具体内容。没有必要担心《公约》与穆斯林原则之间会发生冲突,因为伊斯兰法律提供了比《公约》更有效的妇女权利保护。关于《任择议定书》,他指出,批准《议定书》已成为国际舞台上的一种时尚。巴基斯坦严肃对待其国际义务,正在认真地评估《议定书》的问题。

24.Agha女士(巴基斯坦)说,向妇女特别是向农村地区大多数妇女传播信息是很难的,尽管公共和私人媒体渠道在这方面非常有用。委员会收到的关于前妇女发展部部长在一次国外事件后辞职的消息是不真实的。这位前部长受到广泛尊重;她的辞职决定是在出国之前就已经做出了,并且是因为她不同意其所在政党中出现的政治变化。

25.Chughtai女士(巴基斯坦)说,“向公众开放司法方案”已收到亚洲开发银行提供的资金,正在帮助熟悉法律制度和法律专业,确保妇女能够走进法院和改善设施,特别是基层法院。媒体也宣传了法院的职能及组成,妇女发展部在法院设立信息亭,向妇女传达信息。

第3条

26.Chutikul女士(巴基斯坦)指出,妇女发展部在2002年对《国家行动计划》进行了审计,但委员会并没有收到关于审计结果方面的信息。委员会从其他来源得到的信息是计划中的某些措施并未执行。她特别指出,出生、结婚和离婚登记仍然存在巨大差距,许多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仍然没有国民身份证,影响了她们享受基本服务。注意到前面已经谈到为“行动计划”设立监督制度的意图,她表示,希望能够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这样才可以衡量进展情况。她要求进一步介绍《国家行动计划》如何与《性别改革行动计划》联系在一起的情况。委员会获得的其他信息表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认为本身在决策和制定政策方面已被边缘化。她要求进一步介绍妇女发展部与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以及“行动计划”与《公约》要求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介绍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委员会当中的作用。

27.Neubauer 女士问到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地位、权威和政治承认方面的情况。例如,妇女发展部的经费和人员配备似乎都不足。她问妇女发展部工作人员的员额是多少,有多少决策岗位由妇女担任。她要求提供关于联邦政府与省级单位之间协调机构方面的信息。妇女在政府中所占比例一般很小,这表明没有部门因为没有实现提高妇女比例的目标而被追究责任。在提高政府及其办事处确保落实《公约》的能力方面,巴基斯坦正在做些什么?

28.Schöpp-Schilling 女士欢迎在立法改革方面所做的努力,她问是否成立了国家法律改革委员会。她听说在法律和服务方面仍然存在歧视,她举例说,法律根据妇女的年龄来定义男子是否属于成年犯罪以及许多妇女没有身份证的事实。没有身份证,她们就不能参加投票,也不能开立银行账户。她问政府在改变这种情况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

29.Saiga女士问到新的《性别改革行动计划》与老的《国家行动计划》之间的关系和联系。她想了解委员会秘书处的组成情况以及由谁担任主席。注意到各部委已经设立两性平等股,她问这些组织与性别协调中心有什么不同。

30.Mahmood Salim Mahmood 先生(巴基斯坦)说,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是在2002年成立的,根据《宪法》中的一项规定,其主要职能是就修改法律提出建议,从而弥补法律中有义务和有必要弥补的差距。立法建议通过妇女发展部送交法律、司法和人权部进行审议,然后送交议会。这三个部的秘书都是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委员会是独立的自我管理单位。

31.按照《性别改革行动计划》,一个基本文件被印发220万份,分发到巴基斯坦所有111个县,在负责计划、财政、编制、教育、社会部门、卫生和人口的各部委设立两性平等办公室,确保妇女参加到这些部委中来,并落实《性别改革行动计划》。

32.虽然妇女发展部缺乏能力、适当的人员配备和资源,但它总是出色地发挥其催化、倡导和支助作用。在2007年7月开始的下一个财政期间,可能需要增加人员和资源,以便使妇女发展部能够克服其面临的困难。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和德国技术合作署也提供了支助。

33.Agha 女士(巴基斯坦)说,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主席是Arfa Sayeda博士。她是一位非常热心妇女事业而且非常能干的合格女士。关于出生登记和身份证问题,巴基斯坦国家数据库登记管理局在登记中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就像通过选民登记参与加强民主的国内外其他组织一样。作为这些工作的一部分,流动小组深入农村去制作身份证。通过妇女发展部的介入,统计司从2004年起每年都提供性别分类数据。

34.Chughtai女士(巴基斯坦)说,巴基斯坦签署《公约》后,所有政府部门和分支机构都被要求确定性别协调中心,并且要求政府官员高度重视性别问题。另外,根据《性别改革行动计划》,雇用专业人员审查每个部委的法律和计划,查找性别差距。

35.Zafar Hassan Mahmood先生(巴基斯坦)说,在落实《公约》和协调联邦政府与省政府之间的工作方面,政府执行了一套复杂的即定程序。《国家行动计划》是基于各级和各行业的共同参与,包括个别专家。政策由国家一级制定,由省或地方一级执行。每个省都设有可完全运转的妇女发展部。继续与国家妇女发展部协调,而国家妇女发展部在巴基斯坦国家机器中起着中央协调机构的作用。执行工作所需的资金来自省级预算以及各省在国家预算中所占的份额。

36.巴基斯坦已经设立了国家法律改革常设委员会,负责对需要进行的法律修改提出建议,但即使是公民个人也可以对现有法律的修正案提出诉讼,然后提交议会两院审议。例如, 2006年《妇女保护法(刑法修正案)》包含对五项基本法律做出的53处修改。

37.Ishaque女士(巴基斯坦)说,巴基斯坦政府承诺不仅是废除1979年《惩戒令》,而且还要废除所有歧视性立法。她高兴地宣布改革1961年《穆斯林家庭法条例》,允许不论性别均可依法离婚,而2004年《刑法修正案》也有一项条款规定荣誉杀人是一种犯罪行为,不管受害人或被告的性别如何都要受到监禁处罚。所有法律都要经常评估,鼓励政府和司法部门在赦免程序中要果断。

第4条

38.主席以委员会成员身份发言,他说,巴基斯坦《宪法》中载有一项重要条款,允许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快提高妇女地位。巴基斯坦的报告表明,尽管妇女在政府公职部门中占有5%的定额,但各省的执行程度不均衡,有两个省没有接受这个定额。这个定额是法律规定的吗?各省可以选择不执行吗?巴基斯坦如何制定能够统一执行的暂行特别措施?因为没有一个省完成5%的定额,有什么样的计划来全面执行这一定额?

39.Mahmood Salim Mahmood先生(巴基斯坦)说,巴基斯坦内阁最近决定将联邦所有公职部门妇女定额比例提高到10%。例如,最近在对联邦公职部门进行的一次检查中,新的10%的定额得到保证。对于省政府来说,各省的定额是按人口规定的,这些定额得到切实执行。

40.Zafar Hassan Mahmood先生(巴基斯坦)说,在最近的一次妇女会议上,巴基斯坦总统宣布他愿意立即将这个定额提高到25%,如果有必要,要提高到50%。但是,所有这样的制度都要求当选者要有能力,而能力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政府完全致力于增加妇女的教育和培训机会。在过去两年里,巴基斯坦妇女开始在高等教育方面取得最高分数。巴基斯坦的下一次定期报告很可能介绍妇女在公职部门中所占比例大幅度提高的情况。

第5条

41.Patten女士说,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巴基斯坦采取了一系列值得称赞的举措。但是,由于缺少数据,使得监督工作很难进行。缔约国介绍性发言中提到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统计组织是否已经开始汇编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的数据?尽管独立报告表明有70%至90%的巴基斯坦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为打击这种行为采取的唯一措施似乎只有目前正在审议的一项法案。对颁布该项法案的重视程度如何?法案对制裁和补救措施是如何规定的?设想过庇护所、咨询、康复和支助服务吗?是否包括婚姻强奸条款?定义是否广泛足以包括性暴力和心理暴力?《惩戒令》仍然将通奸和非婚性行为定为犯罪行为,而且性暴力仍然属于《惩戒令》管辖范畴。对这些歧视性条款的修正是否也在进行中?

42.Gabr女士说,由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而引发的问题在伊斯兰社会普遍存在。对宗教和妇女作用的看法方面存在很多陋习和误解,这与宽容的伊斯兰宗教法相违背。像埃及一样,这些陈规定型观念在巴基斯坦也呈上升趋势。巴基斯坦是如何处理和纠正这些陈规定型观念的,特别是那些与宗教有关的陈规定型观念?在埃及,有人倡导提高妇女在教育和媒体中的形象。巴基斯坦有人倡导传播伊斯兰教关于妇女作用方面的真正教义吗?司法机构的培训特别是关于监狱中对待女囚的培训应是另一个优先事项。

43.Tavares da Silva女士在提到《公约》第5条,她强调需要多少积极的变革,需要多快的变革,首先是改变名誉杀人的做法。据报道,自从2004年《刑法(修正)案》通过以来,有数百名妇女因为名誉杀人而被害。这些犯罪的凶手都被起诉了吗?据报道,他们没有被起诉;对这种犯罪有仁慈和宽容的情况。其他数量惊人的犯罪包括严重烧毁和使用酸袭击妇女、强奸和轮奸。委员会现有资料表明,妇女因为生女孩而没有生男孩而被强迫离婚或甚至被杀——这是十分令人震惊的,因为男性染色体决定孩子的性别。如果这些报道是真的,那么这些犯罪的责任人是否被起诉了?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暴力行为采取了一些举措,但她想知道这对于1.5亿多的人口是否足够,政府是否应该更加主动地改变信仰和行为来支持基本权利?需要开展广泛的不断提高认识的运动。

44.Zafar Hassan Mahmood先生(巴基斯坦)说,在殖民地时代之前,许多不同文化和宗教就已经在巴基斯坦共同相处了好几个世纪。1947年独立以后,巴基斯坦成为一个伊斯兰共和国,但仍然保留了、传承了几个世纪的部族和传统。政府正在认真努力废除那些过时的传统。与2005年报告相反,名誉杀人的情况已大为减少,在巴基斯坦,杀害女婴是不可思议的。

45.Chughtai女士(巴基斯坦)说,这种犯罪过去几年有过,但一直没有人报案。现有立法已经提高了人们的认识,因此,报案的频率也增加了。因此,不是案件数量增加了,而是有更多的人使用了法律手段。

46.关于暴力监督问题,有性别犯罪小组同内务部和国家警察局一起合作,经常监督案件、收集数据、处理或向有关地方政府报告案情以便进行调查和移交警察局。这一制度可能没有它应该具有的强大力量,但却很管用。

47.有些人试图通过印刷和电子媒体来突出穆斯林妇女的作用,在农村地区,剧院也被用于开展推广活动。司法部门的法官们在联邦司法学院以及省司法学院接受培训,培训采用一种使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强化训练模块,特别是对新法官进行培训。这些措施够用吗?永远都不够;社会在不断发展,新问题在不断出现,解决这些问题的新战略也在不断出现。

48.在一个双方同意的Zina犯罪案件中,有四位证人提到与《惩戒令》有关的内容,这个案件属于《古兰经》管辖范围,可以被认为是通奸或私通,但不是强奸,强奸需要旁证和医学鉴定。强奸是对个人犯罪,而通奸是对社会犯罪。如果在四位有名望的证人面前公然实施犯罪,社会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有关通奸和私通案件中要求有四位证人作证是没有问题的。

49.Ishaque女士(巴基斯坦)说,《防止反妇女做法(刑法修正案)法》是政府最优先解决的问题之一,将在下一届国民议会上颁布。巴基斯坦《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强迫任何人根据1979年《惩戒令》提起诉讼。另外,证据是否采信和需要的证人数量可由审理法官决定。如果委员会成员希望,她可以向他们提供从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期间针对妇女犯罪的数据。

50.Agha女士(巴基斯坦)说,政府要求媒体努力宣传男子和妇女的不同作用,将其作为消除陈规定型观念的一种手段。例如,有一些电视剧塑造了工作妇女和女户主的形象。另外,国家数据库登记管理局签发的家庭户口本现在可以把妇女作为户主;以前,只有男性才可以称为户主。学校教科书也在修改之中,目的是要消除对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最后,警官和医生正在接受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处理和更加了解性别问题。

51.Pimentel女士要求进一步介绍《防止反妇女做法(刑法修正案)法》的内容以及报告中所提与《公约》有关的后续和报告项目的现状。从非正式报告中可以了解到,名誉杀人的数量在增加,包括在城市中心区,她想了解更多关于这一方面的情况以及政府计划采取何种行动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后,她想知道政府是否已经颁布或计划颁布立法废除所有并行的司法系统,包括联邦伊斯兰宗教法院,以便确保有一个统一和完整的司法系统。

52.Shin女士赞扬缔约国利用媒体宣传妇女形象,她说,她听说巴基斯坦有一些非法电台煽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认为女童接受教育、女童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采用避孕工具都是违背伊斯兰教的做法。她希望这些电台是真正的非法电台,她问采取了何种行动来制止它们的活动。她还要求进一步介绍有关族长会议的情况,据说在有些案件中是由族长会议下令实施名誉杀人的。政府应加倍努力解决这个问题。她对在警察局设立独立的妇女投诉办公室表示欢迎,问这样的办公室在全国所有县是否都有,是否有足够的女警官担任这些办公室的领导。她还希望知道自从设立这样的办公室以后报案妇女的数量是否增加了。

53.关于报告中提到的危机中心,她听说妇女不知道如何利用这些危机中心的服务,而且管理很不好,结果是它们所提供的服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她问残疾妇女是否能利用这些中心的服务并获得她们所需要的帮助。

54.Dairiam女士要求进一步介绍有关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所做工作的规模和范围,并问负责消除歧视的政府机构是否对它们的行动负责。她还希望知道是否通过特别投诉组织收集妇女提出投诉数量的数据,以及如何加以解决的,包括起讼的数量和实施处罚的数据。这类数据可能有助于妇女找到妇女利用司法服务的问题所在以及在投诉过程中的哪个阶段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最后,她欢迎设立负责落实妇女政策的监督委员会,但她希望知道如果有关当局未能履行其在这方面的义务,她们是否能让有关当局承担责任。

55.Mahmood Salim Mahmood先生(巴基斯坦)说,族长会议只存在于少数部族地区,是长老理事会,他们对一些问题的决定是采用一致同意的方式做出的,并且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部族地区妇女受教育程度在提高,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在不断加强,故这些理事会的作用在逐渐减小。

56.危机中心的数量将会在来年增加,可以覆盖全国一半的县。现在正在努力解决管理问题和改善服务:已经委派法律专家和心理学家下到每个危机中心,中心与性别犯罪办公室的联系密切。正在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对利用中心服务的认识。

57.他证实,Shin女士提到的电台确是非法电台,这些电台主要存在于部族地区。独立媒体组织的出现意味着对名誉杀人的报道范围比过去更加广泛。但是,这种杀人的数量实际上在减少。

58.Ishaque女士(巴基斯坦)说,族长会议制度是当地解决纠纷的一种替代机制,费用低,而且容易理解。但是,任何人都没有必须使用这种制度的义务。

59.《刑法》的有关条款已作修改,规定名誉杀人属于犯罪行为,可处以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非正式报告中所说名誉杀人的犯罪数量增加问题,她说,性别犯罪办公室的最新报告表明,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期间这种犯罪的数量明显减少。

60.Chughtai女士(巴基斯坦)说,族长会议和村领导制度从来不是为了什么别的目的,只是为了解决双方之间发生的小纠纷。重大纠纷和犯罪要报告警察局,如有必要,警察局会将其移交法院。族长会议曾试图就超出其职权范围的较为重大的案件做出裁决,但受到政府的制止,目的是为了确保将这种案件以适当方式向警察局报告。

61.在一些较大城市,几乎所有警察局都设立了独立的投诉办公室,有足够数量的女警官担任工作人员。但在偏远地区,女警官很少。目前正在努力鼓励妇女加入警察行列,这样就可以在全国各地的警察局设立更多的性别投诉办公室了。

62.危机中心现在名为妇女中心,其作用正在不断扩大,包括了提供职业培训和康复方案。正在努力鼓励妇女利用这些中心的各项服务。为了改进其服务,目前正在对这些中心进行评价。

63.关于妇女使用法律方面的数据,她说,高等法院和地区法院都发表了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及其结果的年报。有些情况下,数据是从相关法院的网站上得到的。

64.Agha女士(巴基斯坦)说,政府还没有专门针对残疾妇女的方案。但有针对所有残疾人的方案,涉及的领域包括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以及离开学校后的职业培训。目前正在考虑将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纳入主流学校。还有关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门法律。残疾妇女享有使用妇女中心服务的同等权利。

第6条

65.Begum女士,注意到巴基斯坦已经批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关于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公约》,并且还通过了一项反对贩运人口的法律,她问是否在该法律框架基础上制定了让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都能参与进来的综合行动计划。她还要求介绍关于凶手受到起诉和处罚的数量方面的情况。缔约国应说明性别犯罪办公室和独立的妇女投诉办公室是否对有关贩运妇女的所有投诉都进行了登记。她掌握的独立资料表明,有人正在从阿富汗和孟加拉国向巴基斯坦贩运妇女,让她们作为性奴隶或为了强迫结婚、家佣或卖淫等。她希望知道现有法律对成为贩运受害者的外国妇女有什么补救措施,这些妇女是否可以进入报告中所提到的庇护所。最后,她问报告中所提到的建立巴基斯坦所有成年公民数据库和发放国民身份证对于控制贩运妇女和儿童工作是否有影响。

66.Chutikul女士对缔约国已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并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表示欢迎,她希望巴基斯坦也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另外,还必须了解“走私”和“贩运”的含义区别,因为对这两种现象的受害人和犯罪人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措施。她曾经了解

到,一些政府官员曾参与人口贩运。她希望知道这种罪犯是否也像许多其他国家的做法那样因为他们所处的位置而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67.她要求介绍有关当局如何处理表面上属于非法移民但后来发现是被贩运来的妇女和女童方面的情况。不要把她们当作犯罪者对待,而是要当作受害人,这一点非常重要,并且还要向她们提供适当的保护和遣返或重新融入社会方面的服务。缔约国还应说明庇护所向贩运受害人提供了何种服务。最后,她要求进一步介绍缔约国在《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关于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公约》项下所承担义务方面的情况。

68.Simms女士说,从报告中可以明显看出,在贩运人口的程度方面,巴基斯坦政府并不同意各种非政府组织的观点或其他来源提供的信息。但是,既然报告也说被贩运到巴基斯坦的人已经消失在人群当中,故这个问题显然需要加以解决。令人担心的是,比起巴基斯坦妇女的命运,政府似乎不太关心那些被贩运到巴基斯坦的外国妇女的命运。她还想知道,为什么会有妇女因为与贩运有关的法律而被监禁,正如报告所提到的那样。这些妇女都是受害人,而不是罪犯;只有犯罪者才应该坐牢。缔约国应采取紧急行动,包括修改其关于卖淫和贩运妇女的法律,以便更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