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届会议

第344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7年7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时30分

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亚美尼亚的初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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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2号DC2-750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上午10时4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亚美尼亚的初次报告(CEDAW/C/ARM/1和Corr.1)

1.应主席邀请,Abelian先生和Auakian先生(亚美尼亚)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ABELIAN先生(亚美尼亚)说,亚美尼亚在1991年取得独立后,开始执行基本经济和政治改革。象所有前苏维埃共和国一样,亚美尼亚的经济因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分裂和轻型至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改变而受到重创,这种情况因过度依赖同其他前苏维埃国家的贸易、主要运输路线遭阻断、严重的能源危机和1988年摧毁性地震造成的破坏,而更是雪上加霜。因此,亚美尼亚在刚独立的那几年一直大量仰赖外国人道主义援助。直到前两年,政府才有能力执行一项社会和经济发展政策,专注于长期社会问题,而非日常所需。

3.这个进程的一项主要特色是把性别观点纳入国家发展政策的主流。亚美尼亚全力承诺执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就象早先对《公约》作的承诺一样;亚美尼亚是在1993年无保留意见加入该公约的。亚美尼亚自1992年3月成为联合国委员会以来已加入了数项人权文书;亚美尼亚现在正在进行法律改革,以便调整法律,使其符合文书中载列的标准。1995年通过新宪法是朝这个方向走去的最重要步骤。编制《公约》第18条所规定的初次报告是一项评价做了些什么和还须做些什么的重要工作。在这方面,他指出,CEDAW/C/ARM/1/Corr.1号文件中的更正旨在取代CEDAW/C/ARM/1号文件中原报告的第34至99段,原报告的第1、2、5、6、7、9、12和13段保持有效。

4.AVAKIAN先生(亚美尼亚)说,尽管因1988年地震、亚美尼亚仍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其目的在建立一个市场经济和一个基于法治的民主社会。1995年宪法界定了妇女的法律地位。妇女的权利被认为是人权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宪法中使用的名称都是中性。虽然宪法中没有一章专门述及歧视妇女问题,但若干条款,特别是第15、16和32(2)条,旨在直接或间接确保男女平等和公平。因此,妇女的宪法权利决不会不如男子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方面,仍有一些困难持续存在。按照宪法第116条第2款,只要亚美尼亚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不违反宪法便仍然生效。自独立以来,亚美尼亚的有关机构通过了许多法律文书,并大量修订来自苏维埃年代的法律和法典,从而大大提高妇女的法律地位。

5.对1969年的《家庭和婚姻法典》作了许多改变。按照第1条,婚姻合同是在配偶的自由、完全同意下签定的。配偶拥有平等的个人和财产权利。配偶一方有权使用任何一方或双方的姓氏。在官方文书采用父姓此一苏维埃年代的传统作法已被取消。子女可使用双亲任何一方的姓氏,配偶任何一方都可提出离婚要求,但在妻子怀孕或生产后一年内,丈夫不得单方提出离婚要求。从1989至1994年,离婚率为15%。父母对其子女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离婚,而配偶间没有协议,监护权便由法庭裁决。按照该法典第5条,家庭受到国家的保护和照顾,国家对其提供援助,特别是对单身母亲和有许多子女母亲提供津贴形式的援助。考虑到母亲和儿童的健康及利益,采取了若干特别措施,使妇女得以身兼母职和工作。按照《劳工法典》第189至193条,妇女有70天的产前有薪假,并享有两年产假的权利。

6.对《民法典》也作了许多改变;议会刚拟订一项新的法典草案,将在1997年9月或10月审议。这项法典保证所有国民享有平等的财产权。

7.《刑法典》设想了对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禁止妇女结婚、强迫妇女堕胎或因妇女怀孕拒绝雇用等行为的刑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5条,男女在民事和刑事法庭前享有平等的权利。

8.按照《国籍法》第3条第2款,亚美尼亚的公民,无论其民族和按何种程序取得公民权,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按照第6条,一名身为亚美尼亚公民的妇女,如与外国人结婚,并不自动改变其公民身份,反之亦然。子女可选择双亲任何一方的国籍。妇女如想取得护照或至海外旅行,不须征得丈夫的同意。

9.1991年,议会通过一项关于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妇女、产(孕)妇和儿童以及加强家庭的决议,其中保证妇女和母亲在工作和社会福利领域内获得辅助的权利。这些措施特别造福单身母亲、大家庭和年老妇女。政府通过了一项关于给予失业者和有两岁以下子女的母亲每月津贴的决定。1992年养恤金法也列有协助母亲的条例。1996年3月的医疗照顾法规定不论男女,人人享有医疗照顾权利。目前正在改革整个法律系统,也在拟订法典,其中有外国专家,特别是来自欧洲委员会专家的积极参与。

10.按照宪法第6条,经亚美尼亚批准的国际条约是国家法律系统的一个不可分割部分,并超越国内法。亚美尼亚已加入数项直接或间接与歧视有关的文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反对教育歧视公约》、《同酬公约》、《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就业政策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并且正在考虑加入《妇女政治权利公约》。亚美尼亚也与境内有亚美尼亚侨民的国家缔结许多双边条约,以规定他们的法律地位及社会和劳工权利,无性别之分。

11.按照宪法第29条,凡公民皆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按照第83条,男女同工同酬以及享有平等的升迁机会。妇女几乎在劳工市场的所有领域内工作,不过按照《劳工法典》,她们不得从事重体力工或夜工。就象正处于经济危机的其他国家一样,一些妇女从事与其最初专业领域不符的工作。

12.失业妇女的人数从1992年的不到36 000人增至1996年的超过96 000人;增加的原由与社会经济危机有关。妇女在1995年失业总人数中占66%,在农村地区的百分比稍低。配偶俩人皆工作的家庭数目日渐增多。

13.男女皆有投票和当选所有公职的平等权利。《选举法典》草案除其他外考虑到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的建议,肯定妇女在所有级别上享有平等权利。虽然妇女参与政府不再须视特别定额而定,在政府职位中,妇女人数仍然不多。1995年举行的民主选举减少了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人数,在全部190名议员中只占12名;在市议会和区域议会中情况也类似。在执行部分,妇女在高级别职位中只占5%至7%。目前有一名妇女部长,三名妇女副部长。在外交部内,近35%的外交官和30%的外交人员是妇女,她们的数目还在上升。截至1996年为止,经司法部核发执照的336名律师中,75名是妇女,亚美尼亚境内72名公证人中41名是妇女。1996年共和国总统任命的94名法官中,25名是妇女,而宪法法庭的九名法官中,一名是妇女。最近派遣一个妇女警察分队负责埃里温的公路交通。

14.自独立以来,非政府组织几乎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15.1996年公共组织法授权无所区分,人人皆可设立协会或非政府组织,并规定国家必须保护这类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妇女在非政府组织成员中占极大部分。在亚美尼亚境内大约有30个推动妇女的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妇女组织。

16.Shamiram是议会中第二大政治派系,完全由妇女组成;其成员中有八名当选国会议员。其目的包括设立一个妇女的就业资讯中心。为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亚美尼亚妇女理事会于1994年开设了一所妇女领导人学校,让女孩和年轻妇女为担任负有重责的职位作好准备。其他非政府组织设法协助单身母亲、属于少数人群体的母亲、女囚犯和孤女。许多期刊及无线电和电视节目讨论提高妇女在专业界地位的问题,以及她们所面临的障碍。

17.宪法规定凡公民皆有受教育的权利,并有机会根据才能免费进入公立学校接受高等或职业教育。98%的亚美尼亚人是识字的。妇女在所有级别的教育上享有与男子一样的权利。1995年,妇女人数占教育部门劳动力的半数以上,占高等教育所有学生的54%。目前,亚美尼亚的禁有国家执照的私人教育机构的学生中半数是妇女。

18.尽管妇女积极参与教育,进一步进展仍受到阻碍,原因是指拨用于改善教育机构物质条件和工作人员薪金的国家预算不足,以及新毕业生在设法进入劳工市场时遇到困难。这两项因素皆可追踪到亚美尼亚的经济问题。

19.宪法也规定凡公民皆有取得保健的权利。按照1996年数据,亚美尼亚境内所有医生中近70%为妇女。不过,在相应的行政部门内,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只占23%。在卫生部的79名专业工作人员中,约有半数是妇女。此外,在保健领域的所有大学生中,90%是妇女。

20.生殖健康直到最近才在亚美尼亚受到注意;缺乏计划生育服务是一项严重的问题。堕胎只在怀孕的头14周内是合法的。来自1992年的官方统计显示,据知堕胎率是每1 000人中405人,亦即每2.5名活产中1名。避孕药具的使用逐渐成为较广泛;多数药房出售避孕药具,关于其使用的资讯也正在较广泛地予以宣传。

21.在教育部门内认明的障碍也阻碍了保健部门内的进展,但后一部门内的问题因有许多外国筹资来源(以赠金或投资形式提供),而得以减轻。此外,部分保健系统的私营化也许有助于解决这些困难。

22.自1988年以来,亚美尼亚必须处理两次难民潮:一次来自阿塞拜疆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另一次来自受地震影响的亚美尼亚北部。1993年,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其中55%是妇女)占亚美尼亚人口的14%。许多研究显示,难民妇女生活在比难民男子较困难的情况中。其中多数人被安置在农村地区,却不习惯农村生活。政府提出了一项协助难民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就地安置的五年国家方案,处于最不利情况的难民则获得国际组织的援助。

23.关于农村妇女,按照宪法,凡公民皆享有拥有土地的权利。没有关于从事农业工作妇女的特定法律。亚美尼亚各地的社会服务特别注意家庭问题,以及改善妇女的社会情况。卫生部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的合作下,设法改善农区的妇女健康情况。按照1991-1992年土地私有化方案,在未考虑性别因素的情形下分配了土地。

24.目前,亚美尼亚没有保护妇女权利的特别机构,但是包括社会事务部及民主和人权中心在内的许多公共机构都正在处理这个问题。此外,在数个部会和公共机构设置了社会服务部门,以确保对整个人口尤其是妇孺提供社会保护。自1996年以来,国民议会的保健和社会问题委员会及政府的社会政策司两者皆由妇女担任首长,它们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5.根据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成果,社会事务部开始草拟一项关于提高亚美尼亚妇女地位主要条例的文书,以期制订关于这个主题的国家政策,达到男女的实际平等,并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活动。这些目标将通过以下途径达到:保证妇女参与决策、创造有利于为妇女提供专门化培训和教育的条件、协助保证妇女的劳工权利、帮助农村妇女克服其困难、以及建立执行和监测国际公约的适当机制。

26.尽管经济危机和自由化进程造成严重问题,它们也创造了有利于妇女经济独立的条件。不过,这种独立是一项长期目标,因为它需要男女双方态度上的改变。妇女必须作为不可或缺的平等参与者,进一步被纳入发展进程。在这方面,国际组织可通过国际公约及其监测机制等方式发挥重要作用。

27.亚美尼亚在诸如欧洲委员会等区域组织中的成员身份也会产生正面效果。特别是,个人得到以把据称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情事直接提交欧洲人权法庭,提供了更多保证。最后,亚美尼亚目前正在草拟关于其公务员的法律草案,其中包括与增进妇女的职业升迁机会特别有关的条款。

28.BERNARD女士说,应该赞扬亚美尼亚政府无保留批准公约,并在获得独立后如此快便提出初次报告。但是,使人遗憾的是,几年来,亚美尼亚妇女的整个地位下降,尤其是就她们在议会的代表人数而言。尽管妇女在高等教育方面占绝大多数,只有少数妇女担任高收职位。宪法保证男女平等,但过度强调保护女作为母亲和照顾者的传统角色。没有作多大努力去鼓励妇女更又充分参与发展。无论如何,亚美尼亚政府展示出,尽管面临许多障碍,它仍愿促进妇女的权利。

29.关于初次报告(CEDAW/C/ARM/1)第21段的说明,即所有法律必须先由最高法院审查和核准,然后才生效,她想知道,这项职能如何与司法系统在解释法律方面的通常作用并行不悖。

30.FERRER女士说,注意到亚美尼亚的大多数人民生活在贫穷线下,而多数失业者、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是令人感到不安。她想知道,如何把妇女特别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内,以及是否在扶贫努力方面已采取任何协助妇女的具体行动。尽管对妇女角色的偏见深植人心,以及妇女参与许多领域的人数下降,亚美尼亚仍无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她问,政府是否已在考虑设置这类机构。她还问,处理妇女问题的社会福利部是否已着手实施任何提高妇女地位的具体方案。最后,她问,民主和人权中心是否是一个政府机关,它在多大程序上特别为妇女的权利工作。

31.ACAR女士说,应该赞扬亚美尼亚尽管面临一切困难仍批准公约。但是,为使公约生效,仍须采取其他步骤。她想知道,是否已把公约译为亚美尼亚文,在多大程度上宣传了公约的性质和概念,歧视问题是否是一个公共辩论事项。是批准后最初阶段必须有执行公约的机构,需要政府作出努力和表示政治意志。

32.关于第3条,她欣慰地获知,正在努力审查国内法律,使其与国际条约相符合,她想知道是否已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公约》作出任何这类努力。她还问,为执行亚美尼亚政府所述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政策,正在做些什么。

33.GOVZALEZ女士说,尽管没有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报告述及外交部内民主和人权中心和社会事务部代表了妇女的利益。她欢迎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哪个机构将负责最终设立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以及是否有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参与。

34.ESTRADA女士说,亚美尼亚为妇女争取平等权利的大业似乎自独立以来便已停顿。她要求提供更多关于保障男女平等的任何计划、方案和项目的资料。她想知道,议会在草拟新宪法时是否考虑到把保障妇女平等权利的条款列入。如果解释子女可采用双亲任何一方姓氏所根据的法律,将是有用的。她问,亚美尼亚妇女在申诉权利遭侵犯时是否可直接援引公约。需要提供更多关于消除歧视的计划或提案的资料,例如通过制订禁止家庭暴力和性攻击的法律。

35.亚美尼亚政府应趁此机会把对妇女权利的保证列入其新宪法和法律。

36.Yung Chung KIM女士问,刑事法庭是否审理过任何强奸案件。

37.HARTONO女士问,为何在一个有98%识字率的社会中,男子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远超过妇女,而大多数人民生活在贫穷线下。她想知道更多以下情况:受教育妇女的态度,她们为改变亚美尼亚境内存在的双重标准可能作的任何努力,她们如何看待亚美尼亚妇女在二十一世纪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她们的传统角色中可能作出什么改变。

38.CARTWRIGHT女士要求提供关于公约与亚美尼亚宪法之间关系的资料。她想知道亚美尼亚宪法中是否载入了间接歧视的概念,如果是的话,宪法中是否反映了公约所载关于歧视的定义。法院是否有权力禁止违反国际公约的做法,比如限制妇女从事夜工?她还想知道,妇女有多大机会可向法院申诉,是否有任何妇女律师团体可协助她们把案件提交法院,包括宪法法院。

39.CORTI女士说,如果亚美尼亚政府未能采取提高妇女地位的行动,便将丧失作出逐渐改革的宝贵机会。她想知道更多下述情况:亚美尼亚加入国际人权文书所涉实际影响,以及这些条款如何反映在其国内法上。还希望就民主和人权中心的权力以及把妇女的关注事务置于社会事务部下的理由,提出较详细的资料。

40.最后,据她看来,亚美尼亚政府可以轻松地说妇女是传统文化态度的受害者,此外她们对自己的传统角色一般也感到满意,但这反映了缺乏解决歧视妇女问题的政治意志。

41.Yung Chung KIM女士说,她未发现任何证据证明采取了特别措施来提高女地位,尤其是鉴于妇女在决策位置的低代表率。必须承认需采取这类措施,并制订目标和时间表,以便尽速达到实际的平等。

42.BARE女士问,CEDAW/C/ARM/1/Corr.1号文件第16段中所述国家行动纲领拟处理哪些不平等,是否已有任何处理这类不平等的水准基点或时间表,现已有哪些技术和财务资源可供如此做。她还问,社会事务部是否有权利制订方案和代表妇女从事倡导工作,如果没有,亚美尼亚政府是否打算为此设置国家机构。

43.ABAKA女士指出亚美尼亚妇女的高教育水平与其在决策阶层的低代表率之间的显然不一致,并问亚美尼亚政府是否有任何计划来提高妇女的地位,重新界定男女的角色,以及增加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机会。

44.ACAR女士对报告过度强调母亲身份及其显然保留着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表示关注,并问是否正在采取措施来消除亚美尼亚社会中的这类陈规定型观念。她要求提供下述资料: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消除这类暴力的措施;培训警察和保健工作人员,以便晓得辩识受害者遭受这类暴力的迹象。最后,她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亚美尼亚最后武装冲突中被拘留或被扣为人质的妇女的目前情况。

45.SHALEV女士提及整份报告中传达的妇女的陈规定型形象,她说,亚美尼亚政府也有义务促使文化态度加速演化,确保社会因应妇女角色的改变。各国政府不应对妇女地拉的提高横加阻挠,就象在亚美尼亚显然发生的那样;亚美尼亚政府把一份散布妇女权利资讯的报纸停刊,并把结婚年龄降低。她也建议设置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这个机构将利用媒介和教育系统正面积极地改变社会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她问,报告更正第20段中关于强迫或禁止妇女结婚罪行的统计根据是哪些社会实情或行为,并要求提供关于家庭暴力的资料。亚美尼亚政府对此情况保持缄默可能反应不愿承认存在此一问题,她促请亚美尼亚积极鼓励公开讨论家庭暴力,并培训警察和保健专业人员认识其迹象和症状。最后,她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对女性难民的暴力行为,以及可助益这类暴力受害者的任何治疗方案。

46.FERRER女士对报告内无数次提及妇女的陈规定型角色和形象也表示关注,并指出社会指派给妇女的许多角色都不是根据生物因素来决定的,可由男女平等分担。她保请政府提出旨在改变对妇女态度的方案,尤其鉴于原报告第49段提及的、持续存在着男子在家庭中体罚妇女的传统“权利”。她问,亚美尼亚是否有任何特别处罚这类罪行的法律。

47.OUEDRAOGO女士赞同对报告中反映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表示的关注,特表关注强迫结婚和早婚,并要求提供关于这类婚姻对妇女健康所产生影响的进一步资料。她还问,亚美尼亚在何种程序上认识到必须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做了些什么来宣传公约,尤其是向年轻妇女和女孩。她促请亚美尼亚政府加速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努力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并强调该办法中战略倡导的重要性。

48.CARTWRIGHT女士指出,第19号一般性建议涉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要求缔约国提供关于这个问题的报告。根据经验,因生活标准降低、高度失业和1998年地震及武装冲突的余波所造成的强大社会压力,亚美尼亚境内这类暴力发生率一定很高。报告事实上未提出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统计,也无关于采取措施制止这些行为的资料,未指出是否已让警察和保健专业人员更加意识到此问题。或者是否向受害者提供了庇护所或其他形式的保护。她欢迎目前现有的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资料,同时建议在亚美尼亚的下次报告中应深入讨论这个问题。

49.JAVATE DE DIOS女士说,更正第20段提供的关于对妇女暴力罪行的统计似乎隐瞒了某种程度的报告不足;她问这些统计是如何收集的。政府未制订方案来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这种疏忽本身可能便是一个肇因,因为这样便是不鼓励报告这类罪行。她问,是否已在考虑制订任何协助暴力受害者的支助机制,是否已在培训执法官员在这方面协助妇女。她对同段提及强迫结婚或禁止结婚感到疑惑,要求提供关于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资料。

50.主席对报告显然存在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也表示关注。教育应是消除这类陈规定型观念的最有效办法,但是亚美尼亚政府似乎准备朝着相反的方向走去,采用的是降低结婚年龄这类措施。这种行动产生的效果是不鼓励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并减少她们加入有薪就业的机会。她要求在亚美尼亚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提出意见,并问,政府采取行动之前是否曾经同亚美尼亚妇女商量过。

下午1时散会。